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医保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对象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二、压实管理责任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和推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开发建设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1医疗行业是社会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健康福祉。
为了保障医疗行业的正常运行和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政府在监管和政策支持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和支持政策,并分析其影响。
1. 医疗行业的监管政策1.1. 法律法规制定与执行政府通过制定医药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医疗行业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行业准入、医疗质量评估、医疗资源配置等方面的内容,旨在提高医疗行业的规范化水平。
1.2.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政府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合规运营。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和个人,政府会进行严肃的处罚和责任追究,以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2. 医疗行业的支持政策2.1. 医疗资源投入政府通过投入大量资金,加大对医疗行业的支持力度。
这些资金主要用于医疗设备更新、建设和扩建医疗机构、培训医务人员以及医疗科研等方面,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2.2. 药品价格管控政府通过价格管控政策,合理调控药品价格,降低患者的负担。
这包括对高价药品的价格干预、制定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等措施,以保障患者的用药权益。
2.3. 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政府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参保人群和保障范围。
通过医疗保险,政府向患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减轻了患者经济负担,并促进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
3. 政府对医疗行业的监管与支持政策的影响3.1. 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政府的监管和支持政策促使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追求合规经营和规范操作,医疗机构致力于提升医疗技术水平,改善医疗服务体验,提高患者满意度。
3.2. 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通过政府的监管和支持政策,医疗资源得以合理配置。
政府加大医疗资源投入,改善设施设备,提升药品供给能力,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使公众更便捷地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
3.3. 减轻患者经济负担政府的支持政策使得医疗费用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控制。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4日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胡静林2020年12月30日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保精细化管理,促进医疗机构供给侧改革,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
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并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第四条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保基金收支、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医疗服务的资源配置。
第五条以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所备案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为民服务资质的军队医疗机构可申请医保定点:(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站)、村卫生室(所);(四)独立设置的急救中心;(五)安宁疗护中心、血液透析中心、护理院;(六)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
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有关医疗卫生的政策
有关医疗卫生的政策
医疗卫生政策是指国家或地区制定和实施的关于医疗卫生领域的政策、法律和规定等。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卫生政策:
1. 医疗保险政策:国家或地区制定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提供医疗费用的支付和保障,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其他附加保险。
2. 医疗服务政策:制定医疗服务的规范和标准,包括医疗机构的管理和运营、医生和其他医疗人员的执业资格和注册、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管等。
3. 公共卫生政策:制定预防疾病和促进健康的政策,包括疫苗接种计划、传染病控制、慢性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等。
4. 医疗技术政策:制定医疗技术评估和管理的政策,包括新药审批、医疗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医学研究伦理等。
5. 医疗机构政策:规划和管理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布局,包括医院、诊所、卫生院等各级医疗机构的设置、改革和发展。
6. 医疗人才政策:制定医疗人才培养、激励和流动的政策,包括医学教育、医生编制和奖励、人才引进和定向培养等。
7. 药品政策:制定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的政策,包括药品审批、药品价格和医保谈判等。
8. 医疗质量和安全政策: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监督和管理,包
括医疗事故处理、医疗纠纷解决、病患权益保护等。
以上只是医疗卫生政策的一部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政策可能有所不同。
政策的目标通常是提供优质、可及、可持续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公民的健康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提高基本医疗水平,保障基本医疗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基本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采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或)国家基本医学常规检查为人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的诊断和治疗。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医疗机构,必须要优先建设与发展基本医疗,不准以任何借口阻碍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坚持基本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责任,确立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投入中的主导地位。
第五条鼓励、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
第六条坚持中西医并重,大力发展祖国传统中医药在基本医疗中的重要作用,必要时政府扶持祖国传统中医药在基本医疗中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基本医疗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基本医疗配套措施和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基本医疗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医疗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基本医疗工作。
军队的基本医疗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各级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基本医疗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本机构范围内的基本医疗管理工作,并接受基本医疗监督检查机构对业务的指导。
第十条国家支持基本医疗的发展,鼓励开展基本医疗学术研究,提高基本医疗的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基本医疗的国际合作。
第十一条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医疗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基本医疗建设与发展、保障、宣传教育、社会资助、志愿服务和其他投入活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基本医疗保障建设。
国家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
国家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概述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民营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和医疗服务的多样化,国家对民营医疗机构的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来探讨国家对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包括政策背景、政策目标、具体措施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方面。
一、政策背景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在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医疗资源分配不均、医疗服务质量不高、就医难、就医贵等问题日益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开始重视和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希望通过多元化的医疗服务体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满足人民裙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二、政策目标1. 促进医疗资源均衡发展国家希望通过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均衡发展。
对于一些地区医疗资源匮乏的情况,民营医疗机构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填补医疗服务空白,提高就医便利性。
2.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国家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提出要求,即要求其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这一方面可以通过政府的监督和指导,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来促使民营医疗机构自觉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3. 降低医疗费用当前医疗费用过高是制约人民裙众就医的一个主要因素。
国家希望通过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增加医疗供给,促进医疗服务的多样化,降低医疗费用,使人民裙众能够更加便利地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具体措施1. 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积极出台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支持和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
还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监管,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2. 财政扶持政策国家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措施来支持民营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这些政策旨在降低民营医疗机构的投资成本,提高其竞争力,从而促进医疗服务的多样化和优质化。
3. 对医保政策的优化国家将医保政策与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相结合,鼓励民众在民营医疗机构就医,并扩大医保支付范围,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管理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执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机构的安全、有效运行。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统一制定并发布本细则,并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管理工作,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加强与医疗机构之间的沟通和协调。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审批和登记第六条对于新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进行设施设备的采购,并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有合格的医务人员,人员配备要求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规定。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确保医疗质量的安全和有效。
第三章医疗机构的服务与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政策规定的服务范围,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的价格,并向患者公示收费标准和项目清单。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为患者提供全面的医疗咨询和指导。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医疗机构内部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患者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时抽查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和信息。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公示相关信息。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
医院相关法律法规医院相关法律法规一、医院管理法规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应具备以下管理要求:1.1 医院分类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的规模、功能和服务水平,将医院分为不同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1.2 医疗机构设施要求医院应具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场地、建筑、设备设施等条件,以确保医疗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1.3 医疗机构人员要求医院应配备一定数量和专业水平的医护人员,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聘任、管理和培训。
1.4 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医疗行为规范、医疗质量评价、不良事件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1.5 价格管理医院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并及时公示,保证患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医疗事故处理法规2.1 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按照《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对发生的医疗事故进行鉴定,并在一定期限内完成鉴定报告。
2.2 医疗事故应急处理规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治体系,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2.3 医疗纠纷处理规定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及时处理医患纠纷,维护医患关系的和谐稳定。
2.4 医疗事故的责任追究办法医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对医疗事故的责任进行追究,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药品管理法规3.1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院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的生产、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3.2 药品采购管理规定医院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采购合格的药品,并对药品的采购流程、品质和价格进行监督和控制。
3.3 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医院应按照国家或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药品的配备、使用、储存等进行管理,并确保医生使用药品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扩展内容: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附件2:医疗事故鉴定管理办法;附件3: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
关于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有助于预防医疗欺诈、控制医疗费用,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
为了实现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的目标,我国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有关规定。
首先,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管理制度。
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局负责统筹监督全国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管工作,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益性。
同时,要加强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防范和打击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挪用行为。
其次,加强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批和管理医疗机构的设立和执业许可,对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建立规范的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机制,确保患者的医疗需求得到合理满足,避免不必要的医疗费用支出。
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要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医疗服务行为存在争议的,要积极解决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完善医保识别和风险排查机制,对高风险行为进行及时识别和防范。
第四,加强医保支付标准和费用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医保基金的实际情况和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制定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支付医保费用,避免超额支付和重复支付。
同时,要加强对医疗费用的审计和监控,防止虚假报销和腐败行为的发生。
最后,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
推行电子医保卡和电子健康档案,建立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医保信息的实时共享和查询。
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医保数据的管理和监控,提高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为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综上所述,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加强对医疗服务的监督和检查,加强医保支付标准和费用管理,加强医保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医疗保险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实现。
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分类
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分类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其纳税问题一直是政府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的发展,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具体的政策内容和目的,可以将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大致分为以下几类:1.免税政策:免税政策是指医疗机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或者特定条件下免除相应的税款。
这种政策旨在提供一定的财务便利,使得医疗机构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医疗服务中去。
免税政策通常适用于医疗机构的收入、利润和资产等方面。
2.减免税政策:减免税政策是指医疗机构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或者特定条件下减免一定比例的税款。
具体的减免比例和条件由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规模和业务特点等进行制定。
减免税政策主要适用于所得税、增值税和印花税等。
3.特殊扣除政策:特殊扣除政策是指医疗机构可以在纳税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享受一定的扣除项目和额度。
这些项目一般涵盖了医疗机构的设备、药品、人员薪酬和科研成果等方面。
特殊扣除政策的实施可以降低医疗机构的税负,促进其科研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4.科研开发奖励政策:为了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许多国家都设立了相应的奖励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科研项目资金的补贴和税收优惠。
医疗机构通过开展科研活动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支持,从而提升其研发实力和创新能力。
5.捐赠奖励政策:医疗机构往往是社会公益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鼓励民间资本对医疗机构的捐赠行为,许多国家都提出了相应的捐赠奖励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包括对捐赠资金的奖励、捐赠物品的免税和捐赠者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等。
6.优惠融资政策:医疗机构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
为了解决融资难题,一些国家出台了优惠融资政策。
这些政策包括对医疗机构贷款利率的优惠、融资担保的支持和资本市场的支持等。
优惠融资政策可以为医疗机构提供一定的财务支持,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总之,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对医疗服务的一种重要支持和投资。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涉税处理方法
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涉税处理方法医疗机构在税收方面的政策主要包括纳税优惠、纳税申报以及纳税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涉及税收的处理方法包括税务筹划、税收合规和税务争议解决等。
一、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纳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医疗机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税种的征收额;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状况享受奖励扣除政策,例如人员培训、研发投入等支出的全额扣除。
2.纳税申报政策:医疗机构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情况。
主要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
医疗机构应准确申报税负,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按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
3.纳税检查政策:税务机关可以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检查或定期抽查,核实其纳税情况是否合规。
医疗机构应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并如实回答问题。
如发现纳税违法或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二、医疗机构税收处理方法1.税务筹划:医疗机构可以通过合法的税务筹划手段来降低税负。
包括合理规避税收风险、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资金流动等策略。
但需要注意,筹划要合法合规,并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2.税收合规:医疗机构应加强税收管理,确保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具体操作包括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准确申报纳税。
3.税务争议解决:医疗机构如遇到税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首先,可以与税务机关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和解。
如无法解决,可以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诉,要求重新审查;若仍然不满意,可进行行政复议;如果仍不能得到应有的权益保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纳税优惠、纳税申报和纳税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为了保证医疗机构税收的合规性和优化税收负担,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税务筹划、税收合规以及税务争议解决等方法来处理税收问题。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6.15•【文号】国卫医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部署,在医疗领域持续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发挥卫生健康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现就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要把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改革作为深化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抓手,加快建立审批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018年6月底前,全国全面实施电子化注册管理。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电子化注册管理情况,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制作样式和技术要求,组织印制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二、优化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以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该委托协议作为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登记依据,并在诊疗科目后备注“协议”。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的牵头医院应当符合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服务能力。
国家2024年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
国家2024年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
国家2024年对医疗机构提出的要求可能涉及多个方面,例如:
1. 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2. 加强信息化建设:医疗机构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电子病历系统,实现医疗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3. 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医疗机构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提高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4. 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5. 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医疗机构需要积极参与分级诊疗制度的推进,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基层医疗服务能力。
6. 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医疗机构需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患者满意度。
以上只是一些可能的要求,具体的要求可能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医疗行业的发展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医疗机构及时关注国家政策和行业动态,以便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发展变化。
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相关的政策
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相关的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是指由国家在城市中建立的医疗机构网络,旨在提高城市医疗资源的整合和利用效率。
为了推动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相应的政策和措施被制定和实施。
1. 医疗资源整合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的核心是整合城市医疗资源。
政府应制定政策,鼓励并支持医院、诊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联盟与整合,通过提供覆盖面广、层次分明的医疗服务体系,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与利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的共享。
2. 人才培养政策:为了保证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的运行和发展,政府应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设置相关的医疗管理和卫生人力资源专业课程,培养适应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的医学和管理人才,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为集团提供专业管理和领导力支持。
3. 资金支持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的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政府应制定相应政策,提供资金支持。
政府可以通过医院改革基金、医保基金等途径,向城市医疗集团提供财政资金支持,确保其运营和发展。
4. 制度建设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政府应制定绩效评估、激励机制、工资制度和用人制度等政策,引导医疗机构遵循集团化管理的原则,确保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规范运作。
5. 信息化建设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需要借助信息化技术的支持,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应加大对城市医疗集团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推进电子病历、远程会诊、医疗大数据等信息化应用,提升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智能化水平。
6. 法律制度政策:为了规范国家城市医疗集团的建设与运营,政府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明确的政策依据和保障。
这些法律制度政策包括医院管理法规、医疗卫生法规、医疗投资法规等,为城市医疗集团的发展提供清晰的法治环境。
7. 社会支持政策:国家城市医疗集团建设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支持。
政府应加强与社区、居民、企业等相关利益方的合作与协调,提高其对城市医疗集团建设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参与的格局。
国家对精准医疗领域的政策
国家对精准医疗领域的政策
精准医疗是指根据个体的基因组信息、生物标志物、环境因素等个体化特征,进行个性化诊断、预防、治疗和管理的医疗模式。
各国在精准医疗领域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加强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国家鼓励在精准医疗领域进行前沿基础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政策,推动科学家和医疗机构进行基因组学、蛋白组学、代谢组学等领域的研究,促进技术的创新和突破。
2. 建立和完善精准医疗基因组数据库:国家鼓励建立多样化的个体基因组数据库,收集和整理疾病基因变异信息、药物代谢信息等,为精准医疗提供数据支持,促进个性化医疗的发展。
3. 促进临床应用和医疗服务:国家鼓励医疗机构在实践中应用精准医疗技术,为患者提供个性化的诊断和治疗方案,通过多学科的协作,提高治疗效果和患者的生活质量。
4. 加强法律法规和伦理管理:国家对精准医疗领域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相关的研究和临床操作规范。
同时,加强伦理管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和知情权。
5. 培训和教育:国家鼓励建立精准医疗相关的教育和培训体系,培养医学科研人才和临床医生的专业能力,提高精准医疗的应用水平。
综上所述,各国对精准医疗领域的政策主要体现在加强科学研
究和技术创新、建立数据库、促进临床应用、加强法律法规和伦理管理等方面。
国家医改政策文件
国家医改政策文件国家医改政策是指国家针对医疗卫生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所制定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下面是国家医改政策的一些参考内容。
1. 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国家医改政策着力解决社会医疗保障问题,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所有居民,并提高保障水平。
政策还鼓励发展商业医保和互助医疗等多层次保障。
2. 推进医药分开改革。
国家医改政策鼓励医院和药店进行独立经营,推动医药分开,促进医疗服务和药品供应的公平竞争。
政策还鼓励药品价格竞争,加强药品质量监管。
3. 加强综合医院改革。
国家医改政策推动医院改革,强调提高医院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
政策鼓励发展多学科医疗团队,提升医疗技术水平,并加强医院管理和绩效考核。
4. 发展基层医疗服务。
国家医改政策重视基层医疗服务的发展,鼓励建设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诊疗能力和服务质量。
政策还加强基层医生培养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人员的待遇和职业发展空间。
5. 推进医疗信息化建设。
国家医改政策鼓励医疗机构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医疗信息的质量和安全性。
政策推动电子病历、在线问诊和医疗支付等技术和服务的应用,方便患者就医和医生诊治,提高医疗效率和质量。
6. 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国家医改政策重视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鼓励建立区域间医疗资源平衡机制,推动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地区倾斜。
政策还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规划和管理,鼓励发展特色医疗服务和专科医院。
7. 加强医疗事故监管与赔偿制度建设。
国家医改政策加强对医疗事故的监管,鼓励建立健全医疗事故赔偿制度,保障患者权益。
政策重视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建立和完善医患沟通机制和纠纷调解机构。
8. 加大药品价格控制和采购力度。
国家医改政策强调加大对药品价格和采购的监管力度,鼓励通过降低药品价格来减轻患者的医疗负担。
政策鼓励使用通用药品替代原研药,推进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方式。
9. 加强医学研究和创新能力。
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涵盖了多个方面,旨在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改善公民的健康水平。
以下是对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的详细讨论。
首先,国家提供医疗保险制度,以确保所有公民都能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这一制度通过向参保人提供报销医疗费用的方式,减轻了公民的医疗负担。
国家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降低就医费用,提高人们就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次,国家对医疗设施的建设和升级提供资金支持。
这包括建设和改扩建医院、卫生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购置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和效果。
国家资金的注入促使了医疗设施的不断完善,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到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带来的优质医疗服务。
第三,国家通过扶持医学科研和培养医疗人才来提高医疗水平。
国家鼓励和资助医学科研项目,支持医学院校和研究机构开展科研活动,培养高素质的医学人才。
这有助于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提高医疗技术的水平,为人们提供更加高效和精确的治疗方案。
此外,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私人资本参与医疗服务的提供。
国家扶持民营医院和诊所的发展,通过给予税务优惠、减少审批程序等方式,为民营医疗机构提供便利和支持。
这促进了医疗服务的多样化发展,增加了人们就医的选择。
最后,国家对特定人群的医疗扶持政策也得到了重视。
例如,国家对贫困人口和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孤寡老人等)提供医疗援助和救助。
这包括给予医疗费用的减免、低保、定点医疗等方式,确保这些人群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
综上所述,国家对医疗的扶持政策涵盖了医疗保险制度、医疗设施建设、医疗科研和人才培养、私人资本参与医疗服务以及特定人群的医疗援助等多个方面。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地提高了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可及性,促进了人们健康水平的提高。
国家医改政策文件汇编
国家医改政策文件汇编国家医改政策文件汇编是指收集整理国家在医改方面发布的政策文件和文件摘要。
下面是关于国家医改政策文件的一些介绍和汇编:国家医改政策文件是指国家层面发布的针对医疗服务、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医疗机构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文件和文件摘要。
这些政策文件的发布旨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升老百姓的就医体验,确保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得到保障。
近年来,国家医改政策文件不断出台,涉及面广泛,对医疗行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国家医改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医疗服务改革。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鼓励和规范医疗机构的多点执业、跨地区就医等,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
例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和运行机制等,以及《关于发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意见》推动了家庭医生制度建设。
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国家推出了一系列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旨在扩大医保范围、提高报销比例、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例如《关于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将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新的支付方式,以改善医保支付的效率和公平性。
三、药品管理改革。
国家加大了对药品的监管力度,制定了一系列药品管理政策文件,加强药品安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药品的注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制度等。
四、医疗机构管理改革。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医院改革的政策文件,推动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规范管理和运营机制改革等。
例如《国务院关于医院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了“医院办医”、严禁开展超范围审批等要求,以深化医院改革,提高医院服务质量。
国家医改政策文件的发布和执行,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负担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同时,国家医改政策还对于推动医疗科技创新、促进医疗产业发展、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等方面也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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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政策一、政策环境民营医院是指由社会资本出资兴办的医疗机构。
一直以来,中国对医疗机构实施国有管理,国有公立医院由当地卫生部门直接管辖,设立民营医院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批准。
虽然政策没有限制民营医院的设立,但各地卫生部门出于种种原因很少批准民营医院的设立申请。
自2001 年起中国开放医疗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医疗机构后,民营医院逐渐步入快速发展的轨道,但依然面临着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以及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难题。
直到2009 年新医改以来,一系列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民营医院进入的政策壁垒逐渐消除。
历年来出台的主要政策包括:(一)2009 年出台《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坚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原则,建设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的医疗服务体系。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规范社会资本包括境外资本办医疗机构的准入条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二)2010年出台《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服务领域。
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非公立医院在医保定点、科研立项、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与公立医院享有同等待遇,在服务准入、监督管理等方面一视同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三)2010 年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合理确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进一步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税收和价格政策,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外部学术环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
(四)2012年出台《“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新增卫生资源优先考虑社会资本,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2015 年,非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数和服务量达到总量的20%左右(五)2013年出台《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医疗机构,其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政策表明,总体而言,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以各种形式参与兴办医疗机构,包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等,逐渐消除非公立医院和公立医院在财税政策、医保定点、科研立项等领域的政策差别,并在新设卫生资源时政策向社会资本倾斜。
二、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参与兴办医疗机构有两种方式:一是与公立医院合作开办;二是单独申请设立。
一般而言,由于可以借助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社会资本与公立医院合作开设医院的难度较小。
社会资本单独申请设立时,拟新设医疗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中对医疗资源的要求,操作难度较大。
以公民身份参与医疗机构设立时,为方便后期管理,建议首先以公民为代表人设立一家医疗投资管理公司。
(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是否均以公司为载体?非营利性在民政局申请吗?),主要有四种模式:模式一:参与公立医院重组改制2010 年出台的《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中提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确定公立医院转制的范围、条件、程序和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院;”在省级卫生部门确定公立医院转制名单后,社会资本可根据各地规定参与公立医院转制,如有社会资本完全持有公立医院所有权,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将医院变为营利性。
该模式下,社会资源直接接受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医院的运营基本不受所有制改变影响,有望在短期内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
但是,目前北京市的公立医院改革重点放在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等行政体制改革,暂未启动公立医院的所有制改革。
模式二:与公立医院合作扩建营利性分院(公立医院是否可向分院出资?)2012 年出台的《“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到:“公立医院资源丰富的城市,可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部分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鼓励社会资本对部分公立医院进行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投入,以合资合作方式参与改制的不得改变非营利性质。
”针对有扩建需求的公立医院,社会资本可与公立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申请新设医疗机构,获批后新建医院。
社会资本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与公立医院采用不同的营利性质,要求医院定期向社会资本分红。
该模式下,可直接将公立医院的部分医疗资源分配至新建医院,新设医院较易获得软件设施。
但是,由于新建医院建筑物有较长的建设期,回收投资和实现收益需要较长的时间。
模式三:单独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参照本文第二部分的规定和方式申请设立独资民营医疗机构,由社会资本投资拿地和建设医院,并按设立条件购置相关设备、招聘相关人员。
社会资本单独设立医疗机构时,获取土地是关键一步,2012 年北京市出台《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京政办发(2012)35 号)中提到: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该模式操作难度较大,原因是:首先,没有确切可靠的医疗资源来源和医院运营体系;其次,医院建设期较长,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大。
三、北京医疗机构注册相关规定和方式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35 号),在北京注册医疗机构有如下要点:八、、•(一)设置条件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可申请设置医疗机构,设置条件为:一是符合《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2015)》(附件1);二是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设置医疗机构的各项规定(参考附件2)。
(二)受理机构100 张床位以上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的设立申请由北京市卫生局受理审批。
三)提交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一式两份);2、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要求提交以下内容:(1)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2)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3)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4)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5)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6)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诊疗科目和床位编制;(7)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8)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9)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10)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11)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12)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资本)13)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14)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15)申请设计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3、选址报告:(1)选址的依据;(2)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3)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4)占地和建筑面积。
4、建筑设计平面图;5、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6、名称预先核准书(营利性机构名称经卫生局同意后由工商局出具,非营利性机构由卫生局批准后到民政局办理法人登记手续);7、所在居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医疗机构设置意见;8、医疗机构设置用地需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前置审核意见;9、医疗机构所在区县卫生局初审并签署意见(四)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复核、审批四、投资额度和融资方式总投资额估算(确定拟设立医院等级,参照基本标准配置要求估算成本)融资来源(公立医院是否可出资,与民营合资设立医院?)附件1: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12 —2015 年)、/. —前言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是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逐步缩小在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服务利用和健康水平等方面存在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战略目标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合理配置北京医疗资源,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服务公平、可及和有序具有重要意义。
《规划》编制的目的是:进一步优化北京市医疗资源配置,为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提供准入依据,为政府确定涉及医疗机构建设的重点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及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
《规划》编制的范围是:全市除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部队医疗机构(含军队和武警医疗机构)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中医医疗机构和部队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分别由中医主管部门、军队和武警卫生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划另行制定规划》编制的重点是:明确“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设置的规划目标和原则;确定“十二五”时期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标准、分类调整措施和相关政策保障。
《规划》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 年-2020 年)》、《北京市“十二五”时期卫生发展改革规划》、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和相关法规。
“十二五” 时期全市医疗机构设置的各项规划、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应符合本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本规划到期后将根据北京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5 年进行一次调整。
第一部分规划背景一、资源现状截至2011年底,全市拥有医疗机构9537 家(包括村卫生室但不包括驻京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床位99246 张;卫生技术人员181938人,包括执业(助理)医师69749人,注册护士7281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