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制度
![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7b0dd86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f9.png)
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制度为了提升城市夜间景观品质、增强市民的夜间活动空间,并确保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可持续运营和维护,制定本《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内各类公共场所、建筑物、绿地、道路等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三条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应遵循安全、环保、高效的原则,注重城市景观的整体协调性。
第二章维护管理责任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维护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责任如下: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明确夜景照明布局、场所等。
2. 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工程建设,确保设施的质量和安全。
3. 城市运营管理部门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运营和维护,定期进行设施巡查和维护修复。
第五条夜景照明设施的业主或使用单位负责设施的合理使用和定期维护,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设施维护要求第六条城市夜景照明设施的维护要求如下:1. 夜景照明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清洁、维修和更新,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
2. 定期检查夜景照明设备的电线、电路等是否损坏,确保运行安全。
3. 定期更换老化设备和灯光,提高整体效果和能源利用效率。
第七条设施维护工作应遵循环保原则,减少能源消耗和光污染,采用节能、环保的灯光设备。
第八条夜景照明设施应根据不同季节和节日进行灯光布局和主题调整,提升夜间景观的观赏性和艺术感。
第九条对于景观灯光配套的绿化带、道路等地方,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维护管理专门队伍,保持景观的整洁和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维护管理工作的落实。
第十一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施的运行状态、灯光效果、维护记录等,对不符合要求的进行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灯光污染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4年照明安全管理办法
![2024年照明安全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adf42b3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31.png)
照明安全管理办法前言照明设施是保证人们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必要条件之一,而照明设施的安全又是保证生产、生活和学习的前提。
因此,为了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应对照明设施进行科学与合理的管理。
照明设施的分类照明设施可以分为室内照明和室外照明两类。
室内照明室内照明指在房屋、建筑物、地下室、车间、办公室等场所内使用的照明设施。
由于不同场所的使用性质不同,因此对不同的场所应选择适合的光源、灯具和照明方式。
同时,室内照明存在许多隐患,如火灾、电击等,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室外照明室外照明指在广场、公路、桥梁、隧道、公园、停车场及高架等场所所使用的照明设施。
室外照明的选择应根据场所的性质和实际需要,应考虑到安全、美观和经济合理性。
同时,室外照明也存在许多的隐患,如电击、触电等,应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对于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管理,应注意以下几点:安全使用使用照明设施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符合要求的光源和灯具,并进行正规的安装与验收。
2.确保电气接地,避免电气泄漏和触电事故。
3.注意照明设施的维护保养,在使用中发现故障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安全管理在使用照明设施的同时,还应进行相应的安全管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科学的照明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规范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修等行为。
2.建立专门的巡查与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照明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安全、有效。
3.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使用人员对照明设施的安全认识,学习灾害特别是火灾和触电事故的防范知识。
故障处理在照明设施使用中,随时可能出现故障。
如对于故障的处理不得当,可能会造成一些严重的后果,如发生火灾等。
因此,故障处理也是照明设施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之一。
1.对于故障情况的识别要及时,切忌乱拆乱动,做到科学、安全、有效的维修。
2.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
在发生照明设施故障的情况下,应及时排除故障和隐患,并且要对故障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事故原因,防止重复发生。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d945ade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a4.png)
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城市照明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城市照明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城市照明规划应当遵循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突出特色、科学合理的原则。
根据城市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功能分区,结合城市的自然地理环境、历史文化风貌和市民的需求,制定具有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城市照明专项规划。
在建设城市照明设施时,应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环保的照明产品和技术,严格控制光污染。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报送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审查。
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城市照明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维护标准和操作规程,定期对照明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及时排除故障,确保照明设施的完好率和亮灯率达到规定标准。
在维护过程中,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损坏、老化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照明设施,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进行修复或者更换。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拆除和重建的费用。
三、城市照明的节能与环保城市照明应当注重节能和环保,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产品和智能化控制技术,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光污染。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照明节能计划和措施,对城市照明能耗进行监测和评估。
鼓励采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城市照明的补充能源。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https://img.taocdn.com/s3/m/55c5990e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cf.png)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第⼀条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为,节约能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X省城市市政公⽤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城市及各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的的照明。
第四条景观照明应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建⽴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积极采⽤⾼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为。
第五条市县区城管部门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亮化的主管部门。
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城市建成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作,并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实⾏统⼀管理。
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和电⼒等部门以及园林、⼴场、公园、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作。
第六条⿎励对景观照明进⾏科学技术研究,推⼴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光源,提⾼景观照明设置、使⽤和管理的⽔平。
第七条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管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本级⼈民政府批准后执⾏。
第⼋条新建、改建、扩建楼宇及标志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景观照明⼯程设计⽅案,设计⽅案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等规定。
第九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程同步设计、施⼯、验收和使⽤。
第⼗条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或使⽤⼈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提出景观照明设计⽅案,报经本级城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户外⼴告设置景观照明的审核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
第⼗⼀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图案、造型、规格⽐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四)采⽤平时、⼀般节假⽇、重⼤节假⽇或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7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426e0f77f242336c1eb95e4f.png)
上 .南 昌市做 了经 验介 绍 .有 关专 家讲 解 了城市 照 明节能 的技 术 与方 法 。7 月5日.城市 建设 司 印发 了 《 市照 明管理 规定 》宣 贯 城 会 会议 纪要 ,请 各地 结合实 际情况 参照执行 。
结 合 国 家 节 能 减 排 目标 宣 传 贯 彻 规 定 》
明管理规 定》 ( 下简称 《 定》 )。 以 规 规 定 》 自
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限时 全部 淘汰 低效 照 明产 品 。建 立城 市 照 明能耗 考核 制 度 .定期 对城 市 景观 照 明能耗 等 情况 进行 检查 。在城 市景 观 照 明中有 过 度照 明等 超能 耗标 准 行 为的 由城市 照 明主 管部 门责 令 限期 改正 逾 期 未改
主 管 部 门 要 制定 规 定 》 的宣 贯 意 见 .适 时组 织 本 地 区 的宣 贯
培 训 班 帮 助 地 方基 层 理 解 和 掌 握 《 定 》 要 点 .讲 解 ( 规 ( 规定 》 重点 。要 调 章 和 文 件 .并 ( 规 根 据本 地 区 的实际 情况 制定 实施 细则 。
作 。 当前 .要 结 合 《 国务 院关 于 进 一步 加 大 工 作 力度 确 保 实 施 ” 一 五 ”节 能 减排 目标 的 通 知》 ( 十 国发 [ O o 1 号 ) 2 lJ 2 住
房城 乡建 设 部 、国 家 发展 改革 委 关 于切 实加 强 城 市 照 明节 能 管
法规 司 李 篷 处 长介 绍 了 ( 定 》 的立 法 背 景 ,讲解 了 规 定 》 ( 规 的主 要 内容和 条款 。部 城市 建设 司刘 贺 明副 司长就 如何 贯 彻 《 规
定 》 、 加 强 城 市 照 明 管 理 工 作 以 及 下 一 步 工 作 作 了 重 要 讲 话 。会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38c5b57eba0d4a7302763ab1.png)
大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1994年10月27日辽宁省大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4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8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6年2月25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23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容貌管理第三章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第四章施工场地容貌管理第五章广告设施与标识容貌管理第六章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容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容管理,包括城市道路及公共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施工场地、广告设施与标识、机动车与机动车停车场的容貌管理。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区域城市市容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市容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规划、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城市市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坚持绿色、智慧、人文城市建设相统一原则,突出城市地域特色,体现美化城市空间景观、完善城市设施功能、提升社会文明程度的要求,并与有关专项规划有效衔接。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e45c651051e79b89680226b1.png)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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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些规定内容:
1. 道路照明设施的范围包括道路照明设备、线路、开关控制设备以及相关的维护设备和设施。
2.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是道路照明设施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由城市规划部门或者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确定。
3.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职责分工、管理流程等。
4.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对道路照明设施进行巡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安全可靠。
5.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道路照明设施维护保养计划,对设施进行定期检修、清洗、更换灯泡等维护工作。
6.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设备故障报修制度,及时处理设施故障,并对故障进行记录和分析,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维护效果。
7.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能效评估,提出节能降耗方案,并逐步推行节能照明设备。
8.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道路照明设施,并确保设施的亮度、光色、光线均匀度等符合相关标准。
9.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设施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设施被损坏、盗窃或者恶意破坏。
10. 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保持与城市规划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良好沟通与协调,共同解决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以上仅为部分规定内容,实际管理规定可能还包括其他具体要求。
具体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可根据所在城市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进行查阅。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060493dee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c3.png)
2023年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提高城市夜间照明质量,保障行人、车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维护、使用及管理。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环境保护,提高照明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
第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评估。
第二章设施建设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根据城市规划、交通条件、人流密度等因素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道路照明的连续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遵循工程质量标准,采用先进、节能的照明设备,提高照明质量。
第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考虑并满足行人、车辆、社会公众的照明需求,提高行人和车辆通行的安全性。
第八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设置照明亮度,减少光污染。
第三章设施维护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周期进行例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工作。
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及时修复故障和损坏,确保照明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应定期清洗和保养,保证照明效果的清晰和明亮。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调整,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适应不同道路状况和使用需求,调整照明亮度、颜色等参数。
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保持设施的良好状态、正常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维修。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私自改装、拆除或损坏设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监督管理应加强日常巡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a2f13ca28ea81c758f578ce.png)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能源节约,改善城市照明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照明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八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组织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根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各类区域照明的亮度、能耗标准,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资金计划。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项目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100%。
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使用。
第十三条对符合城市照明设施安装条件的建(构)筑物和支撑物,可以在不影响其功能和周边环境的前提下,安装照明设施。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7f8c795a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fdb7711.png)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效果和管理水平,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照明设备,包括路灯、投光灯、标志、信号灯等。
第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合理布局、科学选型、高效运行、精细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四条市政府负责制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的总体规划和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与设计,审核相关项目的报批材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工作,按照规划要求进行设施的布设和维修。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卫生清洁工作,定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设施的整洁。
第八条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交通管控工作,确保道路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交通秩序的安全流畅。
第九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维修服务。
第三章设施布设第十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应根据道路种类、交通流量和行车速度进行科学的规划,确保照明效果的达标。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布设要合理,充分利用现有的电力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
第十二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选型应根据道路状况和功能需求进行科学选择,兼顾节能环保和经济实用。
第十三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修和更换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减少因设施故障引起的安全隐患。
第四章运行管理第十四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开关和亮度调节应根据天气条件和道路使用情况进行合理控制,节约能源,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
第十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参数应按照规定进行监测和记录,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故障应及时修复,设施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故障报修和处理机制。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安全检查机制,定期对设施进行检修和维护,消除安全隐患。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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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是指针导城市照明工作进行管理的法律规定和政策措施。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照明设施建设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规划和布局,包括道路照明、公共场所照明、建筑物照明等。
规定照明设施的类型、数量、亮度等要求,以确保城市照明达到安全、高效和节能的目标。
2. 照明节能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节能要求,包括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和技术,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鼓励使用LED灯具等低能耗、长寿命的照明产品,推广智能照明系统,实现精细化管理和节能控制。
3. 照明环保规定:规定城市照明设施的环保要求,包括减少光污染、防止灯光干扰生物生态系统。
限制夜间光线过亮、漏光现象,保护天文观测和野生动植物栖息地。
4. 照明管理机构和责任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机构和责任,明确各级政府、照明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责任和义务。
确保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定期巡查、维修和更新设施,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照明执法和处罚规定:规定城市照明管理的执法和处罚措施,对违反照明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等。
加强对照明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照明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的实施,有利于提高城市的照明质量,改善市民的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也有助于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照明向节能环保方向发展。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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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一、概述城市照明设施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居民提供晚间照明和增加安全感。
为了保障城市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制定并执行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对于提高城市照明设施的质量和效益起到关键作用。
二、设施维护责任1. 城市照明设施维护责任由市政府负责。
市政府应设立照明设施维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照明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
2. 执行维护责任的具体单位应为具备相关资质的市政工程企业或专业维护服务机构。
市政府应定期对这些单位进行资质审核和考核,确保其能够按时、按质完成维护任务。
三、维护管理流程1. 定期检查:对城市照明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故障或损坏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安排维修人员处理。
2. 维修预案:根据不同类型的照明设施,制定维修方案和预案。
对于常见的故障,应建立常规处理流程,确保故障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3. 故障报修:市民和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电话或网络平台报修照明设施故障。
接到报修后,维护单位应及时派遣人员进行处理并跟进修复进程。
4. 维修记录: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维修记录,包括故障类型、处理人员、维修时间等信息,便于统计和分析设施的维护情况。
5. 紧急处理:对于重要的照明设施故障,维护单位应建立紧急处理机制,确保故障能够及时修复,不影响市民的正常生活和交通安全。
四、设施维护标准1. 照明设施的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智能化。
2. 维修人员应依据照明设施的类型、材料和工艺要求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更换设备或配件,确保维修工作符合原始设计要求。
3. 维护单位应随时关注照明设施的节能环保,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设备,并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进行设施的更新和升级。
五、维护管理评估1. 市政府应制定年度维护管理目标,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考核,对维护单位的绩效进行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惩。
2. 对于有出色绩效的维护单位,市政府可给予适当奖励,鼓励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
![市政工程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81fe40e6d85ec3a87c24028915f804d2b168763.png)
【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三章桥涵设施管理第四章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五章路灯设施管理第六章燃气、自来水管网设施管理第七章集中供热设施管理第八章罚则第九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功能,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以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城市道路、桥涵、排水防洪设施、道路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公用设施:城市自来水、燃气、集中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电力、电讯、绿化设施管理按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本条例适用范围以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内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市建委集中供热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内供热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城建行政部门按现行体制的分工原则,行使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的相应职能。
各级计委、建委、城乡规划、房地产、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第五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须依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发展。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依照《大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执行;要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和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提报竣工图纸和资料,经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须建立完整的档案。
第六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科学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证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国家的公共财产,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依法予以追究。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bcc169600975f46527d3e1e5.png)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大连市市辖区、县(市)及建制镇内的城市市政设施,均依照本条例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市政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排水和城市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具体工作由城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监管、配套建设、加强养护的原则,保证市政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使用城市市政设施的权利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和保护城市市政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条例的应当依法予以相关追究。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c5736934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81ba2b0.png)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一、背景城市照明设施对于城市的发展和居民的生活质量至关重要。
在城市的道路照明方面,国家对于照明设施的管理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的实施中还存在不规范的情况,为城市交通和居民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
二、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内容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的规定,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 设计与施工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并且要满足城市功能的要求。
在选择灯具和光源的时候要满足城市道路照明的需要,既要保证照度,又要节约能源、降低运行成本。
2. 运行与维护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其中包括:设立合理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体系,按时对设施进行检修和更换,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3. 安全与环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安全和环保是非常重要的。
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防止电气设施带来的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
4. 统计与监控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统计与监控是对设施运行情况的重要反映。
管理部门要加强道路照明设施的监控和统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三、管理责任《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明确了管理部门对于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职责,包括:组织制定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对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及时处理运行中的问题。
同时,要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使用单位对设施的日常使用、运行、维护等工作负主要责任。
四、管理措施和建议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工作,我们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加强:1. 建立管理规范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整的管理规范,规范设施的运行和使用。
2. 推行能效标准推行能效标准,选择更加节能的照明设施和节能的光源,为城市节能减排做出贡献。
3. 加强维护管理加强对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对于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处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寿命。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b366eae3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84ac0cf.png)
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1992年4月25日大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2年5月27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4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8年10月31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12月26日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养护和维修管理第四章道路设施管理第五章排水设施管理第六章城市照明设施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发挥城市市政设施功能,保障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市政公用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条例。
室外照明控制管理制度
![室外照明控制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f65a564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a5.png)
室外照明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室外照明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和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室外照明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室外照明应当符合绿色、节能、环保的原则,合理配置,确保照明效果和节能要求。
第四条室外照明设施的管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维护设施,确保安全可靠。
第五条本制度由市城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区县城管部门负责具体落实。
第二章室外照明规划管理第六条室外照明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合理布局,统一风格,保护城市夜景景观。
第七条室外照明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市政需求、居民生活、交通安全等因素,科学制定照明计划。
第八条室外照明规划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防止光污染和光害,合理利用光资源,降低能耗。
第九条室外照明规划应当遵守城市规划和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申报审批。
第十条室外照明规划应当定期评估,根据市政工作需要调整优化。
第三章室外照明建设管理第十一条室外照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科学选材、合理布局、合理设计,保证安全和美观。
第十二条室外照明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建设工程相关法规,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室外照明建设设施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采用新型节能灯具、太阳能灯具等绿色照明设备。
第十四条室外照明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照明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五条室外照明建设单位应当对照明设施进行合理使用和管理,减少浪费,节约能源。
第十六条室外照明建设单位应当定期接受城管部门的检查,确保设施符合规定。
第四章室外照明维护管理第十七条室外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台账,对照明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及时处理故障。
第十八条室外照明维护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故障处理及时有效。
第十九条室外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机制,保证夜间照明故障能够及时解决。
第二十条室外照明维护单位应当对设施进行定期清洗、保养,保持照明效果。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大政发[2009]5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大政发[2009]5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d2195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7a.png)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大政发[2009]50号)近期,我市市区燃放“孔明灯”现象较为突出。
“孔明灯”(又称“天灯”、“文灯”、“心愿灯”)是用纸或其他易燃材料糊制而成,以固体酒精作燃料,利用热悬浮原理升空的一种灯具,由于燃放后受空气气流等外界因素影响,人力无法控制,一旦坠落在易燃易爆区域,后果不堪设想。
6月23日晚,我市就曾发生一起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山林大火,对城市建设和山林保护造成严重损害。
为保护城市绿化成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禁止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燃放“孔明灯”危害的严重性,采取有力措施,严禁非法生产、销售和燃放“孔明灯”。
广大市民群众要以维护社会安全、保护绿色家园为己任,不制作、不收受、不燃放“孔明灯”。
二、对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由各级公安、消防、林业、城建(行政执法)、安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三、因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事故灾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对妨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九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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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2016年1月2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16年1月26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6年1月29日大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照明管理,方便市民生活,美化市容环境,促进能源节约,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照明,是指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
第三条本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市照明的规划与建设、维护与运行、能源节约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区和县(市)城市照明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大连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市内四区的城市照明管理,相关工作由城市照明管理机构实施。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与城市照明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城市照明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同步建设、以人为本、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美化环境的原则。
第六条政府投资的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经费,应当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维护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已经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运行费用,应当纳入市本级年度城市维护费计划。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七条鼓励在城市照明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城市照明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分区,对不同区域的城市照明效果提出要求。
第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制定城市照明设施建设、改造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构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功能照明装灯率应当达到百分之百。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道路上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需要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移交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一)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二)机场、码头、车站、电视塔、主要桥梁和体育场馆等建筑物、构筑物;(三)商业街(区)、大型广场、景观河道、公园绿地、街心花园以及旅游景点等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四)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五)其他需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对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项目提出景观照明规划要求。
第十七条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属于公共设施、场所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负责;属于住宅建筑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应当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设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维护与运行第十九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维护,属于政府投资建设和非政府投资建设但已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非政府投资建设且未移交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管理的,由所有人负责;住宅小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照明设施的维护,按照共用设施设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管理维护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维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功能照明的亮灯率、设施完好率应达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第二十一条因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迁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市本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建设和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工程建设许可的相关证明;(二)施工单位的资质、电力设施施工许可证等证明文件;(三)设立临时功能照明设施、防护措施、设施恢复或者新建照明设施等施工方案;(四)工程项目资金证明文件;(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准予迁移、拆除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迁移、拆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城市照明设施的,事后应当及时恢复或者新建城市照明设施,也可以委托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恢复或者新建。
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对城市照明附属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迁移、拆除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还应当设立临时功能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因应急、抢险、救灾等原因对城市功能照明设施采取紧急迁移、拆除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完成后应当立即恢复,并及时告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所有人、管理维护人。
第二十四条由于施工等原因可能影响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完好及安全运行的,施工前应当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因意外事故等原因损坏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城市照明主管部门;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树木与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一米;因自然生长影响照明效果和安全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应当及时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安全的,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可以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需要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广告、灯饰等或者架设线缆、接用电源及安放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准许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妨碍设施运行安全、影响市容整洁和道路交通安全,并应当在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恢复设施原状。
第二十七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开启和关闭重点地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集中控制系统。
第二十八条所有人、管理维护人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发现灯光、图案、文字显示不全,设施污浊、陈旧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维护已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
第三十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每星期五至星期日应当开启,开启时间与道路照明同步;关闭时间,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月七日为二十三时,十月八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二十二时,传统节假日及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可适当后延。
因特殊原因需临时开启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开启时间按照城市照明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电力供应紧张期间,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确定开启、关闭时间。
第三十一条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负责开启和关闭;未纳入集中控制系统的,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维护人负责开启和关闭。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运行的行为:(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二)向城市照明设施抛掷物体;(三)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在距城市照明设施一米以内种植、挖坑、堆放物料、倾倒腐蚀性物品;(五)擅自操作城市照明控制设施及改变其运行方式;(六)其他影响城市照明设施安全和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能源节约第三十三条建设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应当优先采用高效节能产品和节能控制技术,建立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功能照明,严格控制城市景观照明的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及时淘汰低效能照明产品。
第三十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并组织评估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维护和运行单位的照明节能控制情况,总结推广节能先进技术和经验。
第三十六条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改造和维护城市照明设施。
第三十七条城市照明中不得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确定的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照明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工程造价2%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照明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悬挂宣传品、广告、灯饰等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接用电源及安放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不按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向城市照明设施抛掷物体,依附城市照明设施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在距城市照明设施一米以内种植、挖坑、堆放物料、倾倒腐蚀性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额的一至五倍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擅自操作城市照明控制设施及改变其运行方式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
《大连市城镇路灯设施管理规定》(大政发[1991]11号)同时废止。
制度说明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