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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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工作标准目录1 见证取样送检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见证取样送检的程序...........................................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见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职责.....................................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频率与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水泥........................................................ 错误!未定义书签。

钢筋混凝土用钢材............................................ 错误!未定义书签。

钢筋原材料............................................... 错误!未定义书签。

钢筋焊接................................................. 错误!未定义书签。

闪光对焊............................................. 错误!未定义书签。

电弧焊、电渣压力焊、气压焊........................... 错误!未定义书签。

预埋件钢筋T型接头.................................... 错误!未定义书签。

钢筋机械连接......................................... 错误!未定义书签。

钢筋焊接骨架及焊接网................................. 错误!未定义书签。

砂、石...................................................... 错误!未定义书签。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目录一、复试材料的取样原则 (2)二、施工材料检测单位应符合的规定 (2)三、材料进场现场检验的规定 (2)四、材料复试基本内容及要求 (3)五、见证取样的范围 (3)六、见证取样送样程序 (4)七、见证取样送样方法 (4)原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构件等应有出厂合格证和材质报告单。

对进场材料需要作材质复试的,项目试验员应按规定的取样方法进行取样并填写复验内容委托单,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由试验员送往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检验合格的材料方能使用。

一、复试材料的取样原则为了有效控制材料质量,在抽取样品时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也可选取有疑问的品;建筑材料复试的取样原则是:(1)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同一生产批次的进场材料应根据相应建筑材料质量标准与管理规程以及规范要求的代表数量确定取样批次,抽取样品进行复试,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2)送检的检测试样,必须从进场材料中随机抽取,严禁在现场外抽取。

试样应有唯一性标识,试样交接时,应对试样外观、数量等进行检查确认。

(3)工程的取样送检见证人,应由该工程建设单位书面确认,并委派在工程现场的建设或监理单位人员1~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及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4)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

二、施工材料检测单位应符合的规定(1)检测单位的确定,根据现行有关行政法规,确定检测机构的基本原则是:当行政法规、国家现行标准或合同中对检测单位的资质有明确要求时,应遵守其规定;当没有要求时,可由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试验室试验,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2)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对出具的试验报告有争议时,应委托被争议各方认可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重新检测。

三、材料进场现场检验的规定1、材料进场时,应提供材料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测报告。

关于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

关于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

见证取样送检工作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中一项重要的质量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从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定义、作用、要求、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工程实体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试验检测的一个程序。

见证取样和送检由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进行现场取样,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作用1. 确保检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要求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现场取样,保证了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从而确保了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体现了建设各方对工程质量的共同关注,有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 提高工程质量:通过见证取样送检,可以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为整改提供依据,从而提高工程质量。

4. 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要求各方严格遵守规定,强化了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建设领域的诚信行为。

三、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要求1. 见证人员要求:见证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检测标准,能够准确判断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2. 取样人员要求:取样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熟悉取样方法和要求,能够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试验检测单位要求:试验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拥有合格的试验检测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够承担试验检测任务。

4. 试样包装和标识要求:试样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明确标明样品名称、样品数量、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并有取样人和见证人签字。

四、见证取样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制定取样计划,并通知监理单位。

2. 监理单位安排见证人员,并在取样现场进行监督。

3. 施工单位取样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现场取样。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目的和范围为了确保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特制定本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检测机构。

二、责任主体1. 施工单位负责按照工程进度和规范要求,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并送检。

2.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见证取样的过程,确保取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检测机构负责对送来的样品进行科学、准确的检测,并提供正式的检测报告。

三、取样原则1. 见证取样应遵循随机、代表性的原则,确保样品能够真实反映材料或工程的实际情况。

2.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施工环节,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取样数量和频率。

3. 取样过程应有监理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

四、送检程序1. 施工单位应在见证取样后24小时内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2. 送检时,应填写送检单,并附上样品的相关信息,包括材料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等。

3. 检测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正式的检测报告。

五、结果处理1. 检测合格的材料方可使用于工程中。

如检测结果不合格,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材料,并查明原因。

2. 对于检测不合格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及时更换或返工,并重新进行取样和送检,直至合格为止。

3. 所有检测报告应妥善保存,作为工程质量档案的一部分。

六、质量控制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自查自纠。

2.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力度,确保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不定期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本(3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本(3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本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凡本工程见证取样送检监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本制度所称见证取样送检是指在项目监理机构见证人的监督下。

由承包单位的取样人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送检单位进行检测。

见证人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和检测单位。

取样人由承包单位选派实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担任。

项目监理机构对承担试验的检测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核:(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其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实验室的管理制度;(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项目监理机构将审核合格的送检检测单报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在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项目监理机构将获得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检测单位见证人书面通知施工单位。

第九条在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要求见证____后,由负责本项目的见证人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由承包单位装入木箱,见证人加封,不能装入箱中的试件,由见证人贴上专用加封标志。

取样人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和取样人签字。

见证人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纳入施工技术档案盒监理档案。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的样品,送检时应有送检单位填写“委托送检单”,由项目监理机构盖上“见证取样”专用章,并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的频率,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施工承包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执行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

第十三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添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3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3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官方版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送检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防火材料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规定,应当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见证取样的防火材料主要包括:阻燃剂、饰面型防火涂料、钢结构防火涂料、有防火性能要求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按规定应当进行见证取样的材料。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的防火材料进行取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行为。

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实施建筑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行政许可或进行备案抽查时,应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有关文书中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进行见证取样检验的防火材料名称、批次及燃烧性能要求等。

第六条建筑内部装修工程中使用的不同规格型号不同批次的防火材料应分别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第七条取样的样品应由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在场监督的状况下,按照《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检测分类表》(见附录2)中规定的样品规格和数量随机抽取,并将样品当场封装,加贴见证取样封条(见附录3)。

第八条取样时应填写《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录1),对所取样品的使用部位、样品批次、规格等进行记录,有关人员应签字确认并加盖有关单位印章。

第九条取样结束后,由施工单位及时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委托检验,同时提交《建筑内部装修工程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并确保样品的运输安全和包装的完整性。

第十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共同对样品的代表性和实际现场使用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取样和送检制度是一种机构或组织内部制定的管理规定,其目的是确保取样和送检的过程可以得到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以保证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首先,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确保在取样过程中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和记录。

专业人员将确保取样操作符合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而减少取样中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偏差。

其次,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要求取得的样品必须经过严格的标识和记录。

每个样品都应被标记和编号,以确保其能够追踪到具体的取样地点和时间,并与相应的文档和记录相匹配。

第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要求样品必须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

这个过程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处理样品的包装和运输,并保证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最后,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需要确保在实验室中的检测过程也得到适当的监督和控制。

这包括确保实验室设备的合适性和准确性,实验人员的资质和技术能力等方面。

总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为了确保取样和送检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通过这个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人为因素对样品质量的干扰,提高检测结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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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

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有关规定一、见证取样的目的和原则1.目的:见证取样是为了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保证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

2.原则:见证取样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取样要全过程见证,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二、见证取样的程序和方法1.确定见证取样点和次数:根据工程材料的特点和使用要求,确定见证取样点和次数。

2.提前通知相关单位:见证取样前必须提前通知相关单位,确保取样的准备工作和配合工作。

3.准备取样设备和工具:根据不同材料的特点,准备好取样设备和工具,保证取样的准确性。

4.取样过程见证:见证人员在取样过程中必须全程见证,确保取样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5.标识和封存取样:取样完毕后,必须对取样进行标识,将取样样品进行封存,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6.编制取样记录:取样完毕后,必须编制详细的取样记录,包括取样点、次数、见证人员、取样方式等信息。

三、送检的要求和流程1.选择合格的检测机构:送检前必须选择符合相关要求的检测机构,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准备送检样品:根据检测机构的要求,准备好送检样品,确保样品的数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3.填写送检申请单:根据检测机构的要求,填写详细的送检申请单,包括样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信息。

4.样品封存和保护:将送检样品进行封存和保护,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交付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机构的要求,将样品交付给检测机构,确保样品的及时送达。

四、结果分析和应对措施1.结果分析:根据检测机构提供的测试结果,对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估,判断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异常处理:如果检测结果异常,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包括重新取样、更换材料等,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结果记录和归档:对测试结果进行记录和归档,以备后续的参考和验证。

总之,常用工程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包括取样目的和原则、取样程序和方法、送检的要求和流程、结果分析和应对措施等,通过规范和规定,确保工程材料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可靠性。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本(三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本(三篇)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规范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流程,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场合。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四条为保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设立专门的取样和送检组织机构。

第五条取样和送检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安排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制定并执行相关工作流程和标准,负责对取样和送检人员进行培训。

第六条取样和送检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数量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

第三章取样和送检程序第七条取样和送检程序应包括以下步骤:确定取样和送检的对象和目的,确定取样地点和方法,选定取样和送检人员,安排取样和送检时间,进行取样,填写取样记录,送检样品至指定实验室。

第八条取样和送检程序要确保取样的全过程有人员见证并记录。

第九条取样和送检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章取样和送检记录第十条取样和送检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取样和送检的对象和目的,取样地点和方法,取样和送检人员的姓名和执业证书号码,取样和送检时间,样品的基本信息,取样过程中的环境监测结果等。

第十一条取样和送检记录应由取样和送检人员填写,并由被取样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见证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取样和送检记录应保存至少五年,期满后应进行归档。

第五章取样和送检结果的处理第十三条取样和送检结果应及时通知被取样单位和相关部门,确保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如发现取样过程中存在不正当行为或其他问题,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取样和送检结果应及时向被取样单位和相关部门反馈。

第六章违纪违规处理第十六条取样和送检人员如果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如因取样和送检过程中发生事故或骗取证据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本机构所有。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是指在某些法律、法规或行政管理规定下,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规定的一种制度安排。

该制度旨在保证取样和送检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保障被检测物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见证取样是指在取样过程中有专门的监察人员或第三方人员出现进行监督和记录的取样方式。

根据规定,一些涉及国家安全、人身安全、公共健康等重大问题的物品,要求在取样过程中必须有监察人员出席,以确保取样的地方、时间、样品等都符合规定。

监察人员可以来自相关政府部门或者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他们负责监督取样人员的操作,并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以便日后的审查和核查。

送检是指将取样的物品送往指定的实验室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和分析。

送检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私自更换检测机构,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通常,送检的物品需要携带相关的证件、文书和样品信息等,以确保检测机构能够准确识别和分析样品,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或者申请人。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对于保证检测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监督取样过程,可以避免取样人员的舞弊行为,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而规定送检程序和要求,则能够避免检测机构的不当的操作或结果篡改,保证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还有助于提高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为社会治理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是一种保证取样和检测过程公正、公平和合法性的制度安排。

这种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维护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权益,提高检测机构和监管部门的公信力和社会形象,为社会治理和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材料和现场实体质量检测工作,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及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取样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过程。

其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包括检测取样、送检过程的见证和现场检测的见证;取样是指按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检验(测)对象中随机抽取代表一定批量试验样品的过程;送检是指取样后将试样从现场移交给有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全过程。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现场制作的砼、砂浆所有试块均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现场实体检测均应进行见证。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员的报名、培训组织、上报和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见证和取样员的管理第六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见证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第七条取样人员应由施工单位中符合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取样员岗位证书(编号上网),同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取样人员授权委托书》(附表一)后方可上岗履行其职责。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1、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见证下,由试验员在现场取样并做好标识、留有照片,送至有资格承担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室。

2、现场试验员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并配合施工进度做好各项试验工作并填好委托试验报告单及时送试。

按贯标程序填好试验台帐和有关施工记录,发现不合格的试验报告,立即向项目部主任工程师报告,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做好记录,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过程和不合格工序转入下道工序。

不合格材料和施工试验应填写报告单,报公司主管部门要说明其去向和处理办法。

3、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且100%见证。

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应监理及业主要求)。

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行进行。

4、见证取样和送检中应注意事项: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送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2)当试验不及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亦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实施。

(3)各种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管理规定。

严禁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

(4)见证记录信息与试件委托信息必须一致。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一、总则1.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减少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并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3. 所有建设工程主体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混凝土、钢筋、砂石料、水泥等材料的取样和送检,以及地基、基础、结构、装修等施工工序的见证取样和送检。

2.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有重大变更、临时工程、施工质量问题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3.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重要节点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三、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应由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并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监督。

2. 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应对检测机构进行资质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技术能力和信誉度。

3. 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提前与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沟通,确定取样和送检的时间、地点、数量等具体事项。

4. 在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并填写相关取样记录和送检报告。

5. 检测结果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通报,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整改和处理措施。

四、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1. 建设单位应配合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

2. 检测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进行取样和送检工作,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监理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检测结果,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

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检查和评估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2. 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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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江西省赣建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工程监理部
年月日
一、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及内容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频次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三、本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
姓名:专业:职称:
见证取样证书编号: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程序及规定
1、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2、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3、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

检测单位应检
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证,确认无误后可进行检测。

4、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5、见证人员应建立试验台帐
见证取样和送检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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