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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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施行日期】2005.06.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11月24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2005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8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月30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和生态环境,防治大气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规划城市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改进能源结构,控制和削减本辖区内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环境空气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功能区标准。

第四条南京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鼓励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引言: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和工业生产的快速发展,扬尘污染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扬尘不仅对空气质量造成了影响,也对人们的健康和生活环境带来了诸多隐患。

为了有效控制和预防扬尘污染,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探讨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和实施效果。

一、扬尘污染管控标准为了确保扬尘污染防治的效果,执法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不同行业的扬尘排放标准,例如建筑工地、物流中心等;二是针对不同地区的扬尘污染管控标准,根据当地的气候、地理环境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控制要求。

这些标准的实施,有效降低了扬尘排放量,改善了空气质量和环境。

二、扬尘治理措施为了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扬尘治理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通过建立扬尘污染监测体系,及时监测和评估扬尘排放情况,为科学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提供依据。

2. 完善扬尘治理技术:通过引进和研发扬尘治理技术,提高污染物处理效率,降低排放浓度。

例如,使用喷雾系统降低扬尘排放,采用覆盖材料减少裸露土地等。

3. 加强行业监管:增加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企业的惩罚力度,形成有力的行业规范。

4. 提高宣传意识: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危害的认知,倡导绿色出行和生活方式,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

三、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效果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从数据来看,扬尘排放量有所下降,城市空气质量得到了改善。

同时,通过管控标准的制定,一些高污染行业得到了有效监管,违规排放现象有所减少。

此外,扬尘治理措施的实施也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果。

举个例子,在建筑工地上,采用喷雾系统、覆盖材料等扬尘治理技术,大大降低了扬尘污染的程度。

同时,加强行业监管和宣传教育,让企业和公众更加重视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苏建质安〔2022〕109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发文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2〕109号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城管局,南通市市政园林局: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苏发〔2022〕3号)、《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2022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苏大气办〔2022〕3号)等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在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视频会议上的讲话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24日2022年江苏省建筑工地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保护环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高标准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不断提升建筑工地扬尘治理能力和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向往,为推动美丽江苏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工程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完善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强化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要求。

持续推进绿色智慧工地建设,提高工地扬尘治理智慧化水平,推动政府投资规模以上新建工程智慧工地全覆盖。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对市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良好状态,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一节目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确保市区的空气质量满足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逐步达到“优良”水平。

第二节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明确,协同配合。

3. 公开透明,参与共治。

第三章防治措施第一节产业管理1. 加强对扬尘污染重点行业的管理,制定行业准入标准,并对入驻企业进行排污许可审批和定期检查。

2. 加大对扬尘污染高风险行业的巡查力度,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第二节建设工程管理1. 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扬尘控制方案。

2. 施工期间应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扬尘控制方案进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

3. 施工完成后,应进行环境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修复扬尘污染带来的环境影响。

第三节道路扬尘治理1. 加强对城市主干道、交叉口及建筑工地周边道路的扬尘治理,采取湿化、覆盖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2. 对公共交通工具进行定期维护和清洗,减少尾气排放和扬尘产生。

第四节公众教育和参与1. 加强对市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公众对扬尘污染防治的重视程度。

2. 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增加公众参与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责任和监督第一节责任主体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并与相关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共同推进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节监督和惩处1. 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对违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 公民和社会组织有权利举报扬尘污染行为,市环境保护部门应及时调查并处理。

第五章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有需要,可进行修订和补充。

以上为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市区扬尘污染的防治工作,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希望能够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共同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为建设美丽城市贡献力量。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2.02•【字号】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22.12.0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政府令第287号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2年11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工业企业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ﻫ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ﻫ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就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与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得空气颗粒物造成得大气环境污染。

ﻫ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得物料,就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得物料。

ﻫ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得管理活动。

ﻫ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得原则。

ﻫ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ﻫ(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与年度计划;ﻫ(二)建立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得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得重大事项;ﻫ(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得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得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与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与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与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与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ﻫ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与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得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的通知(宁政发[2013]3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31日加强扬尘污染防控“十条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提升人民群众的环境满意度,特制定加强扬尘污染防控的“十条措施”如下:一、所有工地一律采取围挡措施。

围挡设置必须达到规定标准,严防建设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泥浆外溢。

二、所有建筑工地道路和操作场地一律采取硬化措施。

要做到物料堆放整齐有序,零星裸土和堆放物料要采取覆盖和洒水措施降尘。

所有工地必须配备专门的保洁人员。

三、所有工地渣土外运及水泥建材进出车辆一律采取冲洗措施。

有条件的工地,必须安装和正常使用洗轮机;暂时没有条件的工地,必须保证对进出车辆进行清洗,严禁带泥上路。

四、所有渣土运输车辆上路一律采取密闭运输措施。

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密闭运输,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规定线路行驶。

严格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在实施渣土外运核准过程中,采取公示制,凡有渣土运输作业的工地,运输单位信息要上墙公示,行驶线路在车辆上挂牌。

凡出现抛洒滴漏现象的,一律严格查处。

严格按照渣土运输相关规定,对渣土运输黑车进行严厉打击。

渣土运输实行联保制度,凡使用“黑渣土车”进行运输的,一经查实,在对渣土运输单位进行处罚的同时,对建设、施工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五、所有拆违拆迁工地一律采取洒水降尘措施。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287号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政府令(2012)28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4日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季建业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的通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3]3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3.28
【实施日期】2013.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3]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督查、考核职能,经市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南京市扬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扬尘办”)。

组成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任:赵晶夫市政府副秘书长
常务副主任:包洪新市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孟凡有市环保局副局长
侯峻市督察办副主任
朱家祥市住建委副主任
陈雷市城管局副局长
李颜平市交通局副局长
钱锋市环保局副巡视员,市环境监察支队支队长(兼) <。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南京市的扬尘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扬尘污染不仅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还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为了有效地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对南京市的影响,南京市政府制定了《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这一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

二、背景南京作为省会城市,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扬尘污染问题。

由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的快速推进,大量的扬尘源不断增加,导致城市空气质量恶化。

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南京市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南京市政府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三、目标和原则《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目标是有效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提高城市空气质量。

为此,管理办法提出了以下原则:1. 综合管理原则:通过综合管理,统一规划,集中资源,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实施。

2. 源头控制原则:采取控制源头的方式,减少扬尘污染的产生,包括加强工地施工管理、控制车辆尾气排放等。

3. 重点治理原则:将扬尘污染的治理重点放在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优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4. 公众参与原则:鼓励公众参与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环保意识。

四、具体措施《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明确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以实现目标和原则的落地实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加强工地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工地扬尘污染,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水喷洒、覆盖、封闭等措施,确保扬尘污染的最小化。

2. 控制车辆尾气排放: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监管,推广清洁燃料车辆的使用,鼓励市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3. 加强源头治理: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进行排放标准的严格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改革,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4. 增强监测能力:加强扬尘污染监测设备的建设,提高监测覆盖率和监测精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扬尘污染问题。

5. 严格执法和处罚: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执法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防治大气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大气污染防治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源头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共同治理、联防联控的防治机制。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城乡发展和产业布局,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制,保障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

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对新区直管区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家级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水务、绿化园林、气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防治大气污染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个人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环保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合防控工作,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区域协作和应急联动。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技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普及相关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市、区人民政府对执行严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而主动开展技术改造、设备更新、能源替代的排污单位,给予政策扶持;对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条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分类管理。

第四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配备专职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机构,协调各相关单位的工作。

第二章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第五条南京市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科学制定防治措施,确保目标的实现。

第七条扬尘污染防治目标主要包括降低PM2.5、PM10等细颗粒物的浓度,减少扬尘污染源的数量和排放量。

第三章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八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源的监管,建立健全扬尘排放清单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

第九条南京市应当加强施工工地、道路扬尘的治理,推广使用防尘网、覆盖材料等防治设施,加强水洒、喷淋等降尘技术的应用。

第十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建筑拆除、装修施工等扬尘污染源的管理,建立施工企业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不合格企业的处罚力度。

第十一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散煤、散煤炉等燃煤污染源的治理,推广清洁能源替代,提高燃烧效率,减少煤炭的使用量。

第四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南京市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定期进行扬尘污染源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当严格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防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附件一、南京市扬尘排放清单附件二、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要求法律名词及注释:1、PM2.5:指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

2、PM10:指空气中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条为了规范⼈民防空⼯程建设管理,提⾼城市整体防护能⼒,保护⼈民⽣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民共和国⼈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民防空⼯程(以下称⼈防⼯程)的规划、建设、使⽤、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防⼯程,包括为保障战时⼈员与物资掩蔽、⼈民防空指挥、⼈民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程,结合民⽤建筑修建的战时可⽤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修建的兼顾⼈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程。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府加强对⼈防⼯程建设管理的领导,将⼈防⼯程建设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其享受国防⼯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市⼈民防空⾏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防⼯程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区)⼈民防空⾏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防⼯程建设管理⼯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等⾏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职责,共同做好⼈防⼯程相关建设管理⼯作。

第六条市⼈民防空⾏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政主管部门编制⼈防⼯程建设专项规划,经市⼈民政府批准后纳⼊城市总体规划,并报省⼈民防空⾏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防⼯程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建设主体:(⼀)⼈民防空指挥⼯程由⼈民防空⾏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的⼈员掩蔽⼯程和疏散⼲道⼯程由⼈民防空⾏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建设经费由本级⼈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民防空⾏政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三)⼈民防空专业队⼯程由组建单位负责建设,医疗救护⼯程由医⽤建设⼯程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的⼈员和物资掩蔽⼯程由本单位负责建设,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解决;(四)防空地下室以及结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空需要的地下⼯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建设并落实经费。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专项整 …

市住建委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专项整 …

附件1: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施工扬尘管控专项整治验收细则检查内容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施工扬尘防控专项方案,经总监审核、项目经理批准;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整齐明显的“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施工现场应设置连续的围挡,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应封闭,防止泥浆外漏;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 2.5m,一般路段围挡高度不低于1.8m,最高不超过3.5m;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长度不小于8m,宽度不小于6m,四周设置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土方开挖量在二万立方米以上的具备条件的应设置自动冲洗台;应配备保洁员负责车辆、进出道路的冲洗、清扫和保洁工作;运输车出场前应冲洗干净确保车轮、车身不带泥;应建立车辆冲洗台帐;不具备设置冲洗台条件的,应在工地出入口采取铺设麻袋、安排保洁人员及时清理等措施。

施工现场应专门设置集中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场地;不能按时完成清运的,应覆盖;现场裸露的地面,应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操作场地、材料堆场、生活区、场内道路等应采用混凝土硬化,混凝土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卫生保洁的需要;场内应设置排水系统,禁止泥浆、污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建筑材料、构配件、施工设备等应按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对渣土、水泥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严密遮盖或存放在库方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材料时应按规定实施密闭运输,实现无抛洒滴漏;出场车辆装载不超过后挡板、车轮车身不带泥。

当连续晴天5天以上,且风力达到6级以上时,应暂停土方作业,并对场地进行洒水降尘;风力达到5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外架拆除、模板拆除、楼层内建筑垃圾清扫等作业。

扬尘污染防控办法

扬尘污染防控办法

1.目的为了保障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开发建设的有序进行,完善各项目用土(包括道路用土及房建用土)的运输管理,强化生态科技岛扬尘污染防控工作,确保其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最大限度的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生态科技岛陆域范围内的中新南京生态科技岛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有的在建或新建项目。

3.职责3.1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对生态科技岛的扬尘污染防控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具体职责如下:负责协调各项目场外责任区的划分、土方运输线路的规划、土方堆放地点的选取等事宜。

督促施工单位制定现场扬尘污染防控管理办法、识别污染源、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明确责任人。

负责组织月度扬尘污染防控效果检查。

在例行安全检查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控效果的检查力度。

统筹安排各施工单位卫生包干区域的范围,明确保洁要求,确定保洁责任人。

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生态科技岛扬尘污染防控的专项整顿。

3.2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控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扬尘防控措施。

施工现场发生扬尘污染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3施工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对项目可能产生扬尘的施工过程进行辨识,针对不同的施工过程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

控制措施中须明确扬尘污染防控目标,并将目标进行分解。

负责建立“扬尘污染防控考核制度”,将分解的目标落实到人,并进行月度考核。

4.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及渣土运输过程中控制扬尘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与生产环境,防止由于施工造成的作业污染和施工扰民,保障现场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的身体健康。

4.1基本内容1)防止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土方堆放及灰土拌合产生的扬尘。

2)防止施工扬尘;生产和生活的烟尘排放(锅炉、茶炉、沥青锅的消烟除尘)。

4.2防范施工用土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对施工用土的进出岛运输,由工程管理部明确各家单位的责任区及卫生保洁范围,规定施工用土运输路线,堆放地点。

扬尘控制方案(措施)

扬尘控制方案(措施)

扬尘控制方案一、编制目的为了减轻可吸入颗粒物的空气污染,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第287号令,有效控制施工扬尘污染,结合我项目部实际,特编制本扬尘控制方案。

二、编制依据1、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方法》2、南京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3、公司项目文明施工管理标准及相关标准、标准三、组织管理在项目部成立扬尘控制专项小组,加强扬尘控制工作组长:副组长:组员:四、控制方案A、控制要点1、项目部健全和落实控制扬尘的管理制度,关键在于落实。

2、及时划拨使用专款,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

3、按标准要求进行清运和堆放工地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

4、渣土车进出工地时,在洗车池〔冲洗平台〕将车辆的槽帮和车轮冲洗干净,并做好遮盖、清洁工作。

5、施工现场内堆放的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尘埃的物料,采取围栏、覆盖等措施防尘。

6、工地上木工机械等易产生粉尘的设备安置在相对封闭的操作棚内,产生的木屑、废料等及时清理。

7、工地在清扫时,适当洒水或采取其它防尘、吸尘措施。

B、控制措施1、本工程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建立和健全有建设方、监理方、施工单位三方各分包、劳务队伍全体参与的控制扬尘领导小组和管理网络。

2、由建设单位落实控制扬尘的经费,本施工单位保证扬尘控制经费专款专用。

3、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及制度,并做好分阶段作业扬尘控制台账。

4、项目部扬尘控制措施和承诺的内容在工地醒目处进行公示。

5、指定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的管理工作,并总好阶段工作总结,完善工作中的不足。

6、对参加本工程施工作业的所有人员进行保护环境、控制扬尘知识及重要性等有关方面的教育和宣传。

7、对控制扬尘工作的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即:项目经理→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扬尘负责人→各施工作业组组长→各专业分包队伍、劳务分包队伍、作业班组负责人→工人,使本工地的扬尘控制制度做到层层落实,控制到位。

8、本施工现场四周的围挡采用地铁实业统一围挡,总高度1.8米,防止扬尘,在围挡底部设置0.2米的防溢座。

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

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

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扬尘污染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扬尘控制措施,以确保建设工程的扬尘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本文将介绍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以期提高公众对该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一、建设工程扬尘控制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扬尘是指在建筑施工、土方开挖、道路施工等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悬浮在空气中形成的扬尘现象。

这些颗粒物不仅对施工人员的健康造成威胁,还会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控制建设工程扬尘排放是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

二、扬尘控制的法律法规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扬尘控制,南京市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这些法律法规明确了建设工程扬尘控制的责任主体、控制要求和处罚措施,为扬尘控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南京建设工程扬尘十达标措施1.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采取封闭管理措施,包括搭建围挡、覆盖施工材料等,以减少扬尘排放。

2. 湿法施工:对于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序,如土方开挖、混凝土搅拌等,应采用湿法施工,即在施工过程中加水降尘,减少扬尘排放。

3. 覆盖材料使用:在建设工程中,应使用覆盖材料对裸露的土地、堆场等进行覆盖,以减少扬尘。

4. 清洁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清洁,包括清扫道路、清理堆场等,以减少扬尘的积累和排放。

5. 水雾降尘:对于特别容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序,如爆破作业等,可以采用水雾降尘技术,通过喷洒水雾来降低扬尘排放。

6. 环境监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环境监测设备,定期监测扬尘排放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7. 教育培训:加强对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扬尘控制技能,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

8. 多方合作: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共同推进建设工程扬尘控制工作,形成合力。

9.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扬尘控制规定的建设工程,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等。

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南京)

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南京)

一、目的为有效防治城市工程施工扬尘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及人居境,为创立园林城市做出奉献,实现文明施工现场到达XX市相关标准,特编制本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方案,并成立联合检查领导小组,开展工程施工扬尘整治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

二、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XX市玄武区珠江路-后宰门街-清溪路,全场约4.6千米,占地面积约12000平方米,主要包括广场铺装、景墙施工、立体绿化、土方回填、园林苗木栽植等工作内容。

三、组织保证措施工程部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控制责任体系并始终保持运转。

工程经理工程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安综材保工全治料管员员员员员各施工作业班组1、工程经理负责对施工全过程监视,从源头做好施工扬尘整治工作。

2、工程副经理负责对本方案的检查、监视及评价。

对XX违规、不符合要求的扬尘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不听劝阻的要及时向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扬尘治理专项方案的编制、实施和检查,对投入到扬尘专项治理的人、机、材、设备等作统一安排和部署,对扬尘污染负主责。

必须按照XX市相关的规定,落实好裸土覆盖、硬化道路、冲洗车辆、洒水降尘、工地绿化等相关要求;必须有专门机构,指派专人负责,每天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工作进展检查并记录,使工地扬尘整治工作步入常规化和标准化管理。

4、专职平安员:负责每天检查扬尘治理落实及实施情况并作好记录。

5、综治员:负责对路面、材料堆放点、施工区域、机械挖土进展覆盖。

6、施工员:负责对路面保洁人员的监视。

7、材料员:负责对工程针对扬尘整治的材料采购。

四、施工扬尘控制措施(一)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的来源建立工程施工的扬尘污染,是指在房屋建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泥地裸露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施工现场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主要有:水泥、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

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建立工地施工过程中,要做到“六必须、六不准〞,即必须打围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湿法作业、必须配齐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高空抛撒建渣、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燃烧废弃物、不准现场堆放未覆盖的裸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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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11月14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11月2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87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道路清扫保洁、固体物料运输和堆放、采石取土、养护绿化等活动中产生的空气颗粒物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水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空气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遵循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其主要负责人对实现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目标负主要责任。

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一)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确保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开展;(三)建立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绿化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建立对下级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综合考评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扬尘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设施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养道路施工和保洁、城市道路临时挖掘占用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和管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除、矿山开采和矿山环境治理项目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绿化建设和养护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国有土地房屋拆除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行政、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下放涉及扬尘污染防治管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并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合理设置降尘监测点。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数据,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加强对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巡视和监管。

被列为重点扬尘污染源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条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

各职能部门和重点扬尘污染源责任者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大气污染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的扬尘管理和控制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业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报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内容;(二)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概预算;(三)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时,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要求;(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二)按照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开工前15日向施工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阶段的扬尘排放情况和处理措施;(四)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拆除、闲置扬尘污染控制设施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设置硬质、密闭围挡。

在本市主要路段、市容景观道路,以及机场、码头、物流仓储、车站广场等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挡的,其高度不得低于1.8米。

围挡应当设置不低于0.2米的防溢座;(二)施工工地内主要通道进行硬化处理。

对裸露的地面及堆放的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进行覆盖;(三)施工工地出入口安装冲洗设施,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清洁;(四)建筑垃圾应当在48小时内及时清运。

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实施覆盖或者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五)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平整施工工地,清除积土、堆物,采取内部绿化、覆盖等防尘措施;(六)伴有泥浆的施工作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

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七)施工工地应当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八)土方、拆除、洗刨工程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压尘措施,缩短起尘操作时间;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未采取防尘措施的,不得进行土方回填、转运以及其他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脚手架外侧应当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池。

土方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在工地出入口安装自动洗轮装置。

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三)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不得高空抛掷、扬撒;(四)闲置3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裸露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工程停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好扬尘控制的相关措施;(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道路和地下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工程在开挖、洗刨、风钻阶段,应当采取湿法作业。

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措施。

第十五条房屋拆除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应当进行洒水或者喷淋压尘;拆除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现场必须进行湿法作业,配备洒水车等相关防尘设备。

第十六条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运输车辆应当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渣土运输车辆还应当持有城市管理部门核发的准运证;(二)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出土现场和渣土堆场配备现场管理员,具体负责对运输车辆的保洁、装载卸载的验收工作;(三)运输车辆应当密闭,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四)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不得超载,装载物不得超过车厢挡板高度;(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装卸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单位,应当采取喷淋、遮挡等措施降低扬尘污染。

第十七条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及时清洗;(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渣土处置场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场内道路应当结合场地规模进行地表标准硬化,并设置道路通行标志;(二)进出口设置清理设施,清洗出场车辆,确保净车出场。

设置的冲洗台长不得少于8米,宽不得少于6米;(三)做好场地降尘、抑尘等措施;(四)配置相应的保洁人员,保证处置场地环境整洁;(五)弃置饱和后,及时进行地表绿化、美化;(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

雨天和气温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二)每日早晨8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三)气温摄氏4度以上,连续5天晴天或者气象预报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当增加洒水、喷雾次数;(四)城市快速路、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窗口地区应当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清扫;(五)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停车场、车站、码头、港口等露天公共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一)气象部门发布雾霾天气预警期间,停止平整土地、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对树穴和种植土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措施。

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覆盖;(三)5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作业,应当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1.8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备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四)道路两侧绿地或绿岛边缘的种植土,应当低于围挡边石或道板5厘米以上,高出的泥土应当及时清除;(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成区内的裸露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一)单位范围内的裸露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二)居住区内的裸露泥地,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三)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泥地,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四)储备土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五)未利用地的裸露泥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及时实施围挡;(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实行保证金制度。

矿山开采应当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及时修复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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