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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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本规定未规定的,适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

公安警务局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铁路、民航、森林等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在本辖区范围内参照执行本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消防监督工作职责第五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本辖区内被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7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较大伤亡或者财产较大损失的单位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监督检查重点的界定标准由设区市公安机关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

同时,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工作。

责任(社)区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内容和责任(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并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评范围。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一)依法对辖区内监督管理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重大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以及较大规模的群众性活动应当组织专项检查;(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向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及公安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四)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五)每半年,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案件办理等工作报表上报公安消防机构。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湘公消[2006]30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南省公安消防总队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湘公消[2006]30号)各市、州消防支队:《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第73号令,以下简称“73号令”)自2004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积极改革消防监督管理模式,认真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督促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

但在贯彻实施过程中,也还存在消防监督抽查制度不落实、消防监督检查行为和程序不规范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武汉现场会议精神,深入贯彻实施73号令,全面加强和规范全省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总队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密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认真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抽查。

对社会各单位实行消防监督抽查,是发挥消防监督执法的社会效应,加强公安消防部门对社会消防安全宏观控制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按照73号令的规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

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对其他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时,可将下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纳入抽查范围。

各地要将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建筑、地下工程等作为抽查的重点,并在对本地区火灾形势和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进行认真研判和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其他单位组织监督抽查时,抽查前应进行事先公告,抽查后应采取通报或其它方式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不得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个人私自安排实施。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公安派甘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Ⅹ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制定木规定。

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在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的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业务上接受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消防机构的指导。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三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个人实施消防篮督检查:(一)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二)小型民营企业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三)城区以外的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其它社会办学场所;(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美容美发、足浴等营业性场所;(五)床位在50张以下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和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餐馆、酒店;(六)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商店)、超市和室内市场以及乡(镇)集贸市场;(七)建筑面积在50早方米以下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重量在200公斤以下的经营场所;(八)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单位。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发现属于公安消防机构监督的单位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在依法责令其改正的同时,应及时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申的职责是:(一)掌握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并且每半年向县(市、区)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报告一次,提出消防工作建议;(二)督促和指导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盲工作;(四)组织开晨对辖区应监督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五)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规定负责辖区内火灾事故的调查和报告工作;(六)受理群众举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七)督促辖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改变使用性质和进行装饰装修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依法办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手续;(八)督促辖区内符合《ⅩⅩ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2004-12-1【时效性】有效【法规名称】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法规分类】地方法规【颁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20823【实施日期】19920823【正文】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2年8月23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省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监督的具体工作。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第五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加强防火宣传教育,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员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第六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居民、村民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七条预防火灾是公民应尽的责任。

公民应当负责所在岗位和住宅的防火安全,对他人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公民发现火灾应当及时向消防队报警,并积极参加扑救。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集镇和易燃建筑密集的村寨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九条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中型以上企业和较大的事业单位,乡镇企业集中、易燃建筑密集的乡镇,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中型以上的车站、港口和起降大中型民航飞机的航空港,专用仓库、储油储气基地,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专职消防队可以由一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几个单位联合建立。

第十条专职、义务消防队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消防工作。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机构应当对单位防火负责人、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队的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落实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及《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皖公通[2009]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符合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每年应至少组织辖区内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民警开展一次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主管公安机关应当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列入公安经费计划,报地方人民政府解决,并做到专款专用,保障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组织消防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可按每组(2人)每周一个工作日,每日平均检查2个单位,每月按4周计算,每组每年应有48个抽查工作日,抽查单位不少于96个。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结合本辖区群防群治工作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单位建立完善群众性消防组织。

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普及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普及家庭防火、电气防火、行业防火等消防知识,了解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三)普及灭火基本知识和火灾自救、火场逃生等基本的消防技能,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四)指导群众性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检工作和基本灭火技能训练。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xx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xx区、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任务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责任制;由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本辖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指导、督促社区、辖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村(镇)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建立培训义务消防组织,指导义务消防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做好灭火准备。

(三)发现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较大损失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防范措施,并上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接到火灾报警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消防部门报告,同时组织群众参与初起火灾扑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二、消防宣传培训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本辖区的单位和场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组织居(村)民开展家庭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演练,提高居(村)民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三、职责范围(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xx省贯彻<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实施细则》公众聚集场所界定标准和个体工商户界定标准及相关规定,县各公安派出所对以下单位和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1、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酒吧、咖啡厅、茶艺馆、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2、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足疗按摩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及游艺、游乐场所;3、床位数在20张以下的旅馆;就餐位数在30人以下的饭店;4、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20个以下的室内集贸市场;占地面积400平方米以下或者摊位40个以下的室外集贸市场;5、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个体工商户;6、具有10台以下或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7、20平方米以下的发廊;8、40平方米以下的物资比较集中的批发、零售点;9、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诊所;10、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的家电维修场所;11、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下的从事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场所;12、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汽车修理部及电焊、切割、“三合一”“多合一”场所;13、家庭作坊式小企业;14、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经营个体户和存储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住户;15、社区、居(村)民委员会。

火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火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派出所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职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ⅩⅩ实施〈消防法〉办法》和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安派出所(含边防派出所)。

铁路、交通、民航和林业公安机关管辖的派出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工作范围,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城市区属以下单位、农村乡镇以下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实施消防监督。

公安机关应结合派出所警力配置和工作量,适当决定授权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的单位种类和数量。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把消防业务列入民警培训和任职资格考试内容,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和年度检查考核,和其他公安业务工作同安排、同检查、同评比。

公安机关应逐步加大对公安派出所人力、经费、装备等各方面的投入,确保公安派出所各项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提高其消防监督执法业务水平。

第二章职责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和民警包片责任制。

每个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负责消防监督工作,其他民警结合日常工作,做好辖区内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组织民警学习消防监督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消防监督业务水平;(二)制定本辖区的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和目标,落实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三)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

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区成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和逃生预案并开展灭火和逃生预案演练,提高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五)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居(村)委治保会、物业管理部门、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确保消防安全;(六)督促指导社区和农村制定防火公约,落实社区和农村防火、灭火措施,开展创建消防安全小区、居民区活动;(七)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消防保卫工作,配合上级做好重大活动的消防保卫工作,完成上级安排的突击性、季节性和阶段性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八)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九)及时上报辖区内发生的火灾,协助公安消防机构保护好火灾现场、查处火灾事故和进行火灾统计;(十)每半年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每年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汇报消防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规定

最新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工作规定

ⅩⅩ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以及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

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10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10至30人的,设1名专职消防民警;31人及以上的,至少设2名专职消防民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

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各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应根据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指导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群众进行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五)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消防工作信息,落实火灾事故统计、法律文书抄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公安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消防安全监督情况全面负责。

公安派出所应当明确一名所领导分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制定年度消防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贯彻落实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署的各项消防工作任务;(二)组织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三)负责对监督权限范围内的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四)负责对群众举报、投诉和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查办的消防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五)按照被委托权限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六)按照被委托权限开展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七)依托警务室同步建设消防室;(八)建立各项消防监督工作规章制度和档案。

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消防监督职责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消防民警,并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根据本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实际,负责消防业务档案建设和有关情况信息统计上报等工作;(二)认真开展火灾隐患整治、消防行政处罚、简易火灾事故、消防宣传培训等各项消防监督工作,及时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送各项统计表格和有关资料,确保信息畅通;(三)统一保管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及时建立各项消防监督业务档案;(四)定期向公安派出所领导汇报辖区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五)指导社区、驻村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工作;(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民警消防监督职责民警负责责任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掌握责任区内消防重点场所情况并逐一建档,督促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和责任人。

(二)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宅区等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对存在的火灾隐患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工作措施。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

湖南省消防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此条例规定了湖南省消防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二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是湖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消防行政管理的部门。

第三条湖南省消防部门和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消防行政管理,湖南省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执行消防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上级政府及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规章制度,做到消防安全防范、发现及时报告、拯救群众、控制扑救火灾。

第二章消防行政管理第五条消防行政管理,是指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消防机关和湖南省应急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政府规章制度,实施的一系列统一的管理和管理措施。

第六条消防行政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组织预防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规划水源布置、建立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审核检查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安全用具、督促检查消防安全摆放物品、组织消防演习等。

第七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按照上级政府的部署,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消防行政管理部门及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应当组织检查、监督消防安全工作,完善消防运用和技术保障措施,并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会议,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及时报告,检查消防安全隐患。

第九条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应当按照本辖区的实际需要,有序安排消防任务,加强消防值守,定期核实消防设施,检查消防资料,督促属地单位配备消防安全用具,加强与上级消防行政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条湖南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消防工作的home和宣传教育,组织消锤技术救援演练、抗震救灾联合演练,制定清洁应急预案,针对重大建设项目、易燃易爆场所开展特殊演练,并加强消防安全部门的培训教育。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16•【字号】湘政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2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切实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不断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和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切实强化火灾预防(一)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

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探索建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定期对消防工程市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和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禁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

依法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消防验收或者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此类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未提供验收或者验收备案合格证明文件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对未经公安消防部门行政许可或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已取得星级资格的宾馆和景区,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旅游部门应依法取消或暂停其资格。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一、背景与意义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公安派出所是贯彻执行消防工作的基层单位,消防监督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的一项重要职责。

建立有效的消防监督工作制度,能够提高消防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程度,保障公民权益,为公安部门实现火灾防控目标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二、消防监督工作制度的基本内容1、制度的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安派出所全体工作人员,涉及执法、巡查、督查、检查等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

2、衔接法律法规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制度必须与相关针对性法律法规紧密衔接,确保消防监督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

3、组织架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相应的消防监督工作组织架构,并指定负责人,分工明确,履行职责。

4、职责分工(1)消防监督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协调本单位的消防监督工作,参与制定和调整消防工作计划。

(2)执法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安全检查和执法行动。

(3)巡查人员负责巡查重点区域,及时发现隐患,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4)督查人员负责对消防监督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督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提醒各工作岗位的问题。

(5)检查人员负责巡查、检查,以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等主要工作。

5、工作流程安排所有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制定好的流程安排,全面、有序的开展工作。

6、工具和措施(1)对于违法违规单位和个人,对一般单位可采取警示教育和责令整改等措施;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必要时可以移交司法机关。

(2)对于存在消防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整改,若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则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对于严重威胁消防安全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现不允许使用或者出租其场所或房屋的应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措施。

7、考核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考核监督机制,对从事消防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督导,鼓励优秀人员、制止不良行为,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推进公安部门消防工作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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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厅件湘公通…2009‟14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市州公安局:现将《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湖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和监督公安派出所正确实施消防法律法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消防监督检查,适用简易程序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以及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名义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业务指导和执法监督。

公安派出所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辖区内开展的消防执法活动应当支持和配合。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应确定一名副所长主管。

公安派出所民警数少于10人的,设兼职消防民警;10至30人的,设1名专职消防民警;31人及以上的,至少设2名专职消防民警。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将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纳入公安机关综合考评、年度工作考评、公安派出所等级评定和精细化管理考评的范围。

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按照省公安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公安派出所及其民警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辖范围和工作职责第八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下列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社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三)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还应对各乡(镇)、村的公共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对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应建立台帐,明确数量、类别、名称、地址、使用性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等情况,并应根据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抽查范围以外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重点管理。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按照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范围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三)指导督促辖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群众性义务消防组织,按照有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四)组织群众进行火灾扑救,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事故现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五)建立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消防工作信息,落实火灾事故统计、法律文书抄报制度。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负责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同时还应负责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出动的火灾事故统计。

第十一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公安派出所对辖区内公安消防队未出动的火灾事故,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写火灾报告表并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由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火灾统计系统。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应按照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湖南省公安厅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应着制式警服,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公安派出所民警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调查,应当经消防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

公安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考试由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州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和省公安厅公安派出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考和发证。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二)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三)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每年的“两节两会”、“五一”、“十一”和政府组织的重大活动期间,应当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抽查。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组织。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并附《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

责令被检查单位改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按规定填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同时书面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书面报告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下列要求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处理情况应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

无法告知的,应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四章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可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对辖区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下列行政处罚:(一)警告。

(二)拘留。

(三)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四)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行政执法使用湖南省公安厅统一制定的消防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式样见附件),并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公安派出所名义做出,其中《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加盖公安派出所印章;(二)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认定,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三)实施警告、5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由公安派出所法制审核,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四)实施5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应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法制审核,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印章;(五)实施拘留处罚,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法制审核,由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并以县市区公安机关名义做出,法律文书加盖县市区公安机关印章。

公安派出所呈报行政处罚案卷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五章基础建设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消防行政执法的有关数据,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逐级统计汇总(表格式样见附件),于当年的7月底和翌年的1月底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名单应于每年1月底前报县市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加强消防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有法律文书分类存档并制作专卷。

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并应参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配备》(GA502)配备必要的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的科技含量。

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定期对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查,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主动接受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行政执法质量考评,并应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不当的,主管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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