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高速公路中心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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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高速公路中心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1.试验检测的工作程序

1.1 试验检测围、工作容、试验检测目标、试验检测组织机构见前节有关容。

1.1.1试验检测人员培训计划:

各专业试验检测人员正式进场后一时间,由中心试验室主任组织各级专业试验检测人员针对本项目特点、难点集中组织培训,达到统一思想,顺利开展工作的目的。

1.1.2考核计划

1.1.

2.2中心试验室主任考核:

1.2 质量控制的依据和容

1.2.1 质量控制的依据

合同条件:所有工程质量的保障责任、处理程序、费用支付等均应符合合同条件的规定。

合同图纸:所有工程应与合同图纸符合,并符合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变更与修改要求。

技术规:所有用于工程的材料、设施、设备及施工工艺,应符合合同文件所列技术规定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的技术规及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要求。

质量标准:所有工程质量均符合合同文件中列明的质量标准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使用的其他标准,并符合国际、国公认的优良品质。

1.2.2 质量控制的容

试验检测人员配合监理人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工程质量的各种不利因素,使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项目符合合同图纸、技术规、验收标准及合同所定质量等级的要求。

1.3 现场质量控制

1.3.1 现场试验

试验检测的监督检查工作应由中心试验施主任及其领导下的中心试验室专门负责,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工作:

中心试验室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数据控制和检验测定。

中心试验室对驻地监理试验室和施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设备功能、人员资质、操作法、资料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中心试验室、驻地监理试验室及施工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的各种试验,均应按合同列明的或正式颁布的标准及部级行业标准进行。

中心试验室定期或不定期的对驻地监理试验室和施工承包人的仪器进行检验,并监督承包人定期交由政府监督部门对仪器进行标定。

当中心试验室试验结果与承包人的试验结果出现允误差以外的差异时,应以中心试验室试验结果为准。

各种试验均应采用统一的表格进行记录、报告和统一的法进行整理、保存。

1.3.2验证试验

验证试验是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预先鉴定,以决定是否可以用于工程。验证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3.

2.1 在材料或商品构件订货之前,应要求承包人提供生产厂家的产品合格证书及试验报告。

1.3.

2.2 材料或商品构件运入现场后,应按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不合格的材料或商品构件不准用于工程,并应由承包人运出场外。

1.3.

2.3 在施工进行中,应随机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商品构件进行符合性的抽样试验检查。

1.3.

2.4 随时监督检查各种材料的储存、堆放、保管及防护措施。

1.3.3 标准试验

标准试验是对各项工程的在品质进行施工前的数据采集,它是控制和指导施工的科学依据,包括各种标准击实试验、集料的级配试验、混合料的配合比试验、结构的强度试验等。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在各项工程开工前合同规定或合理的时间,应由承包人或承包人委托中心试验室完成标准试验。

中心试验室在承包人进行标准试验的同时或以后,平行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以肯定、否定或调整承包人标准试验的参数或指标。

1.3.4 工艺试验

工艺试验是依据技术规的规定,在动工之前对路基、路面及其他需要通过预先试验能正式施工的分项工程预先进行工艺试验,然后依其试验结果全面指导施工。工艺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中心试验室应要求承包人提出工艺试验的施工案和实施细则并予以审查批准。

工艺试验的机械组合、人员配额、材料、施工程序、预先观测以及审查批准。

中心试验室应对承包人的工艺试验进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并应作出详细记录。

试验结束后应由承包人提出试验报告,并经中心试验室审查批准,备案。

1.3.5抽样试验

抽样试验是对工程施工中的实际在品质进行符合性检查,容应包括各种材料的物理性能、土及其他填筑施工的密实度、砼的强度测定和试验。抽样试验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中心试验室随时对承包人的各种抽样频率、取样法及试验过程进行检查。

在承包人的工地试验室按技术规的规定频率进行全频率抽样试验的基础上,驻地监理试验室应按不少于20%的频率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承包人的抽样试验结果是否真实。中心试验室进行监督。

当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人员对施工质量或材料产生疑问并提出要求时监理平行试验室随时进行抽样试验,必要时应要求承包人增加抽样频率。

1.3.6 验收试验

验收试验是对各项已完工工程的实际品质做出评定,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监理工程师应派出试验监理人员,对承包人进行的钻芯抽样试验的频率、抽样法和试验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中心试验室参与监督。

中心试验室对承包人按技术规要求进行的加载试验或其它检测试验项目的试验案、

设备及法进行审查批准;对试验的实施进行现场检查监督;对试验结果进行评定。

1.4质量缺陷的处理式

在各项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或完工以后,中心试验室如发现工程项目存在技术规不允的质量缺陷,根据缺陷的性质和重程度,按如下式处理: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萌芽状态时,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出警告信息,要求承包人立刻更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或不称职的施工人员,或要求立刻改变不正确的施工法及操作工艺。

当质量缺陷正在出现时,立刻通知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先口头后书面),待承包人采取了能足以保证施工质量的有效措施,并对质量缺陷进行了正确的补救处理后,再恢复施工。

当质量缺陷发生在某道工序或分项工程完工以后,而且质量缺陷的存在将对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产生质量影响时,试验检测人员应拒绝检查验收,并要求承包人进行返工处理。

1.5质量缺陷的判定法

首先是凭经验进行目测检查,而且目测的结论能被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

如果试验检测人员无法以目测对质量缺陷做出准确的判断,或试验检测的目测判断不使能承包人的施工人员所接受,立即进行实际的检验测试,并依据检测结果作为认定质量缺陷存在与否的依据。

当质量缺陷被认定,而且质量缺陷的重程度将影响工程安全时,通知业主邀请设计单位进行现场确认或验算,以决定采取处理措施。

对任质量缺陷的修补,先由承包人提出修订案及法,经中心试验室批准后可进行。

1.6 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所不允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可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1.6.1待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包括暂停施工),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

1.6.2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指令承包人暂停该项工程的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1.6.3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按规定时限提出质量事故报告给业主,质量事故报告应详实反映该工程名称、部位、事故原因、应急措施、处理案以及损失的费用。

1.6.4中心试验室组织有关人员在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诊断、测试或验算的基础上,对承包人提出的处理案予以审查、修正、批准、并指令恢复该项工程施工,重大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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