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模拟法庭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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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模拟法庭基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一节成员大会
第二节主席团
第三节庭长
第四节各职能部门和二级组织
第四章工作制度
第一节管理制度
第二节监督考评
第三节例会制度
第四节奖励惩处
第五节财产管理
第六节档案管理
第七节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组织的名称是“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模拟法庭”,简称“升达大学模拟法庭”
第二条模拟法庭是郑州升达经贸管理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自主学习组织,是文法学系的实验教学单位,它在文法系主任的领导下,和文法系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着校训“勤俭朴实、自力更生”的原则,坚持“文蕴千秋浩气,法济万世民生”的系训,认真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以培养“四有”新人和具有创造性、开拓性人才为已任,组织同学们以学习和实践法学及其相关知识为中心,引导同学们自学自律,努力成为具有一定法学知识以及司法操作经验的综合性人才。
第四条“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实践,一切服务于学习法学知识。”这一指导思想始终贯彻模拟法庭的各项工作,确保工作迅速、有效地开展。在学习上要严谨、全面、深入实践,在工作上要高效、务实、贯彻执行。
“严谨、全面”就是使模拟法庭成员在法学学术研究上严肃认真,在知识面上博学多才。
“高效、务实”,就是讲究效率,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要求模拟法庭干部在工作中必须从实际出发,站在服务大家的立场上去工作。
第五条模拟法庭的精神内涵是“明法正义,求真务实。”
第六条模拟法庭的基本任务是帮助引导同学们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在能力所及范围内组织好各类法学专门活动和各项相关事宜。
第七条模拟法庭应当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明确工作方向与职责,改进和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模拟法庭工作档案,对组织纪律、学习成绩,部门工作情况进行记录。
第二章成员
第八条凡取得郑州大学升达经贸管理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中国籍本、专科生以及专升本学生,热爱学习法学知识,有能力处理好学习和工作的关系者均有资格加入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成员还应当具备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较高的思想觉悟和集体荣誉感。
第九条模拟法庭的各级学生干部、各职能部门的干事、所属二级组织干部和干事都是模拟法庭成员,在本制度面前所有成员一律平等。
第十条模拟法庭的每位成员在享有本制度规定的权利的同时担负本制度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每位成员有参加模拟法庭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模拟法庭内任何部门、组织、个人都不得阻止;
第十二条模拟法庭成员在模拟法庭内具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受本制度的保护。
第十三条模拟法庭成员有对模拟法庭工作进行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提出批评建议的成员。
第十四条模拟法庭成员有维护模拟法庭名誉、利益的权利和义务。
每位成员都应当对破坏模拟法庭名誉,损害模拟法庭财产,影响模拟法庭团结的行为作斗争。
第十五条模拟法庭成员有遵守模拟法庭章程、执行模拟法庭决议、服从模拟法庭领导、完成模拟法庭安排的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十六条成员有保护、爱惜模拟法庭的一切财物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模拟法庭成员加入模拟法庭自由,退出模拟法庭自由,如果有辞职要求时,需呈详细书面材料,写明辞职原因,报特定部门审查后,由庭长批准退出。
第十八条成员因退学、开除学籍等各种原因离校,其模拟法庭成员身份自然消失。
第十九条模拟法庭成员行为规范有以下十条:
第一、严格履行章程中的每一项规定;
第二、充分发挥学习积极性的同时,服从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工作安排;
第三、各部门的干事应服从所在部门的调配,听从部门负责人的安排,按时完成部门安排的任务;
第四、在学习上要对自己严格要求,合理分配好工作与学习的时间,处理好工作、学习二者之间的关系,做到学习和工作共同提高;
第五、成员必须以认真、负责、勤恳的态度对待工作,把每一项工作做好,严禁互相推诿,自由散漫;
第六、部门之间、成员之间应增进交流、团结友爱,严禁有挑拨离间不利于内部团结和分裂模拟法庭的言行;
第七、模拟法庭全体成员在公共场所言行举止要文明,不得损害模拟法庭的公众形象;
第八、模拟法庭实验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出入法庭实验室和模拟法庭所属的其他办公室,不得在庭内吸烟、酗酒;
第九、值班时实行负责人答疑制度,如有同学前来询问,要热情接待,对同学提出的疑问给出一个满意的回答;
第十、成员有义务、责任保持法庭实验室和其他办公室的清洁,当天的值班人员应把法庭实验室打扫干净。
第三章组织制度
第一节:模拟法庭成员大会
第二十条模拟法庭成员大会是模拟法庭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制定规章制度、审议工作计划和报告、任免各级干部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成员大会由模拟法庭委员会召集,成员大会的召开次数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的出席人数不得少于模拟法庭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人数不足三分之二的不得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成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
(二)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和罢免庭长、副庭长、庭委会委员
(四)选举和罢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二级组织负责人
(五)审查和批准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改变或者撤销模拟法庭委员会的不当决议
(七)否决庭长的不当决定
(八)应当由成员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由模拟法庭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