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印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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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主任会议审查
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
❖ 名称 ❖ 前言 ❖ 范围 ❖ 术语和定义 ❖ 基本要求 ❖ 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其他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名称和范围
❖ 标准的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 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基本要求-2
增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 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 作用”内容。
“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 有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沿革
❖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 ❖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2011版标准修订背景
❖ 现况:
多头管理 标准与法律相冲突 有些问题欠清晰
❖ 修订原则:
落实食品安全法 基于7718 和相关法规相协调
时间进度
❖ 2009年底,收集行业意见 ❖ 2010年3月,召开两次修订工作会议 ❖ 2010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10年4月7日,对外征求意见 ❖ 201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截止 ❖ 2010年7月,召开意见处理会 ❖ 2010年11月,通过食品产品标准分委员会审查 ❖ 2010年12月,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
术语和定义-2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 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 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标签 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生产 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
术语和定义-3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 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 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是 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
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来自百度文库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
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 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前言
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
❖ 范围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 新修订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术语和定义-1
❖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 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基本要求-3
❖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 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调整免于字高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 表面面积规定。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 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 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 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 展示商品 ❖ 明白消费 ❖ 保障安全
标签的作用
标签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 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
基本要求-1
❖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 标准的规定。
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
读。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
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
❖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 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
❖ 加工助剂:删除
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
❖ GB7718-2004 ❖ 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102号
令)
❖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 定》(2009年123号令)
❖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9年6月《关于贯彻实施《食 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9〕52号)
保存期:删除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
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食品标 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了“规格”的定义 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修订后标准的框架结构
❖ 名称 ❖ 前言 ❖ 范围 ❖ 术语和定义 ❖ 基本要求 ❖ 标示内容
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内容
❖ 其他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名称和范围
❖ 标准的名称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 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 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基本要求-2
增加 “预包装食品标签不得标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 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 作用”内容。
“在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之前,原有食品相关标准继续 有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沿革
❖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87 ❖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94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04 ❖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
2011版标准修订背景
❖ 现况:
多头管理 标准与法律相冲突 有些问题欠清晰
❖ 修订原则:
落实食品安全法 基于7718 和相关法规相协调
时间进度
❖ 2009年底,收集行业意见 ❖ 2010年3月,召开两次修订工作会议 ❖ 2010年4月,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10年4月7日,对外征求意见 ❖ 2010年6月15日,征求意见截止 ❖ 2010年7月,召开意见处理会 ❖ 2010年11月,通过食品产品标准分委员会审查 ❖ 2010年12月,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
术语和定义-2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 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 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在《食品安全法》中仅规定了标签应标示“生产日期”,按照本标准中标签 标示应当“真实、准确”的原则性要求,企业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生产 特点,将包装或罐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标示。
术语和定义-3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 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 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 期的食品”。GB7718-2004保质期定义中的上述文字易引起混淆,同时也不是 定义应说明的内容。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
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应来自百度文库字。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中文有对应关系(商标、进口食品
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 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前言
本标准的参考标准、代替标准、修改的内容
❖ 范围
《食品安全法》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定义涵盖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 非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两类定量包装食品。
新修订标准的适用范围涵盖这两类预包装食品标签。 新修订标准不适用于散装食品、现制现售食品和食品储运包装标识。
术语和定义-1
❖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 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 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基本要求-3
❖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 (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 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调整免于字高要求的预包装食品包装物(包装容器)最大 表面面积规定。 若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或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 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不在 外包装物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否则应在外包装物上 按要求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
❖ 展示商品 ❖ 明白消费 ❖ 保障安全
标签的作用
标签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对标签的规定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 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
基本要求-1
❖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 标准的规定。
原条文中的“产品标准”修订为“食品安全标准”。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
读。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
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
采用《食品安全法》定义,同时参照国家质检总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 监督管理办法》对定量包装作了进一步的描述。
❖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 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明确了加工助剂不构成配料
❖ 加工助剂:删除
养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标签管理相关法规
❖ GB7718-2004 ❖ 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102号
令)
❖ 质检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 定》(2009年123号令)
❖ 卫生部等七部委2009年6月《关于贯彻实施《食 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 〔2009〕52号)
保存期:删除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
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与包装食品要标示“规格”,质检总局《食品标 识管理规定》提示“规格”应当是与净含量相关的事项;规定了“规格”的定义 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