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形成
1、设置新企业
设置新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向东道国投资 开办新企业,是一种经典旳直接投资行为。
2、并购现存企业
1)新设合并 2)吸收合并 3)收购
3、直接投资无股化模式:又称不出资旳对 外直接投资,即跨国企业经过资金、技术、 管理及销售旳等方面旳相互联络以到达控 制东道国企业,实现直接投资旳功能。
面旳要求,并合用WTO旳基本规则 2) TRIMS旳意义 2、《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五、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旳处理
(一)国际投资争议概述 1、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特点
1)争议主体旳特殊性 2)争议涉及旳问题特殊性 3)争议引起旳后果特殊性
2、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旳投资争议旳处理措 施
5)其他法律规范
对国际投资法体系概括:
国内法规范 资本输入国法制
资本输出国法制
国际投资法
国际公约
国外法规范 联大会议规范文件
国际惯例
二、国际直接投资企业旳法律形式
(一)国际直接投资旳企业法律形式 1、合资经营企业
1)合资经营企业概念和特征 2)合资经营企业旳法律性质:存在不同旳观点,有合
3、国际投资法旳渊源
1)国内法:资本输入国旳外国投资法 资本输出国旳海外投资法
2)国际法:双边公约和多边公约 3)其他渊源:联大旳规范性文件和国际惯例
4、国际投资法旳体系
1)东道国有关外国投资旳法律规范
2)投资国有关海外投资旳法律规范
3)东道国和投资国签订旳双边投资协定
4)国际投资多边公约
2、行使管辖权旳必要条件
1)主体资格条件 2)主观条件-当事人同意 3)客观条件:仅限于因为投资而产生旳法律争议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①特许协议:又称经济开发协议,指一个国家同外国私人投资者约定在一定期间,在指定地区内,允许其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专属于国家的某种权利,投资从事用于公用事业建设或自然资源开发等特殊经济活动,基于一定程序,予以特别许可的法律协议.②吸收分并:又称兼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
③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④保护伞条款:缔约方须遵守其对缔约他方投资者(及其投资)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承诺。
⑤国家豁免:也称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管辖豁免.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⑥相对主义:⑦绝对主义:⑧外汇管制:指一个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本国的外汇买卖、国际结算、资本移动等进行管理和控制。
⑨稳定条款:指一国通过合同或立法条款,向外国私人投资者作出承诺,保证外国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致因该国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而收到不利影响。
⑩国际投资法:指调整国际间私人主体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艰难条款简答:1.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作用:①为没有国内投资担保机构的资本输出国提供了一个投资担保机构②便于承保不同国际的投资者投资于同一项目的投资③担保的投资更具发展性质④“机构”作为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比作为实现一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工具的国内投资担保机构,更加有利于消除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猜疑,促进两者的合作⑤为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提供了一个交换意见的场所。
2.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主要内容:收到东道国侵害的外国人在未用尽东道国法律对其仍然适用的所有救济手段之前,其本国政府不得行使外交保护权追究东道国的国际责任。
依据理由主要是①在国外的公民被认为是已了解并应了解当地法律所规定的救济方法②一国既然享有主权与独立权,在其法庭能够公平裁判的前提下,当然有理由可以要求他国不予干涉;③侵害国政府必须获有机会按照其自己通常的方法对受害人予以公正救济,从而避免任何产生国际争执的可能;④如果侵害是由个人或下级官员所作,为确定侵权行为或拒绝司法是该国家的故意行为,用尽当地救济是必要的;⑤即令是国家的故意行为,也有必要确认该国家不愿意纠正错误的事实。
第九章 投资法
3.关于国有化补偿的观点 .
赫尔准则” (1)全部补偿,即“赫尔准则”,该 )全部补偿, 标准以“充分、即时、有效” 标准以“充分、即时、有效”作为衡 量国有化是否合法。 量国有化是否合法。该主张从私人财 产不可侵犯的立场出发, 产不可侵犯的立场出发,以反对不当 得利和保护既得权为法律依据坚持该 观点。 观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为全部补 偿的内容。 偿的内容。
2.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
(1)特许协议属于国际法协议。 )特许协议属于国际法协议。 (2)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法协议。 )特许协议属于国内有化及其补偿问题
1.国有化的概念 国有化( 国有化(nationalization)是指投资 ) 东道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东道国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 据本国法律程序将外国投资者或外国 政府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 政府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并由国家 加以控制和管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加以控制和管理的一种强制措施。
国际投资关系
投资者母国 东道国 资本输入 资本输出
(二)分类
官方投资 主体不同 私人投资 长期投资 时间长短
国际投资
短期投资 直接投资 投资方式 间接投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 资金来源 国际信贷
(三)国际直接投资和私人投资的 联系和区别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 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 另一国的经济实体, 另一国的经济实体,对该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 有较大的控制权, 有较大的控制权,并根据该经济实体的经营状 况取得相应投资收益的经济活动。 况取得相应投资收益的经济活动。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 国际间接投资是指一国的投资者将资本投入到 另一国,由另一国经营者接受并运用该资本, 另一国,由另一国经营者接受并运用该资本, 投资者不参与或控制该资本的经营管理的一种 投资活动。 投资活动。 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最大的区别在于 投资者是否参与或控制投资的经济实体的经营 管理。 管理。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1.合营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3.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资股占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以合同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种企业形式。
5.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6.投资合同:指投资各方为实现特定投资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7.章程: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企业的组织及活动章程。
8.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9.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者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并对企业的经营者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10.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之间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1.跨国公司的概念: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12.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国际投资法》课件
国际投资法的重要性
1 保障投资者权益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目的 是保护跨国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确保其受到公 正和平等的对待。
2 促进投资活动
3 维护国际法律秩序
在国际投资法的保障下, 投资者更加愿意跨境投 资,促进了全球经济的 发展和贸易的繁荣。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法 领域中重要的分支之一, 有助于维护国际法律秩 序,增强国际社会的法 治意识和法律文化。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了解国际投资法的背景和定义,探讨其重要性和主要原则以及案例研究。
何为国际投资法?
定义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法中一项举足轻重的领域, 涵盖了各种涉及国际投资的规则和法律原则。
历史
20世纪50年代,随着跨国公司投资的不断增加, 国际投资法的需要逐渐上升至国际议程的前列。
影响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投资法对全 球贸易和经济发展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
Vs. 多米尼加共和 国政府
多米尼加政府在拆除众多旅 游酒店的行为中出现了不当 行为,他们的裁定结果是违 法的。
Vs. 阿根廷政府
散户投资者状告阿根廷政府 的机构,认为政府的行为导 致这些投资者的损失,任后 成功赢得他们的大量赔偿。
Vs. 加拿大政府
加拿大政府虽然监管不力导 致坠机失败,但仲裁庭认为 州公司的过失也造成了损失, 因此加拿大商家没有赢得他 们所敦请的赔偿。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
投资者对各国政府的投资待遇应当公平、合 理。政策和措施应该透明、非歧视。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应当把国际投资者关于投资措施和政策 方面的待遇与其他国家相同的对待。
国民待遇原则
外商在接受主权国家管辖下的所有权利、机 会和保护,享有与当地企业平等的待遇。
国际投资法期末总结
国际投资法期末总结一、引言国际投资法是规范国际投资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主要目的是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并促进跨国投资的发展。
国际投资法是一个复杂的学科,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国际仲裁等。
本文将对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并探讨其在实际应用中的一些问题和挑战。
二、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和对待、公平和正义、保护和促进投资等。
1. 国家主权:国家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有权限制外国投资并制定相关法律政策。
2. 平等和对待:对所有投资人一视同仁,不分国籍和外资与本土企业;所有人都享有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待遇。
3. 公平和正义:处理投资争端时,要确保争端解决机构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4. 保护和促进投资:国际投资法既要保护投资人的权益,又要促进投资的发展,为经济增长做出贡献。
三、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保护、投资促进、争端解决等。
1. 投资保护:投资保护是国际投资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主要包括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两个方面。
国内投资保护主要包括本国立法、政策和行政措施;国际投资保护主要包括国际协议和投资条约。
2. 投资促进:投资促进是国际投资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各国通过采取鼓励投资的政策和措施,来吸引外国投资并促进经济发展。
3. 争端解决:争端解决是国际投资法中的一个关键领域。
争端解决主要通过国际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进行,以解决投资争端和纠纷。
四、国际投资法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国际投资法在保护投资人权益和促进投资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1. 投资保护和国家主权之间的平衡问题:投资保护的原则与国家主权之间有时存在矛盾,如何在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同时尊重国家主权是一个挑战。
2. 投资促进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问题:促进投资与环境保护之间也存在矛盾,如何在吸引外资的同时保护环境是一个难题。
3. 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和公正性问题:国际仲裁等争端解决机制的效力和公正性一直备受争议,如何提高其公正性和效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际投资法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的区别: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对企业有无控制权 由于控制权常与股权联系在一起,因此拥有多少股 权才是控制,并因而构成直接投资,各国立法解释 不一。美国《1976年国际投资调查法》规定:直接 投资是指个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一定工商公司 10% 10%有表决权并能代表公司资本的股份(证券) 参阅余劲松《国际投资法》P1
(二)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 1、大多数国家对外资进入设有审批规定; 2、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3、从限制走向逐步开放。
第四节 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法 一、资本输出国(投资母国)关于海外投资的法制 较为分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 由于私人海外投资对其本国经济有利,如巨额海外 利润汇回,有助于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开拓 国外市场;利用本国经济、技术上的优势来加强国际 竞争力。因此,各国都鼓励海外投资。 二、鼓励与保护措施 1)税收。①税收抵免:在东道国已缴纳的税款, 可在本国报税时从应纳税额中加以扣减。许多国家 都有此规定。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允许纳税人从 其在美国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国对该海外企业已征 的税款。许多国家还通过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 协定实行税收抵免 。
二、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调整跨国(国际间)私人直接投 国际投资法 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渊源 渊源:国内法与国际法渊源 渊源 ⑴ 国内立法: ①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 ②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 ⑵国际条约: ①双边条约; ②多边公约(区域性、世界性)。关于国际投 资的世界性多边公约目前有:《解决国家与他国 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1966) 、《多边投资担 保机构公约》(1988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 施协定》(1994)。国ຫໍສະໝຸດ 经济法学叶才勇
国际投资法
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2) 国际法是指调整两国或多国间直接投资关系的国际投资条约 (如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处理投资争议的国际公约) 以及有关国际 投资的惯例(又称国际投资惯例)。
• 4.从法律内容看,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外国投资者的法律 地位,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和国际投资法律保护。具体包括: 外国投 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外国投资企业投资管理, 外商投资企业组织经 营, 投资本金、收益及利润的汇出, 投资的鼓励与优惠措施, 国有 化及其补偿, 投资争议的解决等。此外, 由于投资与资金、生产与 经营活动联系在一起, 因此东道国的外资立法还涉及东道国的金融 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和劳动法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 11.2.1 国际投资法主体
• 在国际直接投资形成的法律关系中, 作为外国投资者的本国和吸收外 来投资的东道国当然都是国际投资法的适用主体, 前者更关心本国投 资者海外的权益保护问题, 后者更注重外来投资的管理与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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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国际投资法的基本法律关系
• 和企业法人一样, 外国自然人具有投资者的地位, 各国法律均承认 其投资法主体的地位。国际投资实践中的绝大多数情况下, 国际投 资者均以公司法人形式进行投资。
• 3.从法律渊源看, 国际投资法包括与国内法与国际法两方面: • (1) 国内法是指东道国(资本输入国) 的有关保护、鼓励与管理
外资的外国投资法和投资国(资本输出国) 有关海外投资保险的法 规。由于国际直接投资具有一切投资活动都在东道国境内进行的特点 , 因此, 调整国际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主要是东道国的外资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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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国际投资法的概念
• 综观各国外资立法的基本结构, 外国投资体系主要是由这四类法规 组成。
国际投资法
2、公约的基本情况:
1965年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通过,1966 年生效
中国于1990年2月9日签署该公约,1993 年2月6日对我国生效
中心内容:成立“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 心”(ICSID),以调解或仲裁的方式, 专门解决私人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投 资争端
3、中心管辖的条件
(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 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 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 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 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 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案例一:“玛芬兹尼诉西班牙”(Maffezini v. Kingdom of Spain)
阿根廷Maffezini
西班牙
投 资
西班牙:化工厂
受理争端
ICSID中心
1991年西-阿BIT:“投资争端必须先寻求当地救济,只有在当地法院 作出裁决后或18个月仍没作出裁决时方可向ICSID提起仲裁。”
主张管辖:(1)西-智利BIT:“争端方经过 6个月的磋商无果后,缔约 一方投资者即可将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诉诸 ICSID”;(2)西-阿BIT最惠国待遇条款: “在本条约项下的所有事项,……”
A.准入后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依据东道国法律 规定,在东道国设立了投资企业后,在从事经营 活动中与东道国投资和投资者享有相同的权利和 义务。
表现:我国“三资企业法” 采用的“审批制”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3条:“合营 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 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 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四、双边投资条约对ICSID管辖权 的影响
国际投资法与对外直接投资
国际投资法与对外直接投资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投资在国际间的流动也日益频繁。
作为重要的国际经济活动,对外直接投资已成为推动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国际投资活动也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问题。
因此,国际投资法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案例等形式,为保护和规范国际投资活动而制定的一套法律规则体系。
这一规则体系旨在规范跨国投资行为,解决跨国投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争议和矛盾,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国际投资法规定的内容国际投资法规定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际投资的定义及其特征国际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在另一国家境内进行的投资,其特征在于具有跨国境和跨政府的性质,包括直接投资和证券投资等。
(二)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条约的规定国际投资协定和国际投资条约是各个国家之间达成的协议,用于规范跨国投资行为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协定和条约通常规定了投资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保护、公平和公正待遇等。
(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处理跨国投资争端的一种机制,通常包括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等方式。
国际仲裁机构通常由双方协议指定,并在有争议情况下为双方提供不可上诉的裁决。
(四)国际投资法律体系国际投资法律体系是国际社会通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案例等形式确认的法律规则。
它的作用在于制定符合国际贸易标准的具体规则,促进国际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
三、对外直接投资对外直接投资是指一方投资者在另一国家境内开展的投资行为,包括购买股权、投资开发项目、兴办子公司、收购企业等。
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发展,对外直接投资已经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对外直接投资的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市场对外直接投资能够帮助企业拓展市场,增加经济规模。
(二)降低成本对外直接投资可以通过将生产基地设立在劳动力成本低、资源价格合理的国家,降低生产成本和运营成本。
国际投资法PPT课件
企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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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特征 • 1、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共同举办。 • 2、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同经营、共同管理。 • 3、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投资者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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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
英美法系国家:合伙,类推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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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违约险:东道国政府不履行或违反其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合同,并且,投资者无 法通过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程序予以解决的,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风险。
•
“拒绝司法” 表现为3种情况:
•
①投资者无法求助于东道国的司法或仲裁机关对违约的赔偿做出裁决。
•
法律地位:
•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国际组织。
•
组织机构:
•
①理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
②董事会:
•
③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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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MIGA业务范围
•
1、担保业务(以担保业务为主)
•
2、非担保业务。包括:向会员国提供技术咨询和援助,以改善其投资环境;
传播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投资机会的信息,促进外资流向发展中国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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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主要当事人
•
1、项目所在国政府——特许协议的一方当事人。
•
2、项目公司——为建设、经营和管理特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而专门设立的公
司。
•
3、其他当事人。
•
如贷款人、建筑公司、营运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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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合同安排
•
1、特许协议
•
特许协议是一个国家或政府与作为投资者的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约定在一定
国际投资法
国际投资法课堂笔记郭栋22100703第一章、投资与投资条约(ICSID)一、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及形式国际投资是指资本的跨国流动。
它可以分为国际直接投资和国际间接投资。
前者是指一国私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该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BOT(即“建设一运营一转让”)合作方式等。
后者是指将借贷资本输出到国外,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
例如,债券或股票的投资等。
双边条约[中国与新西兰投资贸易协定11章(FTA)]1、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
2、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形式的参与和利益。
3、金钱请求权和其他与投资有关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不包括货物买卖中的债券,货物买卖不是投资而是贸易】4、知识产权。
【作价投资也受到保护】5、自然资源或者公用设施的特许权利。
在实践中,一般纯粹的买卖合同被排除在外,银行保函被排除在外,而在特定语境下,政府本票、装船前检验服务、与投资有关的仲裁裁决利益被认为是投资。
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资本投入2、持续一定期限3、面临一定的风险4、有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利润回报5、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有贡献。
注意:双边条约中投资包括了直接或间接投入的各种财产。
但ICSID25条规定,调整的是一个缔约国和ICSID公约另一缔约国或国民之间的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BIT双边投资条约和ICSID中关于投资的定义的关系:在实践操作中:一般除BIT投资定义条款外,还结合ICSID公约第25条认定投资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现状:双重测试标准。
二者都要满足。
发展趋势:不考虑ICSID公约,只考虑BIT双边投资条约。
(二)投资者的定义1、自然人。
绝对排除具有东道国国籍的自然人。
【如果有双重国籍,只要有东道国国籍即排除:具有A国国籍,资产在B国,投资A国国际法不保护。
国际投资法
二、国际合资经营企业(joint venture)
(一)概念 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同东道国的政 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 营特定事业,共同分享利润并共同承担亏损。 (二)特征 1、投资者至少来自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 2、由外国合营者与东道国合营者共同投资设立。 3、由合营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由合营各方共担风险并共负盈亏。
五、国际投资法的渊源
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 (一)国内法规范 一个国家关于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方面的法律规范。 1、资本输入国的外国投资法:资本输入国调整外国私人直 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 2、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法:资本输出国为了维护本国经 济利益,保护私人海外投资,制定的对外投资的法律。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时立法 侧重点不同
长期投资(long-term investment)和短期投资 (short-term investment)——前者常指为期5年以 上的国际投资;后者则常指5年以下的国际投资。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或拥有公司、企业法人或 非法人团体,或者以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为直接目的国际 投资;后者则是指仅以取得利息或股息等形式的资本增殖 为直接目的的国际投资。
第十一章 国际投资法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概述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和种类 (一)国际投资的概念 所谓投资,是指投资者为了得到不确定的未 来收益,将其某种形式的资产投入一定经济过程 的行为。 (趋利性和风险性)
国际投资:资本的跨国流动
• 怎么样来规范国际投资行为? 目的: 1.要把投资行为纳入自己的法律轨道。 2.要给投资者以适当的保护。
三、国有化及补偿问题 (一)国家是否有权对外资实行征收和国有 化 (二)补偿 全部赔偿 不予赔偿 适当赔偿
国际投资法
名词解释:
1国际投资法: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外国投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5)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国家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
(1)险别(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征用险)
2东道国政府授予外国私人投资者在专属东道国政府投资和经营的领域内进行投资
3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约定投资利润的分配方式
4东道国政府与外国投资者各自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外国投资法的管制和鼓励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鼓励措施 :
(一)税收鼓励和信贷优惠措施 (二)政府资助与服务 (三)海外投资保险法
4 BOT :是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国际投资法的特征有哪些?
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智恩杰投资关系
(二)保险范围
1外汇险 2征收险3战争与内乱险
保险对象
1合格投资的标准:投保资本合格是指投资要符合法律或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或标准。
国际投资法教材
国际投资法教材国际投资法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法律领域,涉及到各国之间的投资关系、国际仲裁和争端解决等诸多问题。
对于学习和研究国际投资法的学生和研究者来说,一本全面而准确的教材至关重要。
第一章国际投资的概念和背景1.1 国际投资的定义和范围1.2 国际投资的历史背景1.3 国际投资的重要性和影响第二章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2.1 国际投资法的主要原则2.2 国际投资协定与双边投资条约2.3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机制第三章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3.1 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3.2 投资者的权利与保护3.3 国家的义务与责任第四章投资协定的解释和适用4.1 投资条约的解释原则4.2 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4.3 投资协定的效力和约束力第五章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程序5.1 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类型和特点5.2 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 5.3 国际仲裁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第六章投资仲裁案例解析6.1 环保投资争端案例分析6.2 跨境投资合作案例解析6.3 投资争端解决的实践问题和挑战第七章国际投资司法保护的相关问题7.1 国际投资与国际人权的关系7.2 国际投资与环境保护的平衡7.3 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第八章国际投资新动态与未来发展趋势8.1 中国社会主义新发展阶段的投资政策 8.2 区域投资协定与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8.3 绿色投资与可持续发展趋势结语:国际投资法作为一个快速发展且极具挑战性的领域,对于全球化时代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深入研究和学习国际投资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国际投资关系、保护投资者权益、解决投资争端等方面的知识,为相关领域的实践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这本教材希望能够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国际投资法,提升其在该领域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同时,我们也期待在未来国际投资法的发展趋势中,能够取得更多的突破和成就。
国际投资法
日本:通产省的企业局
第二种立法体制是以德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
关系为代表。其特点是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 设置采用分离制,即审批机构和经营机构分 别建制。 德国: 联邦经济事务部、财政部和外交部代表组成 的部际委员会 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和“德国信托监察公 司”
3、投保人
即被保险人,是指依法有资格申请海外投资保
的正副理事各一人组成; ②董事会,为执行机构,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 兼任,除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投一决定票外,无 投票权; ③总裁,为日常管理机构,由董事会经主席提 名任命。
2、担保的险别
①货币汇兑险(汇兑、转移)
②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③违约险:用尽当地救济 ④战乱险:
3、投保条件
三、投资者母国:海外投资保险 制度
也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指资本输出国政
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 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与本国投资 保险机构订立保险合同后,若保险事故发生, 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 偿其损失,并且该保险机构取得代位求偿权 的制度。
1、 运行机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汉城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 MIGA为世界银行下属分支机构,但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 宗旨
1、组织机构
三级: ①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指派
2)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是东道国以外成员国的国民
法人成为合格的投资者的条件: ① 该法人在某一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
营业点,或者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 某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 而该法人无论是否为私人所有,均应在 商业基础上经营;
第九讲 国际投资法一
• 三、吾人所能接触者 • (一)投资形式 • 外资公司、合资公司、合作企业
• 公司设立问题,洋人进入或与我合作,以何种方式设立公司, 我们律师干一些公司设立的活,这个与一般公司设立并无二 致,仅仅在于对外资的一些特殊要求而已。 • (二)对外资的鼓励和限制 • 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要求,故而有特殊审批要求,吾人所能为 者,盖完成审批是也。 • (三)涉及到股权的谈判问题 • 谁占多少股份,以及在章程中相应的表现。律师所能为,盖 章程之考量是也。
• 引子:案件的思考 • A公司(中方)与B公司(外方)签定了一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合同.合同规定,双方投资建设合作经营企业华强电子公司, 合作期限为20年,合作企业注册资本为200万美元,中方投 资比例为70%,即140万美元,外方30%,即60万美元.中方的 投资方式为场地使用权,货币,设备,外方的投资方式为货币, 专有技术,设备. • 合同还规定,合作企业引进的全套设备由外方负责办理.合 作企业的收益分配采用产品分成形式,中方为71%,外方为 29%.合同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生效后,外方由境外名义汇 出30万美元.
?三关于公司国籍的确认?申请人tokios是一个立陶宛公司但是其99股份由乌克兰国民持有而且在管理层中乌克兰国民占23之多因此本案被申请人乌克兰政府认为虽然从表面上看来tokios是一个立陶宛公司但透过公司面纱不论从所有权管理权还是其控制中心坐落地来看它真正的国籍应是乌克兰而非立陶宛
第九章 国际投资法(上)
第一节 概述
• 一、概念 • 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的关系 • 何为私人直接投资:无统一认识,对于股权交易,一般认 为达到一个公司10%以上股份或能够对公司有控制权即可 视为直接投资 • 二、法律体系 • (一)国内立法 • 东道国:主要是鼓励措施。市场准入问题 • 母国:同样也是鼓励措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二)国际层面 • 双边条约 • 多边公约:TCSTD、MI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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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投资概述一、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国际投资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
*直接投资是指伴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投资者在海外直接经营企业,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有较大的控制权。
*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不参加企业经营管理,也不享有企业的控制权或支配权,而仅持有的能提供收入的股票或证券进行的投资。
二、国际投资的历史发展国际直接投资大幅度增长;发达国家间投资的双向“对流”仍是国际投资的主流,但流入发展中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持续上升;一些发展中国家逐步发展对外直接投资;亚洲地区与拉丁美洲已成为国际投资趋向的热点。
三、投资环境*投资环境是指能有效地影响国际资本的运行和效益的一切外部条件和因素。
(一)物质环境:自然资源,自然环境,基础设施(二)社会环境:政治环境,法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条件,意识环境四、国际投资的性质与作用国际投资兼有积极性和消极性:一方面资本具有固有的消极性,它唯利是图,不会顾及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一方面国际投资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又具有积极作用,资本输入国通过利用外资可以解决国内资金困难,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知识,提高国内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改造老企业,建设技术先进型和出口型企业,加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增加就业、扩大出口,改善国际收支,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第二节国际投资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一、国际投资法的概念*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
二、国际投资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二)国际条约(三)其他渊源1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2国际惯例三、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国际投资法是由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综合形成的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投资法的体系是由其客观基础——国际投资关系的统一性决定的。
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主体不仅有位于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而且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从而构成了多层次、立体交叉的统一国际投资关系。
第三节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对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二、平等互利原则平等是指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互利是指相互关系中要兼顾双方的利益,不能以损害对方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要求。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的作用一、保护国际投资(1)保证给予外国投资以公正待遇(2)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3)企业自主权的保障(4)为解决投资争端提供便利二、鼓励国际投资三、管理国际投资第二章国际投资法主体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是国际投资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是国际投资法的主体之一。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自然人的法律能力二、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各国主要是以属人法作为确认自然人一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准据法。
三、外国自然人身份的确定外国人是指根据东道国的国籍法,没有取得东道国国籍的人。
解决国籍冲突的方法:平等原则,有效国籍原则。
第二节法人法人是按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
一、作为国际投资法主体的法人的法律能力法人的一般权利能力国际上认为应依法人的属人法来确定。
二、法人国籍的确定依成立地和住所地确定公司国籍在投资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意义:(1)确定该公司可否享受东道国提供的待遇和保护;(2)确定由何国对该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3)凡属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问题,应依公司的属人法解决。
三、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及对其能力的限制(一)对外国法人的承认外国法人必须经过内国的承认才能在内国以独立的法律人格进行活动。
承认外国法人,只具有确认或宣示的性质,而没有创设的性质。
1、一般认可制2特别许可制(二)对外国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限制第三节跨国公司一、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跨国公司是指一个企业,组成这个企业的实体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有联系关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特征:1跨国性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二、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没有特殊地位,它们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的地位相同。
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或多数股份或受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子公司一般是东道国的法人,东道国对其具有属地管辖权,又具有属人管辖权。
分公司是总公司设立的办事机构、营业机构。
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四、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跨国公司是国内法人因而应必须服从国家的管辖。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
第四节国家与国际组织一、国家国际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法关系又包括国际法关系,而国家是这两种关系的重要参加者。
国家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权利和能力,是由主权派生的。
国家参与国际投资活动时,其地位具有特殊性。
一方面,国家若作为合同当事人,应与另一方私人当事人处于平等的位置;另一方面,国家作为主权者,有管理领域内外国投资的权利,国家及其财产享有豁免权。
国家管理境内外国投资的权利主要包括:决定投资的优先顺序、投资审查权、管理生产和销售活动的权利、国有化或征用权、外汇管理权、征税权。
国家豁免指一个国家不受另一个国家管辖。
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及效力。
第三章各类国家外资立法概述第一节外国投资法的概念和体系一、外资法的概念及意义外资法是指资本输入国制定的关于调整外国私人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国投资法是反映外资政策、改善投资环境、调整及管理外国投资关系、保护外国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其作用是:1、外国投资法是外资政策的具体体现2、外国投资法是调整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法律手段,是保护外国投资者极其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3、外国投资法是管理外国投资和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重要手段4、外资法是投资及优化投资环境的重要条件二、外资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国要利用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就必须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对外资采取鼓励与保护措施,以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利益与安全。
同时,为了消除外资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发挥积极作用,维护东道国的经济主权与利益,必须对外资进行必要的管理与引导。
三、外资法的体系1、国家制定有一部统一的外国投资法典,用以专门调整外资关系,并辅之以其他相关的法律。
2、没有统一的外资法典,而是制定若干关于外资的专门法律,构成有关外国投资的基本法群,辅之适用其他相关的法律。
3、既没有专门的基本法或单行立法,而是以一般的国内法律、法规来调整外资关系,内外国投资者均适用相同的国内法律。
第二节发达国家的外资立法一、始终自由开放美国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与政策具有如下特点:1、对外资的进入没有实行一般的投资审查制;2、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美国享受国民待遇;3、基于国家安全及经济利益的需要,对某些关键部门中的外国投资给予一定的限制。
二、从开放到实行某些限制(一)加拿大加拿大1985《外国投资法》的特点是:1、对外国投资根据情况,分别采取申报与审查两种程序;对非加拿大人直接购买企业总资产超500万加元间接购买超5000万加元且外国人控制权超50%才审查。
2、维护本国利益,保护关键行业。
(二)澳大利亚1外国投资许可的取得。
投资下列部门需审查批准a外资对现存企业的取得b民用航空事业与新闻事业的投资c外国政府或其机关的直接投资d城市不动产的取得e向新兴矿业或新建企业的外国投资超过1000万澳元的投资2、对外国投资的限制3、对外国投资的优惠待遇,三、从保守到逐步开放日本的特点:1、外资政策从“原则禁止,例外自由”到“原则自由,例外禁止”的根本转变2、外资法放宽了审批制度。
3、对外资有一定的限制。
4、采取一些鼓励措施税收优惠、补贴及财政优惠。
第三节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共同特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有审批的规定;与发达国家相比,对外国投资鼓励较多,限制也较多。
一、非洲国家对外国采取宽松的政策二、亚洲中东及北非国家三、东盟国家(一)东盟国家外资立法总的特点1优厚的鼓励与适当的限制相结合2积极利用合营企业形式和发展出口加工区(二)新加坡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1对外国投资实行统一归口的高效管理体制,简化手续,节约时间、费用。
2对内外资一视同仁3采取合理措施引导外资流向,使其与国内经济发展目标一致4对某些外国投资采取特别的优惠措施5法制健全、执法严明,投资者能获得切实的法律保障。
(三)马来西亚外资的政策与立法1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外资的法律与法规2引进外资的重点是引导外资纳入较冷的行业,又鼓励一些优先发展项目及新的企业。
3外国投资的申请与批准4对外国投资的限制5对外国投资的奖励政策及优惠措施四、拉丁美洲国家五、关于发展中国家外资立法的发展趋势首先,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管理外资的水平也有一定的提高;其次,在限制外资的政策影响下,发展中国家难以吸引到外资发展本国的经济,必须采取多鼓励、少限制的方法。
第四节俄罗斯及中东欧国家外资政策与立法1放宽了外资进入的限制2加强了对外国投资的保护3给予外国投资以特殊的鼓励第五节中国的外资政策与外资立法一、中国外资法的体系1、宪法性规范。
2、国家专项单行立法。
3、地方性法规二、中国外资政策与立法的特点1、坚持平等互利,确保中外双方权益。
2、鼓励与限制相结合,重在鼓励与保护。
3、适应国情,参照合理的国际惯例。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形式第一节合资经营企业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实现特定的商业目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形式。
国际投资法上的合营企业是指国际合营企业,即由不同的国籍的投资者举办的合营企业。
它通常是由一个或多个外国投资者同东道国的政府、法人或自然人按法定或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特定业务,共同分享利润,共同承担亏损。
(二)合营企业的特征1由内外合营者共同举办。
2由合营双方共同投资。
3由合营双方共同经营管理4由合营双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二、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一)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合营企业依其法律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股份式合营企业和契约式合营企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大体上可分公司和合伙两大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