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1、矿、科、队三级值班干部必须坚守工作岗位,24小时吃住在矿,有事必须向矿调度室请假,否则,每次罚款20元。
坚持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协调处理好矿井安全生产,对当天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值班干部严禁班中喝酒,违者每次罚款300元,若因此而影响工作或造成恶劣影响,一律给予行政处分。
3、区队值班干部要提前2小时到调度室汇报当班作业计划,在安排工作的同时,要认真布置相关安全技术措施。
4、矿级领导要按照调度室排定的顺序班次跟班,要深入采掘一线,现场指导区队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跟班必须在现场向矿调度汇报。
5、区队跟班干部要提前30分钟到调度室签到,准时参加班前会,了解上一班安全生产情况,学习有
关安全技术措施,凡迟到者,每次罚款20元。
6、跟班干部要与工人同上同下,抓好现场安全管理,严禁空岗、脱岗、提前离岗,否则一经查出每次罚款100元,若因此而造成事故,将严格按公司、矿有关规定追查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7、矿级领导若有事不能值班需向矿长请假,由矿长负责协调替补人员。
8、严格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按到岗顺序签到,不能空格,本人亲自签字,不得代替,做到交清接明。
交接班记录中必须填写当天存在问题,不得空项。
否则,对当天值班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9、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全面了解井下情况,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
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晋煤办基发[ ]1054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切实加强煤矿建设期间的安全工作,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建设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规定情况的通报》(煤安监行管〔〕35号)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厅以晋煤安发〔〕1134号文印发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制定了《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现印发你们。
请你们认真组织学习,积极贯彻落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执行到位。
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2、煤安监行管〔〕35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附件1: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同时要对建设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建设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建设煤矿实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煤矿,是指新建或进行改建、扩建、重组整合、技术改造等,而且已按规定程序办理正式开工手续的建设矿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3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为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工作效率的一项制度。
具体的制度包括以下几点:1. 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和部分管理人员必须定期轮班下井,亲自参与矿井的生产和管理工作,以增强管理层对现场情况的了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2. 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下井工作必须遵守煤矿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消防、通风、防尘、爆破等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绝不偷工减料。
3. 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下井工作应带头遵守工作纪律,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行为习惯,不参与无关工作或个人私事,做到勤勉、实干、团结。
4. 下井期间,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要积极参与巡查和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隐患及时报告、整改,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运行。
5. 下井期间,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要与基层员工沟通交流,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困扰。
通过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煤矿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对现场工作的了解和把握,增强他们对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员工和领导的密切合作,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和高效运行。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2)1.背景概述随着煤矿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和危险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出现成为了煤矿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
煤矿领导作为矿井的管理者,他们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所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安全措施,通过领导带班下井,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井中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矿井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
2.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目的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实施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煤矿的安全管理,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
具体目的如下:(1)提高煤矿领导的安全意识:通过亲身经历矿井工作环境,煤矿领导可以更加深刻地了解矿井的安全隐患和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2)发现和解决矿井中的问题:煤矿领导下井可以直接接触到矿井中的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安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来保护矿工的安全。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范文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范文一、引言随着我国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矿井的生产日益增加,矿井安全问题也愈发突出。
为了确保矿井生产过程的安全,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矿井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矿井安全水平,势在必行。
二、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工作制度的目的是规范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员工和设备的安全,并严格执行国家矿井安全标准和相关法规。
适用于所有矿井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检查工作。
三、主要内容1. 领导带班下井(1) 领导带班下井必须具备合格的矿井安全知识和经验,拥有所需的资格证书,并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
(2) 领导带班下井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并将计划报告给上级领导。
(3) 下井前,领导带班人员必须仔细检查个人安全装备,确保装备齐全、有效,并进行安全演练,熟悉应急处置程序。
(4) 下井时要按照规定的工作岗位和时间进行工作,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或加班加点。
(5) 下井期间,领导带班人员要时刻关注井下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情况,并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6) 下井工作结束后,领导带班人员要及时上报工作结果,包括工作完成情况、安全问题和改进建议。
2. 安全检查工作(1) 安全检查是矿井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日常巡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等。
领导带班人员要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和执行检查工作。
(2) 领导带班人员下井前要核实各项检查工作的计划、任务和目标,确保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3) 在矿井地面设立检查岗,在岗检查人员要熟悉矿井相关的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4) 安全检查时,领导带班人员要仔细查看各项设备的工作状态和运行情况,监督员工的作业方式和操作规范,并记录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5) 安全检查结束后,领导带班人员要及时整理和分析检查结果,制定整改方案,并追踪整改进展情况,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与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有关的规章制度,维护安全生产秩序,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煤矿安全审查规程》编制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检查,是指煤矿安全管理、生产工艺、煤矿井下作业条件及劳动者安全防护情况的检查。
第三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实现安全监督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四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应符合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具有空间的规律性和时间上的周期性,凡有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根据安全生产法令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指安全监察员、安全施工员、班顶工程师等安全技术人员、生产技术人员及煤矿其他负责人不定期到煤矿井下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每季度必须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未经过下井安全检查却发布开采作业令的,对其责任追究到位,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置。
第七条参加带班下井的检查应当按照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准则,按照安全管理、生产工艺、安全防护等领域开展以安全检查为主的活动;在开展下井安全检查的过程中,应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安全检查应按照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要求,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系数和安全管理体制;2、作业条件下的安全技术设施,包括空气清洁度、防火措施和防突气压设施;3、作业程序下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劳动者安全技术防护、高空作业安全技术防护等;4、生产施工现场的安排,包括现场环境安全检查、工作面安全检查和人员管理等;5、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包括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健康检查等;6、煤矿安全审查规程所列要求的其他安全审查事项。
第九条下井安全检查应当以检查性质的文件作为唯一的参照依据,除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之外,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就下井安全检查内容,负责详细地安排检查事项、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确定检查对象,指定检查者、记录者和责任人。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煤矿领导下井带班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平安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及国家安监总局—152号文件《关于仔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确搞好煤矿平安生产工作的实施看法》精神,确保公司领导深化了解平安生产状况,准时发觉和消退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经公司讨论打算实行矿井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现制定下井带班管理规定如下:一、公司领导入井次数按上级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上级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要严格根据公司“六定管理”支配的下井带班次数。
二、井下单位正职每月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行政副职下井不少于18次,下井带班不少于14次;政工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必需保证每班都有领导干部下井带班。
三、安监部、调度室、技术部正职下井不少于12次,下井带班不少于5次;副职、技术员下井不少于14次,下井带班不少于8次。
四、矿井带班由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主要管理人员组成,井下单位带班由各单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组成,带班人员由本单位自行支配,必需保证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单位领导现场跟班带班作业。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要与工人同上同下,确保工作时间和工作质量,把保证平安生产作为第一责任,切实把握当班井下的平安生产状况,实行走动式管理方式,到石门揭煤、巷道贯穿、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工作面初采和结束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别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落实平安技术措施,准时发觉解决存在的隐患问题。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不间断巡察检查,做到事故隐患早发觉、早处理。
准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和突击生产。
五、下井跟班、带班实行汇报制度。
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一律用井下电话亲自向调度室进行汇报。
下井带班、跟班汇报每班不少于2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实行措施、处理看法等。
矿井领导带班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矿井领导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矿井所有领导人员,包括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生产副矿长、各科室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等。
第三条矿井领导带班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矿井安全生产为中心,强化责任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第四条矿井领导带班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领导带头,全员参与;(二)深入现场,掌握实情;(三)严明纪律,确保安全;(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带班制度第五条矿井领导带班实行分班制,原则上每班至少有一位领导带班。
第六条矿井领导带班应当提前一天向矿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带班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条矿井领导带班应当参加班前会,了解当班生产任务、安全措施、人员安排等情况,对带班期间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矿井领导带班应当深入现场,对作业现场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矿井领导带班应当参加班后会,总结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要求。
第十条矿井领导带班期间,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一)不得擅离职守;(二)不得饮酒;(三)不得使用手机、电脑等通讯工具;(四)不得参加与安全生产无关的活动;(五)不得接受与安全生产无关的宴请、馈赠等。
第三章带班内容第十一条矿井领导带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一)矿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三)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五)安全投入保障情况;(六)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八)劳动保护用品发放和使用情况;(九)员工劳动保护情况;(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为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主动深入井下作业现场及时了解矿井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煤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煤矿化工〔2011〕1173号)文件要求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员范围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二、入井带班相关规定1、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每天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下井带班。
2、下井带班数量规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小于5次,其他领导带班下井次数,由矿根据人员结构情况具体确定,但不得少于7次。
矿带班下井领导十六点班、零点班带班下井次数不得少于总带班次数的三分之一;矿副总工程师及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按照《煤矿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计划》执行(调度室在每月月底排出下月带班计划并加盖煤矿公章后,由行办及时发送给相关人员)。
3、下井带班形式:采用“三八制”带班形式,分三个班,每班带班时间8小时,零点班0:00—8:00,八点班8:00—16:00,十六点班16:00—24:00。
三、带班人员职责权限及工作任务1、带班下井领导必须与工人同上同下,是本班井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领导带班下井应当随身携带“人员定位卡”。
3、带班下井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工程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带班下井领导除对井下安全隐患最多和最危险的工作地点重点关注外,可根据领导分管工作不同适当兼顾巡查井下其他重要地点;1~2个月内带班人员应当把井下所有工作地点、巷道、机电设备处、硐室等至少巡查一遍。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范本(2篇)
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规定范本一、遵循安全第一原则1. 严格遵守矿山安全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确保井下作业安全;2. 确保所有下井人员身着符合矿山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包括防护鞋、安全帽、防护服等;3. 定期检查井下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畅,防止有害气体积聚;4. 确保井下设备和工具的正常使用和维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5.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下井,杜绝火源,保证井下安全。
二、保障作业人员安全1. 做好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每位作业人员了解工作风险和安全措施;2. 严禁未经相应培训和资质认证的人员下井作业,杜绝人为因素引发的安全事故;3. 进行定期体检和健康监测,确保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下井要求;4.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灵活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三、加强通讯和监控设备管理1. 井口设立专人负责监控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通讯设备良好运行;2. 每次下井前,核对通讯设备是否正常,确保与地面保持良好联系;3. 保证监控设备清晰、有效,及时发现并处理井下异常情况。
四、加强班组管理1. 确保每个班组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明确各个岗位的任务和安全要求;2. 加强对班组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3. 组织班组定期开展安全演练和技能培训,提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4. 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和急救设备,确保班组内部可以迅速处理突发事件。
五、严禁违规行为1. 严禁酒驾、私自带酒下井,保证作业人员的饮食卫生;2. 严禁在作业过程中产生尘埃、噪音和毒物,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3. 严禁私自调整井下设备和工具,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保障;4. 严禁随意闯入作业区域,遵守规定流程和作业程序,确保井下秩序井然。
六、加强领导和监督1. 领导干部应亲自带班下井,并发挥表率作用,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定;2. 加强对井下作业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纠正;3. 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全体员工面前进行警示教育;4. 定期组织安全信息交流会议,总结经验和教训,加强井下安全管理。
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33号令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一、概述煤矿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一个具有很高危险性的行业。
为了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应当得到高度重视和规范实施。
二、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1. 领导带班下井的条件•领导必须具备从业资格证书;•领导必须通过煤矿生产安全培训,并获得证书;•领导必须熟悉矿井的具体情况,并且具备应急处理能力;•领导必须遵守煤矿安全操作规定。
2. 领导带班下井的权限•领导带班下井可以检查生产作业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领导带班下井可以指导矿工进行作业,并确保操作规范;•领导带班下井可以协调部门间的工作,促进生产协作。
三、煤矿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 安全监督检查的对象•所有煤矿生产作业都应纳入安全监督检查范围;•安全监督检查应包括设备、工作环境、作业人员等方面。
2. 安全监督检查的程序•定期组织安全监督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并明确检查内容;•检查过程中要认真记录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形成检查报告,报告安全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3. 安全监督检查的要求•安全监督检查要求从制度管理到具体操作细节全面考虑;•安全监督检查要求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及时反馈和整改,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四、结语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领导带班下井能够深入了解生产现场,及时处理问题,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安全监督检查能够全面了解生产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整改。
只有严格执行规定,才能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实现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XX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引言:煤矿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风险程度高,安全隐患多,特别是煤矿的井下部分更是一个危机四伏的地方。
因此,煤矿井下安全问题对企业、对国家和地方的政府也很重要。
那么,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标准是保证煤矿井下安全的一个关键环节。
一、领导带班下井的目的领导带班下井,首要目的是亲自了解井下工作情况,加深对煤矿井下的工作环境的了解,理解井下工人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
同时,带班下井的领导还要亲自检查井下的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以避免在工作时因设备设施问题造成的安全事故。
二、领导下井的安全要求 1. 保证身体健康领导带班下井,首先要保证自己的身体健康,禁止有疾病的领导下井。
对于有疾病的领导,应该安排其他人代替。
2. 着装防护合格领导下井必须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滑手套、防护镜等。
3. 井下作业安全细节领导下井时,需要认真研究工作和作业环境,了解现场情况,规定安全传送条例,禁止抢压、迎面喷水、乱扔物品、独立作业和擅自改变工作环境等不安全行为。
三、领导下井的检查内容1. 设备设施检查领导下井时对井下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如平衡流品质、安全阀、压缩机、吸风机、电动工具等,避免过时或失效设备的使用。
2. 人员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下井时,需要对井下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井下人员着装符合安全标准、使用专业工具、用品齐全,且使用设备时遵照操作规程。
3. 危险品检查危险品是煤矿井下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
领导带班下井,需要仔细了解井下危险品存放情况,如瓦斯、散煤和各种井下化学品等。
四、领导下井后的注意事项 1. 做好应急准备领导下井时,不能保证一定安全,因此领导下井之前要做好应急准备,如准备好避难所、呼吸器、讲解工具等。
2. 持续监督井下工作环境领导带班下井,就要对井下工作环境监督得更加仔细,对于发现的安全问题,在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后,还应主动帮助解决。
3. 在上级领导支持下积极制定计划在领导下井、调查事故和检查工作安全的过程中,还应尽量与上级领导沟通,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号召全体员工关注煤矿安全事故预防工作,积极做好井下安全检查工作。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为加强公司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安监总局《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领导、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入井带班次数规定1、总经理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总工程师每月下井不少于4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每月下井不少于2次。
3、公司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工程部、设备管理部正、副部长,每月下井不少于6次。
党群部、人力资源部、综合办公室根据需要自行安排入井次数(特殊情况可以减少次数,但要有相关领导的签字手续)。
4、所属矿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6次,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少于12次,安监股正副股长下井安全检查不少于15次。
二、入井带班人员职责矿长入井带班的主要职责:监督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有“三违”现象、作业区域安全隐患排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作业规程落实情况。
1、每班带班矿长或其他矿领导下井检查,以工作区域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工作比较薄弱的班组做为重点,要做到全覆盖,不留死角认真履行带班矿长职责;带班矿长必须参加该班组班前会,对该班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强调,并督促落实重点监控作业区。
如无故不参加该班组班前会和没有监控该班组重点作业区,一次处罚200元,一次类推。
2、每班必须保证有一名矿领导带班。
矿领导入井带班,必须同当班工作人员同时入井,同时升井。
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4、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5、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6、入井带班时严格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台帐。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001]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1. 引言煤矿作为重要的能源供应来源,其生产过程涉及到大量的人员和设备,安全风险也相对较高。
为了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的安全性,煤矿领导往往需要带班下井,并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本文将就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2.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规定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是为了加深对矿井实际情况的了解,有效指导生产,确保安全。
下井的煤矿领导应符合以下规定:•必须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和技术能力;•必须参加过安全培训,熟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佩戴好个人防护装备,包括矿用安全帽、防尘口罩、防静电鞋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执行矿井作业规程;•必须严守纪律,不得违反矿井安全规定。
3. 煤矿领导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煤矿领导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是为了加强对矿井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
安全监督检查应遵循以下规定:•安全监督检查的频率应根据矿井情况和工作安排来确定,总体目标是覆盖全矿的所有作业区域;•安全监督检查应由煤矿领导组织进行,可以邀请相关安全专家参与;•安全监督检查应对矿井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重点关注设备运行情况、作业人员的安全行为及其个人防护措施的使用情况;•安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记录,并按照煤矿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安全监督检查应及时向矿井管理部门汇报检查情况和问题整改情况;•安全监督检查结果应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4. 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性和效果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亲自下井,领导了解生产现场实际情况,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整体的安全生产水平;•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有效监督和管理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防止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人身安全;•通过安全监督检查,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推动煤矿生产全员参与,全员负责的安全文化建设。
5. 结论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
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制度一、矿领导、科室带班制度1、坚持每班有一名矿领导入井带班,同时执行安全监察专员权利与义务,与当班职工同上同下。
2、带班作业期间,要对现场进行细致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处理,一旦井下发生安全事故,带班下井矿领导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3、带班矿领导在现场发现问题或隐患,本班不能处理或落实的,应通知调度室安排处理,升井后及时填写信息,调度室做好记录。
4、带班矿领导井下交接班期间要按规定填写信息表。
5、带班矿领导下井前,应在检身房登记,调度室每月要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6、带班矿领导必须深入矿井重大风险区域进行带班作业,凡是违反带班作业管理制度的,按公司及矿相关规定追究、处理。
二、区队带班制度为了转变干部作风,加强现场管理,狠抓“三违”、“三松”现象,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真正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规定如下。
1、必须执行井下交接班制度,未交接一次处罚300元。
2、跟班人员必须按时到达作业地点,现场交接班。
对不能严格在现场交接班及重大隐患未进行整改的,按矿有关规定处理。
3、接班后(班中、交班后)及时汇报生产影响时间和不安全因素以及本班现场作业人数。
4、各区队遇到有影响安全、生产的情况或特殊情况要随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5、凡影响安全生产半小时以上的事故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不得隐瞒。
否则,按矿调度室有关规定组织追查,要查清事故原因,落实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在次日早调度会上进行通报,并按间断生产进行经济处罚。
6、对影响安全生产的事故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按事故类别由相关科室组织落实、追查、通报。
三、管理人员下井次数要求各级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查找隐患,狠反“三违”,堵塞安全漏洞,帮助区队解决生产中的难题,因此对各级管理人员入井要严格按照调度室相关入井次数进行考核,与绩效工资挂钩。
总局令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5年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一○年九月七日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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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3号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0年8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
二○一○年九月七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2010年9月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1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分别简称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以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重组等建设矿井及其施工单位。
本规定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煤矿建设单位和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煤矿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煤矿集团公司应当加强对所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
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煤矿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八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煤矿的隶属关系报送所在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同时抄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煤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十二条煤矿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煤矿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并通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煤矿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煤矿从业人员反映、调阅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包括井下交接班制度和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煤矿领导特别是煤矿主要负责人带班下井情况;
(三)是否制订煤矿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以及工作计划执行、公示、考核和奖惩等情况;
(四)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在井下履行职责情况,特别是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的处置情况;
(五)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档案等情况;
(六)群众举报有关问题的查处情况。
第十七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二)未建立煤矿领导井下交接班制度的;
(三)未建立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的;
(四)煤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情况未按照规定公示的;
(五)未按规定填写煤矿领导下井交接班记录簿、带班下井记录或者保存带班下井相关记录档案的。
第十九条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带班下井档案虚假的,责令改正,并对该煤矿处15万元的罚款,
对违反规定的煤矿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
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各自的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中央企业所属煤矿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由省(市、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监察。
第二十五条露天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0年10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