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议申请书(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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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重庆XX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职务: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评审请求:请求第XX号“图形”商标在第35类指定的服务上予以通过申请,可以注册申请,并予以初审公告。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对驳回申请,不预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前以申请注册,申请号为(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35类“1、广告;2、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3、商

业中介服务;4、人事管理咨询;5、替他人推销;6、市场营销;7、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8、电视广告;9、商业信息代理;10、户外广告”(截止)。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9日收到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对此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贵会提出复审申请,请予以裁决。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本不近似,申请商标理应给予核准注册下面是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直观对比:

图样图样

申请商标引证商标 1

第一,就商标构成及整体外观来看,1、申请商标:为倾斜图形,中间两横上、下长短相同;2、引证商标:为倾斜饱满图形,中间两横上、下长短不一致,上短下长;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第二,就商标名称上,1、申请商标名称:;2、引证商标名称:.因为商标名称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产生误认,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就含义及服务对象上讲,1、申请商标:以XXX服务对象;2、引证商标:以XXX服务对象;,二者经营上针对客户群体不一样,所以不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所述,第xxx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属于近似商标,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依法应给予核准注册。

二、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申请保护服务类型不同,不属于类似商标,依法给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申请的注册商标主要用于XXXX。

引证商标申请类型汽车零配件批发和零售,主要针对对象为汽车行业需求人员。

在经营理念、销售渠道、使用方式、服务对象上二者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消费习惯上一般不会认为以上服务之间存在关联,不构成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故应给予核准注册。

三、关于申请商标的具体使用情况等的证明材料

项目合同协议、公司商标设计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恳请贵会,在第35类指定的服务上予以通过申请,可以注册申请,并予以初审公告。

附件:

1、合同协议书

2、公司商标设计

申请人章戳(签字)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2018年11月05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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