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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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偿二代非寿险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解读(第1、2、4、7、8号 70P)

2022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偿二代非寿险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解读(第1、2、4、7、8号 70P)

保险公司偿二代非寿险量化风险最低资本解读(第1、2、4、7、8号)财务部除上述规则外,还有两项规则:《16号:偿付能力报告》、 《17号:保险集团》,这两项规则涵盖了偿二代三个支柱的内容。

1号:实际资本2号:最低资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9号:压力测试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12号:流动性风险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量化风险•保险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监管工具•量化资本要求•实际资本评估•资本分级•压力测试•监管措施监管评价•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难以量化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风险监管工具•风险综合评级(IRR)•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SARMRA)•流动性风险•检查与分析•监管措施监管评价•风险综合评级•控制风险得分难以监管的风险监管工具•公司信息披露•监管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市场评价•……•……Ø第一部分:第1号-实际资本Ø第二部分:第2号-最低资本Ø第三部分: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Ø第四部分:第7号-市场风险Ø第五部分:第8号-信用风险第1号:实际资本Ø第一章总则Ø第二章认可资产Ø第三章认可负债Ø第四章资本分级Ø第五章附则保险业务非寿险业务:财产保险以及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寿险业务:以人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但不包括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账面价值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资产账面余额扣除资产减值、摊销或折旧后的金额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量的负债的账面余额Ø实际资本,是指保险公司在持续经营或破产清算状态下可以吸收损失的财务资源。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原则,根据偿付能力监管的目的对个别资产、负债的评估标准进行调整;•适时、恰当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在保险公司的商业模式和市场环境中的价值及其变化;•以母公司财务报表而不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资产与负债的评估原则应当一致;•相同的保险业务,适用相同的评估原则;Ø根据资本吸收损失的性质和能力,对实际资本实行分级监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11号《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5月20日经银保监会2021年第5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1年10月15日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夯实偿付能力计量基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除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上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建立并完善准备金管理的内控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

保险公司评估各项准备金,应按照银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和方法,保持客观、谨慎,并充足、合理地提取和结转各项准备金。

第五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进行监管。

第二章准备金的种类及评估方法第六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七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及保费不足准备金。

第八条未赚保费准备金是指以未满期部分保费收入为基础所计提的准备金,并应减除与获取保费收入相关联的保单获取成本的未到期部分。

偿二代与全面风险管理

偿二代与全面风险管理
“共同框架”突出了保险集团监管的宏观审慎特性。 (1)在对跨国保险集团的系统风险进行反思后,建立了贯穿事前、 中、后全过程的危机管理机制;(2)针对重要保险机构设立了专项 措施;(3)建立了统一的国际保险监管数据平台,夯实宏观审慎监 管的技术基础。
以资本为核心的金融监管发展——国际动向
资产端风险资本计量特征
偿二代与全面风险管理
诚信 专业 价值
目录
一、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
二、偿二代下全面风险管理更加强调以资本 管理为核心 三、国际会计准则对全面风险管理的影响
一、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架构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全面风险管理是指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到全体员工全员参与,在战略制定和日常运营中,识别潜在风险,预测风险 的影响程度,并在公司风险偏好范围内有效管理公司各环节风险的持续过程。”1
公司内部或集团稽核机构
运 营
信 息

人 力

管技务 资

理术部 源

部部

后台服务
项目评审部门
• 另类投资评审 • 项目法务 • 投后监督 •…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以《全面风险管理指引》、《风险偏好管理规定》为顶层机制,区分市场、信用、流动性、声誉、战略、操作风险等子 类风险构建风险管理制度模块,以各部门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为实施细则的多层级风险管理制度架构,从自上而 下、自下而上两方面提升风险管理实践的覆盖面、精细程度、传导性和可操作性。
总体政策
《全面风险管理制度》 《风险偏好管理制度》及《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明确了风险偏好和容忍度
制度模块
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声誉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3.09.10•【文号】金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号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促进保险公司回归本源和稳健运行,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差异化资本监管(一)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100亿元以上、2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二)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500亿元以上、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上述最低资本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第十五条中,考虑风险分散效应和特定类别保险合同损失吸收效应后的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

二、优化资本计量标准,引导保险公司回归保障本源(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四)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十条至第二十条计量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财产险公司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寿险业务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小于等于-5%的,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二十三条至第三十一条计量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总和按照95%计算,即特征系数为-0.0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3.24【实施日期】2003.03.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1号)现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确保实际偿付能力额度随时不低于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

第二章偿付能力额度第四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具备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的一项:(一)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二)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3%。

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未决赔款准备金提转差、分保赔款支出之和减去摊回分保赔款和追偿款收入。

经营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保险公司,采用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

长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超过1年的人身保险业务;短期人身险业务是指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内的人身保险业务。

(一)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上款所指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法定最低责任准备金。

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偿二代

偿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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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管基础一保险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
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企业内部的管理行为。 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是外部偿付能力监管的前提、基础和落脚点。特定阶段 外部偿付能力监管必须与当时的行业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两者既相 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能够激励保险公司 不断提升其内部偿付能力管理水平。
在深入研究欧美模式基础上,保监会确立了“既不简单模仿美国,也不照搬 欧盟,而是要建设一套符合我国保险业实际的制度体系”的建设思路,确定了未 来中国偿二代与美国RBC、欧Ⅱ三足鼎立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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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新兴市场特征,与成熟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相比,偿二代 更加注重保险公司的资本成本,提高资本使用收益; 更加注重定性监管,充分发挥定性监管对定量监管的协同作用; 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市场适应性和动态性,以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 更加注重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及时识别和化解各类风险; 更加注重各项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执行效果。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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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史
偿二代的背景 2、保险风险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
3、偿一代的弊端
偿二代的框架
一、制度基础
1、定量资本要求
二、监管要素(三支柱) 2、定性监管要求
三、监管基础
3、市场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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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偿二代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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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之发展历程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萌芽阶段(1980一1995年)
保监会机关和派出机构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偿付能力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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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度特征——新兴市场
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 , 在市场规模、发 展速度、产品特征、风险管理能力、人才储备国际活跃度等方面与成熟保险市场 存在一定差异。从国际上看,美国风险资本制度(简称“美国RBC”)和欧盟偿付能力 Ⅱ(简称“欧Ⅱ”)是全球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的两种代表性模式,其他国家大都模 仿美国或欧盟的监管模式。美欧制度虽然比较先进,但都是基于发达保险市场的 资本监管标准,采用的监管理念、方法、模型和参数,更多地体现了成熟保险市 场特征,难以适用于新兴市场。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银保监发〔2021〕52号•【施行日期】2021.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52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研究,决定自编报2022年第1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起,保险业执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以下简称规则Ⅱ)。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部分监管规则的明细规定(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四条关于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存在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逆转时,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十三条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统一按成本模式计量金额作为其认可价值的规定,在新旧规则切换日的规定如下:对于以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保险公司以2022年1月1日作为初始计量日,将其账面价值作为初始成本,按成本模式计量其认可价值。

其中,投资性房地产的购置成本作为核心一级资本,评估增值作为附属一级资本。

投资性房地产存在减值迹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足额计提减值。

保险公司计提的减值和按照成本模式计提的折旧,应当在购置成本、评估增值间按比例分摊,相应减少核心一级资本或附属一级资本。

(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三十六条关于保单未来盈余进行资本工具分级所使用的资本报酬率如下:保单剩余期限30年(含)以上的,以及保单剩余期限10年(含)以上、3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3%;保单剩余期限5年(含)以上、10年以内的,资本报酬率为10%。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1.25•【文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正式实施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2015年2月,保监会发布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以下简称偿二代),保险业进入偿二代过渡期。

根据过渡期试运行情况,经国务院同意,保监会决定正式实施偿二代,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第17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偿二代17项监管规则的实施要求(一)关于定量资本要求。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偿二代监管规则1号-9号的要求评估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并开展压力测试。

1.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第二十二条所得税准备的确认和计量标准,明确如下:保险公司成立以来任意连续三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的,应当确认所得税准备;只有当充分的证据显示其应纳税所得额持续为正的趋势发生根本性、长期性的逆转,方可终止确认所得税准备。

所得税准备以财务报表寿险合同负债的剩余边际金额的10%作为其认可价值。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第十九条关于寿险合同负债计量所采用的折现率曲线的具体参数见附件1。

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第五章关于保险公司计量巨灾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情景损失因子表和最低资本计算模板见附件2。

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第十六条关于人身保险公司计量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所采用的基础情景和不利情景见附件3。

5.《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关于境内再保险分入人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基础因子由保监会每季度发布。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6 号: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6-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5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 本(非寿险业务)》所规定的关于车险的综合成本率变动 特征因子不适用再保险公司车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第十二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 险暴露 EX 为该类型业务的过去 12 个月自留保费。
其中,在计算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风险暴露时,不包
6-6
第二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准备金风险,是指由于已发生未 决案件在未来的赔付金额及时间的不确定,导致赔付金额 可能超过准备金计提金额,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 损失的风险。
第十七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要求 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保险风险最低 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 6 第二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 7 第三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8 第四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 10 第五节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 11 第三章 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 11 第四章 附则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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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风险较大
• 针对公司战略制定、战略执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流动性风险较大 声誉风险较大
• 按照12号文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 针对声誉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D类
• 整顿; • 责令停止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 接管及其他监管要求措施。
偿二代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市场约束机制:引导、促进和发挥市场相关利益人的力量,通过对外信 息披露等手段,借助市场的约束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
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外 部事件等原因导致利益相关方 对保险公司负面评价,从而造 成损失的风险。
操作 风险
声誉 风险
战略 风险
由于战略制定和实施的流程无
效或经由营于环战略境制的定变和化实,施导的 致公 司战略流与程市效或场经环营境环、境公的司变 能力 不匹配化的,风导致险公。司战略与市
场环境、公司能力不匹 配的风险。
➢ 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总部实施分类监管。保监局参与对保险公司总部的分 类监管(参与评价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提供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 相关风险信息和评价结果。
➢ 保监局负责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监管,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 根据量化风险和难以量化风险的综合评分,保监会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总部进
评分标准 占难以量化风险的比重 占总风险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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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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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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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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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7.50%
5% 12.50%
50% 50% 100%
附件:保险公司难以量化风险的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加权后评分标准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利差风险最低资本.. (5)第三章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最低资本 ...................................... .7第四章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汇总. .. (23)第五章附则............................................................................. .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信用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信用风险,是指由于交易对手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履行其合同义务,或者交易对手信用状况的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包括利差风险和交易对手违约风险。

第四条保险公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的,采用的评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境内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境内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境外信用评级原则上应当按照国际公认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确定;(二)同一资产项目或发行主体有一家以上符合要求的评级机构给予评级的,从低适用;(三)对被投资产品和主体原则上应当定期跟踪评级,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时应当采用最近一期符合要求的评级结果;(四)资产的信用评级是指项目评级和交易对手评级,有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项目评级,无项目评级的资产应采用交易对手评级。

保监会认为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能客观反映资产风险的,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保监会认可的评级结果,调整该资产的信用评级或指定其适用的信用风险因子。

第五条各项资产(负债)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信用其中:为信用风险的最低资本;信用EX为风险暴露,除特别规定外,信用风险的EX等于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当该项资产(负债)的认可价值为负值时,EX等于0;RF为风险因子,;RF0为基础因子;K为特征因子,,K∈[-0.25, 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第i个特征系数,n为特征系数的个数;对特征系数,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0。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各业务类型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5)第三章各业务类型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15)第四章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21)第五章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23)第六章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26)第七章附则 (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财产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一)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其他保险;(二)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三)船货特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四)责任险;(五)农业险,包括种植保险、养殖保险、林木保险;(六)信用保证险,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七)短期意外伤害险;(八)短期健康险;(九)短期寿险;(十)其他险,包括以上九类未涵盖的其他类非寿险业务。

第七条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其中:MC为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或准备金风险的最低资本;EX为风险暴露;RF为风险因子,;RF0为基础因子;K为特征因子,,K∈[0.25, 0.25],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为第i个特征系数,n为特征系数的个数;对特征系数,由偿付能力监管规则规定和赋值;无明确规定并赋值的,则=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金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金规〔2024〕4号各监管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强化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推动人身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现将《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监管局要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属地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并结合辖区实际,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风险监测,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

二、各人身保险公司要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要按照附表要求填报相关数据,首次报送(含2023年年末和2024年一季度末数据)应于2024年4月20日前完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3月18日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身保险公司机构监管和分类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质效,推动人身保险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非现场监管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人身保险公司,金融监管总局可依据本办法对当年新设立的人身保险公司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人身保险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行业数据和非现场监测、现场检查等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状况进行评估的监管过程,是对人身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对人身保险公司进行日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并每年对人身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状况进行一次监管评级。

第二章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第五条人身保险公司风险监测和监管评级要素包含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六个维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业监管指标》的通知(银发〔1998〕432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保险公司:为反映各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预测各保险公司发展趋势,及时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作出判断,我行制定了《保险监管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现将《指标》及其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监管指标按反映对象分为非寿险业务指标、寿险业务指标、资金运用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四类。

非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

寿险业务指标主要用于监测长期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

资金运用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状况。

财务状况指标主要用于监测各类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保险公司财务状况。

二、保险监管指标按性质分为约束性指标与关注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必须在规定的指标值以内,否则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将视其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影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纠正。

关注性指标是指保险公司的指标值以在设定的范围内为宜,如果超过设定的范围,并不一定表示保险公司有违规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但监管部门要对该公司进行跟踪调查,结合其他相关指标综合分析,必要时可要求该公司作出合理的解释。

三、这套《指标》适用于中资保险公司和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参照适用。

各级监管部门在指标使用过程中不能机械运用指标测算,还需要结合当地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区别使用。

四、指标和指标值的设置考虑了其操作性和对当前保险市场状况的适用性在执行中请注意总结经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为 保费及准备金与 巨灾的相关系数, =0.25。
第三章 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二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是指由于损 失发生率、退保率及费用率等假设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
6-11
不利偏离,导致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三十三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损失发
生率风险、退保率风险和费用风险。 第三十四条 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的
(二)计算各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类型的保费及准备金 风险最低资本;
(三)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 低资本;
(四)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五)计算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九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和准 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业务的保险风险 最低资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再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并经营再 保险业务的境内再保险公司和境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设立 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再保险业务分为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寿险再 保险业务,均包括合约再保险和临分再保险。
MC1 1 0.2 0 0.2 0
0 0.2 0.2 0.2 0
0.1 0.1
0
MC2 0.2 1 0.2 0.1 0.25 0.05 0
0
0
0
0.25
0
0
MC3
0
0.2
1
0
0 0.05 0
0
0
0
0
0
0.25
MC4 0.2 0.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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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第十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额累退
方式计算。超额累退方式是指将风险暴露按本规则的规定分
解为若干段,每一段风险暴露乘以对应的风险因子计算出该
段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各段最低资本相加得到该业务类型
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车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

RF0=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车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6 个月综合成本率 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

RF0=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农业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
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
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 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
非车险


非车险

非车险

非车险
,)
第三十条 信用保证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 子为:
4-18
RF0=


短健险

短健险

短健险
,)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短健险((过 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
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短健险 短健险
, ,
短健险

短健险

短健险

第十九条 短期寿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
为:
4-13
RF0=
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车险

车险

车险

车险

车险

第十二条 财产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4-6
RF0=
, , , ,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财产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
成本率 财产险设定特征系数 :
财产险


财产险

财产险

财产险
,)
合成本率 船货特险设定特征系数 :
船货特险


船货特险

船货特险

船货特险
,)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船货特险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
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船货特险 船货特险
, ,
船货特险

船货特险

船货特险

第十四条 责任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车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算 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赔款 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 车险(回溯偏差率参照《保 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回溯分析管理办法》(保监发〔2012〕
4-15
46 号)计算,下同)设定特征系数 :
车险


车险
4-4
第二章 各业务类型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八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
的频度及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保费可能不足以支付
未来的赔款及费用,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九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为
该业务类型的过去 12 个月自留保费,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 4 号: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4-1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各业务类型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 5 第三章 各业务类型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 15 第四章 保费及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 ................................... 21 第五章 巨灾风险最低资本 ................................................... 23 第六章 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 26 第七章 附则............................................................................ 27
RF0=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意外伤害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 季度末计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
4-19
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 非车险设定特
征系数 :
非车险


非车险

非车险

非车险
,)
第三十二条 短期健康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
因子为: ,
(二)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 程保险;
4-3
(三)船货特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 风险保险;
(四)责任险; (五)农业险,包括种植保险、养殖保险、林木保险; (六)信用保证险,包括信用保险、保证保险; (七)短期意外伤害险; (八)短期健康险; (九)短期寿险; (十)其他险,包括以上九类未涵盖的其他类非寿险业 务。 第七条 各业务类型的保费风险最低资本、准备金风险 最低资本采用综合因子法计算,计算公式为:
信用保证险

信用保证险


信用保证险

信用保证险

信用保证险
,)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信用保证险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
保分入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信用保证险 信用保证险
, ,
信用保证险

信用保证险

信用保证险

第十七条 短期意外伤害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

车险

车险
,)
第二十六条 财产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
为: ,

RF0=



EX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财产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末计
算的上两个会计年度末所有非车险业务整体的再保后未决
赔款准备金回溯偏差率的算术平均数 非车险设定特征系数 :
非车险


非车险

非车险

非车险
,)
第二十七条 船货特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 子为:

RF0=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短期健康险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根据最近一个季度
4-8
RF0=
, , , , ,)
EX 单位:人民币亿元
对责任险保费风险最低资本,根据过去 12 个月的综合
成本率 责任险设定特征系数 :
责任险


责任险

责任险

责任险
,)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责任险((过 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
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 本的计量,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 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 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非寿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经营的 财产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一年以内的短期意外险、 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风险,是指由于赔付水平、费 用水平等的实际经验与预期发生不利偏离,导致保险公司遭 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包括保费及准 备金风险、巨灾风险。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计量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时,应将非寿险业务划分为以下类型:
(一)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 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 辆其他保险;
4-5
车险


车险

车险

车险
,)
根据 6 个月综合成本率变动△ 车险(最近 6 个月综合成
本率 最近 6 个月之前的 6 个月综合成本率)设定特征系数 :
△ 车险


△ 车险

△ 车险

△ 车险
,)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车险((过 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
可能超过准备金金额,从而使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
险。
第二十三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
暴露为该业务类型的再保后未决赔款准备金,保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类型的准备金风险最低资本采用超
额累退方式计算。
第二十五条 车险的风险暴露分段及对应的基础因子为: ,

RF0=



根据过去12个月的非比例分保净分出比例 财产险((过 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出保费 过去12个月非比例分保分入
保费)/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设定特征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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