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应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题研究、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
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正定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综述城乡规划管理是指按照国家、省、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石家庄市城乡规划进行科学管理和合理规划的过程。
为了适应石家庄市未来的城市发展需求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制定了本技术规定,以指导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二、城市功能区划石家庄市将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和土地资源利用情况,划分为功能区。
功能区的划分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个方面的因素。
功能区的划定将根据市区的需求和发展方向,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
同时,根据不同的功能区类型,还会有相应的规划标准和规划要求。
三、城市人口规模与布局根据未来的城市发展预测和人口需求,制定石家庄市的人口规模与布局。
根据人口规模的情况,合理划定城市的人口密度,合理配置人口资源。
同时,还要根据人口布局的要求,将城市分为多个居住区,合理规划住宅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等配套设施。
四、城市道路网络规划城市道路网络规划是石家庄市城市交通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和交通流量预测,合理规划城市的道路网络。
道路网络的规划要综合考虑交通需求、交通流量、交通工具等因素,使得道路布局合理,交通畅通。
同时,还要规划步行系统、自行车道等非机动车交通网络,提倡低碳出行。
五、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是石家庄市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绿地系统的规划要考虑到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居民休闲需求等因素,合理规划城市的绿地面积和布局。
绿地系统要包括公园、广场、河流、湖泊等各类绿地空间,以及相应的绿化植被。
同时,还要规划绿道系统,提供良好的步行和骑行环境。
六、城市市容市貌规划城市市容市貌规划是指对城市的建筑风貌、外观形象进行规划和管理。
根据石家庄市的文化特色和历史遗迹,合理规划城市建筑的风格和外观。
要求城市建筑的风格与周边环境协调一致,保持城市的整体形象。
同时,还要规范城市道路的建筑、亮化、标识等方面,提升城市的形象和品位。
七、农村规划管理除了城市规划管理,对石家庄市农村地区也有相应的规划管理要求。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管理的指导和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技术要求和程序。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管理、统筹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与其他规划和专业技术的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规划实施的有效性。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交流,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增加参与度。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加强对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持,推动城乡一体化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工作应注重创新和实践,不断提高规划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城乡规划的内容、范围、目标、任务和措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遵循科学规划、综合治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注重生态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利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包括调研、方案设计、评估、公示等环节,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和数量规模,并制定相应的具体规划标准和指标。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考虑与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形成城乡一体化规划体系。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结合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规划数据和信息的管理和应用。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按照编制的规划内容和要求,进行各项工作。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确保规划的严密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管控和管理,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化使用。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的实施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对自然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保护。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经2014年3月2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9日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统筹城乡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先规划后建设,注重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突出地方特色,提升城市品位,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公共卫生、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的需要。
市区发展应将人口疏解、功能提升和环境改善相结合,增加公共绿地和公共空间,控制建筑容量和高层建筑,科学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都市区发展应促进城乡融合,推动市区与组团县(市)一体化发展,控制城镇空间形态,保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共建、共享;都市区以外县(市)发展应促进城乡协调,重点发展县城(市区)和重点镇,引导产业、人口、土地适当集中,提高城镇化质量和城镇、乡村建设水平。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的规定
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术语B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前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发展与农村建设相协调,推动石家庄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
本技术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城乡规划的基本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模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城市建设、农村建设的相关规程,以期形成科学、合理、可操作的城乡规划管理体系。
二、城市规划管理1.城市总体规划(1)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城市空间结构,明确城市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2)城市总体规划区划分为功能区,明确不同功能区域的用途和规模,合理配置城市资源。
(3)城市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生态建设,提高城市品质。
2.土地利用规划(1)土地利用规划要充分考虑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
(2)土地利用规划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位置。
(3)土地利用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3.建设项目规划(1)建设项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与城市空间结构相协调。
(2)建设项目规划要注重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资源利用效益。
(3)建设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推动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规划管理1.村庄总体规划(1)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农业发展和农民创收的需要,合理布局村落空间结构。
(2)村庄总体规划要注重保护农田和生态环境,合理安排农业生产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
(3)村庄总体规划要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1)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符合村庄总体规划的要求,与村庄空间结构相协调。
(2)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充分考虑村集体经济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布局。
(3)集体经济项目规划要注重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注重可持续发展。
四、城乡规划管理机构1.城乡规划管理部门(1)石家庄市设立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0731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鹿泉、藁城、栾城四个组团县(市),以及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特定地区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可以根据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规划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4条特定区域、旧城改造区范围界定(待定)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用地分类城乡用地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表执行;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1续表1第6条土地使用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2进行分类管理。
各类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兼容和混合使用。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用地兼容性和混合使用有明确规定的,按照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土地兼容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对于单一性质的用地可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用地正向兼容,被兼容的用地面积在总用地面积中的比例不超过20%:生活居住区:A1>A2>B12>B2>B30>B31>B32>B34;工业生产区:A1>A2>B30>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区:A1>A21>A22>A23>B2>B12>B3。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有关技术规定的制定、施行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管理范围和要求第三条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范围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农村规划以及其他特定规划。
在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要遵循以下要求:1. 开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科学性原则,注重可行性、可持续性和适应性;2. 遵循合理发展的原则,注重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3. 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城乡规划协调衔接;4. 加强规划管理的公信力和透明性,提高民众参与度。
第三章规划编制和审核第四条规划编制应当科学合理,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清晰的规划目标和任务;2. 全面的规划基础和调查研究;3. 合理的规划布局和空间组织;4. 具体的规划措施和对策。
第四章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八条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强化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的主体责任;2. 加强规划信息化平台的建设和管理;3. 健全规划实施考核和奖惩机制;4. 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第五章规划调整和修编第九条规划调整和修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科学决策,明确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2. 系统评估,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合理性;3. 合理安排时间,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及时性;4. 充分征求意见,确保调整和修编的参与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一、总则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护和利用好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的各类技术问题。
二、规划编制1. 规划编制的范围和目标规划编制范围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分层规划、详细规划等。
规划编制应确保符合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推动空间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善。
2. 规划编制的程序规划编制应按照程序严格执行,包括项目调研、方案制定、评估论证、公示提出、审批批复等环节。
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决策参考。
3. 规划编制的内容要求规划编制应明确城乡发展的定位和重点,包括产业布局、空间结构、交通网络、生态环境等因素的考虑,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
三、规划管理1. 规划实施监督规划实施过程应定期进行监督,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
监督内容包括规划执行情况、项目进展、效果评估等,监督结果及时反馈,形成规划调整和完善的依据。
2. 规划违建处理对于规划违建行为,应及时采取规划限制、处罚、拆除等措施,保障规划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规划违建的处置程序应公开透明,相关方面可提起申诉和诉讼。
四、城乡空间管控1. 土地利用控制土地利用应按照国家和市级规划的要求进行,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和空间布局,确保城乡发展的协调和有序。
对于违规占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2. 建筑风貌控制建筑风貌控制要遵循统一的建筑规范和城市形象要求,保持城市建筑风貌的整体性和连贯性,提升市容市貌水平。
建筑的高度、体量、颜色、材料等要符合规划要求。
五、规划信息化建设1. 规划信息化平台建设建立城乡规划信息化平台,整合各类规划数据和信息资源,提高规划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支持规划决策和实施。
2. 规划公示和参与规划信息化建设应推动规划公示和参与的透明化和广泛化,通过网络平台和移动终端等方式,方便市民了解规划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乡规划公示管理规定2010-5-20 17:27:01 浏览次数:54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程序,提高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加强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保障国家利益和公众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公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乡规划公示(以下简称规划公示),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行使规划制定、修改、实施等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城乡规划修改、城乡规划实施的公示。
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两阶段。
第五条规划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城市的电力、燃气、热力等能源系统,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等给排水系统,通信、电讯、广播电视等通讯系统,交通系统中的地铁等轨道交通系统,防灾系统中的防空、防洪等系统的规划信息,不宜向社会公示。
规划的图文资料中应当隐去不宜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规划公示坚持便民原则,公示内容要清晰,语言表达要准确。
第七条规划公示时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公示第八条制定和修改下列城乡规划应当批前公告和批后公布:(一)城市、镇总体规划;(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城乡规划。
第九条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城市、镇总体规划。
主要内容为文本和规划方案。
(二)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包括其文本和图则。
(三)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主要内容包括规划图纸和文本。
第十条城乡规划修改的批前公告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城乡规划制定的批前公告内容项目,并附修改的理由、修改的意见或公众意见、拟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前后的对比情况等。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整体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依法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划要求,明确编制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加强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经济发展需求、社会公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规划资料的保存、归档和利用。
第三章城乡规划审查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坚持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检查的原则,确保规划在合法、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对规划方案的技术、法律、伦理、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查意见,确保申请人充分了解审查结果。
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招投标管理,确保规划设计单位的专业能力和诚信。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实施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和支持。
第五章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规划管理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拟定规划设计条件应符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条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南北朝向的正面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5倍,其它方向间距系数按表一执行。
注: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2、侧面间距不应小于8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宜小于20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各自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9米。
第四条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最小间距双因子控制,且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日照分析技术规定》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时—16时。
2、平行布置时,最小正面间距按表二执行。
表二3、平行布置时,最小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得小于20米。
4、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按各自最小间距的1/2之和计算,但不得小于20米。
第五条不同高度的居住建筑最小间距按以下规定执行:1、正面间距:遮挡建筑物高度高于被遮挡建筑的,按遮挡建筑物执行;遮挡建筑物高度低于被遮挡建筑的,按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执行。
2、侧面和垂直布置间距按照各自最小间距标准的1/2之和计算。
垂直布置时不应小于20米,侧面间距不应小于13米,主居室侧面开窗时,不应小于20米。
第六条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部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可扣除相应高度,但不应超过两层。
第七条非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
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2、高层平行布置时,其正面最小间距按表三执行。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
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
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
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生活居住区范围:A1>A2>A3>B1>B22>B31>B32>B34;工业生产区范围:A1>A2>A3>B31>B32>B33>B34>B2>B1;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第七条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四线”用地还应符合“四线”管理规定中有关相容性规定。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10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发布自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根据《石家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制定和实施石家庄市、县级市、建制镇的城市规划以及在上述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用地选址和工程建设,必须遵守本细则。
石家庄市规划局主管市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具体行使下列规划管理权:负责主城区、石家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规划管理。
负责本条第一项所列区域以外的市区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20亩以上(含本数)建设用地选址的技术审查。
负责石家庄市规划区内水源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革命纪念地、历史文化名城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和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
负责市域内省级以上公路、铁路、南水北调工程、35KV以上高压输配电工程以及列入市以上审批计划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市域内与主城区联网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
负责审查县级市总体规划纲要并转报审批机关,审批县、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纲要。
法律授予的其他权力。
规划分局在石家庄市规划局的领导下,对辖区内建设工程实施规划监督管理权。
县(市)、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但本细则第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采取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取得城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等方面准确的基础资料。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规范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建设,保障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审批与监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其他县(市)、矿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一节总体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四条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制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前,应开展各类专题研究,作为总体规划的编制基础。
(二)城市、镇总体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写环境影响篇章。
(三)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在报请进行技术审查前、规划成果报送省政府审查及市人大审议之前,均应经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总体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应履行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专题研究、市规委会审议等程序。
第二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计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二)组织编制:石家庄市中心城区以及鹿泉、栾城、藁城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辖区政府组织编制;正定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管委会组织编制;五大产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基地管委会组织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并保障其顺利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严格控制石家庄市区规模,合理发展独立工业区和其他城镇,逐步形成石家庄市区、县级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市域城镇体系,促进生产力和人口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内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石家庄市规划区外的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增加城市水面、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革命纪念地、文物古迹、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
第七条石家庄市城市规划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三个阶段编制,行政区域内其他城市按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编制,其中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城市人民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先行编制规划纲要。
规划纲要经城市总体规划审批机关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后,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场地选择与规划1.1 场地选择1.1.1 城乡规划场地应选择土地性质为居住、商业、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用地,并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1.1.2 城乡规划场地应符合土地规模、位置、环境、交通、人口等因素,并有配套设施。
1.2 规划设计1.2.1 城乡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自然地理、生态环境、气候条件、人口等因素,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
1.2.2 城乡规划设计应注重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率和资源利用效率。
1.2.3 城乡规划设计应符合城乡发展战略,统筹考虑城市和农村的发展需求,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土地利用与开发2.1 土地利用2.1.1 城乡规划应合理安排城市建设用地和农村建设用地,防止用地过度开发和浪费。
2.1.2 城乡规划应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和建设用地,鼓励节约用地和集约利用。
2.1.3 城乡规划应兼顾农村发展和农田保护,合理安排农田利用和保护。
2.2 建设开发2.2.1 建设开发应遵循城乡规划,合理布局,有序进行,兼顾环境和生态保护。
2.2.2 建设开发应注重保护传统文化和历史遗迹,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系统。
2.2.3 建设开发应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
三、城乡交通与交通规划3.1 城乡交通规划3.1.1 城乡交通规划应整体考虑城市和乡村交通需求,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3.1.2 城乡交通规划应优化交通网络,提高交通通行能力和交通运输效率。
3.1.3 城乡交通规划应注重公共交通和非机动车交通的发展,提高交通运输的可持续性。
3.2 交通设施建设3.2.1 城乡交通设施建设应根据城乡交通规划,合理布局,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3.2.2 城乡交通设施建设应注重交通安全,提高道路和桥梁的防灾能力。
3.2.3 城乡交通设施建设应注重交通设备的现代化和智能化,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四、环境保护与规划4.1 环境保护4.1.1 城乡规划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推动绿色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2016年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年⽯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第⼀章总则2第⼆章⽤地规划管理第⼀节城乡建设⽤地分类与使⽤第⼆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节⼀般规定第⼆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节城市道路⼯程第⼆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程规划管理第⼀节⼀般规定第⼆节给⽔、排⽔⼯程第三节其它市政⼯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家庄市城市建设⽤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章总则第⼀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于⽯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
第3条各项建设⼯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上述规划⽆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
2第⼆章⽤地规划管理第⼀节城乡建设⽤地分类与使⽤第⼆章⽤地规划管理第⼀节城乡建设⽤地分类与使⽤第4条城乡建设⽤地分类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 50137-2011)》表3.2.2执⾏,并应符合附表1《⽯家庄市城市建设⽤地分类和代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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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三节建筑退地界第四节建筑退线第五节商业办公建筑第六节建筑高度与景观控制第七节附属绿地、配套停车规划管理规定4第四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第一节城市道路工程第二节城市公共交通第三节其他规定5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给水、排水工程第三节其它市政工程6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规划管理7第七章附则附录1:名词解释与计算规则附录2:附表附表1:石家庄市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附表2:石家庄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指标附录3:附件附件1:《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附件2 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附录4:术语及附表A 术语B 附表1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石家庄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都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正定新区、正定古城、西部山前区、滹沱河沿线地区等对城乡规划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可以按照相关研究或相关规划的成果执行。
其它县(市)应当单独制定有关技术规定;尚未制定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3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执行,上述规划无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执行。
2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二章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城乡建设用地分类与使用第5条城市建设用地应当根据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表5-1进行分类管理,并应严格保护A1类用地、优先保证A2类用地。
各类建设用地在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表5-1及以下规定进行混合与兼容使用:(一)土地混合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混合地类,在用地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混合使用符合控规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二)土地兼容使用:是指在规划管理中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单一性质用地,在其主导性质的基础上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兼容使用符合控规或表5-1规定的其它性质的用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三)混合或兼容使用土地的,应按照用地面积比例对用地进行划分,并在出具规划条件前明确具体用地性质和用地划分比例,按照相应的规范确定有关规划指标及配套设施要求。
确需按照竖向混合使用方式进行用地划分的,应结合具体地块的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经技术论证确定。
居住用地与商业用地混合使用时,不宜按照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用地划分。
(四)土地兼容和土地混合使用不得同时采用。
第6条利用现状多层居住片区内部零散用地进行建设的,应优先用于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小区内现状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设施不再使用的,其用地应当统筹用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或市政设施建设,不得进行住宅或商业开发。
第7条各类建设用地上的建设内容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等有关规范、规定执行,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进行确定。
涉及城市规划控制线的,还应符合省、市有关城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二节开发强度控制第8条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控制及计算规则按照《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特殊要求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石家庄市容积率指标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制定和补充各类建设用地的用地标准。
第9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密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5%,同时还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关于住宅建筑净密度控制要求;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一般不大于50%,用地局促或有特殊功能要求的经交评论证后确定;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建筑系数不低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60%;行政办公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40%;中高等教育设施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25%;医疗卫生用地建筑密度不大于35%;其他用地根据功能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三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第10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职能分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养老、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和市政公用等八类。
第11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标准按照《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本标准户均居住人口按3.0人计,人均建筑面积按35㎡计,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及户均人口按实际建设情况计算。
第12条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满足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规模的前提下,可根据城市规划,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公共服务设施。
各项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原则上要与居住区同期设计、同期施工、同期投入使用。
需分期实施的居住类项目,应优先实施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按住宅建筑面积比例各期分摊公建配套设施。
配套设施先期建设比例不得低于整体项目中配套设施建设比例。
第13条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在保证建筑规模不减少的前提下,总用地面积可酌情降低,但不应小于相应指标的70%。
各类设施混合按《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执行。
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四节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划定第14条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图的划定应当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综合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公建配套、土地权属权限、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等因素具体确定:(一)项目用地范围应以城中村改造计划、房屋征收计划、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企业搬迁改造计划为依据;(二)按照规划要求需实施整体改造的,按整体范围核定;(三)棚户区项目用地范围原则上为房管部门认定的D级危房,与其毗连的同一街区内现状多层且建筑年代满30年的建筑可一并改造;(四)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应严格限定在宅基地范围内,宅基地周边的零散用地、边角用地经城中村改造办公室或国土部门认定后,可纳入项目用地范围;(五)项目用地周边存在不能单独开发的零星用地时,应将零星用地纳入统一规划用地范围以内;(六)项目用地范围还应当考虑需代征的相邻城市道路、河渠、绿化带等公共用地。
第15条核定项目周边需代征的公共用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需代征的公共用地应包括除快速路主路及与其相连接的立交用地以外与项目相邻的城市道路、绿化带、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设施、河渠等;(二)需代征的道路、绿化带宽度总计不超过80米;(三)需代征用地两侧均为可开发项目,由两侧项目分别代征一半用地;若仅一侧为可开发项目,则由项目代征全部用地;(四)自行改建项目不需重新划拨或出让土地的,无需代征相邻公共用地;(五)项目用地与规划道路、绿化带之间的剩余用地不足以单独实施改造的,该公共用地需由该建设项目代征。
第16条项目用地范围内规划有城市道路、轨道交通线路、绿地、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福利、市政等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的,上述公共用地应全部预留。
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第五节生态协调区规划管理第17条生态协调区是指在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位于中心城区与组团城区之间的、具有一定宽度的生态区。
具体范围为自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围至滹沱河—京港澳高速—衡井公路—青银高速—京昆高速围合区域内以生态建设和农业发展为主的区域。
第18条生态协调区的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除村庄改造和必要设施建设外,严格控制其它建设活动。
生态协调区内重点发展生态农业、生产性绿地、近郊风景林地等具有生态补偿、调节、休闲功能的绿色产业。
生态协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
对污染较重、占地规模较大、不宜在生态协调区发展的企业,应逐步向工业园区搬迁。
第19条生态协调区内的乡村建设,应当依据经批准的乡村规划,统筹安排好农村居民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产业发展、农田保护、生态涵养等用地,并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城市道路、交通、市政、公用等设施用地。
鼓励对符合迁并条件的村庄进行迁并建设,村庄发展已融为一体的多个村庄宜进行统一规划。
第20条生态协调区内村庄的用地分类按住建部建村〔2014〕98号文中《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执行;村民宅基地标准按《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执行。
(一)人均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二)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大于110平方米的村庄,经过整合利用后,总规模应缩减到人均110平方米以内;现状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10平方米的村庄,经过整合利用后,不得突破原有建设用地规模。
(三)城市道路、公用设施等城市或区域基础设施占用村庄建设用地的,剩余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能够完成安置的,不再新增建设用地;剩余村庄规划建设用地不能完成安置,且人均建设用地小于110平方米的,可以酌情增加建设用地。
第21条生态协调区内村庄的公共设施配套水平应与村庄人口及等级规模相适应,多个邻近的村庄可按服务半径统筹配套公建。
具体配建标准参照冀建村〔2011〕151号文中《河北省村镇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导则(试行)》。
生态协调区内村庄建设用地集约利用后,在节余的村庄建设用地和污染企业腾退土地上,鼓励建设养老设施、文化设施、体育康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并按照乡村建设许可实施管理。
第22条经批准列入改造计划的村庄方可实施集中村庄改造。
村庄改造原则限定在原有村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以村庄为单位,按户籍人口核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建筑规模。
产业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原有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村民住宅改造后的节余的宅基地范围之内。
用地规模小于0.3公顷的零星村集体建设用地一般不再单独实施改造。
集中村民住宅建设,一般以多层为主,容积率不高于1.1,建筑密度不高于30%,绿地率不低于30%,住宅面宽不得超过50米。
在基础设施条件允许且经90%以上村民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建设小高层,容积率不高于1.5,高度不超过36米,绿地率不低于35%。
集中建设的村民住宅,宜按照《石家庄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配建公共设施。
3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章建筑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3条建筑间距、建筑退地界和退道路红线距离除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地下空间、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还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24条遇有超出本规定所列情形的特殊、复杂情况时,建筑间距、建筑退界等参照相应规定具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