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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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沪高法民一[2005]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3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法律条文是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最直接依据。

因此,法律条文的援引,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应当明确、规范。

这也是我们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和要求。

但是,在对一些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评选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经研究讨论,我们把相关问题归纳出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典型裁判文书的格式,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有关法律条文如何援引的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性意见,请各法院民事法官在今后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照适用。

另外,我们在此还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条文援引的两个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意见一并附后,供大家参考。

在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一关于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一、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等称谓的含义法律条文是按照条、款、项、目等顺序来称谓的。

条是指特定数目下整个条文;款是指一个完整的条文分为若干自然段的,每一自然段为一款;项则是指在某款条文下的若干个并列规定;目则相应的是指项下的若干并列规定。

因此,在援引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如果直接援引到每个条文的款、项或目的,应当直接指明“根据某某法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目的规定”,不能混淆称谓。

二、条文计数的表述方式为统一文书制作要求,今后无论援引的法律条文是条、款,还是项、目等,其计数方式均应以“一、二、三”等中文表述,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其他计数方式表述。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

裁判文书规范文件一、开头部分。

1. 案号与标题。

案号就像是裁判文书的身份证号码,独一无二。

得按照规定的格式写得清清楚楚,可别搞混了。

标题呢,要简单明了地说出这是个啥案子,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之类的。

就像给这个案子取个大名,让人一眼就知道个大概。

2. 当事人信息。

这部分啊,得把当事人的情况详细说说。

原告是谁,被告是谁,就像介绍故事里的角色一样。

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这些基本信息一个都不能少。

要是有单位作为当事人,那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信息也要写准确。

这就好比你给朋友介绍两个人认识,得把关键信息都说全乎了。

二、事实部分。

1. 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

先说说原告的想法。

原告就像一个讲故事的人,把他觉得事情是怎么发生的,自己受到了什么委屈或者损失,一五一十地说出来。

这部分要用原告自己的话来写,当然也要整理得有条理。

然后是被告的说法。

被告也有权利为自己辩解呀,他可能觉得原告说的不对,或者自己有什么特殊的情况。

把被告的这些辩称也好好记录下来,这就像是一场辩论比赛,两边的观点都要呈现出来。

2. 法院查明事实。

这可是裁判文书的重头戏呢。

法院就像一个真相探寻者,要把事情的真相搞清楚。

证据是这个环节的关键,就像侦探破案要找线索一样。

把各种证据摆出来,是合同、证人证言还是物证之类的,然后根据这些证据梳理出事情的真实经过。

这个过程要写得清清楚楚,让读者能像看电影一样,在脑海里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还原出来。

三、理由部分。

1. 法律适用。

法律就像是一把尺子,用来衡量这个案子里谁对谁错。

在这部分要明确说出这个案子适用哪些法律条文。

比如说,要是合同纠纷,那就得找到合同法里相关的条款。

不能乱点鸳鸯谱,要用准确的法律条文来支持后面的判决结果。

这就好比做菜要按照菜谱来,用对了调料才能做出美味的菜肴。

2. 逻辑推理。

这里要把法院是怎么从查明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得出结论的过程讲明白。

不能凭空得出结论,要一步一步地推理。

比如说,因为被告做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违反了某条法律规定,所以被告要承担某种责任。

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裁判文书的制作规范

四、准确援引法律条文
• (一)对适用法律的论证 • (二)引用法律条文的规则、方法和表述顺序 • 1、全称引用法律条文不要遗漏应当引用的法律条文, 注意法律条文本身内在的逻辑关系和条文的排列,法 律条文与认定的行为的对应。 • 2、原则上按先刑事后民事,先罪行、后罪责、先重罪、 后轻罪,先客观、后主观,先单处后并罚,先主刑、 缓刑后附带刑,先刑罚后追缴,先空白后转引的要求 排列。必要时,司法解释应紧随相关法条之后。 • (1)罪名和刑法幅度的条款;(2)犯罪行为本身的 刑幅及条款;(3)犯罪行为本身的量刑情节(包括犯 罪形态)条款;(4)共同犯罪的不同罪责;(5)特 殊主体;(6)罪前表现;(7)罪后表现;(8)数 罪并罚;(9)缓刑条款;(10)附带刑条款;(11) 司法解释条文;(12)追缴、退赔;(13)赔偿损失; (14)民事法律条款。
• (二)裁判文书结构规范的内容 • 裁判文书的结构,即指构成裁判文书的基本框架,有严 格稳定的规范性要求。 • 1.结构固定。裁判文书多属拟制式文书,其结构由首 都、正文和尾部三大部分组成。 • (1)首部 • (2)正文 • (3)尾部 • 2、首部、正文、尾部之间的联系。 • (1)从首部到正文是从程序审查转入实体审查,反映 了首部与正文之间先程序、后实体的诉讼逻辑关系。 • (2)正文是对审判活动进行的书面记载,是裁判文书 的结论性意见及其产生过程的表达。 • (3)首部与尾部,占据裁判文书的两头,具有前呼后 应的关系。
• (三)裁判文书的词语修辞 • 词汇词组都是造句单位,裁判文书语言运用好 坏,与词汇词组的运用关系很大,故选词应仔 细推敲。 • 1.法律术语的运用 • (1)诉讼参加人的称呼要规范 • (2)分清罪与非罪及此罪等界限 • (3)正确表述不同的审级和法律程序 • (4)要区别不同的适用对象、范围或被侵犯 的不同客体 • (5)褒义词与贬义词的运用要恰当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及在法律文书中的正确引用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及在法律文书中的正确引用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及在法律文书中的正确引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法律标题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

经过修改的法律,应当依次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

一、“条”1. 含义法律规范的“条”,是组成法律规范的基本单位,是法律规范对某一个具体法律问题的完整规定。

一部法律,都是由若干法条组成的。

2. 适用一个法条只有一款的,应当直接适用该法条,不应称作该条第一款;一个法条有两款或者两款以上的,应当适用到款。

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在引用时,就应该写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而不是“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3. 书写关于条的数目的书写应使用中文,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不能写成《安全生产法》“第35条”。

二、“款”1. 含义“款”是“条”的组成部分,一般而言,每一款都是一个独立的内容或是对其前一款内容的补充表述。

“款”的表现形式为条中的自然段,每个自然段为一款,“款”前不冠以数字以排列其顺序。

款前均无数字,有数字排列的不称为款。

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2. 适用:款一般可以独立适用。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新刑民)

裁判文书公开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新刑民)

• 其二,准确反映案件当事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情况。 • “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参加 诉讼。” • 如果案件当事人中有未到庭的或者 有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应 如实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 的情况。 • 如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的,应写明“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 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 席审判。”
• 其一,要使审理程序合法性在裁 判文书中得到充分体现。 • 要对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写明 不公开审理的理由,表述为 “„„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 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等), „„ 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 案件审理中有诉讼保全、管辖异 议或者指定管辖,变更、追加当 事人,合议庭成员变更等情况, 应当具体表述。
• 刑事案件的证据认定必须做到: • 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除无需举证的事 实外,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经法庭 公开举证、质证,才能认证;未经法庭 公开举证、质证的,不能认证。 • 要注意通过对证据的具体分析、认证来 证据判决所确认的犯罪事实。 • 证据要尽可能列举得明确、具体。案情 简单或者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可以集 中表述;案情复杂或者控辩双方有异议 的,应当进行分析、认证;一人犯数罪 或共同犯罪案件,还以分项或者逐人逐 罪叙述证据并分析、认证。 • 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在控辩主 张中可不予叙述,而只在“经审理查明 ”的证据部分具体表述,以避免不必要 的重复。 • 叙述证据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保护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 人的安全和名誉。
• 第三,准确援引法律条文 • 在引用法律条文的范围上,人民 法院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 释作为裁判依据的,应当在判决 书中引用;当事人双方均属于本 行政区域的,可以引用地方性法 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对 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 触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执行,但不得 在文书中引用。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意见(2006年11月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次会议讨论通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裁判文书制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刑事部分除外,以下简称92样式)、《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99样式)、《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制作的各类判决书、裁定书,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裁判文书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

调解书的制作可以适当简化,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执行,司法赔偿法律文书的制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执行,但裁判文书制作的技术规范应符合本意见的要求。

执行法律文书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裁判文书的制作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格式规范,逻辑严密,语言严谨,论证充分,繁简适当。

二、裁判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第四条裁判文书由首部、事实与证据、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第五条首部包括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第六条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

第七条裁判文书的案号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序号五项要素组成。

同一案件需制作多份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依次编数个分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 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裁判文书撰写方法与技巧

裁判文书撰写方法与技巧

裁判文书撰写方法与技巧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裁判文书的撰写是裁判员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环节。

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不仅具有条理清晰、语言准确的特点,更应该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逻辑,确保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裁判文书撰写的方法与技巧,希望能够对裁判员们的裁判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一、审理案件全面客观在撰写裁判文书之前,裁判员首先需要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审理,了解案情的始末、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材料。

只有对案件有全面客观的了解,才能够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适用的规定。

裁判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地采集各方的证据材料,确保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二、严谨细致的撰写过程裁判文书的撰写需要严谨细致,语言准确,逻辑清晰。

在起草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裁判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文书格式规范:裁判文书应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部门的统一格式要求,包括文书的标题、编号、当事人信息、案由、事实和理由、裁判结果等内容。

裁判文书的段落结构要清晰,语言简练,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

2. 事实和法律的结合:裁判文书的主要部分应该是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逻辑推理。

裁判员可以通过引用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证明自己的观点并推导出裁判结果。

在陈述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中,要注意事实与法律材料的结合,确保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 提出理由和依据:裁判文书在陈述裁判结果时,需要清晰明了地说明裁判员的理由和依据。

裁判员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案件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论证,最终得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判结果。

理由和依据的完备性和合理性,是一份裁判文书的重要标志。

三、注重审慎和选择性在撰写裁判文书的过程中,裁判员需要审慎对待每一个细节和观点,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

裁判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有选择地引用案件的有利证据和法律依据,避免在文书中出现不必要的信息和争议性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6.28•【文号】法[2016]221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8日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要素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

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标题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

《关于裁判文书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60;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裁判文书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160;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吴兆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近日正式公布实施。

《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系统、全面地对民事、刑事和行政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将具有积极的意义。

现对《规定》起草的背景、主要内容等作一简要说明。

一、《规定》起草的背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有正当的裁判依据,才能保证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权威性,但如何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一直欠缺全面、明确的详细规定。

近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有关经济社会生活各主要方面的法律逐步颁布实施,特别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实施后,人民法院的裁判工作有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依据。

立法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出台后,我国立法分工和各机关的权限更加明确,对不同立法文件的效力和适用也予以确定。

因此,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工作必须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而建立统一的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则,才能确保裁判文书正确引用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避免引用不当导致错判误判,确保裁判的效力。

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如何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很少,散见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1986年《关于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书如何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200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等。

这些规定不够详细明确,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有必要统一进行规范根据中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批复》进行补充和完善,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中的法律引用。

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并征求立法机关的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规定》。

法院裁判文书制度

法院裁判文书制度

法院裁判文书制度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根据法律和事实,依据法律原则和规定,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决的结果。

法院裁判文书制度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制度之一,它包括裁判文书的格式、内容、制作、发布等方面的规定。

一、裁判文书的格式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其格式应当严谨、规范、清晰,以便当事人和公众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裁判内容。

一般来说,裁判文书包括以下要素:1.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和案件名称。

2. 法院名称:应当与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法院名称一致。

3. 案件编号:包括年份、法院编号和案件编号。

4. 当事人信息:包括原告、被告、诉讼参与人等信息。

5. 案由:即案件的性质或纠纷的类型。

6. 审判过程概述:简要介绍案件的审理过程,包括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等。

7. 事实认定:详细叙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包括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法院认定的证据。

8. 法律适用: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法律分析,并阐述判决或裁定的法律依据。

9. 判决或裁定结果:根据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对案件进行评议和裁决,并明确判决或裁定的具体内容。

10. 签名: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等签名,并加盖法院印章。

二、裁判文书的制作制作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制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1. 内容准确: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准确无误,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的语言。

2. 文字简练:裁判文书的文字应当简练明了,避免冗长繁琐的叙述和不必要的细节。

3. 逻辑清晰:裁判文书的逻辑应当清晰明了,避免出现矛盾和混乱的情况。

4. 格式规范:裁判文书的格式应当规范严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院内部标准。

5. 校对严格:裁判文书在发布前应当经过严格的校对和审核,确保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裁判文书的发布裁判文书是公开的,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判决或裁定作出后一定时间内向社会公布。

法院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发布裁判文书,包括在法院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发布电子版,以及在法院门口设置公告栏等发布纸质版。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办[2001]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办[2001]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06.15施行日期2001.06.15文号法办[2001]155号主题类别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6月15日法办[2001]155号)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修订样式),自1999年7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

为正确理解和执行修订样式,现解答如下:一、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一)首部1.问:对于当事人基本情况中的“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可否表述为“××××年××月××日出生于×××(地名)”?答:为行文简洁,也可以采用这种合并的写法。

2.问:对不愿供述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姓名、出生地等基本情况的被告人,如何表述?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和出生地等情况表述,并用括号注明“自报”。

3.问:被告人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有的表述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羁押”;有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有的表述为“因涉嫌××于××××年××月××日被羁押”;还有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哪一种表述正确?答:可以按最后一种方式表述,即“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6.01•【文号】法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6.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18〕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工作,提高释法说理水平和裁判文书质量,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XXX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做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

裁判文书不仅记录了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和作出的裁决结果,同时也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本文将探讨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一、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的基础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裁判文书载明法定的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明确了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及其限制。

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对判决结果的确定具有强制性,这也是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定基础。

二、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的具体内容1. 裁判文书对当事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

裁判文书一经送达,即对当事人发生约束效力,相关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如判决文书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项,则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否则可能面临强制执行措施。

2. 裁判文书具有证明事实的效力。

裁判文书记录了审理过程、案件事实和裁判结果等内容,可以作为相关事实的证明。

例如,某被告人因犯罪行为被判刑,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及刑罚决定可以为将来的司法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3. 裁判文书具有司法解释的效力。

裁判文书对法律适用的解释具有权威性,可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依据。

司法机关在裁判文书中对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及适用,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指导作用。

三、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1. 维护司法公正。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决定的书面记录,具有法律约束力。

通过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以及准确明确的裁判结果,裁判文书可以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判决依法进行。

对于当事人、律师及其他参与者来说,裁判文书提供了司法判决的依据,有助于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保障法律权益。

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保障作用。

当事人可以通过裁判文书来了解法院的判决结果、理由和依据,根据此来进行合理的申诉或上诉。

司法解释与裁判文书规范化

司法解释与裁判文书规范化

司法解释与裁判文书规范化在法律领域中,司法解释和裁判文书是两个至关重要的概念。

司法解释可以理解为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说明,而裁判文书则是法官在审理案件后所作出的书面判决结果的记录。

司法解释的规范与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是保证司法公正和法治的重要措施。

一、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司法解释作为法律的解释说明,需要具备一定的规范性,确保其能够达到公正和一致的目标。

首先,司法解释的制定应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并且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

司法解释要准确解读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不能篡改、曲解或减少法律的规定力。

其次,司法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层级体系,尊重上位法规的约束,确保司法解释与其他法律规定的一致性。

最后,司法解释应当以保护公民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司法解释的规范性还包括其制定的透明与参与度。

司法解释应当公开透明,使公民和法律从业人员能够了解和理解解释的内容和意义。

同时,可适当提高司法解释的参与度,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使解释更加符合社会实际和司法需求。

二、裁判文书的规范化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披露和传递司法信息的主要手段,对于维护法治和公正具有重要作用。

裁判文书的规范化涉及到文书的格式、内容和语言等方面。

首先,裁判文书的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包括标题、案号、法院名称、当事人信息等。

通过规范化的格式,可以提高文书的可读性和理解性,方便公众和从业人员查阅和理解文书内容。

其次,裁判文书的内容应当精确明确。

法律条文、事实依据和判决结果等要一一列明,确保文书的逻辑性和连贯性。

如果需要采用专业术语,应当给予解释和注释,以便普通人能够理解和领会。

最后,裁判文书的语言要求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晦涩难懂的表达。

司法裁判是为了解决争议并保障公平正义,文书的语言表达应当清晰、准确,以便当事人和公众理解和接受。

三、司法解释与裁判文书规范化的重要性司法解释与裁判文书规范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司法解释的规范,可以避免个别裁判员的主观意志干扰判决,使司法判决更加客观和公正。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的工作指南为进一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全省法院民事裁判文书法条引用工作,统一新旧法衔接期的法条引用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维护司法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法条引用基本原则】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准确规范。

应当做到援引准确,引用规范,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标准。

(二)具体明确。

有特别规定的,引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引用一般规定;没有一般规定的,引用原则规定。

(三)繁简适当。

应当根据裁判文书类型、审判程序等不同情况针对性引用,做到完备、必要、适度。

(四)层次明晰。

应当根据裁判依据的效力等级、法源优先性等要素,并按照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的顺序进行引用。

第二条【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可以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一)法律及法律解释;(二)行政法规;(三)地方性法规;(四)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五)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以“解释”“规定”“批复”“决定”等形式发布的司法解释。

第三条【不得作为裁判依据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作为裁判依据直接引用,但可以作为论证裁判理由的论据:(一)行政规章;(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文件、会议纪要以及与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四)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庭就具体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五)省法院制定的审判业务文件;(六)省法院编发的参考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10.26•【文号】法释[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4日起施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工作,提高裁判质量,确保司法统一,维护法律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裁判依据。

引用时应当准确完整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条(款、项)引用。

第二条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

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

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

第三条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

第五条行政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

对于应当适用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解释或者行政规章,可以直接引用。

第六条对于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之外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

裁判文书形式

裁判文书形式

裁判文书形式裁判文书形式:揭示法律正义的媒介在司法领域,裁判文书是法官对案件进行认定、裁决并表达理由的重要媒介。

裁判文书的形式不仅仅是一种规定,更是司法公正和透明的体现。

本文将探讨裁判文书形式的重要性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一、裁判文书形式的重要性裁判文书形式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首先,裁判文书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分析和判断的结果。

通过详细陈述事实、逻辑推理和法律依据,裁判文书能够准确地反映法官的思考过程和判决理由,确保司法裁决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其次,裁判文书是法律正义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

在裁判文书中,法官需要对案件中的争议问题进行准确的解释和裁决,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文书的形式规定了法官在表达裁决结果时应当遵循的标准,保证了司法裁决的一致性和可预测性。

此外,裁判文书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的书面表达,具有强制执行力。

裁判文书的形式要求确保其具备法律效力,以便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执行依据。

二、裁判文书形式的特点裁判文书形式具有一定的特点,这些特点既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也是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和便利当事人。

首先,裁判文书应当具备明确的结论和理由。

结论是法官对案件的最终裁决结果的表达,而理由则是对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分析和解释的过程。

明确的结论和理由有助于当事人理解法官的判决依据,增强司法裁决的公信力。

其次,裁判文书应当具备完整的事实陈述。

事实是案件的基本依据,裁判文书应当准确、全面地陈述案件的事实,以确保法官对案件的认定和判决具有充分的依据。

同时,裁判文书还应当注重事实的逻辑关联和合理性,以保证法官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裁判文书还应当具备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是法官对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决的基础,裁判文书应当引用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以确保法官的判决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精神。

同时,裁判文书还应当对法律依据进行合理解释和运用,以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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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
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主张国家意志,体现国家立场,打击犯罪,伸张正义,调处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载体。

文书质量制作得优劣与否,与人民法官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条文密切相关。

时下,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载明据依裁判案件的法律根据,都只引用法律条款数目,而未引明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法律文书式样,对此也只“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⑴尚无应否引用条文内容的具体要求。

这样,无论在最高人民法院或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制作的文书上,都只见到根据某某法律多少条款的规定判裁如下的字样,而看不到根据某某法律多少条款关于什么规定内容判裁的文字。

即只有“根据”而无“精神”。

⑵对此,笔者以为应加以改进。

主张裁判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不能仅只引用法律条款数目,还应引明法律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

其利为:一、便于当事人明白裁判的具体根据及精神。

法律文书首先是要给当事人看的,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最终需要明白的是对自己主张或受指控需要裁处的问题,弄清法院是否依法裁处。

追求的终极要点是明白法律规定怎样?法官裁处怎样?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精神下,裁判是否公正,是否不偏不倚。

对结果需要一目了然。

如果法院只向当事人讲清是根据法律的多少条款规定裁判,而没有写明根据法律条款规定的什么内容裁判。

当事人拿到文书后,还得自己找这些条款内容去对照,特别是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书籍及资料,当事人要获得是非常不便的。

本应在文书上明白的东西而不能得到,这怎不是一大缺陷。

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院在判决书中若只引用法律条款,而没有写明法条内容。

试想被告人要找这些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及精神,衡量一下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决定是否上诉等,要寻找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多么的不便。

那么将据依判处其罪刑的法律条文内容在文书中引用明白,让其一看就清楚,这不是为其提供了方便,解决了困难吗。

当然,既使文书上引明了具体规定内容,就不等于罪犯相信法院是依法裁判的,也许出于不信任的心态也要查找资料自己核对一番,但这是属于对裁判是否信任问题,而不是属于没有说清规定的内容问题。

二、利于充分说明裁处理由。

据法办案应具有极为明确的针对性,法律赋于法官的权力是依法办案,据法裁处。

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官就依照法律规定及精神怎样裁判。

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是裁判案件理由的本源。

法官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向当事人说明白,更能充分说明法院判案不是随空想象,而是据法判决,是按照法律规定精神来判的。

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⑶如果我们只说引用条文,而没说明内容,就难以体现“说服力强”,“说理充分”。

只有将条文内容说明白,才能充分说清法院据法判案的理由,体现依法判案的实际情况。

三、有利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

我国自1979年以来,已经制定了数百个法律及数千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法律一经施行,就要求全体公民和法人认真执行和遵守。

然而庞杂纷繁的法律规定要学、要记,十分不便,那么在教育全体公民、法人学法、遵守法律的时候,以案说法,联系具体裁处的案件事实将法律内容讲明白,说清谁触犯了这个法,就要依照这个法律来查处,同时说明,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所保护,任何人都不可侵犯,这不是最有力、最有效的联系生活事实、最实际、最有效的法律宣传吗。

对全民的普法工作极为有利。

四、有利于裁判文书质量及法官办案水平的提高。

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裁判文书只据引法律条目,不便于文书制作者和签发者的审校,在印发环节也容易出错。

笔者曾遇到过某法官将文书送发给当事人数日后,自己还不知道适用法条错误。

之后,在当事人提出
上诉理由时说“判决引用条文与案件事实是牛头不对马嘴,风马牛不相及”时,再查看对照法律条文,及规定内容,才发现引用条目确已错误。

可见改进这一作法是多么的必要。

当然,既使引明规定内容,错用条文现象也不可能杜绝。

但如果引明法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既使条目用错而内容没有错的话,不也可在内容上起到填缺补漏的作用,不会导致因条目错误而全部运用错误的结果,危害程度可以相对降低。

同时,法官制作文书,适用法条内容的过程,也是自己进一步领会法律主旨精神,依法分析、研究问题,说明问题,提高自己工作水平的过程。

应该承认,文书中引明法条规定相关内容,可能导致文书文字冗长,特别是有的刑事团伙案件,涉及数条条文。

如主犯从犯,从轻从重,刑期确定等,条文规定内容较多。

但笔者认为,既使这样,也应该有针对性的将据以判决的法条内容说明白,不能因文字过多而不说规定的内容。

应该看到,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视为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

从对事物及矛盾纠纷处断和人的生命及政治权利是否剥夺的角度而言,它比一篇论文的份量更重,要求论及得更科学,更严谨。

因此,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联系需要裁处的案件事实,进行科学分析,全面研究,阐明裁判理由。

审慎细致的作出结论。

这种作法,英美法系的美国法院,早已走在前面。

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工作当作要事而为,要求极为严肃认真。

他们审理的案件,一经结案,即公之于众,可在图书馆、相关网络、资料库中查阅。

⑷这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宣传法律和促进法官提高办案水平,无疑起着极为明显的促进作用。

我国是一个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国家,人民法院是法律制度的最终执行者。

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的结论。

这一结论对法律条文运作、理解、表述、阅释的情况,就是法官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的充分体现。

在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进步的今天,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完善自己的工作载体——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

这既是时代发展提出的需求,也是法官本职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需要。

应该看到,法律文书千篇一律的只引用法条数目,而不引明法条的内容,这与法制的进步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相距甚远的。

绝不可停留在现有的模式上止步不前,而应用实事求是的态度,面对现实,客观分析这一带普遍性的作法,创造性的改进工作,开拓审判工作新局面。

注释:
⑴.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
⑵.①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推荐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判决书。

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的行政判决书。

载2000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③参见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永顺县人民法院等刑、民事、行政判决书。

⑶.肖扬院长《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发展、稳定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1期16页。

⑷.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9日第7版《美国法官制度》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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