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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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依用法律条文应引明规定内容

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主张国家意志,体现国家立场,打击犯罪,伸张正义,调处纷争,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载体。文书质量制作得优劣与否,与人民法官正确理解法律精神,运用法律条文密切相关。时下,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的裁判文书中,载明据依裁判案件的法律根据,都只引用法律条款数目,而未引明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法律文书式样,对此也只“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⑴尚无应否引用条文内容的具体要求。这样,无论在最高人民法院或是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制作的文书上,都只见到根据某某法律多少条款的规定判裁如下的字样,而看不到根据某某法律多少条款关于什么规定内容判裁的文字。即只有“根据”而无“精神”。⑵对此,笔者以为应加以改进。主张裁判文书在引用法律条文时,不能仅只引用法律条款数目,还应引明法律条款规定的具体内容。其利为:一、便于当事人明白裁判的具体根据及精神。法律文书首先是要给当事人看的,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最终需要明白的是对自己主张或受指控需要裁处的问题,弄清法院是否依法裁处。追求的终极要点是明白法律规定怎样?法官裁处怎样?看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精神下,裁判是否公正,是否不偏不倚。对结果需要一目了然。如果法院只向当事人讲清是根据法律的多少条款规定裁判,而没有写明根据法律条款规定的什么内容裁判。当事人拿到文书后,还得自己找这些条款内容去对照,特别是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书籍及资料,当事人要获得是非常不便的。本应在文书上明白的东西而不能得到,这怎不是一大缺陷。如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院在判决书中若只引用法律条款,而没有写明法条内容。试想被告人要找这些法律条文规定的具体内容及精神,衡量一下判决是否合法、公正,决定是否上诉等,要寻找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多么的不便。那么将据依判处其罪刑的法律条文内容在文书中引用明白,让其一看就清楚,这不是为其提供了方便,解决了困难吗。当然,既使文书上引明了具体规定内容,就不等于罪犯相信法院是依法裁判的,也许出于不信任的心态也要查找资料自己核对一番,但这是属于对裁判是否信任问题,而不是属于没有说清规定的内容问题。

二、利于充分说明裁处理由。据法办案应具有极为明确的针对性,法律赋于法官的权力是依法办案,据法裁处。即法律是怎样规定的,法官就依照法律规定及精神怎样裁判。法律规定的内容、精神,是裁判案件理由的本源。法官将法律规定的内容,向当事人说明白,更能充分说明法院判案不是随空想象,而是据法判决,是按照法律规定精神来判的。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指出:“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⑶如果我们只说引用条文,而没说明内容,就难以体现“说服力强”,“说理充分”。只有将条文内容说明白,才能充分说清法院据法判案的理由,体现依法判案的实际情况。

三、有利宣传法制、普及法律知识。我国自1979年以来,已经制定了数百个法律及数千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法律一经施行,就要求全体公民和法人认真执行和遵守。然而庞杂纷繁的法律规定要学、要记,十分不便,那么在教育全体公民、法人学法、遵守法律的时候,以案说法,联系具体裁处的案件事实将法律内容讲明白,说清谁触犯了这个法,就要依照这个法律来查处,同时说明,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所保护,任何人都不可侵犯,这不是最有力、最有效的联系生活事实、最实际、最有效的法律宣传吗。对全民的普法工作极为有利。

四、有利于裁判文书质量及法官办案水平的提高。笔者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由于裁判文书只据引法律条目,不便于文书制作者和签发者的审校,在印发环节也容易出错。笔者曾遇到过某法官将文书送发给当事人数日后,自己还不知道适用法条错误。之后,在当事人提出

上诉理由时说“判决引用条文与案件事实是牛头不对马嘴,风马牛不相及”时,再查看对照法律条文,及规定内容,才发现引用条目确已错误。可见改进这一作法是多么的必要。当然,既使引明规定内容,错用条文现象也不可能杜绝。但如果引明法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既使条目用错而内容没有错的话,不也可在内容上起到填缺补漏的作用,不会导致因条目错误而全部运用错误的结果,危害程度可以相对降低。同时,法官制作文书,适用法条内容的过程,也是自己进一步领会法律主旨精神,依法分析、研究问题,说明问题,提高自己工作水平的过程。

应该承认,文书中引明法条规定相关内容,可能导致文书文字冗长,特别是有的刑事团伙案件,涉及数条条文。如主犯从犯,从轻从重,刑期确定等,条文规定内容较多。但笔者认为,既使这样,也应该有针对性的将据以判决的法条内容说明白,不能因文字过多而不说规定的内容。应该看到,一份优秀的裁判文书,应视为一篇优秀的法学论文。从对事物及矛盾纠纷处断和人的生命及政治权利是否剥夺的角度而言,它比一篇论文的份量更重,要求论及得更科学,更严谨。因此,法官在制作文书时,应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联系需要裁处的案件事实,进行科学分析,全面研究,阐明裁判理由。审慎细致的作出结论。这种作法,英美法系的美国法院,早已走在前面。美国的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工作当作要事而为,要求极为严肃认真。他们审理的案件,一经结案,即公之于众,可在图书馆、相关网络、资料库中查阅。⑷这对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宣传法律和促进法官提高办案水平,无疑起着极为明显的促进作用。我国是一个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国家,人民法院是法律制度的最终执行者。法院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国家法律的结论。这一结论对法律条文运作、理解、表述、阅释的情况,就是法官政治素质及业务素质的充分体现。在我国法律制度逐步进步的今天,人民法院应该尽快完善自己的工作载体——法院裁判文书的质量。这既是时代发展提出的需求,也是法官本职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的需要。应该看到,法律文书千篇一律的只引用法条数目,而不引明法条的内容,这与法制的进步与人民群众的需求是相距甚远的。绝不可停留在现有的模式上止步不前,而应用实事求是的态度,面对现实,客观分析这一带普遍性的作法,创造性的改进工作,开拓审判工作新局面。

注释:

⑴.见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编《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一书

⑵.①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2期推荐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云南玉溪红塔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褚时健等人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刑事判决书。

②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罗边槽村一社不服重庆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复议决定行政纠纷上诉案的行政判决书。载2000年第6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③参见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永顺县人民法院等刑、民事、行政判决书。

⑶.肖扬院长《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为发展、稳定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1期16页。

⑷.见《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9日第7版《美国法官制度》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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