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在线作业三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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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宪法学课程综合测试3
学习层次:专升本时间:90分钟
一、简答题
1、简述差额选举的意义。
答: 差额选举是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人的名额的选举。
从民主选举的本质要求,差额选举优于等额选举,其意义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1)使选民在选举中有更大的选择性,以选出满意的代表,有助于提高人民代表的素质。
(2)差额选举可以增强当选代表的责任感,从而促使人民代表在行使代表职责时,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有助于我国选举制度的民主进程。
2、简述宪法学的研究对象。
答: 宪法学,是研究社会现象中的法律现象的,但它不是研究所有的法律现象,而是研究法律现象中的最基本的部分,即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法律。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讲,有以下两大部分,一是宪法理论,一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内容。
①有关宪法的基础理论,如宪法的产生、本质和类型,发展历史等;
②中外宪法的发展历史;
③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⑤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
3、宪法原则有哪些?
答: 人民主权原则、法治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人权原则
4、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内容。
答: (1)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
(2)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
(3)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写入宪法第六条。
(4)对宪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的内容作了修改,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
(5)确立了农村集体组织的经营体制;
(6)还将宪法二十八条的"反革命活动"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5、资本主义国家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答: 资本主义国家保障宪法实施的主要形式有:
①宣布违宪的法律、法令无效
有权宣布违宪的机构主要有:代表机关(即立法机关或代议机关);司法机关(即法院);宪法法院。
②弹劾、罢免失职或违法、犯罪元首、政府首脑及其他政府成员。
6、现行宪法关于土地问题的规定有哪些?
答: 第一,确认了土地公有制的两种形式;第二,规定了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
二、论述题
1、试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我国来说,是极其优越的制度。它的适宜性表现为:(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因而是适合中国的国情的。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比较全面地表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表现为:第一,代表的构成具有代表性;第二,选举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和政权组织能鲜明地表现国家性质,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第三,使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成为国家的法律或决议。第四,一切国家机关都要遵守和执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国家的统一与人民权力的统一,同时又保证各级政府能够在民主的基础上,集中处理国事,使之成为有效的行政工作系统。
2、三权分立原则的渊源与内容?
答: 三权分立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主要原则。
①概念
三权分立原则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互相制约与平衡的一种分权原则、学说和制度。
②三权分立原则的认识发展史
A.17世纪洛克首先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他认为后面二种权力可以委托给政府行使,立法权应当是最高的、优于其他权力,也就是政府应当从属于立法机关。他认为,对人类的弱点来说,权的诱惑是太大了,在同一个人手里既有立法之权,又有执行之权,就不免使他们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B.18世纪,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认为自由和分权是密切相联的,自由要得到保障,就一定要制止权力的滥用。为了制止权力的滥用,就要以权制权,使各种权力分立并互相制衡。他说:“如果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和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因此,他提出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并且实行代表制,由人民选举出代表代行立法;行政权则属于君主;司法权由人民选出的人组成裁判所来行使。立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可以有否决权,实行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立法机关内的两个组成部分分别开会,互相有否决权,互相牵制。
C.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确认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典型,它的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国会分为参议院、众议院,两院可以否决权互相牵制,同时,国会又受政府的牵制,政府各部门之间也相互牵制,政府也受到国会的牵制。
D.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阶级力量和各派政治力量不同,分权的表现也不相同。如法国,其行政权、立法权不受司法权的干涉和监督,司法机关对议会没有司法审查权。在日本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责,众议院对内阁可以通过不信任案,但内阁可以解散众议院,最高法院对国会的立法有司法审查权。
①概念
三权分立原则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互相制约与平衡的一种分权原则、学说和制度。
②三权分立原则的认识发展史
A.17世纪洛克首先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执行、外交三权。他认为后面二种权力可以委托给政府行使,立法权应当是最高的、优于其他权力,也就是政府应当从属于立法机关。他认为,对人类的弱点来说,权的诱惑是太大了,在同一个人手里既有立法之权,又有执行之权,就不免使他们不遵守自己所制定的法律。
B.18世纪,法国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提出了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学说。他认为自由和分权是密切相联的,自由要得到保障,就一定要制止权力的滥用。为了制止权力的滥用,就要以权制权,使各种权力分立并互相制衡。他说:“如果同一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和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因此,他提出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并且实行代表制,由人民选举出代表代行立法;行政权则属于君主;司法权由人民选出的人组成裁判所来行使。立法机关可以对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可以有否决权,实行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制约,立法机关内的两个组成部分分别开会,互相有否决权,互相牵制。
C.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确认了三权分立的原则。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美国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的典型,它的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国会分为参议院、众议院,两院可以否决权互相牵制,同时,国会又受政府的牵制,政府各部门之间也相互牵制,政府也受到国会的牵制。D.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阶级力量和各派政治力量不同,分权的表现也不相同。如法国,其行政权、立法权不受司法权的干涉和监督,司法机关对议会没有司法审查权。在日本内阁行使行政权,对国会负责,众议院对内阁可以通过不信任案,但内阁可以解散众议院,最高法院对国会的立法有司法审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