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流程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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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全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定期评估工作,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实验室5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发展。
评估重点是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研究团队建设、学科发展与人才培养、开放与运行管理。
第三条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评估是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评估周期为5年,每年评估1-2个领域的实验室。
教育部可根据情况对实验室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五条所有通过验收并且正式开放运行期满3年的实验室均应参加评估,未满3年的实验室可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估。
依托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和依托地方高等学校建设的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定和程序参加评估。
第六条教育部科技司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包括:制订实验室评估规则,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建立评估专家库,选择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受理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实名异议,对评估机构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评估机构应具备组织实施评估工作的条件,能够按照本规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对评估中的有关过程和情况严格保密。
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拟定评估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受理评估申请,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并按期向教育部移交。
第八条中央部门、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本部门实验室和依托高等学校做好接受评估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负责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审核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十条教育部建立实验室评估专家库。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48d2d3e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bf.png)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高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参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重点实验室是江苏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进行高新技术研发,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高校重点实验室包括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建设点、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重点建设实验室。
第四条高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围绕国家和江苏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研究和技术研发,培养创新人才,提高学科建设水平。
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推进科技进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实现我省“两个率先”和建设教育强省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教育厅是高校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和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全省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对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销进行审批。
(四)会同省有关部门拨发高校重点实验室有关建设和运行经费。
(五)组织对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验收和评估。
第六条高校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重点实验室批准立项后,成立由校长负责的,科技、设备、财务、人事、研究生处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建学术委员会。
(四)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提供其他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五)对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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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规范和加强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主要任务是面向科学前沿,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创新性研究,提升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学研究支撑高质量高等教育。
第三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四条实验室是由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应独立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教育部是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编制发展规划,发布建设指南。
(二)制定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指导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三)负责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六条高等学校主管部门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的建设发展纳入行业和地方的发展重点。
(二)推进、落实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以及相应人事配套政策。
(三)依据本办法,指导和监督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四)协助教育部做好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工作。
第七条高等学校是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将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指标、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实验室给予重点支持;提供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条件保障。
(二)组织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制定运行管理的实施细则,解决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聘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四)组织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
国家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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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实验室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高等学校要赋予实验室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为独立的预算单位,在资源分配上,计划单列,与院、系平行。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依托高等学校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的范畴。
第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教育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编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
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四)审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立项、重组、合并、降级和撤消。
(五)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六)组织对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验收和评估。
(七)拨发、配套有关经费。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地方所属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地方高等学校申请重点实验室立项,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指导运行和管理组织编报建设申请书、计划任务书和验收报告。
(三)审核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监督项目建设和重点实验室的运行。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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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基[2008]53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https://img.taocdn.com/s3/m/0bd11698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bf.png)
教育部《高等学校试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试验室旳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旳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试验室(包括多种操作、训练室),是附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试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旳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旳试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旳教育方针,保证完毕试验教学任务,不停提高试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也许,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试验室旳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试验教学任务。
试验室要完善试验指导书、试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试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毕试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试验教学质量。
试验室应当吸取科学和教学旳新成果,更新试验内容,改革教学措施,通过试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络实际旳学风,严谨旳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旳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旳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试验工作。
努力提高试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毕科学试验任务。
第八条试验室在保证完毕教学或科研任务旳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毕仪器设备旳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常常处在完好状态。
开展试验装置旳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试验室工作旳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旳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试验室旳设置,应当具有如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旳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旳试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试验技术工作规定旳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旳仪器设备;(四)有合格旳试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旳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旳工作规范和完善旳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试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同意。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593566aff4733687e21af45b307e87101f6f8e3.png)
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依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实验室中文名称为深部岩土力学与地下工程国家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State Key Laboratory for GeoMechanics and Deep Underground Engineering(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第四条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创建阐述深部岩土介质特殊力学性质的理论创新体系,构建解决深部地下工程复杂稳定行为的技术创新体系,营造一个创新、自由、学术、人文、和谐、交流的实验室文化与环境,培养一大批以博士研究生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造就在主要研究方向上代表国际水平的青年优秀科学家、学术带头人和优秀创新团队。
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五条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有:深部岩体力学与围岩控制理论、深部土力学特性及与地下工程结构相互作用、深厚表土人工冻结理论与工程应用基础、深部复杂地质环境与工程效应研究。
第六条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学校领导下、学术委员会指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二章实验室固定人员第七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实验室的固定技术人员主要是大型开放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骨干和自行研制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骨干。
实验室的固定人员由实验室主任聘任,可根据具体情况做适当调整。
第八条实验室的固定人员拥有以下权利:1.参加实验室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获得实验室相关资料和信息,向实验室提出意见和建议;2.利用实验室平台,申请科学研究基金,开展科学研究;3.申请实验室自主设置研究课题,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4.邀请有合作关系的学者来实验室申请访问学者基金,从事研究工作。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5e5dc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52.png)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正文:---------------------------------------------------------------------------------------------------------------------------------------------------- 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6月27日国家教委令第2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的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39babdf2700abb68a982fbc2.png)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f6e8a713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3d.png)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1990.09.19•【文号】计科技[1990]1259号•【施行日期】199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计科技[1990]1259号)(1990年9月19日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一、总则根据我国科技发展方针,为适应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做好科学技术的储备,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促进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稳定优秀的科技人才,本着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国家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机制,创造较好的科研环境的实验条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能代表国家学术水平、实验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基地和学术活动中心。
二、立项条件(一)项目范围。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主要安排在国家教育委员会、中国科学院、农业部、卫生部系统,侧重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
国家鼓励上述部门联合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并且鼓励产业部门和企业同高等院校、中科院研究所建立跨部门的联合实验室,以推动新思想、新原理不断地应用于生产实践,同时造就和培养适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人才。
(二)项目条件。
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所申请国家资助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应属国家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或具有开创性的学科特色。
根据科技战略发展的需要,国家在一定时期或阶段将发布项目建设的指南。
所申请的实验室一般还应具有以下几个条件:(1)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实验室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特色,坚持在科学前沿上进行探索和积累;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的实验室要符合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的战略需要,在高层次上面向经济建设,在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全局若干重大的科学技术研究上提出比较明确的近、中、远期的研究目标,并且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2)实验室要有较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以及结构比较合理的研究、技术队伍,要有培养高级人才的能力,要有明确的学术思想及正派的学风;(3)实验室要具备一定规模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要有一定的竞争能力;(4)依托单位经由主管部门核拨的科研事业费,能够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基本需要,并能保证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4c43ff7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8fa4aad.png)
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我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科教兴国”的战略方针,加强我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教技[2013]2号文件)和《XXXXXX实验室工作条例》(XXX大[2013]113号文件),结合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培养创新性人才、组织高水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任务1、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和我国现代化建设,围绕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面临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2、承担国家、地方和学校的重点科研或教学任务;3、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聚集国内外优秀学者,增进国内外多学科间的科研协作和交流,促进新兴、交叉学科的形成和发展;4、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高技能的创新性科技人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是建成能代表学校水平的科学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和相关专业领域的学术活动中心;努力建成一批在全国、全市或行业具有明显优势的开放性重点实验室或示范性教学实验室。
第五条我校重点实验室分为国家重点实验室、XX市重点实验室和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含科研型与教学型。
第六条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统筹规划、发挥效益。
第七条实验实习中心为校内各类重点实验室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教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科研处和研究生处参与对重点实验室的管理。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可实行计划、人事、财务单列的管理模式;也可实行以所在校内行政(或主要服务)单位为其依托单位,由依托单位负责实验室的行政、人事、后勤等管理,负责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施等工作的管理模式。
国家、XX市的重点实验室可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进行建设和管理。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d5247016866fb84ae45c8d56.png)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834e2511eb91a37f1115cb1.png)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2.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3.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2.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3.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4.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1.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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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高等学校实验室(包括各种操作、训练室),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或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实验室,必须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
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根据学校教学计划承担实验教学任务。
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实验室应当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根据承担的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
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八条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
第九条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条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范,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第三章建设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全国重点实验室学生管理计划及方案
![全国重点实验室学生管理计划及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5eb169c4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e4.png)
全国重点实验室学生管理计划及方案一、背景与目标全国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创新的重要基地,对学生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管理计划及方案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科学、人性化的管理体系,以提升实验室学生的学术水平、团队协作能力和个人素质。
二、管理措施1. 学术管理:设立学术导师制度,为每位学生指定学术导师,提供学术指导、研究方向建议和实验技能培训。
同时,定期组织学术交流活动,鼓励学生分享研究成果,拓宽学术视野。
2. 时间管理:合理安排实验室开放时间,确保学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实验和研究。
同时,鼓励学生提前预约实验时间,以满足特殊研究需求。
3. 安全管理: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安全意识。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实验设备正常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4. 考核管理: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对学生的科研成果、实验报告、论文发表等进行评估。
同时,鼓励学生参与实验室课题研究,提高科研能力。
5. 团队管理:加强学生间的团队协作,定期组织团队建设活动,增强团队凝聚力。
鼓励学生参与国际交流项目,拓宽国际视野。
三、实施方案1. 宣传教育:通过讲座、宣传栏等方式,向学生宣传实验室管理制度和本管理计划及方案,提高学生对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2. 执行与监督:设立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本管理计划及方案。
定期对学生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3. 反馈与改进:鼓励学生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收集和整理学生反馈,对管理计划及方案进行优化和改进,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和期望。
四、结语全国重点实验室学生管理计划及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团队协作能力和个人素质,促进实验室的科研创新和发展。
我们将持续优化管理措施,确保方案的实施效果,为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科研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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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流程
(1)新增重点实验室
主管部门下达实验室建设指南
各院(所)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
学校审核并签署意见上报
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进行可行性论证 批准建设验收
验收合格正式批准开放 ▲国家重点实验室
主管单位制定建设项目计划 依托单位根据评定意见编制国家重
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报教育部 进入建设阶段 验收合格全面开放
(2)国家、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
主管部门审核参评资格报参评清单
▲国家重点实验室
科技部确定参评资格
基金委受科技部委托组织评估活动
上报实验室固定人员名单、客座人员名单、学术委员会组成名单
编写评估申请报告
学校审核上报
现场评估
复评(对同一学科实验室排序)
公布评估结果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教育部确定参评实验室名单
编写评估申请报告
学校审核上报
现场评估
复评(对同一学科实验室排序)
公布评估结果
材
料
准
备
阶
段
(3)重点实验室设备更新改造工作
主管部门下达需设备更新改造
的实验室名单
通知实验室编写资金申请报告
实验室向学校申请配套经费,核批后填写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申请报告
学校盖章并送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论证、修改方案
报送国家相关部门
国家相关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委托有关部门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自筹经费科研处审核。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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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其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坚持稳定支持、动态调整和定期评估。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是依托大学和科研院所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
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方针和政策,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
与重点实验室签订工作计划。
组织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
第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并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