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抵押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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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本区内正在处于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在建工程抵押存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存款工具: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设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业务执照,并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法人及各类经济组织。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并经年检合格,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并经年检合格。

3.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企业具有良好的经业务绩和誉,确有按期偿还存款本息的能力。

5.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在建工程贷款须具备以下条件:1.抵押人为借款人。

2.贷款须用于在建工程继续建造。

3.抵押人已合法取得在建工程占据的地皮使用权,且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地皮使用权。

4.在建工程已取得有权部门的立项批文、“四证”,即:《国有地皮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四证载明的权利人和建设单位应一致,在建工程项目与批准文件内容应相符。

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供材料清单

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供材料清单

在建工程抵押需提供材料清单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作为
抵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房屋抵押相比,
建工程抵押的特点是抵押物处于建设中的状态,因此在办理建工程抵押时,需要提供一系列特定的材料清单,以证明建设工程的真实情况和价值。


面是建工程抵押材料清单的一个例子,供参考。

一、借款人基本材料
2.户口簿或居住证明(借款人及其配偶)
3.婚姻状况证明文件(借款人及其配偶)
4.收入证明(工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
5.借款申请表
二、抵押物基本材料
1.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2.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
3.近期的测绘报告或建筑工程勘察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5.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或执照
6.工程设计文件(包括结构图、装饰设计图、设备安装图等)
7.施工合同或工程监理合同
三、工程进展材料
1.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其他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
2.项目管理层的施工进度报告
3.工程进度款发放证明或发票
4.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或项目管理报告
四、工程质量材料
1.房屋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记录表
2.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机构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3.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手册或方案
五、工程造价材料
2.工程项目结算报告或财务报表
3.进场款或部分工程款的支付证明
六、其他材料
2.借款人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或其他合作协议
3.相关贷款保证材料(如担保函、抵押担保合同等)
4.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附加材料。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所需资料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所需资料

在建工程抵押评估所需资料清单一、委托方资料(估价人员看原件,带走复印件)1.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产权,公司委托)/个人身份证(个人产权,个人委托);2.税务登记证;3.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规划、设计资料(估价人员查看原件,带走复印件)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施工许可证;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6.规划审批的设计方案;7.施工总平面图(主要为含各项建设指标说明的总平面图)。

三、抵押物房地产的权利情况文件依据:建设部发《房地产抵押评估指导意见》房地产抵押价值为抵押房地产在估价基准日的市场价值,等于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减去房地产估价师知悉的法定优先受偿款。

其中,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提供资料:(以下资料可由评估人员了解情况后代为拟稿,委托方盖章)1.地价款是否交齐,如有欠付,应予说明;(提供土地出让合同及地价款缴纳凭证)2.前期费是否交齐,如有欠付,应予说明;3.如已办理过抵押尚未还清,应提供抵押《他项权利证》复印件,并说明情况;4.甲方(委托估价方)出具的承诺函;5.甲方(委托估价方)盖章的已完工程进度说明;6.乙方盖章的已完工程进度说明及工程款支付情况函(即施工方申明);7.已经预售备案的,已售出去的套数及其建筑面积(并列明分摊土地面积)和金额情况应予说明。

(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四、造价资料1.甲乙双方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主要反映工程造价及工期);2.已完工程的造价情况(1)地下部分的地基造价(如桩基工程、挖土工程);(2)地下部分的基础造价;(3)地上部分的造价。

五、预售价格(房开项目提供,其他项目不需提供)1.各种类型房产(包括车位)的拟(已)预售价格(起价、均价);2.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流程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流程

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解押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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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有关操作的说明

北京关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有关操作的说明

关于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有关操作的说明各区县房屋交易管理单位、市权属登记中心、开发区房地局交易管理部门: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7〕7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通过交易权属系统操作流程说明如下:一、已取得《北京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出具《查询情况》的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由初审人员登陆交易权属系统,在“交易管理”目录下的“在建工程抵押协办”-“在建工程抵押证明”-“新建”-“申请”步骤中点击“新增”,在弹出的页面中根据预售证号查询拟出具查询证明的预售许可项目,点击“保存”并“关闭”后,在原申请页面中系统自动增加一条记录。

说明:通过系统无法选择已超过预售许可截止期限的预售项目。

第二步、页面右下方的“权利人”页签中点击“选择抵押权人”弹出选择框“筛选”抵押权人信息,选中一条业务点“保存”并“关闭”后,原申请页面生成抵押权人信息。

第三步、“楼栋”页签自动显示已选预售证所包含的全部楼栋。

如某楼栋无需出具《查询情况》,可通过点击楼栋后“删除”键,将此楼栋从页面中删除。

如果误删除了“楼栋”,可以通过页签下方的“选择”恢复楼栋信息。

第四步、页面右下方的“房屋”页签将显示已选楼栋的全部未销售房屋(不包括已认购、已签约、已限制或已占用的房屋)。

如某房屋不属于拟抵押房屋,可点击此房屋后的“删除”键,将此房屋从页面中删除。

“房屋”误删除后的恢复方法与“楼栋”相同。

凡在“房屋”页签下的房屋,在出具《查询情况》后,系统自动被限制,除司法查封外,无法办理其他业务。

以上工作完成后,由初审人员将此条记录提交到“核对”步骤。

第五步、复审人员登陆交易权属系统后,在“交易管理”目录下的“在建工程抵押协办”-“在建工程抵押证明”-“新建”-“核对”步骤中,点击“楼栋”页签中的“打印查询证明”,仔细核对划“★”的房屋是否全部为拟抵押房屋。

检查无误后点击页面上方的“打印”并关闭窗口。

已出具《查询情况》的记录点击“完成”后,一个出具《查询情况》的系统操作完成。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流程图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流程图
抵押物所在地住建管理部门
等待银行贷款理事会发布 的最终审核结果
(昆明市 房产管理 局)
建管理部门
了解在建工程抵押贷款 的各种事项 准备相关材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流程 在建工程贷款抵押权设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昆明市在建工程抵押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建工程抵押当事人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流程
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合同订 立
签订之日 30日内
提供材 料:
1.抵押当 事人的身 份证明
2.登记申 请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5《国有 、《建设
3.抵押合 同 4.主 债权合同
土地使用 权证》、 《建设用 地规划许
工程规划 许可证》 和《建筑 工程施工
6.对在建 工程抵押 范围的说 明
7.可以证 明在建工 程抵押价 值的材料
可证》 许可证》
企业到抵押物所在地住建 管理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
押贷款的相关登记手续
十五日内 将登记事 项记载于 登记簿, 并颁发《 在建工程 抵押登记 证明》

怎样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

怎样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

资产评估︱怎样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抵押价格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

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

因此,对已完工甚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资料搜集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委托估价方应当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

也就是说,在建工程必须取得合法建造手续方能抵押,上述三证缺一不可。

另外,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施工执照》、有关图纸等。

作为评估人员,首先应仔细审查上述资料的合法性,并认真进行实地踏勘,否则可能给评估机构带来巨大的风险。

如果在评估中发现实际建筑面积大于规划批准建筑面积的情况,就应按照本地抵押管理部门的要求,确定有效的评估范围及合理的评估价格。

土地面积的分摊在评估在建工程项目时常常遇到如下情况:某工程设计为一栋地上10层的综合大楼,估价时主体工程已建至第三层。

若对标的物第一至第三层主体工程进行抵押,随之抵押的只能是其应摊土地面积,而不能将整块土地一起抵押。

这时就要对土地面积进行分摊,常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按建筑面积均摊或按房地产价格大小来分摊。

剩余法的使用剩余法是评估在建工程的一种科学实用的估价方法,又称假设开发法、预期开发法、倒算法、余值法等。

其基本理论依据与收益法相同,是预期原理。

计算公式为:V=A-(B+C+D+E+F)V——在建工程价值;A——续建完成后的不动产价值(指该工程按设计标准完工后的市场可以接受的销售价格,常用市场比较法求得,不能按委托方制定的预售价格);B——续建成本(土建工程费用、设施设备及安装费用、内外装修工程费用、专业费及不可预见费);C——投资利息;D——税金;E——续建投资利润;F——租售费用采用剩余法计算在建工程的步骤为:调查在建工程的基本情况掌握该工程所在城市的性质、该工程在城市中的具体坐落位置及其周围的土地条件和利用状况;查清该工程占地面积大小、形状、地质和基础设施状况,为估算建筑费用提供依据;根据规划掌握该工程用途、容积率、覆盖率、建筑高度限制等;调查此地块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利性质、使用年限、能否续期等。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

(工程律师)在建工程抵押管理办法(辽宁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房地产抵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正在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已形成的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抵押人,是指将依法取得的在建工程提供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债务担保的法人。

本办法所称抵押权人,是指经批准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接受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的银行。

第四条在建工程抵押,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各地县级以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在建工程抵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设定第六条下列在建工程不得设定抵押:(一) 在建工程投资总额未达到25%的;(二) 在建工程存在建筑承发包合同争议的;(三) 行政罚没、司法裁定和依法查封的;(四) 无担保人公益性质的(学校、医院、幼儿园等)在建工程;(五) 商品房屋已经预见售完的;(六) 依法不得设定抵押的其它在建工程。

第七条同一在建工程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人应在办理下一个抵押手续前,书面征得前一抵押权人的同意,并将已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告知后一抵押权人;后一个抵押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早于前一个抵押权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在建工程抵押后,该抵押物的价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行超出余额部分。

第八条以两宗以上在建工程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物;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其承担的共同担保义务不可分割。

工程抵款房执行方案怎么写

工程抵款房执行方案怎么写

工程抵款房执行方案怎么写一、前言工程抵款房是指开发商将在建工程用作抵押,以获得银行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或者还款的一种房产贷款方式,本文将从工程抵款房的实施步骤、操作流程、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方案制定的依据为了推进工程抵款房的执行工作,明确执行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三、执行步骤1. 准备工作(1)确定项目:明确需要使用工程抵款房的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规模等。

(2)获取项目资料:包括项目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

(3)寻找合作银行:选择有实力的合作银行,开展合作洽谈,确定合作细节和条件。

2. 签订合同选择合作银行后,双方签订工程抵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方式、质押要求、违约责任等内容。

3. 办理抵款手续(1)办理抵押手续:开发商需提供抵押房产的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完成抵押登记手续。

(2)办理贷款手续:按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商向银行提供贷款审批所需的资料,银行完成审批手续后,向开发商放款。

4. 按计划使用资金开发商将获得的贷款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确保按时按量完成工程节点,保障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益。

5. 还款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开发商按时还款并履行相应义务。

6. 解除抵押当贷款还清后,由银行解除对房产的抵押,并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四、操作流程1. 项目准备(1)开发商准备项目相关资料。

(2)选择合作银行。

2. 签订工程抵款合同双方签订工程抵款合同。

3. 办理抵款手续开发商办理抵押和贷款手续。

4. 使用资金开发商按计划使用贷款资金。

5. 还款开发商按时还款。

6. 解除抵押贷款还清后,解除抵押手续。

五、注意事项1. 项目准备:开发商需要充分准备项目相关资料,合作银行需进行审慎选择。

2. 签订合同:双方要明确合同中的各项内容,确保合同具有可执行性。

什么是工程抵押房

什么是工程抵押房

什么是工程抵押房当建筑工程完工后,开发商由于没钱支付工程款而以房产等实物来抵扣工程款的,这种方式就是工程款抵顶,其中用来抵扣工程款的房产便是工程抵款房,但在实践中,很多人并不清楚什么是工程抵押房的,那么什么是工程抵押房呢?下面就由我为您介绍一下。

一、什么是工程抵款房工程抵款房是一种房屋的实体,是把它折算为货币后交给工程建筑方的房屋。

我们都知道,房产开发商在工程结束后必须将工程款全额交付给施工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施工方有时不能及时拿到这笔款项。

为了双方共同的利益,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房产开发商将部分房屋作价交给施工方替代工程款,这些房子就叫工程抵款房。

工程抵款房,价格便宜。

依据相关规定,如果开发商未偿还债务,建筑商、材料商也无权直接销售该房屋,因此需要查明拟出售房屋的产权系归开发商名下还是已经过户到建筑商名下,若产权仍在开发商名下,则购房者还需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工程抵款房是和开发商签合同,若工程抵款房没有被查封、设定抵押权、也没有其他买受人主张权利,而且可以正常办理购房合同,能网签,应该没什么问题,购房者可以放心购买。

鉴于交易金额大,请要求开发商将合同备案后付全款。

但是购房者应该注意,工程抵款房房产证可能不好办理。

二、工程抵押房有房产证吗如果开发商已经把银行贷款还清了的话,到房产局办理解押后,就可以办理房产证了,反之,则是没有房产证的。

工程抵押房是指在某些条件下,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后续项目的建设或开发,而向银行或房地产的相关行业(如建筑商、材料商等)进行融资、贷款所抵押的该房地产项目中尚未出售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的产权或使用权。

办理房产证需要准备材料如下:(一)商品房购房(预售)合同。

(二)联机备案表原件。

如为现房,无联机备案表。

(三)实测面积差补充协议。

如为现房,无此协议。

(四)购房发票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内容规定,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详解

在建工程抵押详解

在建工程抵押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

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

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

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

《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

《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区分不同情况界定抵押标的物范围
实际登记操作中,可以在登记系统中设置已办理预告登记的
预购商品房状态为限制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同时与房管部门网签 备案系统进行互通共享,保障购房者权益,避免法律风险。
主要内容
2、 在建工程抵押须满足特定条件
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 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不符合特 定限制条件的抵押担保不予办理抵押登 记手续。

谢!
对在建工程抵押延伸范畴的理解
但在建工程抵押权由于其特殊性,能否进行再低抵押登记存在异 议。实际操作中,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和未完工部分对应的土地使 用权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建议对新增的建筑物进行再次抵押,建 议办理抵押物价值变更登记。
关于在建工程设定抵押权后能否进行商品房预售? • •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 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 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 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区分不同情况界定抵押标的物范围
不动产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实际操作中,笔者认为,可
以将整体建设项目按登记状态顺序区分为纯土地使用权、在建工 程、已首次登记的商品房三类,把符合在建工程抵押条件开始至 首次登记的商品房区间设定为在建工程。商品房在建工程按整个 项目的规划,编制预测楼盘表,给整个建设项目所有已完工和未 完工部分分别编制不动产单元号。
区分不同情况界定抵押标的物范围
关于已办理预售商品房能否设置抵押以及如何保障购房者权益的 问题,需要进行相关备案以避免法律风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当事人 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需要的资料
1.抵押设立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抵押权人为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抵押合同及主债权合同;
4.《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土地权属查档证明;如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须先办理暂停销售手续;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6.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抵押的批文;抵押人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
8.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收取的其他资料。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以在建工程已完工部分抵押的,其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一)须提交的证件、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
3、审查批准:抵押审查员复核、审查抵押案件的各种书证材料和调查人员的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所主管领导审批。
4、监证发证:审批完结,抵押监证员对在建工程抵押合同进行监证盖章,在抵押当事人缴纳有关规费后,发给抵押权人《在建工程抵押证明书》。
注:在建工程抵押实行项目管理原则,由主办人员随时注意调查该工程抵押、追加、变更、注销、预售、过户的变动情况,在建工程抵用的,及时督促其办理产权登记并转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12、在建工程(已完全部分)抵押合同
13、评估报告书;
14、集体企业、股份制中三资企业须提供职代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加盖公章的同志抵押的文件。
(二)抵押登记程序:
1、收件初审:抵押管理科收件人员初审有关证件资料、表格是否真实剂 全,符合要求的予以收件。
2、外勘评估:抵押调查员到实地调查项目工程的开发情况、工程形象进度、施工情况;调查预售情况,抵押范围和抵押价值应扣除已预售部分的范围和合同价款;对在建工程评估价值予以评定确认等。
2、授权委托书及抵押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建设项目计划批文;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
6、土地使用权证; 7、用地红线来自; 8、定点红线图;
9、经规划部门审查批准的建筑施工图;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规范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业务经营行为,根据《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规章制度,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管理制度,完善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抵押担保手续,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是指本区内正在处于施工建设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作为贷款抵押物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四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第五条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必须实行专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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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抵押知识三篇

在建工程抵押知识三篇

在建工程抵押知识三篇篇一:在建工程抵押的一些知识一、什么是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是指经审批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

在建工程抵押作为抵押的一种特殊形式,因具有良好的加速资金流动和促进资金融通等优点,在满足银行拓展客户的同时,又可解决企业的融资需求,现广泛地被银行所采用。

我行近几年发放的3000多万元用在建工程抵押的贷款,因操作规范、抵押额度合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是,在建工程抵押毕竟不同于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抵押,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不确定因素较多,隐含较多的风险,如操作不当,很可能出现法律风险,造成信贷资产损失。

二、在建工程抵押的条件我国《担保法》并未对在建工程抵押做明确规定,但由于在建工程抵押在实践中比较常见,发生的纠纷也较多,《担保法解释》第四十七条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此外,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在建项目抵押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履行担保的行为。

关于在建项目抵押的条件,法律并未做明确规定。

但是根据《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的规定可以得出,在建项目抵押必须满足以下几种条件:1、已经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就相关价款优先受偿。

集体所有土地或划拨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让,故不得进行抵押。

2、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而只有已经取得三证的情况下,才能按要求填写相应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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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房产登记中心在建工程抵押必需经过房产市场领导同意后,窗口方可受理。

申请登记时需提交的材料(除说明外,均需提供原件)
1、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抵押清单;
7、上级主管或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房地产抵押的决议;
8、在建工程价格评估报告或作价协议;
9、企业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双方)
10、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双方)
11、授权委托书(双方)
12、代理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双方)
13、投入资金情况说明(审计单位提供)
14、工程进度说明(监理单位提供)
1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发票(单位盖章)
16、董事或股东成员名单(工商局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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