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1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保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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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产品功能与形态介绍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产品功能与形态介绍
金佑人生
中国人寿推出升级第一险—— 新重疾保险
金佑人生的优势
• 领先行业、引领重疾险发展趋势:重疾+轻症 • 保障更广更多:42种重疾,10种轻症 • 摆脱了“重疾保重不保轻”的尴尬:20%提前给付 • 更贴近民众需求:“轻症可赔”、“重疾全赔”…… • 42种重疾强势升级、10种轻症业内领先、全残身故身
身故全残保障简易图
{{ 身故全残保障
意外
18周岁前: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 特别红利
18周岁后:有效保额+关爱金
{ { 非意外
180天内: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的现金价值
18周岁前:所交保费+累积红利保额的
180天后
现金价值+特别红利
18周岁后:有效保额+关爱金
重大疾病保障简易图
{ 42种重疾保障
投保年龄 保险期间 交费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金佑人生
30天-65周岁
终身
趸交、限期年交(5、10、15、20年交)
有效保额=基本保额(10000元/份)+累积红利保额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意外或180天后非意外导致:
①18岁前,已交保费(主附险)+ 累积红利保额现金价值+ 终了 红利(特别红利)。主附险终止。
➢ 三项增值
• 增额红利长保额,保障年年三递增 • 轻症疾病保障、重大疾病保障、身价保障随着
有效保额的递增,实现动态增长
重疾
身价
轻症
➢ 四大功效
• 重疾——扩大至42种大病 • 轻症——新增10种轻症提前给付 • 养老——灵活转换养老金,规划晚年 • 身价——年龄长,身价涨,强大风险呵护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04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04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2014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附件四: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 版)现金价值表(示例)
(35 岁男性被保险人,每 10000 元基本保险金额)
保单 年度
0 1 2 3 4 5 6 7 8 9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55 60 65 70
趸交
0 2326 2407 2491 2577 2666 2757 2851 2948 3048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表中数据为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若已给付过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现金价值将按如下公式计算: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后的现金价值=(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有效保 险金额-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有效保险金额)/特定疾病提前给付前的有效保险金额×未发生特定疾 病提前给付情况下的现金价值。
5年 交清
0 221 690 1276 1933 2666 2757 2851 2948 3048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10 年 交清
0 73 254 510 808 1130 1478 1852 2255 2687 3151 3711 4351 5065 5807 6556 7277 7937 8506 8968 9318 9568 9806
单位:人民币元
15 年 交清
20 年 交清
0
0
50
33
166
130
333
233
530
387
740
549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附加合同订立人保寿险附加精心优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人保寿险精心优选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见5.5)(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

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达到重大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5.1);(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5.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5.3)。

金佑人生A款(2014版)产品介绍及卖点分析(1)

金佑人生A款(2014版)产品介绍及卖点分析(1)
• 投保年龄:出生满30天——65周岁


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终身
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
- 9 -
主险保障利益
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合同的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两部分组成。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红利累积增加的保 险金额。
- 10 -
- 7 -
产品组合构成
金佑人生终身寿 险A款(分红型)
身故保险金 全残保险金 年金转换权 60种重大疾病保险金
附加金佑提前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A款
12种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保险费豁免


特别注意:主险终身寿险分红;附加险为提前给付重疾险,不分红
- 8 -
金佑人生A款终身健康保障计划
- 15 -
附加险产品责任一览表
金佑人生
重大疾病 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 附加险 前给付保险 金 等待期内,返还保费; 意外或等待期后,返还: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等待期内,返还保费; 意外或等待期后,返还: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 20%(10万元为上限) 每年将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 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坏疽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突破二: 12种特定轻症提前给付
提前给付保险金为有效保险金额的20%,上限
为10万。
轻重缓急提前给付
提供最完备的保障
- 33 -
• 能否实现健康、养老一个都不少? • 能否实现老年拥有一笔持续、稳定、不可挪用的“养老 资产”?
老年
健康保障
- 34 -
养老保障
脑中风后遗症
瘫痪
双目失明 深度昏迷 双耳失聪 严重帕金森病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

《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承保规则(说明:本规则适用于《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未涉及之规定以《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等公司在用核保规定为准。

)一、一般规则遵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保险核保规程》(太保寿发〔2010〕214号)。

二、特殊规则(一)主附险组合关系必须与《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组合销售。

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交费方式须与其主险一致。

(二)保险金额本险种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与所附加的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为1:1。

本附加险最低承保份数为1份,每份基本保额为10000元,1份以上可按0.1份为单位投保。

(三)本附加险重大疾病保额为每份10000元,且需满足以下保额限制条件:1、≤4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2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200,000元;2、5-17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3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300,000元;3、≥18周岁:本险种累计保额≤1,000,000元,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1,000,000元;4、本险种具体可承保保额需根据医学及财务核保结果确定,医学及财务核保请严格按照现行核保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保额限制的处理对转核后系统提示被保险人重大疾病险累计保额超过上述保额限制条件的,按照如下原则处理:(1)按照承保规则及系统累计的重大疾病保额计算被保险人可投保的重大疾病保额,按此保额对主附险同时作限额处理;(2)剩余部分主险保额建议客户另行投保。

(五)客户同时投保主附险时累计保额的计算原则如客户同时投保主险及附加险,根据该险种产品形态的特点,在计算被保险人累计保额时应避免重复计算,即仅将主险保额计入累计保额。

示例:上海地区某未成年被保险人,16周岁,投保10份《金享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附加10份《附加金享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既往未投保公司其他险种,则根据上述原则计算,该被保险人累计保额为10万元。

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洋保险 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

附件七: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阳光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健康告知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向受益人无息返还已缴的主险合同及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二、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

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或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本公司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滥用政府管制药品;三、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五、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六、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或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患或出现的疾病(或其并发症)、症状、体征,但本公司在同意承保或复效时已知晓并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癌症,但因上述情形之一,本公司免责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投保人未缴足2年保险费或合同生效未满2年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投保人缴足2年以上保险费且合同生效满2年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

投保人姓名:EW 投保人性别:男投保日期:2013-05-09被保人姓名:EW 被保人性别:男投保年龄:26险种名称交费方式交费期间保险期间领取年龄首期保费保障金额金佑人生20年限交20年终身2718.00 90000.00附加金佑重疾20年限交20年终身630.00 90000.00总计首期保费:3348.00元1、身故或全残保障:给付(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2、重疾保障:如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重大疾病,给付(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关爱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3、特定疾病保障: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特定疾病,给付20%×((9.0)万元+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若主险合同有终了红利的,同时给付主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下降部分所对应的关爱金。

给付后,主附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且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患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已支付的保险费+当时的累积红利保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特别红利,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红利分配按中等红利水平计算,若未发生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理赔,80岁时累积红利保额将达到(34318)元,关爱金为(83915)元。

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太平附加康颐金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太平康颐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必须与主合同同时投
保。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
30
天至
65
1
周岁 。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十四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6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 6
第十条
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3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3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

太平洋保险金佑人生保障计划( 在售)产品详情投保示例产品咨询产品类型:产品组合投保年龄:30天-65岁缴费期限:趸交,五年交,十年交,十五交,二十年交保险期间:终身等待期:180天∙在合同生效180天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全残或发生重大疾病,保险公司返还所缴保费,主险、附加险同时终止。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只给付一次,给付后,合同继续有效,但是主险和附加险的保额相应减少。

产品分析1.疾病保障高达52种,其中包含:42种重大疾病+10种特定疾病金佑人生除了提供多达42种的重大疾病保障外,还有10种特定疾病保障,如原位癌、轻微脑中风等,特定疾病提前赔付保额的20%,赔付后,重疾的保额会相应降低。

2.本产品的红利包括两种: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年度分红以保额分红形式领取,就是将每年分红所得,用于增加保额,这样保障额度每年都会增长。

保额增长能够有效规避未来保障缩水的风险,如通货膨胀、医药费上涨等。

而终了红利,则是在合同终止时才能给付。

特别提醒: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代理人演示的数额只能作为参考。

3.本产品购买后可保障终身。

当然,您也可以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将保障转换为养老年金。

转换年金有两种方式:①被保险人通过减保或退保,将现金价值及红利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用于补充养老。

这个功能适合前期注重保障,后期注重自身养老的人。

②当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终止时,受益人可将保险金及终了红利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年金,如果部分转换,则剩下部分可提取现金,年金领取人为受益人。

4.对身故保险金按年龄进行区分,让少儿重疾拥有高额保障。

保监会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身故保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本产品对身故保险责任按年龄进行区分,18岁之前身故至赔付所缴保费,而不是赔付保额,这样即使保额超过10万元,也不会违规。

家长为孩子购买本产品,保额可选择高于10万元。

责任免除主险合同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展开>>投保须知1.购买保险时,要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家族疾病史。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类型:附加险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费方式:随主险,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年龄: 18-55岁保险责任收起↑90天等待期之后(因意外伤害发生重疾,无等待期),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属于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可以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轻松应对30种(女性)/28种(男性)重大疾病。

重疾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105%与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两者取大给付重疾保险金的影响:(1)附加险合同终止;(2)主险基本保险金额、主险保单账户价值均按重疾保险金与主险保额等比例减少:主险基本保额=原基本保额×(1-重疾给付金/主险保额)主险保单账户价值=原保单账户价值×(1-重疾给付金/主险保额)(3)若主险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主险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收起↑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10);(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3)的机动车(见8.14);(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8.15);(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见8.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8.17)。

发生上述情形,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我们将已收取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之后的保障成本无息退还至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主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按退还的金额等额增加。

平安附加智胜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11]60 号,2011 年 5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

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

..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对.《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投保后10天内您提出退保,不会给您带来损失…………………………………………1.3❖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您有退保的权利……………………………………………………………………………6.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本附加险合同对主险合同的宽限期进行了重新约定……………………………………4.3❖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3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与我们的合同1.1 合同订立“平安附加智富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生效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1.3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产品说明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 款(2014版)产品说明书一、重要声明1、本产品为分红保险,其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将随分红保险的投资和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动,敬请注意。

2、本保险的红利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

3、本说明书所载资料,包括投保示例部分,仅供投保人理解保险条款时参考,各项内容均以保险条款约定以及实际红利分配为准。

二、产品特色1、身价健康加养老,保障功能四合一本产品与附加金佑重疾A 款(2014版)(即“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搭配,组成更为全面的保障计划。

既终身提供身价保障,为您和家人的一生幸福生活遮风挡雨,抵御风险,又提供重疾和特定疾病保障,更可根据养老规划的需要,使用年金转换功能,每年领取养老年金,为晚年生活添精彩,实现身价、重疾、特定疾病和养老的“一站式”综合保障。

2、分红复利送心意,保障年年三递增身价保障、重疾保障和特定疾病保障额度将随着每年年度红利的分配而不断增加,保额复利递增且免核保体检,使您的保障水平实现动态增长,除此之外,还能获得丰厚的终了红利,让您获得充足的保障。

3、保障范围更广泛,健康呵护双提前不仅提供多达60种的重大疾病保障,更有12种特定疾病的关爱提前给付,健康有托付,患难显真情。

4、特定疾病显关爱,后续保费可豁免,交费期内,如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保险金给付后,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彰显周到全面的人性关怀。

5、资金周转添帮手,生活事业更从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您急需周转资金,可使用保单贷款功能或减保功能来缓解资金压力,为您的生活和事业助一臂之力。

三、保障责任1、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2、本产品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

3、在保险期间内,本产品提供以下保险保障:(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本公司按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1)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1)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条款第一部分基本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一、被保险人除另有约定外,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的能正常生活或正常工作的投保团体成员,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除另有约定外,其投保的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三条受益人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如实告知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100_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100_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

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本.附加.............。

......)理解条款..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六条❖您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基本保险金额..................................第五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七条❖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解除,请您注意.................... .........第十一条❖本附加合同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终止,请您注意....................第十二条❖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四条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目录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第四条保险期间第五条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责任第七条责任免除第八条保险费第九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第十一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第十二条附加合同终止第十三条附则第十四条释义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条款第一条附加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鸿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国寿鸿康两全保险(A款)(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凡十八周岁以上、五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太保寿〔2013〕135号附件10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

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 款(2014版)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 …………………………1.4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申请减保的权利 ………………………………………………………………………5.1您有退保的权利(须与主险合同一并退保)………………………………………………………………………7.2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180日内我们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请您注意………………………………………………………………………2.3本附加险合同有比例给付的约定,请您注意 ………………………………………………………………………2.3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主险合同终止时,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7.1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7.2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8.2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

条款目录(不含三级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1.2 合同成立与生效1.3 投保年龄1.4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3.3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3.4 诉讼时效4.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保险费率的调整5.减保 5.1 减保6.保险费自动垫交 6.1 保险费自动垫交7.合同终止与解除 7.1 合同终止 7.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 8.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8.3 年龄错误9.重大疾病的定义 9.1 重大疾病的定义 9.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0.特定疾病的定义 10.1 特定疾病的定义 10.2 定义来源及确诊医院范围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11.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1.4 周岁 11.5 有效身份证件11.6 意外伤害 11.7 毒品 11.8 酒后驾驶 11.9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0 无有效行驶证 11.11 机动车 11.12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 滋病 11.13 遗传性疾病 11.14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1.15 现金价值11.16 情形复杂11.17 专科医生11.18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1.19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1.20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1.21 永久不可逆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条款(2013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2014版)”简称“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产品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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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3 54640 204720 204720 40944 17830 200000 4030 200000 3015 17000 830 13660 1015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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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34 68300 206315 206315 41263 24987 200000 5050 200000 4030 23840 1147 13660 1020 2285
终了红利在合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分为关爱金和特别红利两种。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关爱 金分配的,本公司将以关爱金的形式给付: ①被保险人已满 18 周岁,在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全残,且未发生本产品责任免除事项的; ②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 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 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未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责任免除事项 的。 发生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提前给付的,若本产品有终了红利的,给付本产品减少的有效 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关爱金。 合同生效一年后因故效力终止,在不符合关爱金给付条件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 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合同终止时有特别红利分配的,本公司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给付。减保时, 给付合同减少的有效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特别红利。
六、红利及分配方式 1、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于死差和利差,即将实际经营成果优于产品假设(死亡率假设和预定利率假设) 的盈余,按不低于 70%的比例分配给投保人。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根据分红保险的业务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红利分配是不确定 的。 本公司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投保人分红的具体情况。 2、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红利分配。本产品的红利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 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将于每年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根据所确 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产品及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本产品有效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参加以 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本产品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有效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产品的年度红利由本公司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的; ②被保险人在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 ③被保险人在附加金佑重疾合同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 附加金佑重疾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 (2)终了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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