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背景和意义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和资产资源进行规范管理的体系和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和资产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合理管理和利用这些资源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社会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谁用、谁管、谁受益”原则三、管理机构和责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机构,包括农村经济合作社、村务监督委员会等。
通过选举产生管理机构成员,加强农民参与,确保管理机构代表农民群众的利益。
管理机构要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农村集体资金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金的投资和项目开发。
管理机构还要加强对资金和资产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和资产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农民的利益,避免损失和浪费。
四、资金管理管理机构应按照现代金融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包括农村集体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等。
筹集资金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强制性收取资金,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农民个人自愿捐助、资金合作、银行贷款等。
资金的使用应严格依法依规,不得违法占用、挪用、私分。
对于使用资金的项目和计划,要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
监督机制要健全,除了由农民和监督委员会参与外,还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
对违法和失职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要定期开展,根据资金使用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为资金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五、资产管理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登记和评估,确保资产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资产的使用应符合农民的利益,不得滥用、损坏或私自占有。
对于资产的使用,可以采取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资产的流转应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违法转让、抵押和私分。
对于资产流转的交易,要进行合同和登记,保护农民的权益。
六、监督机制监督机制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监督和检查,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确保管理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资金、资产、资源进行合理、规范、有效的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民主决策、公开透明;(二)权责明确、分级管理;(三)节约使用、保值增值;(四)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管物。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确保资金安全、资产保值增值、资源合理利用。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第五条农村集体资金包括:(一)上级拨入资金;(二)集体经营收入;(三)发包及上交收入;(四)投资收益;(五)土地补偿收入;(六)其他收入。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应当实行民主决策、公开透明。
重要资金支出事项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金应当纳入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应当及时足额上交,严禁坐收坐支。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非法用途,不得侵占、挪用、挥霍集体资金。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土地使用权;(二)房屋及建筑物;(三)机器设备;(四)交通工具;(五)林木及牲畜;(六)其他资产。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评估、资产登记、资产保管、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制度。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等,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集体决策,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占、挪用、损毁集体资产。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源管理第十三条农村集体资源包括:(一)土地资源;(二)水资源;(三)矿产资源;(四)旅游资源;(五)其他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制定的有关规定和措施。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护农村集体经济利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是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农民收入、增强农村经济发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农村集体资金包括村级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资产包括土地、林木、水利设施、农机具等,资源包括农田、林木、水源、矿产等。
这些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其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首先确立集体所有权和集体决策管理的原则。
集体所有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根本特征,是集体组织成员分享经济利益的基础。
集体所有权意味着集体成员共同享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所带来的收益,也意味着集体决策和管理对于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因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确立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和方式,保障集体成员参与和监督集体经济管理的权益。
另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还应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促进金融资源的流动和配置。
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全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只有通过金融手段将农村集体资金引导到产业和农民身上,才能更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应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指导下,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满足农民需求。
最后,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还应注重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农村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因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应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和约束,鼓励农民以科学合理的方式利用资源,推动农村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应制定规范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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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
XX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巩固农村集体资产“清化收”工作成果,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行为,管好用好集体资金,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源合法、有序、有效利用,促进农村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上级文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三资”,是指资金、资产、资源。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金管理,是指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是指对本村的农村集体所有资产、资源的管理和利用。
第五条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保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将财务会计工作以书面形式委托给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代理。
第六条中心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后,实行以村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设立银行账户,保持原村级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保持村级财务的独立和完整。
不平调、挪用、挤占村集体资金,不得改变村集体资金的性质,不侵犯村集体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中心农村会计服务中心负责我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八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在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村民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等规定履行职责。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前言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是乡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群众利益保障的重要问题。
随着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在不断壮大并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和资产,同时也拥有着丰富的自然资源。
然而,由于管理制度存在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导致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存在一些隐患和风险,影响了乡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建立规范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来源于土地流转、扶贫资产置换、政府补贴等途径,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集体所有非农企业的资金。
针对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1. 建立健全的集体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村集体资金的收支管理制度应当规范、严密,确保所有资金来源和利用均合法、顺畅、透明。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资金流动进行分类记录,定期进行收支审核,避免资金挪用或滥用带来的经济损失。
2. 完善村集体资金监管机制;政府有责任加强对乡村财政监管,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农村集体资金进行诈骗、投机和赌博等非法活动。
同时,应建立相应的村集体资金监管机制,由独立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以保障村集体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加大农村集体资金保障力度;政府应关注农村集体收入来源和使用,加大对集体资金的保障力度,推动农村财政事务透明化,使村民对集体资金保障与使用更加信任和支持。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由村委会管理的资产,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林权、水权、渔业权等资产。
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问题,有以下几点建议:1. 健全村集体资产使用和收益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土地和自然资源管理制度,优化土地利用方式,强化土地流转管理,加强自然资源利用执法管理,规范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完善村集体资产使用和收益管理制度,实现利益最大化。
2. 加强村集体资产保护;农村集体资产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应当综合考虑保障集体所有权与农民使用权的平衡,建立健全相关的环境保护制度,加强监管,防止外来资本滥用内部资源,损害农民权益。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4篇)
农村三资管理规章制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三资管理,维护农村经济发展秩序,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村三资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和负债。
第三条农村三资管理的目标是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农村经济效益。
第四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防止滥用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农村三资管理体制第五条农村三资管理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对农村三资的监督、指导和执法工作。
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三资管理机构,由组织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担任,负责农村三资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三资管理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定期沟通和协商机制,及时交流信息,解决问题,促进农村三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农村三资管理的原则和方法第九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原则:平等对待各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歧视或偏袒某一类别。
(二)法律原则: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
(三)公开原则:农村三资管理工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农民监督。
(四)风险控制原则:注重风险防控,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济风险。
第十条农村三资管理应当采取以下方法:(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二)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完善内部控制,避免经济损失。
(三)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程序,严禁滥用、挪用资金。
(四)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意识。
第四章农村三资的使用和收益分配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集体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合理利用农村三资,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农村三资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福利,依法支付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
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是指针对农村集体所拥有的资产、资源和资金进行管理的制度体系。
它是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集体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本文将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概念和特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的难点及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概念和特点农村集体资产,指的是农村集体拥有的土地、水资源、森林资源、房屋、农机具等财产。
农村集体资源,指的是农村集体拥有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等。
农村集体资金,指的是农村集体所拥有的资金、积累和贷款等。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的难点及对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存在一定的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分散,管理起来较为困难,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统一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利。
第二,缺乏科学的管理方法。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特点,需要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合理、高效地利用资产、资源、资金。
第三,缺乏监管和控制机制。
由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规模庞大,容易出现内部监管和控制不力的情况,因此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机制。
针对上述难点,可以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建立健全统一的管理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和权利。
第二,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
可以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科学化管理模式,提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管理效率。
第三,建立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机制。
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利用。
总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集体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建立健全管理机制,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建立有效的监管和控制机制,才能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的安全和合法利用,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农村集体资产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建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券等其他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园地、荒地、荒沟、水面、绿化地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有依法保护、经营、管理集体“三资”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和没收。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四条镇经管站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二)负责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正常开展,做到有人员、有场所、有设备、有制度、有经费、有平台;(三)组织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四)接受有关业务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方面的业务指导;(五)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集体“三资”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镇财政、审计、民政、国土、林业、教育、科技、文体、卫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有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在保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监督权、处置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制度。
依托镇经管站建立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三资”的委托代理服务。
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查、登记、评估、界定等工作,根据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对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使用、经营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按照程序和协议,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核算、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等服务;(五)指导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记账报账,健全账簿设置,规范财务凭证,严格财务流程,搞好收支核算;(六)组织搞好农村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扩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经营权,保障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公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包括乡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公司、合作社等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及其他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和发展,维护集体利益和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登记、定期公示,设立标准化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资产的核算、评估和监督,防范避免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和社会保险,合理合法地运用资金,保证社员和集体成员的利益,推动社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有资产登记、核算、评估和监督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章公有资产的管理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公有资产包括土地、自然资源、建筑物、设施、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种形式的财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完善的资产清查登记制度,详细记录资产的来源、用途、规格、数量、价值、保存状况等情况,并进行编号、标记和财产防盗保安工作。
第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买卖、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等业务,保障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公有资产进行定期核算、评估,确保公有资产的价值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经济活动时,应当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
同时,要依据经济发展变化、市场需求和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不断调整经济运行模式和方向。
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
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帐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账款相符,账实相符;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审核同意后,由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帐;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示;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实行会计委托代理的地方,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各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5、财务公开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 半年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清查;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2、资产台账;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四荒地”、房屋、办公设备、农业基础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资产台账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折旧额、净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赁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3、资产评估;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4、资产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备案;5、资产经营;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经营的,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三、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1、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2、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标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源应当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3、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源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4、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核监督;。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
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第一条规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合理利用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繁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格条件农民合作社、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组工作站等农村集体组织均可成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者,但必须符合以下资格条件:1.注册登记、有独立法人资格;2.依法合规经营,坚决杜绝任何非法经营行为;3.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治理结构及公示机制;4.在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注重服务社员、回报自然。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分类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包括资金、土地、房屋、林木、河湖等,应按照各自的特点和规定分别管理。
1.资金类农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社员存储款、社员委托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收益、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福利经费等,由农村集体组织或管理者管理。
2.土地类农村集体土地主要包括村级土地集体所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必须遵守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未经村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公示,不得变更或转让。
3.房屋类农村集体房屋主要包括公共建筑、农村集体用房等,由村民委员会管理。
未经村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公示,不得改变用途、出租、出售或转让。
4.林木类农村集体林木主要包括村级林地、自然保护林、村民小组互助林等,由农村集体组织或管理者管理。
未经村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公示,不得改变用途、砍伐、出售或转让。
5.河湖类农村集体河湖主要包括湖泊、池塘、水库、水闸等,由农村集体组织或管理者管理。
未经村民委员会审议通过和公示,不得改变用途或损害生态环境。
第四条经营管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经营管理原则是以规范、公平、公正、透明为准则。
农村集体组织或管理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收支管理、土地使用管理、房屋管理、林木资源管理、河湖水利管理、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绩效考核为确保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同富裕,农村集体组织或管理者应当建立绩效考核机制,不断提升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
农村三资管理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规定守则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管理制度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1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2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3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5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着作权等无形资产.6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2、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3、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4、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5、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6、村集体可通过承包、租赁、出让、兼并、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7、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等合同.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2、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交易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3、农村集体资源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三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2、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报账登记,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3、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4、全面推行村财乡镇代理,村级财务帐目、资金由乡镇代管,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5、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报帐.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帐、入帐.6、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擅自举借新债,禁止发生任何新的债务.7、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8、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9、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年度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帐、总帐.银行存款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帐、产品物资帐及记帐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1、行政村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必须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4、对村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其他转移性资金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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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使用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保护农村集体“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村集体“三资”保值、增值,促进本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村委会主任是本规定具体实施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规定,依法加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和财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全体成员是村集体“三资”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对村集体“三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集体全体成员依法对村集体“三资”进行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二)制定村集体“三资”管理的规章制度;(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四)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对集体“三资”的管理和使用;(五)负责村集体“三资”的日常管理工作;(六)接受乡党委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后,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村集体资金、帐目的代管工作。
第五条乡农业经营管理站是本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哄抢、侵占、损坏,挪用、私分、平调或以其它方式非法占用。
第二章村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七条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
村集体向单位和农户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市农经办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上交乡财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第十条村集体存款实行银行统一开户,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对代管的本村资金统一在当地银行、信用社开户,村集体资金的存入、支取要到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办理手续。
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
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经管站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资金收支实行定期报帐,按照乡统一规定日期报账。
村每月发生的资金收支必须当月报帐,严禁跨月份报帐。
村干部,财务经手人为村集体办理收款或支取资金,收支业务办结后,3天内与村财会人员结算,严禁非财会人员长时间把钱把票。
每月结帐后,将本村月份科目余额表及公开榜每月十五日公开。
第十四条本村设置三帐六薄,即:村集体“三资”台帐、现金日记帐、代管资金日记帐、固定资产登记薄、库存物资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发包及上交登记薄、债权债务登记薄、劳务用工登记薄。
村集体收入票据要严格管理,不得私自外借,领取使用要登记建档,用后由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统一保管,严禁白条收款或无据收款,严禁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五条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集体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
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经管站报帐。
对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履行职责,对村合理的收支票据无故不签字的,影响村按期向乡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报帐,报帐票据由乡经管站专职审计人员审核把关,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入帐。
第十六条收支预决算方案,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3月底前要编制出当年财务预算主要包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生产经营计划、兴办生产公益事业计划、收益分配计划等,年终进行决算。
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的制定或变更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报乡经管站审核后存档。
第十七条村集体开支项目事先审定权限。
生产性开支5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500—1000元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10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
非生产性开支100元以下的由村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共同审定;100元一500元的由村“两委”成员集体审定;500元以上的由村“两委”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审核备案。
严禁擅自做主,越权审定。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和借款的管理。
(一)村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公费乘坐出租车,要视情况,严格控制支出。
(二)村干部不得用公款安装、购买通讯工具。
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因工作需要报销话费,原则上,本村安装一部电话,每月限额80元。
村干部配备手机的,限额报销50元。
(三)村干部误工补贴、差旅费等开支标准由村“两委会”提出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四)禁止本村再发生任何新的债务,村级擅自举借新债的,谁借款,谁承担。
第十九条村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本村配备专用会计档案柜,由村财会人员负责保管村集体各类合同、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村集体”三资”台帐、6种登记簿、会计报表、村财会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会议记录、决议、村务公开档案资料等。
第二十条村集体财会人员离任,应当在15日内办理移交手续,并保证帐薄,凭证和档案资料的完整。
村民主理财小组协助乡经管部门对离任人员经办的财务进行审计,在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下,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一)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二)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三)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五)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六)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报乡经管站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的增加、减少、使用、出租、外借、报废等出入库手续。
要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对无故出现的实物亏损,由保管人员负责赔偿。
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严禁私自外借和私自占有。
未经村民会议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动用村集体的固定资产和产品物资为个人或外单位抵押、担保。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固定资产、产品物资每季度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必须达到帐物相符。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的固定资产每年年底要按原值的10%综合折旧率提取折旧费,也可按固定资产的类别或单项资产原值的10%分别提取折旧费,记入当年有关费用。
累计折旧达到原值时,不再提取折旧费。
第二十六条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
招投标方案在招投标前7天进行公告,招投标结果要及时向村民公布,并签订施工合同,严禁暗箱操作.在建工程项目要有专人监管,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有工程主管、监管人、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参加,依照合同严格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验收通过后将有关资料交村财会人员进行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第二十七条村集体固定资产实行租赁、非统一承包经营或者出售的,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采取招投标、拍卖的方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并签订合同,确定村集体与资产承包经营者或使用者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严禁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和低价出租、出售集体资产。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一)承包、租赁集体资产的;(二)以集体资产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三)以拍卖、转让、出售等方式变更集体资产产权的;(四)其它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九条对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派人到场监督指导。
第四章村集体资源的管理第三十条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不包括经济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等。
第三十一条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册耕地)由本集体按人均承包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机动地的发包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其承包经营方式,承包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三十二条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滩、水面和矿产资源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采取招投标、拍卖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的,要提前7天公布方案。
严禁任何人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村集体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垄断承包或者依仗权势压低承包标的。
第三十三条在不改变资源权属关系、用途的前提下,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承包方可以进行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发包资源时,必须通知乡经管站工作人员到场进行监督指导,对承包期限较长,一次性收取承包费的,要按计划逐年度列支,不得寅吃卯粮。
第三十五条村集体资源经营方式确定后,要及时与经营者签订由市统一监制的农业资源承包合同,报乡经管站备案。
第五章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六条本村要建立健全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其代表会议,接受乡经管站的指导。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接受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为他们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不得妨碍、阻挠村民主理财小组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村民主理财小组的职责是:(一)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理财会议,对村当月发生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签字和否决不合理开支;(二)监督村财务收支预决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监督检查村财务收支,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使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承包合同的履行兑现情况;(四)监督检查村集体“三资”管理使用情况;(五)参与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定和履行;(六)协助乡经管站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进行审计;(七)监督检查村集体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情况;(八)听取和反映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九)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八条村财务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公开内容、程序、形式和时间,及时、全面、真实地向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