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条第⼆款第五项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出售、置换等⽅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如今不光是国有企业在进⾏改制重组,很多民营企业也纷纷通过改制建⽴现代企业制度,提⾼企业竞争⼒和活⼒。
在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会涉及到企业的合并分⽴,其中势必牵扯到不少税费。
为了降低企业改制的成本,国家在税收⽅⾯也有扶植政策。
那么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下⾯⼩编给⼤家做个简单介绍。
⼀、企业改制重组税收政策有哪些?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2017年12⽉31⽇,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符合条件的企业改制重组可免缴3年⼟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步⽀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2015年1⽉1⽇起⾄2017年12⽉31⽇,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与分⽴、企业破产、资产划转、转股权等情形,可享受相应的契税减免政策3、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分为⼀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两类,⼀般性税务处理应在重组交易发⽣时纳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递延纳税。
新政策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被收购股权或资产⽐例由不低于75%调整为不低于50%,降幅达1/3,这⼀⽐例在国际上处于中等偏下⽔平,扩展了适⽤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
⼆、企业改制契税减免情况有哪些?1、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民共和国》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探讨
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探讨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企业并购重组成为了企业发展的一种主要策略。
企业并购重组不仅可以实现规模的扩大、进一步完善产业链、促进技术进步和人才集聚等优势,更可以实现税收效益的最大化。
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运用税收筹划可以有效地降低税负、提高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本文将结合实例对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进行探讨。
税收筹划是一个复杂的课题,需要企业在税收法规框架下,有计划地规避或减少税收风险,实现税收目标的最优化。
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税收筹划涉及多个方面,包括:1. 财务结构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后的财务结构应该是平衡和合理的。
首先要通过实施资产置换、债权重组和股权结构调整等方式,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使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得到最大化;其次,要注意利用外部资本市场因素,通过发行债券、优先股、增加资本金、公司债等方式,有效利用财务杠杆,降低企业成本,扩大企业规模。
2. 税法优惠规避: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利用税法规定中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获得实质性减免税收的目的。
常用的税法优惠包括资产重组、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通过转移定价、利润调整等合理操作,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负。
3. 合规纳税: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风险和税务纠纷都会对企业的成长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企业需充分了解并遵循税务规定,确保合规纳税,尽量避免税务风险。
二、税收筹划案例分析1. 资本增值税减免优惠策略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往往会发生资产重组等变更交易。
按照我国的税收法律规定,各个地方的地方税法对资产转让、房产转移等均有明确的规定,往往需要缴纳20%的资本增值税。
如采取合规的筹划方案,企业可以利用政策免税或减税优惠,实现降低税负的效果。
例如,多数城市允许在重组之后的12个月内转移资产,而免征资本增值税。
企业可以在计划中充分考虑资产收购和资产转移的时间,以获得最大的资本增值税免税优惠。
还可以通过巧妙的方式在资产收购和转移之间的时间差内获得资本增值税的减免。
企业债务重组中的增值税纳税筹划
经营管理不善或受外部各种因素的不利影 响 ,致使盈利能力 下降或经营发生 亏损 , 资金 周转 不畅 。 以按期偿还债务 。 难 在 这种情 况下就需要对债务进行重组。债务重组会涉及纳税成
由于该筹划不仅不会损害甲企业 的利益还可减轻乙企业 的税负 , 有利于该资产的及早 变现 , 因此有一定可行性。 二、 债权人给予债 务人货款折扣让步的债 务重组 债权人给予债务人货款折扣让步 的债务重组 ,债权人要 考虑债 务重组损失是否涉及增值税计税依据发生变化 。债务 人要考 虑债务重组所得是否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 ,否则会带 来纳税风 险。 例 2 甲企业 销售 一批 材料 给丙公司 , : 含税价 格为 2 4万 3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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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旧货 抵债 的债 务 重 组
随着经济交易的 1益频 繁以及企业流动 资金 的缺乏 , 3 企 业 问以物抵债的现象也 1益增 多。以物抵债的物品 ,一般来 3 讲, 有很多是使 用过 的旧货 。 对于旧货 的纳税 .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在《 于旧货 和 旧机 动 车增 值税政 策 的通 知》 财税 关 ( [0 2 2 ) 20 ]9号 中有明确的规定 , 纳税人销售旧货 ( 包括旧货经 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 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 ) , 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也 无论其是 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 律按 4 一 %的征收率 减半 征 收增值税 , 不得抵 扣进 项税额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印 发( 增值税问题解答( 之一 )》 国税函发 [9 52 8号 ) )( 19 ]2 规定 . 纳税人销售 自己使用过 的属 于货物的固定资产 ( 于应征 消 属 费税 的机 动车 、 摩托 车 、 游艇 除外 ) 同时具 备以下l 条件 的 一个 免征增值税 : 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 目录所列货物 ; 二是 企业 按 固定资产管理 , 并确 已使用 过 ; 是售价不超过 原值 。 否则 属于应税固定 资产 。 基于以上规定 , 企业 以旧货 清偿债务时便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企业发展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通过合并或分立来实现业务扩展或优化。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企业合并分立与增值税处理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企业合并与增值税处理1.合并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在企业合并过程中,税务登记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合并后的企业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以确保其合法纳税地位。
税务登记变更包括增值税纳税人信息的更新,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内容。
2.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在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如何处理也是需要注意的问题。
根据税务法规定,企业合并后,原有的增值税发票一般不能再使用,需要办理作废手续,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3.合并企业的增值税减免政策享受如果合并企业符合相关的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以减轻其合并带来的税负压力。
例如,合并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
二、企业分立与增值税处理1.分立企业的税务登记变更与企业合并类似,企业分立后也需要对税务登记进行变更。
分立企业需根据新的组织形态(分立后的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进行税务登记的变更,以确保其纳税人资格的合法性。
2.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发票处理与合并企业类似,分立企业在分立后也需要办理原有增值税发票的作废,并按照新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3.分立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划分在企业分立后,原有企业的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分立后的企业可能涉及到新的生产或经营范畴,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对应税项目进行界定。
此外,对于不可分割的应税项目,需协商解决相关税务处理问题。
三、其他税务处理事项1.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分立还可能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合并后需对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进行变更,并根据合并交易的具体情况调整相应的纳税义务。
2.资产重组与税务处理企业合并分立常常伴随着资产重组,而对于资产重组涉及到的税务处理也需要予以重视。
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
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合并重组是一种常见的组织结构调整方式。
在合并重组过程中,税收处理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尤其是涉及到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
本文将探讨增值税与合并重组企业的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范围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劳务的增值额计征的消费税。
在中国,增值税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并进口的货物、劳务。
增值税的征税主体为纳税人,其应当按照法定税率计算销售额、进项税额,并将增值税的差额缴纳给税务机关。
二、合并重组企业的分类和税收处理合并重组企业一般分为两类,即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和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
1. 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纳税人性质相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一般指相同税收属性的企业进行合并或重组,例如两个一般纳税人之间的合并。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重组企业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税务机关合并重组企业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进行通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例如合并重组决议、合并协议等。
税务机关将根据合并重组企业的情况,对其进行税务登记信息的变更。
(2)对待未完成交易的增值税处理合并重组之前尚未完成的交易,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增值税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合并重组前的发票应当由合并重组后的企业进行处理和认定,避免重复征税和调整后的增值税处理。
2. 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纳税人性质不同的企业间合并重组一般指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合并重组,或者一般纳税人和免税人之间的合并重组。
在这种情况下,合并重组企业的增值税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合并重组后的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征税方式,即继续按照一般纳税人征税还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
选择不同的征税方式将会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及申报手续等。
(2)调整纳税人身份在合并重组过程中,如果合并后的企业发生纳税人身份的转移,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明确新的纳税人身份,同时办理相关税务注销手续。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
企 业 重 组 过 程 中增 值 税 处 理
( 一) 企 业 重 组 业务 增值 税 政 策 企 业 重 组 业 务 中所 涉 及 到 的
增值 税税 务处 理 ,国家曾先后发布过三个文件 : 《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 不征收增值税 问题的批复》 ,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 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 关增值税政策 问题的批复 》 , 《 国家税 务总 局关 于纳税人 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 问题 的公告》 。该公告一 出台 , 原来 的两个文件 同时废止 。根据该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 中, 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 的债权 、 负债和劳动 力一并转让 中涉及 的货物转让 , 不征 收增 值税 。 这是一项非常优惠
算、 获得利润 , 因此应就其所得计 征企业所得税 ; 但对于所有 的重
则与法规 , 各地政府 和企业在实践 中各行其道 , 严重 阻碍 了企业重
组 的顺利进行 。
一
组都按此规定进行将有可能加大重组 的成本 ,影响重组的顺利进
行。 鉴 于此对重组进行分类确定两种不同的所得税税务处理方式 , 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对于重组企业会产生不 同影响 。 二是《 关 于企业
制度解读 l P o l i c y I n t e r p r e t a t i o n
企业重组业务增值税与所得税探讨
聊城 大学 刘世 慧
金融危机 给中国经济 的结构调整带来 了难得的机会 ,以经济 结构调整为背景 , 上演 了企业重组的重头戏。 企业重组 的 目标是资 发股份收购丁公 司其他股东所持丁公司股权。于是丁公 司成为 乙
司的资产并入 乙公司 , 同时将 乙公 司原有 的资产与负债剥离 。 如果
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问题处理
Financial ManagementDOI:10.19699/ki.issn2096-0298.2021.12.148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中的税务问题处理东莞市水务集团管网有限公司/东莞市东信水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曹慧摘 要:国有企业集团作为国民经济的中流砥柱,为更好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顺应经济发展趋势,有必要通过内部资产重组的方式为集团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进而规避企业经营中的业务风险。
在进行内部资产重组时,先将相关的资产进行分类,再根据法律要求缴纳税费。
一旦涉税处理不当,会使企业承担大量不必要的税费。
因此,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是国有企业集团在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从税务角度出发,针对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常见的税务问题展开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税务问题;处理措施;风险管理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6(b)-148-031 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的背景和意义受中美贸易摩擦和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很多外向型企业减产甚至停产,大批量辞退员工。
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内部资产问题越发明显,如不良资产、资产闲置、各子公司经营业务范围交叉和重叠等,一些国有企业甚至因为市场竞争陷入生存困境。
国有企业集团进行内部资产重组可以快速实现扩张计划,有效控制企业发展需要的资源,有利于壮大集团实力。
不仅如此,在我国产业政策的正确指导下,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产重组还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行业分布科学性的目标。
具体来讲,国有企业集团的内部资产重组能够摆脱传统经营方式存在的种种弊端,能明晰产权关系、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解决企业内部矛盾、提升企业资产实力,使国有企业更好着眼于全局,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为此,国有企业集团内部资产有必要进行资产重组,优化企业内部结构[1]。
财税2009年59号文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2011-4-14 13:44李利威【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作为税务律师笔者现将59号文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企业并购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企业并购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分立、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优化结构,实现规模效益、提高竞争力的过程。
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税务处理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企业并购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实操运用。
1.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股权转让是企业并购重组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考虑资本利得税的处理。
按照中国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通过转让中国企业股权所得应缴纳资本利得税,税率为10%。
而对于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根据具体情况可能适用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也可以适用工业企业或农业企业的税率。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企业应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税务处理方式。
2.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资产重组是企业并购重组中另一种常见方式。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权等方面的重组。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包括资产评估、资产折旧与摊销、增值税等方面。
(1)资产评估(2)资产折旧与摊销(3)增值税在资产重组中,涉及到的交易可能会触发增值税的征税。
企业需要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合理处理增值税的计算和申报,以避免税务风险。
3.公允价值的税务处理在企业并购重组中,涉及到的资产、负债等事项需要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正、合理、真实和透明的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合意的交易对手能够接受的价格。
计算公允价值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企业进行充分的数据分析和估值工作。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需要注意公允价值的合理确定和税务申报,以避免税务争议。
4.关联交易的税务处理综上所述,企业并购重组的税务处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在实操运用中,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税法规定,合理评估资产、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同时,企业还需要合理处理股权转让、关联交易等税务事项,以避免税务风险。
只有在合规的前提下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并购重组才能顺利进行,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财税2009】59号文件
财税[2009]59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2011-4-14 13:44李利威【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明确了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
在当前经济危机形势下,企业并购活动异常活跃,但因此前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尚未明确,很多企业的重组行动暂被搁置,59号文的出台明确了国家对重组税收优惠政策,将刺激企业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可谓意义深远。
为了使广大企业深入了解该政策,作为税务律师笔者现将59号文解读如下。
一、明确了“企业重组”的定义我国以前的税收文件从未给予“企业重组”明确定义。
对于企业重组的相关税收政策也散见于各税收文件中。
59号文的出台,不仅明确了“企业重组”的概念,同时划分了企业重组的六种主要类型。
根据59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重组将分为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六种,该六种类型基本上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
1、企业法律形式改变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改变、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但符合本通知规定其他重组的类型除外。
例如北京金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北京海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某公司将住所地由北京市迁移至上海市;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等均属此类重组。
2、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
例如:A公司因向B公司销售产品而拥有B公司10万元债权,合同期已届满,B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于是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同意A公司的债权转为对B公司拥有的股权,即属债务重组。
3、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案例分析及政策解读》摘要:(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企业整体改制、合并、分立、房地产作价入股(资产处置),涉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不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原主体各方土地、房屋权属的一方,免征契税潘秀秀摘要: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及处理一直是困扰很多企业的难点痛点,企业重组政策跨越多个税种、多种情况,其难度对于有效贯彻企业改制税收政策,体现中央政策优势都形成了一定的阻碍。
本文梳理了企业重组改制各类政策,以期帮助企业财务更好地理解并运用此类政策。
关键词:重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引言201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重新梳理历年来的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发布了《企业重组改制税收政策文件汇编》,这也体现了中央继续大力提倡各地充分运用税收政策,合理开展企业重组改造,以期达到“处僵治困”的目的。
现阶段,重组改制是企业运行中的一种常见业务,其中涉及的税务种类林林总总,包含印花税、契税等多重业务,发布的政策跨度2003年至今。
企业重组改制税收处理政策性强、难度大,稍不注意就会产生很大的税收风险:该缴的税没缴,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没享受到,是税收实务处理中发生税企争议的高发领域。
一、案例分析2019年1月,集团划转一块土地作为注册资本增资至非全资子公司,土地已完成权属变更,涉税事项有哪些。
(一)集团母公司:涉及土地的转让,应当作为资产处置,缴纳增值税;资产划拨(土地作价入股)符合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暂免土地增值税;集团土地转让所得。
非货币性资产来进行投资确认的资产,需要在5年内分批次进行计税,获取相应的所得税金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足额缴纳。
(二)非全资子公司:承受土地使用权,按规定只有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使用权才免征契税,因此该子公司需缴纳契税。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一、背景介绍企业合并重组是指两个或多个企业通过合并、收购、分立、重组等方式,将各自的业务资源整合,形成新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的过程。
跨省企业合并重组具有较高的复杂性和风险性,其中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介绍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要点。
二、税务合规检查在进行企业合并重组前,各企业应进行税务合规检查,确保符合税法的规定并做好税务申报。
首先,需要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
其次,各项税务申报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完成,确保各项税务义务得到履行。
同时,企业应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积极解决可能的税务争议。
三、资产评估与净资产重估在企业合并重组中,准确评估资产价值是非常重要的。
涉及到资产评估的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负债等。
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中,由于涉及到不同省份的税收政策和税率差异,可能对资产价值产生影响。
因此,需要进行净资产重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公允性。
四、跨省税务协调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中,税务处理涉及到不同省份的税务机关和政策。
为了确保合并重组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进行税务协调工作。
企业应及时向相关税务机关提交合并重组的备案申报,提供相关的合并重组文件和财务报表等。
同时,还需咨询专业税务顾问,了解各省份的税务政策和相关操作规定,确保合并重组过程中的合规性和便利性。
五、税务后续处理在企业合并重组完成后,还需要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工作。
首先,需要根据合并重组结果进行税务申报,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其次,还需进行资产交接和账务处理,确保合并重组后的财务报表准确、完整。
最后,及时履行相关的税务报告义务,避免可能的税务纠纷和处罚。
六、风险管理在跨省企业合并重组的税务处理过程中,各企业应高度重视风险管理。
首先,要确保税务事项的合规性,遵守税法法规,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
其次,要及时了解各省份的税务政策和税率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申报。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公司重组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XXX重组税收优惠汇总2018-05-11关于税务方面一、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不征增值税。
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跨越5年期限内,分期匀称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较缴纳企业所得税。
XXX 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公布的公告》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企业分立,已分立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这些事项包括尚未确认的资产损失、分期确认收入的处理以及尚未享受期满的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等。
其中,对税收优惠政策承继处理问题,凡属于依照《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就企业整体(即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政策的,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各企业或分立前被分立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
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一、引言在现代经济中,企业重组与合并已成为常见的经营策略之一。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需要通过重组与合并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和拓展市场。
然而,企业重组与合并涉及到繁琐的税务问题,特别是增值税方面的处理,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本文将就增值税的企业重组与合并税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二、企业重组与合并增值税处理原则在处理企业重组与合并涉及的增值税问题时,我们应遵循以下原则:1. 按照增值税法律法规办事:企业在进行重组与合并时,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的增值税法律法规,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税收优惠政策的充分利用:在重组与合并过程中,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可以申请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3. 确定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重组与合并方式: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涉及增值税的具体重组与合并方式。
这可能涉及到资产重组、股权转让、合资合作等形式,需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税务处理措施。
三、增值税的企业合并税务处理方法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资产重组方式:在资产重组方式下的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进行增值税的转免退。
合并前的增值税纳税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转征免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相关材料,以免除或退还增值税。
2. 股权转让方式: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股权转让的方式下,具体增值税的处理方法是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纳税。
3. 合资合作方式:在企业合并中,涉及到合资合作的方式下,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是企业按照经营合同履行纳税义务,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
四、增值税的企业重组税务处理方法在企业重组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处理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1. 资产重组方式:在资产重组中,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纳税并按照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转征免手续,以免除或退还相应的增值税。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
企业资产重组税务相关政策解读第一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种一、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二、货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三、财产行为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第二部分:企业重组涉及的主要税收文件一、企业所得税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3。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6.《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8.《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9。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10。
《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11。
《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二、个人所得税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2。
《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3.《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三、货劳税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四、财产行为税1。
同一控制下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企业之间由于业务重组、统一规划等原因发生的吸收合并,站在母公司角度被吸收方在合并注销后,母公司对应的总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只是公司内部组织结构发生变化,那么站在税收政策角度是如何规定的呢?本文将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予以分析。
一、增值税免征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1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方承担了被吸收方的全部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虽然貌似也发生了资产转移,但站在最终控制者角度,资产只是从母公司的左手换到了右手,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除房地产企业外其他企业暂不征收(有效期待延续)财税【2015】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同时在第五条规定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上述文件有效期截至2017年12月31日,截至本文发出日,财政部尚未出台延续文件,在此期间发生的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业务存在一定优惠政策适用风险。
三、契税免征(有效期待续)财税【2015】3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这个优惠政策没有将房地产行业排除在外,但文件有效期同样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依照惯例该项政策自2009年开始,每三年延续一次(前两次分别为财税【2008】175号文件和财税【2012】4号文件),截至文章发出日财政部尚未出台新文件,在此期间发生的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业务存在一定优惠政策适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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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对企业资产重组业务的增值税处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联系之前公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对于企业的重组业务,应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呢?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法律形式改变是指企业注册名称、住所以及企业组织形式等的简单改变。
具体而言,对于企业注册名称、住所的改变,企业应当变更税务登记;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企业应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由于经营存续,企业原本的增值税纳税事项由变更后的企业承继。
如果企业的组织形式发生改变,比如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需要依法进行注销和清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清算时要进行财产的清理、债务的清偿和剩余财产的分配等,因此,企业的存货、固定资产等在出售、抵债或分配给投资者时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债务重组的增值税处理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书面协议或者法院裁定书,就其债务人的债务作出让步的事项,包括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债转股、以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
其中,涉及增值税处理的是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所称有偿,是
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如债务的减少)。
因此,债务人需要就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等税款。
股权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
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其中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相当于收购企业先向被收购企业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再用转让取得的经济利益购买被收购企业的股权。
因此,股权收购中如果收购企业的非股权支付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收购企业应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泰达公司地处江苏,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9年10月,该公司与宏成公司签订股权收购协议,泰达公司以本企业10%的股权(公允价值600万元)和一套设备(2008年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收购宏成公司持有的瑞丰公司60%的股权(计税基础200万元,公允价值1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泰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0÷(1+4%)×4%÷2=7.69(万元)。
资产收购的增值税处理
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
同理,受让企业非股权支付涉及的增值税处理和股权收购业务相同,此处不再赘述。
但不同之处在于,由于资产收购中转让企业转让了收购资产并取得了经济利益,如果转让资产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等内容,需要依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松林公司2009年11月与辉腾公司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松林公司收购辉腾公司一项专利技术(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和一套生产线(2009年1月购进并投入使用,账面价值3300万元,公允价值4000万元)。
松林公司的收购对价包括银行存款4000万元和一批存货(账面价值1500万元,公允价值2000万元),两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则松林公司需要缴纳增值
税2000×17%=340(万元);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辉腾公司应缴纳增值税4000×17%=680(万元)。
合并的增值税处理
按照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和前面提到的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类似,企业合并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中涉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处理问题,这里不再重复。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企业合并是包括资产、负债、人员等在内的企业产权的转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的规定,被合并方存货、固定资产等的转移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此外,如果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有未抵扣的进项税,可以继续在合并企业抵扣。
分立的增值税处理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通常可以将企业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所谓存续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部分资产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行为。
在存续分立方式下,原企业继续存在。
所谓解散分立,是指一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分离并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同时原企业依法解散,其债权、债务由分立企业分别承担。
和企业合并类似,在企业分立过程中,同样会涉及非股权支付的增值税处理问题。
【例】通达公司由佳乐公司和亿科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分别占80%和20%的股份。
为满足经营需要,通达公司剥离部分净资产(账面价值300万元,公允价值400万元)给凯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凯乐公司确认佳乐公司和亿科公司的投资额分别为240万元和60万元,同时分别向佳乐公司支付一批本公司生产的服装(账面价值50万元,公允价值80万元),向亿科公司支付一辆本公司的小汽车(账面价值26万元,公允价值20万元)。
按照财税〔2009〕9号文件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凯乐公司需要就非股权支付的服装计
算销项税80÷(1+3%)×3%=2.33(万元);需要就非股权支付的小汽车计算销项税20÷(1+3%)×2%=0.39(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分立是资产、负债、劳动力、技术等要素的同时转移,区别于一般的资产转让,按照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所说的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所属资产、负债及相关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控股公司,但保留上市公司资格的行为,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中的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因此需要就资产转移行为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两个文件规定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