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编辑修改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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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文本合肥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规划背景 (6)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 (17)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统筹 (29)第六章农用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35)第七章建设用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40)第八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相协调 (47)第九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 (51)第十章县(区)土地利用指导 (55)第十一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 (61)第十二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68)第十三章附则 (73)前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 年)》(以下简称“上一轮规划”)实施以来,在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依法用地意识和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实施机制、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6-2020 年,随着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深入实施,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和国家创新型城市试点、合肥经济圈建设的实质性推进,合肥市正处于加快发展、转型提升、大有可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全面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朝着区域性特大城市迈进的关键阶段。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的指导下,编制《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 年)》(以下简称“本轮规划”)。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轮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政策,引导全社会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是合肥市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各项建设的重要依据。
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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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控制性详规划通则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2012年12⽉该通则已经合肥市⼈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7⽉1⽇起施⾏.⽬录1 / 116第⼀章总则 (1)第⼆章⽤地分类与空间布局 (1)2.1⽤地分类 (1)2.2混合⽤地混合使⽤ (11)2.3⽤地规划与布局 (14)2.4 居住⽤地布局 (15)2.5 ⼯业⽤地布局 (15)2.6 仓储物流⽤地布局 (16)2.7 基本⽣态空间 (17)2.8 城市绿地与⼴场 (18)2.9 公共空间布局 (21)第三章规划控制 (22)3.1城市密度分区 (22)3.2地块容积率 (22)3.3建筑间距 (23)3.4建筑退让 (27)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 (31)4.1建筑空间与环境 (31)4.2建筑单体 (33)4.3建筑附属物 (33)4.4建筑⾊彩、材质与照明 (33)4.5绿⾊建筑 (34)4.6组团风貌 (35)4.7城市景观分区 (36)4.8街区控制 (36)第五章公共设施 (38)5.1分级分类标准 (38)5.2布局准则 (38)2 / 1165.3市级(含省市共建)、区级(含市区共建)公共设施 (39) 5.4社区级公共设施 (40)5.5公共设施混合设置指引 (40)第六章地下空间利⽤ (46)6.1⼀般规定 (46)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 (47)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 (48)第七章交通设施 (49)7.1城市道路 (49)7.2公共交通 (52)7.3停车场(库) (54)7.4公共⾃⾏车 (57)7.5交通综合体 (58)7.6交通影响评价 (58)第⼋章市政设施 (58)8.1给⽔⼯程 (58)8.2排⽔⼯程 (62)8.3燃⽓⼯程 (68)8.4电⼒⼯程 (73)8.5热⼒⼯程 (78)8.6通信⼯程 (78)8.7环境卫⽣ (83)8.8加油加⽓、公共充电站 (90)8.9⽤地竖向 (91)8.10 管线综合 (92)8.11 综合防灾 (94)第九章⽂化遗产保护 (95)9.1历史⽂化保护区 (95)3 / 1169.2⽂物保护单位 (96)第⼗章附则 (96)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层建筑⽇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窗、凸窗⽇照计算基准⾯⽰意图2、阳台⽇照计算基准⾯⽰意图3、遮挡建筑地影响范围⽰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地范围⽰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展宽段渐变段⽰意图第⼀章总则1.1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地实施,根据《合肥市城乡规划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地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1.2 本市⾏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程均应符合本通则,临时建设、个⼈⾃建房除外.1.3 本市⾏政区域内地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1954年城市坐标系统、吴淞⾼程系统和同⼀技术标准地基础测绘资料.第⼆章⽤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地分类2.1.1 ⽤地分类划分,按⼟地使⽤地主要性质,依据《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地分类、城市建设⽤地分类两部分.4 / 1165 / 1166 / 1167 / 1168 / 11610 / 11611 / 11612 / 11613 / 1162.2 ⼟地混合利⽤2.2.1基本准则2.2.1.1为引导⼟地集约使⽤、促进产业升级转型、减少交通需求以及提升城市内涵品质,⿎励合理地⼟地综合利⽤,增强⼟地使⽤地弹性.2.2.1.2 ⼟地混合使⽤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2.2.1.3 ⿎励城市各级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轨道站点服务范围、客运交通枢纽及重要地滨⽔区等区域地⼟地混合使⽤.2.2.1.4 具体地块地⼟地混合使⽤应符合相关技术条件和政策条件地要求.(1)相关技术条件主要包括具体地块地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等情况,⾃然与地理承载⼒、⽇照通风和消防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态敏感区、重要地景观区域或可能造成较⼤环境影响、安全影响地,应进⾏专项技术论证.(2)相关政策条件主要包括国家、省、市地⼟地、规划、产权和产业政策,以及是否满⾜申报条件、符合⾏政许可地程序要求等.2.2.2单⼀⽤地性质地混合使⽤2.2.2.1 为保障⽤地性质地主导⽤途,避免功能混杂,应按本通则表2.1.1-2中适建⽤途、适建⽐例地规定,对某⼀种⽤地性质内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途、⽐例等要求进⾏控制.2.2.2.2各类型建筑与设施地⽤途范围宜参照表2.2.2.2执⾏.表2.2.2.2 建筑与设施⽤途分类指引14 / 11615 / 1162.2.3混合⽤地地混合使⽤2.2.3.1 混合⽤地是指当⼟地使⽤功能超出本通则表2.1.1-2中单⼀⽤地性质地适建⽤途和适建⽐例要求,需要采⽤两种或以上⽤地性质组合表达地.2.2.3.2 混合⽤地地⽤地代码之间采⽤“+”连接,排列顺序应按照建筑规模对应地⽤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2.2.3.3在充分保障各类公共设施建设规模和使⽤功能地基础上,⿎励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地、交通设施⽤地、市政公⽤设施⽤地与各类⽤地地混合使⽤,提⾼⼟地利⽤效益.2.2.3.4 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当⼟地使⽤功能需要规划为混合⽤地时,宜参照表2.2.3.4执⾏.表2.2.3.4 常⽤⼟地⽤途混合使⽤指引注:(1)⿎励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在⼀般情况下此类⽤地地混合使⽤可以提⾼⼟地使⽤效益,在规划编制中可经常使⽤.(2)可混合使⽤地⽤地类别,是指此类⽤地可以混合使⽤,在规划编制中应视具体情况使⽤.(3)其它确需使⽤地混合⽤地,应通过专题研究确定.2.2.3.5⿎励下列类型地混合⽤地:(1)在各级城市中⼼区、商业与公共服务中⼼区,⿎励居住⽤地与商业⽤地混合使⽤,主要建设融合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设施等⽤途地商住混合功能,⽤地性质表达为⼆类居住⽤地+商业⽤地(R2+B1);(2)⿎励轨道交通⽤地与商业服务业⽤地、居住⽤地混合使⽤,⽴体利⽤轨道交通上盖空间,建设商业服务、办公、住宅与配套设施等综合功能体,⽤地性质表达为轨道交通⽤地+商业⽤地(S2+B1)、轨道交通⽤地+办公⽤地(S2+B2)、轨道交通⽤地+⼆类居住⽤地(S2+R2).2.2.3.6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途,应符合表2.1.1-2相关⽤地性质适建⽤途叠加后地综合范围.混合⽤地允许建设使⽤地建筑与设施地⾯积⽐例等控制要求,应结合具体地块地建设条件与开发需求,综合考虑相关要求专题研究确定.2.3 ⽤地规划与布局2.3.1 总体要求17 / 1162.3.1.1 城市⽤地布局应遵循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绿⾊低碳和先规划后建设地基本原则.市域范围内各类⽤地规划应符合“1331”空间发展战略要求.2.3.1.2 主城区⽤地布局规划应完善、提升“141”空间结构;各组团应特⾊化发展,组团内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布局应注重组团中⼼地形成,与组团内地居住和就业相协调;促进主城区由单中⼼向多中⼼地转变.2.3.1.3 城市副中⼼⽤地应严格按照批准地城乡总体规划执⾏.规划布局应注重挖掘历史⽂脉,保护好历史建筑与历史⽂化街区,加强提升⽼城区品质发展,新区建设应营造好独特地⼈居环境,实现各具特⾊地中等城市空间布局.2.3.1.4 产业新城规划应注重改善⽣态环境,体现产城融合发展,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2.3.1.5 ⽤地规划与布局应严格保护城市基本⽣态控制线,控制城市增长边界,保护⽣态⽤地地完整性.城市建设⽤地与⽣态保护⽤地之间,应有明确地界限.⽣态建设与耕地保护有机统⼀.2.3.1.6 ⽤地规划与布局应遵循公共交通优先地原则,加强与公共交通地衔接.在⼀定区域内,宜在⼤、中运量地公共交通站点500⽶范围内综合布局居住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地功能.2.3.1.7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遥感等新技术⼿段对⽤地规划地实施进⾏定期评估和分析.2.4 居住⽤地布局2.4.1 居住⽤地布局应综合考虑区位、周边环境、⽤地条件、⼈居适宜等因素,相对集中布局,并应与公共交通结合.轨道站点150⽶范围内地住宅宜以混合功能设置.2.4.2 居住⽤地布局应与就业结构相适应,与就业平衡发展.保障性住房应布局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地区域,不同类型居住⽤地可适度混合布局.2.4.3 居住⽤地地公共服务设施应按⼈⼝规模配置,应符合本通则第五章地有关规定.2.4.4 居住⽤地地建筑布局应综合考虑⽇照、采光、通风、节能、防灾以及管理等要求,避免烟、⽓(味)、尘和噪声等造成地污染和⼲扰.2.4.5居住⽤地地交通组织应综合考虑机动车、⾃⾏车和步⾏系统,宜采⽤⼈车分流合理组织⼩汽车通⾏线路和设置停车场(库),并满⾜防灾和救灾地需要,设置⽆障碍通道.18 / 1162.4.6 ⿎励通过垂直绿化、屋顶花园、阳台及室内绿化等⽅式,联系和渗透居住⽤地地绿⾊空间环境.2.4.7居住⽤地地下及半地下建筑地掩⼟绿化应与整体空间环境相结合.2.4.8居住⽤地内地各个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划要求:2.4.8.1 指居住⽤地范围内具有⼀定活动内容及设施地集中绿地.2.4.8.2 总⾯积应根据居住⼈⼝规模确定,不得⼩于0.5平⽅⽶/⼈.2.4.8.3 宜结合公共绿地设置社区体育活动设施和⼉童活动场地.2.4.8.4 公共绿地地绿化⾯(含⽔⾯)不宜⼩于70%.2.5 ⼯业⽤地布局2.5.1 ⼯业与产业总体布局:按照“1331”市域空间格局要求,形成东、西两翼产业发展带及合淮、合六、合安(铜陵)、合芜⼯业⾛廊.2.5.2⼯业⽤地布局原则2.5.2.1空间集聚、⽤地集约节约、产城融合.2.5.2.2⽣产与⽣活功能协调发展.2.5.2.3城区内⿎励发展都市⼯业,新型产业⽤地可与其它⽤地功能混合布局,共享城市地⽣产和⽣活服务设施.2.5.3 ⼯业及项⽬规划还应符合下列要求:2.5.3.1⼯业及项⽬布局规划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地利⽤总体规划;符合合肥市⼯业产业布局和导向,项⽬体现向园区集中,形成集聚发展.2.5.3.2有⽓体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得布置在城市上风向,有⽔污染物排放地⼯业不应布置在城市饮⽤⽔保护区及环巢湖地带;2.5.3.3有污染地⼯业项⽬严禁与居住、公共设施等其它⽤地功能相混合,与其它⾮⼯业⽤地之间应符合相关地防护距离规定;污染较严重地⼯业项⽬应集中布局在循环经济园.2.5.3.4⼯业区应符合城市组团功能定位,⼯业园区应相对积聚和差异化发展.⼯业区内可依据产业链条需要设置多个⼯业⽚区,各⽚区之间应平衡协调发展.2.5.3.5⼯业区配套设施应充分考虑区位、产业门类、就业⼈⼝等因素,集中配套⽣产和⽣活服务设施,其服务中⼼应结合周边城市功能互动发展.19 / 116。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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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一、规划期限近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二、规划层次与规划范围1、本次规划分为两个规划层次,即市域和中心城区。
(1)市域:为合肥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约924.78平方公里(含巢湖水面72.93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范围总面积约486.6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360平方公里。
2、规划区规划区:为合肥市域范围,总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
三、经济发展目标2015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7500亿元,年均增长15%,三产结构比达到3:55:42。
2020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400亿元,全市人均GDP达到20000美元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万元。
四、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推进人口健康发展。
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环境。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满足人们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积极促进社会公平。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会均衡发。
加快建设信息社会。
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
构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五、城市性质合肥是安徽省省会,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交通枢纽,长江中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六、城市主要职能(1)安徽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
(3) 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
(4)区域性交通枢纽。
(5)区域旅游会展、商贸物流、金融信息中心。
七、合肥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近期2015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916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1.5%;远期2020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1088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0.3%。
合肥市整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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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文本第一章总则第1.1条编制目的为指导合肥市城市建设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1.2条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部崛起战略、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以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为契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巢湖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和精品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突出合肥在长三角城市群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合肥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1.3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安徽省城镇体系规划(2012—2030年)》等上位规划;3、《国务院关于依托黄金水道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区域发展战略;4、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
第1.4条规划期限2011年2020年。
第1.5条规划范围和空间层次1、市域:合肥市行政区划范围,包括市区的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经开区、高新区、新站区和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约1126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范围北至长丰县行政边界,南至巢湖岸边,西至肥西县及南岗镇行政边界,东至大圩镇、淝河镇、大兴镇等行政边界,总面积约486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规划区范围为合肥市域,总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
(见附图8)第1.6条地位和作用本规划是指导城市发展建设的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规划,是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基本依据。
编制下层次城乡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以及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
涉及空间布局和城市建设的相关规划,不得违背本规划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第一节城市发展目标和战略第2.1.1条城市发展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扩大经济辐射与服务能力,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提升城市首位度和知名度,加快建设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努力将合肥建设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bd4a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1f.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19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5月10日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中心依据城乡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市区以及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审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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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二○一○年四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第一节区域概况 (2)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3)第三节未来土地利用形势 (5)第二章指导原则与目标 (7)第一节指导原则 (7)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 (8)第三节土地利用目标 (9)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1)第一节农用地 (11)第二节建设用地 (13)第三节未利用地 (15)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调控 (16)第一节土地利用分区 (16)第二节差别化土地利用政策 (20)第三节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21)第五章土地利用重点任务 (23)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3)第二节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 (24)第三节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5)第四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6)第五节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26)第六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27)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 (27)第二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 (28)第三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31)第七章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33)第一节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用地保护与建设 (33)第二节推进土地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34)第三节区域土地生态建设 (35)第八章规划实施保障 (36)第一节法律手段 (36)第二节行政手段 (36)第三节经济手段 (37)第四节社会手段 (39)第五节技术手段 (39)前言为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安徽跨越式发展,统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实现奋力崛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以《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等为依据,在《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基础上,编制《安徽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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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合肥最新至2035年城市规划图公布,一核四心九副十八片区,建1300万人口国家中心城市!我是合肥买房参谋吴哥,211大学毕业,十余年房产经验,熟悉合肥买房政策、区域规划与学区,成功指导数千名购房者合肥置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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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买房参谋公众号粉丝提问:您好,我长期外地工作,老家是安徽下面地市的,最近几年有回合肥发展的打算,但是不知道合肥未来发展怎么样?不知道可有详细的合肥空间规划发展介绍?合肥买房参谋回答:正好最近,合肥2021-2035年规划草案公布,未来15年合肥详细发展规划曝光!我们可以看到合肥未来整体的一个发展目标,全合肥的空间规划,产业发展布局等。
冲国家中心城市、每年流入超24万人,骆岗成合肥中心,运河新城、少荃湖与蜀西湖同级,三县或县改区...合肥,素有“江淮首郡、吴楚要冲”的美誉,自古以来勇于开拓的楚风和婉约秀丽的吴韵在这片土地上交融生长,凝结成“开明开放,求是创新”的城市精神,赋予这座城市独特的气质和永续发展的无限动力。
建国后的合肥,作为“最年轻的省会之一”,短短几十年蝶变为以科教和新兴产业著称于世的特大城市,绿楔入城的扇叶格局成为中国规划教材上的经典范例,“翡翠项链”成为合肥市民的经典记忆。
今天的合肥,正以追赶者的姿态融入长三角、逐梦新时代,成为长三角城市群副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战略双节点城市,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国家使命,也创造着一个又一个的发展奇迹。
2020年,合肥已经站上了“GDP过万亿、常住人口近千万、市场主体超百万”的新台阶,迎来了历史发展新起点。
面向2035年的未来,我们理想中的合肥究竟应是怎样的模样?这里承载了我们关于合肥未来的无尽憧憬——明天的合肥,将成为“全球科创新枢纽”,吸引来自五湖四海的科研人才贡献智慧、发挥才干;将成为“区域发展新引擎”,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让年轻人有更多实现自我价值的选择;将成为“美丽中国新样板”,让八百里巢湖更加美丽动人,成为合肥最好的名片;将成为“城市治理新标杆”,现代化、国际化水平显著提高;更将成为“美好生活新天地”,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每一个人都可以在这座城市里“诗意栖居”,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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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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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的通知(合政〔2014〕3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已经3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8日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中央和省经济、城镇化、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结合国家唯一的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际,按照“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基本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保护资源更加严格规范(一)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防死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对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
各县(市)、区政府应定期将耕地保护情况向市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耕地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考核及离任审计。
乡镇分类考核评价中应加大耕地保护工作权重。
各县(市)区、各乡镇政府存在耕地保护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耕地保护政策的,应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
(二)坚决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坚决落实耕地数量和质量同步“占补平衡”制度。
补充耕地既要保证数量,更要保证质量。
质量上坚持“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数量上坚持“以补定占”,时序上坚持“先补后占”。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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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1年11月编制目录引言 (1)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4)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 (4)第二节面临的形势 (7)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 (10)第一节区域发展功能定位 (10)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11)第三节土地利用战略 (13)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5)第四章耕地与基本农田保护 (18)第一节严格控制耕地流失 (18)第二节加大耕地补充力度 (19)第三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20)第五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2)第一节建立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标准 (22)第二节土地节约集约建设模式 (22)第六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 (25)第一节生态环境建设目标 (25)第二节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25)第三节生态功能分区与调控对策 (26)第七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28)第一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8)第二节加强区(县)土地利用调控 (30)第八章城乡用地空间布局 (31)第一节构建现代化大城市城镇空间格局 (31)第二节城乡用地空间布局优化 (31)第九章中心城市土地利用 (36)第一节中心城市功能发展定位 (36)第二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36)第三节中心城市土地空间优化策略 (37)第四节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37)第十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39)第十一章规划实施预期成效 (41)附表 (42)引言土地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中处于先行和龙头地位,是城乡建设与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下简称“现行规划”)经批准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对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全市经济社会活动的合理布局与分工协作、资源的优化配置、重大工程的保障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安徽省被列入“长三角”城镇群规划中确定的“三省一市”范围,将直接参与“长三角”城镇群的分工与协作。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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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6.09施行日期2000.06.09文号合政[2000]33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合政[2000]33号2000年6月9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土地规划已相继经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为认真贯彻各级土地规划批复精神,严格实施土地规划,加强土地管理,推动现代化大城市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对实施土地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土地规划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精神编制的,既体现了“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精神,又紧密结合合肥市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是对我市土地利用进行宏观调控和指导的纲领性文件;对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实现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目标,协调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新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实施,广泛深入地开展对各级土地规划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充分认识实施土地规划,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在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上真正树立起依照法律和土地规划管地、用地的观念,集约、合理用地的观念以及违反土地规划就是违法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土地规划对土地管理的整体控制作用。
二、抓好土地规划的实施工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中的用地预审工作。
2011年2020年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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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简本合肥市人民政府一、规划期限近期:2011年~2015年远期:2016年~2020年二、规划层次与规划范围1、本次规划分为两个规划层次,即市域和中心城区。
(1)市域:为合肥市市域行政区划范围,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约924.78平方公里(含巢湖水面72.93平方公里)。
(2)中心城区:范围总面积约486.61平方公里,其中建设用地360平方公里。
2、规划区规划区:为合肥市域范围,总面积约11433平方公里。
三、经济发展目标2015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突破7500亿元,年均增长15%,三产结构比达到3:55:42。
2020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达到11400亿元,全市人均GDP达到20000美元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0万元。
四、社会发展目标全面推进人口健康发展。
不断提高人口素质,加强人口管理和服务;完善社区服务体系,改善人居环境。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促进文化事业的全面繁荣,满足人们群众精神文化需求。
积极促进社会公平。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事业体系,推动社会均衡发。
加快建设信息社会。
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发展信息服务业。
切实保障城市安全。
构建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完善的防灾减灾和应急保障的设施系统,建立有效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防范机制。
五、城市性质合肥是安徽省省会,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交通枢纽,长江中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六、城市主要职能(1)安徽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2)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
(3)现代制造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现代服务业基地。
(4)区域性交通枢纽。
(5)区域旅游会展、商贸物流、金融信息中心。
七、合肥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近期2015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916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1.5%;远期2020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1088万人,城镇化水平为80.3%。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0dba07ef4335a8102d276a20029bd64793e625d.png)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200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万清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肥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工作(含中央、省属驻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将需盘活的土地收购、收回、征用予以储存,并进行前期开发利用和受市政府委托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市场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市计划、经济贸易、建设、规划、财政、房产、土地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设立土地储备交易分中心,在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的指导与监督下,负责本开发区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收购、储备和供应工作。
开发区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
第六条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划、规划等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编制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第七条土地储备供应实行双向预约登记制度。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土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统一收回、收购(征用)和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签订用地协议,自行签订的用地协议一律无效,市计划、规划、土地等部门一律不予办理立项、规划和用地手续。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2fb04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4f.png)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实施意见(合政秘〔2014〕10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我市国土资源管理,推进国家节约集约用地试点市建设,实现“用好增量、优化存量、用活流量、提高质量”的目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以及《合肥市加强土地管理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意见》(合政〔2014〕31号)的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合肥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来源且未纳入城市统一改造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范围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经依法批准,可实施升级改造。
第二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化厂房。
新建标准化厂房建成后,可按“先租后售”方式进行处置。
新建标准化厂房的建设标准、出售政策以及租赁企业入驻要求等执行《加快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合经信法规〔2013〕58号)规定,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监督审核。
符合出售条件的,经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出具书面审核文件后,国土部门可分幢、分层、分单元分摊设置工业用地使用权,办理转让手续。
第三条鼓励利用自有存量工业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拆建、改建、扩建等方式提高容积率继续从事工业生产。
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增收土地出让金。
第四条支持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规划范围内的企业利用自有存量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规划方案确定后,利用现有房屋从事工业遗产展示、创意产业等建设,土地处置方案由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按“一事一议”方式审批。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https://img.taocdn.com/s3/m/e9c33d72bd64783e09122bb9.png)
结论:水环境有一定污染,对城市发展存在制约,需 要关注。
• 城镇密集区布局协调与城乡统筹
• 城市生态格局的继承与发扬
• 城市交通பைடு நூலகம்应性改造
• 新区建设特色与建设控制
汇报内容
1、 修编背景与指导思想 2、 规划回顾与评价 3、 城市发展条件分析 4、 城市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5、 城市性质职能、规划层次范围与期限 6、 城市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 7、 市域城镇体系与空间管制 8、 中心城区规划布局 9、 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0、生态与环境保护 11、城市综合防灾 12、近期建设与城市远景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
汇报内容
1、 修编背景与指导思想 2、 规划回顾与评价 3、 城市发展条件分析 4、 城市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5、 城市性质职能、规划层次范围与期限 6、 城市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 7、 市域城镇体系与空间管制 8、 中心城区规划布局 9、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0、生态与环境保护 11、城市综合防灾 12、近期建设与城市远景
城市建设历程
60年代以前自然蔓延发展 的“小团城”; 80年代以前规划引导发展 的“风扇叶”; 90年开始集聚扩张,环路 建设引导的“摊大饼”; 新时期指状延伸并形成新 的主力集群。
历版规划主要指标比较
规划名称 56版总体规划 79版总体规划
编制时间
1956年 1979年(82年批准)
91版总体规划 1991年(92年批准) 95版总体规划 1995年(99年批准)
规划期
1967 1985年(近期) 2000年(远期) 2000年 2000年(近期) 2010年(远期)
规划城 镇人口 55万 60万 70万 100万 135万 165万
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合政[1995]156号
![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合政[1995]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36345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61.png)
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正文:---------------------------------------------------------------------------------------------------------------------------------------------------- 合肥市土地管理实行“五统一”的规定(合政〔1995〕156号1995年7月25日)第一条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提高政府土地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第二条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范围内的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范围内的土地依法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划拨)、统一管理(以下简称“五统一”)。
第四条市土地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城乡土地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市土地“五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利用实行统一规划。
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土地管理局会同市计划、城市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建设项目用地实行计划指标控制。
市土地管理局应每年会同市计委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拟定本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建设用地项目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土地管理局等有关部门选址定点,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用地数量及用地四至界限。
第六条实行土地统一征用。
本市市区、郊区和蜀山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应由市土地管理局统一征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直接征用集体土地。
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
第七条市土地管理局对实行规划控制的集体土地,根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建设用地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预先征用。
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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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3)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已经2013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庆军2013年5月6日合肥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 用地分类2.2 城市空间布局2.3 基本生态空间2.4 城市绿地与广场2.5 居住用地布局2.6 工业用地布局2.7 物流仓储用地布局2.8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3.1 分级分类3.2 市级、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3 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3.4 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第四章规划控制4.1 地块容积率4.2 建筑间距4.3 建筑退让第五章建筑与景观风貌5.1 城市景观5.2 街区控制5.3 建筑空间与环境5.4 建筑单体5.5 建筑附属物5.6 建筑色彩、材质与照明5.7 绿色建筑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6.1 一般规定6.2 地下交通空间6.3 地下市政设施空间6.4 地下商业空间6.5 地下公共服务设施空间6.6 地下仓储空间6.7 地下防灾防护空间6.8 地下空间附属设施第七章交通设施7.1 城市道路7.2 公共交通7.3 停车场(库)7.4 公共自行车交通7.5 步行系统7.6 交通综合体7.7 交通影响评价第八章市政设施8.1 给水工程8.2 排水工程8.3 燃气工程8.4 电力工程8.5 热力工程8.6 通信及有线电视工程8.7 环境卫生设施8.8 公共加油加气站、充电站(桩)8.9 用地竖向8.10 城市工程管线第九章综合防灾9.1 避难场地、疏散通道、生命线工程9.2 人防工程9.3 消防工程9.4 防洪和抗震工程第十章附则附录A 名词解释附录B 计算规则附录C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大寒日被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4、大寒日遮挡建筑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本通则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通则。
合肥总体规划
![合肥总体规划](https://img.taocdn.com/s3/m/8de50b668e9951e79b8927a3.png)
土地资源承载力分析
地形地貌条件分析:合肥城市地形基本为岗 冲起伏的丘陵,地势西北高,东南低;市区 除沿南淝河两侧有些洼地外,大部分地区高 于洪水位。城市建成区高程(吴淞零点)为 12~45米,少数沿河洼地高程为10~12米, 大蜀山海拔高程282米。地形地貌条件对城市 北部和西部发展有一定的制约。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
合肥市规划局 合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6年10月
汇报内容
1、 合肥市概况 2、 修编背景与指导思想 3、 规划回顾与评价 4、 城市发展条件分析 5、 城市发展目标与发展战略 6、 城市性质职能、规划层次范围与期限 7、 城市人口规模与用地规模 8、 市域城镇体系与空间管制 9、 市域基础设施规划 10、 中心城区规划布局 11、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12、生态与环境保护 13、市政基础设施 14、城市综合防灾 15、近期建设与城市远景
水资源开源可行性 (1)淠河引水工程 合肥市西部的大别山区,降水量丰富,水质优良。根据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续建配套工程与节水改造规划报告》, 向非农业供水规模可达到11.67亿立方米。根据水利部门的 意见,合肥市城市取水量可达到4.0亿立方米。
(2)引江济巢工程 开展引江济巢工程,根本改善巢湖水环境(大部分为现有 工程,局部改造); 东移巢湖取水口,提高取水安全性,巢湖水质改善后,作 为城市重要水源。
城市建设发展迅速,人口与用地规模均有较大突破; 科技创新试点城市带来的新机遇; 市委、市政府提出面向未来的“141”发展战略的新要求。
指导思想与技术路线
指导思想
• • • • • 坚持科学发展观落实五个统筹(科学发展) 坚持以资源和环境保护为前提(条件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和公共利益保障(优先发展) 突出合肥特色和比较优势 (重点发展) 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 社会 (目标发展)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
![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https://img.taocdn.com/s3/m/c59404245901020207409c58.png)
为了更好地谋划合肥的长远发展,体现“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规划编制方式,现将《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草案)予以公示,请广大市民献计献策。
总体规划主要内容简介: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1、人口与用地规模(1)市域总人口与城镇化水平近期2010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5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360万人,城镇化水平为62%;远期2020年合肥市域总人口为71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525万人,城镇化水平为74%。
(2)中心城区城市人口规模近期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300万人;远期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360万人。
(3)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近期201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30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远期2020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360平方公里,人均建设用地100平方米。
2、城镇空间结构规划城镇空间组织结构:“一核一圈五轴”。
形成以合肥中心城区为核心,周边城镇密集区为重点发展圈层,沿主要交通轴线向东、北、西、西南、东南辐射的五条拓展轴。
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市域城镇体系将形成四级结构。
包括:(1)一级城镇:合肥市域中心城市,人口规模360万人;(2)二级城镇:店埠、上派、水湖、双墩、撮镇等5个城镇,人口规模为10—35万人;(3)三级城镇:主要是各重点镇,包括桥头集、三河、梁园、长临河、高刘、岗集、下塘、小庙、山南、紫蓬等10个城镇,人口规模为2—10万人;(4)四级城镇:一般建制镇共16个,人口规模小于2万人。
3、空间分区管制综合自然资源、工程地质条件、生态适宜性、文物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规划在合肥市域范围内原则划定禁止建设地区、限制建设地区和适宜建设地区。
4、市域综合交通规划(1)市域铁路系统规划形成六条线(北淮南线、南淮南线、西西宁线、东西宁线、合九线、沪汉蓉铁路),衔接七个方向(淮南、蚌埠、南京、芜湖、九江、西安、武汉),具有以合肥东站为编解系统,以合肥高铁站、合肥站、合肥西站为客运系统和以合肥北站为货运系统的枢纽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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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2011年11月编制目录引言 (3)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4)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 (5)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7)第四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0)第五章城乡用地空间布局 (13)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16)第七章规划实施预期成效 (18)附表 (19)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迅速推近,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神话改革,土地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土地利用规划法地位进一步提高,在这种新形势下,对土地利用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规划区域内,根据当地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协调土地供给与需求,确定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宏观战略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质是对有限的土地资源在国民经济部门间的合理配置即土地资源的部门间的时空分配(数量、质量、区位),具体借助于土地利用结构加以实现。
根据此次实习收集的信息以及各方面素材的收取,可见合肥市近年来土地利用方式和结构的巨大改变。
特别是合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经批准实施以来,充分发挥了对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调控作用,在全市经济社会活动的合理布局与分工协作、资源的优化配置、重大工程的保障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可是,随着规划的日渐实施以及合肥现实条件和环境的改变,合肥市在利用规划取得一定效益的同时也渐渐显示出其不足之处或者理解为实际与理论的差距,因此,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及时的修订与整改是合肥土地利用过程中必经的阶段。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以2020年为规划期,以2010年为规划近期。
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根据合肥市土地利用变更数据,2005年底合肥市土地总面积为704701.37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为549526.5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7.98%;建设用地面积为114858.75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16.30%;未利用地为40316.0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 5.72%。
农用地中,耕地面积为377564.63公顷,园地面积为2292.25公顷,林地面积为34531.16公顷,牧草地面积为36.26公顷,其他农用地面积为135102.26公顷。
建设用地中,居民点及工矿用地面积为90058.60公顷,交通设施用地面积为5978.7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面积为18821.42公顷。
现行规划自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以来,对各种土地利用规范、经济社会活动在空间上的合理布局与分工协作、资源的优化配置与综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公共利益的保证与实现等,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二节面临的形势2006-2020年,是合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资源、环境等约束条件加剧的矛盾凸显期。
必须科学分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全面参与长三角分工与协作的新形势,深刻把握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全球化、信息化发展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合肥市土地利用和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合肥具有“居皖之中,襟江带淮;中部靠东,承东启西”的独特区位优势。
随着国家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合肥市作为中部城市与长三角地区的交汇点,将抓紧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在中部崛起中争先进级,需要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第一节区域发展功能定位合肥市,安徽省省会,为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信息、交通、金融和商贸中心。
合肥是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现代制造业基地和区域性交通枢纽,长江中下游重要的中心城市之一。
在国家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布局中,合肥市是未来全国21个二级交通枢纽之一,交通区位将大幅提升。
合肥市“北负中原,南面江南,东迎苏浙,西连楚渝”,承东启西,为长江经济带上的重要节点,且合肥位于江淮之间,是两个流域经济联系的中间节点。
规划期内,合肥市将凭借自身独特区位优势,以“率先成为国家科技创新型城市”为目标,着力建设现代化大城市,其区域发展功能定位为:“接轨沪宁,联动长江的先发城市;立足皖中,引领全省的中心城市;科教领先,辐射全国的创新城市;优势独具,合作发展的产业城市;依山傍水,滨湖通江的生态城市。
”第二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期末,合肥市将成为GDP超过9000亿,总人口近710万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在此征程中,合肥市将坚持“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以做大经济总量、增强综合实力、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主线,以壮大工业经济、县域经济为突破口,大力实施工业立市、县域突破、创新推动、东向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积极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转型;努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全面提升合肥市在安徽省的经济、文化中心地位,整体推进现代化大城市建设;在安徽崛起中勇当先锋、中部崛起中争先进位,为在安徽省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节土地利用战略针对上述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用地为原则,形成合肥市土地利用战略。
一、构建“合肥都市圈”的土地利用战略二、加快城镇化工业化的土地利用战略三、可持续发展的土地利用战略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目标根据合肥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和“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与任务,依据统筹各业各类用地、协调土地供给与需求、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要求,确定合肥市规划期内(2006-2020年)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如下: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规划期内,合肥市经济社会将继续保持又好又快发展,经济、人口、资源、环境逐步实现协调发展。
规划期末(2020年),合肥市地区生产总值(GDP)超过9000亿元;总人口将控制在710万人以内,城市化水平将达到73.90%,其中,城镇人口为523.36万人、农村人口为184.84万人。
二、建设用地控制规模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至2020年,合肥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将控制在138806.12公顷以内,建设用地净增规模将控制在23947.37公顷以内。
其中,2010年合肥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将控制在124153.81公顷以内,建设用地规模净增量将控制在9295.06公顷以内。
至2020年,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量控制在22122.85公顷以内,其中,2010年前将减少量将控制在7722.20公顷以内;至2020年,城镇用地增量将控制在20730.96公顷以内,其中,2010年前增量将控制在7066.69公顷以内;至2020年,工矿用地净增量将控制在16539.26公顷以内,其中,2010年前净增量将控制在6850.57公顷以内(附表2)。
三、耕地保护目标规划按照坚持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并重的原则,在保证合肥市经济社会稳步发展、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确定至2010年、2020年,合肥市耕地保有量将分别不低于376168.84公顷、374047.10公顷。
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将控制在20713.87公顷以内,其中,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将控制在7966.52公顷以内。
2006-2010年,力争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7966.52公顷,确保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6570.73公顷;2011-2020年,确保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耕地17196.34公顷。
四、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规划将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力度,重视基本农田保护建设。
在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件的区域内,划定基本农田322469.67公顷。
规划期末,基本农田保护率约为85.41%。
五、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目标至规划期末,土地利用率将由2005年的94.28%提高到2020年的94.31%。
2020年土地利用结构将有所调整,其中:农用地525754.80公顷(其中耕地374047.10公顷,园地2261.63公顷,林地36031.62公顷,牧草地36.06公顷,其他农用地113378.39公顷);建设用地138806.12公顷(其中城镇村用地80376.52公顷,工矿用地22606.30公顷,交通用地10478.73公顷,水利设施用地23121.42公顷);未利用地40140.45公顷。
六、生态环境目标规划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2020年,合肥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12平方米;绿地率大于38%。
2006-2010年,合肥市城市绿化覆盖率提高到45%以上;2011-2020年,城市绿化覆盖率将由45%提高到50%。
七、土地集约利用目标根据国发[2008]3号文精神,结合合肥实际,规划将制定和完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构建土地投资强度、土地利用强度、土地投入产出率等指标控制体系,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
规划期末力争达到:1、2006-2020年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将由226.23平方米降至196.00平方米。
2、2020年中心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将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
3、2006-2020年,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将由263.28平方米降至220.00平方米。
4、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GDP产出将比2005年翻三番。
5、全市节约建设用地面积25%以上,其中工业用地容积率提高50%,土地利用综合效益提高20%。
八、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将控制中心城市人口过快增长,适度扩展中心城市发展空间。
确定到2010年,中心城市人口将为301.58万人,建设用地规模将控制在30000公顷以内;到2020年中心城市人口将为370.78万人,建设用地规模将控制在36000公顷以内。
第四章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第一节建立健全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土地资源节约和集约利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是加快现代化滨湖大城市建设的必然选择,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持续稳定发展的必然选择。
规划期内,合肥市必须坚持贯彻国发[2008]3号文精神,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节约集约用地为立市之本,以建立集约型社会为目标,建立健全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参照附表6),积极推动土地管理创新,探索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制定各类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建设用地审批必须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对超标准用地的,要核减用地面积;重新审视各类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设计规范,凡与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不一致的,要及时修订;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节约标准,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技术规定。
第二节土地节约集约建设模式规划期内,合肥市将以“科学规划,统筹发展;以人为本,民生优先;改革创新,因地制宜;节约集约,效益提升;示范带动,项目引领”为基本原则,通过“141”统筹、工业集聚、老城区有机更新、城中村改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发展模式,实现节约集约用地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