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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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1. 背景中央企业是指由中国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公司,是中国国家经济的中坚力量和重要支柱。

中央企业的财务决算报告是重要的财务信息披露方式之一,能够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社会各界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提供了重要参考。

为了规范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制定了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国中央政府出资或控股的中央企业,包括总部单位和下属单位。

3. 报告编制和审核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审核财务决算报告。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附注和财务报表附录财务决算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状况,并反映企业财务与经济活动的所有重大事项。

编制财务决算报告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并按照财务决算期间内的实际收入和支出、债务和股本变动等因素,进行计量和确认。

财务决算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企业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后报送国务院中央企业管理办公室。

4. 合并报表编制和审核中央企业在控制下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并报表编制和审核。

中央企业应当披露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的财务信息,包括关联交易、度量基础和利润分配等。

5. 报表披露财务决算报告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和《中央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及时向社会披露。

中央企业应当在自有媒体和国家规定的报纸、杂志等媒介上,披露其财务决算报告,同时还应当在企业的官网上公开报告。

中央企业应当通过报告、通讯、会议等形式,在企业内部和社会各界广泛宣传和解释其财务决算报告。

6. 监督管理各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监督管理,维护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和有效的传递。

决算管理办法

决算管理办法

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表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通过建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满足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二章部门决算工作组织第六条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部门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一)制定部门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全国统一的部门决算报表体系及部门决算软件,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中央各部门决算.(五)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七)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项目工程决(结)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程管理、节约投资成本,明确工程决算流程和运作时间,完善公司内正常的工程决算管理的制约机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工程决算管理。

所属分子公司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工程决算管理办法。

第三条管理权限:集团公司本部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集团工程管理部进行初审并出具决算意见,报集团财务管理部进行复审,由分管副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

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集团财务管理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出具决算意见,由总裁审定批准最终工程决算报告。

各成员企业的项目投资50万元以下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决算,集团督审委、财务管理部督查;投资额50万元以上由集团财务管理部组织聘请外部中介机构进行决算。

第四条纳入工程决算的范围:(一)技术服务类:包括项目勘察、桩基检测、管线及沉降安全监测等;(二)施工类:包括土建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景观绿化工程、消防工程、污水处理、管线配套、弱电系统集成、零星工程等;(三)材料或设备的分包(采购)类:包括涂料、面砖、石材、门窗、电梯、给排水设备、暖通设备、强弱电设备(允许市场化的)、安保设备等业主指定的材料或设备(包括甲方指定品牌价格、乙方采购的材料或设备);(四)允许市场化的专业配套工程类。

第五条竣工决算资料准备当工程项目将进入竣工验收阶段时,由项目建设单位配合工程管理部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编制竣工图和工程竣工决算书、工料分析单、汇总现场变更签证、质监验收单等有关资料(只涉及材料设备的,则提交验收和现场签收资料、材料设备产品检验检测合格证明、质量保证书、保修单、使用手册、所有随附的技术资料)。

资料齐全后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报项目工程管理部,由项目工程部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需督促施工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时间(无合同约定的,应自正式竣工验收之日起15天内)将完整的竣工决(结)算书、工料分析汇总单,竣工图和竣工资料,现场签证等,同时报送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工程管理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10.13•【文号】财库〔2021〕3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36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预算法实施条例,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部门决算管理制度》(财库〔2013〕20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部门决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10月13日附件部门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的部门决算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涵盖范围与部门预算相对应。

各单位是指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决算,是指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履行职能情况编制,反映部门所有预算收支和结余执行结果及绩效等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是改进部门预算执行以及编制后续年度部门预算的参考和依据。

第四条部门决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决算组成。

第五条部门决算管理按照“依法依规、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依据预算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福建省省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福建省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决算组织管理和工作程序、决算报告内容和审计、决算的审批和评价,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内控制度的完善,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控股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直接控股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二级子公司)和由二级子公司全额或控股投资并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三级企业(以下简称三级投资企业)。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包括已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已开工进行基本建设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公司年度决算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依据有关会计帐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状况和资本保值增值情况的总结性文件,是对企业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实施效果的全面检查,也是公司考核企业经营业绩、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和资产质量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结帐日进行结帐,不得提前或延迟。

年度结帐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 12 月 31 日。

第五条企业财务决算应当本着依法经营、从严治企、规范运作的原则,遵循会计的全面性、完整性、真实性、谨慎性和重要性原则,提高决算会计信息质量。

第二章财务决算组织管理第六条公司财务决算是一个建立在产权纽带基础上,由三级财务决算构成的完整的体系。

第一级是公司总部财务决算,编制反映整个集团经营财务状况的集团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第二级是二级子公司财务决算,编制主要反映行业特点的合并财务决算报告;第三级是三级投资企业财务决算,编制反映各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财务决算报告。

对三级投资企业全额或控股投资的企业,也应纳入三级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范围,编制合并财务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管理办法一、前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及决算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效率,保证公款得到科学、严格、规范的使用,深化行政改革,本文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二、预算管理1. 预算编制(1)行政事业单位应于每年的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工作。

(2)预算编制应遵守“三严”原则:严肃认真,确保预算合法、合规、科学;严格分类,根据责任主体、资金来源、项目类别、管理对象等进行明细科目编制;严密控制,细化支出项目、科目、金额等内容,确保预算严密可行。

(3)预算编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征求有关职工、咨询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合理的预算方案。

2. 预算审核(1)财政部门应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预算进行审核,确保预算合法、合规、科学,并给予预算编制意见。

(2)编制预算的单位应认真研究财政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在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给财政部门。

3. 预算执行(1)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预算计划进行合理的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如确有特别情况需要调整,应及时上报财政部门并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2)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支出,确保预算资金得到科学、严格、规范的使用,防止产生浪费现象。

(3)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整,并记录相关资料,以便财务部门审核和审计,保证公款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决算管理1. 决算编制(1)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完成对上一年度的决算编制工作。

(2)决算编制应遵守“三严”原则:严格执行预算,保证决算数据的准确性;严格分类,明确各项支出明细科目,并将决算数据与财务台账做好对应;严密审核,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审核,确保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3)决算编制应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征求有关职工、咨询机构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形成合理的决算方案。

2. 决算审核(1)财政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进行审核,对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对,确保决算不出现任何错误。

国有企业工程结算与决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程结算与决算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工程结算与决算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意义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作为我国经济的中坚力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而国有企业工程结算和决算管理,是保障国有企业项目建设质量和有效控制成本的关键环节,也是国有企业管理中的重点领域之一。

在新时代背景下,国家对国有企业工程结算和决算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使国有企业工程结算和决算管理更加规范、高效、透明,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则1.1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工程结算和决算管理,不适用于其他企业的工程结算和决算管理。

1.2 任务与目标本办法的任务是规范国有企业的工程结算和决算管理,优化资源使用效益,控制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其目标是建立一套顺畅运行的工程结算和决算管理体系,推动国有企业实现高质量、高效益的经济增长。

1.3 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工程结算和决算活动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维护国有企业和国家的法定权益。

(2)科学性原则:工程结算和决算活动应遵循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确保结算和决算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

(3)公正性原则:工程结算和决算应以公正、公平、透明的方式进行,保证各方利益平衡。

(4)效益性原则:工程结算和决算活动应以提高企业效益为核心,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5)风险管理原则:工程结算和决算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

三、工程结算管理2.1 工程结算的定义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对建设过程和实施情况进行核算和计算,结算出实际支出和物资消耗,确定工程成本的过程。

2.2 工程结算管理的内容(1)项目预算编制和管理:制定工程项目的预算,建立预算管理制度。

实施项目预算控制,掌握工程项目的成本变化情况。

(2)工程结算凭证审核:按照规定审核工程结算凭证,确保凭证真实、完整、有效、合法。

(3)工程结算核算和定额管理:实施工程结算核算,并管理工程结算定额。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

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成本核算,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理顺工程决算工作管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决算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本办法所涉及到的部门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责实施各项工作,将工程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工程成本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工作的原则第四条有据可依。

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杜绝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提高经济效益.第五条公正客观.工程决算审核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不得与施工单位串通损害公司的利益.第六条审核人员工作时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凌傲或偏私.第三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的条件和结算资料的内容第七条工程决算审核的条件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竣工图绘制完毕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审核通过.第八条工程决算资料的内容1、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单项工程竣工图;3、施工现场签证单和会议纪要原件;4、材料认价单和调拨单原件;5、工程施工合同;6、招投标文件及工程决算书。

第四章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第九条委托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程序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施工单位将整套工程决算资料报送监理公司,由项目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所报资料(主要指施工现场签证单、变更单和会议纪要、甩项项目清单)的完整性及正确性进行审查;2、经审核无误的工程决算资料由监理公司盖章签字后报送工程部进行审核;3、工程决算资料经工程部审核签字后,按程序送技术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后转发监察部;4、监察部将批准的工程决算资料交付给预算部;5、预算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审核报告(在提交初步审核报告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私下进行联系);6、预算部负责审核过程的配合、解释、协调和监督工作,并对审核初稿进行审核;7、审核报告由施工单位认可签章,施工单位对审核报告提出异议的由预算部安排施工单位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再次进行对帐;若对帐后对审核报告提出更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书面提出更改理由;8、预算部造价师核对无误后签字,经预算部经理审核后,财务部复核、监察部稽核,分管副总经理审定,报总经理批准。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企业资产质量、经营效益状况,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编制上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编制口径、报表格式和编报要求,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和相关财务会计资料,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末结账日资产及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基本经营情况的文件。

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由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年度报表附注和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国资委规定上报的其他相关生产经营及管理资料构成。

第四条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企业外,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报表附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是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必备附件,应当与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第五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审计质量等进行监督,并组织对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第二章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第六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在全面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认真组织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以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反映企业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办法所称各级子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股子企业,以及各类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和基建项目。

第七条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应当遵循会计全面性、完整性原则,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应当以经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事项及会计账簿为基础进行编制,全面、完整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现金流入(出)等状况,不得漏报;(二)企业不得存有未反映在财务决算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事项,不得有账外资产或设立账外账,不得以任何理由设立“小金库”;(三)企业应当按规定将各级子企业全部纳入年度财务决算编制范围,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属经营性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执行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暂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将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五)企业所属基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要求与企业财务并账;暂未并账的,应当将基建项目的相关财务决算内容一并纳入企业财务决算范围,以完整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管理办法第1条目的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考核分析投资效果,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竣工决算编制依据1.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概算书及修正概算书。

2.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图预算书。

3.设计交底或图纸会审会议纪要、设计变更记录。

4.施工记录或施工签证单及其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记录。

5.招投标的标的、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6.历年基建资料、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

7.设备、材料调价文件和调价记录。

8.竣工图及各种竣工验收资料。

9.有关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3条竣工决算的编制要求1.及时、完整、准确。

2.竣工决算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工程部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在竣工验收后日以内完成。

第4条竣工决算的内容竣工决算的内容包括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工程竣工图和工程造价对比分析等四个部分。

其中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又合称为竣工财务决算,它是竣工决算的核心内容。

1.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竣工决算编制说明是对竣工决算报表进行分析和补充说明的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工程概况;(2)工程概预算执行情况说明和分析,包括招标方式、结果以及重大设计变更情况;(3)对概预算和决算进行对比分析,说明资金使用的情况;(4)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5)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使用情况的说明(包括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监理费等);(6)财务管理工作的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等;(7)造价控制的经验与教训总结;(8)工程决算编制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说明;(9)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竣工财务决算报表”(1)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规范,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总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等;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一般包括“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竣工决算总表”和“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两部分内容。

工程项目结决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决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结决算管理,规范结决算流程,提高结决算工作质量,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项目结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决算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结决算工作的合法合规。

(二)公开透明:结决算过程应公开透明,接受各方监督。

(三)真实准确:结决算数据应真实、准确,反映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高效便捷:优化结决算流程,提高结决算工作效率。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工程项目结决算管理工作:(一)建筑工程项目结决算;(二)安装工程项目结决算;(三)市政工程项目结决算;(四)水利工程结决算;(五)其他工程项目结决算。

第三章结决算程序第五条工程项目结决算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确认工程合格。

(二)编制结决算报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编制结决算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结算金额等。

(三)审核结决算报告: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结决算报告进行审核,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签订结决算协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结决算金额达成一致后,签订结决算协议。

(五)支付结决算款项:建设单位按照结决算协议,向施工单位支付结决算款项。

第四章责任与义务第六条建设单位责任:(一)负责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合格;(二)负责编制结决算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三)负责审核结决算报告,确保报告的合规性;(四)负责签订结决算协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五)负责支付结决算款项,确保款项的及时性。

第七条施工单位责任:(一)负责编制结决算报告,确保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二)负责配合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三)负责签订结决算协议,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四)负责配合建设单位进行结决算款项的支付。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结决算监督与检查制度,确保结决算工作的合规性。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一、引言中央企业作为国家层面的重要经济支撑力量,其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与管理是保证企业财务透明度、规范运营的重要环节。

为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论述。

二、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保准确、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

编制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会计要素的确定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前,中央企业应首先确定会计要素,即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等。

会计要素的确定应符合现行的会计准则,明确各要素的界定和计量规则。

2. 财务信息的收集在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时,中央企业需对财务信息进行全面、准确的收集。

这包括对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清查核实,并搜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等信息。

3. 会计凭证的录入收集到的财务信息经过审核后,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凭证的录入。

会计凭证的录入需要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交易,避免虚假记账和遗漏。

4. 财务报表的编制根据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中央企业将编制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报表应当与财务信息的收集和会计凭证的录入相一致,确保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三、财务决算报告的审核与审计为保证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必须进行审核和审计。

审核和审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决算报告的内部审核中央企业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内部审核。

内部审核主要是对财务决算报告编制过程中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记录进行核对和审查,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

2. 决算报告的外部审计内部审核完成后,中央企业应聘请合格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

外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会计凭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企业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四、财务决算报告的披露与公告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制完成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与公告,以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管理,提高决算信息质量,发挥决算在财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条决算管理的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规范。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决算编制第五条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的统一要求和部署,认真组织决算编制工作。

第六条决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决算、支出决算、资产负债决算、专项资金决算等。

第七条收入决算应按照收入来源,分别反映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情况。

第八条支出决算应按照支出用途,分别反映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等情况。

第九条资产负债决算应反映单位的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状况。

第十条专项资金决算应单独反映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

第十一条单位在编制决算时,应认真清理核实各项收支,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对各项往来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二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决算报表,并撰写决算分析报告。

决算分析报告应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决算收支情况、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三章决算审核第十三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决算审核制度,加强对决算编制质量的审核把关。

第十四条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收入、支出的合规性;资产负债的真实性;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五条单位应组织内部相关部门对决算进行审核,并由单位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将审核后的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四章决算批复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单位报送的决算进行审核批复。

第十八条决算批复的内容主要包括:收入、支出决算数;资产负债决算数;专项资金决算数;决算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要求等。

(最新版)大学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最新版)大学财务决算管理办法

大学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财务决算是指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是学校未来年度发展决策的重要依据。

为做好学校财务决算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更好地为学校决策服务,结合上级部门每年财务决算工作布置和学校实际,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部门决算管理制度》和国家、市级财务决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决算是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如实反映和总结,并作为学校预算执行考评的依据和下一年度预算编制的参照。

第三条年终财务决算工作由财务处统一负责,各单位、各部门应根据每年末财务处下达的具体通知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按财务决算编报要求,及时、准确提供职权范围内的相关数据、资料。

第二章财务决算的范围第四条资产、负债、净资产以及纳入学校财务核算的所有收支均属于财务决算范围。

第五条反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发展规模的基础数字资料。

包括学校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状况等情况。

第三章财务决算的内容第六条财务决算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表及文字说明三部分组成。

第七条财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决算表、收入决算表、支出决算表、支出决算明细表、项目收支决算表、财政拨款收支决算表、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支决算表、基本数字表、人员及机构情况表、非税收入征缴情况表等。

第八条财务决算文字说明,依据所有报表数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写出详细分析说明:1.学校概况,包括部门职能、机构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人员情况及增减变动原因、年度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等;2.学校执行的会计政策;3.支出结构分析及增减变动分析;4.收入构成及增减变动分析;5.资产负债构成及变动情况分析;6.年末收支结余情况分析,包括分单位收支结余情况,重点项目经费结余情况及结余原因;7.决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8.其他重要财务事项的披露。

第四章财务决算的编报第九条做好财务决算的各项基础工作财务处牵头要做好财务决算的各项基础工作,提高基础数据质量,着力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1.注重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报告一体化管理水平的提升,注重学校财务综合预算与市级部门预算编制与管理的一致性,便于形成关于财务预算管理的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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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部门决算管理工作,保证部门决算信息质量,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发挥部门决算在财政财务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法律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部门决算,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在日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综合反映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第三条部门决算管理主要内容包括:部门决算的工作组织、报表设计、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信息公开、分析利用、数据质量监督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以及对部门决算考核评价等方面。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

部门决算编报范围应当与部门预算编报范围保持一致。

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各级各类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等。

第五条通过建立部门决算管理制度,收集汇总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资金来源与运用、资产与负债、机构、人员与工资等方面的基本数据,全面、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满足国家财政财务会计监管、各项资金管理以及宏观经济决策等信息需要。

第二章部门决算工作组织第六条部门决算工作按照“科学、规范、统一、高效”的原则,由财政部实施统一管理,各地区、各部门依据预算管理关系或财务管理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七条财政部是部门决算工作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主要是:(一)制定部门决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制定全国统一的部门决算报表体系及部门决算软件,明确报表格式要求和填报口径,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

(三)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中央各部门决算。

(五)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六)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七)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八)建立和管理全国部门决算数据库。

(九)组织和指导全国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部门决算的管理工作。

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报表及软件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批复工作,负责批复本级各部门决算。

(四)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六)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地区部门决算数据库。

(八)组织和指导本地区部门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要求,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决算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其职责主要是:(一)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布置与培训。

(二)组织和指导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收集、审核、汇总和报送工作。

(三)负责批复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

(四)负责本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

(五)组织本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利用。

(六)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质量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管理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数据库。

(八)组织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决算考核评价工作。

第三章部门决算报表设计第十条部门决算报表体系由四部分组成,具体包括:基础数据表、填报说明、分析表和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基础数据表主要反映部门收支预算执行结果、资产负债、人员机构、资产配置使用以及事业发展成效等信息,包括:报表封面、主表、附表和补充资料表。

第十二条填报说明是对基础数据表编报相关情况的说明,包括:部门基本情况、数据审核情况、年度主要收支指标增减变动情况以及因重大事项或特殊事项影响决算数据的情况说明等。

第十三条分析表通过设定的表样和自动提数功能,对部门决算重要指标进行分析比较,揭示部门预算执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分析报告根据分析表中反映的问题和收支增减变动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状况以及单位主要业务和财务工作开展情况等。

第十五条在保持部门决算报表体系连续性和可比性的前提下,财政部每年可根据财政财务管理要求,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框架内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部门决算编制第十六条年度终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工作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和报送决算。

第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并办理年终结账的基础上编制决算。

(一)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的批复文件,及时清理收支账目、往来款项,核对年度预算收支和各项缴拨款项。

各项收支应当按规定要求进行年终结账。

(二)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管理规定,如实反映年度内全部收支,不得隐匿收入或虚列支出。

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本年的各项应缴国库款和应缴财政专户款应当在年终前全部上缴。

属于本年的各项支出,应当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

(三)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做到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

第十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当实行逐户录入。

对于确实不具备逐户录入条件的,可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适当调整录入级次。

第五章部门决算审核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和汇总工作,确保报送数据资料真实、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部门决算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编制范围是否完整,是否有漏报和重复编报现象。

(二)审核编制方法是否规范,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及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

(三)审核编制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准确,决算报表表内、表间勾稽关系是否衔接,报表数据与单位会计账簿数据是否相符,是否有漏报、重报、错报项目以及虚报和瞒报等现象,部门决算纸介质数据与电子介质数据、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是否保持一致。

(四)审核决算数据年度间变动是否合理,变动较大事项是否附有相关文件依据。

(五)审核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规定。

第二十一条部门决算审核应当采取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方式进行,审核方法主要包括政策性审核、规范性审核等。

政策性审核主要依据部门预算、现行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对部门决算进行审核;规范性审核侧重于决算编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及勾稽关系等方面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部门决算的审核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自行审核、集中会审、委托审核等多种形式。

(一)自行审核:各部门在报送部门决算前自行将本部门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逐项审核。

(二)集中会审:各地区、各部门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按照财政部门的标准及要求集中进行审核。

(三)委托审核:各地区、各部门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委托中介机构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的决算纸质报表、电子介质数据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认真做好部门决算审核工作,凡发现决算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重报、虚报、瞒报、错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错误和问题,应当要求有关单位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新报送。

第六章部门决算汇总与报送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关系或预算管理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逐级汇总报送。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应当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决算报表和部门本级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部门汇总决算报表。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下级财政部门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本级汇总部门决算报表进行汇总,并对有关收入支出、内部往来项目等汇总虚增进行调整和剔除后,形成本地区汇总部门决算报表。

第二十六条各地区、各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报表应当以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数据为准,不得自行调整单位数据和科目,不得虚报、瞒报和随意结转。

第二十七条各部门汇总编制的部门决算,应当在本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报送。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汇总的部门决算,应当在上级财政部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中央各部门决算经财政部审核后,报国务院审定,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各地区部门决算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工作相关事宜,由各地区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部门决算批复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决算后30 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决算后15 日内,向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批复决算。

第三十条部门决算批复内容应当与部门预算批复相衔接,主要包括部门综合财务收入、支出、结余,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以及其他相关决算数据。

部门决算批复文件中应当列出在部门财政财务管理工作及决算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本级决算后,各部门决算数据还需变动的,相关调整事项在下一年度部门决算中予以反映。

第八章部门决算公开第三十二条各部门是部门决算公开的主体。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本部门决算。

第三十三条各部门应当自本级财政部门批复决算后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决算。

各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决算的公开工作,由本部门负责组织。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部门决算。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各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十六条各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的决算公开情况。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的部门决算公开情况。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1 月30 日前向财政部报告本地区部门决算公开工作总结。

第九章部门决算分析利用第三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加强对部门决算数据的分析,强化决算分析结果的反馈和运用,规范和改进财政财务管理。

第三十八条通过部门决算数据分析和实地调研,及时发现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预算与决算相互反映和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揭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中的问题,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三十九条部门决算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与决算差异分析;收入、支出、结余年度间变动原因分析;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分析;部门资产、负债规模与结构分析;机构、人员及人均情况对比分析;以及满足财政财务管理与宏观经济决策需要的各项专题分析等。

第四十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分类比较法、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因素分析法等。

分类比较法可分预算管理级次、分单位性质等进行分析;趋势分析法可对主要指标的年度变化和发展趋势等进行分析;比率分析法可对指标结构比率、效益比率和人均比率等进行分析;因素分析法可对财务指标或经济指标变动中各因素的影响程度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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