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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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成员产生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组织结构,完善公司监事会成员的产生机制,充分发挥公司监事会的作用,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切实履行董事会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行使监督权,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人。公司全体监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业务。

第四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至少一名为职工代表。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非职工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选举或者职工民主推荐产生。

第七条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其他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公司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监事,该选举无效。

第九条公司股东会有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程序罢免或者更换监事会主席或者非职工代表身份监事。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可以罢免或者更换职工代表身份监事。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股东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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