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10-24修改)

合集下载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1-目录一、组织构成 (5)二、委员的产生 (7)职责会及其下设机构的三、城市规划委员8..............................程序四、议事规则及会议11........................................................的公众参与五、审议议题12........................................................任及工作要求的六、委员责13....................................................事及工作要求七、其它议15........................................................八、附则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审委会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市人民政府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发改投资[2014]24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05【实施日期】2014.03.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发改投资〔2014〕24号)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指导和规范项目立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中涉及发展改革部门有关事项,我委修订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我委原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3月5日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方案立项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为全面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指导和规范项目立项工作,提升审批效率,减少企业办事难度,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合审批办事指引》的规定,结合发展改革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本细则实施范围为我市权限内采用审批、备案等方式立项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本细则仅适用于项目立项阶段,项目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具体流程分别参见相应牵头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办事指南

9
条件
预约电话 无
受理条件 办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 料。 当场受理或按规定补正材料之日受理,受理之后 0.5 个工作日内转交各审 批部门。
申请材料
共性材料
序 材料名称

形式和份数
规范化要求
材料来源
类型
-3-
(1)可在网上下载填
写;(2)申请表中的“项
名、身份证件号、联系 电话;(2)应由委托人 (即申请人)签名或盖
申请人
委托他人代办时应 提供本项(已办理备 案的无需提供)
章;(3)委托人为单位
的,授权委托书应注明
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
-4-
码,个体工商户、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和军队
事业单位除外。
指身份证、军官证、
5 代理人身份证明
原件彩色扫描文件 (PDF 格式)[1 份]
-1-
标法》第三、七、九、十一条;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 项暂行规定》(2001 年国家计委令第 9 号,2013 年修改)第八条;3.《广东省实施<中 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二、十五、十六条;4.《国家发展改革委等 17 部委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 改投资规[2018]817 号)第一大点;5、《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广州 市政务办关于进一步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发改〔2018〕 782 号)第一大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 年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七条;7.《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 号);8.《必须 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 年修正)第 三十七、三十八条;2.《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大公告第 90 号)第三十七条;3.《广 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市人大公告第 56 号)第三十条;4.《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9 号)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5.《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 用地规则》(穗府[2015]15 号)全文;6.《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 方案(政府投资类)》(穗府〔2018〕12 号)第七点; (七)初步设计(概算)批复: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62 号); 2.《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 号);3.《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4 号);4.《广东省大中型建设工程初 步设计管理办法》(粤建设字〔2008〕24 号)5.《广州市绿化条例》(2012 年 3 月 30 日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十四、二十五条;6.《转发省水利厅关于 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穗水建〔2006〕55 号); 7.《广 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府投资类)》(穗府〔2018〕12 号) 第八点。 (一)项目已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的专项规划、近期建设实施计划、行 动计划,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等文件明确,已完成策划生成并通过了设计方案联合评 审; (二)申请材料齐全且在规定的有效期内; (三)使用市本级财政(含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且国有 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 用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除外)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符合财政性资金的主要投向(包括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推进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等领域); 4 办理条件 (五)项目符合我市政府投资的方向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建设方案合理,资 金来源落实,建设条件具备; (六)项目应当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 (七)项目类型应当符合国家公布的划拨用地目录; (八)选址应当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城乡规划,并且符合国家用地政策; (九)项目用地符合或有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十)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十一)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十二)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十三)符合国家、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十四) 办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需完成技术评审和概 算审核;

广州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划

广州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的议事规划

广州市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议事制度暂行规定(草案)一、规划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由林树森市长任组长,李卓彬副市长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一位副秘书长(由市政府根据工作分工指定)和施红平局长任副组长,市计委郭锡龄主任、市建委邵云平主任、市国土局李维杰局长、市环保局姜崇洲局长、市法制局李为松局长、市财局关国锵局长、市政园林局江镜洪局长、市规划局王蒙徽副局长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王蒙徽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规划审批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代表市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具体包括:(一)审定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年度工作计划;(二)审定广州市城市规划设计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与指引;(三)审批城市分区规划、专项规划、重要地区规划设计;(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专业规划。

(五)涉及市人民政府已审批的、结合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须作调整的规划;(六)其它:(1)规划局难以决断的规划;(2)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指定的需由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的规划。

三、议事条件上呈规划审批领导小组进行审批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已通过专业技术审查,包括:1.已通过市规划局相关领导及专家组会议审查;2.属于城市重点地区的项目已通过市环境艺术委员会评审。

(二)按法定程序已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业务会审议通过;(三)规划内容涉及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已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四、议事规则(一)规划审批领导小组议事会议由组长或常务副组长主持;(二)会议的具体内容、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各项目的汇报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拟定,请示组长或副组长确定后,发出会议通知;(三)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领导小组全体成员,有事不能参加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四)会务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包括准备会议签到、表决等表格,计算机演示文件,发送每位与会人员的阅览材料,草拟会议纪要。

(五)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两天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题的阅读材料送达与会者,要求与会者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工作。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粤府办[2005]70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5]7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1999年第3号令)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二、用地审批权限第四条下列建设用地,依法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或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一)市、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下同)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之外,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属于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正文:---------------------------------------------------------------------------------------------------------------------------------------------------- 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1994年5月21日广东省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必须有计划地进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耕地及其他土地资源的保护负责,依法保障土地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条广州市国土局是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统一管理工作和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代管的省辖市(以下简称代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利用和保护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下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服从上一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应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二)纳入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纳入用地规划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四)建设用地必须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五)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好地。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6•【字号】穗府[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穗府〔2013〕30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16日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补充规定为深入推进我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工作,协调理顺《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现就牵头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试行方案》作补充规定如下:一、关于“双轨”服务(一)充分尊重项目建设单位意愿,提供原有审批方式与并联审批方式并存的“双轨”服务,并允许项目建设单位结合自身情况作以下选择:1.可选择全部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选择某些审批阶段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审批阶段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2.一个审批阶段,可选择全部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也可在不影响审批事项前后置关系的前提下选择某些事项按并联审批方式办理,其他事项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

(二)为更好地落实“双轨”服务,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办事,市政务管理部门可会同各牵头部门制订企业办事指引,供项目建设单位参考。

(三)项目建设单位选择按原有审批方式办理某审批事项的,审批部门应当在对外承诺的办理时限内办结。

二、关于市、区(县级市)分工(四)根据牵头部门审批事项权限决定并联审批市、区(县级市)分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3•【字号】穗府办[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11〕37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规范我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和实现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0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适用本试行办法。

本试行办法所称流转是指在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发生转移、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设用地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视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

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省管权限建设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或省自然资源厅实施的,受托机关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审批(审核),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本办法中涉及职权委托事项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用地报批程序第五条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拟订有关用地方案前,应会同有关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的代表对拟用地的面积、地类、权属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细致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确保有关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的真实、准确、可靠。

下列基础性数据和情况由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办法核定:(一)用地面积严格按《建设用地勘测定界规程》的技术规定划定用地范围,树立界桩后量算。

(二)地类参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核定,并须与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地类保持一致。

如拟用地的调查地类与最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显示地类不相符,且确属年度变更调查错误变更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在下一年度变更调查中更正,再组织报批用地。

(三)土地权属以土地权属证书和有关权属的历史资料为依据核定;在土地权属数据库中显示土地权属有争议的(或对拟用地的调查中发现有争议的),应提供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调解书或行政处理决定书或争议各方出具的同意征收土地书面说明。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广州市政府文号:穗府[1991]61号发布日期:1991-9-5执行日期:1991-9-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搞好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

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六条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一)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nbsp; (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nbsp; (三)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二)、(三)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02•【字号】穗国房字[2012]868号•【施行日期】2012.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穗国房字〔2012〕868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代章)2012年9月2日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条为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上下联动”的土地管理工作新格局,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服务和保障新型城市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市政府关于成立土地管理委员会的通知,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广州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决策的议事机构,就国土资源管理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作为市政府和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土地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土地的市政府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土地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区(县级市)政府主要领导,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房管局、环保局、建委、农业局、规划局、法制办等部门主要领导组成。

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房管局局长担任。

土地管理委员会以委员会会议形式议事。

除上述成员单位参加外,市信访局、公安局、监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委、水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城管委、体育局、工商局、林业和园林局,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视会议审议议题参加。

经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可视情况邀请土地管理专家、公众代表参加。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

附件2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用地审批阶段办事指南一、案件类型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的并联用地审批类业务。

二、办理依据(一)用地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1999年1月1日起施行;3.《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1999年3月2日起施行;4.《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2001年10月22日起施行;5.《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2003年6月11日起施行;6.《关于调整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计收标准的通知》,穗府办〔2010〕35号,2010年7月1日起施行;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二)规划类业务: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58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4.《广州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1号,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收件资料项目单位递件时,收件资料的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并按用地、规划审批业务事项类别与申请资料一一对应的原则(即1项用地、规划审批业务对应1套资料),分类别整理、备齐资料后入件。

(一)申请办理土地有偿(划拨)手续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二)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申请协议出让类用地规划条件:(四)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规划方案)审查图纸深度要求见附件1。

四、办理部门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收件后,转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及规划分局具体办理,办理结果文件由市国土房管局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统一送达(南沙、萝岗区和从化、增城市的用地审批工作由属地的区、县级市国土房管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规划部门办理)。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30•【字号】穗府[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3]16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二00三年三月三十日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为方便单位和个人申请使用建设用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程序。

(一)《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工业、能源、交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公益、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可以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其申请程序如下:1.用地选址。

建设单位持项目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建议书向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选址;如建设项目选址与城市总体规划不一致的,需提供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

市规划局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文件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和用地预审。

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凭市国土房管局发出的确认答复意见申请用地预审;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后,持评估报告和审查认定意见申请用地预审。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

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用地审批阶段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穗国房字[2013]48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用地审批阶段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国房字〔2013〕480号)从化、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将于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该方案规定的用地审批阶段的工作,现将我局会同市规划局制定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用地审批阶段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综合业务管理处反映。

市国土房管局2013年4月23日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用地审批阶段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的通知》(穗府〔2013〕8号)的要求,指导和规范用地审批阶段有关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定需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实施并联用地审批阶段的工作。

二、前期咨询服务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并联用地审批阶段的前期咨询服务。

项目单位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可以分别向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的窗口提出前期咨询服务要求,由国土房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提前介入指导,并向项目单位出具前期咨询服务意见,指引项目单位按划拨类、协议出让类、公开出让类国有建设用地完善有关用地、规划手续。

三、划拨类用地的办理程序(一)政府储备用地。

1.申请条件土地储备机构在完成用地结案,取得储备用地的规划条件后,向项目单位出具同意使用储备用地的书面意见(附用地结案书和相关规划条件)。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征求

附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业主大会名称。

第二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区域四至:第三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议事机构,依法管理、决策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事权。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本议事规则经业主大会通过,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召开业主大会程序第一节电子投票形式第七条提出申请。

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使用电子投票系统30日前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使用投票系统的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投票系统申请表;(二)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采用电子投票形式的决定;(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已依法表决通过的需提供)。

第八条公示事项。

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使用投票系统20日前,向投票表决范围内的业主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可以使用投票系统的书面通知、投票开始时间、投票截止时间、表决事项、表决规则等事项,提示投票系统基础数据库中标注未登记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的业主,以及建筑物专有部分的建筑面积、业主姓名、业主手机号码有变更的业主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提供相应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但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决定采用电子投票形式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投票表决的除外。

业主委员会或其他会议召集人应当将公示事项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14•【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施行日期】2019.11.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9月16日市政府第15届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温国辉2019年11月14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全面落实机构改革,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军民融合发展等工作,市政府对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军民融合发展等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对《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等54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对《广州市农村房地产权登记规定》等6部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2.市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项目附件1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项目一、将《广州市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

将第五条中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市公安交通、消防管理部门审核后”修改为“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消防救援机构审核后”。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将《广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规定》第四条中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修改为“市负责房屋管理工作的部门”。

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广州市房地产测绘所”修改为“市房地产测绘管理部门”,第二款中的“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修改为“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委国规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快职能转变,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经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同意,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标前标后联动监管,通过信息化平台收集投标文件中的承诺内容、签订合同信息和施工现场实施情况,推动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实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

二、改变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管方式,由备案监管转换为建设合同信息采集和信用管理,通过建筑施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平台等信息化系统,重点监管施工合同实质性背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内容以及建设、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合同重点承诺情况等情形,并采集有关信用信息用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信用管理,予以公开,纳入评标内容,形成闭环管理。

三、改变建筑节能实施的监管方式,取消备案监管,建立建筑节能项目信息库,对项目的建筑节能实施情况进行事中事后抽查,施工现场重点依据施工图中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设计说明专篇的技术措施和指标进行监管。

四、加强道路路政巡查和监管,对城市道路重点、敏感路段的占道施工路段进行重点巡查,对不规范占道行为责令整改;对无证先行占道施工或逾期占道施工的项目,立即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对占道修复的保修期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有关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修复的,应责令整改。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规定发文单位:广州市政府文号:穗府[1991]61号发布日期:1991-9-5执行日期:1991-9-5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搞好我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主管部门,并负责监督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用地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申请划拨或征用建设用地和进行建设须凭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制度。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审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权监督和变更。

越权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效。

第六条核发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

(一)市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市属县内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审批核发;&nbsp; (二)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市规划局委托开发区规划土地管理机构审批核发;&nbsp; (三)市属县域内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本条第(二)、(三)项的建设用地如位于国道、省道两侧边缘以外五十米范围内,规划三十五千伏以上高压线走廊范围、六级以上通航河道、铁路两侧、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和水源保护地带以及其他指定的规划控制范围内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须报市规划局审核。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建筑[2001]3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3.01
【实施日期】2001.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建筑业管理有关审批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
(穗建筑〔2001〕39号2001年3月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广州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现有审批事项清理及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穗府〔2000〕50号)的有关精神,现将建筑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依据《广州市建筑条例》,“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由我委统一印制,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核发。

二、延长施工作业时间的审批依据《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由工程所在区、县级市建设局审批。

延长施工作业时间批准书由我委统一印制。

除抢险工程外,建
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临时施工批准书后,方可申请延长施工作业时间。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范围内,除抢险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7时至12时、14时至22时。

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技术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机成型等作业或者市政公用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
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为了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市政府批准成立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关于成立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的复函》(穗府办函[1998]244号)、《关于调整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穗府办函[2001]80号)、《关于调整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穗府办函[2002]22号))。

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的职能是代表市政府审批城市建设用地。

经研究,特制订议事规则如下:第一章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
第一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时间一般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三,时间半天。

如特殊需要,经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同意,可临时增设,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条会议时间确定后由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于会前一周书面通知与会成员和单位。

与会成员和单位最迟应在
会议召开前三天确定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并传真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条市建设用地审批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超过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半数以上方可召开。

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领导小组组长请假,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因故未能参加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可派代表反映意见;
第四条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
第五条参加会议的人员包括: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建委等单位有关人员及汇报人员;
第六条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原则不讨论与会议无关的内容;
第七条参加会议人员应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密,会议讨论结果以正式发出的会议纪要为准;
第八条会议结束后,会议资料一律收回。

第二章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批事项
第九条研究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问题和协调相关政策的制定;
第十条审议广州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农转用计划、征用土地的计划。

第十一条审批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
第十二条其它与建设用地审批有关事项。

第三章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广州市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审议程序
(一)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各计划、建设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于当年年底向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预申报下年度建设用地,由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汇总编制完成下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三)涉及计划、环保等问题应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次年初由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会议审议;
(五)市建设用地审批会议审议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六)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一经审议通过,形成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的文本,加盖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公章。

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审批均应按计划执行。

第十四条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审批程序
(一)市城市规划局统一受理各类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城市规划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建设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涉及计划、环保、开发、法律政策等其他专业部门问题,建设单位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专业评审意见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市建设用地审批会议审批各类新增建设用地与新增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申请。

第四章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会议会务工作,包括会议材料准备、签到、记录及草拟会议纪要等;
第十六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议前三天将会议议程及相关资料送达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第十七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前准备工作,统一受理其它审议、审批事项申请,并向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征求意见,整理后汇总为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会议议程及会议具体内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并在会议召开前报请领导小组组长审定,待批准同意后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会议;
第十九条议事事项中涉及重大问题的,须会前请示市长后再提交市建设用地审批小组会议。

第二十条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用地会会议审议、审批内容进行记录,整理完成会议纪要,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呈送领导小组组长签发,经批准后的会议纪要和市用地会案件审批表加盖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广州市建设用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O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