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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票协议书

委托代开票协议书

委托代开票协议书目录一、定义和术语二、协议的范围三、委托事项四、代开票方的权利和义务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六、保密条款七、违约责任八、争议解决九、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十、附件附件一:委托代开票协议书一、定义和术语1.3 "代开票"指的是乙方代表甲方向甲方客户提供发票的行为。

1.4 "协议"指的是本委托代开票协议书及其附件。

二、协议的范围2.1 本协议规定了甲方委托乙方代开票的相关事项。

2.2 本协议适用于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委托代开票关系。

三、委托事项3.1 甲方委托乙方代开票,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3.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代开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等。

3.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代开票信息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代开票,并将发票交付给甲方。

四、代开票方的权利和义务4.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代开票信息。

4.2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地完成代开票。

4.3 乙方应保证代开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4.4 乙方应对代开票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五、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及时、准确地完成代开票。

5.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代开票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5.3 甲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代开票费用。

六、保密条款6.1 双方应对在代开票过程中获得的对方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6.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七、违约责任7.1 如果一方违反协议的约定,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7.2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协议的约定完成代开票,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八、争议解决8.1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争议。

8.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九、协议的变更和终止9.1 本协议的变更和终止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

财经界Money China从国库视角分析委托代征税款业务存在问题及相关建议人民银行富阳支行詹丽萍摘要: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和代征单位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双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由代征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行为。

税收委托代征在加强税收控制、方便纳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关健词:委托代征代征税款监督检查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对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进行明确,尤其强化了代征人在委托代征法律关系中责任。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税收的行为。

税收委托代征在加强税收控制、方便纳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笔者对辖内委托代征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在实践中存在还是较多的问题,同时存在着代征税款资金滞留和流失的潜在风险。

一、现状税务部门和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代征业务。

目前我区办理委托代征业务应用杭嘉湖地区开发的《个体社会化征管平台》的系统,该系统分企业端和税务端,代征单位应用企业端为纳税人办理代征税款的收缴业务,为纳税人开具发票和税票,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税务部门可以在系统中实时查询、监控代征税款开票和上解情况。

(一)代征单位基本情况截止2015年底辖内共有税款委托代征单位26户,其中代征国税6户,代征地税20户。

从代征单位的性质来分,国税代征地税5家,乡镇街道代征12家,企业单位代征9家。

从代征单位的分布区域来看,在城区的15家,在乡镇街道的11家。

从代征税款资金账户管理来看,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和代征单位专户管理19家,纳入代征单位企业基本账户和一般账户管理的有7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发文日期】2013-05-10【实施时间】2013-07-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根据《》及实施细则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关于实施细则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鲁地税发[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13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二OO七年一月四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出租房屋(或转租房屋)并取得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个人,均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房屋,是指私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权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转租房屋,是指个人将其承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申报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税收及附加)。

第五条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及附加,按照以下规定计算确定:(一)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及收费凭据,且租金收取标准不低于当地房屋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的,或虽低于基准租金或同类房屋租金水平但有正当理由的,以实际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作为计征依据,具体计算如下:1、依照现行政策规定的相关税种及附加的适用税率税额或征收率计算缴纳。

国税业务代理委托书(3篇)

国税业务代理委托书(3篇)

第1篇委托人:(全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受托人:(全称)地址:(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职务)联系电话:(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电子邮箱)鉴于委托人因工作繁忙、专业知识不足或其他原因,需要将以下国税业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代为办理以下国税业务:(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税务登记事项;(2)代为报送、整理、审核税务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3)代为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种的纳税申报、缴纳和退税事宜;(4)代为办理税务审计、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等相关事宜;(5)代为办理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税收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6)代为办理其他与国税业务相关的委托事项。

2. 委托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或双方另行约定终止日期止。

三、委托费用1. 受托人接受委托办理国税业务,委托人应支付受托人相应的代理费用。

2. 委托费用按以下标准支付:(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税务登记事项,每次收取人民币XXX 元;(2)代为报送、整理、审核税务申报资料,办理纳税申报,按实际发生的工时计算,每小时收取人民币XXX元;(3)代为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各项税种的纳税申报、缴纳和退税事宜,按实际发生的工时计算,每小时收取人民币XXX元;(4)代为办理税务审计、税务检查、税务行政复议等相关事宜,按实际发生的工时计算,每小时收取人民币XXX元;(5)代为办理税收筹划、税收优惠政策申请、税收争议解决等相关事宜,按实际发生的工时计算,每小时收取人民币XXX元。

3. 委托人应在本委托书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支付首次代理费用。

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制度

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罚款及其他税收相关费用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代征单位”)。

第三条委托代征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委托代征单位的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2.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3. 具有稳定的经营业务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4. 具有专门的税务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法规;5.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三章委托代征单位的审核与签约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成为委托代征单位的组织进行审核。

第六条审核内容包括:1. 委托代征单位的资格条件;2. 委托代征单位的信誉和财务状况;3. 委托代征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经审核合格的委托代征单位,税务机关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委托代征单位的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委托代征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依法征收税款、罚款及其他税收相关费用;2. 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征收情况,包括征收金额、征收对象、征收期限等;3. 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和收费标准;4. 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和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委托代征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2.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收取不正当费用;3. 不得泄露纳税人信息;4. 定期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委托代征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精品文档(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管理或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代征工作所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三)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五)诚实守信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精品文档(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要求和委托代征事项确定的其他条件。

市局机关征收管理科副科长事迹材料

市局机关征收管理科副科长事迹材料

市局机关征收管理科副科长事迹材料xx同志,现年43岁,大学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克拉玛依市地税局征管科副科长。

1994年参加税收工作,先后任办事员、科所长、分局纪检组长、副局长、征管科副科长等职。

该同志在自己的岗位上,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无私奉献,秉公执法,勇于创新,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充分展现了当代税官的良好形象,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一致肯定和好评。

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

一、加强学习,勤奋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和水平该同志非常注重政治业务学习,在学习工作中不断丰富自己,提高自己,努力使自己成为“顾大事、懂全局、管本行”的税务干部。

他对局里组织的各种学习活动,都积极参加,工作之余,也不放过任何一个自学机会。

通过不断地学习,钻研税收业务,自身的综合素质不断得到加强,业务技能有了很大提高,较好地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

在上级历次组织的业务考试中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2006年参加全疆税收业务知识考试,取得了全疆第一名的好成绩,得到了市局的表扬和奖励。

在工作岗位上,他能够做到苦干加巧干。

随着2015年7月金税三期工程在全疆范围内的启动和2016年4月营改增工作的全面推行,征管科做为贯彻落实税收征管改革前沿部门,经常自己一个人在办公室一待就是几个小时,有时忘记了下班时间,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

在工作繁重的情况下,他能机动灵活地安排工作和时间,使各项工作井然有序,层次分明,创造性地完成了各项工作,确保了分管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到了心中有活、手中有活、眼中有活,心中有活,就是心中有工作计划,时刻想着那项工作做完了、那项工作没作完、那项工作还没做,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活,就是对当天手头的工作,当天作完,哪怕晚点下班,也决不留到明天;眼中有活,就是在干好手头工作的同时,能够看到随时需要做好的一些临时性工作,并及时安排时间干好这些临时性工作,不留死角和尾巴。

为我局金税三期工程的顺利上线、营改增工作的全面落实做出了自己应尽的努力。

委托代征财务制度

委托代征财务制度

委托代征财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委托代征财务制度遵循“合法、规范、严谨、高效”的原则,具体实施遵循“预算管理、财务报销、资金监管”的制度要求。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委托代征财务管理工作,所有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

第四条委托代征财务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使用资金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实现资金的最大效益。

第五条委托代征财务领导小组为委托代征财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各项工作。

第六条各级单位应建立健全委托代征财务管理机构,明确资金使用权限、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各级单位应定期对委托代征财务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第八条本制度由委托代征财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九条各级单位应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编制委托代征财务预算,提前充分核算资金需求,做到预算合理、科学。

第十条在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必须按照预算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批,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安排。

第十一条对于超支的资金使用情况,必须提前报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预算规定。

第十二条对于预算执行情况,各级单位应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记录和汇总工作,定期报送上级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及时调整预算计划,保证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三章财务报销第十四条各级单位财务报销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认真审核、审批和报销,保证报销资金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第十五条财务报销的发起人必须按照规定填写报销单据,提供相关票据和凭证,经过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六条财务报销的审批人必须严格审核报销单据,确保报销资金的合规性和准确性,不得有违规报销现象。

第十七条财务报销后必须进行财务复核和记录,做好报销流程的追踪和监督工作,确保报销资金的合法性。

第十八条对于财务报销中出现的问题和疑点,财务部门应及时协调解决,确保报销工作的顺利进行。

委托代征软件用户操作手册

委托代征软件用户操作手册

第一章浙江地税代征人开票系统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浙江地税代征人开票系统》是浙江地税部署在各类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客户端软件,主要用于对各项零散税款的征收管理。

为实现及金三系统的对接,本软件及原有的《浙江地税<税友龙版>代征人开票》相比,删去了代开发票相关的功能,并对代开税票的功能做了较大改动,主要有:增加自然人登记和税收减免功能;改造代开税票的流程,在开具税票后,需从客户端主动向金三系统申报数据并发起扣款。

使用本软件的前提是,受托代征单位已经在金税三期中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做好代征税种认定,并已为代征单位发放税票。

1.1启动登陆系统启动后,提示输入登陆编号和密码。

系统设置了admin 账号,默认密码为000000。

如果是第一次登陆,需从服务器下载委托代征的基本数据。

点击“确定”按钮,提示输入身份认证信息。

此账号和密码由税务机关分配给受托代征单位,及网税系统共用。

输入正确的账号和密码后,系统将从服务器上下载该受托代征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委托代征协议、代征税种、票证信息等数据,为后续代征税款做准备。

1.2系统维护系统维护模块主要是维护代征开票软件的配置信息,以及个性化的定制。

1.2.1操作员管理admin账号可以增加、删除、修改其他操作员,并设置操作员的菜单权限。

1.2.2纳税人信息维护纳税人信息维护顾名思义是在客户端维护被代征纳税人(以下简称被代征人)的信息。

由于金三系统要求全员登记,因此所有被代征人必须已在金三中做过登记。

被代征人分为两种:企业和自然人。

对于企业,客户端将根据输入的纳税人识别号查询该企业是否已经做过登记。

如果该企业已在金三登记,则允许加入被代征人列表;如果该企业未做过登记,则提示先到金三系统中进行登记。

中介代办开票委托书范本

中介代办开票委托书范本

中介代办开票委托书范本尊敬的XX中介机构:鉴于我们在业务往来中需要进行发票开具等相关事宜,由于我方人员对开票流程不熟悉,为了确保业务的顺利进行,我们特此委托贵机构代为办理开票事宜。

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委托事项1. 代办开票:贵机构应根据我方的要求,代为办理开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

2. 代办税务申报:贵机构应协助我方进行税务申报,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申报、所得税申报等。

3. 代办税务咨询:贵机构应为我方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税收政策咨询、税务筹划等。

二、委托权限1. 贵机构代为办理开票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我方的要求进行,确保开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贵机构代为办理税务申报时,应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

3. 贵机构代为提供税务咨询服务时,应根据我方的实际情况,提供切实可行的税务筹划建议。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签署之日起至双方另行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四、费用支付1. 我方应按照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向贵机构支付代办费用。

2. 代办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票手续费、税务申报费、税务咨询费等。

五、保密条款1. 贵机构应对在代办过程中获得的我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严格保密。

2. 贵机构不得将代办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六、违约责任1. 如果贵机构未能按照本委托书约定的要求办理开票事宜,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果贵机构未能按照本委托书约定的要求提供税务申报或咨询服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本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约定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签署日期:____________(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单位授权委托书代开票

单位授权委托书代开票

单位授权委托书代开票尊敬的税务机关:我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特此授权我单位全权代表(以下简称“受托方”)办理我单位纳税人在贵税务机关的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一、授权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单位作为纳税义务人,有权委托他人代开增值税发票。

二、授权范围1. 受托方在贵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确保代开的增值税发票真实、合法、有效。

2. 受托方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我单位的实际经营业务、税款缴纳情况等真实反映,不得虚构、隐瞒、变造。

3. 受托方在代开增值税发票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税务机关规定的行为,我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我单位授权受托方在贵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

四、授权人和受托人基本情况1. 授权人(委托方):(1)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3)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4)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2. 受托人(代开方):(1)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3)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4)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的签订、生效、变更、解除等事项,均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3.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授权人和受托人可协商解决,并报贵税务机关备案。

4.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特此声明。

授权人(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代开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收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授权委托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开票业务授权委托书

开票业务授权委托书

开票业务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有限公司:我代表XXX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特此委托贵公司(以下简称“受托方”)代理我方开具发票等相关业务。

本授权委托书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签订的。

一、授权范围1. 受托方有权代表委托方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

2. 受托方有权代表委托方进行发票领用、保管、开具、作废、红冲、保管发票专用章等相关业务。

3. 受托方有权代表委托方进行税收筹划,合理避税,降低税收成本。

4. 受托方有权代表委托方进行与开票业务相关的其他事务。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若双方同意续约,应签订书面续约协议。

三、授权事项1. 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委托方开票业务,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

2. 受托方在代理开票业务过程中,应保证开具的发票真实、合法、有效,不得虚开发票,不得利用开具发票进行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3. 受托方应妥善保管委托方的开票资料,如发票、发票专用章等,确保资料安全,防止泄露。

4. 受托方在代理开票业务过程中,应保持与委托方的沟通,及时报告开票业务情况,确保双方权益。

四、责任与义务1. 受托方在授权范围内代理开票业务,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受托方不承担超越授权范围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 受托方在代理开票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及相关规定的行为,由受托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受托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代理职责,如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的解释权归甲乙双方共同所有。

3. 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特此委托!委托方(盖章):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受托方(盖章):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年月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3.10.22•【字号】皖地税函[2013]594号•【施行日期】2013.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地税函〔2013〕594号)各市、县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的实施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

近年来,全省地税部门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采用委托代征的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委托代征工作出现了代征范围不明确、权利义务不清晰、代开发票管理不规范、对代征人后续管理不到位等问题。

各地要以贯彻《办法》为契机,进一步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完善委托代征工作程序,加强对代征人的后续管理、动态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收政策的辅导、票款的征收、结报和管理、代开发票管理、代征手续费支付等各项工作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出现对代征人一托了之、失去监控等现象。

二、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对原已办理地方税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人,要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代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并终止代征关系。

对符合条件的代征人,要按照《办法》要求重新签订协议,并发放《委托代征证书》(由省地税局按照《办法》确定的式样组织印制并发放至各市地税局)。

重新确立委托代征关系相关工作应在2014年2月份之前完成。

征管法培训学习资料

征管法培训学习资料

《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学习资料第一章总则本章是《征管法》的总括,提纲契领地对立法依据、目的、宗旨予以明确,对法的适用范围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概念、基本活动进行明确和界定。

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的立法权限,执法权限和各级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的权利和职责,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和权利,明确了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

第四条本条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基本义务的界定和明确。

(一)、税务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二)、扣缴义务人:分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扣代缴:指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取得款项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扣除,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如个人所得税;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代收代缴:指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将支付款项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代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

如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三)、扣缴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定义务,不依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

同样,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能指定其扣缴税款。

(四)、区分扣缴义务和委托代征。

扣缴义务是法定义务,没有选择的余地。

委托代征是以行政合同的方式确定的代征税款义务,其义务的产生基于自愿。

第八条本条是对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依法享有权利的规定。

(一)、知情权:《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政务公开的要求。

(二)、保密权:1、《实施细则》第5条: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2、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3、个人隐私: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一般认为是个人不愿意透露出来,不希望让人知道的事情。

(三)、申请减、免税权(四)、陈述权、申辩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国家赔偿权。

税务代开授权委托书

税务代开授权委托书

税务代开授权委托书兹有(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业务需要,特此委托(受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税务代开相关事宜。

一、授权范围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以下税务代开事项:1. 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2. 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3. 个人所得税代开;4. 其他涉及税务代开的事项。

二、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有效期截止日期)止。

三、受托人义务受托人在代开税务事项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确保代开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受托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使代开权利,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从事任何代开活动。

受托人应确保代开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

受托人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完成代开事项,并书面报告代开结果。

受托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得泄露、转让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受托人应承担因代开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因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委托人义务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税务代开资料,并确保资料的合法性。

委托人应对受托人的代开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代开行为的合规性。

委托人应按照约定时间支付代开服务费用,如有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

五、终止和变更1.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授权,终止日期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

2.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书面通知对方变更授权范围或者授权期限。

变更生效日期以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

六、争议解决本授权委托书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约定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人:(盖章)受托人:(盖章)签署日期:年月日。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国家税务局,市局各行政科室、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经市局第12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将《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芜湖市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体税收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管理重组试点,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协税护税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征代扣税款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国税发〔2002〕49号)、《芜湖市国家税务局个体税收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芜国税发〔2010〕42号),经研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全面委托代征管理。

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委托代征范围全市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临时经营户所缴纳的税收。

二、委托代征单位按照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委托代征单位确定为各区(县)街道、乡镇政府,依法成立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实行封闭管理的专业市场主办方。

三、代征手续费对委托代征范围中的以下税收按不超过代征税款的5%计算、支付代征手续费。

(一)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收;(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超定额补缴的税收;(三)个体临时经营户、无证照经营户代开普通发票缴纳的税收;(四)个体零星分散税收。

代征单位对国税部门支付的代征手续费,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四、组织领导市局成立委托代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个体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组长:宋桂林副组长:徐勤、周政成员:邹祥、张华敏、朱良锋、程建、杨小平、吴卓逊、杨碧光、宫为玉、李孝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徐勤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有:叶兵、产勇、李晖、王伟、毕林峰、朱元灿、倪泽勤、闫业祥、曹永高、宋小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委托代征税款管理的通知【标 签】委托代征税款【颁布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川国税发﹝2003﹞151号【发文日期】2003-11-27【实施时间】2003-11-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新征管法及实施细则,规范委托代征行为,加强委托代征管理,省局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委托代征审批权限 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是委托代征税款的委托机关。

委托代征对象的确定要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必须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

二、严格控制委托代征范围 委托代征税款范围必须遵循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确定,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零星分散税收”应当是个人、个体工商户等非企业单位纳税人缴纳的税收以及规模较小、地处偏远的或者临时经营的企业纳税人缴纳的税收。

“异地缴纳税收”应当是企业或个人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的银行业同城结算之外通过转账或汇兑方式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严格受托代征单位的条件审核 根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对代征单位和人员按以下要求掌握,即“有关单位”是指与纳税人有资金结算、或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管理关系的单位、组织。

“人员”是指受托代征单位内部办理税款代征业务的工作人员。

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委托个人代征税款。

受托代征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的社会组织;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 (四)具有掌握特定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明确委托代征单位的权利与责任 (一)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必须与税务机关签订《委托代征协议》,领取《委托代征证书》,以委托国税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未经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二)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在以税务机关名义征收税款时,必须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不依法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有权取消其受托代征税款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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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委托代开业务培训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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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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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委托代征
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 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 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 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 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
的详细清单。保险企业应将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详细信息,作为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清
单,随发票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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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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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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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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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第一类委托代征业务(个人代理人佣金)
• 纳税人偶然发生应税行为、需代开发票的,按次(日)计算起征点为500元以下/次; 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 纳税人为受托单位提供非雇员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的,按月计征增值税,否则须按 次计征增值税。代征单位的非雇员取得的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
210*1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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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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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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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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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起征点计算
纳税人为受托单位提供非雇员服务并签订服务协议的,按月计征增值税,否 则须按次计征增值税。 在全省范围内系统自动累计自然人当月已代开发票金额,包括到税务机关门 前代开部分,以计算是否达到增值税起征点。达到起征点时,需由当次操作的受 托单位按累计发生金额全额代征税款。 如:某纳税人在月内分别为A、B两个代征单位提供服务,在A单位获得25000 元劳务费,A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由于未达起征点无需代征税款。在B单位获得 20000元劳务费时,累计本月共获得45000元劳务报酬,因此B单位需为其代征税款 后才能代开发票,计税依据为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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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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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委托代开系统的两种功能模式
一、“申请单”模式:先申报、缴税,后开具发票 该模式是为了方便受托方要为本单位大批非雇员纳税人代征税款、汇总代开发票入账的情形而配 置的,仅适用于受托单位是应税交易中的付款方的情形。该模式支持开票数据单笔录入和批量导入, 生成申请单后汇总申报、缴税,须待税款入库后才能根据申请单内容开具发票。该模式下,纳税人( 即受托方的非雇员)将不会收到各自的现金缴款书。 注:受入库时间影响,受托单位可能无法在申报当天开具发票。 二、“无税代开”:起征点以下,直接开具发票 该模式适用于受托方为开票金额未达起征点的本单位非雇员纳税人代开发票,仅适用于受托单位 是应税交易中的付款方的情形,支持开票数据单笔录入和批量导入。批量导入时,清单内单个纳税人 的开票金额必须均为起征点以下,才能汇总开具发票。票面上将自动标记“本发票包含的交易内容, 均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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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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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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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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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 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 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 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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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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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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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委托代征企业
填写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 协议书(一式三份) 盖好单位公章
税务机关
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 协议书(一式三份) 系统录入
委托代征企业
领取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委托代开发票 协议书(一份) 领取委托代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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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委托特定单位代征税款主要两种类型业务: • 第一类是:委托保险、证券等金融企业,代征个人保险代理人、证 券经纪人、信用卡等金融行业的个人代理人为企业提供代理服务应 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注:个人所得税是属于按规定代扣代缴的) • 这里说的个人保险等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 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 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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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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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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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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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网上操作全流程
1、登陆系统
2、代开批量申请 3、委托代征申报 4、代开发票 5、代开发票查询、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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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代开发票
• 国税票种名称: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 国税发票规格:210mm*139.7mm(二联无金额限制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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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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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第二类委托代征业务(其他非雇员自然人)
• 使用广东省电子(网络)发票系统,进行委托代征代开发票业务。
• 代征单位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发票 ,妥善保管并向税务 机关提供代开发票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自然人身份证明、与自然人签订的劳 动合同或协议、付款证明、代征优惠政策。
因此:金融机构代征个人代理人佣金收入税款的,应按月(季)汇总到我局前台代 开发票和缴纳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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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委托特定单位代征税款主要两种类型业务: • 第二类是:对于部分单位频繁与非雇员自然人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的 (除第一类的代理佣金 ),税务机关采取委托特定单位代征税款和 代开发票的方式 。 • 如:企业培训中心,外聘相关专家、教授 ,并向其支付培训课酬等 费用 • 须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和《委托代开发票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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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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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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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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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开
第一类委托代征业务(个人代理人佣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
•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
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 发票。(目前是汇总到我局前台代开) • 保险企业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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