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篇1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签订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签订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保险合同是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和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通常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经保险公司评估后确认,并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签订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法规,保险公司必须有资质,并且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签订合同。
二、货物保险的种类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中,货物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特别险。
基本险是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全额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险种;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范围进行扩展,增加保障的一种险种;特别险是在特定情况下对货物进行特别保障的一种险种。
根据货物的价值和运输方式的不同,选择合适的保险种类对货物进行保障是非常重要的。
三、货物保险的范围货物保险的范围是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失的种类和范围。
货物运输保险一般包括货物本身的价值、运输中的附加费用、原价值和升值价值等。
对于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来说,货物可能会发生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破碎、受潮、丢失等。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规定货物保险的范围,并约定清楚货物损失的种类和金额赔偿标准。
四、货物保险的责任和义务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履行真实的保险合同,对货物进行保障,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应当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保证保险公司能够及时赔偿。
双方应当诚实守信,相互尊重,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五、保险费用和赔偿标准货物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应当合理,并且应当与货物的价值和运输方式相适应。
保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方式、运输距离和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
在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有关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6篇
徐州高铁及高铁板块介绍-前期参考徐州高铁及高铁板块介绍一、徐州高铁站简介徐州高铁站位于京福高速徐州东出口以西,城东大道以南,和平路东延以北。
是徐州市规划的城市功能“核心三极”(老城区、新城区、高铁站区)之一。
徐州高铁站规划有京沪(京福)和徐兰两条高铁穿越而过,是两条高铁交汇的枢纽站点。
未来发展空间不可限量。
根据高铁站区总体规划方案,高铁站区分为核心区和影响区。
其中核心区面积 5.2平方公里,范围:北至城东大道,南至和平路,西至经七路,东至京福高速公路。
(影响区面积为26平方公里,范围北至杨山路,南至新城区彭祖大道延长线,东到京福高速公路,西到一号路西侧规划道路,包括徐州经济开发区和新城区的部分用地。
)二、高铁板块的规划高铁站规划将以公共交通引导城市开发(TOD)模式,以公共交通节点为中心,通过高密度的开发,结合商业、办公、住宅等综合用途进行集约型的开发,提高城市的魅力和城市的功能。
通过以轨道交通车站步行圈区域为中心进行重点开发,形成利用公共交通为前提的城市中心。
步行圈距商业、办公区约500米,距住宅区约1000米。
靠近车站区域,将配备站前广场、公交车上客站、出租车上客站;距离车站500米以内的区域,将布局商业、办公高层大楼、高层住宅等;距离车站1000米以内的区域,设置集客能力大的设施(体育设施、公园、高校等)入口;距离车站1500米以内的区域,住宅区规划为低层。
配置了宽广场地的设施(体育设施、公园、高校等)。
高铁站必将汇聚大量的人流、物流、商务流,资金流,为徐州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高铁的的出现必将给人民生活带来巨大改变,首先带动了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使人们的生活半径大大缩短,生活更加快捷方便。
其次带动人们生活品质的转变,它将大大加剧南北物质文化的交流,使徐州乃至整个淮海经济区人们的生活品质向更高的层次转变。
再次,快速的信息和物质交流,使人们在最短的时间接受到更多的先进的信息,物质对财富的快速转换,必将为徐州创造更大的社会财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国内水路(或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
第二条保险人按照合同条款和保险单的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对因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受到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金额予以赔偿。
第三条本合同中的货物运输是指保险标的在国内水路(或铁路)运输过程中的一系列活动,包括起运、中转、运输、配送等。
货物运输包括自营运输和委托运输两种形式。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本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物质或财产,即被保险货物。
第五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单生效的时间开始,到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结束。
第六条本合同的起保日期和终止日期按照保险单的约定确定。
第七条本合同的条款有特别约定的,以特别约定为准;没有特别约定的,适用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本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以保险单的签发为准。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九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金额予以赔偿。
第十条保险人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货物可以直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支付给受益人。
第十一条保险人依法将赔偿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后,对于所支付的赔偿款项享受直接赔偿权。
第十二条保险人对于因保险标的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的情况,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必须立即通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该提供证明保险事故发生的证据。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对于因第三者过错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享有追偿权。
第十四条如果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人的赔偿后,通过行使追偿权,获得了其他赔偿金,被保险人应该支付给保险人。
第三章保险费和赔偿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有权拒绝支付保险费,但在通知被保险人之前不能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保险费不得在保险期间内退还。
第十七条保险人对于因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运输损失,应当在接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及时进行核定,并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为其通过水路、铁路运输的货物投保,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承保,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定义1.1 本合同中以下术语应具有如下含义:1.1.1 “保险货物”指本合同项下甲方委托乙方承保的货物。
1.1.2 “保险责任期间”指自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装船/车时起至目的地卸离最后卸载工具止的时间。
1.1.3 “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本保险覆盖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货物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3.1 保险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保险责任期间结束时止。
第四条保险费4.1 保险费由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5.1 在保险责任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乙方承担赔偿责任:5.1.1 自然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5.1.2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碰撞等;5.1.3 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第六条责任免除6.1 下列情况下,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6.1.1 因甲方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6.1.2 因货物本身的特性导致的自然损耗;6.1.3 战争、军事行动等非商业风险。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甲方权利与义务7.1 甲方有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向乙方提出索赔,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2 甲方有义务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货物的重要信息,并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第八条乙方权利与义务8.1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取保险费。
8.2 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对符合赔偿条件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四章理赔程序第九条理赔申请9.1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赔偿处理10.1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是否赔付的决定。
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版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3 保险费用1.4 保险期限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2 合同的解除第七条争议的解决7.1 协商解决7.2 仲裁解决7.3 诉讼解决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2 合同的终止8.3 合同的续约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2 保险人的责任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2 保险条款13.3 其他重要文件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保险条款1.1 保险范围1.1.1 水路运输保险范围1.1.2 铁路运输保险范围1.1.3 货物在装卸、转运过程中的保险范围1.2 保险金额1.2.1 保险金额的确定1.2.2 保险金额的调整1.3 保险费用1.3.1 保险费用的计算1.3.2 保险费用的支付1.3.3 保险费用的退还1.4 保险期限1.4.1 保险期限的确定1.4.2 保险期限的延长1.4.3 保险期限的终止第二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1 投保人的义务2.1.1 提供真实、完整的投保信息2.1.2 缴纳保险费用2.1.3 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2.2 被保险人的义务2.2.1 维护货物安全2.2.2 配合保险人处理保险事故2.2.3 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和资料2.3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2.3.1 要求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2.3.2 查询保险合同的详情2.3.3 要求解除或者变更保险合同第三条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3.1 保险人的权利3.1.1 调查保险事故的真实性3.1.2 拒绝赔偿虚假保险事故3.1.3 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3.2 保险人的义务3.2.1 履行赔偿义务3.2.2 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3.2.3 保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第四条保险事故的处理4.1 保险事故的申报4.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4.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4.2 保险事故的调查4.2.1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4.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配合义务4.3 保险赔付的计算和支付4.3.1 保险赔付的计算方式4.3.2 保险赔付的支付时间和要求第五条保险责任的免除5.1 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5.1.1 货物自然损耗、市价下跌等情况5.1.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5.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5.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5.2.1 因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5.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6.1 合同的变更6.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变更申请6.1.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变更申请后及时处理6.2 合同的解除6.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6.2.2 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续约8.1 合同的生效8.1.1 合同自保险单签发之日起生效8.1.2 保险人应当在合同生效后提供保险单和保险凭证8.2 合同的终止8.2.1 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8.2.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8.2.3 合同终止后的赔付处理8.3 合同的续约8.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限届满前申请续约8.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续约申请后及时处理第九条保险事故的证明和文件9.1 保险事故的证明9.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事故的证明文件9.1.2 证明文件的要求和格式9.2 需要的文件和资料9.2.1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现场情况记录9.2.2 货物损失或者损坏的详细情况记录9.2.3 相关费用和赔偿的计算依据和证明文件第十条保险合同的保管10.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责任10.1.1 妥善保管保险合同和相关文件10.1.2 及时更新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联系信息10.2 保险人的责任10.2.1 妥善保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信息10.2.2 提供保险合同的查阅和复制服务第十一条通知和送达11.1 通知的义务11.1.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的发生11.1.2 通知的方式和时间要求11.2 送达的方式和时间11.2.1 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之间的送达可以通过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11.2.2 送达时间和地址的要求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合同的解释12.1.1 本合同的解释应当遵循合同条款的通常含义和行业的习惯12.1.2 合同中的专业术语应当按照行业的标准解释12.2 合同的适用法律12.2.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12.2.2 如果法律、法规有变化,应当按照变化后的法律、法规执行12.3 合同的修订12.3.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提出合同修订的建议12.3.2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修订建议后及时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附件13.1 保险单13.1.1 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1.2 保险单上的内容应当与合同条款一致13.2 保险条款13.2.1 保险条款是本合同的核心内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认真阅读和理解13.2.2 保险条款的修改和更新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13.3 其他重要文件13.3.1 其他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保申请、保险事故报告、赔偿计算依据等13.3.2 这些文件都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 双方的其他约定14.1.1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条款,补充和完善合同的内容14.1.2 双方的其他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一:保险单附件二:保险条款附件三:投保申请附件四:保险事故报告附件五:赔偿计算依据附件六:合同修订建议书附件一:保险单详细要求和说明:保险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包含保险人名称、投保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货物描述、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赔付计算和支付、保险责任的免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终止和续约、合同的附则、合同的附件等条款。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7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7篇篇1甲方(投保人/货主):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拟通过水路及铁路进行货物运输,并希望就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乙方投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投保,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甲方委托乙方承保的货物,具体名称、数量、价值、运输方式等详见保险单。
第二条保险期限与运输路线1. 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开始,至货物从运输工具卸下时终止。
2. 运输路线:由甲方指定的始发地至目的地。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用1. 保险金额:按照甲方的申报并载于保险单内。
2. 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及货物特性确定,具体金额在甲方投保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运输工具意外事故;4. 盗窃、抢劫等外来风险;5. 其他列明在保险单上的风险。
第五条除外责任因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 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身缺陷或特性;2. 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等不可抗力;3. 承运人的责任(如违约造成的货物损失等)。
详细除外责任以保险单载明的内容为准。
第六条赔偿处理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并在乙方的指导下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
乙方将根据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具体赔偿金额按照保险金额与损失比例计算。
第七条投保与理赔程序1.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申报货物的价值及运输路线等信息。
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
2. 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交理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处理理赔事宜。
第八条合同变更与解除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遵守。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范文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货物在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保险的水路铁路货物。
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信息详见保险单。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用1. 甲方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并在投保时告知乙方。
2.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核定保险费用,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支付保险费用。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时起至卸离运输工具时止。
具体起运日期、到达日期等信息详见保险单。
四、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爆炸、运输工具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货物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2. 乙方不承担因战争、核辐射、货物本身的缺陷或不良保管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货物损失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及时对损失进行核定,并在核定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若甲方提供的索赔材料不全或损失核定存在争议,乙方有权暂缓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若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在扣除已产生的费用后,将剩余保险费用退还甲方。
3. 若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欺诈行为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七、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023年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2023年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一条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在国内水路、铁路进行的货物运输业务中的货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对于遭受托运货物的损失或损坏负责赔偿。
2. 如果货物因意外事故、运输工具倾覆、火灾、爆炸、罢工、劫掠、偷盗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损失或损坏,本保险合同亦负责赔偿。
3. 保险人对于由于托运货物的特殊性质所造成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合同生效日至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
2. 保险费根据货物的价值、运输距离、运输方式等因素确定,被保险人应在合同生效前支付保险费。
第五条保险赔偿1. 托运货物发生损失或损坏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尽快进行核实,并在核实结果出来后及时给予赔偿。
3. 如果货物只有部分损失或损坏,保险人将根据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赔偿,但不超过保险金额。
4. 赔偿金额将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被保险人。
第六条保险条款的解释和争议的解决1. 本保险合同的条款解释权属于保险人。
2. 对于因本保险合同引起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法院进行裁决。
第七条附加条款1. 航空货物运输:对于通过航空方式进行货物运输的,应根据相关航空运输规定执行。
2. 运输过程中的险情:对于运输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罢工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
第八条其他事项本保险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以补充合同形式确认。
特此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7篇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7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货物交付乙方进行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货物基本信息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3. 货物价值:____________________4. 货物标识:____________________(如标签、批次等)5. 运输路线:起始地____________________ 至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二、保险金额及保费1. 保险金额:依据货物价值及双方协商,确定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 保费:根据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限,确定为人民币________元。
三、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货物从起始地出发时起至目的地到达目的地并完成交接时止。
四、保险责任1. 乙方对甲方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丢失等承担保险责任。
2.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相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五、投保人义务1. 甲方应如实告知货物的真实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数量、价值等。
2. 甲方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
3. 甲方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乙方,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事故调查。
六、保险公司义务1. 乙方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对甲方在保险期限内的货物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勘查、定损等。
3.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请求后,应及时进行核实,并在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本合同。
一、合同双方1. 甲方为合法注册的___________公司,具有自主经营权利,有能力委托乙方进行货物运输。
2. 乙方为合法注册的___________公司,拥有从事水路铁路货物运输的资质和能力。
二、运输货物及保险标的1. 甲方委托乙方运输的货物为:________________(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等详见运输清单)。
2. 甲方为上述货物向乙方投保,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1. 乙方承担甲方投保货物的运输保险责任,即在运输过程中因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运输工具的意外事故导致货物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对于因战争、核反应、放射性污染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货物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
四、保险金额及保费1. 甲方投保货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
2. 甲方应按照保险金额的_____%向乙方支付保费,共计人民币______元。
五、运输方式及期限1. 双方约定采用水路铁路联运方式进行运输。
2. 乙方应在甲方发货后_____天内将货物送达指定目的地。
六、双方权利义务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货物运输和保险。
2. 甲方应按时支付运费及保费。
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安全、准时地运输货物,并确保货物的安全。
4.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七、违约责任及赔偿1. 若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准时送达货物,应按照迟交货物价值____%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损失,应按照损失货物的价值进行赔偿。
3. 若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运费及保费,应按照未支付金额____%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保险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举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使货物的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失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1.战争或军事行动;2.核事件或核爆炸;3.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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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水路、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保险货物在水路、铁路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特兴趣办本保险。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责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2.由于运输工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低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1.战争或军事行动;
2.核事件或核爆炸;
3.保险货物本身或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
4.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5.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金额按货价或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第五章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的同时,应按照保险费率,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
第七条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还应当接受并协助保险人对保险货物进行的查验防损工作,货物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获悉后,应立即通知当地保险机构并应迅速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第九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各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责任或拒绝赔偿一部或全部经济损失。
第六章货物检验及赔偿处理
第十条货物运抵保险凭证所载明的目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收货人应在10天内向当地保险机构申请并会同检验受损的货物,否则保险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1. 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
2.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3.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应当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
赔偿金额一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应在10天内赔付。
第十二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
但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险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应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四条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负责赔偿一部或全部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第三者索赔。
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充分利用,经双方协商,可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从获悉或应当获悉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当实事求是,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