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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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系统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加强水文收费管理工作,促进水文事业的发展。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81号)和《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1993]价费字134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活动时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范围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水文部门为工农业、交通运输业、地质矿产、环境保护、水利、电力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从业者以及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属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均按《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本办法附件)收费。
二、水文部门为党、政、军领导机关组织防汛、抢险、抗洪、救灾而提供的决策性水文情报不实行有偿服务,只收电汛费。
三、国际交换资料按对等原则或双方签定的合同执行。
第四条专业服务项目
一、水文勘测与测绘
二、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
三、水文情报预报
四、水质监测、分析
五、资料与成果
六、水文自动测报系统及常规仪器维修
第五条水文收费标准以生产水文勘测产品所耗费的材料费、燃料动力费、工资、管理费、其他费用为基础,考虑使用频率、更新周期、技术处理费用等因素确定。
第六条下列特殊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在十类或十类以上工资地区作业时,按标准增加10%。
二、需要高温、高寒地区进行作业的项目,按标准增加10-20%。
三、在海拔高度超过2000米作业时,加收10%;超过3000米时,加收20%;超过4000米时,加收30%。
四、受潮汐影响时,按标准增加20-30%。
第七条文水部门向使用水文资料单位提供的水文勘测资料只供该单位使用,未经负责该项资料观测和整理的水文部门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使用。
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追究责任。
第八条水文单位从事水文专业有偿服务工作时必顺先与委托方签订任务合同书。
水文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并确保成果质量,委托单位必须按合同要求向水文单位交纳费用,否则,任何一方可停止执行合同并按经济合同法追究对方责任。
各流域机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文主管部门应根据自身水文业务情况统一规定合同格式。
第九条各级水文部门应加强对水文有偿服务收费的管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布颁发的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不得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本办法自1994年7月l日起试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附件: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标准
附件二
目录
第一章水文勘测与测绘 (1)
第一节水文测验 (1)
一、专用水文站 (1)
二、委托实验研究 (4)
三、零星水文测验与泥沙分析 (4)
四、堰闸、电站、工程地点水位—流量关系的率定 (5)
五、测验建筑物的设计与建设 (5)
六、水文调查 (5)
第二节测绘 (6)
一、控制测量 (6)
二、地形测量 (9)
三、水域测量 (11)
四、渠、堤测量 (12)
五、水库界桩测量 (13)
六、制图 (13)
七、微波通讯线路与一般通讯线路 (14)
八、缆道架空线路测量 (15)
九、钻探(土钻) (16)
十、取土、水、石试料 (17)
十一、其他测试 (17)
第二章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 (18)
水资源调查评价 (18)
第一节水文资料审查 (18)
第二节水文分析计算 (18)
第三节水资源调查评价 (21)
第三章水文情报预报 (21)
第一节水文情报 (21)
一、水情拍报 (21)
二、市(县城)内电话提供水情及水情简报 (22)
第二节水文预报 (22)
一、长期水文预报 (22)
二、短期水文预报 (22)
第三节其他 (23)
第四章水质监测 (23)
第一节水质监测采样 (23)
第二节水质分析 (24)
一、样品测试费 (24)
二、仪器开机费 (27)
三、样品前处理费 (27)
第五章水文勘测、水质资料与成果 (28)
第一节水文资料、成果 (28)
一、水文资料 (28)
二、水文成果 (30)
第二节河道观测资料、成果 (31)
第三节水质资料 (32)
第六章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服务及常规仪器维修、检定 (32)
第一节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服务 (32)
一、规划设计费 (32)
二、建设费 (33)
三、仪器调试及运行维护管理费 (33)
第二节常规仪器检定、维修、实验 (33)
一、常规仪器的修理与检定费 (33)
二、测速实验费 (34)
三、其他服务 (34)
第一章水文勘测与测绘
第一节水文测验
一、专用水文站
(一)、查勘选址费
(二)、建站所需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观测费。
表2
续表2
注:1.序号l-5项系常年洪水下河宽250m的收费标准,若河宽再增加100m,则收费在上表基础上相应增加10%,当河宽增至950m时改为应增加300m收费相应增加10%;
2、水文测验非全年观测的测站、按实际观测的月数折算经费;
3、全潮观测每条垂线每次收费31500元。
冰情观测视情协商收费;
4、有报汛任务的测站除按电信局规定收取电话、电报费外每年加收6360元。
二、委托实验研究
(一)、观测费:为委托实验研究而进行的水文测验、收费按表2执行。
其它实验研究费双方协商确定。
(二)、实验研究分析报告收费:按观测费的10~30%计。
三、零星水文测验与泥沙分析
表3
注:1、困难类别划分标准参照表2;
2、序号1-6项收费标准系按在已有水文测验断面设施情况下制订;序号7-13项收费标准未包括测船租赁费和交通费;序号下1-11项属缆道测验时按表列标准的80%计取。
四、堰闸、电站、工程地点水位—流量关系的率定
搜集原始资料费按表3计取;分析成果等费用视工程大小复杂程度双方协商确定。
五、测验建筑物的设计与建设
缆道、浮标测流设备、测流堰、测流槽、自记水位测井等设计费按工程总投资的2—5%计取;建设费按合同规定执行。
六、水文调查
历史洪、枯水调查、洪水淹没范围调查、工矿、桥梁、道路等设计洪水位调查、其人员工日费按表4计取;差旅费、车船租赁费按实核定;仪器折旧费按仪器购价的5%计取。
表4
第二节测绘
一、控制测量
(一)平面控制测量
表5
注:1 、三、四、五等三角如不造标,按上表收费标准的60%计费;
2 、施工方格网的导线点按四等三角点的60%计费。
(二)高程控制测量
表6
(三)、基线测量
表7
(四)、电磁波测距
表8
注:1、对向观测按上表增加50%计费;
2、本收费标准系指单位承担测距任务而言,凡测距工作已包括在控制测量中,收费者不得再
另行计费。
3、困难类别划分条件参照表5。
二、地形测量
(一)、一般地区地形测量
表9
注:
1、图面上宽度≤100cm的各种比例尺的带状地形测量,按上表相应的比例尺和困难类别的收费标准增加30%计费,当图面上宽度10一20cm的各种比例尺的带状地形测量,按上表相应的比例尺的困难类别的收费标准增加20%计费;
2、困难类别介于两类之间时,按相应的两级平均值计算(下同);
3、地形测量森林隐蔽地区占全测区60%以上时,其费用应按上表收费标准及表10的规定,增加收费幅度;
4.实测面积小于表11所列范围时,按表11所列面积计;
5.绘制1:200大样图,按表11增加60%计费。
增加收费幅度
表10
表11
(二)、城市建筑与工厂区地形测量
表12
三、水域测量
(一)、水下地形测量
1、工作内容:生产准备、图根控制(包括布设断面测站点),测水位、测深、绘图、
制印、检查验收。
2、收费标准:按表9的比例尺和困难类别的收费标准增加100%计费。
实际面积小于
表11所列范围时,按表11所列面积计。
水下地形测量困难类别划分说明
表13
(二)、河道断面测量
表14
注:1、若取河床质,则按相应标准增加50%收费;
2、困难类别划分标准参照表13。
四、渠、堤测量
表15
注:1、此系初步设计阶段定线侧量且横断面间距为50m的收费标准,若间距为100m,按相应标准的80%计;若间距为200m,按相应标准的65%计;
2、定线侧量如需埋石时,按90元/点另计收费;
3、定线测量的等级水准及中心导线的起闭点另计收费。
五、水库界桩测量
六、制图
(一)、编绘
单位:元/dm2 表17
注:困难类别参照表9,表12。
(二)、地形图的着墨、映描
2
注:1、映描着过墨的底图,按本表相应的比例尺和困难类别收费标准的80%收费;
2、困难类别参照表9、表12。
七、微波通讯线路与一般通讯线路
单位:元/km 表19
注:困难类别参照表9。
八、缆道架空线路测量
注:困难类别参照表9。
九、钻探(土钻)
注:1、钻探深度超过100m时,每增加20m为一档,按前一档的取费标准递增20%计费;
2、跟管钻进或泥浆护壁,按上表增加50%计费;
3、北京铲,洛阳铲,螺纹钻按上表的30%计费;
4、水上钻探按上表取费标准增加幅度规定如下:海上钻探增加200%计费;湖上、江上、河上钻
探增加100%计费;塘上钻探增加40%计费;
5、基岩无水干钻按上表增加50%计费;
6、坑道内钻探按上表增加30%计费;
7、斜孔钻探按上表增加100%计费;
8、线路钻探按上表增加20%计费;
9、孔与孔之间运输距离超过1公里另计搬迁费用。
十、取土、水、石试料
十一、其他测试
表23
第二章水文资料审查、水文分析计算、
水资源调查评价
第一节水文资料审查
资料审查费可根据工程规模、资料数量、系列长短等按资料费的15-20%计取。
对用于水事纠纷、水行政案件裁决所依据的水文资料的审查费可根据不同情况每次取1000-5000元(不含资料费、查勘调查费、往返差旅费等),重要的取水、排水、排污口的水量资料审查费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节水文分析计算
各类水利水电工程的水文分析计算,可根据不同设计阶段按不同比例计费:可行性研究阶段按此阶段设计费的15%计取;初步设计阶段按此阶段设计费的10%计取;技施设计阶段按此阶段设计费的3-5%计取。
为有关部门作单项水文分析计算时按表24收费。
注:1、表中所列的洪水计算、暴雨计算等费用,系指一种计算方案的所需经费,当计算方案大于或等于二种时,其费用按此标准乘上方案数量计;
2、表中各项不包括搜集资料费用,但包含资料审查费;
3、难易程度划分标准见25。
难易程度划分标准
表25
第三节水资源调查评价
区域性地表水、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费,可根据面积大小,调查评价内容及难易程度,由委托方和受托方共同商定,也可参照表4按人员工日费计取。
资料费和到外埠出差的往返差旅费由委托单位负担。
第三章水文情报预报
第一节水文情报
一、水情拍报
注:1、加报沙峰与洪峰全过程视情况协商收费;
2、今后将根据邮电系统电讯费调整幅度做相应调整。
二、市(县城)内电话提供水情及水情简报
表27
第二节水文预报
一、长期水文预报
表28
二、短期水文预报
注:此系一段一次须报收费标准,每增加一个段次时按标准加收70%。
第三节其他
施工期预报、水库运行调度预报、枯水期预报、专项分析、委托编制预报方案等,根据要求、工作量大小及工程效益等相应条件由双方协商、签定合同,按合同规定收费。
第四章水质监测
第一节水质监测采样
表30
注:1、监测人员现场调研,查勘收费参照表4执行;
2、监测车、监测船使用收费按交通部门规定计取;
3、水质、底质、水生生物属污染事故采样时收费增加50%。
第二节水质分析
一、样品测试费
单位,元/单样表31
注:1、污染事故的样品化验在相应项目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30-50%;
2、凡属鉴定、仲裁所进行的水质化验按标准增加三—五倍收费;
3、样品超过50个以上时,可减少项目收费20%;
4、同一项目少于5个样品者,增加收费2-100%;
5、本标准未涉及到的其它情况,根据委托方要求,由双方协商议价收费。
二、仪器开机费
表32
三、样品前处理费
1、简单前处理10-20元(一般萃取、浸泡、吸收、沉淀过滤、离心分离、蒸馏等);
2、复杂前处理15-50元(索氏提取、KD浓缩、层析分离吸附净化、动植物、底质矿石样品制备、消解、标准方法以外的复杂样品的分离掩蔽技术等)。
第五章水文勘测、水质资料与成果
第一节水文资料、成果
一、水文资料
表33
继表33
注:1、抄录资料中,凡属特征值的按特征值计费(各站年逐口平均值表除外);
2、此系集水面积大于50000km2的测站的收费标准。
若测站所控制的集水面积在50000k2基础上每减少10000km2,则收费按标准依次递减10%。
二、水文成果
表34
第二节河道观测资料、成果
第三节水质资料
表36
第六章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服务及常规仪器维修、检定
第一节水文自动测报系统服务
一、规划设计费
表37
二、建设费
自动测报系统建设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三、仪器调试及运行维护管理费
仪器调试费按系统总投资的6一8%计取,运行维护管理费协商确定。
第二节常规仪器检定、维修、实验
一、常规仪器的修理与检定费
表38
注:零配件按实际消耗收费。
二、测速实验费
表39
三、其他服务
其他水文测量仪器修理,测验设施检修,水质监测仪器调试、校正、修理,参照表4
按人员工日收费或洽商确定。
代购水文仪器设备收取8%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