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
评析下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下四宪法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宪法委员会监督的内容可以归纳为:审查国民议会和参议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议员、总统选举的合法性、判断有争议的选举的合法性以及裁决政府与议会之间的权限争议和在重大决策前为决策者提供咨询。
(一) 审查议会两院通过的法案是否合宪监督宪法的实施,首先必须要监督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和精神,它是国家法制统一的保障。
所以,审查议会通过的法律的合宪性就成为宪法委员会的首要的职责。
根据宪法第61条的规定,宪法委员会对议会法律的审查有两种情况。
第一,各个组织法、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以前,都必须提交宪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
有学者将这种审查称为“须请求宪法委员会审查事项”。
第二,各个法律在公布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或者议会两院中的任何一院的议长提交宪法委员会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可以称之为“提交审查事项”。
以后对1958年宪法的规定进行修改,扩大了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主体的范围,除总统、总理及议会两院议长外,规定“六十名国民议会或者参议院议员”可以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主体扩大后,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的法律就大幅度增加,但是,请求权有时被党派斗争所利用,反对党借助申请宪法委员会审查法案之机,试图将其在议会辩论中未能拒绝或未能修改的法案予以废除。
近年来,政府的许多改革措施在宪法委员会中受到了挑战,如1981年的国有化法、1996年的解除国有化的法案等。
从1983年起,凡是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对法案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信件均要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宪法委员会在受理审查申请后在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不进行公开辩论,也不采信律师的诉求。
宪法委员会审查议会立法是否合宪的依据,或者说对“合宪”一词中的“宪”字的理解,并不仅仅限于现行的第五共和国宪法及其修正案,而是包含一系列被宪法委员会认为具有宪法价值的法律的总和,如1789年人权宣言中所确认的一些原则,1946年第四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以及“共和国法律所认可的基本原则”,这些法律及原则的总和称为“合宪文件总合”。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杨珉沣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01摘要:在宪法制度当中,违宪审查是重要的法律手段。
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各国的宪法制度当中也是比较典型的。
但是就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说,两国的核查模式以及条例约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通过分析德法两国违章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总结出优质成果,为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联邦法院;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71.2;D956.5;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03-02作者简介:杨珉沣(198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经济学专业学生。
一、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首先,规定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在明确主体之后要判断他们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次,要针对违宪行为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为止有四种违宪审查体系,英国和前苏联主要是应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美国和日本则是司法审查制,法国主要是运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而德国和俄罗斯是运用宪法法院审查制。
反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切的审查体制,但是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立法冲突以及违宪行为。
(二)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德国是由一个松散的联邦发展而来的,虽然它的宪法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最晚的,但是宪法院最早出现在德国。
早期的德意志帝国为了实现合理的国家管理一直就有建立宪法的传统,在发展中期,由于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最终引发了希特勒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在后期的发展中为了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
相对来看,法国建立宪法制度的时期较早,早期的《人权宣言》就是属于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后期法国的宪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
法国宪法委员会评析一、宪法委员会的性质法国的宪法监督方式能否作为一种可以与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监督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院监督模式及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监督模式相提并论的独立的宪法监督模式,在学术界尚有争论。
由于宪法委员会在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判断特定的法案是否违宪时,都是以判决的形式作出的,并且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所以有学者将法国的违宪审查模式归入奥地利式的审查模式中而不将其单列为一种审查模式,有些论著甚至直接将宪法委员会称为“宪法法院”,以表明其特设司法机关性质。
然而否定宪法委员会的司法机关性质的观点也较为普遍,法国政府认为(见司法部长于1976年10月16日在参议院的声明)宪法委员会“尽管具有组织形式,但它并不是一个司法审判机构,它是调整公共权力运行的组织”,从而将宪法委员会定性为一个特设政治机关。
相应地将由宪法委员会行使宪法监督(违宪审查)权的模式便被称为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
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都不否定宪法委员会作为专门宪法监督机关的性质,根据法国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及其工作原理,可以看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作为特设政治机关的性质更为突出,不过也不能完全否定宪法委员会带有某些司法机关的属性。
(一)在宪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方面体现其政治机关的特征。
法国现行的1958年宪法及在1958年11月7日颁布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都没有对其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提出要求,相反,现行宪法委员会成员都是接受政治性任命的官员(Political Appointees),而不是司法性官员。
任命法国宪法委员会成员时,不论是总统,还是参议院议长、国民议会议长都比较重视成员的政治经历,即,即使某人不是法律专家,也是可以成为宪法委员会的成员。
宪法委员会成员资格就充分体现了该机构不注重法律专门知识的非司法性的一面。
宪法规定宪法委员会成员的任命权也刻意保持总统、国民议会、参议院各方面力量的平衡,在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之间平均分配任命名额,经任命的成员有任期限制,而且不能连任,卸任的法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的当然的、终身的、资格不可变更的成员,此规定更加明确了宪法委员会成员政治资历的重要性。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
合宪性审查:宪法实施的中国道路合宪性审查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是一项对法律、行政行为等进行宪法审查的制度安排。
在中国,合宪性审查作为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对维护国家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历史渊源、审查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深入探讨中国在合宪性审查方面的经验和特点。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和作用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合宪性审查,确保其符合宪法的规定。
合宪性审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宪法的统治地位,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通过对法律和行政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可以防止违反宪法的法律和行政行为的出现,维护国家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二、合宪性审查的历史渊源合宪性审查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18世纪末的美国,当时美国最高法院首次提出了宪法对法律的限制,确立了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具有对法律的裁判权。
20世纪初,德国宪法法院进一步确立了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提出了合宪性审查的理论。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合宪性审查的理论和实践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应用。
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的辛亥革命时期。
辛亥革命后,孙中山提出了“三民主义”的思想,主张建立宪政民主的国家体制。
随后,中国的立宪运动逐渐兴起,致使中国第一部宪法于1912年颁布。
虽然中国的宪政实践经历了曲折和波折,但合宪性审查的理念却一直贯穿着中国的近代史。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确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国体和基本制度,并于195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标志着中国建立了宪法的实质性基础。
随后,中国的合宪性审查实践也逐渐发展起来,成为中国宪法实施的重要环节。
三、中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特点1. 合宪性审查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
合宪性审查在中国的实践中,与法治建设相互促进,共同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宪法解读宪法的合宪性审查
宪法解读宪法的合宪性审查一、引言合宪性审查是宪法解释与具体案件的结合,旨在确保宪法规定的正确解读和维护宪法的权威性。
本文旨在探讨宪法解释的重要性以及合宪性审查在确保宪法权威的作用。
二、宪法的权威性宪法是一国最高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分配和公民权利等重要事项。
宪法的权威性来自于其合法性和普遍性,它不仅仅是一项法律文件,更是社会各方共同认可的法律基石。
三、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宪法文本的灵活性和抽象性导致其需要进行解释。
宪法解释的重要性在于对宪法规定的正确理解,以及为宪法制定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裁决案件的依据。
四、合宪性审查的定义合宪性审查是指对法律、法规或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合宪性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国家的法律体系与宪法保持一致,以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
五、合宪性审查的原则1. 一致性原则:合宪性审查的结果应与宪法保持一致,确保法律与宪法的一致性。
2. 适度原则:合宪性审查的限度应适度,既要保证政府行动的合宪性,也要尊重立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3. 独立性原则:合宪性审查机关应独立于其他政府机关,以保证审查结果客观公正。
4. 公众参与原则:公众应参与合宪性审查过程,以保证审查结果更加民主和透明。
六、合宪性审查的方法1. 对比法解释:通过比较法律与宪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2. 流程审查:审查行政机关的程序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以保证合法的法律程序。
3. 理由审查:审查法律条文的目的和意义是否与宪法一致,确保法律的制定符合宪法精神。
4. 后果审查:审查法律实施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否符合宪法规定,以避免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七、合宪性审查的影响1. 保护公民自由权利:合宪性审查可以防止违宪法律规定对公民自由权利的侵犯。
2. 维护政府权力平衡:合宪性审查可以制衡政府行为,维护国家权力的均衡和稳定。
3. 提升法治水平:合宪性审查可以加强法治意识,提升国家的法治水平。
八、合宪性审查的局限性合宪性审查在实践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试论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论文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论文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豐代议机关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保证了违宪审查机关的最高权威性,由于代议机关一般为立法机关,因此,代议机关模式使得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更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合宪性审查的中国实践
学习心得合宪性审查的中国实践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 锴摘 要: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提出“合宪性审查”的概念。
合宪性审查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即通过合宪性审查工作来落实宪法中的各种规定,将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或行为予以消除。
关键词:合宪性审查;宪法;法制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其中,“合宪性审查”概念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
在此,我们从三个方面来介绍“合宪性审查”:第一,为什么需要“合宪性审查”;第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现状与中国实践;第三,未来应该如何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一、为什么需要“合宪性审查”从党的十九大报告可以看出,合宪性审查的主要作用是维护宪法的权威,加强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即通过合宪性审查工作来落实宪法中的各种规定,将与宪法规定不一致的文件或行为予以消除。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古到今,宪法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古代宪法、近代宪法、现代宪法。
有关宪法的作用可以从这三个阶段来分析:(一)古代宪法——构建国家(以亚里士多德的《雅典政制》为代表)第一阶段是古代宪法,它发挥的主要功能是构建国家。
学习心得 “宪法”这个词的英文是“constitution”,其最早的含义就是构建、组成,即构建国家。
也就是说,通过宪法形成一种凝聚力,把人民组成一个国家,这就是宪法最原始的含义。
因此,古代宪法的主要内容是国家组织法,规定国家的各个机关的功能、职权、人员,以及这些机关是怎么产生、如何运作的。
这种意义上的宪法,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曾写过《雅典政制》,重点讲述雅典城邦政治制度发展历程,介绍雅典城邦国家如何组成、各个机关如何运作。
因此,当代有些学者也会把古代宪法称为宪制。
(二)近代宪法——有限国家(以美国《1787宪法》为代表)近代宪法是目前我们最熟悉的宪法,它发端于封建社会末、资产阶级革命兴起时期。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主要职能涉及到法律、宪法和政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下文将从不同角度介绍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宪法监督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是其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
它主要负责审查法律、政令、议会规则和条约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规定。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最高的宪法权威,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宪法监督职能确保了法国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障了法国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
法律制定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法律制定职能。
根据法国宪法规定,法国宪法委员会有权审查并发表关于由议会提交的法律草案的意见。
在这个过程中,法国宪法委员会主要关注法律草案是否符合法国宪法规定,是否违反基本人权和自由原则等。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法律制定职能确保了法律的合法性和完整性,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选举监督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选举监督职能。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监督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负责审核候选人的资格和选举程序的合法性,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选举监督职能确保了选举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法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公正。
解释宪法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还具有解释宪法职能。
在法国宪法体系中,法国宪法委员会负责解释宪法规定。
它对法律和政治问题做出解释,指导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解释宪法职能确保了法律和政治行为的合法性和正确性,保障了法国政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
维护法国宪法体系的完整性和稳定性是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
它在法律、宪法和政治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通过宪法监督、法律制定、选举监督和宪法解释等职能,法国宪法委员会确保了法国政治制度的正常运转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简述法国宪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法国宪法委员会是法国宪法制定和执行中的重要机构,主要职能包括:
1. 审查法律和法规的宪法合法性,判断是否与法国宪法相容,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合宪性。
2. 对法律和条约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查报告,其中包括判定是否符合宪法精神和条款。
3. 就宪法及其相关修正案的制订或修改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法律体系的始终符合宪法。
4. 在总统选举和议会选举等重要选举活动中,对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和方案进行审核,以保证候选人和其竞选纲领的宪法合法性。
5. 对政府和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涉及宪法问题的政策和实践进行审核和监督。
合宪性审查的现状与实践研究
合宪性审查的现状与实践研究随着宪法在现代社会中不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合宪性审查作为一种主流的宪法解释方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从合宪性审查的定义、现状、实践和问题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合宪性审查的定义与类型合宪性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是宪法所规定的有关判定立法、行政、司法行为是否违宪的程序。
它是当今世界上最为广泛的法律制度之一,受到了各个国家的重视。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合宪性审查类型:审前合宪性审查,审后合宪性审查和具体审查。
审前合宪性审查是指法律或法规通过成为正式规范文件前需要进行的审查。
审前合宪性审查是一种预先的审查,主要是为了防止不合宪规则的制定和发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审前合宪性审查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如德国、西班牙、美国等。
审后合宪性审查是指授权机构对政府行为、立法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一种司法程序。
它是一种独立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第三方审查程序,主要是为了限制不合宪行为的适法效力,对司法解释权和宪法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审后合宪性审查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和南美洲国家得到了广泛应用。
具体审查是指审查机构对特定案件所做出判断的一种审查程序。
具体审查主要是针对涉及到宪法权利和义务的具体案例,从而解决一些争议和纠纷。
具体审查在美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得到普遍应用。
二、合宪性审查的现状1.合宪性审查的普及随着国家法治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普及程度也在不断提高。
目前,全球近六成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构,如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等。
2.各国合宪性审查的形式各国合宪性审查的形式也各不相同。
在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和美国等美洲国家,合宪性审查机构通常由专门的宪法法院审判,审判官由总统任命或根据任命委员会提名。
而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合宪性审查机构通常由最高法院及其下设的特别审判厅来负责。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的几个理论和实践问题董高群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实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完善统一、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的客观需要。
监督法实施以来,这项制度有序推进,稳步发展,成效明显,但也面临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
一、规范性文件审查是否包含合宪性审查,如何实施1.从世界各国宪法规范和宪法实践来看,合宪性审查不等同或者包含于合法性审查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法律地位。
任何规范性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不同国家,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的差异,合宪性审查的方式千差万别、各具特色。
比如美国,自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后形成了由司法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在这一体制中,不仅最高司法机关有审查权,地方法院也有审查权;不仅审查合宪性,也审查合法性。
同时,这种审查仅限于附带性审查,即以争讼为前提,所审查的仅限于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
比如英国,因为奉行“议会至上”原则,形成了代议机关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由宪法性法律、惯例、判例组成。
法律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由议会(不包括地方议会)审查。
其中,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依赖于议会本身在法案审议程序中的自我监督;对行政立法主要通过备案、批准和审议等方式进行审查[2]。
比如法国,由1799年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演变而成的由独立机关作为合宪性审查机关的体制。
法国宪法委员会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是一种事先审查,它在法律通过之后颁布之前进行。
审查分为两大类:一是必须经过宪法委员会审查才能公布实施的立法,即各类组织法和议会规则;二是应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会议员的请求。
两类均不涉及具体案件。
对于行政立法,议会、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法院均可以审查,其中,行政法院可以确认行政立法无效[3]。
比如德国,与法国类似但有所不同。
德国宪法法院合宪性审查有三种:一是普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遇到所适用的法律合宪性问题,必须中止审理,并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二是联邦、州政府或者联邦议会三分之一的议员提出,申请合宪性审查;三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团体因其宪法权利受到政府侵害,在穷尽了所有其他救济手段后,可以向宪法法院提起诉讼[4]。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
外国宪法诉讼之三种模式宪法诉讼作为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在不同国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模式。
以下将详细介绍外国宪法诉讼的三种主要模式。
一、美国式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美国是普通法院审查模式的典型代表。
在美国,各级普通法院都有权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宪法诉讼与普通的司法程序紧密结合,公民在具体的案件中可以直接主张相关法律或行政行为违反宪法。
美国的普通法院审查模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优势。
首先,它能够使宪法的实施与具体的法律纠纷解决紧密相连,通过日常的司法实践保障宪法的权威。
其次,由于各级法院都能参与,宪法审查的范围广泛,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再者,普通法院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较为准确地判断宪法问题。
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比如,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不同法院之间的判决可能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此外,普通法院审查可能会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从而影响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德国式的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德国采用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即设立宪法法院来专门负责审查法律和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
德国宪法法院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其成员由具有丰富法律知识和高尚品德的人士组成,能够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宪法法院的审查范围广泛,包括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以及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等。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集中专业力量进行宪法审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宪法法院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有助于保障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稳定性。
同时,由于其专门性,能够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查标准和原则。
不过,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可能会导致宪法法院权力过大,影响权力制衡。
此外,设立专门机关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三、法国式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法国的宪法诉讼主要通过宪法委员会来进行。
宪法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任命。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与发展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实践与发展[摘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总章程。
维护法治统一,首先要维护宪法至高无上权威。
合宪性审查是保障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的关键制度。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的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
[关键词]宪法合宪性审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
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因此,维护法治统一,首先要维护宪法至高位上权威。
为了维护法治统一,维护宪法权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合宪性审查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合宪性审查首次出现在党的正式文件中。
一、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背景合宪性审查是由有关权力机关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可能存在违反宪法规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机关履行宪法职责的行为进行审查,并对发现违反宪法的问题予以纠正,以维护宪法的权威。
合宪性审查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违宪问题,目的是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
党的十九大之所以强调“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源于我国两次非常重要的法治实践。
(一)依法治国的提出及入宪。
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任务;并提出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二零一零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
1999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
自此,我国立法驶入快车道。
到2010年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十八大以后,我们国家又通过宪法修正案,编纂民法典,制定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监察法等法律,修改立法法、国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合宪性审查制度的作用与发展
保障宪法实施
01
确保国家法律的合宪性
合宪性审查制度通过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确保国家法律的合宪性,从而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的实施。
02
防止权力滥用
合宪性审查制度可以防止权力机关滥用权力,违反宪法规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宪性审查制度确保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标准,避免因各地法规不同而导致的混乱局面。
统一法律标准
政治干扰与压力
合宪性审查涉及复杂的法律和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审查人员,这也给制度带来一定的挑战。
审查能力与技术不足
合宪性审查制度面临的挑战与困难
1
合宪性审查制度改革的方向与目标
2
3
通过改革机构设置和运作机制,确保合宪性审查不受政治干扰和压力,提高审查结果的公信力。
增强审查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完善法律法规
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的前景展望
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包括权利保障和程序保障,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强化保障机制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推动合宪性审查与司法改革的良性互动,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推进司法改革
优化审查程序
加强合宪性审查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03
确保法律与宪法相一致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促进法治建设
加强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
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流程,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等环节,确保审查工作的规范与高效。
健全合宪性审查工作机制
加强审查能力建设
通过提高审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提升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整体能力。
加强队伍建设
建立信息平台
推进合宪性审查:“依宪治国”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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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对我国违宪审查的启示
【 摘要】 宪法作 为我 国的根本 大法 , 其对 于我 国的社会 主义法治制 查法律文件 的实施过程 中是 否与宪法相抵触 的问题 , 只起一种 预
度的推行和 完善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 。自 1 9 5 4 年 以来 , 我 国已经 防作用 。 第二 , 对提 出审查请求 的主体要求 十分严格 。 虽然在 1 9 7 4 逐步制定 了 4部宪法。但违 宪审查制度作为 宪法施行 的重要 内容 年修 改宪法后 允许 参议 院 6 0名议 员 和国 民会 一会 6 0名 议员 可 却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明确。这不得不说是我 国宪法制度 的一 大遗 以提 出审查请求 , 但仍然排除 了普通法院 、 公 民提出请 求的可能。 憾. 而反 观法 国国家制度 与我 国现行的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有一定 的 三、 法 国 宪 法 委 员 会 制 度 对 我 国 违 宪 审 查 的 一 些 启 示 ( 一) 我 国应 提 高 重 视 违 宪 审 查 的 意识 。 相似点 。 很 值 得 我 们借 鉴 学 习。
一
引 言
、
( 一) 解 释宪法。 有体制改 动小 也便 于 已有 的工作经验 的传承 。第三 , 宪法委员 会 宪法委员 会在其行 使职权 过程 中对宪 法做 出的解 释有 利于 对于 我 国, 其意 义主要 在于赋 予全 国人 大 以一 门对 准政府 的“ 大 违 宪审查制度的推行 , 进而维护宪法 的权威 。例如 , 宪法委员会针 炮” , 当政府 出现严重失误 时可以成为裁判政府 行为的最终 机构 。 对 议会对税法 中法定 纳税人制度 的修 改 , 于 1 9 7 3 年 1 2月 做出裁 同样赋予了宪法效力。 ( 二) 利于促进议会与政府间权利的平衡。
分析现今世界 三种违宪审查模式 , 在我 国可 以学习施行 法国 当今世 界 中许多 国家都建立 了违宪审查 机制 , 而我 国在这一 宪法委员会模 式 , 原 因如下 : 第一 , 建立 宪法委员会制 度可 以及 时 方 面 的制 度缺失 对于我 国宪政 的发展 与法制社 会的建设 都是 一 的解释宪法 , 其存 在可以为人大分忧解难 。第二 , 在我 国建 立宪法 个 硬伤。本文将结合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优缺点讨论其对于我 委员会能够很好 的优化资源 配置 。我 国早 在 2 0 0 4年就设立 了法 国违宪审查 制度的启示。 规审 查备案 室 ,在 一定程度 上我 国 已经具 有了宪法 委员 会 的雏 法 国 违 宪 审查 体 制 的积 极 作 用 形, 因而如若在其基础 上加 以扩建 、 升格成 为宪 法委员会 , 对 于现
试析法国宪法委员会式的宪法监督模式——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七章解析
监督理念是 历史 上种种建制尝试 的综 合而全面 的复活 。
在 过 去 的两 个 世 纪 里 ,法 国 宪 法 一 直 受 卢 梭 的 理 论 影 响 , 为法 律 表 达 普 遍 意志 。既然 普 遍 意 志 反 映 公 民 的 认
普遍利益 , 则法律 永远是 正确 的 , 而司法审 查被认 为是反 民主的 . 易造 成“ 法官政府 ” 的建 立 , 议会 则被视 为天然 正 确 的权利 和 自由保 护者 。法 国在 15 年 之前 的共 和体 制 98
法行为 的合宪性 。19 年 西耶斯 ( b eSee) 75 A b i s 曾提议 设 y 立宪法性法 律机构 , 以受 理来 自选 民对政府 违宪 的 申诉 ,
并 有权 拒绝适用违宪 的法律 。这项建议未 获得采纳 , 但此 设想却 在 19 年拿 破仑 执政 时期 的宪法 中得 到 了实 现 。 79 “ 和八年 宪法 ” 19 年 )所规定设 立 的 “ 共 (7 9 护法元 老院 ” ( 亦称 之为“ 维宪会 ” , ) 由第一执政官 拿破仑 亲 自主持 。其 中第2 条授权 “ 1 护法元 老院” 审查议 会或 内阁认 为违宪而
广 东技 术师 范学 院学 报 ( 会科 学 ) 社
2 1 第 3期 0 2年
J u a fGu n d n oye h i r lUnv ri o r lo a g o g P ltc n cNoma ie st n y No3, 01 . 2 2
试析法 国宪法 委员会 式的宪法监督模式
构 中 居 于首 要 地 位 。 这 一 政 体 设 置 的 缺 陷 在 于 立 法 权 和
的宪法诉 愿 。但 由于“ 护法 元老 院” 的政治 组成及 其与 国 王 的亲密关系 , 项广泛 授权从未 获得实施 , 这 因此 和其前 任一样 , 最终 只是形 同虚设 , 在其 短暂 的实际运作 过程 中 收效甚微 。第二 帝 国覆 灭后 , 观第三共 和7 年 历史 , 纵 O 未 尝试提供任何 宪政 审查的机 制 ;第 四共 和虽然考 虑 了宪 政审查 的必要 性 , 立 了“ 建 宪法委员会 ” 但 由于这是一个 , 政 治机构 , 在其存 在 的 l年 间 , 只行 使 了一次 建议 权 , 2 它 其所提供 的宪政审查 实际上被证明无效 。 综上所述 。法 国所 做 的种 种创建宪 法监督机 关 的尝 试 , 然 由于历 史和 时代 的局 限 , 虽 最终 都 以失 败 而告终 , 但 这种理 论 上 和 实践 上 的努 力 却 留下 了宝 贵 的 历史 经 验 。第五共 和建立的宪法委员会 , 从其设立 的宗 旨、 功能 、 组成 、 职权 和审查 方式等 方面 , 以明显看 出它从 历史渊 可 源 中汲取 了营养 。从某种意义上可 以说 , 国现在的宪法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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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的创造性作者:李晓兵来源:《东岳论丛》2008年5期本站发布时间:2010-1-21 9:54:21阅读量:137次摘要:宪法委员会的建立是1958年法国宪法的一大亮点,而其创造性的合宪性审查实践更是当代法国宪法制度的重要特色之一。
宪法委员会在其将近50年的发展中将能动和自制的理念相结合,逐渐地摆脱了制宪者的设计,通过其创造性的实践实现了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护人的嬗变,也使其成功地跻身于共和国重要国家机关的行列,这已经成为法国宪法实践成功的经验。
关键词:法国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与法国历史上历部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是一部富有创造性的宪法,特别是和第四共和宪法相比,其在制宪理念上发生了显著的改变,即以戴高乐“贝叶演说”中所提出的“强行政,弱议会”为目标,从对议会权力的依赖转向对议会权力的控制。
在宪政体制方面,1958年宪法也做出了巨大的调整,从传统的议会制转向“半总统制”,同时还设立了宪法委员会(le Conseil Constitutionnel),这既是对于世界宪法发展潮流的接受,也是对第四共和宪法不成功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扬弃。
但从制宪者的初始意图来看,宪法委员会被认为是“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2],因为第四共和政治主要的问题就是内阁不稳定,这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在于拥有全权的议会,制宪者们因此要通过各种方式来限制议会的权力。
从其本质上来看,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为了使议会对政府的肆虐用权得到终止。
[3]对议会权力的控制就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合宪性审查问题,从1958年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主要是程序性和形式上的审查。
这样,宪法委员会的角色被控制在一个相对有限的范围里,其在合宪性审查方面并没有被期望有突出的表现,即主要为了实现对于议会权力的监控,作为公权力的监督人而不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人。
然而,宪法委员会并没有完全地接受制宪者的安排,而是审慎地以其创造性的实践成功的实现了转型,并对第五共和的宪法制度和宪法实践发生了重要的影响,本文就从五个方面来对其创造性实践进行分析。
一.回归对议会立法权的保障——超越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的规定1958年宪法对立法权和行政权进行了重新的分配,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界定了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之间的界限:宪法第34条第2、3、4款列举了需要以法律规范的特定领域——即议会立法的“自留地”;第37条第1款则规定,由法律所规定的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均属于行政立法性质。
另外,1958年宪法并没有完全禁止授权立法(délégation),第38条规定允许议会授权政府通过法令(ordonnance)介入到其“自留地”中。
因此,与以往的宪法相比,1958年宪法在原则上实现了两个重大的变革:其一,对于议会立法的“自留地”予以明确的列举,而其他的领域则属于政府行政立法保留的范围;其二,属于政府的立法领域要受到保护。
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宪法第37条和第41条规定了对于议会立法领域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监控程序。
宪法第37条第2款规定,以议会立法形式规定行政立法范围的事项,可在咨询最高行政法院意见后以命令来进行修改。
在宪法生效后所制定的法律,经宪法委员会确认其内容具有行政立法性质,即可以行政命令来进行修改。
宪法第41条则规定,在立法过程中,如有法律提案或修正案不属于法律范围或与宪法第38条所规定的授权内容相抵触,政府可以提出不可受理的异议,如果政府与有关议院议长意见不一致,宪法委员会可根据任何一方的请求作出裁定。
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要让宪法委员会参与到立法活动之中,并就立法范围的争议进行裁断。
这是制宪者对于第五共和宪政体制的一个精密设计,也是贯彻“强行政,弱议会”制宪理念的必然结果。
应该说,1958年宪法做出的这些设计和安排是有其特殊历史背景的,一来是基于第四共和时期议会政治混乱导致内阁不稳、政局动荡的特殊经历,二来也是对欧洲传统议会制国家共同面临的宪政难题的回应和解决[4]。
然而,在其后的宪法实践中,宪法委员会在其判例中则认为,尽管宪法规定议会立法保留领域是有限的,但是如果议会将其触角扩展到宪法第34条规定之外,这样的扩张并非不可以得到支持,其具体做法是:(1)在宪法规定之外,寻求组织法或普通法律的支持,而组织法和普通法律的内容议会基本上自己可以支配;(2)根据1958年宪法序言进而引用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其中许多领域要求以法律来予以规范,这样就扩展了议会的权力;(3)根据过渡时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特别是1959年1月2日的法令(Ordonnance n°59-2 du 2 janvier 1959)的规定,将一些立法权力交给立法机关;(4)根据一般的法律原理,确认只有通过法律的方式才可以带来对某些法律规定的减损和限制。
1958年宪法第37条第2款的规定涉及到以议会立法形式出现却介入到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律文件[5],这最能体现制宪者设计宪法委员会的初衷:宪法委员会并不承担保障宪法对于普通法律最高性的职能,其主要职责就是保证议会不要僭越到已经排他性地分配给行政立法的保留领域。
[6]宪法委员会在这方面做出了197个裁决,但这些裁决大部分发生在其成立后的20年(差不多占2/3),之后此类裁决的数量就逐年下降,在1993年以后则是每年有1到2个。
事实上,这些裁决经常发生在法典化之前,即在一个法典的准备过程中。
当然,这些相关的判例也相当的重要,它们使得宪法委员会和最高行政法院一起不仅仅划分了两个立法领域的边界,而且还界定了第五共和的法律。
[7]关于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保障措施,则是允许宪法委员会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超越宪法规定范围的法律或修正案进行审查。
但从统计资料来看,在宪法委员会建立之后最初的20年里(1959——1979年),这一条文仅仅被使用作出过11次裁决,其中6次是由国民议会议长提起,5次是由参议院议长提起。
在1979年之后,它就没有被适用过,这实际上就使人们认为它已经被抛弃了。
[8]另外,宪法第61条第2款规定,法律在公布之前,可以由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60名国民议会议员或60名参议员向宪法委员会提请审查。
对于这一条的适用范围,宪法委员会在其n°82-143 DC裁决中做出了一个具有决定意义的阐释,即认为一个法律包含有行政立法范围的条文并不导致该法律违宪。
[9]此裁决表明,宪法第61条第2款的目的是对法律的合宪性进行控制,不能用来判断在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分权,特别是不能用来保护行政立法的保留领域。
[10]与以往相比,宪法委员会在这一裁决中的立场发生了方向性的改变,它认为议会立法对行政立法的侵越并不构成违宪,因为宪法第41条和第37条第2款对此规定了任意性的程序,由政府来进行自由裁量。
通过这一技术可以实现对行政立法领域的保护,防止议会立法越权。
任何的提请主体都不能向宪法委员会提出“因为议会立法侵入了行政立法的领域,所以其行为是违宪的理由”。
因此在涉及到议会立法和行政立法领域区分的情况时,宪法第61条是不可能用来制裁议会立法侵权的,但是它可以用来实现其他的目的。
[11]这是宪法委员会第一次确认议会在行政立法保留领域进行立法可不被宣告违宪而无效。
这样,宪法委员会就决定性地摧毁了实质性法律的理论,同时,这一裁决还为宪法委员会提供了偏向于扩展议会立法领域的机会。
[12]其后,宪法委员会在其裁决中重申了这一立场[13]。
有学者就指出,通过对宪法37条第2款,第41条以及61条第2款的分析,可以看出为了让行政立法权获得利益,宪法对于议会立法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但是后来实践的演变很快就表明,事实并非如此:宪法第41条所规定的“不可受理”的程序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几乎没有被宪法委员会所利用;尽管宪法第37条第2款所规定的授权程序在第五共和初期经常被适用,但现在则是被搁置,并且在很多情况下也改变了其本来的意义;至于第61条所规定的对于法律的控制程序,它实际的影响力也使其发生了颠倒。
[14]二.从权力监督人到权利保障人的嬗变1958年制宪者对于宪法委员会的定位是:公共权力机关职能的审查者和监督人,同时作为选举诉讼的法官,特别是作为调节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关系的机构。
很多法国学者都认为,制宪者最初设计宪法委员会就是要通过其活动保障议会民主制的理性化和良性运作,特别是要防止议会侵越到宪法明确规定的政府的活动领域,也就是说宪法委员会起初是被设想为一个对议会越权的防御者,根本不涉及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5]从宪法委员会建立之后最初的实践来看,它也在其裁决中明确地确认了自己作为公共权力机关活动调节者的角色。
[16]这样的设计使得宪法委员会在建立之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几乎处于一个无足轻重的地位,其角色和性质也面临着众多的争议:它到底是政治机构还是法律机构?它在将来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事实上,在过去近50年的时间里,宪法委员会正是通过其稳健的实践逐渐地超越了当初制宪者的原始意图,在今天,其主要职能已经转变为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这已经超越了对于法律形式性的合宪性审查,而更多的是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
特别是随着“宪法团”(bloc de constitutionnalité)理论的提出和实践,宪法委员会不断地扩展实质性的合宪性审查领域。
1789年人权宣言和1946年宪法序言中规定的诸多权利和原则,以及宪法委员会自己所开拓的具有宪法价值的原则和目标,都使得宪法委员会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实践空间,并实现向公民权利保障人的角色的转变,也使得其合法性和权威性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同。
有学者就认为,“如今,宪法委员会同样也是公民权益的保障人。
这一演变并没有显示在宪法起草者所宣称的意图中。
尽管宪法对此保持了沉默而且理论界对此争议颇多,但是这样的角色定位已经不再被宪法委员会所排斥。
”[17]对于宪法委员会在创立之初很难看到其在人权保障领域发挥作用这一事实,法国人对此甚至认为是一种“耻辱”,因为早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就已经庄严宣告:“凡是人权没有保障分权没有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但是一直到1958年制宪居然仍然没有明确地赋予宪法委员会保障人权的职能。
这就使得我们不能简单地从法律文本的规定来想当然地去理解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而是要通过考察宪法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实践发展的轨迹来认识其全貌。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对于“正当程序条款”(Due Process Clause)的适用过程中,创造出来了程序性正当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与实质性正当程序(Substantive Due Process)一样,宪法委员会的合宪性审查也不仅仅是对于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过程与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而且还要探究立法的目的与动机,审查法律文件是否真正地有利于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