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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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考点

刑事诉讼法一.考点1.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掌握①宪法②刑事诉讼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③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④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⑤司法解释⑥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规定。

⑦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

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解释。

⑨有关国际条约。

2.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了解①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而制定的国家基本法之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是“子法”与“母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务必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所规定的刑事司法制度、组织和原则。

②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决定了刑事诉讼法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和诉讼程序。

③刑事诉讼法与宪法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宪法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是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的具体体现。

3.现行刑诉法2013年1月1日施行掌握4.刑事诉讼模式:了解①古罗马弹劾式诉讼的典型特征是: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实行不告不理原则,神示证据。

②在纠问式诉讼中,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不分,集于法官一身。

不实行不告不理原则。

在诉讼中,原告人和被告人都没有诉讼主体地位,被告人更是只承担诉讼义务的被追究的客体。

纠问式诉讼与野蛮的刑讯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被告人成为被拷讯的对象。

法定证据。

③纯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是:法官推进诉讼进程;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证据,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采不变更原则,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控诉方不能撤回起诉,诉讼的终止以法院的判决作为标志。

④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模式主要特征是:诉讼进程由控辩双方推进。

控诉方和辩护方举证和辩论,在法庭调查中实行交叉询问制度。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重点法条」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条」第4、7、225条。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职责分工,体现了这样的两个法制原则:一是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公检法三机关行使,这一原则体现了本法第7条的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基本原则;二是公检法三机关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超越法定职责或者相互代替。

关于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本法中有多处与此类似的规定: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即当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时,其享有对该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的职责;第225条第1款规定,对于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第225条第2款规定,对于监狱内服刑罪犯的刑事案件,由监狱部门行使侦查权。

「不要混淆」国家安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享有与公安机关完全相同的职权,但军队保卫部门与监狱仅有侦查权,这一点应注意。

「重点法条」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意思分解」本条规定的是各民族有权运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注意基于上述基本原则的贯彻,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公检法机关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人员,这里注意的问题一是要求的是公检法机关而非仅仅审判机关,二是“应当”而非仅仅“可以”,即为他们翻译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不定项选择题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 不定项选择题

不定项选择题:(2011年)(三)根据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因而涉及相关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请回答第92—93题。

92.关于犯罪分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的案件,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2题)A.绑架案件B.抢劫案件C.爆炸案件D.有组织的暴力性案件【答案】ABCD【考点】限制减刑【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93.高级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下列处理程序正确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3题)A.直接改判B.发回重新审判C.维持原判不再纠正D.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答案】D【考点】限制减刑程序【解析】《死缓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上诉案件,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应当限制减刑的,不得直接改判,也不得发回重新审判。

确有必要限制减刑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四)李某、阮某持某外国护照,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检察机关起诉至某市中级法院。

请回答第94—96题。

94.如李某、阮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下列选项妨碍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是()。

(2011年卷二不定项第94题)A.李某、阮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李某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C.李某左腿严重残疾D.阮某系怀孕妇女【答案】A【考点】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处理【解析】《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

司法考试辅导:刑诉重要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辅导:刑诉重要考点总结

(一)重要章节综合历年考题的趋势来看,2011年各重要章节的重要程度大致如下:强制措施、辩护、证据、一审、起诉、二审、侦查。

(二)重要的司法解释和规定第一类:重要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六机关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类:新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第三类: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07年最高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06年关于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06年修订的高检《关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定》、03年关于被告人认罪程序的解释、99年机关关于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等。

第四类: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规定:04年关于人民陪审制度完善的规定、05年关于鉴定制度完善的规定。

(三)重要知识点重要知识点的判断标准:第一,程序过渡中的考点,尤其是其中的特殊情况。

第二,在以下几组关系中,后者涉及的法条往往是出题重点:可以与应当、能与不能、正常与非正常、一般与特殊、原则与例外。

具体总结如下:1、基本原则:刑诉法第15条。

2、管辖: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情形,尤其是涉税案件与贿赂犯罪;检察院和法院在立案管辖中的交叉情形,即“公诉夹自诉”和“自诉夹公诉”如何处理;脱逃期间的犯罪。

3、回避:回避的决定权;回避人员所作出的诉讼行为与获得证据的法律效力;职务调动后的回避。

4、辩护: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拒绝辩护,包括当事人当庭拒绝与重新开庭后的再次拒绝以及律师拒绝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法律责任;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的差异;律师辩护人与非律师辩护人享有诉讼权利的差异;律师法修改的情况。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证据一、证据的“三性”:1、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3、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二证据的种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1、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具有两面性;(2)单独口供不能定案。

6、鉴定结论:(1)鉴定人的要求;(2)鉴定结论不能对法律问题进行评价;(3)鉴定结论不具有定案的当然效力,要经人民法院审查。

7、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所作的记载;(2)检查是对活人的检查。

8、视听资料:(1)形式有三种:录音、录像、电脑贮存资料;(2)视听资料具有一定的优点,但应注意严格审查。

(三)证据的分类:在理论上,可以对证据进行以下几种划分:划分标准种类1、证据材料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2、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3、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作用直接证据间接证据4、证据的作用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四证明:1、证明对象,即待证事实,包括:(1)实体法事实;(2)程序法事实;(3)证据事实。

2、证明责任:(1)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又控诉机关承担;(2)自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自诉人承担;(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4)辩护人不承担证明责任;(5)人民法院原则上不承担;(6)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除外。

11 左宁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 立案 侦查1

11 左宁 司法考试 刑事诉讼法 系统精讲 立案 侦查1

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
1.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 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
扣押。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
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
3.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 结,予以退还。
三、对非法侦查等行为的救济※
【关联法条】
《刑诉法》:
第 115 条: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
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七)技 术侦查措 施
4.秘密侦查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 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 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 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 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二节 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活动。
【图表精要】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之取保候审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之取保候审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重点考点之取保候审考查频律☆☆☆☆☆☆1.决定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执行)2.适用对象: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适用情形:(1)不符合逮捕的条件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③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④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法律|教育网需要复议、复核的;⑤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办案期限办结;⑥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⑦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2)人道主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的妇女。

4.禁止情形(1)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高检《刑诉规则》第38条)(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公安部《程序规定》第64条)(3)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予以逮捕;已交纳保证金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保证金。

(《最高检规则》第54条)5.取保方式(各种方式不能并用)(1)保证人①保证人的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②保证人的义务和责任: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56 条的规定;发现被保证人违反义务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还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起点额为1000元。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

确定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2011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2011年)

/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2011年)单选21. 李某系富家子弟,王某系下岗职工子女,二人共同伤害(轻伤)被害人张某。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取保候审,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由于王某经济困难,对其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公安机关的做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下列哪一要求?()A. 实体公正B. 追求效率C. 执法为民D. 公平正义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平正义。

选项A错误。

实体公正,是指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本题中,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李某与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做法并未涉及实体问题,不体现实体公正的要求。

选项B错误。

“效率”强调的是有关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责任,提高办案效率。

本题中,评价的是公安机关对李某和王某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问题,不涉及公安机关办案时限的问题。

因此,不体现追求效率的要求。

选项C错误。

执法为民的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要以人为本。

强调的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

本题中,评价的是公安机关对不同的被执行对象采取不同的取保候审的方式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不涉及是否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及是否让最广大人民群众满意的问题。

因此,不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

选项D正确。

公平,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哪一方面;正义是指公正,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本题中,李某与王某是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公安机关认为二人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他们均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同时,由于李某和王某的经济状况不同,为了使二人公平的享有取保候审的待遇,对李某采取了保证金的保证方式,对王某采取了保证人的保证方式。

此做法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对二人来讲是公平的,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的要求。

2011司法考试最全刑诉期间复习总结

2011司法考试最全刑诉期间复习总结

2011司法考试最全刑诉期间总结.txt偶尔要回头看看,否则永远都在追寻,而不知道自己失去了什么。

男人掏钱是恋人关系,女人掏钱是夫妻关系,男女抢着掏钱是朋友关系。

男人爱用眼睛看女人,最易受美貌迷惑;女人爱用心看男人,最易受伤心折磨。

2011司法考试最全刑诉期间总结2010-11-12 10:22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2011司法考试最全刑诉期间总结:1.[12小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3款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24小时](1)《刑事诉讼法》第64,条第2款拘留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

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2)《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逮捕后。

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

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4)《刑事诉讼法》第72条人民法院3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

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

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5)《刑事诉讼法》第133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

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

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3.[48小时(2日)](1)《刑诉48条》第11条《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核心提示: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理解: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的若干基本理念和基本范畴。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狭义与广义的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刑事诉讼与法治国家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诉讼效率第四节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刑事诉讼目的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构造刑事诉讼阶段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了解: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

理解:《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主要基本原则的含义、内容和基本要求。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些原则的理论基础和思想内涵。

考试内容: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点第二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四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基本内容第五节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六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基本内容第七节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八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第九节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基本内容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体现这一原则的规定第十节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的基本内容第十一节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第十二节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要求:了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与组织体系以及各种诉讼参与人的概念。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强制措施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强制措施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强制措施专题: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特征: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二)拘传: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1、适用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4)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2、采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

3、采取方式:(1)财产保;(2)人保4、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取保候审的时间:12个月。

(四)监视居住:1、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拘留:1、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对于上述的(4)、(5)两种情形,即“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

2、拘留的程序:(1)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2)拘留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除非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3)拘留的期限:第一,一般为1-4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日;第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可以延长至30日;第三,加上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这样居留最长期限为14日或37日;第四,检察院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带答案和解析

1、某诈骗案,被告人甲17岁。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甲的父亲乙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本案庭审记录工作的书记员丙回避,理由是听人说被害人的父亲丁在开庭前曾请丙吃过饭,关于本案中的回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经过甲的同意B.乙提出回避申请时,应该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C.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审判长决定D.是否批准本案中的回避申请,由法院院长决定正确答案:BD解题思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乙是甲的法定代理人,具有独立的申请回避权,因此,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7条的规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因此,B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0、31条的规定,D正确2、关于宪法实施的保障,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司法机关保障包括宪法法院和宪法委员会两种模式B. 立法机关保障源自苏联,我国也实行这种模式C. 附带性审查以争讼为前提D. 美国是宪法控诉的代表国家【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和宪政实践,宪法实施保障体制主要有以下 3 种:(1)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美国,采取由司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以审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2)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由立法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英国,故B项错误。

(3)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这种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有的国家称宪法法院、有的国家称宪法委员会等。

可知A项错误。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全面详解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全面详解

刑事诉讼法是法律学科中一门重要的科目,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

在2004年总分改为600分之后,刑事诉讼法的客观题分值一直稳定在50分左右,再加上波动性较大的主观题,刑事诉讼法实际分值要占到总分的10%-13%.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分值保持了较为平稳的态势,特别是三种客观题的比例分配在改为600分后的4年命题实践中已经趋于稳定,规律性极为明显。

2007年刑事诉讼法以72的分数占据了总分的12%.因此,各位学员应当对刑诉给予高度的重视。

现就学员们在刑诉复习过程中应当往意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希望对各位学员有所启示。

一、宏观把握,知识系统化。

在经过一段时间复习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要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把握。

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对本学科的了解有一个系统化的结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集。

为了帮助学员们形成这样刑事诉讼法的知识体系,用一个简明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作做一整体性概括(由于篇幅较长,此处略去)。

上列图表,实际上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结构图,学员们如果结合这个图表来复习,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框架体系内容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碰到具体问题时,就能够立即找到本题是想考你的哪些知识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类题目,仅靠一个章节的了解是不够的。

而是涉及到好几个章节的内容,这就更需要学员们具有综合、概括能力。

例如,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1题: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这一题,题干并不难,但选项涉及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规定的内容,如果对这三个规定中的相关知识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就不难选择BD了。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刑事诉讼法》—主观题案例分析题:(2011年)三、(本题22分)案情:2010年10月2日午夜,A市某区公安人员在辖区内巡逻时,发现路边停靠的一辆轿车内坐着三个年轻人(朱某、尤某、何某)行迹可疑,即上前盘查。

经查,在该车后备箱中发现盗窃机动车工具,遂将三人带回区公安分局进一步审查。

案件侦查终结后,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证据)朱某——在侦查中供称,其作案方式是3人乘坐尤某的汽车在街上寻找作案目标,确定目标后由朱某、何某下车盗窃,得手后共同分赃。

作案过程由尤某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但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尤某——在侦查中与朱某供述基本相同,但不承认作案由自己策划、指挥。

在法庭调查中翻供,不承认参与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声称对朱某盗窃机动车毫不知情,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何某——始终否认参与犯罪。

声称被抓获当天从C市老家来A市玩,与原先偶然认识的朱某、尤某一起吃完晚饭后坐在车里闲聊,才被公安机关抓获。

声称以前从没有与A市的朱某、尤某共同盗窃,并声称在侦查中被刑讯受伤。

公安机关——在朱某、尤某供述的十几起案件中核实认定了A市发生的3起案件,并依循线索找到被害人,取得当初报案材料和被害人陈述。

调取到某一案发地录像,显示朱某、尤某盗窃汽车经过。

根据朱某、尤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认定何某在2010年3月19日参与一起盗窃机动车案件。

何某辩护人——称在案卷材料中看到朱某、尤某、何某受伤后包有纱布的照片,并提供4份书面材料:(1)何某父亲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前后,何某因打架被当地公安机关告知在家等候处理,不得外出。

何某未离开C市;(2)2010年4月5日,公安机关发出的行政处罚通知书;(3)C市某机关工作人员赵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19日案发前后,经常与何某在一起打牌,何某随叫随到,期间未离开C市;(4)何某女友范某的书面证言:2010年3月期间,何某一直在家,偶尔与朋友打牌,未离开C市。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环节和权利保障。

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熟悉和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

一、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是案件正式立案的起始环节。

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违法事实确凿,同时要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起诉权由公诉机关行使,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刑事辩护人可以全程代理辩护,法庭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

侦查的方式包括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等。

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审查机关对侦查机关提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查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等职能部门,他们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评估,并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审查,还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最终审理的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在审判中,公诉机关负责发起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负责进行辩护。

法庭会依法采取各种证据收集方式,形成独立的证据链条,最终作出裁决。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

五、刑罚执行阶段刑罚执行阶段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的过程。

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有监狱、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执行期间,应当保障罪犯的人权,防止虐待和歧视现象的发生。

同时,罪犯在服刑期间也享有教育、劳动和适用科技等方面的权益。

六、申诉和复核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和复核。

2011年司法考试必备刑诉法笔记

2011年司法考试必备刑诉法笔记

刑事诉讼法笔记一.总则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2.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3.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A.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B.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a.公诉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

b.自诉案件: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4.各阶段辩护方式:侦查阶段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审判阶段: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5.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A.公开审理: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与民诉比较),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讼法重点章节 重点法条 重要知识点

2011年司法考试刑诉讼法重点章节 重点法条 重要知识点

根据2000年以来的历年真题考查情况,把刑事诉讼法相关重点归纳如下:1、重点章节在考试大纲所规定的21章内容中,重点章依次为:第15章“第一审程序”(39分),第12章“侦查”(37分),第7章“刑事证据”(35分),第16章“第二审程序”(35分),第2章“强制措施”(22分),第4章“管辖”(20分),第6章“辩护与代理”(17分),第13章“起诉”(12分)。

在大纲规定的89节内容中,重点节依次为:公诉案件第一审程序(37分),侦查行为(23分),第二审程序的审判(23分),刑事证据的种类(18分),辩护人(15分),审判管辖、提起公诉的程序(11分),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10分),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10分),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0分),逮捕(9分),审判组织(9分),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8分),简易程序(8分),执行的变更程序(8分)。

2、重点法条刑事诉讼法所考查的法律、司法解释,共有20多个,累计1300余条,数量可谓浩繁。

但其主要内容,集中在4个方面:一是《刑事诉讼法》;二是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这四个方面加起来也有1100多法,如果不分轻重、逐条复习、记忆,显然不可能,也没有必要。

因为,从历年司法考试的命题看,真正可考的法条不超过300条。

因而,复习法条,也应突出重点。

另外,根据法条的具体内容,在复习时也应有所侧重。

如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应重点掌握如下内容:管辖、辩护、证据规则、附带民事诉讼、庭前审查、自诉案件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等;对六部委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需重点掌握的是: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要重点掌握以下内容:立案管辖、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等。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

刑诉法司考知识点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受到歧视。

2、法律面前人人无罪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经依法判决前,一律视为无罪,原则上不得采取羁押措施。

3、证据予以质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质证控诉人提出的证据,以保障诉讼公正。

4、证据由公证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证据,但是证据必须经过交叉质证,切实公证。

5、施行盖公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判决书应当盖公,以示公正。

6、充分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充分辩护的权利,包括申请辩护人、自辩、调查取证等。

7、法定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判决案件时应当依据法定证据,法定证据具有约束力。

二、公诉和自诉案件的受理1、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公益诉讼等。

2、自诉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由犯罪被害人、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等提起诉讼,具体包括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等。

3、罪名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罪名由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的罪名由自诉人提起诉讼。

4、案件受理5、管辖6、不受理的情形7、附条件受理8、诉讼时效三、侦查1、侦查机关2、侦查向3、侦查措施4、强制措施5、证据的收集6、勘验、检查7、调取、查封8、搜查9、抽样10、侦查终结四、审查起诉1、案件移送程序2、案件受理程序3、审查起诉标准4、不予捕捉的案件5、决定书面通知6、不起诉7、不起诉通知书8、案由变更9、案件再审查五、审判阶段1、公诉案件的受理2、通知辩护3、传唤证人4、传达刑事先行处罚决定5、审理程序6、举证质证7、判决8、结案报告六、诉讼文书1、公诉和自诉文书2、开庭传票3、搜查证据清单4、刑事判决5、押解证明6、行政强制执行通知书七、刑事诉讼的程序1、案件受理程序2、收集证据程序3、审查起诉程序4、审判程序5、执行程序6、附则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司法考试的重要考察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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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汇总一、刑事诉讼管辖(一)立案管辖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贪污贿赂案件(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案件: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选举案(4)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告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公诉转自诉案件(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3、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1)交叉案件,分别管辖,以主罪为标准(2)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涉税案件,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行贿罪案件,非国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人员受贿案由公安机关管辖。

(二)审判管辖1、级别管辖(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为辅。

3、指定管辖(1)管辖不明的案件(2)有管辖权,但是客观上不能行使的案件4、专门管辖(1)军事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有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铁路法院管辖的案件5、特殊案件的管辖(1)外国人犯罪的案件,按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来确定。

(2)在中国领域外的我国运输工具上的犯罪,由犯罪后该船舶最初停靠的中国口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国际列车上犯罪,若我国与相关国家没有管辖协定,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原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4)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案件管辖二、回避(一)回避的对象1、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委员,合议庭组成人员以及都忍审判员,人民陪审员2、检查人员3、侦查人员4、书记员5、翻译人员6、鉴定人(二)回避的决定1、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2、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回避,由本院检委会决定3、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及法庭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

三、辩护与代理(一)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二)不得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包括主刑、附加刑以及缓刑的执行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五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挂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厉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上述4-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的,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三)律师的诉讼权利(注意新《律师法》的变化)1、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辩护权,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发表意见,申请取保候审权等3、审判阶段的权利四、刑事证据(一)证据的法定形式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视听资料7、勘验、检察笔录(二)刑事证据的理论分类1、按照证据的来源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2、按照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3、按照证据的表现形式非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4、按照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三)证明责任1、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2、在公诉案件中,由人民法院来证明被告人有罪五、强制措施(一)拘传1、拘传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2、据传的决定权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行使3、拘传的执行权属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1、适用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上述两种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3)应当逮捕、但是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4)需要逮捕但是证据不充足的呗拘留人(5)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和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案件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2、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国家安全机关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4、期限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5、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的义务的比较6、取保候审的方式: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三)拘留1、拘留的条件和对象2、人民检察院使用拘留的条件:(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3、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查院4、执行机关:仅属于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5、期限:(1)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内提请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1到4日。

(2)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和结伙作案的情形,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四)逮捕1、逮捕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队直接受理的案件有权决定批捕,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有权批准逮捕。

2、执行机关:逮捕的执行机关仅仅属于公安机关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范围1、因人身权利收到犯罪侵害遭受物质损失的2、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损坏和遭受物质损失的3、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4、物质损失只能是直接损失七、立案(一)立案条件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认为有犯罪事实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二)不立案的监督1、对被害人的救济2、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八、侦查程序(一)讯问犯罪嫌疑人(二)讯问证人和被害人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三)勘验、检查(四)搜查(五)搜查物证、书证(六)鉴定(七)通缉(八)辨认九、审查起诉(一)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刑事责任(二)不起诉1、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酌定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属于酌定不起诉范围3、存疑不起诉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经过退回补充侦查(2)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十、公诉案件一审普通程序(一)审判组织1、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合议庭应由3人组成2、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合议庭可以由3、5 或者7人组成(二)审理程序1、法庭调查(1)宣读起诉书(2)被告人、被害人陈述(3)对被告人发问(4)审核证据(5)发现新事实后的处理2、法庭辩论3、被告人最后陈述4、评议与宣判(三)审判中的特殊情形延期审理的法定事由十一、简易程序与自诉案件(一)简易程序1、适用范围2、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化法定事由和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二)自诉案件与简易程序的区别1、自诉案件(1)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2)可以自行和解(3)可以撤回自诉(4)被告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5)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2、简易程序(1)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2)通知的方式简便(3)审判组织特殊(4)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5)法庭审理程序简便(6)审理期限较短十二、第二审程序(一)上诉与抗诉的异同(二)全面审查原则(三)上诉不加刑原则1、上诉不加刑适用于只有被告一方上诉的案件2、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3、对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四)对上诉、抗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维持原判一律适用裁定2、改判一律适用判决3、发回重审一律适用裁定十三、死刑复核程序(一)死刑核准权死刑核准权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二)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结果1、核准死刑2、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3、改判4、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数罪和数个被告人案件的符合程序针对数罪并罚案件以及一人有两罪以上的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如果其中悲愤犯罪或者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十四、审判监督程序(一)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十五、执行(一)执行的主体1、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无罪、免除刑罚的执行2、监狱:死刑缓刑两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执行3、公安机关: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和拘役的缓刑,剩余刑期不满1年的有期徒刑的执行(二)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1、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立即释放2、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者免除刑事出发的判决书连同执行通知书递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

(三)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变更1、死刑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2、对死缓犯执行死刑(四)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和条件1、适用对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判处拘役的罪犯2、适用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五)减刑的执行(六)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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