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法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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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法基本理论

2.税法基本理论

第三节 税法的构成要素
一、税制要素
1、向谁征税 2、对什么东西征税 3、征多少税 4、怎样征税
纳税人 课税对象 税率 征税依据
纳税人(主体) 一、纳税人(主体) 1.纳税人定义: 1.纳税人定义: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 纳税人定义 位和个人。 位和个人。 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2.负税人:是最终负担国家税款的单位和个人。 负税人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 3.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负 扣缴义务人 有代扣税款、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有代扣税款、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请思考:纳税人和负税人有何区别? 请思考:纳税人和负税人有何区别?
二、税收法律关系
1、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概念 : 由税法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征税机关与 纳税人之间基于税法事实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 系。 特点: 特点: (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 )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
2、比例税率 、
(1)单一比例税率 ) (2)差别比例税率 )
产品差别比率税率, 产品差别比率税率,如消费税 行业差别比率税率, 行业差别比率税率,如营业税 幅度差别比率税率, 幅度差别比率税率,如以前娱乐业 营业税5~ % 营业税 ~20%
3、累进税率 、
按数额大小、数量多少制定不同的征税级距, 按数额大小、数量多少制定不同的征税级距,分别规定 不同税率。 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 不同税率。分全额累进和超额累进。
4、资源税 、 是指以各种自然资源及其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的税 资源税类的征收, 种。资源税类的征收,对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资源 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的合理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如资 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 5、行为税 、 是指以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 是指以纳税人的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征收 行为税的目的在于运用税收杆杠配合国家的宏观经 济政策, 济政策,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中的某些特定行为加以 调节或限制。如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 调节或限制。如印花税、屠宰税、车船使用税等。

税法二

税法二

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一节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及税率纳税义务人: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第二节收入提示: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股票(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免)特殊情形:企业接受政府或企业划入资产作为资本金的(政府按政府确定金额、企业划入按公允);政府划入专项用途的可作为免税收入;无偿划入的确认收入(政府按政府确定金额,企业按公允)第三节扣除项目1.限额扣除注意:教育经费: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核力发电企业操作员培养费全额扣除;补充医疗保险: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提示:收入包含正常销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2. 不得扣除的项目第四节 亏损弥补弥补期限:5年,高企和科技型10年,先亏先补,连续计算。

筹办费不得算做当期的亏损(可当年一次扣除,也可按长摊费用处理)注意:外亏不得弥补内盈利,外盈可弥补内亏第五节 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除盘盈的固定资产外均按照历史成本 1.不得计算折旧的扣除固定资产2.折旧年限(税法规定:直线法)4.长期待摊费用5.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非货币资产投资:视同销售(可分5年均匀计入相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同时逐年调整投资成本);为分摊完提前转让股一次调整到位第六节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1.资产损失扣除政策2.重组的所得税处理第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1.视为完工的情形:已备案、已使用、有产权证明2.收入的税务处理企业代收代缴的款项凡纳入产品价格或开具发票确认收入,未纳入房价且由收款部门开票的不确认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和金额委托方式金额的确认:主要看合同怎么签(企业、委托方、买方)2. 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4.土地增值税的税务处理土地增值税在清算的时候应按照每年收入比例分摊到各年度。

每年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和实际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就会产生差异,就造成所得税差异(土地增值税计入税金及附加);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退税(以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限), 纳税调整后为亏损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调整后为盈利的缴纳所得税注意:按销售收入分摊的时候均含视同销售,但不包括增值率未超过20%的普通标准住宅(该部分免土地增值税)第八节税收优惠第九节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方法第十节源泉扣缴第十二节征收管理第二章个人所得税第一节征税对象第二节纳税人的确定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第三节减免税优惠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专项附加扣除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无住所个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计算(税率告知)其他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第五节征收管理自行纳税申报的情形:1.取得综合所得需办理汇算清缴;2.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3.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为扣缴税款;4.取得境外所得;5.因移民境外注销中国国籍;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两处或两处以上的工资薪金所得。

2税法税法

2税法税法
2
业务项目
政策
发票开具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不能抵扣且未抵扣过的 固定资产
按简易办法依3%征 收率减按2%征收
应开具普票,不得 开具专票(放弃减 税可开专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
应开具普通发票, 不得由税务机关代 开专票
征收率为3% 或5%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应计 入货物成本。
10
某商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8月,取得零售收 入总额12 360元(含税)。计算该商店8月应缴纳的 增值税税额。
(1)8月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 12360÷(1+3%)=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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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1
一、简易计税法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
产,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
二、适用简易计税法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选择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 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纳税人
三、简易计税法具体适用的范围 见下列表格内容: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 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 品
应按3%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可向主管税务机关 代开专票
3
业务项目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 1.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政策
发票开具
应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不得自行开具或 3%征收率减按2%征
者由税务机关代 收
开专票 应开具普通发票, 按照3%征收率减按 不得由税务机关 2%征收增值税 代开专票

第二章 税制构成要素

第二章 税制构成要素
相对数和绝对数; 定额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和其他税率。
四、税率
(一)定额税率(固定税率)
1、概念 指按课税对象的标准计量单位直接规定应纳税额 的计税制度。即以绝对额的形式规定的税率。 2、形式 单一定额税率 差别定额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幅度定额税率 分类分级定额税率
四、税率
3、优缺点
简单明了,使用方便;
二、纳税人
3、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 两者与税款的关系不同 两者存在的范围不同
三、课税对象
(一)课税对象概念及重要性
1、概念 指每个税种征税的标的物,是税法规定的纳税 人应该承担某种税的标的物。是征税的客体,即对 什么征税。 2、重要性 是划分不同税种征税界限的标志 是区分各税种由来的主要依据 是确定税种名称的主要因素
四、税率
又例: 纳税人某甲,某月取得应税所得额为4000元(仍以 书上表2-1为参考)
1、按全额累进计算,应纳税额为4000×10%=400元 2、按超额累进计算,应纳税额为 3300×10%+1000×15%=450元 3、使用全额累进时,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均为15%;使用超 额累进时,名义税率为15%,实际税率为450/4000=11.25% 4、使用速算扣除数,4000×15%-150=450元
一、税制要素与税收要素
2、重要性 (1)是确定税收分配关系的前提 (2)是进行对税制进行理论分析的条件 (3)是设计税制的基本材料 (4)是理解和把握税制的基础
一、税制要素与税收要素
(二)税收要素
1、税收要素概念 是构成税收分配关系的基本因素,是税收形式 特征的具体体现。 2、税收要素 征纳主体——分配主体 征税对象——分配客体 税率————分配标准 税收优惠——调整要素

第2章税收制度

第2章税收制度

纳税义务人 征税对象 税率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收优惠 违章处理
2.2.1 纳税义务人
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 或法人。
纳税义务人是税收制度构成的最基本要素 之一,是缴纳税款的主体。
任何税种都必须有纳税人,并且每个人都 直接或间接地与纳税行为发生着联系。
第2章税收制度
2021年8月5日星期四
本章内容
2.1 税收制度内容 2.2 税收制度的构成要素 2.3 税制结构 2.4 我国税制的建立与演变历程
2.1 税收制度内容
2.1.1 税收制度的含义
是一个国家根据其税收政策,通过法律程序确 定的征税依据和规范。 ❖ 从税收管理角度来看,税收制度是国家各种税 收法令和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 从税收理论研究角度看,税收制度是国家按一 定政策原则组成的税收体系,其核心是主体税种 的选择和各税种的搭配问题。
2.2.8 违章处理
❖ 纳税人违章行为包括:
❖ 偷税,纳税人有意识地采取非法手段不缴或少 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 欠税,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而拖欠税 款的违法行为; ❖ 抗税,纳税人对抗国家税法而拒绝纳税的严重 违法行为。
❖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方式有限期缴税、加收滞纳 金、税收保全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进行。
❖ 在课税对象和税基既定的条件下,税率的高低 直接关系到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的负担。
2.2.3 税率
2. 税率的形式
税率
定额税率
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 超额累进 超率累进
“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累进税率”
1、比例税率——
❖ 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其数额大小,统一按同一比例征 税。
❖ 具体形式: (1)行业比例税率 —— 同一行业采用同一税率。 (2)产品比例税率 —— 同一产品采用同一税率。 (3)地区差别比例税率 —— 对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税率。 (4)幅度比例税率 —— 中央政府只规定一个幅度税率,各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章节重要考点汇总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章节重要考点汇总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全章节重要考点汇总章节考纲要求掌握的考点第一章企业所得税(1)掌握基本税率的规定,低税率的适用范围(2)掌握应税收入总额的确定(3)掌握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内容和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4)掌握扣除项目的原则、范围和标准(5)掌握不得扣除的项目(6)掌握亏损弥补的规定(7)掌握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8)掌握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9)掌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10)掌握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11)掌握税法规定与会计规定差异的处理(12)掌握资产损失扣除的政策(13)掌握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14)掌握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15)掌握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6)掌握股权、资产划转的所得税处理(17)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收入的税务处理(18)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19)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20)掌握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21)掌握免税收入的规定(22)掌握减征与免征优惠(23)掌握高新企业的优惠(24)掌握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25)掌握加计扣除的优惠(26)掌握创投企业的优惠(27)掌握加速折旧的优惠(28)掌握减计收入的优惠(29)掌握税额抵免的优惠(30)掌握非居民企业的优惠(31)掌握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32)掌握其他有关行业的优惠(33)掌握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34)掌握境外所得抵扣税额的计算(35)掌握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36)掌握非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37)掌握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38)掌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39)掌握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40)掌握扣缴方法(41)掌握税源管理(42)掌握股权转让所得的管理(43)掌握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处理(44)掌握同期资料管理(45)掌握转让定价方法管理(46)掌握预约定价安排管理(47)掌握资本弱化管理(48)掌握一般反避税管理(49)掌握纳税申报(50)掌握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51)掌握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所得税管理(52)掌握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章个人所得税(1)掌握工资薪金所得的范围(2)掌握劳务报酬所得的范围(3)掌握稿酬所得的范围(4)掌握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范围(5)掌握经营所得的范围(6)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范围(7)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范围(8)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范围(9)掌握偶然所得的范围(10)掌握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纳税义务范围(11)掌握适用税率的具体规定、预征率的具体规定(12)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一般规定、特殊规定(13)掌握法定免税的项目(14)掌握法定减税的项目(15)掌握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计税方法(16)掌握非居民个人四项所得的计税方法(17)掌握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18)掌握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计税方法(19)掌握财产租赁所得的计税方法(20)掌握财产转让所得的计税方法(21)掌握偶然所得的计税方法(22)掌握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23)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管理方法(24)掌握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25)掌握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章国际税收(1)掌握税收管辖权相关规定和分类方法(2)掌握约束税收管辖权的国际惯例(3)掌握国际税收抵免制度(4)掌握我国对签署税收协定典型条款(5)掌握国际避税基本方法(6)掌握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第四章印花税(1)掌握印花税的征税范围(2)掌握纳税人的具体规定(3)掌握税率种类(4)掌握减免税的基本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5)掌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6)掌握印花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7)掌握印花税违章处理的规定(8)掌握印花税的管理第五章房产税(1)掌握房产税的税率(2)掌握减免税的基本规定(3)掌握减免税的特殊规定(4)掌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5)掌握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6)掌握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六章车船税(1)掌握车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七章契税(1)掌握契税的征税范围(2)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3)掌握契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第八章城镇土地使用税(1)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2)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3)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4)掌握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第九章耕地占用税(1)掌握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2)掌握耕地占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3)掌握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4)掌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申报第十章船舶吨税(1)掌握船舶吨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税法二》:特别纳税调整

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税法二》: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及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应纳税收⼊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法调整。

(⼀)关联⽅ 关联⽅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具体指: 1.在资⾦、经营、购销等⽅⾯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直接或间接持有另⼀⽅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通过中间⽅对另⼀⽅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对中间⽅持股⽐例达到25%以上,则⼀⽅对另⼀⽅的持股⽐例按照中间⽅对另⼀⽅的持股⽐例计算。

(股权控制) (2)⼀⽅与另⼀⽅(独⽴⾦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占⼀⽅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借贷资⾦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独⽴⾦融机构除外)担保。

(借贷关系) (3)⼀⽅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是由另⼀⽅委派,或者双⽅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同为第三⽅委派。

(4)⼀⽅半数以上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的⾼级管理⼈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少⼀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级成员同时担任另⼀⽅的董事会⾼级成员。

(3-4项⼈员控制) (5)⼀⽅的⽣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提供的⼯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

(6)⼀⽅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控制。

(7)⼀⽅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控制。

(5-7项经营控制) (8)⼀⽅对另⼀⽅的⽣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例,但⼀⽅与另⼀⽅的主要持股⽅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税法二

税法二

税务主管部门备案四、税收征管范围划分目前,我国的税收分别由财政、税务、海关等系统负责征收管理。

1、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开征之前为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中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2.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地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对银行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部分),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及其地方附加,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

3.在部分地区,地方附加、耕地占用税,仍由地方财政部门征收和管理。

4.海关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关税、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税,同时负责代征进出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划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主要包括:(1)增值税(不含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的部分):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

(2)营业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归地方政府。

(3)企业所得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与地方政府按60%与40%的比例分享。

《税法(简明版)》(第2版)教学大纲

《税法(简明版)》(第2版)教学大纲

人大社《税法(简明版)》(第2版)教学大纲制作人:梁文涛制作时间:2021年2月一、课程介绍“税法”课程是应用型院校财经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

“税法”课程服务于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培养具有一定的企业涉税法律知识、涉税岗位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

本课程坚持“理实一体、学做合一”,以涉税岗位能力的培养为主线,直接为培养学生从事财税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核算操作能力服务。

“税法”课程配套的《税法(简明版)》(第2版)教材内容包括税法认知、增值税法、消费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其他税种税法(上)、其他税种税法(下)共七章。

为培养高端应用型涉税岗位人才,本教材从【工作引例】【情境引例】【工作实例】【理论答疑】【实务答疑】等方面对涉税实例进行分析与操作,主要讲授了企业实际工作所必需的各税种的认知、计算、征收管理、涉税疑难解答等问题,突出了税法的实用性和应用性,让学生在学习税法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税法的实践和应用能力。

本课程采用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习题与案例教学或者实验教学)为辅的教学方式。

二、章节内容及建议课时三、教学目标1.基本知识教学目标(1)了解我国现行税制概况。

(2)理解我国现行各税种的含义及征税范围。

(3)掌握我国现行各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2.职业能力培养目标(1)会办理企业税务登记、发票领购工作。

(2)能根据企业的类型和业务种类判断税种。

(3)能正确计算各税种的应纳税额。

(4)会使用各类发票、填制涉税文书。

(5)会组织数据的汇总与分析,进行简单的纳税筹划工作。

3.思想素质教育目标(1)具有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2)具有合法进行纳税筹划的意识;(3)具有严谨、诚信的职业品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课程设计指南1.本课程以理论教学(含课堂讲授中的学生讨论和课堂练习)为主,大约占课程的60%;实践教学(含习题与案例的练习、讨论和讲解)为辅,大约占课程的40%。

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在实践教学增加仿真实验(或实训)课来进一步掌握课程的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

《税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税法》课后思考题答案

《税法》课后思考题答案第一章税法概述一、税法的特征有哪些?(1) 强制性。

税收是国家为了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满足社会共同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

(2) 无偿性。

主要指国家征税后,税款即成为财政收入,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支付任何报酬。

(3) 固定性。

主要指在征税之前,以法的形式预先规定了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等。

因此,税法就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利用税收工具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税法可以分为几类?1.按税法内容分类,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处罚法、税收救济法和税务行政法。

税收实体法是规定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程序法是税收实体法的对称,是指以国家税收活动中所发生的程序关系为调整对象的税法,是规定国家征税权行使程序和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处罚法是对税收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救济法是有关税收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务行政法是规定国家税务行政组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按税法效力分类,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等。

税收法律是指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分配活动的基本制度。

税收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其职权或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授权,依据《宪法》和税收法律,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制定的有关税收活动的实施规定或办法。

税收规章是指国家税收管理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根据其职权和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授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税收文件。

3.按税法地位分类,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

税收通则法是指对税法中的共性问题加以规范,对具体税法具有约束力,在税法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

税收单行法是指就某一类纳税人、某一类征税对象或某一类税收问题单独设立的税收法律、税收法规或税收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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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构完善与政策多元化
时期 自由资本 主义阶段 垄断资本 主义阶段
结构 以各种间接税 为主体的税收 法律体系 间接税和直接 税并存或以直 接税为主的当 代税收制度
政策 各国把税法的作 用限制在筹集财 政收入方面 税收的再分配功 能被各国所重视



二、我国税收立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税收立法经历了一个从建立到完善, 从完善到破坏,从破坏再到重建,从重建到更 加完善的发展历程。 主要包括以下发展阶段:1950年税法制度 的建立,1953年修正税法,1958年工商税法制 度的改革和农业税法制度的统一,1973年工商 税法制度的改革,1978年至1982年税法制度的 恢复与建立,1983年至1992年“利改税”与工 商税法的全面改革,现行税法的形成与改革。



(1)依据税收法律行为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范的规 定,能否发生行为主体预想的效果,可以分为合 法的税收法律行为与违法的税收法律行为。 (2)依据税收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国家 的税收法律行为、税收立法机关的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立法行为)、税收征管机关的税收法律行 为(税收征管行为)、税收司法机关的税收法律 行为(税收司法行为)、纳税人的税收法律行为 (纳税人行为),以及其他主体的税收法律行为。 (3)依据税收法律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 不特定的,可以把税收法律行为分为抽象税收法 律行为和具体税收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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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各国税收立法

一、主要国家税法的发展历程 前资本主义社会时期,税法的特点是:① 主要由政府直接制定或者由国王制定,所谓税 法就是国王或君主的旨意,这种情况下的征税 多是君主对国民财产的肆意干涉;②就税种结 构来说,主要是以农业经济和农业社会为基础 的直接税;③纳税人以义务人的身份出现,纳 税人在法律上没有获得相应的主体地位,纳税 人权利没有保障。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因一定的税收 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产 生了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 件:①税收法律规范。②税法主体。③税收法 律事实。这三个基本条件也是税收法律关系变 更和终止的要件。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 体之间已经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因一定的税收 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变化的情况。 一般说来,税收法律关系变更的原因包括法 律的修改和发生法律所规定的税收法律事实。 (四)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 税收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征税主体与纳税主 体之间已经形成的税收法律关系,因一定的税收 法律事实的发生而消失。 税收法律关系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法律的修 改或者废止,以及税收法律关系终止要件的满足。


2.纳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1)纳税主体的基本权利是从国家获取公共产品 或公共服务,主要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 治自由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住宅不受侵犯 权、监督权、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主要包括: ①税法适用的公正权;②法定最低限额纳税权; ③获取信息权;④隐私保护权;⑤诚信推定权; ⑥享受专业和礼貌服务的权利;⑦税务行政复议 和诉讼权。 (2)纳税主体的基本义务是向国家纳税。具体义 务主要包括:①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②依法设置账簿、凭证并妥善对其进行保管;③ 依法进行纳税申报;④依法接受征税主体的税务 检查和处罚等。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 1.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财产关系。 2.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衍生财产关系。 3.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财产关系。 4.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征收管理关系。 5.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利救济关系。 6.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国家管理关系。








1.减税与免税:①法定减免税。②特案减免税。③临时减 免锐。 2.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时开始征 税的临界点。 3.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从征税对象中预先扣除免予征税 的数额。 起征点和免征额的主要区别在于:当征税对象超过起 征点时,就征税对象的全额征税;而当征税对象超过免税 额时,仅就超过的部分征税。 4.加速折旧。主要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提高折旧率的办法, 加快固定资产的折旧速度,减少所得税的税基。 5.亏损结转。指当年的经营亏损可以从次年或其他年度经 营盈利中抵补。




西方各国进入资本主义以后,税法进入了一 个新的发展时期。一方面各国相继确立了税收法 定原则;另一方面伴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各国税法在内容和结构上日趋完备,立法政策趋 于多元化。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确立 1215年《英国大宪章》:税收法定主义的萌 芽。 1689年英国《权利法案》:正式确立了现代 意义上的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税收法定主义实质在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 (权力)义务(职责)共同指向的对象,即相 应的税收利益。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 税收法律关系的运行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从产 生到变更再到终止的整个运作过程。 (一)税收法律事实的概念 税收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 生、变更和终止的事件或行为。 1.税收法律事件是税收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税 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而能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终止的客观事实。又可以分为社会事件和 自然事件。 2.税收法律行为是税收法律规范所规定的,具有 税法上意义的,能够使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或终止的税法主体的有意志的行为。





(二)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是指税法规定 的征税的客体或对象。 征税对象是各个税种之间相互区别的根本标 志之一。 (三)税目 税目/课税品目,是指税法对征税对象进行分 门别类后确定的具体项目。 各国税法对税目一般有两种确定方法:列举 法和概括法。为使征收项目清楚明了又具有一定 的抽象性,大部分税种的税目都采用列举与概括 相结合的办法来设计。



2.累进税率。指随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相应逐 级递增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财产进行征税或对 所得进行征税。累进税率按照累进方式的不同, 可以分为:①全额累进税率。②超额累进税率。 ③全率累进税率。④超率累进税率。⑤超倍累进 税率。 3.定额税率/固定税率,是指按单位征税对象直接 规定固定的应纳税额的税率形式。适宜于从量计 征的税种。一般包括:①单一定额税率。②差别 定额税率。③幅度定额税率。 根据纳税人名义上所负担税率和实际上所负 担税率的不同,税率还可以分为:①名义税率。 ②实际税率。


(五)税率 税率是指应纳税额与税基之间的比例,它 是计算应纳税额的尺度。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 素,是衡量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是否适当的标 志。 1.比例税率。指对同一征税对象不管数额大小, 均适用同一比例的税率。一般适用于对流转额 的征税。按照同一对象税率比例的不同,可以 将比例税率分为:①单一比例税率。②差别比 例税率。③幅度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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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属性 税收法律关系是指在税法调整和建构税收 关系的过程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形成 的权利(权力)义务(职责)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 1.“权力关系说”。以奥特梅耶(Otto Mayer) 为代表的德国传统行政法学派认为,税收法律 关系是依靠财政权力产生的关系。 2.“债务关系说”。税法学者阿尔伯特· 亨泽尔 (Albert Hensel)认为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公 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4)依据税收法律行为的目的是行使权利 (权力)还是履行义务(职责),可以把税收 法律行为分为行使权利(权力)的税收法律行 为和履行义务(职责)的税收法律行为。 (5)依据税收法律行为是否以积极的行动方 式表现出来,可以分为作为税收法律行为和不 作为税收法律行为。 (6)依据参与法律行为的主体的多寡,可以 分为单方税收法律行为、双方税收法律行为和 多方税收法律行为。


(一)1950年税法制度的建立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通令发布《关于统 一全国税政的决策》,并同时发布了《全国税 政实施要则》。 这一时期新税法制度的特点是多种税、多 次征的复合税制,形成了以产品额(或流转额) 和所得额征税的两大主体税。


(二)1953年修正税法 1952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发布了《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 告》,宣布从1953年1月1日起对税制进行修 正。 按照“保证税收,简化手续”的原则,对 原来的工商税制进行了若干修正。修正的主要 内容有:①开征商品流通税;②简化货物税; ③修订工商业税。这次修正与此前的税法制度 比较,其根本变化是合并税种、简化手续。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 中依法享有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 征税主体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权力并 承担义务的国家以及代表国家履行征税职能的 征税机关。 纳税主体应是指法律或法规规定的,享有 权利并承担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税基,是指计算应纳税额的基 数。 计税依据可分为两类:①计税金额。指以 征税对象的货币金额作为计税依据。目前,多 数国家的大部分税种的计税依据都是以货币计 量的金额确定的。②计税数量。指以征税对象 的自然实物量为计税依据,其具体计量标准根 据征税对象的特点确定。

第二章
税法的结构
税法构成要素 税收法律关系 各国税收立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一节 税法构成要素

一、税法构成要素的概念 税法构成要素,指实体税法的构成要素, 即与每个独立税种相对应的单行法律或法规共 同涉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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