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考核问责领导干部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规定情况的报告
关于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情况的报告省纪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我局把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作为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宗旨观念和责任意识的重要抓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现将相关情况报告如下:一、主要工作(一)宣传发动,浓厚氛围为保证《暂行规定》在我局的全面实施,促进该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我局成立了“一把手”负总责的领导小组,建立了纪检监察机构与组织人事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协调配合机制,为贯彻落实问责规定提供了组织保障。
同时,迅速将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转发到局属各单位,提出了我局落实中央、省文件精神的具体要求,并在全局领导干部大会上进行学习解读和专门部署。
我局各单位纷纷采取开展专题学习辅导、为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配发文件单行本、组织知识测试和充分利用网络宣传等多种形式,全面领会问责制的精神实质,深刻理解实行问责的重大意义和深刻内涵,准确把握“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问责原则。
局属XXXX院党委举行了专题辅导会,引导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时刻保持权力上的敬畏感、本领上的恐慌感、工作上的危机感,用党员干部的责任感,换取职工群众的幸福感。
(二)健全规章,规范机制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我局逐步建立起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先后下发了《XXXX局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XXXX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解及量化考核标准》、《XXXX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关于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办法(试行)》、《XXXX局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关于在全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和《XXXX党务公开基本目录》等文件,在全局推行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保廉合同》制度,对各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严肃实行问责。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公司中层领导干部问责制度1 总则1.1 为推进和完善中层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强化中层领导干部积极正确履行职责,增强中层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其执行力、管理效能和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完善本制度。
1.2本制度所称问责制,是指公司中层领导干部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以致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或者损害公司或其他部门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或因公司中层领导干部举止、行为、言语不端,对公司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公司予以过问、监督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1.3本制度问责条件中的经济损失界定如下: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损失属轻微经济损失;2000~5000(含5000元)的损失属重大经济损失;5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损失属特大经济损失;10000以上的损失属严重经济损失。
1.4 问责对象为公司任命的中层领导干部(即公司班子成员以外的领导干部)。
1.5问责制度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追究过错与承担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补救相结合”的原则。
1.6问责工作在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2 问责情形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实施问责。
2.1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工作推行不畅或影响公司整体工作部署的:(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公司下达的经营指标、生产指标以及安全生产、党风廉政建设等各项要求,影响公司整体工作目标任务实现的;(2)对公司党政决策、决定或重点工作计划拒不执行的;(3)执行不积极主动,推诿懈怠、消极应付,不能按时完成又无信息反馈和正当理由的;(4)执行有偏差又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5)对公司下达督办事项不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以及结果未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较坏影响的;(6)未按照职责权限、程序或时限进行决策或审批,造成工作贻误或经济损失的。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印发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09年07月12日来源:新华社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新华社北京7月12日电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兢兢业业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照《暂行规定》严肃问责,充分发挥问责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
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
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是指辽宁省对干部选拔、任免、考核、晋升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介绍一下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
首先,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在干部选拔中,辽宁省要通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公示宣传等环节,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注重干部选拔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辽宁省通过建立健全干部选拔程序,确保干部选拔的公正、公平、公开,避免任人唯亲、任人唯私的问题。
同时,辽宁省还建立了权威的考核评价制度,通过考核评价的结果来决定干部的晋升和奖惩,为选人用人提供科学、客观的依据。
再次,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强调干部的调配与岗位匹配。
在干部任免中,辽宁省要求严格按照干部的实际能力和业绩情况,匹配适当的岗位,避免出现能人不用的情况。
同时,辽宁省还注重干部的培养和选拔,通过培训、轮岗等方式提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
最后,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强调干部的考核与问责。
辽宁省要求对干部进行定期的考核评估,根据考核结果来确定干部的晋升、奖惩和调整。
同时,辽宁省还建立了问责制度,对干部在履职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确保干部依法行使职权,恪尽职守。
总结起来,辽宁省干部人事制度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干部选拔、任免、考核、晋升等管理制度,它注重公正公平、权威性和科学性,强调干部的调配与岗位匹配和考核与问责。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推动辽宁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论述我国干部管理的主要制度
论述我国干部管理的主要制度
我国干部管理的主要制度包括选拔任用制度、晋升普遍制度、考核评价制度、激励约束制度和监督问责制度等。
首先,选拔任用制度是指干部选拔和任用的程序和标准。
我国实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严格程序,包括遴选、考察、集体讨论等环节。
选拔任用的标准主要包括政治忠诚、担当负责、作风廉洁、专业能力等。
其次,晋升普遍制度是指干部晋升的普遍规律和原则。
我国干部晋升注重素质能力和业绩表现,根据干部综合素质和业绩进行评价,优胜劣汰,实行竞争上岗的原则,确保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水平。
第三,考核评价制度是指对干部进行考核和评价的机制。
我国干部考核评价主要有年度考核、综合考评和民主评议等形式。
通过对干部业绩、纪律情况、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激励优秀,整改不足,推动干部队伍的良性发展。
第四,激励约束制度是指对干部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
我国实行奖优先、罚劣后的原则,通过使用薪酬激励、职务晋升、荣誉表彰等手段,激励干部积极进取,努力工作。
同时,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惩处和追责,保持干部队伍的纪律性和规矩性。
最后,监督问责制度是指对干部进行监督和问责的机制。
我国建立了完善的监督体系,包括党内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
等多种形式。
对于违法违纪、腐败行为等,采取严厉的问责措施,维护干部队伍的廉洁风清。
总体来说,我国干部管理的主要制度是为了选拔优秀干部,晋升有能力干部,激励进取,约束纪律,保持良好的干部队伍作为国家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支撑。
领导干部相关管理制度
领导干部相关管理制度领导干部是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他们在工作中起着重要的领导和管理作用。
为了规范领导干部的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保证领导干部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
本文就领导干部相关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选拔任用制度。
选拔任用制度是指通过一系列的考核、测评和选拔程序,确定适任的领导干部担任职位。
中国我以及国家制定了一套科学、公正、公开、竞争的选拔任用制度,以确保选拔出的干部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素质。
这套制度不仅要求广开人才,注重选拔年轻干部,还注重实行个人能力和工作绩效评价制度,以充分发挥干部的潜力。
第二,培训教育制度。
培训教育制度是保证干部能够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重要手段。
领导干部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扎实的业务能力以及广博的知识面。
国家通过举办各级干部培训班、开展集中培训、派出国内外学习、组织举办研讨会等方式,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教育机会。
这不仅有利于干部的个人发展,也有助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整体素质。
第三,考核评价制度。
考核评价制度是对领导干部工作表现进行监督和评价的重要工具。
通过考核评价制度,可以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他们提供改进和提升的机会。
国家建立了一套科学、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将干部的政绩、廉政和群众关系等方面纳入考核范围,并注重评价结果的运用。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促进了领导干部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意识。
第四,监督问责制度。
监督问责制度是对领导干部行为的底线和红线进行监督和问责的机制。
国家建立了一系列的监督机构和监督手段,对领导干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对于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国家坚决依法追究责任,确保干部依法行政、廉洁用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为领导干部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保护了群众的利益。
第五,激励保障制度。
激励保障制度是为了激励领导干部发挥更大的工作动力和创造力而设立的一系列。
国家通过提供事业发展机会、提高待遇水平、加强医疗保障、完善社会保障等多种方式,为领导干部提供激励和保障。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通报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通报18 0 0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现将近期我区对区卫计委、区环卫中心、区残联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通报如下。
区卫计委相关领导干部因系统内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频发被问责。
2015年至今,区纪委先后查处了发生在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局)直属单位的多起违纪违法案件,共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区疾控中心原主任刘小雨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五里坨医院原院长白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跃峰、周强等人也因违反纪律受到党纪处分。
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损害党的形象、侵害群众利益、阻碍全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全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6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分别给予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主任葛强,时任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朱昌领,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明华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区卫生局副局长刘鹏、王颖玲进行通报批评。
因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对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副局长李凤芹进行通报批评。
区环卫中心相关领导干部因单位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被问责。
2009年10月,区环卫中心技安科原科长李文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XX培园科贸有限公司入围环卫中心采购名单,收受贿赂。
李文乐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6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对时任环卫中心党委书记李金柱、时任环卫中心主任高殿亮、时任环卫中心副主任张华进行通报批评。
区残联相关领导干部因单位工作人员贪污问题被问责。
2011年12月,区残联就业服务中心原主任赵军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职业康复劳动站购买工装中,贪污公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则
宝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细则为全面落实我局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省市《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以及局党组《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实施方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规定,结合局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原则1.明确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体系。
按照管事与管人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切实做到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人人有责。
2.完善工作措施,严格检查考核。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登记备案制度,使工作过程有记录可追溯,考核检查有依据。
3.建立问责机制,严肃追究责任。
领导干部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按其责任大小,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责任体系建立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
局党组书记对全局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向市委、市政府负责。
党组成员向党组负责,与党组书记签订责任书。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负责,并签订责任书。
各单位副职领导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责任清单(一)局党组书记责任1、履行领导责任。
全面负责落实党组主体责任,协调推进全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2、强化组织推动。
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安排部署,坚持做到专题研究、分解任务,抓好督促落实。
3、加强教育监管。
督促党组成员、县级干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职尽责。
定期召开党组会专题听取党组成员、县级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汇报,了解掌握情况,解决存在问题,提出工作要求。
4、发挥表率作用。
认真执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五个一”要求,做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表率;带头严格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管好亲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做廉洁自律的表率。
5、支持纪检监察工作。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通报
对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通报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现将近期我区对区卫计委、区环卫中心、区残联相关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情况通报如下。
区卫计委相关领导干部因系统内违纪违法问题多发频发被问责。
2015年至今,区纪委先后查处了发生在区卫生计生委(区卫生局)直属单位的多起违纪违法案件,共9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区疾控中心原主任刘小雨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区五里坨医院原院长白玟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跃峰、周强等人也因违反纪律受到党纪处分。
这些违纪违法案件的发生损害党的形象、侵害群众利益、阻碍全区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在全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018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分别给予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主任葛强,时任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朱昌领,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明华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区卫生局副局长刘鹏、王颖玲进行通报批评。
因落实廉政建设责任不力,对时任区卫计委(区卫生局)副局长李凤芹进行通报批评。
区环卫中心相关领导干部因单位工作人员受贿问题被问责。
2009年10月,区环卫中心技安科原科长李文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XX培园科贸有限公司入围环卫中心采购名单,收受贿赂。
李文乐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18年12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不力,对时任环卫中心党委书记李金柱、时任环卫中心主任高殿亮、时任环卫中心副主任张华进行通报批评。
区残联相关领导干部因单位工作人员贪污问题被问责。
2011年12月,区残联就业服务中心原主任赵军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职业康复劳动站购买工装中,贪污公款,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执纪问责
强化责任担当严格执纪问责作者:暂无来源:《资源导刊》 2016年第3期开封市国土资源局一年来,开封市国土资源局党委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建立健全“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各负其责、各级领导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机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抓住关键少数,切实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
“观国者观君,观军者观将。
”一个单位也好,一个系统也好,能不能真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关键在一把手、在班子、在领导干部。
市局党委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硬”,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当好表率,带头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放在心上、抓在手里、扛在肩上、落实在行动上。
市局主要领导与直属单位、县区局党委(组)一把手,班子成员与分管科室、单位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与科室工作人员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共同担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去年9月9日,局党委召开了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党组织负责人述责述廉会议,8个单位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履行“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了述职并接受现场询问和现场测评。
对测评结果靠后的单位和科室,由主管局长给予警示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的要求,将压力层层传导下去。
目前,全市国土资源系统已经形成了一致的理念:不抓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干部不是合格的领导干部,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班子成员不是称职的班子成员,抓不好党风廉政建设的一把手不是称职的一把手。
二、加强教育警示,扎实打牢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思想根基。
市局党委结合“三严三实”主题教育,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等,引导各级党员干部自觉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我们邀请开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许兆儒同志为全系统党员干部做了《养成廉洁从政习惯营造风清气正环境》的专题讲座,组织党员干部观看《焦裕禄》等正能量教育片和《警钟长鸣》等系列警示教育片。
党委主要负责人坚持每年为全系统党员干部至少讲一次廉政党课,引导党员干部做到“十讲十做”:讲政治做信仰坚定的带头人,讲大局做团结奋进的带头人,讲民主做科学发展的带头人,讲正气做风清气正的带头人,讲学习做通晓业务的带头人,讲修养做道德高尚的带头人,讲奉献做高效干事的带头人,讲纪律做遵纪守法的带头人,讲法治做依法行政的带头人,讲责任做敢于担当的带头人。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
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引言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担负着重要的决策和管理职责。
为了加强领导干部的管理,探索推行事前责任追究制度成为一项必要工作。
本文将介绍领导干部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内容,旨在提高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决策水平,为党和国家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 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概念事前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在决策实施之前,通过明确责任主体、责任范围和责任标准,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和追究的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规范领导干部的决策行为,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维护党和国家的政治安全和经济稳定。
2. 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主要内容2.1 责任主体事前责任追究制度以领导干部为追究主体,对于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事前责任。
责任主体既包括个人领导干部,也包括领导班子或单位的集体责任。
2.2 责任范围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范围包括决策、管理、监督等多个方面。
具体包括:•决策责任:领导干部在制定重大决策时,需对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认真评估,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管理责任:领导干部在管理工作中,应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做好组织协调和资源配置等工作,对管理不善的后果负有责任。
•监督责任:领导干部应加强对下属工作的管理,对可能导致违纪违法行为出现的风险进行及时识别和预防。
2.3 责任标准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责任标准应该明确、具体、可操作。
责任标准的制定应结合具体岗位要求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工作流程的规范性和高效性。
3. 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机制3.1 制度建设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机制。
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明确制度的政策基础和法律依据;•设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力边界,避免权责不清;•建立完善的责任规则和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定期修订和完善制度机制,与时俱进。
3.2 监督与考核为确保事前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与考核机制。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
问责处置不作为乱作为领导干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方针,管好用好干部,持续推进作风建设,建设对党忠诚、干净干事和敢于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政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法规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遵循原则问责处置应当坚持党管干部、群众公认,实事求是、依规依纪,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全面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三、认定标准领导干部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但因个人主观努力不够,不能及时、有效、准确甚至不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延误、效率低下,损害学校和师生的合法利益。
领导干部乱作为,是指行为人超越行使职权或违反既定程序,滥用职权的行为。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者,按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认定为不作为、乱作为。
(一)定性标准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缺乏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导致政令不通,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
2.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不强,政治立场不稳,或公开散布错误言论,参与非法宗教或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3.不严格执行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效率低下,落实结果与党委要求存在较大差距的。
4.能力平庸,决策水平低,难以驾驭复杂局面;事业心、责任心不强,精神不振,作风漂浮,因循守旧,安于现状,不愿担当,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的。
5.宗旨意识淡化,服务意识不强,对待师生态度生硬,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对师生反映的问题漠不关心,处理不认真及时;对关系师生切身利益问题心不在焉,敷衍应付,师生意见强烈的。
6.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处理问题方法不得当,措施不到位,有失职或渎职行为,致使工作发生严重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伤亡事件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制
生态文明建设工作责任制一、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各级领导干部是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应明确各自的责任范围和工作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应深入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压实各地区各部门主体责任各地区各部门是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主体,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应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任务,加强组织协调,确保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整改要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是对各地区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监督手段。
各地区各部门应认真对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按照整改要求,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严格考核问责制度为确保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实效,应建立严格的考核问责制度。
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地区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对表现不佳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处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
五、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群众应深入了解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绿色低碳的生活理念,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六、推动全民共建绿色低碳生活推动全民共建绿色低碳生活是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核心目标。
各级领导干部应积极倡导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推动绿色出行、绿色消费等行为,营造良好的绿色低碳生活氛围。
七、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途径。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环保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和技术,推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深入发展。
八、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保障。
我国应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力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
九、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是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核心任务。
各级领导干部应积极推动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加强节能减排工作,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