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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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宣政[2008]51号
【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9.18
【实施日期】2008.09.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宣政〔2008〕51号)
宣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宣各单位:
为保证我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根据《安徽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第183号省政府令)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皖政〔2004〕12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2008年6月11日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居民、个体工商户等。
二、征收标准
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城市污水处理费开征采用一次决策、分阶段实施的方法。
具体阶段和收费标准如下:
1.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期:
居民生活用水0.20元/立方米;工业、行政用水0.35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特种用水0.50元/立方米。
2.污水处理项目生产运行期:
居民生活用水0.40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55元/立方米;行政用水0.70元/立方米;经营服务、特种用水1.00元/立方米。
三、征收方式
城市污水处理费随自来水费征收,根据用水性质,实行分类征收:
1.我市城市范围内由宣城水务有限公司直供的用户,由该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
2.使用自备水源企业应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市财政局、水务局配合。
四、开征时间
城市污水处理费项目建设期收费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
生产运行期收费标准执行时间另行通知。
五、几点有关要求
1.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