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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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版备课讲稿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版备课讲稿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

2、邻接土地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

3、受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的情况第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为强制性规划指标,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指标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整理)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版

(整理)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版

济规〔2006〕17号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2006年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建设用地面积(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000 2000 1000 2000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可行性研究报告日照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日照分析

可行性研究报告日照分析根据所提出的问题,我会针对日照的可行性开展分析。

在分析之前,我将先概述研究的背景和目标。

1. 背景:日照是中国山东省的一个城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发展第三产业和新兴产业特别关注,希望通过发展日照的经济、文化和旅游等领域来推动全省的经济发展。

本次研究旨在分析日照的可行性,确定在该市发展新兴产业的潜力和机会。

2. 目标:a. 分析日照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了解其在区域经济中的地位;b. 分析日照市的产业结构,找出其潜在的优势和劣势;c. 评估日照发展新兴产业的潜力和市场需求;d. 提出发展新兴产业的建议和措施。

下面,我将对以上目标逐一展开分析。

a. 日照的地理位置和自然资源:日照位于山东半岛的东南部,处于中国东北亚经济圈的核心位置,交通便利。

同时,日照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包括沿海资源、温暖的气候条件和优质的土地资源。

这些资源为日照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b. 日照市的产业结构:目前,日照市的产业结构以制造业为主导,特别是化工和石油化工行业。

这些传统产业发展历史悠久,但也存在环境污染的问题。

此外,日照市还有较强的农业基础和渔业资源。

然而,这些产业面临着资源消耗、环境压力和市场竞争等挑战。

c. 日照发展新兴产业的潜力和市场需求:日照具备发展新兴产业的潜力。

首先,日照拥有丰富的太阳能资源,可以发展太阳能光伏产业。

其次,由于其地理位置和温暖的气候条件,日照可以发展农业和水产养殖。

此外,日照还可以发展旅游和文化产业,利用其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市场需求方面,日照周边地区和全国有庞大的人口和市场,这为日照的新兴产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机会。

例如,随着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对太阳能和新能源产品的需求也在增加。

同时,人们对农产品的品质要求也日益提高,对安全和有机食品的需求增加。

此外,旅游业作为一个具有巨大潜力的产业,在日照市也蓬勃发展。

d. 发展新兴产业的建议和措施:针对以上分析,我提出以下建议和措施来促进日照市的新兴产业发展:i.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基础设施支持;ii. 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鼓励和引导各类新兴产业的发展;iii. 支持研发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竞争力;iv. 加强产学研合作,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v. 加强市场营销和品牌推广,提高产品竞争力;vi. 完善监管机制,加强环保和安全管理。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济南日照分析报告暂行规定

济南日照分析报告暂行规定

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修订稿)1、总则1.1 为落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围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GB50096-99, 2003年版);3)《市城乡规划条例》。

4)《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基础分析参数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围的确定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围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围。

(见附件1)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围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不含45度)] 。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GB50096-99)》中第5.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日照分析报告书2024

日照分析报告书2024

引言概述:本文将对日照进行分析,包括其地理位置及气候特点、经济发展情况、旅游资源、城市规划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日照的特点和发展潜力。

正文内容:一、地理位置及气候特点1.地理位置:介绍日照的精确地理位置,并简要说明其周边环境。

2.气候特点:分析日照的气候特点,包括四季气温变化、降雨量年变化趋势等。

二、经济发展情况1.产业结构:分析日照的产业结构,包括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比重及发展方向。

2.重点产业:日照的重点产业,并对其发展状况和未来潜力进行评估。

3.外贸发展:介绍日照的外贸发展情况,包括主要进出口商品和贸易伙伴。

4.投资环境:评估日照的投资环境,包括政策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优势等因素。

三、旅游资源1.自然景点:介绍日照的自然景点,包括日照港、大沽口湿地等,并分析其吸引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景。

2.历史文化遗产:日照的历史文化遗产,包括古城墙、文庙等,并评估其对旅游业的贡献和保护情况。

3.旅游设施:分析日照的旅游设施发展状况和提升空间,包括宾馆、景区导览等。

四、城市规划1.城市发展规划:介绍日照的城市发展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和重点发展区域。

2.交通规划:评估日照的交通规划,包括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建设情况和未来发展方向。

3.生态环保规划:分析日照的生态环保规划,包括水质改善、空气污染控制等方面的措施和成效。

五、环境保护1.环境污染状况:分析日照的环境污染状况,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等问题。

2.环境保护政策:介绍日照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包括减排措施、环境治理项目等。

3.环境保护成效:评估日照的环境保护成效,包括空气质量改善、水质提升等方面的数据和案例。

总结:通过本文对日照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日照地理位置优越、气候宜人,经济发展势头良好,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和完善的城市规划。

同时,我们也看到日照在环境保护方面仍需加强努力,以保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促进济南市的经济繁荣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济南市政府制定了《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高日照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日照资源调查和评估济南市政府将组织专业机构对市区内的日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

调查内容包括日照时间、日照强度、阴影覆盖等情况。

评估结果将作为制定日照分析规划的基础。

二、制定日照分析规划根据日照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济南市政府将制定日照分析规划。

该规划将确定日照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开发潜力,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

济南市政府将依法管理日照资源,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日照资源保护和利用济南市政府将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

禁止非法开发和占用日照资源,保护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日照环境。

此外,济南市政府将鼓励合理利用日照资源,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加大对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器等新能源设施的支持力度。

四、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济南市政府将加强对日照分析规划的管理。

制定日照分析规划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照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更新日照分析规划。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日照分析规划,确保日照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日照分析规划的审批和监督济南市政府将建立日照分析规划的审批和监督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日照资源利用项目前,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日照分析规划。

相关部门在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对日照分析规划进行审批。

同时,济南市政府将建立日照资源利用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对于违反《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行为,济南市政府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行为,对举报行为将进行保密,并给与相应的奖励。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2015年2月27日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完善城乡服务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提倡低碳、环保的发展模式,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引导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教育、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日照问题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日照问题
4 处理和预防日照问题的探索和体会
4.1 全局性 原则 处理日照问题 不仅要尊重城市历史格局
维护现状建筑的日照权利 还要积极推进城市建 设和改造 促进城市发展 不应仅仅局囿于对技 术细节问题的纠缠
当新建项目影响周边现状建筑日照时 通常 的做法是要求建设方与被影响居民达成赔偿协 议 虽然部分住宅不能达到 规范 要求的日照 标准 但在补偿后的自愿基础上 城市建设得以 保障 这种处理方法应该是可行和合理的
A 住宅的端头部分因侧面日照而能满足规范要求
的日照标准 当侧面的 C 地块建设项目时 会遮
挡 A 住宅的侧面日照造成 A 住宅日照标准降低到
规范标准之下 从而制约 C 地块的建设 再例如
城市规划 2003年第5期中的 正面间距和侧面
间距 一文中所列举的山东德州的规划实例 A住
宅为条式 西侧部分依靠西向日照 当 A 住宅西
城市规划管理中的日照问题浅析
王晓临 段永辉
摘要 总结了规划管理工作中常见的日照问题 通过对住宅间距控制方法的分析 归纳了这些问 题产生的原因 并结合规划管理工作提出处理和 预防日照问题的原则和方法 关键词 规划管理 日照 原因 处理和预防
SUNLIGHT ISSUES IN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WANG Xiaolin; DUAN Yonghui ABSTRACT: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unlight issues in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ontrolling method on housing separation distance, it analyzes the cause of sunlight problems, and provides principles and method to deal with and prevent these problems on the basis of the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practice. KEYWORDS: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sunlight; cause; handling and prevention

浅谈日照分析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日照分析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日照分析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日照分析作为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建设项目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城市环境保护评价部门出具环评报告的内容之一,日照分析的工作需要耐心、细致,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标签日照分析;日照标准;日照影响日照分析作为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建设项目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但可以起到优化规划方案、改善日照条件的作用,还可以减小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环评报告内容之一的日照分析,引起了更多人的重视。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现阶段,城市人口的急速增长,导致城市建设任务日益增加,用地紧张的矛盾也日渐显现出来。

随着居民维权意识到不断提高和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因日照问题所引起的司法诉讼和信访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已占到相当大的比例。

日照问题已成为规划管理部门、建筑设计部门和地产开发商越来越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一)日照标准在城市规划中,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当属与居民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问题之一。

如何有效地使建筑物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为了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必须确定一个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标,这个指标就是日照标准。

现在最常见的是以日照时间作为衡量日照效果的标准,因为其直观且易于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1.3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5.1.1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1993年出台并于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提出了不同类型城市住宅的建筑日照标准,其中规定: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内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以及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师应能获得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规划中日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城市规划中日照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的 日照分析节气 ,也就是一年 中以哪一 天为标 准来核算建筑物 的 日 学性引起大家的广泛讨论 。而且 ,由于 国家相关规范 中并没 有 对 主
照时长。明确了以上几个基本参数 ,一栋建 筑物的 日照就基本确定 客体分析法的介 绍与应用说 明 ,其在法律层面 的合法有效性也存在
了 。
一 定的质疑。
2 当前 日照分析工作 中常见的问题
3.2 日照 分 析 标 准 不 统 一
2.1对 日照分析 的重视度不够
目前设计领域使用的 日照分析软件 良莠 不齐 ,但 具体哪款软件
由于受 以往 工作 模式影 响 ,在 当前 规划设计 工作 中 ,很多 时候 的精度高 、误差小 ,并没有一家权威 的机构予 以说 明 ,各地市 的设计
析设 置里都会有 一个包络体分 析功能 ,只要划定一 定的 区域 ,就会 家标准 的问题 ,如控制多层 日照 ,按照 间距系数计算 ,有时因建筑摆
自动 分析在该 区域 内可 以存在 多少种建筑物 的摆放 、排列组合 方 放模式不规则 、周边 建筑 复杂 等因素 ,导致虽然能满足 间距要求 ,却
重 ,方案变动较大 ,从而导致最初 的规划思路完全被打破 ,整个 方案 差 ,调阅档案又缺少管 理部 门的有力支持 ,最终 对周边建 筑物的情
的完整性 与科学性受 到很大影 响 ,最终变成整个规划 思路 完全为 日 况把握 不足 ,而有意或者无意的导致分析结论与实际不符 。如果完
照考虑 ,违背了规划设计的初衷。
中充分 考虑到 ,就可 以避 免后期大量 而复杂的规划调 整 ,即提高 了 升 态势 ,建筑 物间 的 日照影 响情 况愈加复杂 ,这就对 城市规划 的管
设计效率 ,也减 轻了设计人员 的工作压力 。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2号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6〕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3日济宁市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保障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市政工程管线、综合管廊等工程设施及配套的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市政工程规划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规划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核、加强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桥梁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经信、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人防、消防等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按照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相关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市政工程专项规划体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第八条城市道路红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控制(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

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3、被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的拆翻建。

第四条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五条建设工程须配建停车场,服务半径一般不得超过150米,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方式。

居住区配套停车位不宜低于居住户数的40%,地上露天停车比例不得超过10%。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第七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分析适用于《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居住建筑和第三十条规定的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条总则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等规范,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报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拟建建筑,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均需进行日照分析。

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或其它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三)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四)周围已建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三条因建筑设计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2、旧区(永州市旧区范围暂定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5、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标准。

(二)宿舍建筑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满足上述日照要求即视为日照符合国家标准。

第五条日照分析应执行以下程序:(一)收集资料。

日照分析前应先收集资料,了解拟建项目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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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

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三)低层简易住宅;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3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一)书面申请;(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济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附件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1、总则1.1 为落实《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2.08.01实施)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005.07.01实施)4)《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2012.01.01实施)5)《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基础分析参数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

(见附件1)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

(见附件2)5、分析方式的确定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次要朝向。

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 [南向是指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

6.2 应保证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的日照有效时间,采用窗户分析的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中第7.1.1条的规定。

7、日照分析资料要求7.1 日照分析委托书应包括: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方式;3)委托项目名称、所在位置;4)日照分析成果用途、委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

7.2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包括:1)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现状建筑的现势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2)包含日照分析范围内所有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及其电子数据;3)申报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图纸及其电子数据;图纸和电子数据应能体现十字坐标、建(构)筑物±0.0高程和高度、建筑物层高、拟分析的窗户位置及其宽度、建筑的屋顶构筑物的位置和高度等具体技术参数。

7.3 日照分析所依据的基础资料的收集。

7.3.1 地形图及其电子数据必须由具备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

7.3.2 已批规划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的有关资料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7.3.3 申报建筑的相关资料由其设计单位提供。

7.4 资料提供单位应在所提供资料上加盖本单位印章,并对所提供资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8、日照分析计算要求8.1 涉及窗户分析的计算要求。

8.1.1 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基准计算;异形窗户按正向最大投影近似为一般窗户计算。

(见附件3)8.1.2 以经确认的日照分析计算受影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见附件4)8.1.3 有阳台(含凸阳台、凹阳台)的窗户也应以窗台面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

对阳台顶板、阳台分户隔板或凹阳台的墙体本身所产生的遮挡影响不进行分析。

8.1.4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8.2 涉及其它分析要素的计算要求。

8.2.1 计算建筑的屋顶部分,包括屋脊、凸出屋面的水箱、电梯间、楼梯间、构架等设施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 并纳入计算。

8.2.2 桥梁、山体、围墙的遮挡影响无需纳入计算。

8.2.3 各计算建筑间的高差须纳入计算。

8.3 计算的误差要求。

8.3.1 分析结果存在5分钟以内误差视为正常。

8.3.2 因天体运行轨迹不同而产生的日照变化视为正常误差。

9、日照分析报告9.1 日照分析结果:1)需做多点沿线分析的,计算出其主要朝向的沿线有效日照时数,并绘制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位置;2)需做窗户分析的,计算出其每一分析窗位在申报建筑建成前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户数。

9.2 附图:1)日照分析范围图(1:500或1:1000);2)多点沿线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3)窗户日照分析图(1:500或1:1000);4)窗户日照分析表。

10、术语10.1 本规定所称建筑包括:现状建筑、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

10.1.1 现状建筑是指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2 已批规划建筑是指已经审批的在建、未建及建成未投入使用的建筑物。

10.1.3 申报建筑是指建设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的建设项目中的建筑物。

10.1.4 在批规划建筑是指需与申报建筑同时分析日照影响的其他申报建筑。

10.2 多点沿线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外轮廓线上按一定间隔排列的所有点的日照时间。

10.3 窗户分析:分析被遮挡建筑需做日照分析的窗户的日照时间。

10.4 檐口高度:自建筑一层室内设计地坪至建筑檐口的高度。

10.5 以上术语解释仅适用于本规定。

附件:1、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2、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3、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4、满窗日照计算点示意图5、日照分析报告(样例)6、日照分析委托书(样例)附件1 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附件2 日照分析遮挡范围示意图附件5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委托方:受托方:年月日说明1、报告依据:(1)《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及有关规范。

(2)建设部推广使用的“XX日照分析软件”。

2、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实或方案变更等原因导致的分析差错,责任由委托方承担。

3、本报告仅作为报告中所指定范围内的技术依据,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作为其它用途。

4、本报告的图纸报表及相关结论均在盖章后生效,私自涂改的报告无效。

5、本报告的解释权归。

附件6日照分析委托书委托单位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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