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
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
(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
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日照分析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三、备案管理
第四条申请日照分析登记备案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中的一项;
(二)日照分析软件应当采用经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估认证的正版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3名以上(含3名)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办理
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办理延期,应于期满30日前由所在单位一并提出延期申请。
第六条日照分析可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设计单位承担,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单位统一提供。
日照测量应由建设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德州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2009年9月1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特征建筑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
(一)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
(二)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
(三)老年人居住建筑(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的主要居室(卧室和起居室);
(四)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
(五)中、小学教学楼的南向普通教室。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核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方案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申报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在符合规定的建筑间距和退地界、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可不进行日照分析。但周围建筑为生活
居住特征(二)、(三)、(四)、(五)类建筑时,须进行日照分析。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乙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1999年08月1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地制定城市规划,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适应建设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部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在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确定的重要交通设施、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旅游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规划控制区。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为:日照、石臼(含日照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秦楼三个街道办事处的行政区域和奎山街道办事处付疃河以北的行政区域以及曲河口水源地、涛雒与巨峰之间的机场规划区和鲁南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的风景保护区。
第四条县政府所在地镇及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具体范围,分别由县政府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依法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五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从实际出发,突出城市特色,正确处理城市与乡村、近期与远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按照合理确定规划布局和用地功能分区,加强现代化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优化城市生态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防火、防爆、防洪、抗震和治安、交通管理、人民防空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建设等要求。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按规划进行,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方针。
济宁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版备课讲稿
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30年)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各县(市)、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对用地性质按照以中类为主、大类与小类为辅的分类方式进行规划管理。(新的城市用地分类规定出台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照项目建设用地和市政建设用地确定;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可参照总体规划合理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七条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中的规定。
表1 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第八条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无法调整、合并,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整理)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版
济规〔2006〕17号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2006年版)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按如下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
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建设项目类型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
建设用地面积(m2)多层建筑高层建筑多层建筑高层建筑1000 2000 1000 2000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小于(表一)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修订稿)
第⼀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程,管线⼯程的规划与管理。
第⼆条城市各项建设⽤地,按照城市⽤地分类与规划建设⽤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均⽤地指标、⽤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详细规划的按《种类建设⽤地适建范围表》执⾏。⼀般办公区、⼯业区与居住区不得混建。严格控制零星插建。凡需改变规划⽤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低、多层建筑⼯程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般居住建筑的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28%;办公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4,建筑密度35%;商业建筑容积率控制在2.8,建筑密度38%;⼯业建筑、仓库容积率控制在1.5,建筑密度35%。
第四条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规模分为居住区(3—5万⼈)、⼩区(7000—1.5万⼈)、组团(1000—2500⼈)三级。居住区内住宅⽤地、公建⽤地、道路⽤地、公共绿地占总⽤地的控制指标分别为:居住区45—60%,20—32%,8—15%,7.5—15%;⼩区55—65%,18—27%,7—13%,5—12%;组团60—75%,6—18%,5~12%,3—8%。
为节约利⽤⼟地,改善城市景观,新建居住区应建设适当数量的⼩⾼层住宅或⾼层住宅。沿主要⼲道不准建设多层商住楼。
第五条市区各类建筑均应进⾏配套绿化,树种、体量、造型要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新区建设绿化⽤地要达到40%—50%。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的配套储藏室必须建于底层,不得另建
日照市控制性规划管理通则正式--(征求意见稿)20080120(1)
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通则
(试用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统一、规范城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针对日照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通则以《日照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日照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家、山东省及日照市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日照市的相关专项规划为依据进行编制;并与《日照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文件》和日照市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图则相衔接。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附件组成。通则、各片区规划文本和图则具有法律效力,不可分割;附件包括基础资料汇编、说明书和概念规划成果,为文本、图则的阐释。
第四条本通则适用于日照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与实施。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实施各项建设活动时应按照本通则相关规定落实各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通则是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普遍性规定和实施各片区规划成果的法定性文件。规划实施管理中,通则和各片区规划文本、图则应同时使用。规划文本和图则与本通则规定不一致的内容,除特殊要求外,按照本通则执行。
第五条规划管理将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分为强制性、规定性和引导性三个层次进行控制。
强制性内容包括“六线”控制、公益性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街坊主导属性、街坊配套设施、街坊绿地与开敞空间、街坊总建筑面积以及日照市特色意图区的控制,是实施中必须严格遵守的内容。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
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4月2日以沪规法〔2004〕0302号文发布,根据2012年8月8日《关于修改并重新发布〈上海市市政交通工程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等1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规土资法〔2012〕672号)修改后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
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
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
《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作为山东省的省会城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对于城市的发展至
关重要。为了促进济南市的经济繁荣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济南市政府制定
了《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本规定旨在加强对日照资源的
保护、利用和管理,提高日照能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
发展。
一、日照资源调查和评估
济南市政府将组织专业机构对市区内的日照资源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调查内容包括日照时间、日照强度、阴影覆盖等情况。评估结果将作为制
定日照分析规划的基础。
二、制定日照分析规划
根据日照资源调查和评估结果,济南市政府将制定日照分析规划。该
规划将确定日照资源的利用方式和开发潜力,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和管理
要求。济南市政府将依法管理日照资源,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障市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三、日照资源保护和利用
济南市政府将加强对日照资源的保护。禁止非法开发和占用日照资源,保护传统建筑和历史文化遗产的日照环境。此外,济南市政府将鼓励合理
利用日照资源,推广太阳能利用技术,加大对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集热
器等新能源设施的支持力度。
四、日照分析规划管理
济南市政府将加强对日照分析规划的管理。制定日照分析规划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日照数据的采集、统计和分析工作,及时更新日照分析规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执行日照分析规划,确保日照资源的合理利用。
五、日照分析规划的审批和监督
济南市政府将建立日照分析规划的审批和监督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日照资源利用项目前,必须依法向有关部门提交日照分析规划。相关部门在核实相关文件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对日照分析规划进行审批。同时,济南市政府将建立日照资源利用项目的监督机制,加强对项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浅谈日照分析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日照分析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日照分析作为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建设项目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城市环境保护评价部门出具环评报告的内容之一,日照分析的工作需要耐心、细致,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标签日照分析;日照标准;日照影响
日照分析作为城乡规划管理过程中建设项目审批的一个重要环节,不但可以起到优化规划方案、改善日照条件的作用,还可以减小矛盾冲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00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作为环评报告内容之一的日照分析,引起了更多人的重视。
一、日照分析的标准
现阶段,城市人口的急速增长,导致城市建设任务日益增加,用地紧张的矛盾也日渐显现出来。随着居民维权意识到不断提高和国家对私有财产保护力度的逐步加大,因日照问题所引起的司法诉讼和信访在各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已占到相当大的比例。日照问题已成为规划管理部门、建筑设计部门和地产开发商越来越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
(一)日照标准
在城市规划中,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当属与居民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问题之一。如何有效地使建筑物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建筑规划设计中,为了保证室内环境的卫生条件,必须确定一个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标,这个指标就是日照标准。现在最常见的是以日照时间作为衡量日照效果的标准,因为其直观且易于控制。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5.1.3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5.1.1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其中宜有两个获得日照。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济宁市城市规划管理简明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济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的城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城市各项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规定,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均用地指标、用地性质和规模,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先提出调整规划,按程序审批。
第三条建筑容量控制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指标控制:
居住建筑:多层住宅容积率1.0~1.5,建筑密度不大于28%;高层住宅容积率1.5~3.0,建筑密度不大于25%。办公建筑:多层容积率0.6~2.5,建筑密度不大于38%;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35%。商业建筑:多层容积率0.8~2.5,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2.5~5.5,建筑密度不大于40%。
1、属于以上建筑类别的单个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由规划行政
主管部门
根据周边环境、交通、地价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
2、不属于以上建设类别的其它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范另行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二)建设用地最小面积小于〈表一〉规定的建设用地下限指标的,不应单独零星建设永久性建筑:
〈表一〉建设用地下限指标
且不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1、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站、变配电室、泵房、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建设项目。
2、邻近土地为完成规划或建设的河道、道路或其他类似情况,确无法与周边土地整合的建设项目。
日照分析操作办法
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条总则
为提高日照分析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等规范,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报批的建设项目。
第二条拟建建筑,存在日照遮挡影响的,均需进行日照分析。具体日照遮挡情况主要分为以下五种:
(一)拟建建筑对附近已建住宅或其它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二)拟建建筑对附近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住宅项目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三)拟建建筑对同一方案中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四)周围已建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五)周围在建或已通过总图或方案审批的建筑对拟建住宅等建筑产生的日照遮挡影响。
第三条因建筑设计调整致使建筑位臵、外轮廓、户型、窗户等
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各类建筑、活动场地的日照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1、住宅建筑的居住空间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厅)。
2、旧区(永州市旧区范围暂定I类地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3、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
4、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日照分析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1.作业目的
日照分析报告是申办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必需附送的重要文件,也是决定计划方案可否通过审批的重要条件。若是是因为日照分析的过失而致使开发区域周边的建筑不能知足规定日照的最低要求,那么公司将面临承担因法律责任而引发的庞大损失。
2.主管职位总建筑师:当日照要求的限制引发基地容积率下降时,提出决策意见。
主办职位土建设计治理:催促检查设计单位对各单体建筑的位置和体量的调整,直至基地内外的日照符合规定要求。
3.作业依据
沪规法(2003)482号称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计划治理技术规定的说明(三)〉的通知。
4.紧前工作条件
计划设计方案已确信,已进入扩初设计时期。本项作业必需在申办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之前完成。
5.作业描述
日照分析报告必需委托计划审批部门认可的,且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的计划设计单位或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其利用的日照分析软件必需是经建设部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编制单位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质量和正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不真实,不正确而产生后果的,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上这些,本主办职位在与编制单位签署委托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
本主办职位应向编制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测绘院电子地形图(具体范围按编制单位需要而定)。
计划设计方案的电子文本,其中应包括计划总图、基地内各单体的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基地外日照阻碍范围内的居住和文教卫生客体建筑的平面图,其中受阻碍较大的还须附标有详细窗位尺寸的立面图;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的详细标高)。具体哪些建筑由编制单位确信,本主办职位可向市或区的城建档案治理部门搜集,有困难的话,也可委托编制单位自行搜集,无法搜集的应委托具有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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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讨论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
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
3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可不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条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础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符合《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的规定。
建设申请人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须由在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签字)。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报告中如有生活居住类建筑不满足规定的日照标准,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协商或协议方式解决,并将相关材料作为日照分析报告的要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准确,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建设申请人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日照分析单位对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对日照分析单位因故意或过失等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日照分析单位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取消该单位和责任人的登记备案资格。
第十四条对日照分析成果有争议的,相关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双方协商或协议的方式解决,协商或协议不成的可持下列材料
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认定:
(一)书面申请;
(二)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相关资料;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证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四)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复核认定申请后,指定具有日照分析资格的单位对所争议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鉴定结论做出日照分析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济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二O 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讨论稿)
附件
济宁市日照分析技术规程
(讨论稿)
1、总则
1.1 为落实《济宁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统一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技术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需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日照分析报告的,均须按本规程进行日照分析。
1.3 日照分析报告(包括电子文档和图纸)应按统一数据格式组织和提交。
2、日照分析应参照的主要规范和规定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2012.08.01实施)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2005.07.01实施)4)《中小学设计规范》(GB50099-2011,2012.01.01实施)5)《济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分析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4、分析范围的确定
4.1 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最大不超过150米半径扇形阴影范围。(见附件1)
4.2 以前条确定的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为对象,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见附件2)
5、分析方式的确定
5.1 对于有条件获得日照分析窗户计算数据的生活居住类建筑须采用窗户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5.2 对于未做出单体方案的已批规划建筑、申报建筑和在批规划建筑须采用多点沿线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6、建筑朝向及分析要求
6.1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东、西向)为主要朝向,其中东西向建筑以居室较多的一侧为主要朝向,另一侧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