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2011年度林业统计年报、部门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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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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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厅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及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林业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财务管理是指对本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等财务活动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工作。

第三条厅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站〕”)的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处室(站)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处室(站)所有经济活动必须纳入法定账册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账外设账、公款私存。

第六条各处室(站)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各处室(站)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在林业厅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备案。

第七条各处室(站)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支出范围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由单位财务部门按照林业厅批复的年度预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审核办理。

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八条各处室(站)的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九条各处室(站)应综合考虑年度工作计划和支出需求,以收定支,编制年度预算。

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及结转、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

根据各处室(站)工作发展需要与收入情况,测算编制支出预算。

第十条各处室(站)收支应当执行年度批复预算,当年未列入预算的支出一律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预算资金的申请、分配及审核程序按照《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二条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举办全疆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举办全疆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举办全疆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1.11.04•【字号】新林传发[2011]134号•【施行日期】2011.11.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举办全疆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新林传发〔2011〕134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各单位: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为做好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确保2012年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顺利进行,经自治区林业专业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举办全疆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对象:自治区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非林业行业中从事林业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参加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报名的专业技术人员,务必参加此次培训班,2012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原则上不再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班,请各单位予以重视并迅速通知本单位有关人员按时参加培训。

二、内容和方法:按照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要求,开设相关内容的课程。

邀请新疆农业大学、新疆林业科学院、自治区林业厅等相关单位专家授课,授课采取课堂讲授、专题讨论、自学等形式,结业时进行考试和总结。

三、培训时间、地点及费用:时间:2011年11月14日至26日;11月13日报到。

地点:新疆科技干部培训中心(乌市北京南路40号附7号,乘2路、52路、153路、913路、701路、525路、BRT 1号线公交车在科学院站下车,进科学院大门直走150米右转,或乘304路公交车科学院站下车即到)。

费用:培训费用按照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518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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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试行)(2008年)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林业规划、项目和资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林业资金使用效率。

依据《国家林业局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林计发[2001]203号),结合新疆林业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自治区林业厅制定规划、审批项目和安排资金,应当遵守本《规定》。

《规定》所称规划,包括新疆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计划、跨地区或者跨流域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政策、林业专项规划,其他综合性林业规划,以及各项年度投资计划。

《规定》所称项目,包括按照有关规定需经自治区林业厅转报国家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的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林业建设项目。

《规定》所称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含国债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自治区财政部门预算资金和专项资金以及自有资金。

三、自治区林业厅发展计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负责制定规划、上报和下达计划、审批项目、管理资金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四、林业规划必须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同时,结合新疆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

五、综合性规划编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自治区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规划、林业产业规划,计资处征求业务处室的意见,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编制大纲,报经主管厅领导审定后组织业务处室进行编制、论证和修改,经主管厅领导审核,由厅党委会审定后,印发或上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3.22•【字号】新政办[2001]32号•【施行日期】2001.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01]3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合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回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 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局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林业工作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将原由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下放的职能1.将林地调查、定级、估价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2.将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濒危物救护工作,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及培育繁殖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3.将利用森林资源开展的旅游工作和花卉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将全区林业宣传报道工作、文化长廊建设,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5.将林业建设(包括林业生产、林业项目建设等)检查验收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三)取消的职能1.对木材生产、木浆造纸等林业产业的管理。

2.组织提报统配木材的分配计划,参与和协调统配木材的分配、调拨工。

3.规划指导林产品市场建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20•【字号】新政办发[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11年度政府系统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新政办发〔2012〕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及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根据自治区政府的工作要点,围绕中心,强化大局意识,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提升信息服务的质量,及时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情况,关注社情民意,报送了大量有价值的信息,为自治区领导了解情况、指导工作、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根据年度信息采用等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决定,对2011年度政府系统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等50个先进单位和林霞等9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不断提高报送信息的时效性和针对性,在政务信息有效服务领导方面取得更大成绩。

各地、各部门和广大政务信息工作者要以先进为榜样,认真总结经验,努力提高信息报送工作水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自治区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1年度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附件:2011年度自治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50个)1、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2、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3、阿克苏地区行署办公室4、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5、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6、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7、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8、吐鲁番地区行署办公室9、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10、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11、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1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13、自治区农业厅办公室14、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15、新疆国家安全厅四处16、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17、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18、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19、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20、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1、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22、中国银监会新疆银监局办公室23、自治区畜牧厅办公室2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5、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综合处26、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27、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办公室28、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9、自治区公安厅指挥中心30、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31、自治区民委办公室32、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33、新疆电力公司办公室3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35、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36、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37、自治区科技厅办公室38、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39、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40、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信息联络处41、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信息联络处42、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信息联络处43、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信息联络处44、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指挥通信中心45、焉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6、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7、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8、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49、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0、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先进个人(90名)(一)地、州、市1、林霞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2、李子斐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3、刘刚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4、彭涛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5、赵鹏阿克苏地区行署办公室6、张建国阿克苏地区行署办公室7、张洲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8、杨德礼和田地区行署办公室9、高峰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10、郭微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11、周子英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12、匡俊荣博州阿拉山口通关办公室13、祖丽菲亚·阿木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4、李伟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5、曹虹吐鲁番地区统计局16、武佩毅吐鲁番地区鄯善县政府办公室17、李冰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厅18、张宇哈密地区行署办公室19、黄文斌塔城地区行署办公室20、刘生亮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1、贾新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2、芦治国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3、许峰石河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自治区各部门、直属机构、其他单位1、马新华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2、刘长江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3、陆晶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处4、徐忠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经处5、张建新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6、李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7、马华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8、李洪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9、蔺彩霞自治区农业厅信息中心10、孟晓娴自治区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处11、李国红新疆国家安全厅四处12、魏宁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13、庞秀萍人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办公室14、殷长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15、卡丽娜·卡德尔汗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16、何燕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17、武开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18、李若竹中国银监会新疆银监局办公室19、许昆自治区畜牧厅办公室20、马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1、姜文英自治区金融办22、周春自治区审计厅办公室23、杨江涛国家统计局新疆调查总队24、张成生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25、赵子豪自治区公安厅办公室26、梁昉乌鲁木齐海关办公室27、江冠霖自治区民委办公室28、李冬梅自治区气象局办公室29、陈杰新疆电力公司办公室30、马涛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办公室31、熊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32、熊建新自治区环保厅办公室33、邸枫自治区科技厅办公室34、高胜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35、井桂华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36、马辉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37、雷学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38、杨顺轩自治区粮食局办公室39、郑少林自治区乡镇企业局办公室40、朱斌自治区供销社办公室41、 XXX 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42、孟磊自治区工商局办公室43、周文龙自治区商务厅市场运行监测调节处44、杨婷新疆农科院办公室(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县级信息直报点1、李慧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指挥通信中心2、石秀存焉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3、张杰吐鲁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4、张译升昌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5、李磊沙湾县人民政府办公室6、周瑞阿勒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7、俞兆兵奇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8、刘勇昭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9、孙吉庆富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0、刘春辉阜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11、唐银年玛纳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2、马北涛布尔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3、赵红轮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4、邸梅怡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5、杭正强于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6、曲永霞沙依巴克区人民政府办公室17、蒋小鹏拜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8、郑仁平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19、阿不都热西提·阿不都热依木霍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四)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机构1、张立娟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2、陈志峰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3、张海林自治区人民政府驻西安办事处4、沈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新林造字[2011]42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发布日期】2011.01.24【实施日期】2011.01.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林造字〔2011〕42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山中东部国有林管理局、新疆林业科学研究院、新疆林业规划设计院: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0〕254号)要求,我厅组织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厅造林处联系。

2010年项目实施单位请于2011年2月20日前完成全面自查工作,地州市复查于3月1日前完成,自治区核查工作于3月15日前完成。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区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评价和监测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新疆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造发〔2010〕2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12•【字号】新政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10〕11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集体林业得到长足发展,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明显改善,农民来自林业的收入大幅度增加。

但是,集体林业仍然存在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制约着林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化改革、创新机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布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在伊犁州新源县、塔城地区沙湾县、昌吉州玛纳斯县、巴州库尔勒市、阿克苏地区温宿县等五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了显著效果。

实践证明,加快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

各级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正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工作的新要求,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抓住新疆大建设、大开放、大发展和林业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加大力度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实施范围(一)指导思想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富民兴林为宗旨,以明晰产权为核心,创新集体林经营的体制机制,不断优化林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以防沙治沙为主的林业生态体系、以特色林果业为主的林业产业体系和内涵丰富的生态文化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深入实施生态立区战略,促进新疆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做出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批准丁雷等35位同志取得自治区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批准丁雷等35位同志取得自治区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批准丁雷等35位同志取得自治区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9.03.19
•【字号】新林政字[2009]143号
•【施行日期】2008.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批准丁雷等35位同志取得自治区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
(新林政字〔2009〕143号)
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林科院、设计院、玛平林场、雅山站、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总站:
根据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经自治区职称办公室批准(新职称办[2009]37号),丁雷等35位同志从2008年11月30日起取得林业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天西国有林管理局丁雷、安卫东、庞海江、卿桂英、郭守仁、杨恩贤、胡建彬、岳希国、尼合买提·吐尔逊、陈建军、吴先忠、王振华
阿山国有林管理局海纳尔·阿斯吾汗、杨志昌、张昌运、董自盛
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张建江、牛建新、林春亮
林业科学院古丽尼沙·卡斯木、陈同森、古力娜·阿拉山、努尔古丽·马坎、李子宁、史军辉
林业设计院薛松波、张娟、古力尔肯·阿克木江、张海军、刘锋
玛平林场李开花、赵自玉、贾殿周
林业重点工程管理总站巴海·那斯拉
雅山绿化工程管理站塔里甫·吾斯曼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抽查的通知-新林计字[2013]3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抽查的通知-新林计字[2013]39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抽查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对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抽查的通知(新林计字〔2013〕394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为做好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和管理工作,将对全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情况进行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情况;(二)2010年(含2010年)以前自治区下达的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林项目完成情况;(三)2011年(含2011年)以前自治区下达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站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四)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报酬最低标准及银行卡发放规定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依据(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办法》;(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办法》;(三)自治区下达的国家级公益林营造林和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文件及项目作业设计。

三、检查承担单位自治区林业生态监测总站四、检查时间2013年6月中旬至8月上旬五、其他要求(一)请各单位做好准备,积极配合检查,通过检查完善工作,促进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

(二)各单位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检查办法》要求,将2013年的国家级公益林复查情况于9月底前报送自治区重点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

自治区重点公益林和国有林场管理总站联系人:丁春元电话:************自治区林业生态监测总站联系人:朱淳海电话:************手机:139****6455王凌羲电话:************手机:135****8559附件: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自治区抽查名单2013年5月30日附件:2013年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质量抽查单位序号地州(管理局)抽查单位一乌鲁木齐市(2个)米东区、乌鲁木齐县二阿勒泰地区(3个)布尔津县、福海县、喀纳斯保护区三塔城地区(3个)和布克赛尔县、裕民县、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乌苏分局四伊犁州(3个)伊宁市、伊宁县、昭苏县五博州(4个)阿拉山口、夏尔西里保护区、哈日图热格林场、甘家湖梭梭林自然保护区精河分局六昌吉州(3个)玛纳斯县、奇台县、卡山保护区(昌吉站)七哈密地区(2个)哈密市、巴里坤县八吐鲁番地区(1个)托克逊县九巴州(3个)博湖县、且末县、焉耆县十阿克苏地区(4个)阿克苏市、温宿县、拜城县、托木尔峰保护区十一喀什地区(5个)伽师县、疏附县、英吉沙县、莎车县、昆仑山林场十二和田地区(2个)皮山县、和田县十三阿山局(3个)哈巴河林场、布尔津林场、阿勒泰林场十四天西局(5个)伊宁林场、蒙玛拉林场、昭苏林场、察布查尔林场、特克斯林场十五天东局(5个)奇台林场、吉木萨尔林场、米泉林场、沙湾林场、乌苏林场——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提升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林业管理【发文字号】新林造字[2009]7号【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发布日期】2009.01.13【实施日期】2009.0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提升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的意见》的通知(新林造字〔2009〕7号)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为进一步提升林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确保自治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发挥效能,我厅制定了《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提升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提升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的意见》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三日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提升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的意见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正确领导下,全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防检疫机构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方针,重点开展了全面推行目标管理、加大检疫执法力度、加强工程治理、大力推进特色林果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建设等工作,为保护我区造林绿化成果,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农民增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为进一步提升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确保自治区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体系发挥效能,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林(果)业植物检疫队伍建设,提升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能力提出如下意见:一、我区林(果)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灾害性天气频发,国际和地区间经贸频繁,生物病虫害传播趋势加剧,林(果)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形势严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6.27•【字号】新林造字[2012]440号•【施行日期】2012.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新林造字〔2012〕440号)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新疆林业科学研究院、新疆林业规划设计院:为促进提高森林抚育作业质量,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在总结近年来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厅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林造发〔2012〕136号)》,结合我区实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认真学习掌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核心内容和技术要点,加强组织领导和技术培训,提高检查验收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升检查验收质量。

对执行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和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造林处。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规范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客观评价森林抚育政策实施成效,促进森林抚育作业质量提高,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和技术规程,结合新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检查验收及其组织管理。

其他抚育作业检查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实行县级自查、地州级复查、自治区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四级管理。

第四条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组织、专业实施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科学管理加快转变林果业发展方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科学管理加快转变林果业发展方式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科学管理加快转变林果业发展方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0.04.16•【字号】新林传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果业科学管理加快转变林果业发展方式的通知(新林传发[2010]50号)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特色林果业是新疆优势突出、特色鲜明、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特色林果业发展,始终把发展特色林果业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主要途径、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

近几年,特别是2003年自治区加快南疆农村经济发展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各级党政立足当地实际,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战略部署,把发展特色林果业摆在了更加突出位置,发展思路更加清晰,发展规划更加科学,发展措施更加有力,发展势头十分强劲,林果种植规模每年以100多万亩的速度推进,形成了铺天盖地之势。

目前,我区林果总面积已突破1600万亩,提前一年超额完成林果基地建设规划目标。

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总体部署,2010年林果业建设的重点任务是:突出抓好市场开拓,大力提升特色林果业整体竞争力,为大幅度提高农民收入奠定基础。

但是,从当前各地春季林业生产反馈情况来看,各地扩大林果种植规模的势头仍然不减。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科学发展特色林果业,努力提高林果基地建设质量,推进我区特色林果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精神,努力实现由林果业大区向林果业强区转变。

2008年自治区林果业工作会议明确指出,到2015年优质林果面积稳定在1500万亩。

这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统筹兼顾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根据我区光热水土资源条件提出的林果业发展目标,完全符合我区实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0.15•【字号】新林党政字[2012]67号•【施行日期】2012.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林党政字〔2012〕67号)天山西部、阿尔泰山、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党委:现将《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附件: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根据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自治区林业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党编办〔2012〕4号)精神,为确保厅直属国有林场体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要求,立足我区国有林场改革发展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革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完善政策体系,保障民生。

通过改革,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和新疆特点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推动我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改革,切实做到“两增长、两建立、一确保”。

即:森林资源增长、林业服务自治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进程能力增强;建立健全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确保我区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和林区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本原则1、坚持精干、效能的原则。

进一步转变职能,合理调整机构设置,压缩厅直属国有林管理分局机关工作人员数量,充实基层,切实加强森林资源管理。

2、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的通知各地州市林业局、自治区直辖县级市林业局:8月2日-3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阿克苏召开了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主席XXX、自治区副主席钱智做了重要讲话,会议印发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特色林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新疆特色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对今后我区特色林果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我厅研究制定了《自治区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二○○八年八月十二日自治区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8月2日至3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了自治区特色林果业工作会议,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特色林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新疆特色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会议对进一步推进我区农业农村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我区由林果业大区向强区转变,从根本上确立林果业支柱产业地位,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快速增长,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林业部门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抓住特色林果业发展面临的重大机遇,自觉担负起时代赋予的崇高使命,全面加快特色林果业灾害综合防控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林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提升林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努力实现由林果业大区向林果业强区转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新林策字[2012]598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新林策字〔2012〕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务与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2〕30号)要求,我厅对厅本级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2011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审核。

本次共审查了17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其中继续有效的141件,废止或失效的32件。

现将我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上,请审定。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二O一二年九月四日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填表人:负责人:联系电话:附件2: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二)(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填表人:何玉红负责人:李秀明联系电话:5816594附件3: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说明:“处理建议”包括继续有效、废止、失效三种情况。

填表人:何玉红负责人:李秀明联系电话:5816594 附件4: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说明:1.“县(市)级政府”包括州(市)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2.“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填表人:何玉红负责人:李秀明联系电话:581659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新林计字[2012]186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新林计字〔2012〕186号)厅机关各处室、合署办公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有关部门贯彻实施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报告重要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新党办发〔2012〕6号)要求,现将《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重要举措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详细落实方案,并于4月16前报厅计资处。

附件: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附件:林业厅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现就林业厅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提出如下分工方案。

一、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一)坚决保护好自然生态环境。

遵循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原则,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坚决保护森林冰川、河流湖泊、湿地植被、绿洲草原,保护好珍贵的物种资源,保护好优美的自然景观。

对水源涵养区、地下水源、饮用水源、各类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良好区域、风景名胜区和人群密集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环境准入条件,严禁进行任何资源勘探和开发。

具体措施:加强天然林保护、野生动植物、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加大对山区天然林、绿洲人工林、荒漠河谷天然林、湿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力度。

特别是加大对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彻底保护好我们现有的生态环境和景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新政办发[2010]28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8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7号),设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以下简称自治区林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加强自治区境内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林业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迹地更新、花卉等工作。

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

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

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林业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资产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提高林业资金使用效率,依据国家有关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规章,结合新疆林业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林业厅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办法》所称规划,包括新疆林业发展战略规划、林业中长期规划、跨地区(跨流域)林业发展规划、林业产业规划、林业扶贫规划、林业专项规划及其他林业规划。

《办法》所称计划,是指为上报或下达项目(资金)的年度投资计划。

《办法》所称项目,包括林业预算内项目和林业财政专项。

林业预算内项目是指使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的林业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林业财政专项是指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实施的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项目等。

《办法》所称资金,包括中央和自治区预算内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林业专项资金、中央和自治区部门预算资金。

《办法》所称存量资金的管理执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新财预〔〕号)。

《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厅机关及合署办公事业单位、厅直属单位、厅属企业单位、行业学会(协会)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照产权登记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主要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各单位的资产、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厅发展规划和资金管理处(以下简称“计资处”)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计划、项目、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四条林业规划必须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林业发展规划相适应,同时结合新疆林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2号)要求,为确实做好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计范围和内容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自治区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县(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自治区本级纳入统计范围的单位: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教育厅、科学技术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事务局)、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审计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体育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新疆国际博览事务局、招商发展局、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煤炭工业管理局(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扶贫开发办公室、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新闻办公室、人民防空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李志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李志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李志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新林党政字[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李志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批复(新林党政字〔2008〕66号)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党委:你局党委《关于卢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阿山林管党字〔2008〕32号)、《关于朱家俊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阿山林管党字〔2008〕34号)、《关于李志程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请示》(阿山林管党字〔2008〕37号)收悉。

经2008年11月4日自治区林业厅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李志程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资源和林政管理处处长,免去其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职务;朱家俊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计划基建财务处处长,免去其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产业处处长职务;丁康义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产业处处长;海纳尔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处处长,免去其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巴力克·杰克义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处处长,免去其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资源和林政管理处副处长职务;李益新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达因别克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工会副主席(正处级),免去其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职务(正处级);杨志昌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处级);高传峰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孙国庆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彭童林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站长;全华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队长;马木尔别克·马看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资源和林政管理处副处长;徐福军同志任阿尔泰山两河源头自然生态保护区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正处级),免去其阿尔泰山林业局哈巴河林场场长职务;卢琪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哈巴河林场场长;李德怀同志任阿尔泰国有林管理局布尔津林场场长,免去其阿尔泰山林业局布尔津林场纪委书记职务;李波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布尔津林场党委书记,免去其阿尔泰山林业局福海林场纪委书记职务;木拉曼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阿勒泰林场党委书记,免去其阿尔泰山林业局阿勒泰林场纪委书记职务;郝团军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福海林场场长;王宜军同志任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青河林场党委书记;免去朱元领同志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办公室主任职务;免去王长春同志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资源和林政管理处处长职务;免去张新林同志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森林防火处处长职务;免去阿登别克·多勒达西同志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野生动植物保护处处长职务;免去汪建荣同志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职务;免去巴坦·阿瑞什同志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免去徐福军同志阿尔泰山林业局哈巴河林场场长职务(保留副处级);免去董自茂同志阿尔泰山林业局布尔津林场场长职务;免去米兰别克同志阿尔泰山林业局布尔津林场党委书记职务;免去王吉军同志阿尔泰山林业局阿勒泰林场党委书记职务;免去臧涛同志阿尔泰山林业局福海林场场长职务;免去努尔兰同志阿尔泰山林业局青河林场党委书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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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2011年度林业统计年报、部门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及直属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电子卡片)、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年检数据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电子工业企业财会税费
【发文字号】新林计函[2012]001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2.01.05
【实施日期】2012.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2011年度林业统计年报、部门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及直属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电子卡片)、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年检数据的通知
(新林计函〔2012〕001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厅直属单位、农大实习林场:
兹定于2012年1月11-15日召开2011年度林业统计年报、部门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会审会议。

一、会审内容
审核、汇总、分析2011年度林业统计年报、部门决算、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及直属单位资产管理系统(电子卡片)、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年检数据
二、会议时间与地点
(一)会审时间
1.林业统计年报(包括林业统计年报、林果业统计年报及第四季度报表):(1)厅直属单位:1月11-12日;
(2)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各地(州)市林业局: 1月13-15日。

2.部门决算报表:1月12-15日。

3.基本建设决算报表:
(1)厅直属单位1月11-13日;
(2)各地(州)市林业局 1月14-16日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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