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组织开展“亮剑2017”大连市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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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渔政亮剑2018”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在江苏举行

“中国渔政亮剑2018”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在江苏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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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5期
现场拆解活动中,刘新中指出,“中国渔政亮剑 2017”执法行动取得了良好成效和明显进展,江苏省渔业 渔政部门着力查处大案要案、提高执法规范化、科学化水 平、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等成绩突出、亮点明显。
刘新中强调,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将在山东青岛召开,这是今年我国重要的主场外交 活动。渔业渔政部门必须要立足自身职能,提高政治站 位,贯彻落实中央各项要求,以“中国渔政亮剑2018”执 法行动为抓手,以积极护航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渔业绿色 发展为目标,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为保障,主动 服务国家外交大局,高度重视、积极作为、扎实做好渔业 生产秩序和海域管控,特别是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 缔、伏季休渔、涉外渔业管理、渔事纠纷调处等各项工 作,坚决查处大案要案、根除毒瘤,确保重点海域渔业秩 序稳定、可控,充分展示渔政队伍能打仗、打硬仗、打胜 仗的传统风采,发出渔政强音,续写渔政新篇。
今年,农业农村部继续将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 作为“中国渔政亮剑2018”执法行动的重要内容。本次活 动是全国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的“首秀”,现场有 300多人参加,分别来自中央、江苏省内渔政、海监、海 警、公安边防、检察机关、渔业乡镇等27家单位,彰显了 江苏渔政依法治渔、护航水域生态的坚定决心,将有效提 升渔政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深化渔政队伍与公检法 部门的协调联动。接下来,全国将陆续开展一系列涉渔“三 无”船舶和“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集中拆解、销毁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在江苏举行
本刊讯 4月9日,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 剑2018”—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吕四渔场是 全国四大渔场之一,在此海域作业的渔船较多。本次活动 在江苏省南通市吕四国家中心渔港举行,同时举行了江苏 省海洋伏季休渔执法誓师大会。活动现场拆解了6艘大型 钢制涉渔“三无”渔船、近500艘(张、顶)浮子筏及禁用 渔具,市场评估总价值近千万元。这也是近年来,江苏省 现场拆解涉及价值最高、规模最大的一次渔政罚没物资公 开处置活动。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副局长刘新中讲 话并宣布集中拆解活动开始,南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闻 斌、中国海警局东海分局筹备组副巡视员张鸣鸣、江苏省 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夏前宝等出席活动并发言,在本轮党 和政府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中央外办维护海洋权益工作办 公室”以及中国海警局等单位派员参加现场活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农办渔〔2017〕13号辽宁、天津、河北、山东、江苏、浙江省(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渔业协会、中国远洋渔业协会: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渔委会”)第十六届年会于2016年12月29日在北京举行,双方就2017年实施《中韩渔业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有关问题达成一致。

现将《中韩渔业联合委员会第十六届年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正文(附件1)、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大韩民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2)和《大韩民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渔船入渔规模和作业条件》(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2017年《协定》实施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作业2017年,韩国许可我国渔船进入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以下简称“韩国水域”)的作业船数为1540艘、渔获配额5.775万吨,渔获配额分配到船。

根据《会议纪要》和我部有关要求(附件4),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已将允许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落实到船,请组织做好2017年我在韩国水域作业渔船的许可证发放、渔船标识、渔船进出水域通报、作业日报和季报、渔捞日志记载、船名册汇总、通报以及渔船管理等相关工作。

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远洋渔业协会应按照我部委托及有关要求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会议纪要》,2017年继续实施模范船制度和渔获物运输船定点检查制度。

2015年、2016年均入渔韩国水域且未被韩国执法部门处罚、安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渔船,可在申请入渔许可证的同时申请模范船资格。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施行日期】2017.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7〕319号各涉海区市县、先导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为切实做好大连市2015-2019年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管理工作,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大连市财政局制定了《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2017年8月14日大连市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促进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财建〔2015〕49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97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业油价政策调整相关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渔〔2015〕65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国内渔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6〕81号)和《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助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标准化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试行)和〈辽宁省海洋捕捞渔民减船转产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海渔发〔2016〕35号)、《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5-2019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和〈大连市2015年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海渔计发〔2016〕10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

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4〕农渔发21号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19•【文号】农渔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加强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促进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规定,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张宇电话:010-59192927、59192920(传真)邮箱:*******************.cn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曹剑峰电话:021-624576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渔政保障中心杨汉斌电话:021-62688825(兼传真)邮箱:******************农业农村部2024年3月19日“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4”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简称“亮剑2024”)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锚定建设农业强国目标,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以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为引领,以高质量发展、高水平保护、高效能治理为总要求,以破解危害渔业发展的顽瘴痼疾为导向,强化协同联动,扎实开展重点领域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渔业实现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治理有效。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渔业管理【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08【实施日期】2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渔业局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根据国函(1994)111号国务院“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精神,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实施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以下简称无“三证”)〕、无船籍港的“三无”渔业船舶的清理、取缔,重点对无船舶证书的渔业船舶进行清理、取缔,将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由主管局长任组长,渔政、渔监及船检机构领导为成员的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领导小组,部署组织本行政区内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并争取公安、海关、交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密切合作,做好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

海区渔政局应组织力量分别参与本辖区内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工作,主要负责农业部渔业局与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际间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的衔接、协调工作。

各省(区、市)领导小组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定期上报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汇总报农业部渔业局。

二、宣传、教育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艰巨,各地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等各种宣传工具,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这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到渔港、码头、渔村、渔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提高渔区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次清理、取缔“三无”渔业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在自我教育中自查自纠,使拥有“三无”渔业船舶的单位和个人在指定时间内自觉到有关部门登记,接受处理。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安监发[1995]13号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1月4日交安监发(1995)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部属海(水)监局、港航监督局:国务院于1994年10月16日批复了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以下简称《通告》,见附件一)。

根据该《通告》精神,沿海和内河各级港监机构及其他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坚决进行清理、整顿,必要时予以没收、拆解。

为实施该《通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做好组织领导工作近几年来,“三无”船舶不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造成了许多恶性海损事故,并偷漏各种管理规费。

在沿海某些地区,“三无”船舶已经成为不法分子进行水上走私、抢劫的主要工具,严重扰乱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正常航行秩序。

在国务院批复的《通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港监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职权,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行动起来,严格清理、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各级港监机构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门工作小组,同一地区各港监机构要相互配合、统一部署、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决不可搞地段“管辖”保护。

各地港监要主动与当地公安、渔政、海关和工商取得联系,在必要时,可与他们共同制定清理、取缔措施,统一行动,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

如当地政府统一组织行动,各级港监机构要积极参加。

二、做好宣传工作各级港监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通告》的宣传工作深入到港区、码头、船舶。

“三无”船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和意义1.船舶清理整顿是保持国内船舶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船舶行业整体水平的迫切需要。

当前船舶市场存在一些“三无”问题,即没有有效经营许可证、没有资质证书和没有运营保障措施的船舶。

这些“三无”船舶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竞争秩序,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因此,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是维护船舶行业正常秩序和保障市场安全的重要举措。

2.本次专项行动的目标是全面清理整顿“三无”船舶,在一定期限内,逐步将所有“三无”船舶清理出市场,并采取措施防止新增“三无”船舶产生,提升船舶市场的整体发展水平。

二、工作范围1.清理整顿对象:涉及海洋运输、内河运输、港口作业等各个领域的“三无”船舶。

2.清理整顿措施:对于已经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船舶,要求其持有有效资质证书,并加强对其运营保障措施的检查与管理;对于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船舶,要进行深入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包括责令停航、暂停查验等。

三、工作组织1.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组织本次专项行动各项工作。

2.各级行政部门、船舶管理机构、海事监管机构、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四、工作步骤1.完善船舶清理整顿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清理整顿工作的长效机制。

2.对全国范围内的船舶进行全面排查和登记备案,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全面开展。

3.制定船舶清理整顿的具体操作办法和标准,明确相关程序和要求。

4.对已经发现的“三无”船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5.定期开展船舶市场检查和巡查,严禁新增“三无”船舶进入市场。

6.加强船舶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违法经营船舶的处罚和纠正机制。

五、宣传和教育1.加大对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本次专项行动的意义和目标,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

2.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教育活动,提升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强化市场监管的能力。

六、风险防范措施1.制定与船舶清理整顿工作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的批复

国务院对清理三无船舶的批复

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务院同意《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

具体实施办法,由你们依照本《通告》制定。

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六日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地区,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走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地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海上正常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坚决清理、取缔“三无”船舶。

特通告如下: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等港口、海上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核准登记注册非法建造、改装船舶的厂、点,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并没收销货款和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

二、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

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四、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公安边防、海关、港监和渔政渔监等部门没收的“三无”船舶,可就地拆解,拆解费用从船舶残料变价款中支付,余款按罚没款处理;也可经审批并办理必要的手续后,作为执法用船,但不得改做他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23•【字号】辽政传[1995]1号•【施行日期】199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知(辽政传[1995]1号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近年来,我省水产捕捞和航运事业发展迅速,但在沿海地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进行非法捕捞、走私、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海上治安,妨碍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由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精神,做好“三无”船舶的清理、取缔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

我省边境海岸线较长,不法分子利用“三无”船舶从事走私,特别是非法捕捞等活动,不仅严重危害了海上治安,妨碍海上生产、运输的正常进行,破坏渔业资源,而且还造成了许多涉外事件。

长此下去,后患无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指定领导和机构负责,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此次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工作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促使其自觉进行自查自纠,主动登记,接受处理。

二、统一领导,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我省的清理、取缔“三无”船舶工作。

这项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地区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水产部门牵头,会同公安、交通、工商、海关等部门共同做好有关工作。

其中,对渔业、运输船舶的清理分别由水产和交通部门负责,没收“三无”船舶分别由省水产局、交通厅批准;对造船厂(点)的清理由县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并由省交通厅尽快制定出《辽宁省地方运输船舶修造厂(点)生产技术条件认可办法》,以加强对其技术上的管理;对非法捕捞、运送偷渡国(边)境人员和违反海上治安的“三无”船舶由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查处;对走私的“三无”船舶,在国家设关口岸及外轮锚地发现的由海关查处,在其他区域发现的由公安边防部门或海关查处。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最新)

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X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X政办发〔X〕95号),进一步推进我市涉渔“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范渔业生产秩序,根据《X市开展沿海岸线浅海滩涂海洋渔业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海洋与渔业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监管、落实责任,X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工作任务,促进全市海洋渔业生产健康发展。

二、清理整治对象全市范围内的涉渔“三无”(即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

三、清理整治内容(一)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涉渔“三无”捕捞船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X管委会、X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1.船长12米以下;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3.船主为X市户籍;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得出租转借,不得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5.作业类型不属于拖网类、耙刺类;6.不使用禁用的渔具和电、毒、炸等禁用的方法;7.在X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二)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三无”渔业辅助船舶,由一县三区两委负责登记,纳入一县三区两委安全监管范畴:1.船总长18米以下;2.主机总功率45千瓦以下;3.船主为X市户籍;4.船主书面承诺自愿接受管理,不出租转借,不享受渔用柴油补贴、转产转业等惠渔政策;5.仅用于为渔业生产服务,不得用于捕捞生产,船上没有安装捕捞设施和捕捞渔具;6.在X年8月1日以前建造完工下水。

(三)对不符合纳入乡镇安全监管范畴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查扣,限期船主自行拆解或由执法机关依法没收拆解。

四、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市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X副组长:X成员:X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主任由X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X同志兼任。

“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三无”船舶是指没有船检合格证、没有有效的保险、没有相关许可证的船舶。

这类船舶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容易引发船舶事故,对人员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为了加强对“三无”船舶的治理,保障航行安全,我提出了以下“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一、加强监督管理1.建立健全“三无”船舶信息库,记录和更新“三无”船舶的相关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和执法机关使用,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管理。

2.加强监管力度,通过加强巡查、检查和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三无”船舶。

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地方执法机关的合作,加大对“三无”船舶的打击力度。

3.对发现的“三无”船舶,要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改。

同时,加强对船舶所有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形成震慑。

二、推进船舶合规化登记1.鼓励船舶所有人对“三无”船舶进行合规化登记。

对已有“三无”船舶,要引导船舶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船检合格证、购买保险、办理相关许可证等手续。

2.为“三无”船舶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包括减免船检、保险费用等方面的费用支持,鼓励船舶所有人进行合规化登记。

3.建立合规登记奖励机制,对完成合规登记的船舶给予奖励,包括补贴、优先使用等方面的支持。

三、加强安全监测和应急处置1.建立完善的船舶安全监测系统,通过安全设备和技术手段对“三无”船舶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2.加强船舶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船舶事故的报告和处置机制,提高事故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3.加强“三无”船舶安全培训,提高船舶所有人和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增强船舶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1.加大对“三无”船舶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宣传栏、公告等方式,向广大船舶所有人和船员普及“三无”船舶的危害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三无”船舶治理行动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3.加强舆论引导,鼓励媒体对“三无”船舶进行曝光和报道,形成全社会对“三无”船舶的共识和共同行动。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
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2.24
•【文号】农渔发〔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方案》的通知
农渔发〔20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推动渔业转型升级,进一步严厉打击涉渔违规违法活动,确保渔业生产秩序持续好转,我部在认真总结“亮剑2017”渔政执法行动的基础上,今年将组织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

现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
一、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于沛民
电话:010—59192991、59192915(传真)
邮箱:*******************.cn
二、农业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季伟彬
电话:021—62453016、62457625(传真)
邮箱:*********************.cn
农业部
2018年2月24日附件:“中国渔政亮剑2018”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我省渔政执法开启“亮剑行动”

我省渔政执法开启“亮剑行动”

龙源期刊网
我省渔政执法开启“亮剑行动”
作者:
来源:《农民致富之友》2017年第11期
从近日开始,全省各地将组织开展代号为“亮剑行动”的渔政执法活动,整个行动将持续到今年11月份。

此次活动将深入村屯、滩地,对违法行为高发重点水域,开展清理整治违规渔具专项行动,对危害程度大、社会反响强烈的“电、毒、炸鱼”行为,在检查过程中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越界捕捞等行为,采取“水上查、通道堵、岸上审”等综合整治措施。

此次行动还将严厉打击渔船非法载客、载货行为。

此次行动将运用科技手段,对渔船实施动态监管,严防跨界生产、越界捕捞和冒险作业行为,还将重点加强对边境水域的执法力度,对重点水域,将坚持常态化执法检查,落实渔船集中停泊、专人看管、进出停泊点登记制度,在禁渔期间做到船上锁、网入库、人员撤离作业滩地,保证各项禁渔措施落实到位;重点加强对从事捕捞作业和界江生产人员的审查,从严从重打击无证捕鱼、越界捕鱼等违法行为。

(摘自《黑龙江省农业信息网》)。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报送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报送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报送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
【法规类别】渔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办渔[2015]28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15.04.24
【实施日期】2015.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报送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的通知
(农办渔[2015]28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清理整治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场会精神,全面及时掌握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有关文件及农业部贯彻落实意见要求,现就认真做好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送形式与内容
专项整治进展情况报送分为月度报送和阶段报送两种。

(一)月度报送。

主要统计汇总本辖区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的数据信息,完成月度报表
(附件1),同时结合重大活动、重要案件和重大问题,形成本月度工作简要总结(主要包括工作成效、困难与问题、建议与打算等),于。

中国渔政“亮剑2017”助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部启动黄河上游

中国渔政“亮剑2017”助力黄河渔业可持续发展 农业部启动黄河上游
本期 聚焦
中国渔政“亮剑2017”
助力黄河渔业Βιβλιοθήκη 持续发展 农业部启动黄河上游渔政联合执法及交叉督察行动
本刊讯(特约记者 袁晓初 于 沛民 报道)为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 念,保护黄河上游水生生物资源,8 月11日,黄河上游渔政联合执法及交 叉督察行动在青海省海南州贵德县启 动。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显 良,青海、甘肃、宁夏、四川等省 (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负责同 志出席活动。 近年来,农业部坚持贯彻落实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的五大发展理念,积极推进农业转型 升级,启动实施包括水生生物保护 行动在内的“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 动”。 张显良指出,开展“亮剑2017” 系列渔政专项执法,进行黄河上游联 合执法及交叉督察,既是区域联合执 法的创新试点,也是水生生物保护行 动的有力措施。 张显良要求,参加 行动的青海、甘肃、宁 夏、四川 4 省(区)渔 业渔政部门要切实履行 主体职责,加强组织领 导,按照既定方案,精 心组织实施,确保行动 取得实效。要强化执法 检查,加大省际共管、 交叉水域执法力度, 严格清理取缔涉渔“三 无”船舶和“绝户网” 等违规网具。要注重联合办案,强化 省(区)渔业渔政部门之间、渔政与 公安等外部门之间跨省(区)、跨部 门协作办案机制。要认真交叉督察, 多措并举履行督察职责 , 发现典型问 题,大胆开展工作。必要时,约谈地方 党委政府,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要广 泛宣传教育,引导渔民依法生产,公 开曝光案件,开展以案释法和警示教 育,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依法治渔社 会氛围。 张显良强调,黄河是中华民族的 母亲河,保护好黄河流域水生生物资 源是时代赋予我们渔业人的历史使 命。让我们共同努力、立即行动,为 保护黄河水生生物资源和促进黄河流 域渔业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此次黄河上游渔政联合执法和交 叉督察启动活动现场,还开展了违规 网具销毁和鱼类增殖放流,共向黄河 水域投放花斑裸鲤超过5万尾。

涉渔三无船舶的管理

涉渔三无船舶的管理

涉渔三无船舶的管理涉渔三无船舶是指未经许可、未备案登记和无有效渔船证的渔船。

这类渔船的管理对于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渔业秩序和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三无船舶管理的背景、管理措施和管理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涉渔三无船舶的存在主要是由于一些渔民对渔业管理制度的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或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故意违法。

这些渔船的存在给海洋资源和渔业产业带来了严重的损害和负面影响。

因此,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的管理势在必行。

二、管理措施为了有效管理涉渔三无船舶,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监管和惩处违法行为。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渔民的法律意识和渔业管理知识,使其自觉遵守渔业法规。

其次,建立健全渔船登记备案制度,要求所有渔船必须进行登记备案,确保船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再次,加强海上巡查力度,加大对涉渔三无船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此外,还可以建立渔船定位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渔船的行踪,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三、管理效果通过加强对涉渔三无船舶的管理,可以有效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渔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对于未经许可的渔船,可以及时制止其非法捕捞行为,从根源上减少非法捕捞现象的发生。

其次,对于未备案登记的渔船,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的登记备案制度,确保渔船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提高管理的效率和精准性。

最后,对于没有有效渔船证的渔船,可以限制其进入渔业保护区域,减少对渔业资源的破坏,保护渔业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涉渔三无船舶的管理是保护海洋资源、维护渔业秩序和推动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健全的登记备案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和建立渔船定位监控系统等管理措施,可以有效管理涉渔三无船舶,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我们应该加大管理力度,形成合力,共同守护好我们的海洋资源和渔业产业。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文明渔港”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文明渔港”名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全国文明渔
港”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1.09
•【文号】农渔发〔2017〕1号
•【施行日期】2017.0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公布“全国文明渔港”名单的通知
农渔发〔2017〕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渔港建设和安全管理,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继续组织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渔〔2016〕40号)要求,各级渔业、安全监管部门及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深入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

经各地申报、逐级考核推荐,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审议和公示,确定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国家一级渔港”等6座渔港为第四批“全国文明渔港”(附件1),确认辽宁省大连市高新园区龙王塘渔港等47个“全国文明渔港”(前三批)复评通过(附件2),现予公布。

开展“文明渔港”创建活动是推进“平安渔业”建设的重要措施和有力抓手。

获得“全国文明渔港”称号的单位要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同时结合有关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渔港规章制度,加强渔港建设、维护和管理,切实做好渔港安全管理
和服务工作。

各级渔业、安全监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渔港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为“平安渔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农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7年1月9日附件1:第四批“全国文明渔港”名单
附件2:前三批“全国文明渔港”复核通过名单。

“严”字当头 2017渔业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严”字当头 2017渔业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重拳出击,全面打非治违
张显良对渔业执法监管的有关情况进行了介绍:2017年初,农业部调整了海 洋伏季休渔制度,不仅休渔时间延长、范围扩大,执法力度也空前严格,被称为 “史上最严休渔季”。农业部对休渔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共计查 处违规案件7427件,处理涉案人员10343名,其中移送司法处理的涉案人员1369 名。在休渔时间提前、总体延长、范围扩大的情况下,休渔秩序明显好于往年, 渔区社会总体保持稳定。全年累计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7000余艘、“绝户 网”40余万张(顶),比2016年分别增长约10%和160%。
据统计,“亮剑2017”累计出动渔政人员46.1万人次,车辆5.5万辆次,船艇 4.9万艘次,执法力量和规模、数量都超过往年;先后检查渔船停靠点1.6万个, 渔船20.7万艘,市场1.2万个,修船修造厂1709个,执法巡视、执法巡航总里程已 经达到了131万余海里,各地实现了每天都有渔政船在水上巡查,每个渔港都有 渔政船值班;同时,对违规行为实施“顶格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与往年相比,查获非法违规案件的数量和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案件均大幅增加;此外,2017年渔政与海警联合开展海洋休渔执法,与公安部门 联合开展长江禁渔执法,与海警、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涉渔“三无”船舶清理取 缔,建立了多部门联合执法的良好机制,有力促进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据 悉,2018年农业部将延续“亮剑”这一代号,联合中国海警、公安和相关部门共 同执法,在黄渤海区域等大的水域集中执法,强度将进一步加大。
本期 聚焦
“严”字当头 2017渔业执法监管工作成效显著
本刊讯 2017年12月26日,农业部 新闻办就渔业执法监管有关情况举行了 发布会,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局长张 显良、副局长刘新中,农业部长江流域 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依民介绍 了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3.21•【文号】农渔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3"执法典型案例的通知农渔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2023年,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围绕长江十年禁渔、海洋伏季休渔、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渔业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扎实开展“中国渔政亮剑2023”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渔业生产秩序,为渔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据统计,全年累计出动执法人员332万人次,查处违法案件6.6万件,移送司法处理案件3571件,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1.8万艘、“绝户网”83.7万张(顶),收缴电鱼器具5021台(套)。

为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指引作用,现从各地2023年查处或办结的案件中,选取8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查处“冀某渔03899”等20艘渔船违反禁渔期规定非法捕捞、收购违禁渔获物案—跨海区跨部门协同联动打击“踩线抢跑”生产(一)基本案情2023年9月,根据农业农村部统一部署,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调集浙江、福建、江苏、上海等地渔政执法力量,开展海上联合执法行动,查获“冀某渔03899”、“闽某渔01080”等20艘渔船(含3艘渔运船)在本海域尚未开渔时提前出海或越线进入尚未开渔海域从事非法捕捞、收购违禁渔获物等活动,涉案人员共计216人,涉案渔获物达200余吨。

(二)处理结果浙江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经调查认定,上述20艘渔船的违法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解释”)第九条规定的入刑标准,涉嫌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将案件移送海警机构、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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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清理 取缔工作,成立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 协调, 创新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加大
联合执法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取 得了良好成效。渔业渔政、海权、公 安、边防、海警、工商等部门和单位 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渔业渔政部门 坚持陆海联动,对港口、码头和停泊 点的船只进行逐船检查,对疑似“三 无”船舶进行集中看护,广泛开展宣 传,使广大渔民深刻认识涉渔“三 无”船舶的非法性、危害性和触犯法 律的后果。2017年,大连市渔业渔政 部门对全市200个港口、码头和停泊 点进行了封控,共出动执法船艇140 余艘次,检查船只9414艘,处置涉渔 “三无”船舶496艘,收缴禁用渔具4 万余张(顶)。
集中拆解活动中,农业部渔业渔 政管理局刘新中副局长着重阐述了涉 渔“三无”船舶在破坏渔业资源、引 发涉外渔业事件、扰乱海上捕捞作业 秩序等方面的危害,高度肯定了辽宁 省、大连市在清理取缔涉渔“三无” 船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再次表达了 农业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深入 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这颗“毒 瘤”的态度和决心。
2017年,全国共清理取缔涉渔 “三无”船舶7000余艘。2014年以 来,全国累计清理取缔3万余艘。全 国范围内的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 舶工作持续深入,并已经由专项行动 转为经常性、常态化工作,改善了海 上作业秩序,保护了海洋渔业资源, 保障了渔业绿色可持续发展。
18 2018年第1期
综合 信息
农业部组织开展“亮剑2017” 大连市集中拆解涉渔“三无”船舶活动
本刊讯(特约记者 于沛民 报 道)2017年12月2日上午,农业部组 织开展“亮剑2017”大连市集中拆解 涉渔“三无”船舶活动。此次活动在 大连棉花岛前盐村码头等多地同时开 展,现场拆解和销毁涉渔“三无”船 舶388艘、禁用渔具1万余张(顶)。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刘新中副局 长、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李志军副厅 长、大连市人民政府郝明副市长出席 活动,中央外办、辽宁省和大连市渔 业渔政、海权、公安、海警等部门派 员参加。
辽宁省将2017年确定为清理取缔 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年, 全省上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业部 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按照 “全面彻底,可核查、不可逆”的工 作原则,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辽 宁省沿海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纷纷采取措施,迅速投入力量,全面 开展清理取缔。全省坚持政府主导、 部门联动、综合执法、封控排查等工 作机制,先后开展了“辽海平安”系 列专项整治行动,对各渔港码头和停 泊点进行封控,对涉渔“三无”船舶 进行查扣,扎实推进清理取缔工作。 全省各级渔业渔政部门开展涉渔“三 无”船舶甄别认定和后续处置工作。 2017年,辽宁省共清理取缔涉渔“三 无”船舶2122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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