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案例与常见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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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修改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仍用原报告书的文号和时间,是根据中国证监会[1996]12号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一般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的规定。这种做法就是既遵守了“不再进行评估”的规定,又遵守了“一个项目只能有一个基准日”的规定。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2.规范后的报告,虽然比1992年的资产评估报告书的总资产增加了16%的土地价值,但所列明的资产是真实的、实在的,价值总额反映了1992年资产的本来面貌,不存在虚假,不会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申诉理由:
3.规范后的报告书中没有对这一情况给予披露,是由于疏忽所致。事务所认为规范修正后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已经国资主管部门的确认并公告使用,原报告书应自然作废。
在披露要求中规定: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
在2004年5月颁布的《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中首次对
委托方和评估师双方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第二,一些法律文件是在专业机构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出具的,责任应由专业机构来承担。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申诉理由:
1.1997年3月,在规范“红光公司”1992年资产评估报告时,补入了部分土地价值,依据的是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60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1997]2号文件的规定。两个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将土地价值纳入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否则有损国家权益。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3.隐瞒重大事项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黑白玻壳生产线池炉大修,停产8个月,已属淘汰设备;彩色玻壳生产线池炉也无法正常运转。)
4.未履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红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称"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象管生产线项目"。经查实,红光公司仅将41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红光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作披露。
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麦科特
欺诈上市案
二、麦科特案引发的评估问题
2001十大经济案件之一
资产评估行业十年第一案
资产评估案例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见问题分析
河北农业大学尉京红
一、红光1></a>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二、麦科特评估案引发的问题
三、长岭评估案引发的问题
四、泰港案引发的评估问题
五、澳大利亚的不动产评估风险案例
案例简介: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
1992经成都市体改委批准,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和其他三家机构共同组建而成。
相关评估法规相互矛盾和冲突,给评估工作造成了难题。
问题2:鉴定资料真实性是否是评估师的责任?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当时,在中介机构对委托方提交的基本材料进行核查的权、责问题上,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存在一些漏洞。
2001年颁布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对此做出了规定:
在评估要求中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对成都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处罚是:没收非法所得10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暂停证券类业务资格的处罚。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处罚依据:
(1)红光集团在招股说明书中存在财务欺诈0></a>行为;
(2)对最终引发企业经营和财务危机的彩玻池炉超期服役、带病运转问题进行了刻意隐瞒。
申诉重点:
第一,红光集团的刻意隐瞒使得一些中介机构出具了包含虚假内容的文件;
1997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
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红光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盈利预测数字:1997年度全年净利润7055万元,每股税后利润0.306元/股。
当年年报披露亏损1.98亿元、每股收益为-0.86元。当年上市、当年亏损,开中国股票市场之先河。为此,中国证监会进行了调查。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调查结果:
1.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
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0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帐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
2.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
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674万元,虚构利润8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8仍万元,少报亏损3152万元。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处理结果:
199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财务顾问公司、律师事务所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了处罚。其中对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具体处罚是: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认定主要责任人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从事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对其他责任人分别处以警告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问题1:不可忽视评估基准日对资产价值的影响
一、红光实业事件引发的评估问题
中国证监会监[1996]12号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建时,已依法进行过资产评估的,在公开发行股票时,一般不再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规定。
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经确认的评估结果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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