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大米委托加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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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大米委托加工合同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公司

乙方:公司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平等、互惠、互利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加工稻谷事宜签订如下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1、原粮提供

1.1数量:以甲方加工订单为准。数量以交货地点电子地磅衡重为准(以净重计),并据此进行结算。

1.2质量:原粮若使用乙方仓储水稻的,质量以入库时双方检测的质量为准。

1.3原粮交接时间:以甲方加工订单要求为准。

2、加工要求及成品提供

2.1委托加工订单

(1)甲方根据市场销售情况,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订单需求,明确订单的数量、加工规格、供货时间等,乙方如有异议,应在接订单后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同意。订单确认后由乙方加盖公章后邮寄给甲方;

(2)乙方应严格按双方确认的品种和工艺制作,产品质量应符合合同约定及甲方企业标准,并不得低于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3)每批次加工的稻谷项下产生的成品及副产品加和综合得率不得低于99%;

(4)乙方在开机加工前应将设备中残留的水稻,大米、副产品等清理干净,避免残留物混入,影响产品纯度。

2.2质量标准,本合同加工质量标准以甲方企业标准为准,并不得低于国标相关标准,具体详见合同附件;如甲方对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通知乙方,乙方根据品种及实际情况认为需要调整指标的,应向甲方提出建议并征得甲方书面许可。

2.3如果交货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了样品,乙方交货时整体质量应不低于样品标准,否则甲方有权拒收货物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一切损失。乙方交付成品质

量的判定以甲方品控部或甲方的委托方在甲方指定到货地点检验为准。乙方如对甲方品控部或甲方委托方的检验结果存在异议,应在检验后3日内向甲方提出会检,会检不能取得统一意见的,可委托甲、乙双方认可的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此检验结果对甲、乙双方都是最终的。会检及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提出方承担。如双方同时提出检验,检验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2.4成品包装:包装由甲方免费提供(包括纸箱、PE袋),乙方提供卸车仓储。乙方负责完成装袋、抽真空、塑封、整形、装盒、批量包装等全部包装工作,若需要封口线、封箱的,包装缝口线由乙方承担。乙方负责对甲方提供的包材进行进厂验收,包材到厂3日内乙方将对包材的数量、质量及瑕疵验收结果反馈甲方,乙方未进行验收或验收未发现问题导致产品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无论采取何种包装方式,乙方在内外封装完成前后均应安排专人逐个、逐项检验封装质量,确保包装合格率达到100%。

2.5交货方式及地点,按如下方式执行:

方式一、甲方自提,乙方负责检查车辆卫生并负责装车,根据甲方计划进行生产,乙方应于甲方加工订单下达的要求时间内完成加工任务。

方式二、甲方指定地点汽车/站/港交货。根据甲方计划进行生产,乙方应于甲方订单要求的时间分批次交货,否则乙方须承担甲方一切损失。货到后卸车由甲方承担。具体发货时间及批次由甲方及时通告乙方。乙方应在货物发出当日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验收准备。乙方应当提供清洁无污染的运输工具并投保运输保险,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和风险。乙方保证所安排的运输工具是清洁无污染的,符合国家粮食运输、仓储标准。如因乙方提供运输工具不当致使货物质量变劣,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方式三、其他方式:。

3、相关费用计算

3.1本合同价格见下表:

注:1.以上价格均为本合同基础价格,如无特别说明,表内各项价格均已包含该项服务中水稻原粮出库、加工、包装、装卸车、发运等各环节的人工费、税费、管理费、设备费用、耗材费用、倒运、倒仓、接驳、装卸、包材及成品存储、维护维修等全部项目及费用。在合同生效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价格或加收其他费用,合同价格项目与本明细表不一致的,以本明细表为准,明细表表外费用,由乙方承担。2.报价已包含各项规格。

3.2对于本合同项下稻谷/原粮加工的副产品归甲方所有,其中稻壳归乙方所有。

4、费用支付

4.1甲乙双方于每月28日前结算本月费用,双方以对账单的形式书面确认订单总数及价款,乙方签章后邮寄甲方,双方核对无误后参照如下方式结算货款:

4.1.1如副产品由甲方自行处理的,甲方应在稻谷代加工结束后,并在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为17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5 日内向乙方支付加工费用。

4.1.2如副产品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处理的,副产品销售费用经双方确认后冲抵加工费用,甲方将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税率为17% 的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差额支付给乙方。

5、双方责任

5.1甲方:

(1)将生产计划及时通知乙方。

(2)及时向乙方支付加工费用。

5.2乙方:

(1)按甲方生产要求和计划及时生产合格大米,乙方不得转委托其他人进行生产、加工,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

(2)必须将甲方提供的稻谷用于加工生产,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挪作

他用或者转让给任何第三人或做任何形式的处分,否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乙方应支付甲方稻谷损失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计入甲方合作黑名单。

(3)在生产时为消除成品热耗对包装等产生的影响,对真空包装产品,应待米自然冷却至常温后再行分装。

(4)如果乙方代加工的大米在保质期内因非保管因素发生的质量变劣,甲方可能遭受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5)对甲方提供的原料、包装物等各项物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应在接收后3日内提出异议或反馈意见。双方共同清点确认后入库,单批次加工剩余包装物由乙方妥善保管,并在下一批次加工时使用,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包装物应退还甲方。乙方无偿为甲方提供大米原材料、产成品、包装物、副产品临时存储的便利,并负责保管。

6、知识产权

6.1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产品的除乙方工厂代号文字外的任何商号、商标、标识、版权、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无权对上述知识产权进行任何支配,并不得对外披露或宣传甲方合作。

6.2乙方非经甲方书面授权擅自支配上述知识产权或未尽保密义务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6.3乙方仅可将上述知识产权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用于甲方根据本合同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应视为甲方将上述知识产权转让给乙方或许可乙方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目的使用。

6.4乙方在此确认所有由甲方提供的任何商号、商标、标识、版权、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均属于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对产品进行的任何改善或改进,其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都属于甲方。

6.5除非事先得到甲方的书面许可,乙方无权使用甲方上述的商号、商标、标识、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

6.6本合同的任何条款不应视为甲方将上述权益转让给乙方或许可乙方为本合同规定以外的目的使用。

6.7本合同无论因任何原因而终止,乙方保证在合同终止之日立即停止使用甲方的上述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商号、商标、标识、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并依甲方指示将相关资料等予以销毁或返还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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