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77677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问答2016年09月09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
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增加,食品行业作为关系到人类身体健康的重要领域,也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整个过程,并有效管理食品生产经营中的风险,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与意义食品安全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关系到亿万人民的身体健康。
然而,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由于生产环节繁多、涉及人员众多等原因,各种风险也会相应地增加。
为了从源头上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能够将不同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划分出来,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是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类别和程度,将食品生产企业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以便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采取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措施。
1. 高风险等级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着极高的风险,如果不加以控制和管理,将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高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必须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监督检查。
2. 中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虽然影响较高风险等级的企业较为轻微,但仍然需要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确保食品安全。
中风险等级的企业需要进行定期的自查和抽查,确保其操作符合相关建议和规定。
3. 低风险等级低风险等级的食品生产企业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较低的风险,一般情况下能够较好地控制和管理这些风险。
对于低风险等级的企业,应该鼓励其进一步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同时也需要进行随机抽查,确保其质量安全水平的稳定。
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的具体措施为了落实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确保食品安全,应采取以下措施:1.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监管制度,明确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依据和管理要求,加强组织协调,保障食品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产经营规模、指标,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七条经营规生产经营过程控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 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品生产企业等;(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科学有效的实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范围内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部、饮品店、集中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和单位食堂等,均纳入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工作,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不同级别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六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按照分类量化评级方法,以百分制计算。
主要依据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并根据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实施动态调整。
(一)静态因素包括经营规模和卫生设施两方面的静态因素。
经营规模包括经营类别、经营面积、制作食品种类和数量等;经营规模越大风险越高。
卫生设施包括选址、布局、装修、设备、设施等;卫生设施越完善风险越低。
(二)动态因素包括经营条件、制度建立、加工控制、运行管理等。
(三)监督管理记录包括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管理记录。
第七条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静态因素进行风险评价时,按照《餐饮服务经营规模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1)和《餐饮服务卫生设施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附件2)进行,量化总分值分别为40分。
静态分值的计算公式为:卫生设施评分+经营规模得评分。
并按照静态分值的计算结果划分档次。
0—15分(含)为I档;16—20分(含)为II档;21—2 5分(含)为III档;26—40分(含)为IV档。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问答2016年09月09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6年12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 23694-2013),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 级风险四个等级。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xx年09月09日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风险管理的原则,并提出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
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xx年12月1日实施。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什么是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风险管理术语》(gb/t23694-xx),风险指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
风险管理是在风险方面,指导和控制组织的协调活动。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二、《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一种基于风险管理的有效监管模式,是有效提升监管资源利用率,强化监管效能,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重要手段,也是国际的通行做法。
德国、英国、美国、加拿大、联合国粮农组织等国家和组织都建立实施了基于风险的食品监管制度,国内部分行业以及一些省份也进行了探索。
我国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众多,监管人员相对不足,产品种类多、监管主体多、风险隐患多及监管资源有限的矛盾仍很突出,且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有平均用力、不分主次等现象,使监管工作缺少靶向性和精准度,监管的科学性不高、效能低下的问题还较普遍。
正是基于这些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之初,即确立提出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基于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思路,推行基于风险管理的分级分类监管模式,并在借鉴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本《办法》。
《办法》的制定,对于监管部门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有着重要意义。
食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
食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1.目的与范围1.1.通过实施“关口前移、风险导向、源头治理、精准管理、科学预防、持续改进”的管理理念和要求,使食品经营单位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持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经营活动风险处于可控状态,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1.2.本细则适用于某某县辖区百货商场、超级市场、食品批发企业、食品零售企业、餐饮服务企业、食品经营企业、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的风险识别、评估、分级管控。
1.3.本细则为某某县食品经营单位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的建设提供指导方向。
2.任务目标与总体要求2.1.任务目标风险辨识应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全面落实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确保风险受控,从根本上防范事故发生,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2.总体要求结合企业特点,建立精准、动态、高效、严格的风险管控体系,全面排查、辨识、评估安全风险,落实风险管控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重大安全风险,对企业风险实施标准化管控。
通过建设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3.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成为本细则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然而,鼓励根据本细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1.《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3.2.《关于印发福建省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安委办(2016)29号)3.3.《关于印发泉州市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安委(2016)24号)3.4.《关于印发泉州市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安委(2016)33号)3.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T6441-1986)3. 6.《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13861-2009)4.7.《风险管理术语》(GB/T23694-2013)5.8.《风险管理原则与实施指南》(GB/T24353-2009)3.9.《风险管理风险评估技术》(GB/T27921-2011)4.1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5.1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6.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7.13.《商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3.14.该行业涉及的其他标准、规范、文件4.术语和定义4.1.风险:潜在损失的度量,是对事故发生概率和后果严重程度的综合度量,通常表述为失效概率和后果的组合。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23•【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3〕1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2月10日第3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2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自查第三章风险问题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者”)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和风险问题报告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工作。
区市场监管部门(含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和风险问题报告的义务;依法对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食品生产者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是指食品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所生产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按有关规定向区监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
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8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王东峰2016年9月21日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或者摆摊设点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者。
食品摊贩分为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和流动经营的食品摊贩。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诚信自律,守法经营,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本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报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0〕3号各区局,委机关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0年3月30日第4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为做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提出以下相关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意义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是落实食品安全法"风险管理"理念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的重要手段。
按照总局2019年12月《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并针对我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在修订《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与《天津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食品经营者风险等级主体类别,明确了食品经营者经营高风险食品项目最高或较高风险等级,完善了相关程序要求内容和结果运用内容,形成了《天津市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暂行办法》。
各区局要切实提高实施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重要性认识,按照《办法》规定要求,扎实、有效、有序地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科学性、靶向性和有效性。
二、《办法》实施步骤及相关工作完成要求(一)进一步完善监管系统数据库为确保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2020年7月1日前,各区局要完成食品经营者主体相关数据库补录。
1.重点完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相关主体信息。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
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规范开展食品销售风险等级评定工作,不断提升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工作效能和风险管控能力,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市监食经〔2019〕64号)精神,结合本市近年来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对本市范围内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的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实施风险等级评定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市局负责指导全市食品销售安全风险分级工作。
区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基层市场监管所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级、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开展风险等级评定应当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相结合、与推进“互联网+监管”相结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食品销售安全风险等级每年年初评定,一年一次。
第七条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按照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两类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
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销售者按照动态风险因素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确定风险等级。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经营者等食品销售责任主体直接评定风险等级。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规模、经营项目、经营类别等内容。
动态风险因素包括经营资质、经营条件、食品管理制度和人员管理、经营过程控制、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等内容。
综合考虑两类因素,合理确定食品销售风险等级。
第八条食品销售责任主体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 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九条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评定采用IOO分制计分确定。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销售者风险等级得分为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40分加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60分之和的实得分。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规〔2021〕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委相关处室及有关单位:《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已经2021年12月3日第9次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食品生产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2.食品生产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3.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确定表2021年12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三章程序规定第四章监管要求第五章附则天津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四个最严”重要指示要求,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有效配置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类别、生产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对食品生产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的风险分级,适用本规范。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监管局)开展食品生产者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汇总、分析本辖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信息,加强食品生产监管工作。
第五条本市食品生产监管工作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和监管力量,合法高效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管理,科学有效实施监管,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
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以及食品添加剂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制度,指导和检查全国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实际情况,组织实施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对本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地区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 级风险四个等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节选)等2则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6年第19期第二章:风险分级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风险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特点,从生产经营食品类别、经营规模、消费对象等静态风险因素和生产经营条件保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监督抽检、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产品召回等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
第十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Ⅰ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普通预包装食品销售企业;(三)从事自制饮品制售、其他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
第十一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Ⅱ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较低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二)散装食品销售企业;(三)从事不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之外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Ⅲ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中等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糕点生产企业、豆制品生产企业等;(二)冷冻冷藏食品的销售企业;(三)从事含高危易腐食品的热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等餐饮服务企业;(四)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第十三条:静态风险等级为Ⅳ档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一)高风险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企业、肉制品生产企业等;(二)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三)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四)主要为特定人群(包括病人、老人、学生等)提供餐饮服务的餐饮服务企业;(五)大规模或者为大量消费者提供就餐服务的中央厨房、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等餐饮服务企业。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号《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2023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食用农产品第三节网络食品经营第四节学校食品安全第四章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第五章检验检测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和运输、市场销售,农业投入品的使用,应当遵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市食品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以维护和促进公众健康为目标,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提升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保障水平。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保障公众的饮食安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解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目的食品安全事关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了更好地防控食品生产经营风险,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该办法旨在将不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针对不同等级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力度。
二、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依据办法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食品种类:不同种类的食品具有不同的安全风险,需要根据食品的种类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划分。
2. 生产经营规模: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者通常会面临更多的管理难题和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对其的监管。
3.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对于有违法违规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应对其进行更严格的监管,并加大处罚力度。
三、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办法规定,对于风险等级较低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可采取宽松的监管措施,例如适度减少检验频次、降低处罚力度等;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其的监管,例如增加抽查频次、提高处罚力度等。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评估和监管评估要求,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评估机制和监管评估体系,确保评估结果客观准确。
四、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尽管该办法在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方面提供了一定的指导,但是仍然存在改进的空间。
以下是一些建议:1.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监管效能。
2.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厉打击,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食品安全。
3. 强化风险应急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应急管理机制,对突发食品安全事件能够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减少风险对公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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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
办法
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以下是小编提供的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欢迎浏览。
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实施监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切实提高食品销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分级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以及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等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实际,对食品销售经营者实施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销售经营者是指我市已经取得合法主体资格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提供者。
第四条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制定天津市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六条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局)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销售经营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风险分级
第七条对食品销售经营者进行等级划分,应当结合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特点,从食品(食用农产品)类别、经营规模(面积)、经营方式、经营项目、品种数量、供货商数量、经营场所设施设备情况等静态风险因素,和主体经营资质、经营条件保持、经营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运行等动态风险因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实施动态调整。
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
第八条市场监管部门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
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
风险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
第九条市市场监管委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项目,并结合本市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市《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静态风险表》,见附件1)和《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简称为《动态风险表》,见附件2)。
第十条区局应当通过量化打分,将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销售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
值之和,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
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分的,为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分的,为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分的,为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为D级风险。
第十一条区局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监督检查记录,调整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
第三章程序要求
第十二条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根据《静态风险表》所列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条区局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取本年度日常监督全项目检查结果的平均值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评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时,应当组织人员进
入销售经营场所按照《动态风险表》进行打分评价确定。
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
第十四条评定新设立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风险等级,原则上区局应当在其设立一个月内完成初次风险等级评定。
第十五条取得市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取得示范快检室称号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称号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5分。
取得区级食品安全管理示范店称号的食品销售者,区局可以将其风险分值核减3分。
第十六条区局应当根据当年食品销售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
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销售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
(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
(二)有1次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经查证未落实进货查验与查验记录义务的;
(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进行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八条食品销售经营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可以调低一个等级:
(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管委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十九条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见附件3),并根据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对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确定食品销售经营者年度风险等级。
第二十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托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巡更)系统,采用信息化方式开展食品销售环节风险分级管理工作。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等级划分结
果,对较高风险销售者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销售者的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销售经营者,每年至少监督检查4次。
第二十二条区局应当统计分析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风险分级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区域、重点业态、重点单位。
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中确定重点企业及重点品种,并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实施科学监管。
第二十三条区局监管人员在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条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根据风险分级结果,改进和提高销售经营规范化水平,加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