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组合物领域“协同增效”的事实认定
中西药结合协同增效的原理
中西药结合协同增效的原理
中西药结合协同增效是指在治疗疾病时,同时使用中药和西药,以达到相互协同、互补、增强疗效的目的。这种治疗方法在临床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特别是在复杂、慢性疾病的治疗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中西药结合协同增效的原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解释:
1. 相互协同作用:中药和西药在治疗机制和药效上有部分重叠,通过中西药结合,可以互相增加疗效,提高治疗效果。例如,中药可以调节机体的免疫功能、抗氧化能力等,帮助改善患者抵抗力;而西药则可以直接抑制病原微生物生长,控制病情发展。两者结合使用可以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干预疾病的发生、发展。
2. 互补作用:中药和西药在药物成分上存在一定差异,具有不同药理活性。中药多数是由多种药物组成的复方,其中的有效成分可以相互补充,提高整体疗效。另外,中药采用煎煮等传统制剂方法,可以提高药物的溶解度和生物利用度,增加药物吸收和降低体内药物浓度,从而减轻药物的毒副作用。
3. 减毒增效作用:中药中常存在一定的毒副作用,而西药则具有较强的解毒作用。通过中西药结合,可以减轻药物的毒副作用,保证治疗的安全性。例如,中药常用于化痰止咳、调理气血等方面,可以降低西药在呼吸系统的副作用。此外,中药中的多糖、多酚等成分对药物有较好的包裹、吸附作用,可以增加药物在体内的稳定性和抗氧化能力。这样,中药可以在保证疗效的同时减少药物代谢和药
物残留。
4. 调节作用:中药具有调节机体阴阳平衡的特点,可以在疾病的发生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中药可以调整人体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神经系统等多个方面的功能,提高机体的自我调节能力,促进病情康复。而西药则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治疗作用,通过直接影响病原微生物、炎症反应等因素,改善病情。
浅析组合物领域“协同增效”的事实认定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4), 589-593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9 in Hans. /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19.84083
An Analysis of Identifying the Fact
of “Synergism” Effect in the Field
of Compositions
Cuicui Chu, Jinnan Chang, Tengteng Cai, Zhiying Liu, Huibin Zhu, Yikun Zou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ubei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 Wuhan Hubei
Received: Apr. 2nd, 2019; accepted: Apr. 16th, 2019; published: Apr. 23rd, 2019
Abstract
Identifying the fact of “synergism” effect is an important step in the process of paten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bout identifying the fact of “synergism” effect and the process of paten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through two specific cases in which the experimental data of patent cannot directly prove the corresponding “synergism” effect. Based on the issues exposed in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the fact, some thoughts have been put forward on how to objectively and accurately identify the facts and how they promote paten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修改超范围案例浅析
修改超范围案例浅析
摘要: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组合物领域中往往为了缩小范围而进行二次概括得到新的技术方案,如果所改动
的点与其他组分之间、以及与整体效果不存在一一对应、紧密联系,则修改是允
许的;为了克服不清楚所进行的修改,如果修改方式不唯一,那么修改为任意的
一种都将是超范围的。本文结合几个案例来探讨如何判断修改是否超范围。
关键词:专利;修改;超范围;二次概括
专利法第33条规定了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
载的范围,《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对于涉及到超范围的不允许的修改
方式进行了列举,然而实际审查工作中遇到的案情千变万化,准确判断“修改后
新的内容是否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内,或是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
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到”并非易事。把握过严,可能造成过度质疑,有损申请人的利益,把握宽松,可能会使得授权专利因修改超范围而被无效,权利不稳定。下面从几个案例出发来探讨哪些情况是超范围的,哪些情况不超范围。
1、允许的修改
组合物领域中,一个技术方案包括多个组分及组分的用量,申请人往往会依
据某个具体实施例对其中一个或多个组分的具体种类和/或用量进行修改,严格
而言,是二次概括得到的新的技术方案,那这样的修改是否被允许呢?如果本领
域技术人员从发明实施方案的整体效果出发,认定具体实施例中的特定种类、特
定用量与该实施例中其他技术特征(权利要求中与之对应的是该具体特征的上位
概念)之间的对应关系并非紧密联系、一一对应,则修改是被允许的。“是否存
一种防治甘蔗蓟马的农药组合物[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防治甘蔗蓟马的农药组合物
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朱琳,王冬梅,张娥珍,农时锋,韦晓毅,谭骏,赵昊天,周彬
申请号:CN202210035438.8
申请日:20220113
公开号:CN114287450A
公开日:
20220408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属于农药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防治甘蔗蓟马的农药组合物。一种防治甘蔗蓟马的农药组合物,其有效成分由冬青油和双丙环虫酯、阿维菌素和环氧虫啉复配而成。本发明农药组合物中的成有效成分在进行复配时,表现出协同增效作用,与单剂相比,可以提高对甘蔗蓟马的防治效果,且不易产生抗药性。
申请人:南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地址:53000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锦春路5号3栋3单元二层202号
国籍:CN
代理机构:广西咕咕狗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代理人:苗计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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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复配组合物新产品的专利申请与保护策略——以氟环唑复配组合物为例
农药复配组合物新产品的专利申请与保护策略——以氟环唑
复配组合物为例
王廷廷
【摘要】本文以近年上市的包含氟环唑的复配组合物新产品为例,分析产品相关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过程和目前的法律状态,总结其中出现的问题和经验,为农药企业
利用专利保护复配组合物新产品提供建议.
【期刊名称】《农药科学与管理》
【年(卷),期】2018(039)009
【总页数】5页(P18-22)
【关键词】农药;复配组合物新产品;专利申请;保护策略
【作者】王廷廷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江苏苏州2151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482
农药制造属于专利密集型产业,专利申请与保护对于农药产品的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至关重要。在专利保护期内上市的产品,由于市场的独占性,产品价格通常具有较高的利润空间。而过专利保护期的产品,由于同业竞争对手的进入,同质化产品的出现,价格会比在专利保护期时所有降低。农药复配组合物作为农药制造
技术专利申请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保护客体,近十多年来在我国的专利申请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农药复配组合物一般是指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活性成分,既可以产品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也可以方法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通常情况下,农药复配组合物专利申请以产品权利要求的方式保护,相比方法权利要求,对是否侵犯产品权利更容易举证。由于我国自主研发的新农药化合物数量有限,加上近几年大量农药原药化合物专利保护到期,曾有人提出农药复配技术是我国农药行业根据自身发展特点走出的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农药产品创新之路,通过农药复配技术的广泛应用,我国每年开发农药复配新产品数百个,有效地弥补了我国农药行业创新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另外,国内企业对过专利保护期的产品积极申请登记生产,产能急速增加,但又苦于害虫抗药性的产生和农药使用减量化的内在需求,市场上相继出现了大量的农药复配组合物新产品。
大型企业集团如何通过协同实现增效-精选
公司计分卡 (创造组织价值) 财务协同 “如何增加业务组 合的价值” 客户协同 “如何共享客户来提升 整体客户价值” 内部流程协同 “如何管理跨业务单元 的流程来获得规模效应 或价值链整合” 学习与成长协同 “如何在业务单元间 发展和共享无形资产”
公司价 值定位
C0
CA
CB
CC
L0
LA
LB
LC
根据葛雷纳提出的企业成长模型,协同是大型企业成长的必由之路
• 具有不确定性、战略性、全局性,影响不易短期内显现, 从而难以直接体现和精确计算出量化效应的协同效应
协同增效不是仅仅为了管理改进,而是可以量化出实实在在的指 标
在各个领域挖掘实实在在的协同价值:某企业一体化协同效应评 价指标体系
议程
第一 部分 第二 部分 第二 部分
什么是协同、协同的种类 协同有哪些定性收益和定量收益 宝钢、美铝等的协同增效实例
新进单位平 稳过渡融入 股份: • 新进行单元 核心资源保 持情况
核心竞争力与 软实力的提升 情况: • 比率型或调查 统计型指标
宝钢股份为推动“协同”的一系列文件
宝钢股份为推动“协同”的一系列文件
用企业文化来支持“协同”
包括:企业的各 项规章制度以及 这些规章制度所 遵循的理念(包 括人力资源理念、 营销理念和生产 理念等)
焊接气瓶用热 轧钢板和钢带、 热连轧花纹钢 板及钢带、耐 腐钢、结构钢 等
一种含有氟啶虫酰胺的农药组合物及其应用[发明专利]
专利名称:一种含有氟啶虫酰胺的农药组合物及其应用专利类型:发明专利
发明人:乔志强,刘坤,王祥传,赵艳龙,许兴志,王伟昌
申请号:CN202010775412.8
申请日:20200804
公开号:CN111820220A
公开日:
20201027
专利内容由知识产权出版社提供
摘要:本发明属于农药制剂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含有氟啶虫酰胺的农药组合物及其应用,该农药组合物,其有效成分为氟啶虫酰胺与氢氧化铜,氟啶虫酰胺和氢氧化铜的重量比为20:1~1:20。经多次室内室外生测试验表明,本发明提供的农药组合物具有明显的协同增效作用,通过防治传播病毒病的媒介昆虫以及对病毒病本身的治疗协同作用,显著提高了对农作物上的病毒病的防治效果。
申请人:京博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256500 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经济开发区
国籍:CN
代理机构: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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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复配组合物产品与专利侵权评析由全国植保会上侵权农药产品引发的思考
农药复配组合物产品与专利侵权评析由全国植保会上侵权农药产品引发的思考
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农药市场逐年扩大。然而,农药市场上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为侵权农药产品的越来越多,侵权现象的严重性也愈发加剧,严重影响着中国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将以全国植保会上引起众多关注的侵权农药产品为背景,从评析侵权农药产品的现状入手,结合复配组合物产品的特点,探讨农药复配组合物产品的专利保护、专利侵权和发展方式等问题。
关键词:农药复配组合物、侵权农药产品、专利保护、著作权保护
一、引言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农业生产在满足人们物质需求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撑之一,农药产品在保障农业生产质量和效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农药市场上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中侵权农药产品成为了当前农药市场上的主要问题之一。因此,必须对农药市场中的侵权现象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以促进中国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侵权农药产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侵权农药产品是指没有经过合法授权生产、销售的农药产品。目前,农药市场上的侵权现象越来越普遍,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 仿冒产品逐渐增多。
仿冒产品指的是在产品包装、颜色、外形等方面模仿其他正规农药品牌的产品。由于鉴别成本高、容易混淆,仿冒产品在市场上打着其他品牌的旗号满足需求,导致市场混乱。
2. 假冒伪劣产品屡次出现。
假冒伪劣产品指的是假冒正规农药品牌的农药产品,其生产制造过程不符合国家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3. 农药复配组合物侵权现象愈演愈烈。
农药复配组合物新产品的专利申请与保护策略——以法砣TM和斯品诺TM为例
20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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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识 窗
农药复配组合物作为农药制造技术专利申请
中非常重要的一种保护客体,近年来在我国的专
利申请量呈现出爆发式的增长态势。农药复配组
合物一般是指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活性成分,既
可以产品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也可以方法
权利要求的方式进行保护。通常情况下,农药复
配组合物专利申请以产品权利要求的方式保护,
相比方法权利要求,对是否侵犯产品权利更容易
举证。为了探讨农药复配组合物新产品涉及的专
利申请与保护策略,笔者以法砣™和斯品诺™为例;
通过检索与复配组合物新产品相关的专利申请,
分析专利审查过程和目前的法律状态,对其中出
现的问题进行总结思考,为我国农药企业研发复
配组合物新产品运营专利总结经验。
1 法砣™之含有啶氧菌酯的复配组合物新产品
2017年4月,杜邦公司推出中国市场首款大
田作物杀菌剂法砣™(7%啶氧菌酯•12%丙环唑悬
浮剂),用于防治花生的褐斑病和锈病,小麦的
锈病,水稻纹枯病和稻曲病。笔者以啶氧菌酯和
丙环唑及其扩展关键词作为检索要素进行检索,
检索截止日期为2018年7月16日,得到五篇涉
及含有啶氧菌酯和丙环唑的复配组合物专利。
1.1 申请号CN201110101071.7,申请日2011年4
月21日,公开日2011年10月12日,申请人为
陕西汤普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含有啶氧菌酯与三唑类
化合物的农药组合物,其特征在于该农药组合物
含有l%~60%的啶氧菌酯和1%~50%的有效成
分B,有效成分B选自氟环唑、氟硅唑、四氟醚唑、
三环唑、丙环唑中之一种。该专利在实质审查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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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19, 8(4), 589-593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19 in Hans. /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19.84083
An Analysis of Identifying the Fact
of “Synergism” Effect in the Field
of Compositions
Cuicui Chu, Jinnan Chang, Tengteng Cai, Zhiying Liu, Huibin Zhu, Yikun Zou
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 Hubei 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 CNIPA, Wuhan Hubei
Received: Apr. 2nd, 2019; accepted: Apr. 16th, 2019; published: Apr. 23rd, 2019
Abstract
Identifying the fact of “synergism” effect is an important step in the process of paten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This article discusses about identifying the fact of “synergism” effect and the process of paten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through two specific cases in which the experimental data of patent cannot directly prove the corresponding “synergism” effect. Based on the issues exposed in the process of identifying the fact, some thoughts have been put forward on how to objectively and accurately identify the facts and how they promote patent substantive examination.
Keywords
Identifying the Fact, Synergism, Patent Examination
浅析组合物领域“协同增效”的事实认定
楚翠翠,常觐男,蔡腾腾,刘芷莹,朱荟彬,邹义坤
专利审查协作湖北中心,湖北武汉
收稿日期:2019年4月2日;录用日期:2019年4月16日;发布日期:2019年4月23日
摘要
“协同增效”的事实认定是组合物领域专利实质审查中重要的一步,本文通过两个具体案例探讨了申请实验数据不能直接证明“协同增效”技术效果的事实认定及审查过程,根据审查事实认定过程中暴露出
楚翠翠 等
来的一些问题,对如何客观、准确的进行事实认定及其对审查的帮助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
事实认定,协同增效,专利审查
Copyright © 2019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licenses/by/4.0/
1. 引言
事实认定与专利实质审查密不可分,是专利“三性”判断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充分、准确的事实认定有助于快速理解发明,促进审查效率的提高。组合物领域的产品专利申请通常强调各组分之间的协同增效作用,但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往往由于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不能直接证明“协同增效”,而导致申请声称的“协同增效”技术效果与申请实际的技术效果之间存在偏差。审查员如果在一通前做好申请事实认定,对申请效果数据所体现的“协同增效”进行客观、全面地事实认定,就能在保证申请人的贡献得到认可的同时提高审查效率。本文以两个案例为例,对组合物领域“协同增效”技术效果的事实认定进行分析。
2. 基于实际案例的具体分析
2.1. 案例一
2.1.1.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一种美白保湿组合物及面膜,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基于草本植物提取物的美白保湿组合物。
权利要求1为:一种美白保湿组合物,它是以如下重量配比的原料制备而成的外用制剂:甘草提取物5~50份、橄榄叶提取物5~50份、绿茶提取物5~50份、虎杖提取物1~10份。
申请人声称,含量保持在0.039%时将甘草、绿茶、橄榄叶和虎杖四种草本提取物组合使用,美白作用显著优于甘草提取物单独使用,或者将橄榄叶和绿茶叠加到甘草提取物中使用(美白效果(即酪氨酸酶抑制率)见图1,A :甘草提取物;B :橄榄叶提取物;C :绿茶提取物;D :虎杖提取物)。四种草本提取物之间发挥了协同美白作用,对人体肌肤的美白效果显著提高,四种提取物缺一不可。
Figure 1. Whitening of plant extract
图1. 植物提取物美白效果
楚翠翠等2.1.2. 实际审查过程
1) 申请文件的初步事实认定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的实验数据并不能直接地毫无疑义的确定申请人声称的技术效果。因为,根据本申请的实验数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仅能推测达到上述美白效果存在两种可能:I、植物提取物对酪氨酸酶的抑制率:虎杖提取物> 绿茶提取物> 橄榄叶提取物> 甘草提取物;II、四种草本提取物组合使用后发挥了协同增效作用,对酪氨酸酶的抑制率显著提高。因此,对于申请人声称的组合物具有协同美白效果提出质疑,在一通的评述中不予考虑。审查员在一通时采用对比文件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中给出的“虎杖、甘草和橄榄叶具有美白效果”的教导评价了本申请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含有绿茶提取物的美白组合物。公知常识证据中表明油橄榄叶提取物对皮肤有增白作用、甘草提取物能有效抑制黑色素生长、虎杖提取物对B-16黑色素细胞的活性有很好抑制。
2) 申请文件事实的重新认定
一通后申请人坚持申请数据能说明该组合物的植物提取物具有协同增白的效果,因此,审查员针对现有技术中四种植物提取物的美白效果进行补充检索,得到如下文献:含量0.2%的绿茶提取物[1]、甘草提取物、虎杖提取物[2]和橄榄叶提取物[3]对酪氨酸酶的抑制效果分别为31.0%、36.9%、−1.5%和30.0%。而本申请四种植物提取物复配得到的美白组合物对酪氨酸酶的抑制率达到了39.0%。由此可得出结论:本申请组合物达到比现有技术美白效果略高的水平,但其中四种植物提取物的复配大大降低了美白成分的用量。因而,根据现有技术中对各植物成分美白效果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本申请记载的四种植物的复配能具有上述效果。因此,通过对本申请的实验数据和现有技术的事实认定,审查员可以确定,本申请的四种植物提取物复配具有协同美白效果。最终,审查员对本案做出了授权决定。
2.1.
3. 案例分析
如果审查员在一通前做好对申请事实认定,基于现有技术准确认定出本申请的协同美白效果。那么,在检索过程中,仅需针对含有四种提取物的组合物的相关文献或者具有教导将四种组分复配的文献进行检索。如果未找到合适的对比文件,则一通就不必进行创造性问题的评述,只需指出本申请的形式问题,二通回案即可授权,从而极大的提高了审查效率,节约了审查资源。
上述案例中申请文件说明书中已明确声称组合物间存在“协同增效”的作用,通过现有技术可以证实其的确具有“协同增效”的技术效果。而在实质审查过程中,还存在申请文件并未明确声称,而需要通过现有技术的检索来确定组合物间存在“协同增效”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以下从另一个具体案例分析如何进一步事实认定,校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站位,实现客观审查。
2.2. 案例二
2.2.1. 案情介绍
权利要求:一种三七核桃青皮乌发液,由如下重量百分含量的原料组成:三七皂甙14%~18%,核桃青皮浸膏10%~14%、丙三醇3%~5%、吡喃葡萄苷1%~5%、山梨醇1%~4 %、1,3-丙二醇1%~3%、癸基甜菜碱1%~3%、凯松0.1%~0.5%、余量为纯净水。申请人针对本发明的乌发液做了乌发液疗效观察试验,证明乌发液对染发后的牢固程度优于普通乌发液,本发明产品对各类白发的治疗效果明显(见表1)。Table 1. The therapeutic effect of the product of the invention on various types of white hair
表1. 本发明产品对各类白发的治疗效果
病因病例数有效好转无效不良反应数总有效率
头发花白198
175 20 3 1
88.38% 白发转黑白发逐渐转灰、转黑白发没有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