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合集下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详细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以下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详细完整版,旨在保障煤矿生产中的安全和防止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

一、目的:

1.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

2.提高煤矿工人对瓦斯突出的认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法规遵守:

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等。

2.确保煤矿企业具备必要的资质和证照,合法合规开展生产活动。

三、预测预测:

1.制定科学合理的瓦斯突出预测方法和技术标准,明确预测的时间、范围和方法。

2.根据预测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排放治理:

1.煤矿井下瓦斯进行有效的排放和利用,包括安装并维护合格

的瓦斯抽放设施和瓦斯抽放管道。

2.对煤矿井下的通风系统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保证通风量和质量符合要求。

五、监测与检测:

1.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检测体系,包括安装并维护瓦斯检测仪器和设备。

2.对煤矿井下的瓦斯浓度、煤层赋存状态等进行定期监测和检测,确保瓦斯突出的早期预警和防控措施的及时实施。

六、安全管理:

1.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瓦斯突出的识别和应对能力。

2.确保煤矿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七、事故应急:

1.制定瓦斯突出事故应急预案和演练方案,并组织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响应的效能。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提高事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八、监督检查:

1.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包括定期检查、抽查和突击检查等方式,确保防治措施的有效实施。

2.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年5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 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事关重大的一项工作,对于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减少事故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有效管理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本文将针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定。

二、煤与瓦斯突出管理组织及职责

1.煤矿瓦斯管理机构:煤矿应当设立专门的瓦斯管理机构,负责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和管理工作。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

2.职责:

(1)制定瓦斯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制定瓦斯探测、监测和防治措施。

(3)组织开展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技术培训和教育。

(4)开展瓦斯灭火、抽采等工作。

(5)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测。

(6)制定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实施措施。

三、瓦斯探测与监测

1.瓦斯探测设备:煤矿应当配备瓦斯探测设备,并按照规定进行安置和使用。

2.瓦斯监测:煤矿应当建立瓦斯监测系统,对煤与瓦斯突出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报警。同时,应当定期对监测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瓦斯管理机构应当对瓦斯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对于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控制和防治。

四、瓦斯灭火与抽采

1.瓦斯灭火:矿井内发生瓦斯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灭火措施,确保矿井内部安全稳定。

2.瓦斯抽采:煤矿应当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对瓦斯进行抽采处理,确保矿井内部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编制、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区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3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3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本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一种重大隐患,也是引发矿井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为了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一主题展开,详细探讨相关的管理规定及其实施措施。

一、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

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工作面,随着工作面开采进度的推进,煤与瓦斯从煤体和岩石中迅速释放出来,形成高压突出,给矿井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煤与瓦斯突出一旦发生,将会引发以下危害:

1. 造成人员伤亡:煤与瓦斯突出释放的煤与瓦斯能够迅速淹没矿井的工作面,导致工作人员被困、中毒、窒息等,严重时可能造成死亡。

2. 引发矿井事故:煤与瓦斯突出不仅会造成单一人员伤亡,还可能引发矿井事故,如火灾、爆炸、顶板塌方等,给矿井生产带来重大损失。

3. 损害矿井设备:煤与瓦斯突出释放时的冲击力极大,会对矿井设备造成严重破坏,导致设备停工维修,影响正常生产。

由于煤与瓦斯突出的危害性十分巨大,因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以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

为了有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包括煤矿安全规程、矿山监察法、煤矿安全法等。下面将就其中的几项管理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1. 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基本法规。其中包含了一系列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的条款和规定,如《矿井通风规程》、《煤矿瓦斯管理规程》等。这些规程主要从矿井通风、瓦斯抽放、矿井顶板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按照规程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为了

有效地防止煤与瓦斯的突出事故,相关部门颁布了一系列

的规定和要求。

1. 矿山管理规定:矿山必须有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和处理措施。矿山经营者必须具备相

应的安全管理能力,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

的安全管理人员。

2. 安全检测规定:对于每个矿井,必须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煤与瓦斯突出的安全检测,包括气体浓度的检测、压力

的监测、地质构造的勘察等。对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区域,要加强监测,确保安全。

3. 瓦斯抽放规定:在煤矿井下,要通过抽放瓦斯的方式减

少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的突出。矿山必须设立瓦斯抽放系统,进行有效的瓦斯抽放,并及时排除井下的瓦斯。

4. 煤与瓦斯突出处理规定:一旦发生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矿山应根据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采取

措施降低事故的影响,保证人员的安全。

5. 人员培训规定:煤矿从业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了解预防和处理煤与瓦斯突出的知识和技能。煤矿管理部

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和应急处理能力。

这些规定和要求的实施,有助于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

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同时,也要求煤矿企业严格

遵守相关规定,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矿山的安全运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最新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9号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 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4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防突制度是指在煤矿等矿山作业中,为了防止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措施、规定和管理制度。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与监测制度:制定煤与瓦斯突出预测和监测的标准和方法,定期对井下的瓦斯浓度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迹象进行监测,及时采取预警和控制措施。

2. 通风制度:制定矿井通风系统的设计、操作和管理规定,确保通风系统正常运行,保持矿井内的空气流通,减少瓦斯积聚和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3. 瓦斯抽采制度:建立瓦斯抽采系统,通过抽采瓦斯降低煤矿内的瓦斯浓度,防止突出事故的发生。制定瓦斯抽采的操作规程,确保瓦斯抽采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4. 作业制度:制定合理的矿山开采和矿工作业制度,包括煤层掘进、支护、放炮、运输等方面的规定,防止作业过程中引发煤与瓦斯突出的危险行为。

5. 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应急救援机制和队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提高突出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

防突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需要煤矿企业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加强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的宣传和落实,以及矿工的自觉遵守,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目的。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2)

防突制度是煤矿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用于预防和应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下面是防突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1. 技术措施:

- 固定瓦斯抽放:通过钻孔、井筒等方式将瓦斯释放到安全区域,降低瓦斯浓度,减少突出风险;

- 打钻排水:通过打水井、水平井等方式,排除井下积水,减少突出风险;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19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局19号令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相关规定

1. 简介

煤与瓦斯突出是指在煤矿开采过程中,由于煤层瓦斯含量较高或其

他因素导致煤与瓦斯同时喷出煤矿井巷或煤壁上的一种现象。煤与瓦

斯突出不仅会造成煤矿事故,还可能引发爆炸、火灾等严重后果。为

了保障煤矿安全,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煤矿安全规程》中的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是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基本法律法规,其中对防治煤

与瓦斯突出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该规程,煤矿企业应当根据煤层和

瓦斯含量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煤矿企业在开采煤矿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选用合理的煤层开拓和支护方式,合理设置采掘工艺参数,以减少煤与瓦斯突出的发生。

在煤矿井巷中,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瓦斯涌出,如定期加压放空、设置排放孔等。同时,应当保持通风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井下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煤矿安全监察法的相关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法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的法律依据,其中也包含了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律,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设置瓦斯检测系统,并定期组织瓦斯检测,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瓦斯超限问题。

煤矿企业还应当加强对煤矿工人的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以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另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如发现煤与瓦斯突出问题,应当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督促企业整改。

4. 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察法的规定外,我国还有一些其他相关规定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工作。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4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4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范文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常见的一种危险现象,严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为了防止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安全,煤矿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下面是一份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规定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保障矿工的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煤与瓦斯突出是指煤与瓦斯在矿井中由于地质条件、工作面开采方式、矿井通风等原因导致瓦斯和煤体相互作用所引发的煤与瓦斯冒出现象。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体系,积极开展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生产秩序。

第四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安全生产”的原则,以防控为中心,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不断提高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水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与预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煤与瓦斯突出不发生或发生次数和范围得到控制。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根据矿井地质条件和瓦斯赋存特点,制定煤与瓦斯突出控制技术方案,确保矿井的安全和生产。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控制瓦斯开采量,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合理布置瓦斯抽采装置、加强瓦斯引流系统建设、控制开采速度和采深度等。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采用先进的掘进工艺,减少煤与瓦斯突出的可能性。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合理布设矿井采掘面和排风测风点、加大回采厚度和回采速度、采用合理的支护措施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煤与瓦斯突出的趋势和规律。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安装煤与瓦斯突出监测仪器、建立煤与瓦斯突出数据库、进行定期的煤与瓦斯突出综合评价等。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制度,明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责任、权限和程序。

2.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技术措施,包括瓦斯抽放、瓦斯封闭、瓦斯抑制等。

3. 煤矿企业应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技术管理,包括合理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进行防突技术培训等。

4. 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进行煤与瓦斯突出的监测和预警,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突出事故的发生。

5. 煤矿企业应加强对瓦斯相关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防止设备故障导致煤与瓦斯突出。

6. 煤矿企业应定期进行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记录。

7.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出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工作。

以上是一些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的基本要求,具体的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煤矿的特殊情况有所不同。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管理责任,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 1 页共 1 页

(整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整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国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规定对煤矿企业(矿井)和有关单位的防治突出(以下简称防突)工作实施监管、监察。

煤炭行业现行的各项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的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具体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区域防突措施;

(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四项内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

(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

防突工作应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未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达到要求指标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1. 简介

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生产中的一种特殊地质灾害,指的是由于煤层

或顶板中积存的高压瓦斯在煤矿开采作业中发生的突然释放,造成瓦

斯浓度迅速升高,严重威胁煤矿安全生产。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安全

和煤矿生产的顺利进行,各国纷纷制定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相关规定。

2.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煤与瓦斯突出

会导致矿井内瓦斯浓度升高,增加煤矿的发火、爆炸等事故风险,严

重威胁矿工的生命安全。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可以提前预防和控制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

3.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规定

3.1 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

在煤矿开采前,应进行瓦斯地质预测和评价工作,评估煤矿瓦斯突出的程度和风险。预测和评价结果将作为煤矿设计、开采、监管的重要依据,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

3.2 通风管理

瓦斯突出一般是由于煤层中的瓦斯被开采过程中的大量煤炭破坏释放而引起的。因此,通风管理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关键措施。煤矿应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3.3 瓦斯抽采与排放

瓦斯抽采与排放是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矿井

中的瓦斯进行抽采和排放,可以降低矿井内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突出

发生的可能性。瓦斯抽采与排放工程应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和施工,并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3.4 原子辐射监测和防护

在煤矿开采过程中,伴随着煤炭破碎和运输等作业,也会产生一定

的放射性物质。因此,对原子辐射的监测和防护也是防治煤与瓦斯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防止灾害扩大的装置 挡栏
突出危险较大——金属挡栏,两架,间距6~8m 突出危险性较小——矸石堆、木垛挡栏
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远距离作业
远距离爆破
石门揭煤
制定专项措施——爆破地点、避突路线 停电、撤人、警戒范围等
未构成全风压通风的建井初期 揭煤全过程中,有关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 远距离爆破时 撤人 断电 立井口附近地面20m,斜井口前方50m、两侧20m,严 禁有任何火源
地质构造复杂应在20 m (垂距)之前,打一定数量的前探钻 孔
也可用物探方法 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地质构造和瓦斯等情况
基本程序要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揭煤程序——工作面距煤层5m (垂距)到穿过煤层 进入顶(底)板2m (垂距)的全过程 探明工作面和煤层相对位置 工作面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措施效检 最后验证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远距离爆破 加强支护
检验区域—在工作面推进方向60m以上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煤巷穿层条带预抽,在煤层条带每间隔30~50m至少布置1 个检测点 煤巷顺层条带预抽,在煤层条带每间隔20~30m至少布置1 个测试点,且每个检验区域不少于3个点
检验条带长度大于60m
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远距离作业
远距离爆破 煤巷掘进 发爆点设在反向风门之外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所内 距工作面越远越好,但不小于300m(采面不小于100m) 发爆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装置、隔离式自救器等 远距离爆破时 回风系统的采掘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 爆破后进入工作检查的时间不小于30min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主要指标
P残 W残 煤巷条带预抽,必须采用直接法 其他预抽,采用直接或间接法 石门揭煤区域预抽,必须采用直接法,也可采用钻屑瓦斯 解吸指标法 突出预兆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预抽区段宽度或预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推进每间 隔30~50m至少布置1个检测点 预抽区段宽度或预抽的采煤工作面长度>120m时,沿推进每间 隔30~50m至少布置2个检测点
重大转变
区域防突工作——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
抽、效果达标 —— 指导思想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严禁采掘
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坚定信念和意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二章、一 般 规 定
防突专项设计
开拓方式 开采顺序 采区巷道布置 采煤方法 通风系统 防突设施(设备)
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止灾害扩大的装置
反向风门
设置
进风侧,至少二道,间距不小于4m
距回风巷不小于10m,与工作面距离不小于70m
小于70m时,至少三道
通过墙垛的风筒、水沟、溜子道等,必须设置 逆向隔断装置
使用
作业人员进入工作面,打开、顶牢
工作面爆破和无人时,关闭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条带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采面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采面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条带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一般规定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的开采层
延深≥50m、开拓新区——必须测定P、W、突出参 数
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高瓦斯矿井各煤层
新水平所有煤巷掘进中,密切观察突出预兆 首次揭煤——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基本程序和要求
综合防突体系
一般规定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当地煤矿安监部门验收
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
一般规定
统一安排
预抽瓦斯、保护层开采 采掘部署、工程接替
按比例协调配置——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 区、突出煤层开采区
确保——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巷道布置
一般规定
辅助指标
瓦斯含量
瓦斯涌出动态
AE声发射
专题讲解
电磁辐射
钻屑、煤体温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构造探测——钻探、物探
动力现象
工作面预测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有以下情况者应实施强化措施
煤层构造破坏带——断层、剧烈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
采掘应力迭加
有以下情况者应判定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险 性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石门揭煤
工作面距(垂距)煤层7m以前布孔 最小控制范围: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
或下帮6m),同时控制范围外缘到巷道轮廓线的最小 距离不小于5m 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保证煤孔最小超前距1 5m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示意图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新 建 矿 井 突
有 突 出 危 险 : 按 突 出 矿

设 计
建 井 期 间 进 行 突 出 煤 层 、 突


突 出 矿 井
突出煤层
开拓前区
域预测:
开 拓

用于指导 区 域
新水平、 预 新采区设 测







危突

险 区
措 施
果 检





计及开拓
用于瓦斯风化带(无突出危险区)和瓦斯地质分析 法划分以外的区域
P、W等预测参数应为井下实测数据
布置——同一地质单元,走向不少于2个,倾向不少于 3个,且有测点位于最大埋深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穿层钻孔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顺层钻孔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穿层或顺层钻孔控制范围 整个开采块段 整条顺槽 外测一定范围 倾斜、急倾斜:上帮20m,下帮 10m 近水平、缓倾斜:上下帮各15m
区域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穿层或顺层钻孔条带预抽
控制范围同上
顺层钻孔条带预抽长度不小于 60m
采掘工作面的预抽有效超前距离 不小于20m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总则
综合防突体系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工作面防突措施 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安全防护措施
原则
总则
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指导方针的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生命保障系统
避难所设置 突出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采区避难所 进风侧安全出口路线上,具体位置视实际情况 而定 采区避难所为预先设置的永久避难所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安全防护措施
生命保障系统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应设置 工作面避难所 压风自救系统 混合设置 工作面避难所设置
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下山等主要巷 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次数
揭煤点应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和采掘应力集中带
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 域
一般规定
避免应力叠加
特例—南桐鱼田堡煤矿“10.16”特大突出事故
突出煤量8765t,瓦斯20万m3,逆流1846m,死15人,伤28人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基本程序和要求
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验证
基本程序和要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一次未揭煤穿至煤层顶(底)板,仍按远距离爆破要 求完成揭煤全过程
厚度<0.3m的突出煤层,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方式 揭穿煤层
工作面预测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多元信息综合预测、判断
常规预测法
预抽煤层瓦斯
厚煤层分层开采 分层及上部至少20m 分层及下部至少10m
区域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煤层瓦斯
钻孔均匀布置,孔间距以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严密封孔,穿层孔不小于5m,顺层孔不小于8m 孔口抽采负压不小于13KPa 抽采浓度<30%时,应提高封孔质量
打钻喷孔、顶钻、夹钻等动力现象
工作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工作面预测
石门工作面预测
综合指标法
工作面距煤层≥5m (垂距) 至少打3个钻孔测P 每米煤孔采1个煤样测f 3个钻孔fmin煤样混合测P 以所有钻孔中fmin和P计算
D (0.0075H f 3)(P 0.74) 0.25
K P 20 f 15
(无烟煤) (其他煤种)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石门工作面预测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工作面距煤层5m (垂距)前 至少打3个钻孔 在煤层每钻进1m测K1或h2 指标临界值
煤样 干煤样 湿煤样
K1(ml/g.min1/2) 0.5 0.4
h2(Pa) 200 160
采掘工作面附近 爆破点 距掘进面超过500m的巷道内必须设置
安全防护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生命保障系统 压风自救系统,要求 安装在采掘工作面巷道内的压风管上 设置点 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 爆破点 撤离人员、警戒人员位置 回风道有人作业点 以上各点至少设置一组,长距掘进巷道适当增加 每隔50m设一组 每组可供5~8人使用 供气量不少于0.1m3/min
掘进工作面预局测方部法 综合防突措施
钻屑指标法 复合指标法 R值指标法 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
瓦斯涌出动态 AE声发射 电磁辐射等
安全防护措局施 部综合防突措施
生命保障系统
避难所 隔离式自救器 压风自救装置 急救袋
生命保障系统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避难所 向外开的隔离门(反向风门标准) 净高不低于2m,深度满足扩散通风要求,长、宽按 人数确定,至少满足15人,面积不小于0.5 m2/人 支护良好,直通电话 KTW无线岩体应急感应机 感应通话——1000多米 穿透岩体通话——500米左右 饮用水、供风量每人不小于0.3 m3/min,压风——减 压装置、带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足够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
区域预测
开拓前
开拓后
突出危险区、无突出危险区
未经区域预测——突出危险区
区域预测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方法—煤层瓦斯参数 结合瓦斯地质分析
瓦斯风化带为无突出危 险区
瓦斯地质分析法
根据瓦斯地质分析划分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区域预测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方法
瓦斯参数法 ( P 或 W )
区域验证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石门揭煤工作面
采用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法
采掘工作面
采用采掘工作面预测法
进入无突出危险区时,立即连续至少两次验证
工作面每推进10~50m时,至少两次
构造破坏带,连续验证
掘进工作面至少打1个超前(不小于10m)探孔或物探,探构造 和预兆
首先验证,要有足够的预测超前距
当有一次超标或有动力现象时,则以后作业应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 施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第四章、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基本程序和要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四位一体”局部综 合防突措施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基本程序和要求
石门揭煤
揭煤工作面距煤层10m(垂距)之前,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 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直接检测法应符合
石门揭煤区域,至少布置 4个检测点,分别位于上、 中和两侧,至少有一个检 测点距预抽区域内边缘不 大于2m的范围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预抽瓦斯效果检验 间接法应符合 当钻孔间距和预抽时间差别较大时应划分评价单元 适当扩大计算区域范围 检验结果仅适用于钻孔控制范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