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法律法规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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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林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风气,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明文规定。

第三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惩罚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部门林业行政对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罚款。

第三卷实施机关与管辖第六条实施农牧业行政处罚的机关,机构编制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严格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

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不得实行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委托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办理书面交予手续,并由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生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又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地州级以上林业行政私人机构主管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一个内部机构统一管理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第八条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

地州级和各乡镇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繁琐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林业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保障林业行政案件的公正、公平和便捷处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合法、高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应当严谨、准确、合法、规范,不得涉及法律行为无效、过错或其他超越行政处罚事实之外的内容。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应当以公开、透明为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文书制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文书制作程序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案件分析: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分析;(二)处罚决定:根据案件分析的结果,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三)文书撰写:根据处罚决定,撰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其他相关文书;(四)文书审核:由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对文书进行初审,确保文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五)文书校对: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对文书进行核对,确保文书的准确无误;(六)文书签发:由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人员签发文书。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文书制作程序应当形成书面文书和电子文书两种形式。

第八条电子文书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存档、检索、传输等功能,并经过合法授权的人员访问和使用。

第三章文书内容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素:(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当事人信息、案发地点、案发时间等;(二)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确保实事求是;(三)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处罚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清晰和准确的说明;(四)处罚决定和执行方式:对处罚的种类、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进行明确和具体的规定;(五)法律救济的途径:对当事人享有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说明。

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林业行政案件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行政管理,规范林业行政行为,保护林业资源,维护林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林业行政案件的查处、处理和裁决。

第三条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便民、高效原则;(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林业行政案件查处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案件受理与立案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林业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六条林业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二)有具体的事实和理由;(三)属于林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林业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或者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报告,并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三章调查取证第十条林业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林业行政案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调查取证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进行调查取证;(二)收集证据应当客观、全面、真实;(三)调查取证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四)调查取证应当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询问当事人、证人;(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三)现场勘验;(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三条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应当出示证件,并告知被调查人有关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阻挠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调查取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调查人员出示证件,并有权要求查阅调查取证的相关资料。

第四章处理与裁决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对调查取得的证据,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核实。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处罚的效力和公正性,加强林业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调查报告、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报告、处罚决定书等。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文书名称必须明确,反映案件的性质和内容;(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作出;(三)法律法规依据明确,适用正确;(四)程序合法,权利义务告知充分;(五)文书内容简明扼要、表述准确规范。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格式,格式包括标题、文题、正文、结尾、签章等要素。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起草应当由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执法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必须经过严格审核。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及时报道到全市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确保信息的及时流转和共享。

第二章立案决定书制作管理第七条立案决定书是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起始环节,对于立案的决定要及时、准确、有效。

第八条立案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要点:(一)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由、案件的具体事实等;(二)案件的法律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四)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五)案件的处理意见;(六)案件处理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九条立案决定书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按照事实调查情况,合法程序和法律依据起草,并应当经过主管领导审核。

第十条立案决定书应当在依法立案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立案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妥善保存该文书,并在立案时及时在林业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中登记。

第三章调查报告制作管理第十二条调查报告是针对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调查的工作成果,是裁定处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案由、案件的主要事实等;(二)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依据;(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情况;(四)案件相关证据的调查情况;(五)案件处理意见和裁定依据。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及文书制作(二)(2010-04-27 21:07:33)转载▼分类:工作标签:教育────青阳县木材检查站检查员培训班培训材料二、调查取证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询问笔录:笔录在证据材料中占很大的比重。

办案质量是反映林业部门执法质量和检查员执法水平的重要指标,笔录质量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必须注重笔录质量的提高。

提高笔录质量的操作要领:1、制作笔录前应注意的问题:(1)一定先了解案情,对案件的关键环节作出判断。

这一要领的难点在于快速判断关键环节,争取在做笔录前十分有限的时间里多了解案情,同时抓住时机收集提取固定其它证据。

如果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要向接受案件的检查员了解情况,如了解到此案有目击证人、物证、书证则务必注意:首先采取措施保证证人、物证、书证不流失,切勿贻误时机,然后开始制作笔录,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和物证的证明效力优于违法行为人的陈述。

如果不是该案的第一份笔录,应在制作笔录前先查阅原有的笔录材料和其它证据。

(2)一定先列提纲,对本次笔录要问的内容、要调查解决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这样可以增强笔录的目的性、条理性和逻辑性。

不要认为很正儿八经,很正式的东西才能称为“提纲”,拿张废纸信手写来也是提纲,关键在“写”,想到的东西养成随手写下来的习惯。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这是防止遗漏,提高工作效率质量的秘诀。

2、制作笔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1)首先要告知被询问人询问人的身份并出示相关执法证件,依法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等;(2)笔录(包括各种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力求清晰,容易辨认。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引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

也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做艺高人胆大的执法者,不做黄昏胆子大的执法违法者。

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

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证据关: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依据体现出来的,固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

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

另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近朱则赤,近墨则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论调,学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

本专栏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说明。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

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林业行政处罚规章制度(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工作,维护林业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活动。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林木采伐行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林业政策和规定。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以下情况: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违反林木经营秩序、非法砍伐林木、滥伐林木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第二章林木采伐行为的处罚第七条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的2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八条出售未经许可的采伐木材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30倍,并责令停止销售行为。

第九条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十条超量采伐的,处罚金额为每超量采伐木材的50倍,并责令停止采伐行为。

第三章林木经营秩序的处罚第十一条未经许可从事林木经营的,处罚金额为从事林木经营收入的50%至100%,并责令停止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转让、出租、抵押采伐权的,处罚金额为转让、出租、抵押价款的30%至50%,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违反林木经营秩序规定的,按照具体违规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四章非法砍伐林木的处罚第十四条非法砍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2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非法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十六条非法砍伐个人所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5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第五章滥伐林木的处罚第十七条滥伐国有林木的,处罚金额为每立方米木材价值的100倍,并责令恢复原状。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则

❖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以 及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场向当事人告知违 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或者当事人未作 陈述和申辩的,在相应选项注明。
❖ 罚款履行方式,应当填写指定的收款银行 名称和账号。但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除外。
❖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林 业行政机关的印章并编有文号,由林业行 政执法人员签名并署明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号码。
❖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 第十九条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单, 是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 抽样取证的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应当在现场 封样。
❖ 抽样取证通知书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和被抽样物品持有人共同签字或盖章, 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署明日期。
❖第二十一条 封存/扣押决定书, 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和调查取 证的需要,在办理林业行政处 罚案件过程中,经行政机关负 责人批准,决定对涉案的物品 进行封存或者扣押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适用于教师试讲、学校演讲、教学课件、说课大赛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制作填写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填写规范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正确实
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林业行政处罚 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适用本规范。 ❖ 第三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 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 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简洁范本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简洁范本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规范,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秩序,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处罚的程序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依法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第五条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包括下列环节:一、接到处罚案件后,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事实,收集证据。

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依法进行抽样取证。

三、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制定处罚决定前,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四、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决定处罚的基础上,依法制定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罚款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一、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罚款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缴纳罚款的方式和期限。

二、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当事人逾期未缴纳罚款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其他程序的具体规定如下:一、对于关停违法林地经营行为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执法方案,并公告执行。

二、对于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行动结束后进行处罚。

第三章处罚的应注意事项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影响,科学、公正地判断处罚的严重程度。

二、应当依法公示行政处罚决定,逐案公示处罚情况。

三、对于执法不当和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责任。

第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林业行政处罚程序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经验,完善工作方法。

第四章附则第十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篇一: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第一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的基本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至关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查处成败的重要司法文书。

因此,为了确保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正确制作,我们不仅应当了解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步骤,而且应当掌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格式要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是规范性文书,是林业执法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制作的。

其规范性的含义有以下三点:其一,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

即具有相同功能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名称要统一,不能出现多个名称。

其二,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式样要规范。

例如,文书的尺寸大木、纸张厚薄、印刷字体、字迹颜色等必须符合要求;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项目必须齐全,各个项目的次序和位置安排必须符合要求。

其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书写字体要规范。

如字体要清晰工整,不得写错别字,不能写草字和简化字,不得用铅笔、圈珠笔等容易褪色、不宜长期保存的书写工具制作文书等。

二、语言要精当。

语言要精当是指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当精练、准确、平实和庄重。

做到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语言精当,必需做好以下几点:1、语言精练。

语言精练是指语言要言简意赅,言止意尽。

质量较高的文书应当叙事简明完备,说理精辟,简而不缺,疏而不漏,一清二楚,明白无疑。

因此,作为法律性和实用性很强的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在语言上更应当精练。

叙事说理要直接,开门见山,不拖泥带水。

当然,要求语言精练,并不是一味求精求简,该写的不写,该说的不说,而是反对那种冗长杂乱,无病呻吟的笔法。

2、语言要准确。

语言准确即使用的语言恰当妥帖,分寸有度,正确地反映所要表达的意图,尤其是涉及违法行为人有无违法,违法情节轻重,此违法与彼违法等。

在定案处理时,更应该注意语言表达的准确性,不要含糊其词,模棱两可,弦外有音。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加强管理,保障法律效力和文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林业行政机关对林业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涉及相关文书的制作管理。

三、文书种类与内容要求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明确违法事实、行政处罚依据、责任主体、处罚结果等内容;–决定书应详细说明当事人的申请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决定书应署名、盖章,并明确作出决定的日期。

2.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应详细说明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书应明确当事人的出席权和申请延期、补充证据等权利;–通知书应署名、盖章,并明确发出通知的日期。

3.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笔录应准确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等内容;–笔录应明确记录相关证据的出处和证人的基本情况;–笔录应由主持听证会的人签名、并明确记录的日期。

四、文书制作管理流程1.案件接收与审查–收到案件后,行政处罚机关应认真审查案件材料,确定是否需要进行行政处罚;–若认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应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制作与发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应详细列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通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告知书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给当事人。

3.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准备与组织–行政处罚机关应根据需要,组织听证会,并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通知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延期或补充证据。

4.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与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听证会结束后及时制作,明确罚款金额、处罚期限等;–决定书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按照规定的途径送达给当事人。

5.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的引导–行政处罚机关应向当事人解释复议和诉讼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行政复议通知书和诉讼材料应以书面形式制作,并按规定的途径送达给当事人。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规范

第四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 罚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 同意。
第二章 文书制作的一般要求
第五条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 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 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封存/扣押物品的名称、单位、规格、 数量等应当具体明确,并在封存(扣 押)物品清单中列明。
第二十二条 解除封存/扣押决定书是指经 调查核实,依法对封存/扣押物品解除强 制措施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律文书。
解除封存/扣押的原因,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具 体填写。
第九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需要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当事人、 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有关人 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由见证人签 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林业行政处罚文书, 必须使用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的印章。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处罚文书应当按照规 定编写文号,文号编写的基本规则为:行 政区划名称简称+文书种类名称简称+年份 +序号。
勘验、检查笔录应当由勘验检查人员、 记录人员、当事人签名并署明日期。
第十九条 先行登程中, 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 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 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证据持有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 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依据部分,填写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律依 据。
第二十八条 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 利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权要求 举行听证的文书。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制作,提高文书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立案、处罚及文书制作等环节。

三、文书制作程序1.案件调查完毕后,立案人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给文书制作人员。

2.文书制作人员应根据案件调查材料,正确、准确地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3.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按照法定格式填写相关内容,包括案件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决定等。

4.文书制作人员应仔细核对填写的内容,确保无错误和遗漏。

5.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毕后,应提交给主管领导审批。

6.主管领导应审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并签署批准意见。

7.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章并出具文书份数。

四、文书制作要求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本应当简明扼要,表述清晰。

2.文书中的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决定应当客观、准确,不能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3.采用标准格式的行政文书模板,确保文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4.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随意增减内容或改变处罚标准。

5.文书制作人员应保持严密的保密性,不得泄露案件相关信息和文书内容。

五、文书制作管理1.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文书制作管理制度,明确文书制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

2.文书制作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文书制作技能,并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素养。

3.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定期组织对文书制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文书制作水平和质量。

4.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文书制作质量检查制度,对文书制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5.发现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的,应及时纠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六、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管理规定进行具体的操作和实施细则的制定。

3.对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

档案保存期限
01
02
03
保存期限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性质 和重要性,确定文书档案 的保存期限,确保档案的 安全和完整。
期限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对保存期 限进行适时调整,确保档 案的及时更新和处理。
定期清理
对过期或无保存价值的档 案进行清理,避免档案堆 积和浪费空间。
档案保密管理
保密制度
建立完善的档案保密制度,确保文书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
警告或通报批评
对责任人员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通报批评, 提醒其注意改正错误。
调离岗位
对无法胜任岗位工作或多次出现失误的责任 人员,可考虑调离原工作岗位。
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严重失职或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可解 除其劳动合同。
THANKS
感谢观看
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
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文书制作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文 书质量。
05
文书制作责任追究
责任追究范围
文书内容错误
因文书内容表述错误或遗漏重要信息,导致行政处罚 决定错误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文书格式不规范
文书格式不规范,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行政处罚决 定合法性的。
签字盖章位置
签字和盖章应当位于文书的适 当位置,不得随意更改或移动

02
文书档案管理
档案分类管理
文书档案分类
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类型、性质和特点,将文书档案进行分类, 以便于管理和查询。
分类标准
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类标准,确保档案分类的 准确性和科学性。
分类目录
建立分类目录,明确各类档案的存放位置和标识,方便查找和管 理。

【精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精选】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
四、违法嫌疑(行为)人籍贯
籍贯是一个人祖居或出生的地方,这一项也是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的常规项目。填写籍贯时应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在“籍贯”一栏里,填写违法嫌疑(行为)人的出生地为妥,因为对于案件查处而言,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远比祖居地价值大。二是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区,可以填写某直辖市。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于乌鲁木齐市区,其籍贯可填写“乌鲁木齐市”;如果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某直辖市市郊县或省辖市、县,其籍贯应在出生地市、县前冠以省(市、区)名。例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出生地是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应写为“乌鲁木齐市乌鲁木齐县”。如违法嫌疑(行为)人属外国籍,则应以其在国外的出生地为准。
十三、备注
在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常有一栏“备注”,它是在表格上为附加必要的注释说明而留的一栏,在制作表格类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时,需要对案情注解说明的内容填在备注这一栏上。
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
×林立字【200×】第(×××)号
案件来源
发现
案件性质
非法狩猎
受案机关
××市公安局
森林分局
受案时间
2009年3月6日10时20分
违法嫌疑人
姓名
张××
性别

年龄
32
工作单位
×个体餐饮户
住址
×市×县×街×号
单位名称
————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
职务
————
简要案情:(时间、地点、人员、事实经过等)
2009年3月6日10时20分,×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在××林区巡逻时,发现违法行为人张××使用自制电网在林区内猎捕野生动物,当场没有发现猎获物。民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现场进行勘验并初步调查。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篇一:国家林业局关于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制作引言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办理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过好法律关、程序关、证据关和人情关,才能确保所办理的林业行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罚适当。

法律关;熟悉法律是正确运用法律的基础,也是对执法人员最起码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获取案源后,只有熟悉了法律,接到案源后才能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确定调查方向,制定工作方案,找准突破口,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保证依法收集证据,准确完整地制作法律文书,作出正确的处罚结论。

也只有熟悉了法律,才能做艺高人胆大的执法者,不做黄昏胆子大的执法违法者。

程序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事,程序与实体居于同等的位置,在现实的实践中出现的行政败诉案件,其导致败诉的原因大部分都是程序违法。

因此,在办理林业行政案件时,从立案到执行,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证据关:证据是查处案件的核心,是案件的载体,从立案到执行的全过程都是通过依据体现出来的,固此,把好证据关十分重要。

人情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除了需要精通业务外,还必经具备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修养,对工作要有责任心,对学习要有上进心,对弱势要有同情心,对委曲要有忍耐心,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公平处理亲与疏的关系,不能对穿草鞋的从严,对穿皮鞋的从宽,对无关系的从严,对有关系的从宽,对老实的从严,对狡猾的从宽。

另外,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抵制近朱则赤,近墨则黑,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论调,学荷花出淤泥而不染。

林业行政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活动。

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对象、手段、组织等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因此,就应该亟待加强对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指导工作。

本专栏从文书的概述、制作、立卷进行阐述,着重对每一种林业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从概念、法律依据、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使用中注意的事项等四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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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法律法规8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格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补充制定相应文书格式的,应当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法律、法规对文书格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采用计算机印制方式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格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条制作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内容完整、准确,填写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

第六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应当用蓝色、黑色的水笔或者签字笔填写。

用计算机制作的,可以用打印方式填写。

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因书写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修正专用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七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首页不够记录的,可以附页。

附页应当加盖印章并经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在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后,由当事人在笔录上书写"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字确认。

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并在改动处签名或者盖章。

第九条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中有关同类栏目的填写要求如下:(一)"案件性质"栏目,填写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定性确认的案件类别,如盗伐林木案件、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案件等。

(二)"简要案情"栏目,应当根据案件来源材料或者经过调查取证、审查认定的情况,用准确、简练的语言文字,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和案件事实经过、后果等情况概括清楚。

第十条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适用于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案件。

"违法事实"栏目,应当填写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违法行为实施或者行为后果发生的地点,简明、扼要叙述违法事实的经过。

填写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列明具体条款,可以不写条款的具体内容。

填写处罚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可以事先加盖处罚机关的印章。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是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涉嫌违法行为是否立案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的文书。

"案件来源"栏目,按照本机关发现、单位或者群众举报、受害人控告、有关单位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和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等据实填写。

"受案人意见"栏目,填写受案人根据案情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意见,并签名、署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行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栏目,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对受案人意见进行审查后,批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等内容,并签名、署明批示的日期。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是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中,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证据实施登记保存的文书。

"被登记保存人"栏目,填写内容应当完整、详细,以便查找。

登记保存原因是发现被登记保存人所持有的"物第一条为了规范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文书制作,正确实施林业行政处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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