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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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规定

差旅费报销规定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粤财行(1992)36号文通知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为使出差补助能适应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对本局(公司)出差及派驻广州办事处工作人员补助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1.出差人员需乘坐软卧及飞机者须由分管领导审批。

2.住宿费本着节约的原则凭旅馆、招待所(原则上要求住烟草系统内旅馆)的正式发票报销。

3.凡参加会议的,其住宿费凭会议主办单位开具的发票或会议所在的旅馆、招待所的发票报销。

4.出差到外地(不含广州)不住旅馆而投亲靠友住宿的,每人每天补助食宿费50元,补助后食宿费用不能再报。

5.出差到广州必须在本局(公司)驻广州办事处住宿,吃住费用按办事处规定自缴。

回单位后按实际天数每人每天包吃包住报销100元。

若办事处客房住满无法安排,则由办事处负责安排邻近旅馆住宿。

无特殊情况又未经领导批准到上述以外地方住宿的
一律不予报销费用(会议统一安排除外)。

二、出差及经领导批准到外地学习人员伙食补助费
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1.韶关市辖各县20元;
2.市外各地30元。

三、派驻广州办事处工作人员(不合临时工)的补助标准
1.派驻广州办事处人员食宿费用按规定自缴。

每月以在办事处实住天数计算,回单位报销食宿费用每人每天100元。

2.因工作(业务)需要,离开广州(回韶关除外),到外地办理公务的,按本局(公司)出差补助标准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3.回韶关办事的,按市外各地补助标准,给予往返途中两天补助。

(二)员工探亲交通费按国家规定办法执行。

差旅费管理办法

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汕龙财【2014】69号汕市财行【2014】1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常驻地指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下同)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高铁的,机场、车站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1)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交通工具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余人员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局内各领导、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机关经费管理,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市财政局印发了《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资财行〔2014〕48号),现呈送你们,并根据9月28日局党组会议事项并请示林局长同意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持“先审批、后出差”原则,未附领导签批的《资阳市商务局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二、差旅费报销应坚持一事一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遇特殊原因补报时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三、局内差旅费报销签批程序按机关经费签批程序执行,差旅费报销单不变,报销差旅费时随附《资阳市商务局国内公务出差审批单》及相关通知文件。

四、机关驾驶员执行《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五、新的差旅报销标准自2014年8月5日起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局办公室联系,局办公室将及时汇总上报局领导审定。

局办公室2014年9月29日资阳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四川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驻雁江区城区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驻雁江区城区以外的市直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驻地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市直机关,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资阳市委、市工商联,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开展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公务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等差旅活动。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住宿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并综合考虑近两年全省各地区宾馆(饭店)住宿费价格变动、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 014〕67号)规定的差旅住宿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一)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等7个市及所辖县(市、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 5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50元。

(二)汕头市、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惠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肇庆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等14个市所辖区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3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20元;到上述14个市所辖县(市)出差,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85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400元。

二、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

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的差旅住宿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差旅住宿费标准限额分地区、分职级执行(详见附件)。

省外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三、有关要求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的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粤财文[1996]第1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6.07.04
【实施日期】1996.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
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粤财文[1996]第19号1996年7月4日)
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

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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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doc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市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市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第八条科级及以下人员原则上不乘坐飞机,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九条乘坐飞机、轮船、火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每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所在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条乘坐飞机的,机场往返市区接驳专线费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所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住宿以单间或标准间为主。

到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90元,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40元,科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280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8.04.27
•【字号】穗人薪[1998]6号
•【施行日期】1998.04.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直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1998年4月27日穗人薪〔1998〕6号)各区、县级市人事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最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根据粤人薪[1995]20号文件关于福利费提取办法的规定精神,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遇标准作了调整。

根据我市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5元调整为30元。

福利费标准调整后相应增加的经费,按现行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所增加的福利费由各单位掌管,按有关开支范围安排使用。

区、县级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可参照市的做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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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党政机关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和《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晋财行【2014】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是指市委各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各直属机构和部门管理机构,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负担。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省内出差除处置应急事项(红色、橙色级)外,一律不得乘坐飞机。

省外出差应优先选择高铁、动车等交通工具出行。

路途较远或任务较急,确需乘飞机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广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广州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市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三公”经费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3〕22号)及《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公”经费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因公出国(境)等方面的经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市直党政机关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包括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三公”经费安排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科学合理;(二)总额控制、先批后用;(三)从严从紧、厉行节约;(四)控制标准、超支不补;(五)绩效考评、公开透明。

第二章“三公”经费预算决算管理第五条“三公”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单独申报,单列批复。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市财政部门关于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单位年度“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一起逐级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按照“三公”经费管理有关要求,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及“三公”经费执行情况,核定“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批复各单位,同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三公”经费预算一经下达,执行中不予追加。

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备案。

预算单位申请调整部门预算,申报事项涉及“三公”经费调整的,预算单位申请及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时均应在正文或附件中单独列明“三公”经费增减情况及相关说明。

粤财行〔2014〕67号

粤财行〔2014〕6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理道财税咨询网发布时间:2014-3-21 16:23:26浏览:990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4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软席(软座、软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员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人员硬席(硬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粤财行〔2014〕67号

粤财行〔2014〕67号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理道财税咨询网发布时间:2014-3-21 16:23:26浏览:990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14〕67号省直各单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2014年3月14日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所发生费用,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不包括因公出国(境)所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内出差内部审批制度,因公出差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将差旅费纳入部门预(决)算管理,在保障公务活动正常开展前提下,严格控制差旅费在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总额中的规模和比例,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嫁差旅费。

第五条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差旅费开支标准,并根据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级别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轮船(不包括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一等舱头等舱凭据报销厅级及相当职务人软席(软座、软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员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其他人员硬席(硬三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第八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

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

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务出差补助标准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有所调整。

下文将对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各单位和个人了解相关政策,合理安排出差事宜。

首先,根据通知规定,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主要包括交通补助、食宿补助和市内交通补助。

具体而言,交通补助分为火车、飞机、汽车三种交通工具,根据不同的交通工具,补助标准也有所不同。

食宿补助则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而有所调整,一线城市和其他城市的食宿补助标准也存在差异。

市内交通补助则是针对出差地点的市内交通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其次,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务出差人员的实际需求,保障其出差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交通需求。

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务出差支出,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再次,对于单位和个人而言,了解并遵守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单位在安排公务出差时,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合理安排出差人员的交通、食宿和市内交通事宜,确保出差人员的基本生活和交通需求得到满足。

个人在出差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补助,不得违规套取补助费用,保持良好的出差形象和纪律。

最后,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公务出差人员,提高公务出差管理水平,促进财政资金的合理利用,是财政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合理使用公务出差补助,共同维护良好的财政资金管理秩序。

综上所述,广东省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务出差人员的实际需求,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对单位和个人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充分了解相关政策,严格遵守规定,合理使用公务出差补助,共同维护良好的财政资金管理秩序。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粤财行[2016]6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2.23【实施日期】2016.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粤财行〔2016〕66号)省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加强其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衔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67号)、《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广东省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发〔2015〕9号)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财办行〔2014〕9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与差旅费管理制度的衔接省直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不断完善内部控制,规范公务出行,严格公务交通补贴管理,切实做好其与现行差旅费管理制度的有机衔接。

(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驻穗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出行。

省直机关公务人员公务出行根据单位常驻地实际区别对待:1.常驻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天河区、荔湾区、海珠区、白云区等5个规定区域内,在本区域内从事公务活动的,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规定由单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出行方式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在广州市上述5个规定区域以外且广州市范围以内从事公务活动(含会议与培训),公共交通费、伙食费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参照现行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在广州市上述5个规定区域以外从事公务活动的,原则上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培训工作,保证培训工作需要,加强培训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市直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各类培训。

使用其他性质的资金举办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增强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审批管理第四条市直单位举办培训实行培训计划编报制度,分类审批:(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

由单位培训部门制定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施行。

(二)市直单位根据部门职能举办的跨干部管理权限的业务培训。

培训对象主要为在职在编人员的,实行年度报批制。

由市直单位年初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列入年度统筹培训计划的项目所需经费报市财政局审批。

年度统筹培训计划一经审核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计划的,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培训对象主要为非在职在编人员的,由市直单位详细列明培训项目名称、对象、内容、时间、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内容,报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条市直单位所需培训费从原经费渠道解决。

由财政供给的市直单位经费安排原则如下:(一)市直单位举办各类内部业务培训,原则上在市财政安排的公用经费中开支,财政不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1996.07.04•【字号】粤财文[1996]第19号•【施行日期】199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学习补助等开支标准的通知(粤财文[1996]第19号1996年7月4日)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调整后的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误餐费、夜餐费及干部参加短期学习伙食补助标准等作以下调整。

一、误餐费。

广州市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联系工作,超过下班时间不能在联系工作单位搭食,又不能越赶回本单位或家里就餐,而必须在外买食者,可领取误餐补助费,每餐补助标准调整为10元(只限午、晚餐)。

二、夜餐费。

在广州市内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单位领导批准,夜班加班工作至二十三时半以后可发给夜餐补助费,标准调整为10元。

三、学习补助。

干部职工经单位批准,参加省内外党政机关、工、青、妇团体和上一级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班(含中专、大专班)、干部进修班以及委托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举办的干部专修科、干部培训班的学员,学习期间在干训单位就餐,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每人每天补助7元;学习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每人每天补助5元。

补助费由学员原工作单位报销。

四、各部门和各单位举办各类干部培训班,一律不准以自带差旅费或按差旅费标准领报伙食补助,财务部门对这类补助一律不予核报。

五、省级在广州市区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本规定执行;在广州以外的单位,按所在地规定执行。

各人民团体党派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从1996年7月10日起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市直各主管部门:《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资〔2007〕183号,下称《使用办法》)实施有效期已经届满,为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适应现行各项法律法规的总体要求,我局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对《使用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使用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2016年9月7日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6号)有关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资产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五条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二)对不符合规定的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予以审批;(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四)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广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广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

广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一、差旅费报销的范围。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发布的《广东省差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报销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和其他必要费用。

其中,交通费包括往返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餐饮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其他必要费用需要提供相关凭证。

二、交通费报销标准。

1. 铁路、航空、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往返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车票或机票等凭证。

2. 市内交通费,包括出租车、公交车等,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发票或票据。

三、住宿费报销标准。

1. 差旅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住宿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需提供有效的住宿发票。

2. 住宿费用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最高标准,超出部分由差旅人员自行承担。

四、餐饮费报销标准。

1. 差旅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餐饮费用,按照规定的标准报销,需提供有效的餐饮发票。

2. 餐饮费用报销标准根据当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不得超出规定的最高标准。

五、其他必要费用报销标准。

1. 差旅人员在外地出差期间的其他必要费用,如会议费、材料费等,需提供有效的费用凭证,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

2. 其他必要费用报销标准需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六、差旅费报销流程。

1. 差旅人员在出差结束后,需及时填写差旅费报销申请,附上相关费用凭证,提交给财务部门进行审核。

2. 财务部门对差旅费报销申请进行审批,核实费用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将差旅费报销款项及时发放给差旅人员。

七、差旅费报销注意事项。

1. 差旅人员在出差期间需合理控制差旅费用,遵守差旅费管理规定,不得超出规定的标准。

2. 差旅费报销申请需如实填写,凭证需真实有效,不得虚假报销或冒领差旅费用。

3. 差旅费报销过程中如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八、总结。

广东省差旅费报销标准明确了差旅费用的报销范围和标准,对差旅费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差旅人员在出差期间需严格遵守差旅费管理规定,合理控制差旅费用,如实如效地进行差旅费报销,确保差旅费用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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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穗财行[2008]179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3.31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财行〔2008〕179号)
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驻穗外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开支的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

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乘坐不高于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
费。

乘坐超规定等级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表(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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