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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通道运输车辆相关免费政策

一、关于“绿色通道”免费政策的规定
根据交公路发【2009】784 号文件规定:对整车合法装 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哪些车辆不享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政策
1、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 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 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 农产品混装等行为,未达到上述装载标准,不享受“绿色通 道”政策。
核果类
桃、李、杏、杨梅、樱桃
浆果类
葡萄、提子、草莓、猕猴桃、石榴、桑葚
新鲜水果
柑橘类
橙、桔、柑、柚、柠檬
香蕉、菠萝、龙眼、荔枝、橄榄、枇杷、椰子、 芒果、 热带及亚热带水果
杨桃、木瓜、火龙果、番石榴、莲雾
什果类
枣、柿子、无花果
瓜果类
西瓜、甜瓜、哈密瓜、香瓜、伊丽莎白瓜、华莱士瓜
鲜活水产品 (仅指活的、
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 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订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 录》。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 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 量或车厢容积 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 行。考虑车辆计重设备可能出现的合理误差,对超限超载幅 度不超过 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 行。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 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 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新鲜的)
活的畜禽
新鲜的 肉、蛋、奶
备注
其它水产品
家畜 家禽 其他
鱼类、虾类、贝类、蟹类
海带、紫菜、海蜇、海参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存在困难及对策建议。字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落实情况、存在困难及对策建议。
字数:1000左右随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越来越重视,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鲜活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各级政府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但是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存在很多困难。
本文将围绕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落实情况、存在困难及对策建议进行探讨。
一、政策落实情况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出台目的是为了加强对鲜活农产品的管理,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1.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体系,优先保障鲜活农产品的运输;2.建立农产品市场信息发布体系,实时掌握农产品市场信息;3.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4.制定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但是实际运用中,这些政策的落实情况并不理想。
农村地区交通不便,道路条件较差,物流运输成本高,导致许多鲜活农产品无法及时运输到市场。
此外,由于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担忧加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
二、存在困难1.交通不便。
农村地区的道路交通条件较差,加上路途遥远,物流运输成本高,导致运输时间延长,鲜活农产品容易变质,影响产品的质量。
2.市场监管不足。
市场上存在大量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担忧加剧,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难以有效监管。
3.标准不一。
不同地区的标准不一,导致农产品质量难以统一,消费者难以识别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4.信息不对称。
农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民无法得到及时、准确的市场信息,导致农产品价格波动较大,降低农民的收益。
三、对策建议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物流运输效率。
在农村地区加强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产品物流运输效率,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信心。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7.18•【文号】交公路发〔2019〕99号•【施行日期】2019.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副产品购销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确保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顺利实施,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减少拥堵,便利群众,现就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免收车辆通行费范围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本通知规定的“整车合法装载运输”是指车货总重和外廓尺寸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最大限值,且所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者车厢容积的80%以上、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二、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服务(一)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安装ETC车载装置,在高速公路出、入口使用ETC专用通道,实现不停车快捷通行。
(二)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驶出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后,在指定位置申请查验。
经查验符合政策规定的,免收车辆通行费;未申请查验的,按规定收取车辆通行费;经查验属于混装、假冒等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处理。
出口收费站外广场暂不具备查验条件的,可继续在收费车道内实施查验。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预约服务制度。
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过网络或客服电话系统提前预约通行。
(四)建立鲜活农产品运输信用体系。
对一年内混装不符合规定品种(或物品)超过3次或者经查验属于假冒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记入“黑名单”,在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并将有关失信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外公开;对信用记录良好的车辆,逐步降低查验频次。
吉林开辟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吉林开辟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
在线国际商报讯吉林省监察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吉林省运输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在全省所有公路上打造运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特别是向畜牧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运送鲜活产品的车辆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办法》的主要内容是:在吉林全省所有公路上,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和向省内大型粮食深加工企业运输省内农民自产粮食的车辆,不得随意截车,确实明显超限超载的,在检查站称重后,实行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政策,但要对违法行为进行登记,违法登记超过3次仍然超载运输的,由交警部门扣其驾驶证,待货物运送到达目的地后再进行处罚。
农民用自行安装的护栏车向畜牧产品加工龙头企业运牛,只要安全有保障,不得拦截罚款。
有条件的地方,可对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降低或免收通行费用。
在全省所有普通公路上,农民运送自产、自销、自用鲜活农产品及种子、粮食、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自有车辆,可凭身份证、自有车辆行车证、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自产证或购买生产资料的收据免收公路(桥隧)通行费用;农民进行田间耕作的拖拉机和跨区作业的收割机可分别凭拖拉机所携带的耕地农具和农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跨区作业证免收公路(桥隧)通行费等。
鲜活农副产品“绿色通道”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 . 1完善规章制度 , 健 全工作机制
为堵塞漏洞 , 我们依据 国家有关政策, 结合实际情况, 制 鲜活农产品品种 目录》 , 明确 了优惠政策的范围、 认定标准和 操作流程, 完善 了“ 绿色通道” 标识, 规范了查验手续 , 并为交
一
品、超 限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而收费管理部门 是 企事业单位 , 不是执法主体 , 无执法权和 处罚权 , 造成假冒 2当前假冒“ 绿色通道’ ’ 车辆常用的伎俩 2 . 1货物 混装逃 费法
同一 辆 车 上 既装 载符 合 规 定 的农 副 产 品 ,也装 载 其 它 货
目前全 省 “ 绿色通道” 运行虽然总体平稳, 但 也暴 露 出 了 “ 绿色通 道” 车辆或恶意超载的“ 绿色通道” 车辆 日渐增多。 些 不 容 忽 视 的 问题 。
地理优势非常 明显 。改革开放 以来,河 南交通事业也得到 了 家“ 绿色通道” 惠农政策为 由, 在收费站寻衅滋事 , 蓄意堵塞收 飞速发展 , 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连续八年蝉联全 国第一位, 为河 费车道, 甚至 向有关部 门和新 闻单位投诉, 给管理工作 带来很
南 的 经 济 腾 飞 插 上 了翅 膀 。 河 南 高 速 公 路从 2 0 0 8年 1 月 开 始 实 行 鲜 活 农 副产 品“ 绿
相应 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高速公路 绿色通道 管理 思考 措施 建议
中图分类号 : F 3 2 3 . 7 文 献标 识码 : A 目测 。一 些 不 按 章 缴 费 的 车 主 或 司机 ,经 常 以我 省 不 落实 国
河 南 地 处 中原 , 素有“ 九 州通 衢 ” 、 “ 中原通 则 天 下畅 ” 之说,
如 果 需 要 卸 货 检 查 ,验 货 人 员往 往 要 在 高 高 的货 车 上 爬 上 爬
关于“绿色通道”免收通行的问题

关于“绿色通道”免收通行的问题摘要:本文主要对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免收通行费进行了调研:首先介绍了“绿色通道”的由来及现状,其次论述了高速公路对“绿色通道”运行车辆查验方法及下一步的改进措施,希望进一步实现“应征不漏,应免不征”通行费政策。
关键词:绿色通道鲜活农产品查验方法一、“绿色通道”的由来“绿色通道”是指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色通道”。
在这个“绿色通道”上行驶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合法运输并且符合《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规定的品类的)即可享受免收通行费的便利待遇。
从2005年开始,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交通部会同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制定了“绿色通道”免收通行费的政策。
首先在”五纵二横“【“五纵”是指银川至昆明“绿色通道”、呼和浩特至南宁“绿色通道”、北京至海口“绿色通道”(含长沙-南宁连接线)、哈尔滨至海口“绿色通道”(含天津至北京连接线)、上海至海口“绿色通道”(含鹰潭至常山连接线);“二横”是指连云港至乌鲁木齐“绿色通道”(含西宁至兰州连接线)、上海至拉萨“绿色通道”】高速公路实行“绿色通道”免费政策。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降低流通费用,从2010年12月1日起,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全部纳入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绿色通道”的现状“绿色通道”免费车辆政策本是一项利民政策,然而少数不法司机受利益驱动,假冒“绿通”车辆偷逃车辆通行费,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同时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本文结合现状,总结出目前存在的几种利用“绿色通道”政策偷逃通行费的现状:(一)混淆冷藏与冷冻产品冷藏,指通过较低的温度来保证肉品及水产品短期内的新鲜,其物理形态与在市场上买到的冷鲜肉和水产品是一致的,此类家畜肉、家禽肉和水产品应当予以免费;冷冻则是通过强烈的低温使肉品可以较长时间保存,其物理形态是比较坚硬的,此种类型的家畜肉、家禽肉和水产品不予减免。
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鲜活农产品的市场需求量越来越大,但是运输过程中的交通拥堵、车辆停留时间过长、环境污染等问题,给农产品的安全、质量和效益带来了压力。
如何保障鲜活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质量、安全、速度和服务,是广大农民和相关政府部门共同的问题。
该文档就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一、方案制定背景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是指在高速公路、快速路、国道等公路收费站,对进站、出站的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实行“绿色通道”优先、便捷、快速、集中检验、安全监管的服务措施,推动优质农产品快捷输出。
因此,该方案的制定是因应国家提出加强“休闲农业”,发展“乡村旅游”等相关政策需求,以及农产品加工、流通产业链的需求,推进工业和农业的融合,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实施方案的优势特点1.快速检验:在收费站开设农产品检验点,对进站和出站的鲜活农产品进行检查,排除不符合标准的农产品,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检验时间尽量缩短,快速办理,确保农产品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放行。
2.绿色通道:在收费站设置“绿色通道”,对进站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进行优先通行,缩短车辆的停留时间,提高农产品运输的效率,减少损耗。
同时,在国内外互通有无的情况下,对于跨境贸易的鲜活农产品可以采用绿色通道的方式进行通行。
3.便捷服务:设置鲜活农产品专用通道,车辆不需在行车道里排队停留缴费,快速到达货物交接区,进行货物交接,保障货物的安全。
同时,设立临时停车位,在车辆无法直接开入交接区的情况下即可停靠,减少拥堵,方便快捷。
4.短时免费:对于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实行一定的短时免费政策,减少农产品运输成本,提高农产品销售效益。
5.社会效益:实行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服务措施,有利于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保障质量和安全,加快速度,提高效益,进而推进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显著的社会效益。
三、实施方案的执行措施1.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在中央和地方媒体上,广泛宣传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专门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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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最初于1995年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在收费站设立专用通道口,对整车合法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给予“不扣车、不卸载、不罚款”和减免通行费的优惠政策。
201X年12月1日起,绿色通道扩大到全国所有收费公路,而且减免品种进一步增加,主要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
对目录范围内的鲜活农产品与目录范围外的其他农产品混装,且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比照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执行,对超限超载幅度不超过5%的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比照合法装载车辆执行。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X〕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1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X〕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
交公路发〔29〕78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三、落实配套措施,强化监管手段(一)整车装载的含义。
整车装载,是指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车辆,装载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的80%以上,且没有与非鲜活农产品混装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畜禽移动监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企业推行“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冷鲜上市”模式,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提升畜禽就近屠宰加工能力,建设畜禽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减少畜禽长距离移动,降低动物疫病传播风险,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为有效防控动物疫病,限制易感畜禽从动物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
用于饲养的畜禽不得从高风险区调运到低风险区,种用、乳用动物(不含淘汰的)除外。
用于屠宰的畜禽可跨风险区从养殖场(户)“点对点”调运到屠宰场,调运途中不得卸载。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小区、动物疫病净化场的畜禽可跨相关动物疫病风险区调运。
发生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情时,疫区所在县为该动物疫病的高风险区,其他地区为低风险区。
其他动物疫病风险区划分由农业部进行风险评估后确定并公布。
三、畜禽养殖场(户)出售或者运输畜禽前,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提交动物检疫申报单和相关动物疫病检测报告等申报材料。
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动物疫病检测报告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或通过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的实验室出具。
畜禽养殖场(户)委托畜禽收购贩运单位或个人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出具委托书,提供申报材料。
四、从事畜禽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熟悉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
受委托代为申报检疫的,应当取得畜禽养殖场(户)的委托书;发现畜禽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五、运输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检疫证明承运,装载前、卸载后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消毒。
详细记录检疫证明号码、运载时间、畜禽种类、数量、启运地点、到达地点、车辆消毒以及运输过程中染疫、病死、死因不明畜禽处置等情况。
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

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第一篇: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收费站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实施方案收费站“绿色通道”实施计划为切实加强我站“绿色通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绿色通道“车辆通行的相关规定,保障鲜活农产品流通,切实将“绿色通道“政策落实到实处,特制定实施计划,具体内容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指示精神,遵循“积极落实、规范程序、打击假冒、加强监管“的原则,实现“绿色通道“顺畅通行,提高“绿色通道“车辆通行效率,为过往司乘服好务、站好岗,树立我站良好形象。
二、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领导,保障“绿色通道“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统一领导、责任到人“的原则,成立专项领导小组,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三、稽查管理为切实加强管理“绿色通道“车辆,打击假冒“绿色通道“车辆,成立专项的稽查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副组长:成员:四、政策依据及解读国家相关政策依据11月19日,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
交通主管部门相关政策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11月26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紧急通知》。
省交通运输厅高管局下发的相关政策10月18日,《关于在全省高速公路开展规范“绿色通道“工作的通知》。
收费政策重点解读所有运输鲜活农产品的“绿色通道“车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享有减免通行费的优惠政策:1、货物种类必须在国家公布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中。
2、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必须整车合法装载,超载幅度在国家公布的合理计量误差5%范围内。
3、所装载的鲜活农产品应占车辆核定质量或车箱容积的80%以上,混装的其他农产品不超过车辆核定载质量或车厢容积20%的车辆。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全国⾼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通道”建设实施⽅案的通知⽂号:交公路发[2005]20号颁布⽇期:2005-01-13执⾏⽇期:2005-01-13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各省、⾃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公安厅、农业厅、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委、物价局、经委(经贸委)、财政厅、纠风办: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若⼲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要求,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联合制定了,《全国⾼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通道”建设实施⽅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部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发展改⾰委财政部国务院纠风办⼆00五年⼀⽉⼗三⽇全国⾼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通道”建设实施⽅案建⽴顺畅、便捷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络对促进农产品流通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起,全国先后建成了⼭东寿光⾄北京、海南⾄北京、海南⾄上海、⼭东寿光⾄哈尔滨等四条蔬菜运输“绿⾊通道”,穿越全国18个省(市、区),总⾥程达到1.1万公⾥。
除此之外,⼀些省(市)也相继建⽴了具有区域特点的鲜活农产品公路运输“绿⾊通道”。
这些“绿⾊通道”的开通,对提⾼农产品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作⽤,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注⼊了新的⽣机和活⼒。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若⼲政策的意见》,在全国建⽴⾼效率的鲜活农产品流通“绿⾊通道”,⽀持鲜活农产品运销,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制定本实施⽅案。
⼀、建⽴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绿⾊通道”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和落实以⼈为本和全⾯、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积极⽀持鲜活农产品合法运输,以快捷、顺畅、低成本的流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2005年底,基本建成全国鲜活农产品流通“五纵⼆横”的“绿⾊通道”⽹络,提⾼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
进一步 优化 和完善鲜 活农产 品运 输“ 色通 绿
道” 网络
对《 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 绿色通道” 建 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  ̄o5 2 号 ) ( 2o ]0 中确定的国家 “ 五纵 二横 ” 活农 产 品运输 “ 色通 道 ”各 地要 坚 鲜 绿 , 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 ,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 农 产 品车辆 的车辆通行 费 。 同时 , 省 、 各 自治 区 、 直辖 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 , 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构
鱼 垫 盛塑堕
主国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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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第6 卷 第2 00 1 期
关于进 一步 完善和落实鲜 活农产 品 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 新疆 生 产 建设 兵 团交 通 运输厅 ( 、 )发展 改革委 、 局 委 、 物价局 , 天津 市市 政公
建 区域性 “ 色通道 ”建立 由国家 和区域性 “ 色通 绿 , 绿 道 ” 同组 成 的 、 盖全 国的鲜 活农 产 品运 输 “ 色 共 覆 绿
( ) 三 规范路面执法管理 , 保障鲜活农产品运输
车辆 的通行 安全 。 面执法人 员在 执法 中 , 路 对鲜 活农 产 品运输 车辆轻 微违法 的 , 以教 育为主 ; 应 对严重 违
法的, 要严格依法处罚 , 努力为鲜活农产品运输创造 安全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 严厉打击假 冒鲜活农产品 、 四) 超限超载运输 鲜活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对假冒、 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鲜活农 产 品的车 辆 , 以及 有其他 违法 行为 、 拒绝通 过 指定 车 道或 拒不 接 受查 验 的鲜 活农 产 品运 输 车辆 , 可不 给 予 “ 色 通道 ” 绿 免收 车辆 通行 费的 优 惠政策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关于《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01.1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解读为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规范车辆查验及政策落实相关工作,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生活,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服务水平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为便于各地更好地理解掌握《通知》内容,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一、《通知》的出台背景是什么?2005年以来,各地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组织指导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等单位,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建设,全面落实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收通行费政策,每年免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费300多亿元。
特别是近年,在疫情影响造成公路流量下降、收费收入减少的情况下,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克服困难,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为鲜活农产品流通构建了高效率、低成本的公路运输网络,在促进鲜活农产品产销对接、保障“菜篮子”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不断扩大,品种类别也不断丰富,一些外形相似、名称相近的鲜活农产品品种不断增多,客观上增大了“绿色通道”政策执行难度。
同时由于农产品名称及俗名存在地域差异,也导致各地对一些特殊品种理解不一致、认定不统一,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深加工”等查验尺度也存在差异,容易产生争议纠纷和负面舆情。
对于上述问题,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按照中央巡视整改要求和国务院专项督查工作部署,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深入调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系统评估研究的基础上,起草并印发了《通知》。
交公路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05〕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二、明确界定“绿色通道”政策中鲜活农产品的范围按照交公路发〔2005〕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为统一政策、便于操作,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经商有关部门,对鲜活农产品具体品种进行了进一步界定,制定了《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附后)。
各地应严格按照《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落实“绿色通道”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畜禽、水产品、瓜果、蔬菜、肉、蛋、奶等的深加工产品,以及花、草、苗木、粮食等不属于鲜活农产品范围,不适用“绿色通道”运输政策。
高速公路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及违规现象之剖析

高速公路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及违规现象之剖析为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减少鲜活农产品损失、保障城镇鲜活农产品供给,促进农民增收,2005年2月20日浙江省开通了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又于2008年1月26日开通了开通了高速公路国家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运行至今,已累计为鲜活农产品运输节省通行费12.6亿元,而2009年一年“绿色通道”共免收通行费达4.9亿元。
高速公路由于其便捷快速的特点,是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首选通道。
有数据显示2008年1月26日沪杭甬、甬台温、杭金衢、杭州绕城等4条我省流量大的高速公路上开通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绿色通道”后,当年减免的通行费就快速上涨至4.2亿,是2007年的2.8倍。
由于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与普通运输车辆通行费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前者免费,后者按实征收),高速公路“绿色通道”违规车辆数量一直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违规手段也层出不穷。
谈及“绿色通道”违规现象,我们有必要先对高速公路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进行深入分析。
我省高速公路“绿色通道”分为省内“绿色通道”和国家“绿色通道”,两者虽然都要求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免费,但在具体内容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
一.免费农产品范围不同。
根据浙交【2005】36号文件,《浙江省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暂行规定》,省内“绿色通道”所指的鲜活农产品是指本省生产的新鲜蔬菜,水果(含鲜果,鲜食用菌,鲜竹笋)鲜活水产品,活畜禽,生鲜鸡蛋,新鲜的肉,鲜奶(未经加工)根据交通部交公路发【2007】24号文件及交公路发【2009】784号文件的规定,国家“绿色通道”免费农产品是指新鲜的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
1.产地要求不同。
省内“绿色通道”要求农产品为本省生产,而国家“绿色通道”无此限制。
2.免费产品目录不同。
根据上述文件的产品目录,省内“绿色通道”的免费种类比国家“绿色通道”多。
货车走绿通限重标准

货车走绿通限重标准
绿通,即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是指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货车在通过高速公路时可以享受免收过路费的优惠政策。
然而,绿通车辆的限重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限重标准和相关因素:
1. 整车合法装载:绿通货物通常要求整车合法装载,这意味着货物的重量不能超过车辆的核定载质量。
2. 超限超载限制:与一般货车一样,绿通车辆也需要遵守超限超载的相关规定,不能超载行驶。
3. 不同地区和政策:不同地区可能有各自的绿通限重标准,这可能受到道路条件、桥梁承载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4. 货物种类和体积:某些特殊的绿通货物,如大型水果、蔬菜等,可能会有特定的重量限制或体积要求。
5. 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货车的行驶证上会标明核定载质量,这是确定绿通车辆限重的重要依据。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绿通限重标准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和法规来确定。
在运输绿通货物时,司机和运输企业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规定,确保货物重量符合要求,以避免违规行为和可能的费用处罚。
此外,及时关注政策的变化也是很重要的,因为限重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情况的变化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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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X〕7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
革委、物价局,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1X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
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X〕1号)确定的“长期实行并逐步完善鲜活农产品
运销绿色通道政策,推进在全国范围内免收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车辆的通
行费”政策,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经研究,现就鲜活农产品
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优化和完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
对《全国高效率鲜活农产品流通“绿色通道”建设实施方案》(交公路发〔201X〕20号)中确定的国家“五纵二横”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各地要坚决落实各项相关政策,免收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的车辆通
行费。
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
加快构建区域性“绿色通道”,建立由国家和区域性“绿色通道”共同组成的、覆盖全国的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并在全国范围内对整车合法装
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