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正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8年4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5月9日起施行。
1998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七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9号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对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第二条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
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浅议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犯 罪 对 象 是 指 刑 法 分 则 条 文 规 定 的 犯 罪 行 为 所 作 公款 罪定罪处 罚。从这 一规定 可以 看出 , “ 公款 ”包 用 的 客 观 存 在 的 具 体 人 或 者 具 体 物 。 根 据 刑 法 第 括非 国有金 融机构 的资 金和非 国有 金融机 构客 户的资 3 4 规 定 ,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犯 罪 对 象 包 括 公 款 和 用 于 金 。 另 外 ,根 据 我 国 刑 法 第 2 2 规 定 , 国 有 公 司 、 8条 7条 救 灾 、抢 险 、防汛 、优抚 、扶 贫 、移 民和救 济 的款物 企 业 、或者其 他 国有单 位 中从 事公 务的人 员和 国有公 ( 特定款 物 )。 另外 ,我 国刑法第 1 5 8 条第2 款的 挪用 司 、企 业或者 其他 国有单 位委 派到非 国有 公司 、企业 公款罪 的犯 罪对 象是 客 户资金 和金融 机构的 资金 ;第 以 及其 他单位 从事 公务 的人 员挪用 被委派 公司企业 的
22 7 条第 2 的挪 用公款 罪的犯 罪对象 是行为 人所 在单 资 金 归个人使 用或者 借 贷给他 人使用 ,数额 较大 ,超 款 位 的 资 金 ,也 以 挪用 公 款 罪论 处 。根据 1 9 年 《 7 9 刑 过 三个 月未还 或者 虽然未超 过 三个 月 ,但数 额较大 、 法 》 及 相 关 司 法 解 释 的 规 定 ,挪 用 公 款 罪 的 犯 罪 对 象 进 行营利 活动 或者 非法 活动的 ,依 照挪用 公款罪定 罪 包 括国家 所有 的公款 ;劳 动群众 集体所 有的 公款 ;用 处 罚 。从 这一规 定可 以看 出 , “ 公款 ”也包 括非 公有 于 扶贫或 者其 他 公益 事业 的社会 揭助 的款项 或专项 基 公司的 资金 。综上所 述 ,挪用 公款 罪的公款 范 围不 仅 金 的款项 ;在 国家机 关 、国有公 司 、企 业 、集 体企 业 包 括 了国有或者 集体 单位 的公共款 项 ,还包 括 了非 国 和人 民 团体 管理 、使 用或运输 中的私人 款项 ;非 国有 有 单 位 的 资 金 。 公 司 、企 业或者 其他 单位 的资金 ;非 国有金 融机构 或 目前学 术 界对 于 银行 存单 等 金融 凭 证和 支票 、股 客 户资金 ;救灾 、抢 险 、防 汛 、优 抚 、扶贫 、移 民、 票 、国库券 、债券等 有价证 券能 否成为 挪用 公款罪 的 救济 等七种 特定 公物 ,社会 捐助 公益事 业物 品。刑 法 犯 罪对象 问题存 在较大 的争 议 。笔者认 为 ,此 问题 涉 第 1 5 第 2 和 第 2 2 第 2 的 规 定 , 扩 大 了 挪 用 公 及对 “ 条 8 款 7条 款 公款 ” 内涵的把 握 。 “ 公款 ”应 该仅指 货币 , 款 罪的 犯 罪 对 象 范 围 ,使 公 款 的 范 围扩 展 到 客 户资 包括本 国货币和外 国货币 。银行存 单等 金融凭 证和 支 金 、金融机 构的 资金 。因此 ,挪用 公款 的范 围不能以 票 、股 票 、国库券 等有 价证 券 ,只是获取 货 币的权利 国有或 者非 国有 为区分 的标准 ,非 国有单 位的资 金也 凭证 ,不能 与货币完全 划等号 。 部分学者认 为 : “ 公 可以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 款 ”是 公 有 货 币 的代 名 词 ,只 包括 现 金 、银行 存 单 公 款的范围问题 等 ,不包 括 国库 券 、债券 等 有价 证券 。 还有 学者 认 对 于 公款 范 围 的理 解 ,有学 者 认为 :确定 公款 的 为 ,公款是 指公共 财产 中呈 货币或有 价证券 形态 的那 范 围 , 应 当根 据 刑 法 第 9 条 关 于 公 共 财 产 的 解 释 ,公 部分 ,其 中包括 人 民币 、外 国货 币 、支 票 、股 票 、 1 共 财产是 指 下列财产 , ( )国有财 产 ; ( )劳 动群 国库 券 、债券 等有价证券 。“ 笔者 之见 ,对于 金融凭 I 2 以 众集 体所有的财 产 ; ( )用于扶 贫和其他公共事 业的 证 和有价 证券 不能 一概排 除在 挪用 公款罪 的犯罪 对象 3 社会 捐助或者专项 基金财产 ; ( )在 国家机关 、国有 之外 ,应 当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 。 4 公司 、企 业 、集 体企 业和 人民 团体管理 、使 用或者 运 首 先 ,对 于 不记 名的 金 融凭 证和 有 价证 券 , 占有 输 中 的 私 人 财 产 ,以 公 共 财 产 论 。 据 此 认 为 公 款 应 当 它 们 ,占有人 就推定 为权利 人 ,意味 着可以 获取 它们 包括 :国家所有 的公款 、劳 动群 众集体 所有 的公款 、 所代 表的 货 币。挪用 它们如 同挪 用货 币一样 ,会产生 在 国有单 位管理 、使 用和运输 的 私人所 有的款 项 、用 对其 处分 的效果 。在 此情况 下 ,挪用 不记名 的金融 凭 于扶 贫或者 其他 公益事 业的社 会捐 助的款 项或 专项资 证或 有价证 券 与挪用现 金货 币 已无差 别 ,都会 造成对 金 。… 笔者认为 ,这 些应 当是 刑法 第3 4 中的 公款 , 公共财 产所 有权 的侵 犯 ,因此 ,应 当认 定为 挪用 公款 8条 即挪用公款 罪犯罪对象 的公款部分 ,对 于刑法第 1 5 8 条 罪 。相关 司法解 释也肯 定 了国库 券可以 成为挪 用公款 第2 款和 第2 2 7 条第2 款的规定 的客户资金 、单位 资金等 罪 的犯 罪 对 象 。 l 9 年 1 月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 97 0 关于 “ 公款 ” 的范 围 ,应该 怎样去 界定呢 ?根 据我 国刑法 挪用 国库券 如何 定性 问题的 批复 》 中明确指 出 : “ 国 l5 条第 二款 规 定 ,国有 商业 银行 、证 券 交 易所 、期 家工作 人 员利用职 务上 的便利 ,挪 用本单 位的 国库券 8 货交 易所 、证券 公司 、期 货经 纪公 司 、保 险公 司或者 的行 为 以 挪用 公款 论 ;符 合刑 法 第 3 4 、第2 2 8条 7 条 其他 国有金融 机构 的工作 人 员和 国有 商业 银行 、证券 第2 规 定的 情形 构成 犯 罪 的 ,按 挪 用公 款 罪追 究刑 款 交 易所 、期 货交易所 、证 券公 司 、期 货经纪 公 司、保 事 责任 。” 险公 司或 者其 他 国有 金融 机构 委派到 非 国有金融 机构 其 次 ,对于记 名的金融凭证 和有价证券而 言 ,由于 从 事公务 的人 员挪用 被委派 单位 和客 户资金 ,按挪 用 单 纯 的 挪 用 不 能 产 生 处 分 的 效 果 ,权 利 人 可 以 通 过 补
如何理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一
从 法 律 地 位 的角 度 考 虑 ,将 公 款挪 用 给 国有 单 位 ( 时 也 应 包 括 集 体 单 位 ) 外 有 以 的单 位 使 用 与 挪 用 给 其 他 自然 人 使 用 的 性 质 是 一 样 的 , 有 理 由区 别 对 待 。 没 特别
用 行 为 的性 质 . 因为 在 这 样 的 行 为 中 , 没
刑 法 的 规 定 总 体 上 讲 是 十 分 明 确 的 . 以对 挪 用 公 款 罪 进 行 科 学 认 定 , 足 但 是在 司法实践 中 . 于“ 个 人使用 ” 关 归 的
具 体 含 义 问 题 却 产 生 了 许 多 不 同 的 观 点 。 些 不 同 观点 之 间 的分 歧 如 此 之 大 , 这 以致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2 0 年 4 8 02 月2 日通
的情 况 。 个 人决 定 以单 位 名 义 将公 款供 “ 其 他 单 位 使 用 . 取 个 人 利 益 的 。 ” 种 谋 这 情 况 明确 的指 出 了 “ 个 人 使 用 的 ” 归 的实
质 意义 。 然 公 款 也 是 单 位 之 间 , 至是 虽 甚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79年的刑法典未作规定。修订后的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起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为了便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作出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这些为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的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粗疏错谬之处,笔者就此谈一些浅见,就教于各位:
一、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
根据《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下列三种形式: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对于上述三种形式的理解,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本罪的基本特征。(《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数额认定与立案标准研究》,王秀梅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5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挪用公款罪的必备要件,应适用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和其它活动等各种情况。(《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认定中疑点难点问题研究》,谢望远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3月版,P104.)在许多教材、专著及有关论文中均持这种观点,该观点为通说。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刑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司法解释
【内容提要】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不应只局限于“公共财产”,。如果行为人挪用公物的目的是将其转换为货币,也应视为挪用公款。为了个人私利,挪用公款给单位使用,也可构成本罪。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多次挪用公款的,应区别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对承包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应区别是“活包”还是“死包”,前者也可构成本罪。对“集体”挪用行为,应根据职务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符合共同犯罪条件的,以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既有渎职性,又侵犯有关单位财产权利的犯罪,其犯罪构成具有相当的复杂性。虽然现行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通过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挪用公款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围绕该罪犯罪构成的理解与执行,仍然存在着一系列争论。本文拟就以下几个问题谈谈个人的看法,以求教于同行们。
一、挪用公款罪的对象认定
如何确定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的性质与范围,直接关系到挪用公款罪的是否成立。但是,由于刑法在两个条文中对本罪的错综规定,使本罪的对象出现了一定的复杂性,理论上和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其所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两个:其一,作为本罪对象的“公款”,是否必须是公共财产;其二,公物能否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下面分别进行研讨。
(一)如何理解现行刑法典第384条所说的“公款”
对此,有学者解释说,是指公共货币资金[1](P.132)。如果说所谓“公共”就是指传统的“公有”之意,即指国家或集体所有,并且仅限于现行刑法典第384条第1款之挪用行为,这种解释自然没有疑义。而这样一来,由公私资本混合而成的私人财产,不论公有成份占多大比例,都不能等同为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可是,现行刑法典第172条第2款又规定,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
对挪用公款罪中_归个人使用_的认识与理解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4
对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
的认识与理解汪惠芳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
摘要】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应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运用
法理学对其做出科学的界定。从刑法的任务,刑法的基本原则,挪出人和使用人的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关系等角度看,挪用公款罪中的“归个人使用”应理解为:“个人”是指挪出人,“使用”包括本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本人间接使用又包括给其它个人和单位具体使用。“使用”应从广义上去理解,它包括占有公款打算使用但还没有使用、使用预备、已经实际使用,且有一个共同的基础:个人占有公款。【
关键词】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F6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01(2008)04-0036-03
【收稿日期】2008-04-23
【
作者简介】汪惠芳(1977—),女,安徽枞阳人,安徽省广播电视大学马鞍山分校教师,南京大学法学院20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No.4,2008
GeneralNo.37,Vol.7
2008年第4期第7卷(总第37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JournalofAnhuiVocationalCollegeofPoliceofficers
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归个人使用”作了规定。2001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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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案例的典型意义
篇一:关于“挪用公款罪”六个问题初探
摘要:
挪用公款罪是刑法适用中的一个热点,这个罪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争议问题非常之多。本文仅就挪用公款罪的几个相关问题作了初步探讨:一、挪用公款罪的内涵及特征;二、如何理解挪用公款罪中的“公款”;三、“借贷”挪用;
四、挪用公款案件的取证、认证;五、以公款作担保可否按挪用公款罪认定;
六、挪用公款不退还。
关键词:
挪用公款罪有关问题公款“借贷”挪用取证认证
挪用公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实践的深入,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其新的犯罪形式、犯罪手段等层出不穷,有的问题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争议较大、认识不一。为正确运用法律,准确地惩治犯罪,现就挪用公款罪的几个相关问题作如下初步探讨。
一、挪用公款罪的内涵及特征。
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所谓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情节严重”的认定与适用
二、 挪 用公 款进 行犯罪活动应 属“ 情节严 重”
《 解释》 第7 条第2 款规定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 , 依 照数罪并罚 的规定处 罚。 根据字 面含义 ,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 罪的 , 在逻辑上应包含两种情形 : 其一 . 非
法活动本身构成 其他犯罪 , 即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① : 其二 . 非法活动的关联行 为构成其他犯 罪 。对这两种情形 的具体认 知 , 以两则案例说 明 : 案例 l : 某国家机关财务工作人员x 转移本单位对公账户8 万元公款到 自己账户之后 , 为谋取 不正 当利益 . 将8 万元用于 向另一单位 某领 导干部行贿 . 一个月后于 朋友 处借 款8 万元秘 密“ 返
第4 5 条确定为1 5 年 以下有期徒 刑
关键 词 : 挪用公款罪: 情节严重: 加重罪状; 想象竞合
中 图分 类 号 : D F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4 — 5 6 1 2 ( 2 0 1 6} 0 4 — 0 1 1 5 — 0 6
一
、
问题 的提 出
黄小飞
( NJ I I 大学 四川成都 6 1 0 2 0 7 )
内容 摘要 : 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系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想象竞合。 挪用公款进行犯罪活动的应解
释 为挪用公款罪的 睛节严重” 挪用公款 罪的“ 情节严重” 与“ 挪 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 存在形 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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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刑法规范总整理
(上)
目录
一、现行有效的刑法规范
1. 关于挪用国库券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7年)
2.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3.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
4.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
5.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0年)
6.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2000年)
7.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时间效力的批复(2000年)
8.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如何认定身份问题的答复(2000年)
9.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通知(2002年)
10.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
11. 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年)
12.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13. 关于挪用公款犯罪如何计算追诉期限问题的批复(2003年)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
浅谈挪用公款罪若干问题
[摘要]挪用公款是目前贪污贿赂犯罪中的主要类型。刑法对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两高”制发了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挪用公款定罪量刑也有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现实案件具体、复杂、新旧体制观念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认定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文章就挪用公款罪中争议较多的问题作了理论分析与探讨,对完善挪用公款罪提出了见解。
[关键词]挪用公款罪;问题
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将该罪纳入其中并作了进一步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经过多年的法律适用,《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在打击挪用性质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无论是刑法条文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均存在一些理论和实践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此外,由于现实案件的具体性和复杂性以及新旧体制转型时期观念的变革与冲突,挪用公款案件的认定仍存在着许多疑难问题。对挪用公款罪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有助于加强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地遏制这类犯罪活动。
一、挪用公款罪的客体的问题
(一)客体问题的争论
199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刑法学界对于增设的挪用公款罪侵犯何种客体问题展开过争论。刑法学界的争论集中在以下四种观点:1.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公款的所有权,应将其归入侵犯财产罪之中;2.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之中;3.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4.挪用公款罪侵犯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总的来看,第三种观点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作为挪用公款罪客体较为适当。侵犯公共财物所有权是引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廉洁的原因,因此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是挪用公款罪主要客体,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则是次要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公共财物的所有权两者有两层基本关系,第一层是递进关系,是公共财产所有权,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前层为现象,后层为本质,要透过现象特征看到本质属性。第二层是因果关系,侵犯公款使用权或公物所有权是引起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廉洁的原因。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
挪用公款罪之司法解释
2003年11月13日《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四、关于挪用公款罪(一)单位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行为的认定。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上述行为致使单位遭受重大损失,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二)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行为的认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的规定,“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认定是否属于“以个人名义”,不能只看形式,要从实质上把握。对于行为人逃避财务监管,或者与使用人约定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借款、还款都以个人名义进行,将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认定为“以个人名义”。“个人决定”既包括行为人在职权范围内决定,也包括超越职权范围决定。“谋取个人利益”,既包括行为人与使用人事先约定谋取个人利益实际尚未获取的情况,也包括虽未事先约定但实际已获取了个人利益的情况。其中的“个人利益”,既包括不正当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既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性利益,但这种非财产性利益应当是具体的实际利益,如升学、就业等。
(三)国有单位领导向其主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借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认定。国有单位领导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令具有法人资格的下级单位将公款供个人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刑法中的挪用和归个人使用
刑法中的挪用和归个人使用
【摘要】
挪用和归个人使用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对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挪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其特征是主观上有占有的故意,客观上有财物占有的事实。归个人使用是指将本应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财物,据为个人使用的行为,其特征是以违法手段占有国家或集体财物。二者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挪用是针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而归个人使用是针对国家或集体财物的占有。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情,对挪用和归个人使用可以作出不同的刑罚。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当加强对这两种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以确保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顺利进行。法律适用中需要注意确保审慎和公正,避免对被告人的不当判罚。
【关键词】
挪用,归个人使用,刑法,法律条文,定义,特征,区别,罪与刑罚,案例分析,重要性,注意事项,未来发展趋势
1. 引言
1.1 挪用和归个人使用的概念
挪用和归个人使用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指的是在执行公务或者管理财产的过程中,将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产用于个人私用的行为。挪用是指以不当手段转移或使用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产,而归个
人使用则是指用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产为个人私用或者以个人名义使用。这两个概念在刑法中有着明确的界定和规定,旨在维护公共利益
和保护个人财产的安全。
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挪用和归个人使用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挪用公共财物罪的构成要件,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了归个人使用公共财物罪的构成要件,明确了犯罪行为和刑罚标准。这些法律条文的设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挪用资金罪法条及司法解释
2010年09月20日来源:浏览次数:952 【字体:↑大↓小】背景色: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刑法修正案》条文: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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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挪用公款罪问题思考建议
自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首次规定挪用公款罪以来,司法界和学术界就如何正确理解、适用挪用公款罪一直存在着较多的争论,为此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挪用公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也作了大量的司法和立法解释,但由于两高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对挪用公款罪的理解也不尽相同,每一司法或立法解释的出台,不但未能使司法界和学术界的认识统一,相反都引起更广泛的争论。笔者作为在检察机关从事反贪污贿赂工作的人员,也深感由于理论上的模糊给我们具体查办挪用公款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本文笔者结合自己平时办案时的一些理解就目前争论比较激烈的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挪用公款认定处罚
一、挪用公款犯罪的沿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在我国刑法史上,对
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构成的是什么罪,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逐步完善的过程,全面了解这一发展演变的进程,对于正确理解和掌握挪用公款罪,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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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把挪用公款视为贪污犯罪的规定。解放以后至
80年代末期,基本上仍沿续了民主革命时期红色政权的司法惯例,
将挪
用公款行为以贪污论罪。但在这期间,国家政策也出现过反复。如:把长期借用或挪用公款,视为违反财政制度行为,应当令其检查,不视为犯罪。70年代末,全国人大开始起草新的刑法草案(79刑法),其中增设挪用特定款物罪。但未规定一般的挪用公款犯罪。
李某挪用公款案应如何适用解释
二 、主要 问题
由于 在 19 9 7年 ( 《 刑法 》颁布后 , 于 <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 有 一是其 行为时 的 19 年 司法 解释 , 98
关于 “ 挪用公款 归个人使用”先后出 十 四条 第 一 款 的解 释 》 ( 下 简称 二是在其行 为后 与发案之间的20 年 以 01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冲突时 , 如何 适用解释 , 笔者认为 , 应 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产生了原则性的分 的决议 ( 以下简称 决议 )第二条 分 二种情 况处理 。 歧 。 以2 0 年 4 2 所 0 2 月 8日全国人大常
的授权是最 高人 民法 院、 高人民检 最
首 ,亦 没有知情人举报 ,本案的发案 的理解 ,甚 至 “ 两高”对 同一法条的 通过 的宪法修 正案对私营经济作了重 与 20 年司法解 释无关 , 01 因此2 0 年 司法 解 释都 会 产生 原 则性 的 重大 分 新定位 。随后 ,在最高 人民法 院制 发 01 司 法 解 释 不 能 为 本 案适 用 ;最 后 , 歧 ,在 这种情 况下作 出的立法解 释 , 的 审理 单位犯罪案件 具体应 用法律
的行为不构成挪 用公款罪 。
所 以 ,本案在处理过程 中存 在三 种 不同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 为 , 应适用 2 0 年 02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
挪用公款罪是指,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擅自将经费、财物挪用或者非法使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一般来讲,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是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的行为,即公职
人员擅自将经费、财物挪用或者非法使用;
二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具体来讲,挪用的金额在规定的金额范围内,并且造成的损失大于其中的规定金额;
三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有犯罪嫌疑,即挪用金额明显过多,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具备其他犯罪嫌疑,如滥用职权、渎职等;
四是挪用公款的行为必须符合刑法规定,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的要求,要想构成挪用公款罪,必须具备上述要求的所有条件,如果只具备其中的一部分,是不能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的。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在立案审查时,要求严格按照上述标准,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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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公诉科 一、挪用公款罪的法律规定: 1、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 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 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 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 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 罪处罚。 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有金融机构工 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 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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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挪用公款罪的概念 一般概念都是复述刑法条文, 大多表述为: 挪用公款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 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 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这 一定义虽然符合刑法的规定,但是没能反映挪用行为本身的 含义和特征。 刑法上挪用的含义, 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 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但目的 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挪用有 两个含义:一是把原定用于某方面的钱移到别的方面来用; 二是私自用公家的钱。在刑法上所规定的挪用行为,主要是 指行为人违反规定,擅自动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 管理的财物,但目的不是据为己有的行为。故挪用公款罪概 念应表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主管、经手或者管理公款的 职务便利,不经合法批准擅自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 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还的行为。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侵犯的客体 刑法学界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侵 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应划归侵犯财产犯罪;第二 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财经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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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应划归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第三种观点认 为,挪用公款罪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又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第四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 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应当是复杂客体,即 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首 先,本罪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根据民法原理,财产所有 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挪用公 款,显然侵犯了公款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在此情况 下,公款所有人对公款的处分权难以当即实现,不能认为处 分权没有受到侵犯,所有权也就没有受到侵犯,因为侵犯所 有权中的任何一项权能也就意味着对所有权的侵犯,只不 过,侵犯的所有权的权能不同,对所有权造成侵犯的程度不 一样罢了。 因此挪用公款罪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其次, 挪用公款罪还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 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本应廉洁奉公, 保证公款的合理使用, 不得图谋私利而挪作个人使用。 所以,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不仅侵犯了单位对公共财产的所有 权,而且玷污了职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 (二)犯罪对象 1、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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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 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 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 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一般表现为货币资金或者有价证 券形态。货币资金包括以下三部分:第一,国家机关、国有 企业、事业单位等国有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属于公共财产 的组成部分。第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即集体 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第三,其他公司、 企业、事业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其中包括各种依照公司法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单位所有的货币资金。 一般对第一、 二项内容没有疑义,但对第三项内容存在不同认识,如:有 的认为,只要上述单位有一部分是公共财产投入的,其单位 的财产就视为公共财产。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上述单位的货币 资金,当然构成挪用公款罪。也有人认为,上述单位的财产 的所有制性质,应当由公共财产(投资)所占比例大小来决 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家股份占控股地位的,该公司的 财产就视为公共财产,可以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反之, 私人股份占主导地位的,其财产不能视为公共财产,因而也 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对象。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已不合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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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所有制形态及经济成份构成现状,但在上述公司、企业中 能否认定挪用公款犯罪,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体特征,将在 “本单位资金”中进行分析论证。 2、特定款物 对此,实践中争议较小,可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掌握: 一是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 挪用用于救灾、 抢险、 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 罚;二是高检 2000 年批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 公物,对该行为不以挪用公款罪论处;三是高检 2003 年批 复,关于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 行为适用法律问题,挪用两“金”属于挪用救济款,情节严 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 人员,以挪用特定款物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 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两“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以 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应当注意挪用公物行为性质的认定。高检 2000 年批 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对该行为不以挪用 公款罪论处。公物一般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犯罪对象,因为 公款与公物虽然都是公共财产的组成部分,二者又可以互相 转化,并且公物也可以被人用来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 但是,不能忽视公物与公款的区别及挪用公物与挪用公款产 生的后果的区别。例如:公款存入银行可以产生利息,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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