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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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通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响应,迅速贯彻落实司法解释精神,全国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取得良好开端。

但实践中,有部分省份尚未全面部署网拍工作,有部分法院对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些实务问题的处理及有关系统的使用方面仍存在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解决实务中出现的问题,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关于各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实施意见、明传通知的规范性问题。

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工作实际,以出台具体实施意见、下发明传通知等方式指导辖区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当在充分理解司法解释内容及我院法(2016)431号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司法解释、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应严格遵守;除拍卖财产本身因性质原因不宜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的外,司法拍卖应当以网络拍卖方式为主,以委托拍卖方式为辅,不得任意扩大通过委托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范围;应严格落实最高法院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确保申请执行人从五家网站中选择平台,不得擅自缩小名单库范围;应按照431号文件的要求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权利,指导、协调执行部门与连部门将申请执行人选择平台程序前置到立案阶段。

二、关于网拍辅助工作的有关问题。

辅助工作机构如何选定、工作如何开展、费用如何收取,是影响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能否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之一。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以有利于工作开展、防范消极怠工、杜绝司法不廉为基本出发点,加强调研、创新思路、因地制宜,拟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辅助工作机构的选择标准、工作内容、收费标准及监督管理办法等,可采取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的方法,进一步规范网拍辅助工作。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为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公安部印发了《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如下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查封、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的与案件有关、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物品和文件,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坚持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贪污、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公安机关各办案部门应当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并指定不承担具体办案工作的民警负责本部门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管理工作;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

在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账户,并指定一个部门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涉案款项和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部分涉案财物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暂时不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先在部分条件较好的市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的台账,对管理的所有涉案财物逐一编号登记,载明案由、来源、保管状态、场所和去向,并将涉案财物纳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按照侦查、监管、移送、案卷归档等办案程序及法定时限进行实时、动态、信息化管理。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

刑事案件中涉案财物的处理作者:黄三鑫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7期摘要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公民财产权应当与公民人身权处于受法律同等保护地位的一项基本权利。

在我国刑事法领域,重公民人身权利保护轻公民财产权利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刑法》对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太过简单、原则,《刑事诉讼法》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过于混乱,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在涉案财物处理过程中乱象频出。

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两个涉案财物处理的案例入手,分析了产生司法实践困难的原因,并借鉴域外的相关国家的成熟制度,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几点构思。

关键词刑事案件涉案财物公民财产权保障作者简介:黄三鑫,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9-105-02《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这一规定将公民的财产权问题上升到了《宪法》这一基本法保障的地位。

然而,纵观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作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基础的财产权,却还远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司法实践领域,刑事诉讼法对于涉案财物的处理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实体不清,程序不明,而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或地方,各自为政,制定了各式各样的处理规定或规则,不但使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救济无法主张,而且让一些犯罪分子籍此逃脱财产方面的制裁,严重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

一、司法实践的困惑笔者在审判工作中,曾经经办过两个案件,案例一涉及的是涉案财物的保管、处理,案例二涉及的是涉案财物的认定、追及,这两个案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折射出法律规定不完备、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司法实践的困惑。

案例一,许某某非法经营一案。

许某某在未取得医药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医药公司销售代表的名义,向某市的几家药店销售医药公司的药品,从中非法牟利。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法院对涉案财物的管理,规范涉案财物的使用和处置,维护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法院涉案财物是指在审判、执行过程中不同法律事务程序产生的各类财物,包括但不限于财产、金钱、证券、有价证券、土地、房屋等。

第三条法院应当建立健全涉案财物管理制度,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有序和规范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要遵循诚实守信、法治精神,严格履行职责。

第四条法院涉案财物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确保涉案财物依法使用、处置。

第五条法院应当建立财物管理专门机构或者设立专门负责管理涉案财物的工作岗位,明确负责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法院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定期进行涉案财物清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涉案财物的收集和登记第七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及时收集、登记相关涉案财物,确保涉案财物的安全和完整。

第八条法院应当建立完善的财物登记台账,对每一笔涉案财物进行详细的登记,包括名称、数量、规格、性质、来源、存放地点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涉案财物存放室,对涉案财物按不同性质、用途进行分类存放,保证财物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对于易变现、易簿记且数量较大的涉案财物,法院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保护,确保其不受侵害或流失。

第十一条法院应当对于每一笔涉案财物都进行标识,并建立完善的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财物的流转和管理清晰明确。

第三章涉案财物的使用和保管第十二条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情况,对涉案财物进行合理的使用和保管,确保财物不受损失、盗窃或侵占。

第十三条法院应当建立批准程序,规定具体权限范围,对于使用涉案财物的事项进行审批,并制定详细的使用标准和流程。

第十四条法院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定期检查涉案财物的情况,防止财物的遗失和损坏。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是指法院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活动。

为了规范和保障网络司法拍卖的公平、公正、透明,制定了以下规定:一、参与资格规定1. 所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但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注册和认证。

二、报名与竞价规定1. 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竞买人需在指定时间内进行报名,并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2. 竞买人需按照要求进行竞价,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时提交竞价。

3. 竞价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拍卖规定,竞价必须以整数为单位。

三、信息公示与保护规定1. 法院在网络拍卖平台上发布拍卖信息,包括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起拍价、拍卖规则等,并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2. 法院对竞买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信息。

四、拍卖成交规定1. 竞价时间一般为2小时,出价结束后无其他竞价,且出价高于起拍价,即可成交。

2. 网络拍卖成交后,竞买人需按照规定时间内缴纳全部款项,并办理过户手续。

3. 在竞买人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重新拍卖物品。

五、申诉与争议解决规定1. 竞买人在网络拍卖过程中对相关事项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法院将组成专门的申诉处理小组对申诉进行审查,并及时回应。

2. 对于争议问题,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六、监督管理规定1. 网络拍卖平台提供监督举报通道,任何人都可以对网拍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 法院对网络拍卖活动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七、其他规定1. 如出现网络拍卖发生故障、中止或延期的情况,法院将及时通知竞买人,并按照情况进行处理。

2. 网络拍卖平台提供技术保障,确保拍卖活动的正常进行。

网络司法拍卖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拍卖活动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竞买人的权益,同时也为经济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渠道。

在未来的发展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推动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2015修订)【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公通字[2015]21号【发布部门】公安部【发布日期】2015.07.22【实施日期】2015.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5]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1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2010]5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5年7月22日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实行办案与管理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全面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公安机关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截留、坐支、损毁、擅自处理涉案财物。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法律汇总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法律汇总

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法律汇总《刑法》第三十六条【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一般规则,民刑可分,民事优先】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一般规则,民事赔偿优先于财产刑】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一条【一般规则,民事赔偿优先于财产刑】被判处财产刑,同时又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判处财产刑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需要以被执行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一般规则,刑事退赔顺序】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三)其他民事债务;(四)罚金;(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就《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答记者问【一般规则,刑事退赔顺序】问:在被执行人同时承担多项清偿义务时,如何合理确定执行顺位?答: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已明确规定,民事债务的执行优先于财产刑的执行。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

2023年涉案款物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管理,确保涉案款物的安全、合法和有效利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拘留所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承担涉案款物管理任务的机构。

第三条涉案款物是指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民事案件中涉及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违法行为人等涉案人员所持有、控制或依法应由我国机关予以扣押、冻结、没收等措施的财物。

第四条涉案款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维护涉案款物的完整和价值。

第二章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管理第五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应当依法进行,扣押决定应当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依法审批。

第六条涉案款物的冻结应当依法进行,冻结决定应当经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涉案款物管理机构依法审批。

第七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应当及时提取相关证据、制作相关清单,并记录扣押和冻结的过程和情况。

第八条涉案款物的扣押和冻结期限应当依法确定,超过期限未移交司法机关的,应当解除扣押和冻结。

第三章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第九条涉案款物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包括存储、登记、保管、盘点、调拨等环节。

第十条涉案款物的登记应当包括涉案款物的来源、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十一条涉案款物的保管应当建立专门的保管场所,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涉案款物的灭失、损毁和被盗。

第十二条涉案款物的盘点应当定期进行,发现差异应及时核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涉案款物的调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涉案款物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涉案款物的处置应当依法进行,包括继续扣押、释放、归还、变卖等方式。

第四章涉案款物的监督和管理责任第十五条各级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涉案款物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中的问题。

第十七条涉案款物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涉案款物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15〕3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经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适应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新形势,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解读——《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王晋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许山松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石献智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管理处处长201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规定》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针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相关工作制度机制以及操作规程,对检察机关规范司法、公正司法、严格司法必将发挥积极作用。

为便于理解和适用,现对《规定》的起草背景、思路和主要内容作如下说明。

一、《规定》的修改背景和思路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

高检院对此历来高度重视,先后制定多个文件来保证这项工作合法、有序进行。

如2010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2年修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2013年修订出台的《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等,都从不同的角度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等工作作了规范。

再加上多年来检察机关加强管理、严格监督、适时检查,检察机关涉案财物工作在整体上有了很大的改善和进步。

但也毋庸讳言,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依法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现象,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检察机关形象。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从其他办案机关接收的财物及其孳息,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财物、非法持有的违禁品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

第三条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

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

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严禁以虚假立案或者其他非法方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涉案单位违规的账外资金但与案件无关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可以通知有关主管机关或者其上级单位处理。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

第五条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

立案之前发现涉嫌犯罪的财物,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以保全证据和防止涉案财物转移、损毁。

个人或者单位在立案之前向人民检察院自首时携带涉案财物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管辖规定先行接收,并向自首人开具接收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

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全文最高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一、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在互联网平台上公开拍卖诉讼资产的司法行为,是执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是公开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诉讼资产价值最大化的有效途径,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要切实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实行归口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坚持执行与拍卖相分离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司法辅助工作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网络司法拍卖工作。

三、坚持公开透明,接受各方面监督。

四、严格依法办事,方便人民群众和审判工作。

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应全面推行网上拍卖方式,各高级人民法院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

选定的网络平台必须链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实现信息与资源共享。

对不宜在网上拍卖或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取现场拍卖方式。

五、完善、规范委托拍卖和法院自主拍卖行为。

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将拍卖事物委托给符合要求的专业拍卖机构进行,选择拍卖机构一律采取公开随机方式。

有条件的法院或不适宜委托拍卖的诉讼资产,可由法院在网络平台上自主拍卖。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规定,降低司法拍卖佣金和拍卖成本。

采取委托拍卖方式的,司法拍卖成本由买受人以拍卖佣金方式承担。

人民法院自主拍卖诉讼资产的,成本由法院承担。

六、加强监督监察,确保司法廉洁。

实施的强制性委托的专有性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

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强制拍卖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

关于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中,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对涉案财物称谓不统一,认定不一致,处理结果也不一样,总是存在诸多争议。

尽管《刑事诉讼法》刚修改不久,但其相关规定仍然比较模糊,问题较多。

有鉴于此,本文拟对目前立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与处理问题厘清思路,以飨读者。

一、关于涉案财物的认定财物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包括国家财产、私人财产。

涉案财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 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

关于涉案财物的规定,主要体现在部门法规中。

最早的是1965 年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最新的是最高检2010 年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

2013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以及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也做出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除了依法确需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需要销毁的违禁品外,赃款赃物必须如实上缴国库,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2、对于冻结在金融机构的赃款,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后,需要上缴国库的,通知金融机构上缴国库; 3、作为证据的物品,应当列出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一起随案移送; 4、被指控人死亡的,追诉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发出通知,将其被冻结的存款、汇款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 5、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 赃款赃物在民法上,作为赃款的货币,属于物的一种,具有高度的替代性,又是典型的消费物,因此是一种特殊的物,所以一般将赃款赃物并列使用。

赃款是赃物的一种特殊形式,有时亦简称为赃物。

所谓赃款赃物,是指犯罪分子用非法手段获取的金钱,以及用非法手段获取的物资称作赃物。

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司法拍卖的一种重要形式。

网络司法拍卖利用网络平台,实现了信息公开、参与便利和规模化等特点,为司法拍卖提供了更加便捷的途径。

在网络司法拍卖中,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对于保障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和完善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体制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型的司法拍卖方式,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来保障其运行的顺利和有效。

具体而言,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体制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司法拍卖,需要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加强对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监督,规范其运行,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2.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的自律管理。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健全自律管理机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道德规范,并对平台上的执法者和参与者实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3.网络司法拍卖参与者的自我约束。

网络司法拍卖参与者应该积极配合平台的管理,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和规则,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建设为了规范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的运行,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具体而言,网络司法拍卖的管理制度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公开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拍卖物品的基本信息、价值评估、拍卖规则、交易流程等,以保障交易的透明和公开。

2.交易规则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统一的交易规则制度,明确交易的流程、标的物的确定、保证金的缴纳、竞价的方式等,规范交易行为。

3.信用评价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健全的信用评价制度,对平台上的执法者和参与者进行信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提高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4.纠纷处理制度。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该建立完善的纠纷处理制度,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是指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确定的下列事项的执行:(一)罚金、没收财产;(二)责令退赔;(三)处置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四)没收随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五)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

刑事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第四条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中可能判处被告人财产刑、责令退赔的,刑事审判部门应当依法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当及时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财产。

第五条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

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

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

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

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的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刑事审判部门应当及时移送立案部门审查立案。

移送立案应当提交生效裁判文书及其附件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填写《移送执行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以下简称《网拍规定》)于2016年5月30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5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

《网拍规定》适应网络化处置财产新的形势,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立法宗旨与目的,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质效为目标,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平台准入规则、运行模式、各主体之间的权责划分、具体的竞拍规则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网拍规定》对统一网络司法拍卖标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完善强制执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现就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相关条文的制定依据,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供理解与适用时参考。

一、制定该司法解释的背景及目的今年3月,周强院长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这是人民法院回应群众呼声、向全社会作出的庄严承诺,是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指出,“要针对当前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形势,树立互联网思维,加大被执行财产的处置力度,及时、有效兑现债权人权益。

”要“广泛推动各地法院以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财产,从源头上减少和杜绝串通压价、恶意竞买等有损公平公正的现象,祛除权力寻租空间,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一种新措施,对提高执行工作的质效有着重要作用。

据统计,每年全国法院的执行财产价值约6000亿,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要通过司法拍卖的途径予以变现。

而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处置财产时“人民法院应当拍卖”或“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变卖”,改变了原民事诉讼法“可以委托有关机构拍卖或变卖”的规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法院拍卖财产方式的规定有了导向性的变化,也为人民法院推进自主拍卖、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三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在互联网拍卖平台上向社会全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网络服务提供者申请纳入名单库的,其提供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全面展示司法拍卖信息的界面;(二)具备本规定要求的信息公示、网上报名、竞价、结算等功能;(三)具有信息共享、功能齐全、技术拓展等功能的独立系统;(四)程序运作规范、系统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价廉;(五)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社会参与度。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选定、评审和除名。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已纳入和新申请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予以评审并公布结果。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的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六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二)查明拍卖财产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拍卖保留价、保证金的数额、税费负担等;(四)确定保证金、拍卖款项等支付方式;(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七)办理财产交付和出具财产权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八)开设网络司法拍卖专用账户;(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财产,接受咨询,引领查看,封存样品等;(三)拍卖财产的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仓储、保管、运输等;(四)其他可以委托的拍卖辅助工作。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为规范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执行和处置工作,公平、高效、价值最大化处置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刑事案件涉案财物需要处置的,一般应当采用网络拍卖的方式,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置平台拍卖。

第二条刑事判决生效后,由刑事审判部门就涉财产部分执行制作移送函,由立案部门审查立案后,移送执行部门处置。

第三条刑事判决生效前,对以下涉案财物可以依法先行拍卖,所得价款由人民法院保管:(一)易贬值的汽车、船艇等财物;(二)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等财物;(三)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四)数量较多但价值较小或保管费用过高的财物;(五)被告人同意处置,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财物。

第四条人民法院实施刑事涉案财物网络司法拍卖需履行下列职责:(一)制作拍卖裁定书;(二)查明拍卖财物现状、权利负担等内容,并予以说明;(三)确定竞拍保证金、加价幅度的数额、尾款缴纳期限、拍卖款项支付方式等;(四)制作、发布拍卖公告;(五)通知当事人和优先购买权人;(六)选定拍卖辅助机构;(七)制作拍卖成交裁定;(八)办理财物交付和出具财物权属证照转移协助执行通知书;(九)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先行处置涉案财物的,由刑事审判部门进行委托评估、价格鉴定、制作拍卖裁定,确定保证金、加价幅度、公告期限等工作。

执行部门可组成办理刑事涉案财物网络拍卖的专门团队,协助刑事审判部门开展网络拍卖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案外人对刑事诉讼程序中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由刑事审判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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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司法网络拍卖的相关法律依据整理
张淘律师河南佩里弗迪律师所在实务工作中,笔者在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12条之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条款处理实务时,被问及上述条款中规定的“依法”指的是依据的什么法律时,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筛选梳理,笔者认为上述条款中的“依法”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47条规定:“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本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第19章第4节)。

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其司法解释等规定,“参照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最直接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法释〔2014〕16号)第2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司法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2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的规定,应当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

综上所述,对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中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处理时应当优先采用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因为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司法拍卖有着无法比拟的优势,例如扩大了竞拍参与人的范围,降低流拍率,促进标的物的价格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各方利害关系人利益,减少暗箱操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等。

但是,也并非所有的被执行物都可以使用该方式进行处理,为此,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6〕431号)第二条第二款对此作了特别约定:“(二)《网拍规定》施行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拍卖工作过程中应严格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

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不宜采取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报经执行法院院领导审批后可采用委托拍卖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涉案财产进行变价。

”。

委托拍卖不难理解,而条款中的“其他变价方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应该主要指的是变卖,变卖区别于拍卖两者在程序、期限、确定标的物价值的方法、形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区别,例如拍卖必须经过严格的既定程序、时间安排、拍卖期限、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同时拍卖可适用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涵盖了动产、不动产,一般财产、特殊价值财产,且凡是拍卖的物品,拍卖之前必须对其进行查封、扣押,而变卖则不需要,关于变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规定,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或者是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可以变卖,由此可见,变卖程序更加灵活,可变卖的范围也不仅于包括查封、扣押的财产。

2、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1)变卖价格权利人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根据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不易确定的委托评估后变卖;(2)评估价不能成交的,可降价变卖(但最低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仍无人应买,则交由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以物抵债;(3)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的则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

经过对上述条款的梳理,可以对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有了明确清晰的基本法律思
路,以便于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能够有法可依,并能够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把握整体的处置流程,最大化的帮当事人争取其合法利益最大化。

小佩推律师:
张淘律师,河南佩里弗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11年执业以来先后在多家投资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现专注于司法强制执行法律事务,正在为北京华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旗下基金公司、房地产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企业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和企业收购的不良资产的专项处置和重组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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