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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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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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论文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从西方法学的发展论述西方法学的未来西方的法学主要分为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

(一)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和内容是:1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研究自然法学也有其存在的巨大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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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黑格尔的自由意志与法———读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海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2013法班摘要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作法。

”①本文立足于《法哲学原理》中的自由意志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论述。

《法哲学原理》是黑格尔的一部比较成熟的着作。

自由意志是黑格尔法哲学的出发点和归宿,他的整个法哲学体系始终贯穿着自由意志这条主线。

在黑格尔的其他着作中,它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对自由意志进行了论述,而在《法哲学原理》中他则是从社会的角度集中地、系统地阐发了他的自由意志学说。

这本书所描述的整个内容就是“自由意志”在社会中的发展以及自由意志是如何在社会中实现自身的。

因而这就涉及到了社会领域中的法律、道德和国家等问题,但无论涉及到什么问题,黑格尔都是从人的自由意志出发的,所以说自由意志是《法哲学原理》的主题。

黑格尔通过对抽象法、道德、伦理三篇德尔论述阐明了自由意志从客观、主观到主客观相统一的过程。

关键词:黑格尔;自由意志;定在;法哲学;法黑格尔从抽象的法哲学体系中把握世界,《法哲学原理》中自由意志和法的内容让我们来专门论述。

根据黑格尔自己的说法,本文将对黑格尔自由意志与法进行阐述。

一、自由意志(一)自由意志的提出关于自由的问题,自从人类走出自然界,意识到自己的主体性时就发生了。

这表明自由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因此自由在人们的心目中,从来都是一个圣神的东西。

“自由”一词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已经开始使用,虽然这时的“自由”已具备了自主、自立、人身依附关系的解除和人格独立的含义,但是,希腊哲学和罗马法律都未曾对“自由”概念本身加以系统的阐释。

到了中世纪,封建制度和神权政治不仅束缚着人们的行动,而且也窒息了人们的思想自由。

但是到了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在反封建、反神权的斗争中给“自由”提出了新的概念。

奥古斯丁在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提出了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责伦理学”的转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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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西方法律思想史》限选课课程论文题目: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主要特点评述学院:文法学院专业班级: 10级法学四班学号: 101501041005 学生姓名:吴涵任课教师:刘存生2011年12月4日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继欧洲文艺复兴运动之后,17世纪在法国产生了启蒙思想运动,这是一次资产阶级的思想解放运动。

运动很快席卷了欧美各国。

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创造性地提出系统理论,为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做了充分的理论准备。

这个时期,也是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时期。

资产阶级政治法律思想同古代奴隶制和中世纪封建制的政治法律思想相比较有自己的特点。

总的特点是:“代替教条和神权的是人权,代替教会的是国家。

以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由教会批准的,因此曾被认为是教会和教条所创造的,而现在这些关系则被认为是以权利为根据并由国家创造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用理性主义来替资本主义经济关系作辩护启蒙思想家们认为这种关系最合乎自然、合乎人的本性。

正义、自由、平等、博爱正是这一关系的生动体现。

而封建专制制度和教会的精神正是违反了人的理性,违反自然,因此必须改变。

二、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观点分析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与目的启蒙思想家们一般都采用自然状态、天赋人权、自然法、契约论的观点来解释和说明人类社会的原始状况,由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转变,人类的平等、自由权利以及国家的产生、目的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原则,为反对封建等级和特权,为推翻封建统治大造舆论。

三、揭露封建制度的黑暗,提出建立理性王国的政治纲领启蒙思想家们都揭露了封建制度,特别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种种罪恶、黑暗,明确提出了他们的政治纲领,建立理性王国,即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当然在整体问题上的具体主张各有不同。

洛克、孟德斯鸠和伏尔泰主张建立君主立宪政体,而卢梭等则主张建立共和政体。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民法论文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

浅析西方法律思想对当代中国法制的影响摘要:卢梭的人民主权论思想的意义是深远的,它既是反对封建专制的锐利武器,于是反对君主立宪、主张民主共和的理论基础。

应该说,法国大革命额彻底性与卢梭人民主权论思想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

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卢梭人民主权论的思想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国家论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当代中国法制影响大陆法系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平等原则公法私法人民主权卢梭正文:当今世界有两大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这是根据法律传统、法律体系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等划分的。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成文法系、民法法系或罗马—日耳曼法系(因为它的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还有教会法、商法和城市法)。

中国1949年建国后,建立了一套新的法律制度与体系,可以说是很大程度上学习了苏联的那套制度,应该说是社会主义法系。

但除此之外,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建设也曾借鉴大陆法系,在很大程度上与大陆法系极为相似。

因此,准确的说应该是中国倾向于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

但如果问中国属于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然是大陆法系。

综上所述,中国的法制很大程度上受了西方的法律思想的影响。

一、罪刑相适应原则:西塞罗在论述官员收受贿赂受惩罚时,提出应坚持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他说:“该受与罪行相应的惩处,以使每个人受到与自己的行为相应的惩罚——施暴处以死刑或剥夺公民权,贪婪处罚金,贪图功名处以辱没名誉。

”我国刑法完整的移植了这一原则,我国1997年《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一规定具体而明确地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精髓。

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也被很好的应用于实际案例。

二、平等原则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

例如,亚里士多德曾提出,法律应具有平等的品质;西塞罗认为,人是神创造的,在神的面前人是平等的。

既然人是平等的,人的权利就应当平等地得到保护,不得在人民中使用暴力,“不得提议针对某个人的特别法案”。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1

论洛克法治思想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

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

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

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

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

”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

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

”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

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

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

”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西方法治思想的人性论基础

西方法治思想的人性论基础

西方法治思想的人性论基础作者:侯孟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8期摘要人性是人类表现出来的稳定、持久的属性。

理解和把握了人性,就容易把握和理解人的行为和思想。

社会是由个体组成的。

理解和把握人性,也易于把握社会所蕴涵的固有原则。

在研究法治思想的时候将人性论基础结合分析,就更能深刻地分析出适合现实社会的法治方案。

关键词人性论法治思想道德作者简介:侯孟君,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005-02一、思想理论概述作为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制度史上的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法治常常被思想家们用来表达一种政治主张或法律理论。

中国古代就有“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不知法治之源,虽循古终乱”的说法。

由此可见,如能较为准确地把握和分析法治思想的哲学基础,便能更好地构建法治秩序。

二、古希腊哲学思想中关于人性的分析对法治思想的影响(一)柏拉图的思想谈到西方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是这一领域的开创者这是得到大部分学者的认可的。

但是,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

追溯前人的思想我们也能看出法治思想的雏形。

柏拉图认为,人是由肉体和灵魂构成的,而人的灵魂又分理性、激情、欲望三个部分。

其中理性最高,激情次之,欲望最低。

人类本质上有双重生活:因为拥有理性,所以生活在理念世界,分享理念世界,或者说分享神的生活,但人又有欲望,所以会产生动物性的冲动。

而激情是理性和欲望的中介,激情则又包括情感和意志,它本身既不为善,也不为恶,只是在理性的引导之下,人生才能获得向上的动力。

所以激情应该服从于理性,而不能为个体的欲望服务,才能达到整体的和谐。

从柏拉图对人性的哲学分析来看,他将个体机能的运行完全寄托于一个人的内部力量,也就是理性的力量。

他认为个人的情感和意志既不为善,也不为恶,这个想法似乎过于绝对。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人们生活的环境不同,那么这些不同的环境对个人的情感和意志的形成和塑造是具有很大的影响的,譬如说的人性当中的道德性就有优劣之分。

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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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西方法哲学思想论文篇一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摘要】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同时也是西方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

他在晚年完成的法哲学思想体系,不仅是对其整个哲学体系的完善,也是近代法哲学思想的最高成就。

作为一位哲学家,黑格尔对政治、法律问题从哲学的高度发表了许多独特的见解,这些见解在理论上的深刻性,逻辑上的严密性都远远超出了一般法学家。

因此,他在政治、法律哲学上的贡献是重大的,甚至有人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

[ 《黑格尔政治著作选》作者:(德)黑格尔著,薛华译者序。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自由意志理念黑格尔所著的《法哲学原理》是他担任柏林大学教授的第三年出版的,这也是他晚年在柏林任教期间唯一的著作。

他主要的政治哲学思想在这本书中得到了系统的阐发。

遭到了包括马克思在内的许多人批判,称其为普鲁士王国的“官方哲学家”、“把哲学应用来替反动的普鲁士政府服务”等等。

对于这些批判,我们应该站在哲学思辨的高度去审视,不能人云亦云。

本文拟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及法哲学在其哲学体系、对法的定义、法哲学的具体思想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

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黑格尔的法哲学包含了三大部分,即抽象的法、道德、伦理。

这三个部分都是特定的法或者权利在不同形式上和阶段上自由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加具体、更加丰富。

意志自由贯穿着其整个法哲学体系。

抽象法阶段只有抽象形式的自由;道德阶段便有了主观的自由;而伦理阶段是抽象法与道德法的真理与统一,也就是说意志自由得到充分而具体的实现的阶段。

[ (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贺麟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7] 所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就是关于人类自由的系统化学说。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

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

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

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

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

”,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

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

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

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

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

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2、公民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吗?我认为公民不可以良知为据不服从“恶法”。

西方法律思想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思考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刘嘉鑫让·雅克·卢梭是十八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激进民主主义者,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

以其《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与《社会契约论》、《忏悔录》等为世人所知。

尽管已过去将近三百年,但他的法律思想仍然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卢梭的学说强烈表现出对民主的追求,对自由的向往,对平等的希冀和对生活的热爱,鼓舞了正处于上升阶段的资产阶级。

同时,他的著作揭露和批判了封建君主专制、封建等级特权,尤其是天主教会,因而成为鞭挞封建君主统治的有力武器,为当时即将到来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直接奠定了理论基础。

拿破仑曾赞赏说:假如从来没有过卢梭,也就不会有法国革命。

卢梭认为国家与法起源于私有制的产生和发展,一并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国家与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

他推论人类历史上曾存在过人人平等和自由的“自然状态”。

私有制的出现歹,使杜会产生了贫富之分,然而富人是以少数对杭全体的,他们役有足以自卫的力量,因而便企图建立社会粗织和法律制度来维护自已的利益。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认为“大家都前去迎接他们的枷锁,相信它可以保障他们的自由”。

“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应当是这样起源的。

”“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有利的人所发明的。

”他在一定程度上指出了国家和法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因此卢梭把国家说成是社会契约的产物。

他把私有财产的产生视为人类不平等的贫富对立的根源,把国家和法的产生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把国家和法律视作是富人统治穷人的工具。

“公意论”是卢梭法律学说中的核心部分,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是主权者的行为和意志。

它以以下几点为显著特征:一,法律是人民公共意志的体现和记录。

二,法律是公意的行为,这个行为必须以共同利益为目标。

三,法律为国家全体成员规定其所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它的颁布应该履行公开而庄重的程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导言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中的一部分重要组成部分,其演变过程直接影响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本文将从自然法到法治理念的转变角度,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节点和演进过程。

一、自然法的兴起与发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起点,其理论依据是人们对于自然、理性和正义的认识。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通过对普遍原则和自然法的探究,提出了人类应当按照理性和正义的规范行事的观点,进而推动了自然法的发展。

自然法理论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源自自然”,通过推导和归纳自然法则,形成适用于人类社会的法律规范。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他的《政治学》中提出了正义法律和非正义法律的区分,主张人类法律应当以正义为基础。

这一理念对于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基督教法律思想的崛起自古罗马帝国时期开始,基督教逐渐兴起并成为西方社会的主导宗教。

基督教的出现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

基督教强调爱、仁慈和和平的理念,这种宗教信仰渗透到了当时的法律思想中。

基督教法律思想的核心观点是认为法律应当以上帝的旨意为基础,通过信仰和道德的引导来制定和实施法律。

例如,7世纪的英国天主教教士威廉王宪章将《天权法》与《英国普通法》视为上帝赋予人类的恩典,将英国君主的权力和贵族特权都置于神圣法律之下。

三、启蒙时代与法治理念的兴起18世纪的欧洲启蒙时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的哲学家们提倡個人主义、理性主义和科学方法,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影响。

启蒙思想家们认为,法律不应该仅仅依赖于上帝的旨意或君权神授,而应当以理性为基础,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制定法律。

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提出,民众应当通过自愿合作的方式建立一个法律规范的社会。

这一观点推动了法治理念的兴起,即法律应当成为统治的基石,而不是个人或君主的意志。

四、现代法治理念的发展19世纪以来,西方社会逐渐形成了现代法治国家的范式,法治理念在法律思想和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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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鉴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其进行论文分析是一项非常有挑战性的任务。

本文将以哥伦布时期至今的时间跨度为基础,探讨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以及与之相关的一些关键事件。

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
在哥伦布时代和早期殖民地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是由欧洲和美洲原住民文化的结合所形成的。

在这个时期,西欧的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哲学和自然法理学的深刻影响。

同时,美洲土著部族的法律体系又是基于部族的习俗和传统,与欧洲法律有着显著的区别。

这些法律的差异性导致了早期殖民地的法律混乱和复杂性。

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
在十九世纪到二十世纪初期,西方法律思想受到了启蒙主义,自由主义和进化论的影响,这些思想强调个人权利,社会契约和进步思想。

这些法律思想的影响使得西方国家在这个时期内出现了重大的法律改革,例如发展起来的宪法法律制度和普遍的选举权。

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
在二十世纪中期到现代,西方法律思想又经历了一次显著的演变。

这个时期的西
方国家开始了一个以社会正义为重点的法律革命。

这个过程中,民权运动,女权运动和其他社会运动呼吁在法律制度内推行平等和反歧视,这些运动最终促进了一系列法律改革。

此外,法律技术领域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大规模重新设计和加强。

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不断改变或适应社会文化的变化。

因此,对西方法律思想的认识应该是一个不断迭代和更新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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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外国法适用新理论:“人本说”一、引言从14 世纪国际私法诞生时起,各个时期、不同国家的学者对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理论的中心问题给予了不同的解答,与之相对应的国际私法理论相继以法则区别说、国际礼让说、法律关系本座说、本地法说、政府利益分析说等多种学说形式出现,它们都试图从不同的角度回答在处理国际私法关系时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在国际私法的发展进程中,外国法究竟属于何种法律属性,在不同的时期曾有过截然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外国法究竟是法律抑或事实之辩,曾长期困扰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学者。

21 世纪以来,国际私法已然进入一个后现代国际私法时期,现代化已成为全球化背景下各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当务之急和共同目标。

在全球化进程中,适用外国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一国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需要。

国际私法的产生初衷就是为了适用外法域法,承认外国法效力是产生法律冲突的前提。

否定了适用外国法,实质就是否定了整个国际私法的存在。

但国际私法中又存在各种制度或方法来限制或排除外国法的适用。

适用外国法与不适用外国法就好像一对矛盾共同体存在于国际私法的理论变迁史中。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在西方跨国界民商事交往中得到发展和完善的,形成了从思想、理论到规则、方法的体系化制度,中国的国际私法理论受西方理论影响颇深。

我国的国际私法研究在不知不觉中将西方的冲突法学思想作为了研究中国问题的前提,而忽略了本国的特色和本质。

西方冲突法中的各种学说理论对我国的相关研究构成了强大的范式作用,无形中成为我国有关研究的桎梏。

中国的国际私法研究,不仅应当体现视野里的中国,还应当体现方法上的中国、立场上的中国。

导引文化认同,强调中国立场,将使中国的国际私法研究更为关注中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基点与姿态,在研究内容及研究成果上更为自觉地联系国际法实践的最新进展,从而在较大程度上扭转追随外国学者视域而缺乏自创研究焦点的跟进态势,实现与其他国家国际私法研究的平等交流。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

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差异所决定的。

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

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

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造成这三人思想差异的原因我想既有生活背景的不同,又有个人性格的不同,还有便是思想的来源基础不同。

在这里我不是说苏格拉底认为守法及正义的观点是可笑的,而当初他能提出法律与正义是有关联的就是很大的不容易了,虽然在二者关系上仍有错误,但却为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指出了研究的材料以及方向。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姓名:杨世霖学号:14303010017任课老师:徐战辉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

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

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

从"个人"的发现,到"个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色色之人。

但是刑法对人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主题。

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

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

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

而人性又是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

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

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以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自然权利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以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自然权利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以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自然权利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作者:马国春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1期摘要西方法律思想史源远流长、博大精深。

其自然法思想绵延千里,几乎贯穿于法律发展的各个时期,主导着西方社会法律发展的人方向。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这种人为本的思想更是历经千年的孕育、成长,在自身土壤肥沃的基础上,深受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熏陶,以至于今天我们再度掀起以人为本的浪潮,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的精髓。

关键词自然权利以人为本人权中图分类号:D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289-01如今,举国上下都在轰轰烈烈地学习科学发展观,以全面构建我们的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当代这一人本观念的形成历史像河流总有其源头,涓涓细流汇成滔滔江湖需要一个长时段。

那么,何谓以人为本呢?其形成、发展以致今天人本观念的学习、发展、创新又经历怎样一个过程?一、以人为本的渊源、发展、特点“人在马克思文本中首先是个类概念,指的是以由自觉活动而与动物相区别的生命实体,生命是马克思理解人的基础和起点。

”①以人为本,最早出现在古罗马西塞罗和格里乌斯的著作中,指“人性”、“人情”、“万物之灵”,也指一种能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教育制度。

作为一般普遍的社会思潮,始于十四五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并贯穿于法国的启蒙运动、空想共产主义学说、德国古典哲学和现代西方的人本主义思潮。

虽然在我国古代也出现过“以人为本”的表述,但这些表述中“人”和“民”是通用的,这里的“以人为本”实际上是指“以民为本”,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本”具有很大的区别。

“民本”中的“民”仅指相对于“君”和“官”的民众百姓。

“人本”突出强调人,以人的经验作为人对自己、对上帝、对自然了解的出发点。

它“是从哲学的价值论上说以人为中心或以人为最有价值的意思。

”②所以,“人本”是指一种价值观念,充分肯定“人”在世间万物中的价值,要求在人与世间万物的关系中以人的地位为首,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实现每个人的平等地位。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题目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领域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它涉及到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和演变,对于理解西方法律体系的形成和演变具有重要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不仅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西方法律的本质和特点,还可以为我们提供借鉴和启示,对于推动我国法学研究和法律体系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作用进行了深刻的思考,提出了法律与正义、政治和道德的关系。

古罗马时期的法学家如恺撒和贺拉斯等人,也对法律的性质和功能进行了探讨,形成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这些古代思想家和法学家的思想,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中世纪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

在这一时期,基督教和教会对法律的影响日益增强,神权和世俗权力的关系成为法学界的热门话题。

托马斯·阿奎那和威廉·奥卡姆等哲学家和神学家的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们在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思考中,提出了许多新的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化和丰富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文艺复兴时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人文主义思想的兴起和法学教育的发展,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繁荣和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伽利略、伦勃朗和莎士比亚等人的思想和作品,不仅在文学艺术领域有重要影响,也对法学思想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他们对法律与人性、自由和权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为西方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多元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近现代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又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西方法律思想经历了启蒙运动、法国大革命和工业革命等重大历史事件的冲击和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学派。

孟德斯鸠、洛克和孟德尔松等思想家和法学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学理论和观点,为西方法律思想的现代化和科学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论西方的人性学说与法治理论

论西方的人性学说与法治理论
再次, 防范掌权者的恶性和权力的扩张性的思 想导致了分权制衡思想的产生。 近代自然法思想家 认为, 政府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利。但在掌权 者恶性的驱使下, 政府权力的滥用常使公民的自由 权利受到侵犯。孟德斯鸠指出:“要防止滥用权力, 就 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βπ实行政府分权, 有利于抑制 掌权者恶性的扩张和政府权力的滥用, 保障公民的 自由权利的实现。 在西方, 分权制度的核心包括: 中 央与地方的分权, 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权。 此外, 分 权思想还影响了社会组织的机构和运行规则, 如公 司内部的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的分权。可见, 分权思 想的影响是非常广泛的。
(作者单位: 河。”他在工会“九大”的致词 中讲:“工会要教育全体会员认识实现四个现代化的 伟大意义, 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管理、技术、文化水 平。工人阶级要发扬艰苦奋斗、大公无私、严守纪律、 服从调动、爱厂如家的光荣传统……用最大的努力 来掌握现代化的技术知识和现代化的管理知识, 为 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优异的贡献。”他还多次提出要 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 伍, 要创造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把我国建 成社会主义的强国。
其次, 防范掌权者的恶性和权力的扩张性的思 想导致了人民主权思想的产生。 卢梭说:“公共力量 就必须有一个适当的代理人, ……这就是国家之中 所以要有政府的理由; 政府和主权者往往被人混淆,
法学论坛
其实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βν 政府不是人 民的主宰, 而是人民的代理人, 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是 委托代理关系。 汉米尔顿认为:“人民是权力的唯一 合法泉源。”βο 只有人民同意的权力才具有合法性。人 民主权思想为人民形成权力、人民监督权力提供了 理论依据。
(3) 平等地看待人性。 在基督教思想中, 只有上 帝是全智、全能、全善的, 而人间的权威和掌权者则 不具有这些完满的属性。 所有的人都具有不完备的 理性、情欲和利己之心, 都可能犯各种错误。 这种人 性平等的思想对西方的人性学说和法治理论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 有利于消除权威崇拜和权力迷信, 具有 极大的思想解放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论文西方法律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在欧洲历史上的发展和演进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理论和观念。

这些法律思想对于西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为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基础,也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法律思想。

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提出了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并将法律与正义联系在一起。

而在古罗马,维持社会秩序和保护私人财产权利被视为法律的主要目标。

这些古代法律思想对后来欧洲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中世纪时期,基督教的影响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基督教教义强调公正和慈善,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出了要求。

在这个时期,天主教教会成为了欧洲的主要法律和道德权威,教会法成为了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的兴起对西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人文主义者批判了中世纪的法律体系,并提出了人类理性和自由的重要性。

他们对罗马法的研究和推崇使得罗马法成为了欧洲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后来的法律学院的建立和现代法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启蒙时代,法理主义的思想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主义者认为法律应该符合理性和公正的原则,并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和普遍性。

他们提出了法律权威和法律解释的问题,并对法律的合法性和效力提出了质疑。

这些思想对于现代法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现代时期,西方法律思想在不断发展和演进。

从实证主义到法律实证主义,从法律正义到法律现实主义,西方法律思想在试图解决法律与正义、法律与社会、法律与权力等问题上取得了丰富的成果。

西方法律思想的多样性和辩证性使得其具有广泛的适应性,为当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总体而言,西方法律思想是一门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律理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到法律的本质和目的的问题,也关注法律与社会、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论西方法治思想

论西方法治思想

西方法治思想的初步分析在中国,“依法治国,建想法治国家”已经是中国基本的治国方略。

中国长久以来在是一个“人治”的国家,打破人治的藩篱,创建法治重于人治、高于权利的政治基础和气氛,是一个复杂和困难的构造和重塑过程。

本文分别从政治学的角度,用归纳与演绎相联合的方法,运用历史的逻辑,对法治的基本因素进行解析。

发源:理性意识的需乞降对人性缺点的认可黑格尔以前归纳过历史上的一个惯例现象:即世界精神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一个民族作为世界精神的肩负者,这个民族的民族精神就是该阶段的世界精神的表现。

将眼光定位到公元前 8 世纪至公元前 4 世纪的古希腊城邦时代。

学界广泛认为:古希腊是西方政治思想的发源地,在那边,形成了西方最早的国家形式——城邦,出现了很多此前历史上任何一个文明都不曾有过的政治现象。

理性的政治思虑、独到的政治生活,以致于有限的民主与法治,都足以使这个时代拥有代表西方政治文明源泉的资格。

我们知道,法治的定义尚是有争辩的。

严格地说来,古希腊的法治与人们此刻所认为的法治还存在着相当的距离。

可是,作为法治思想形成过程中的理论发源,古希腊的法治思想拥有前驱的意义,创始了人类对法治进行思虑的时代。

古希腊的法治思想是朴实的,从表面上看,跟大张旗鼓的城邦政治生活比较起来显得不足挂齿,被哲学思辨和民主思虑的光芒所湮没。

但不管是从灿若群星的早期自然哲学家的学说中,仍是从巧言如簧的古希腊智者的论述里,以致于到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三位集大成者的理论系统中,至始至终都存在着对法治思虑的印迹。

理想是这些思虑的继承者,当他们在对城邦的、权利架构、治理模式城邦本质等诸多政治问题进行深入思虑后,都或多或少地认为法治是有价值的。

赫拉克立特认为,内外表现理智,城邦用武装起来就像用理智武装起来,公民听从就是听从理智。

他说:“假如想要理智地说话,就应当用这个人人共有的东西武装起来,就像有座城市用武装起来相同,并且要武装得更牢固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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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
姓名:***
学号:***********
任课老师:徐战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

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
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

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

从"个人"的发现,到"个
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色色之人。

但是刑法对人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
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主题。

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

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

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
重要内容。

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

而人性又是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

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

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

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命运的主宰者,即使是犯罪之人,也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为环境的因素,犯罪也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

【1】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意志的体现,所以用法律去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

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刑法理论是建立在对人的本性的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是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在刑法之中的体现。

人性论是对人本性的客观认识。

休谟认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的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

【2】因此关于人性的研究也必然是刑法学的研究起点。

但事无绝对,菲利就是一位坚决的意志自由的反对者。

他认为,意志自由论是不可靠的,因为各种物质现象都是事前存在的决定该现象的原因的必然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规律。

菲利指出,实证派犯罪
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

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

【3】归根到底,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所决定的。

人的经验性就表现在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的被决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经验人的形象便粉墨登场出现在刑法学的舞台。

“经验人”论的主张者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受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的制约与影响。

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

因为,刑事责任从其本质上来说,应该是社会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关注点不再仅仅是那些“理性的人”,重点也渐渐的转移到了“有血有肉的人”上面。

(一)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由人性论中的人的需要和利益论可引申出尊重人的需要和利
益原则。

该原则对刑法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尊重个人的利益。

第二,认识到人的追求利益与价值体现,是人生来具有的本性。

三,尊重人的正当利益。

第四,承认并认可社会当中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

第五,树立宽容、协商、妥协合作的思想。

人本主义刑法要求重点保护刑事诉讼中的弱者--犯罪人的权益,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是人本主义对刑法的要求,刑罚个别化正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首先,犯罪人有个别化对待的需求。

每个犯罪人也有避免成为刑
法和刑事诉讼客体的需求。

刑法非为报应而施以刑罚,预防犯罪、使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并回归社会乃终极目的。

特殊预防的实现是首位,一般预防是次位。

犯罪人不应成为震慑社会、加强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工具,更不应成为国家为表明严厉打击犯罪的态度所树立起的标榜。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当属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

罪刑法定原则是由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提出的“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即刑罚”法律格言来表现出来的。

其提出是针对罪刑擅断言的。

而罪刑擅断,则是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或法律在已有规定,国王和裁判官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而是可以恣意、自由地斟酌决定。

在这种情形下,法学家们提出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犯罪与刑罚应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够加以预测,从而保障了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以主观意思为借口对公民随意定罪量刑。

鉴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人权的极大保障功能,使之成为判决刑法现代化的标志,成为刑法的灵魂,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人权保障的核心精神。

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文规定:“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均不构成犯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之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

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予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以修补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司人治。

在群众运动中,具有极高威望与权威的领袖个人可以决定、指挥一切,要求群众按照领导人意旨行事,实际上既不民主,也不讲法制。

这种"群治"同'"人治"结合并受"人治"操纵。

因此群治是人治的一种新形式。

"群治"方式的根本性缺陷表现于两方面:一是它用群众群的自发性削弱党的领导;二是它否定法律的作用,以"群众专政"导致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最终否弃了民主法制本身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

人本思想的诞生,到适用,最后到全面的推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人本主义的以人为本,人权在当代社会已经很好的得到了体现。

从西方的法律思想中,我们仍能得到我国现代所需要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体制,是不得多得的宝贵财富。

参考文献
【1】墨格尔 .[M].法哲学原理. 1961
【2】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3】西方伦理名著选辑 .[J]
【4】刘亚平.[C].论罪刑法定的人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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