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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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

如果说知识 是 J 阔无 垠的汪洋人海 , 我愿 意泛 一片 扁 舟驰 骋其中 , 感受它 的波 澜壮 阔 虽然 生长在 东方 的土地 J, : 却希望能抬 头仰 望两万 的天空 , 看看 那里的世 界到 底有 什 么不同?人空是 否蔚蓝 , 是否也有 日月星辰 ? “ 西方 法律 思想 史 ”恰好为我 打开 了一扇 窗户,透 过这扇 窗户 向外看 , 这里你 既能看到甲 f ]的云净大 空,也能感受到夜 晚 的神 秘 、 宁 静; 这里既能给 你带 来新鲜 的血液 , 蕴含着丰 富 的营 养。 又 于是在 学习的路上 ,一路 走来 ,思维在 不停涌动 ,每一 天都 是新篇 章。悉数之 ,从 古希腊 到近现代,从柏拉 图到边 沁 , 从 自然法 学派到功利 主义 分析法 学派 不能说对 其万 分了 我 解, 但是在整个学 习西 方法律 思想史过程 中, 中的每 一位 书 思想家 , 每一个 学派 ,每 一种思想 ,都给 我带来 了从未 有过 的启迪 通过从 同 的思想 观点中汲取精华 。 我学 会 了从不 同角度 看待 问题 , 得 分析各 利 理论的好坏 之处 , 长补 短, 懂 - 取 不断充 实 自己。 如 果把 “ 西方法 律思 想史 ”比喻成 一棵参天 大树 , 么 那 在它的成长过 程 巾,一直 有一条 主线贯穿其 中,从 未 改变 。 这条主线就 是大树 的主干 ( 把它归结 为) 我 —— 自由、 性、 理 个人本位 。 在此 基础 上发 展 Ⅲ来 的各种 思想、学 派,不过是 对 主干 的修修 补补 , 由此 衍生 出了枝干 ,进 而又 开花 结果。 然而这种主干和 枝干 的联 动, 恰恰又共 同组成了这 棵参 天大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绪论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1、关于“西方”的解读——什么是“西方”?

是指基于古希腊罗马文明与基督教文明两大文化基因之上的文化现象的统称,这使之不同于以世界范围为对称的“外国”概念(但不包括马克思主义)。

2、关于“法律思想”的解读

是指凝结于法律现象中的思考、思维乃至理论(这使之不完全等同于哲学、伦理和政治思想)。同时,这些思想的表现通常是对于代表性人物或学派理论的解析,这使之也不同于其他要么以某种法律规范,要么以某一法律领域或法律关系为解析对象的法学学科。

总括

本门课程的研究对象与范围是:西欧和北美等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构架

1、基本内容

(1)政治思想、理论、观点与学说,包括国家学说、政权理论等等;

(2)法律思想、理论、观点与学说,包括法律本体、应用法学、流派解析等等。

2、构建方式

(1)以人为本——强调代表学者的代表观点,反映突出理论;

(2)以史为据——按照不同时期的主流思想特点搭建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路径。

三、西方法律思想的历史脉络梳理

1、古希腊时期(公元前2000年~公元前300年)——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鼻祖时期,尤其以国家与政体理论贡献颇大,影响至今。代表学派有智者学派、犬儒主义学派、斯多葛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学园派等,其中以学园派最具代表性。

2、古罗马(公元前8世纪~公元476年)——西方法律思想的承启时期,在灿烂的希腊政治哲学的基础之上,继承和发展了自然法学与实在法学理论,奠定了西方私法制度与概念法学的发展基石。代表人物为西塞罗以及大量的职业法学家。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王章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王章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王章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王章新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研究意义。

(1)什么是西方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论著对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发挥重要的作用。

(2)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对象是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内容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内容是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学说,主要是:国家的起源、本质和职能,政体及其分类,主权的概念和特征,人权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内容是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学说,主要是:法律的起源、概念、特征、部门法、法律学派。

(3)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意义

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产生和发展规律,扩大知识面,只有正确认识它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才能增加自己的理论知识。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近代的民主和法治起源于西方,西方的民主法制建设首先在西方建立和发展,因此我国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时候,我们应该学习西方的民主法治理论和经验。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繁荣法学事业,学习和吸收西方的法律思想、理论可以不断的补充我国的法律理论体系。

2、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1世纪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法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以及现代的法治观念等多个阶段。其中,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尤为深刻。本文将探讨严存生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总结,并就其重要观点进行评述。

首先,严存生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开端。古希腊罗马时代的自然法思想认为法律源于人的本性和自然秩序,以理性和普遍性为基础,尊重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这一思想观念为后来的法律思想发展奠定了基础,并对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其次,严存生指出中世纪的教会法思想对西方法律思想史具有重要影响。教会法思想强调神圣规范的法律权威,将世俗法律与宗教法律相结合,以服从宗教教义为前提,其中重要的一条认为是教会至高无上的权威。这种思想观念限制了世俗法律的发展,导致法律制度的僵化和严重依赖于教会的干预。

第三,严存生关注启蒙时代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认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通过合意与共同协议来建立国家和法律,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这一思想观念对法律领域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成为西方法治观念的重要基石。社会契约论主张的法治观念引导了现代民主制度的发展,并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作用。

第四,严存生认为现代的法治观念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结

果。现代法治观念强调法律的统治和普遍适用,法律是全社会共同遵守的准则,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公正和平等为原则。这一观念的确立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支持,并使法律具有更广泛的适用性和社会公正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

西方法律思想史严存生(Yan Cunsheng)是中国法学家,被誉为中国法学界的泰斗。他对西方法律思想史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观点和理论。

严存生认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古典阶段、中世纪阶段和近现代阶段。

在古典阶段,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思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柏拉图主张法律应该是合理的,符合普遍道德原则。亚里士多德则提出了法律应该具有公正性和合法性的观点。古罗马的法律思想则以罗马法为主要代表,罗马法的特点是注重实用性和实践经验。

中世纪阶段是基督教教权的统治时期,法律思想受到了宗教的影响。教会法成为了主要的法律体系,法律被赋予了神圣的性质。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广泛传播,他认为法律应该符合上帝的旨意。

近现代阶段是法律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启蒙时代的法学家们开始强调人权和个人自由的重要性。约翰·洛克认为政府的合法性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法律应该保护人民的自由和财产权。蒙台奇利埃·孟德斯鸠则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理论,主张法律应该限制政府的权力。

严存生还对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其他重要学派和法学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如自然法学派、实证主义法学派、法理学派

等。他的研究为中国法学界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和借鉴,对于推动中国法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从自然状态下的天赋人权到社会契约下的

政府建立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内容提要:《政府论》是洛克最具代表的著作,尤其是在下篇中集中体现了他关于国家起源的建设性构想,在整个近代政治思想史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是一部影响世界历史进程的伟大理论著作。但是,基于洛克所处的时代背景、宗教背景、生平经历,他的理论又不可避免的具有局限性。本文从洛克政治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政府论的理论构建过程来探寻其理论贡献与历史的局限。

关键词:自然状态;天赋人权;社会契约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8.29—1704.10.28)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他于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后不久发表的《政府论两篇》是其主要的政治思想著作。上篇是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理论;下篇则是从正面阐述了政府建立的理论依据。结合上下两篇就可以看出在政府建立的理论问题上,洛克推翻了以菲尔麦为代表的“君权神授”、“王位世袭”的政治理论,建立起以“天赋人权”、“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政府构建理论。这对于人类现代民主政府的构建和政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从其理论贡献和历史局限的角度来评析《政府论(下篇)》。

一、洛克政府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

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是第一次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制度的革命。在这次革命中,代表封建势力的是国王、封建贵族与僧侣。他们凭借王权来维持封建制度,保护封建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则是结成联盟,凭借议会团结中小业主,来反对封建阶级。在1642年到1688年间英国经历了资产阶级与新贵族建立的共和国时期、克伦威尔的军人统治时期、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时期以及最终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后建立议会制的资产阶级国家。洛克的一生经历过整个革命时期。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他父亲是小地主所有者,做过律师,是一个清教徒(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又被称为清教徒革命)。在英国革命期间,他的父亲站在议会一边,参加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长约翰•欧文也是一名清教徒。1666年,洛克与时任财政大臣的安东尼•艾希利勋爵(即后来的英国辉格党的领袖)相识。1672年,艾希利得到伯爵爵位,成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并先后担任英国大法官、贸易殖民委员会主席、上议院议长等要职。洛克则被任命为其秘书与顾问,开始进入公共政治生活,并一直追随沙夫茨伯里伯爵,直至其后者去世。洛克所处的时代背景以及他的生平经历,对他政府理论的建立产生根本性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

1、如何理解“现代法治在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是指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

冯象先生在《好律师能不能也是好人》中写道,“现代法治本质上是一种用权利话语重写历史、以程序技术掩饰实质矛盾的社会控制策略”。这既是他对现代法治的总结,也是他为律师做的辩护。

提到法律,可能大多数人会想到正义,而律师被视为正义的使者,这种为民众所认知的正义,是指通过法律、通过律师,可以使罪犯被绳之以法,得到其应有的报应,使正义得以伸张。这是从古至今民众的一种期望,不过从前他们将这种期望寄托在“老天爷”身上,今天则把这种期望寄托于法律。他们所期望的是一种实质上的正义。但是今天我们所说的法律的正义不仅包括实质正义,还包括程序正义,我们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质正义,而在实务中,程序正义可能会阻碍实质正义的实现。这就使得,法律有时不仅不能伸张正义,还可能成为其阻碍;律师有时不仅不代表正义,还将成为恶人的辩护人。

“不能被证明的事实就相当于不存在。”,这就是一种程序正义。但是在实务中往往会存在因程序正义而导致实质正义不能伸张的情况。如,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明明所有的事实都指向辛普森就是那个凶手,辛普森甚至在被宣布无罪后写了一本关于其杀妻细节的书。但是,因为庭上律师的据理力争,因为证据的缺陷,最终让辛普森逍遥法外。这引起了社会上强烈的反响,人们游行希望法院能判处辛普森有罪,但这些都没有让法官们退步,因为他们坚持程序上的正义。每当这个时候法律和律师便会成为站在道德和民众对立面的存在。

但是在冤假错案不断被曝光的今天的中国,我们不仅没有抛弃程序正义,而且仍在致力于它的建设,这甚至是我们法治建设路程上非常重要的一段。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出现更好的方法前,程序正义是不能抛弃的,也许有时候它可能会导致恶人逃脱法网,但至少它可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最大程度上的保护人的权利不被侵犯,赋予法律一种安稳的特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

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

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

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

一²古希腊罗马时期

古希腊

“法由神启”——“法由人定”

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正义、法治优于一人之治)

伊壁鸠鲁、斯多葛学派

正义与法律、自然法与人定法

法治、民主、自由

(一)“法由神启”

1.法非人定

自然哲学家阿那克西曼得:“万物由之产生的东西,万物复归于它,这就是命的规定。”

自然哲学家赫拉克里特:“对于神来说,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类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的神的法律而存在。”“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

2.人们可以通过神启知道法律。“法律是神赐予人类最伟大的礼物”

3.法律在早期与宗教、伦理、哲学相混杂

(二)法由人定

1.“智者”(诡辩学派)BC5—BC4 宗教与哲学分离“人民的教师”

2.“智者”的观点研究重点:人本身、社会

普罗泰哥拉Protagoras “人是万物的尺度。”

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标准的立法、司法的思考“人本主义”

“国家和法律并非神造,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

3.对“智者”观点的评价、分析

(1)“以人为本”、“法由人定”,突出了人的作用,为雅典公民参与政治活动提供理论基础(2)观点形成的原因

古希腊活跃的奴隶制经济下,民主制的发达及个人对城邦生活的要求

(一)苏格拉底《对话集》

“认识你自己。”“正义才是法律的灵魂,人们是可以通过理性来把握正义的。”

(二)柏拉图

《共和国》The Republic《政治家篇》The Statesman《法律篇》The Laws

法律观点:

1.《共和国》

(1)正义观。对个人:善良;对国家:每个人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启示:法律正义首先指一定的秩序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第2版)

第一节 《圣经》中的法律思想 第二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第三节教皇革命及其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 第四节阿奎那的法律思想 第五节宗教改革运动中的法律思想
1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从格老 2
秀斯的自然法 到霍布斯的 《利维坦》
3 第三章从洛克
的《政府论》 到孟德斯鸠的 《论法的精神》
4 第四章卢梭的
平等理论和社 会契约论
所谓自然法,是指与一个国家的具体制定法(有时称为人为法或实在法)相对的一种法律,它高于并指导制 定法
国家和法律的道德基础是正义,而确定正义的基本含义和正义的原则就成为古希腊人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 基督教神学法律思想大体分两个时期:一个是以奥古斯丁为代表的教父学法律思想,一个是以阿奎那为代表 的经院式的法律思想。 第三,哲学上的自然主义倾向与法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 所谓“思想”是指西方法律思想史探讨的是人的意识形态,以区别于法律的制度史。 第一,论证国家的起源与组织形式。
第一章自由资本主义 时期西方法律思想概

第二章哲理法学
第三章分析法学 第四章历史法学
第一节工业革命和思想倾向 第二节 19世纪的几个主要法学流派
第一节康德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 第二节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
第一节分析法学概述 第二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第三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第四节分析法学传统
第一节萨维尼的历史法学 第二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二章 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西方法律思想史 第二章  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1、浓厚的城邦主义色彩。 2、显著的自然主义的倾向。 3、法律思想具有较大的依附性。 4、关注国家的起源和国家的组织形式。 5、强调国家与法律的道德基础。 6、法哲学上的自然法思想,把自然法与人定法对 立起来,用自然法来评判人定法。这种法的二元对 立思想被近代与现代自然法学说继承下来。 7、民主与自由思想发达。
2021/10/22
第六节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西塞罗的法律思想 (一)西塞罗的生平与著作 代表作有《论共和国》和《论法律》。 (二)国家的定义与起源 1、国家的定义 国家是一个道德的集合体,为共同拥有这个国家与法律的人的结合体,因而 他称res publica是人民的事业。 2、国家的起源 国家是众多人基于有约束力的契约和共同利益形成的联合。这种联合的第一 动因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社会聚合性,而非个体的弱小。 3、国家的目的 西塞罗认为共和国目的包括:一是国家乃是共同结合起来的人们的集合体, 是一法人团体;二是作为人民的集合,共和国的力量来源是人民,权力属于 人民乃应有之意;三是国家乃是人民的事业,国家应依法对人民进行治理。 (三)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 1、自然法的含义 2、自然法的特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 3、自然法的性质:普遍适用、永恒不变、最高效力。 4、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人定法受自然法的指导,人定法来源于自然法, 20凡21/是10/2违2 背自然法的人定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恶法非法。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一、洛克自由与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1.人无法与自由分离,法律是自由的保障

他论述到要摆脱绝对的和专断的权力,并把它与维护人类自身密切联系在一起。他说,人的自由是以他的理性为基础的。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遵守来源于理性的自然法才能获得自由。在进入社会状态,形成国家后,人们按理性的指导以及实在法的规定,随意处置自己的人身、行动和财产,不受其他人的随意支配,这样才能得到自由。他认为自由与生命共存,它是人的一种道德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使自己受制于绝对权力或奴役自己。

进而他对自由与法律的关系进行了辩证论述。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个人享有的自由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事情上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的自由。他说:“在有政府的情况下,人的自由就是遵守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全社会都承认的,长期有效的法律。”还说明了自由以法律存在为前提,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就法律的真实意图来说,与其说它是一种限制,倒不如说它是指导一个自由和聪明的人追求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论人们如何误解,法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自由,而不是取消和限制自由。在有能力使用法律的一切状态里,哪里没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因为自由是免受他人的限制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这是不可能的。”这里就突出强调了法律是自由的保障和前提条件。

2.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思想

他从政治社会和政府的宗旨开始论述,指出:人们之所以联合成国家,接受政府的统治,其重要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他还说,所有这一切都不是为了别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稳定和公共利益。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对政府进行合理的权力配置,实行依法治国。他说:“安稳地享用自己的财产是人们进入社会的重要目的,社会中制定法律是实现这一目的的主要工具和途径。”由此可见,运用法律,依靠法律实现社会目的的重要性,这包含了依法行政的思想颗粒。为了达到这一目的,他论证到绝对专制权力及没有明确的、长期有效的法律的统治都不符合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从这里可以看出,他强调的所运用大法律必须是“永久性的,成文的,公布过的和人们所共知的法律来管理人民”;而不是用“临时性的专制性的法令”。并且要求“铁面无私的官员”来根据这些法律解决纠纷,他认为当政府的最高执行权放弃职守,从而已经制定好的法律不能再得以执行,就会明显把一切引向无政府状态。从他这些对法律的要求,对执法者的要求可以看出科学、符合社会发展目的的法律与合格的执法者在依法行政、管理国家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他还从反面论述到,法律一经停止,暴政就开始了。“一个没有法律的政府在政治上不可能存在,与人类社会也是不协调的。”统治者、治国者必须运用法律来行使权力,没有法律的政府是不可想象的。在这里他强调了依法行使行政执行权管理国家的极端重要性。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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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比较

“法律的本质是正义”这是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之一,他认为法律只是通往善德正义的一种途径,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相比与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正义观而言是有着极大的进步的,更具理性的。

苏格拉底这个人的思想史深邃的,但是往往根基不稳,好比悬浮的空中楼阁,同时为人又过于偏激,从他的演讲词中便可发现,他将反驳对方的基点放在了是神说没有人比他更聪明了,这便驳斥了说他渎神的罪名,但是问题在于他在论述自己的观点的同时将所有人几乎都得罪了,辱骂了!这就等于将自己推到决定自己命运的人的对立面。所以我说苏格拉底这个人为人过于偏激孤傲,他的正义在守法及正义,而他也用自己的死来证明自己是坚定不移的坚持自己的观点的,可是法有善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是善的,正义的,那么守法有何谈之为正义呢?

柏拉图吸取他的老师的观点并加以改进之,不再讲法律等同于正义,而是将争议放在高于法律的位置之上,所以我想如果是柏拉图处于苏格拉底当初的境地之时,必然会选择逃掉,这是一个人的思想

差异所决定的。但他认为权利的不平等是合理的,承认按各阶级的天赋不同的权力与特权是正义的,这就有失偏颇了。对柏拉图的权力不平等是合理的思想,我认为亚里士多德所提的“琴师不应按地位和出身高低分配笛子,而应按技术分配之”就是一个很好的驳斥。

亚里士多德在法律的正义性上将守法归为某种意义上的公正,但前提是法律的颁布需是正义的。在他认为一般的正义即守法,而特殊的正义又分为在立法中的分配正义和司法中的矫正正义,所以我感觉亚里士多德的正义更加贴近与正义的本质,这样也就更能说明法律的本质是正义。

西方法学论文

西方法学论文

从西方法学的发展论述西方法学的未来

西方的法学主要分为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法学..

一自然法学的主要观点和内容是:

1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

2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3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4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

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

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研究自然法学也有其存在的巨大的启示意义: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

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

不断完善..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他

们不约而同地认为;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

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价值表";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名词解释

(1):罗马职业法学家正义论:所谓公正和法律“不外是强者的利益而已”,“强者的利益,在任何地方都是公正的”,也就是说,真正的正义就是弱肉强食、就是以强凌弱,就是优者统治劣者,就是有多大能力就有多大的权力。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守法就是正义”。这些理论为“强权即公理”、“强权政治”做了最早的辩护。(2):自然法:自然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最基本的概念,贯穿西方法律思想史发展的始终,自然法昭示着公平正义、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一系列原则,强调法从本质上说是客观规律;是根源于人的社会性和理性;其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正义;同时也强调了法律作为一种准则能使人们辨别是非,知善恶。

(3):格劳秀斯:17世纪荷兰著名资产阶级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创始人之一,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理论的奠基者。其主要著作优《论海洋自由》和《战争与和平法》等,其《战争与和平》一书对战争进行了系列的分析,成为当时国际法的模范标本,各国首脑人手一本,交战与和谈均以此为标准。本书为其获得“国际法之父”的美名。

(4):历史研究方法:由孟德斯鸠提出,他认为要研究和创造法律思想,必须从史发展的角度出发,整理法律发展的延续性、继承性和批判性,从而发现其规律和特点

(6):分权制衡:洛克在继承前人分权思想的基础上,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构,相互平衡、牵制、监督。孟德斯鸠提出了三权分立的思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属不同的国家机关,相互制约平衡,为近现代国家权力制衡提供了模板。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念是由古希腊哲学家弗拉索斯·苏格拉底(Plato)首先提出的,他主张应该建立一套能够统治社会的“理想国”。随后,罗马哲学家塞涅卡(Seneca)提出了“物权”的概念,认为人们在社会中应当有一定的自由权利,他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人物。

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重要发展主要集中在中世纪,在这一时期,教皇格里高利七世(Gregory VII)将法律概念作为教会的中心,提出了“教宗独立原则”,表明法律的权威性。此外,威尔士的黑格尔(Hegel)和英国的洛克(Locke)也对法律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他们都强调了政府的独立性和宪法的重要性。

19世纪以后,法律思想史发生了巨大变化,欧洲各国出现了不同的法律思想,如德国的活动法思想、美国的普遍法思想以及英国的行政法思想等。这些法律思想赋予法律更多的深度和内涵,使法律更加灵活,更具体化,使法律更加丰富多彩。

今天,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发展已经涉及到世界各地,并不再局限于欧洲。例如,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采用了一系列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从而形成了中国的

现代法律思想体系。从宪法的设计到立法的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受到西方法律思想的影响。

西方法律思想史为世界各国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思路,并且在当今世界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当前,世界各国都在尝试利用西方法律思想来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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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班级:14级法学本科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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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任课老师:徐战辉

论西方法律思想中的人本主义

摘要:西方法律思想中人本主义的提出,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是西方法律中的一种重要思想。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阐述西方法律人本主义对西方法律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人本主义;人性,人的需要和利益;人道;刑法

人本主义是一种以人为中心的核心世界观,它主要强调了人的价值,需求和独立的人格,现如今人本主义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核心主义,即所谓的“以人为本”。跟随着人类自身的进化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以人为本”的思想渐渐的深入人心,而人本主义的体现,也深入到了各个部门法的立法当中。从"个人"的发现,到"个

人"形象逐渐形成,再到个人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成为法律的目的,人本主义对法律的影响越来越大。

刑法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法律规范。从刑法的角度来看,任何刑罚的实施者和承受者都是是形形色色之人。但是刑法对人的认知,却有所差异。

一、人本主义的认知

作为人本主义核心的人性问题,是哲学家们所不得不深入探讨的主题。不同时期的哲学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予以阐释,并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西方哲学在人性问题上充满着人是理性的描述和论断。从古代苏格拉底提出“认识你自己”开始,人性问题成为哲学研究的

重要内容。柏拉图认为,人是由可见与不可见的两部分组成的,可见的是人的形体,不可见的是蕴于形体之中的“内在的人”,就是说前者只是供给人生理活动需求的身体,而后者是人的灵魂。而人性又是灵魂的首要组成因素,即人性是理性的,它控制着人的思维活动,控制着人的激情和欲望。康德在前人的基础上给人的理性找到了一种新的表现形式——自由的意志。他曾说:“我主张,我们必须承认每一个具有意志的有理性的东西都是自由的,并且依从自由观念而行动。”

二、人本主义对刑法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人是理性的动物,犯人也是因意志的自由而实施犯罪行为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命运的主宰者,即使是犯罪之人,也不能把责任全部归结为环境的因素,犯罪也是其自由意志的体现。【1】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法意志的体现,所以用法律去处罚他,正是尊敬他是理性的存在。由此可见,黑格尔的刑法理论是建立在对人的本性的理性假设基础之上的,是理性主义法律思想在刑法之中的体现。人性论是对人本性的客观认识。休谟认为:"所有各种科学都或多或少的与人类本性有关,而且无论其中的某几种科学从表面看来距离人类本性有多遥远,它们也都仍然要通过某种途径回到这种本性上来。【2】因此关于人性的研究也必然是刑法学的研究起点。

但事无绝对,菲利就是一位坚决的意志自由的反对者。他认为,意志自由论是不可靠的,因为各种物质现象都是事前存在的决定该现象的原因的必然结果,这就是因果关系规律。菲利指出,实证派犯罪

学主张,犯罪人犯罪并非出于自愿。一个人要成为罪犯,就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3】归根到底,犯罪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条件所决定的。人的经验性就表现在犯罪意识与犯罪行为的被决定性。

在这种情况下,经验人的形象便粉墨登场出现在刑法学的舞台。“经验人”论的主张者认为,任何一个人都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人的行为受各种社会的和自然的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人的行为,包括犯罪行为,从本质上来说是被决定的。因为,刑事责任从其本质上来说,应该是社会责任。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刑法中,关注点不再仅仅是那些“理性的人”,重点也渐渐的转移到了“有血有肉的人”上面。

(一)人本主义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由人性论中的人的需要和利益论可引申出尊重人的需要和利

益原则。该原则对刑法提出了如下要求:第一,尊重个人的利益。第二,认识到人的追求利益与价值体现,是人生来具有的本性。

三,尊重人的正当利益。第四,承认并认可社会当中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第五,树立宽容、协商、妥协合作的思想。

人本主义刑法要求重点保护刑事诉讼中的弱者--犯罪人的权益,尊重人的需要和利益是人本主义对刑法的要求,刑罚个别化正是这一原则的重要体现。

首先,犯罪人有个别化对待的需求。每个犯罪人也有避免成为刑

法和刑事诉讼客体的需求。刑法非为报应而施以刑罚,预防犯罪、使犯罪人不再危害社会并回归社会乃终极目的。特殊预防的实现是首位,一般预防是次位。犯罪人不应成为震慑社会、加强刑法一般预防功能的工具,更不应成为国家为表明严厉打击犯罪的态度所树立起的标榜。

刑法对人权的保障,当属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罪刑法定原则是由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提出的“无法律即无犯罪,无法律即刑罚”法律格言来表现出来的。其提出是针对罪刑擅断言的。而罪刑擅断,则是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用法律加以规定,或法律在已有规定,国王和裁判官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而是可以恣意、自由地斟酌决定。在这种情形下,法学家们提出了罪刑法定这一原则,一方面要求犯罪与刑罚应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也为公民提供了一种行为模式,使公民对自己的行为能够加以预测,从而保障了自身人身与财产安全;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以主观意思为借口对公民随意定罪量刑。

鉴于罪刑法定原则对人权的极大保障功能,使之成为判决刑法现代化的标志,成为刑法的灵魂,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人权保障的核心精神。1966年联合国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明文规定:“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均不构成犯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之刑罚也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后依法规定了应予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恢复性司法

恢复性司法是以修补被犯罪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司人治。在群众运动中,具有极高威望与权威的领袖个人可以决定、指挥一切,要求群众按照领导人意旨行事,实际上既不民主,也不讲法制。这种"群治"同'"人治"结合并受"人治"操纵。因此群治是人治的一种新形式。"群治"方式的根本性缺陷表现于两方面:一是它用群众群的自发性削弱党的领导;二是它否定法律的作用,以"群众专政"导致无法无天的混乱局面,使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人民权利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最终否弃了民主法制本身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

人本思想的诞生,到适用,最后到全面的推广,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人本主义的以人为本,人权在当代社会已经很好的得到了体现。从西方的法律思想中,我们仍能得到我国现代所需要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体制,是不得多得的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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