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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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
意见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2009]31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02
【实施日期】2009.06.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意见
(郑政〔2009〕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和谐拆迁”的理念,结合郑州市实际,现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加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为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创造良好条件,确保实现“一年打基础,两年大起步,三年出精品,五年投营运”的目标任务。

二、征地拆迁范围
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规划控制区域内的所有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地下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征地拆迁模式
按照“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市区联动、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属地征地拆迁”的原则,由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共同做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人,负责轨道交通项目的工程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周边土地的开发利用,并负责办理征地拆迁相关手续。

市相关部门根据轨道交通工程控制性规划、地铁站点周边土地及上盖物业开发和建设的需要,科学划定征地拆迁范围,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各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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