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学术不端行为与科研诚信建设
摘要:最近10余年来,抄袭剽窃、数据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和滥用权力、不当得利等学术腐败现象在我国大面积爆发,高频进入公众视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至为迫切,刻不容缓。本文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成因作了六点剖析,并据此提出: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使之不愿为;深化科研体制改革,使之不必为;推进法制规范建设,使之不能为;加大惩戒处置力度,使之不敢为等四条应对之策。
关键词:科研诚信;学术不端行为;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G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6269(2012)01-0091-02收稿日期:2011-09-25
作者简介:吴坚(1970- ),男,中共浙江仙居人,中共仙居县委党校教学科长、教研室主任,主要从事党建、文化、 县域经济研究。
科研不端行为不仅毒化我国的学术环境、学术生态,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逐利本性放纵无度,容易诱使人阻碍学术创新、学术进步,而且还损害我国科研工作者的们背弃诚信为本,滋生“一切向钱看”拜金思想。科研工作形象,败坏社会风气,加重全社会的诚信危机。如今我国者一旦红尘迷眼,沾染社会不良习气,将功名利禄凌驾于科的学术不端行为,其花样之多、手段之奇、关涉之广,流学研究、职业操守之上,各种学术不端现象自然应运而生。
毒之深,几乎到了令人侧目而又莫之奈何的地步。有鉴于(二)学术规范缺失。在美国,有两本学界人士熟知此,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遏制学术不端行为已是至为迫的学术写作指南:《芝加哥手册》和《韦伯美国标准写作手切,刻不容缓。
册》,它们对学术写作的各个细节,包括注释该如何标,引文该如何引,甚至对人名、地名、标点符号的使用,都作了一、学术不端行为的表现形式
加强科研项目信用管理的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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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科研 项 目; 用管理 ; 审制度 ; 管制度 ; 用信息共享机制 信 评 监 信 中图分类号 :2 3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0 80— 17 0 F 7 A 17 — 9 X2 0 )9 0 3 — 2 我国现阶段 , 科技发展 基础不断改 善 , 技投人逐 步加 科 大, 人们 的创新意识也越来 越强 。在此 条件下 , 科技信 用缺 失, 对创新能力提高的影 响 日益凸显出来。科技信用缺失产 生的种种不端行为 , 腐蚀 了科 学实验报 告和技术文件记录的 可靠性 , 降低 了科技项 目研究成 果 的质量 , 坏 了科学道 德 败 2实行科研项 目全过程 契约化管 理。吸收西方 国家运用 . 制度强化信用观念的做法 , 强契约条款和规章制度对科 研 增 项 目信用主体行为的约束。 3制定科研项 目执行者 的信用规 范。要使科 研项 目执 行 . 者能够遵守诺 言和实践成 约 , 须 明确告诉他 们 , 必 什么是 守 信行为 , 以做 的; 可 什么是失 信行 为 , 不可 以做 。 为此 , 需制定 确保 科研 项 目执行 者诚 实守信 的行为规范。
科技部主管的各类产业 化科 技计划项 目, 省级 自然科 学基金 项 目, 省级重大高新技术 、 大科 技攻关 、 重 重点科研 和一般 科 研等科技计划项 目, 省级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 、 火炬计划 、 星 火计划 、 新产品计划 、 科技成果 推广计 划 、 中小企业创新基金
浙司[2017]146号文件
浙司[2017]146号文件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省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依托)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第三条﹐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依托)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只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以及验收现场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下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级归口管理部门应担负属地、归口管理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做好项目验收指导和服务工作。受托开展验收工作的,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做好项目验收。
科研不端行为
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在《关于科学理念的宣言》(2007),《关于加强科研行为规范建设的意 见》(2007),《院士科研道德自律行为准则》、《中国科学院科技工作者行为准则》、《中国工 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等准则中认为:科学不端行为是指研究和学术领域内的各种编造、 作假、剿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的行为;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科研活动过程中违背 社会道德的行为。
科研不端行为
在申报、开展或评议研究项目以及报告研究结论等过程中的捏造、篡改或 者抄袭的作为
究竟哪些行为属于科学研究的不端行为?这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关键问题。不同的国家和学者 对此有不同的定义和划界。不过,为了使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美国联邦政府在 1995年任命的科研诚信委员会经过几经修改,最终于2001年推出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新定义。这 个新定义指的是“在申报、开展或评议研究项目,以及报告研究结论等过程中的捏造、篡改或者 抄袭的作为”。
基本条件
美国联邦政策除了对作假行为做出界定和分类之外,还规定了判断作假行为的基本条件:(1)是 否明显背离相关科学研究共同体的规范;2)行为是否具有故意、明知以及草率特征;(3)是否 有充分的证据。
理论发展
随着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有学者更广义的认为,“科研不端行为是指有关科学技术人员在科 学研究活动中未能坚持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违背科学价值准则和违反科 学共同体公认的道德行为规范的各类行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
修订)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浙科发条[2014]1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0.30
【实施日期】2014.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4〕17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附件:
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服务,激发企业创新活力,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深入推广应用普惠性创新券,实现G60科创走廊九城市创新券互认互通,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科发条〔2017〕70号)、《G60科创走廊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科学仪器开放共享和创新券互认互通试点方案〉的通知》(G60联席〔2018〕40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9〕1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创新券是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用于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技术创新服务、自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制度安排。市区创新券由婺城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金义都市新区向企业直接发放。创新券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及各区、开发主体财政科技专项资金。
二、创新券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企业可以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开放共享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并在线预约技术创新服务。
三、创新券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各区、开发主体的科技、财政部门负责创新券的实施管理,确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做好创新券的申
请、发放、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兑付。创新载体负责提供创新服务、记录创新券使用情况及申请兑现等工作。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5.08.10
•【字号】浙交〔2015〕184号
•【施行日期】2015.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
知
浙交〔2015〕184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委)、义乌市交通运输局,嘉兴、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厅管厅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省厅对《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研计划项目与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浙交
〔2013〕3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5年8月10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运输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和市场机制的科技工作管理体制,形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国家和部省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意见以及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交通运输行业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厅本级年度科技计划并依据科技项目执行合同进行管理的项目,包括软科学研究计划、交通工程建设科研计划、科技成果应用研究计划、标准研究计划等四类。
第三条科技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与立项、项目的实施、科研经费管理、结题管理、成果管理与推广应用等。
省科技创新政策目录(部分)
省科技创新政策目录(部分)
附录2 国家、省科技创新政策目录(部分)
一、综合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2.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3. 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为建设创新型国家而努力奋斗——胡锦涛主席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
4. 认真实施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开创我国科技发展的新局面——温家宝总理在全国科学技术大会上的讲话
5. 浙江省技术市场条例(1987年12月29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7月23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04年9月1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6.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等10部委令第39号)
7.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
8.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
9.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10.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7号)
11.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市字[2006]75号)
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县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浙江省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创新券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若干意见》(浙科发条〔2017〕70号)、金华市科技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科技创新券推广应用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科〔2019〕7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券由科技部门发放,依托“浙江科技大脑”推广应用,申领、兑付等环节均在线进行。创新券主要用于鼓励本县科技型企业充分利用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创新活动。
第三条创新载体是指在“浙江科技大脑”平台内注册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不含子平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企业研究院、企业研究院等省级创新载体及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纳入开放共享目录清单的科学平台。创新载体实行动态管理,支持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工作站的高校院所、G60科创走廊九城市等地区及我县电动工具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内检验检测机构等有条件的创新载体经申请注册地方载体后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创新券工作由县科技、财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县科技局负责创新载体管理、绩效自评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相关资金保障和资金监管等工作,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推广应用过程服务与监管工作。
第六条创新载体负责做好利用创新券提供创新服务情况的记录,协助做好创新券申请、兑现等工作。
浙江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43号),按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48号)的有关规定,加快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推动全省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集中收藏、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科技工作者按照标准化规范,对其从事的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进行详实记载的重要科技资源。建立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将科技报告纳入科研管理程序,进行科研成果的持续积累、档案化集成管理,有利于实现浙江科技自主创新战略性资源的有序保存、共享使用、转化应用,充分展现浙江科技创新实力与成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资金资助的浙江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科研项目的科技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总体目标
第四条我省科技报告制度建设实行“协调一致、稳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基本原则,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将逐步全部纳入统一的科技管理信息平台和科技报告系统。
第五条建立全省统一的科技报告管理体系。科技系统率先试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按要求呈交科技报告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覆盖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科技计划项目。条件成熟时,将市、县(市、区)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全部纳入管理体系。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级、各部门、各类科技计划的统一的科技报告呈交、收藏、管理、共享工作体系,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科技报告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
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科技项目管理程序(试行)》(浙科发计〔2002〕165号)等规定和新时期科技发展对管理工作的要求,对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科技计划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之一。凡经省科学技术厅批准立项、并获得省级科技经费资助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组织验收。
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应验收管理办法的,按相应管理办法规定进行验收。
第三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或项目任务书为依据,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
第四条项目验收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省财政科技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和通信评议验收两种方式。
会议验收:指由验收组成员采取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审查演示或察看现场、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0.06.11
•【字号】浙科发监〔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浙科发监〔2020〕28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加快推进我省科研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省科技厅研究制定《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信息采(归)集
第三章信用评价
第四章信息公开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六章权益保护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科研诚信信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科技部等20家单位《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和《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科研诚信主体诚信信息的采(归)集、评价、披露和应用及其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包括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承担人员、咨询评审专
1.医院医学科研诚信与作风学风建设专项教育整治活动实施方案(范本)
第2页共5页
2.医学科研人员登录“浙卫培训学习 APP”学习科研诚信 专题课程,作为必修课程学习。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继续教育、 住院医师、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要求。
3.在职工入职、职称晋升、科研申报等关键环节开展科研 诚信教育,并将科研诚信教育引入专业技能考核竞赛、党建团 建等活动。
第1页共5页
医院将建立科研诚信监督管理工作组,统筹规划和实施本 单位科研诚信管理监督工作,具体人员名单及分工职责如下:
1.科研诚信管理小组名单: 主 任:XXX 副主任:XXX 成 员: XXX 2.职责分工: 主 任:负责科研诚信工作方案、量化指标的制定、解释 与重大问题的裁决。 副主任:协助主任做好各项科研诚信的管理工作,深入实 际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成 员:认真梳理与科研诚信相关的工作内容,负责资料 收集,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风险点及管理相关责任人,并在此 基础上建立科研失信防控和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科研诚信档 案和个人科研诚信信用记录、建立科研过程诚信承诺制度以及 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 (二)开展全员科研诚信教育 1.10 月底前集中开展一次全员科研诚信专题教育,并结 合近期国家通报的科研诚信不端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浙江省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6〕49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公共科技创业服务平台,是我省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是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的主管机关。市、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目标
第四条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
2.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场地、研发活动公共技术平台及其它共享设施;
3.搭建服务平台,开展法律、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咨询和代理服务,组织在孵企业开展各种科技交流、协作和市场开拓活动,做好各项培训工作;
4.积极落实扶持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提供保障条件;
5.创造良好的投融资服务环境,加强和完善风险投资、信用担保和技术产权交易等功能建设;
6.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培养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创业与就业观念、市场观念、风险意识、合作协作精神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09.12.21
•【字号】浙科发计[2009]277号
•【施行日期】2009.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浙科发计〔2009〕277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厅、局(集团公司),有关高校、科研院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科技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计划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管理工作是省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项目过程管理,是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坚持“四位一体”,实现“五个转变”的内在要求,是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提高项目经费使用绩效的重要途径。各科技行政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项目的全过程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和目标,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通过加强管理,使项目按时结题验收率
达到90%以上。
二、提高项目合同(任务书)执行的严肃性。凡经省科技行政部门立项并签订合同或下达任务书的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任务书)明确的任务和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结题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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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浙科发计〔2007〕306号
第一条为加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严肃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提高科技计划参与和执行主体的诚信水平,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根据科学技术部第11号令《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和《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4〕2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是指省科技行政部门对有关单位、个人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做出相应行政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及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目的是提高省科技计划管理水平,提高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第五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对象是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的相关主体,包括省科技计划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执行者主要是指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专家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接受委托履行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
第六条科研诚信建设应与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经费管理、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管理、绩效考评等方面有机结合。对于在从事科技活动中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坚持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相关主体,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其承担或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评价和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七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成立省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公室,负责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及科研不端行为处理的日常工作。综合计划和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以及评价,政策法规部门负责对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和处理,行政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第八条行业科技部门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省科技行政部门开展科技计划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等正式承诺、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以及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等。
第十条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1. 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信用管理。对项目申报人在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评审专家、评估机构在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2. 科技计划项目预算的信用管理。对项目申报人在编制经费预算、配套及自筹经费筹集、财务情况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预算评审单位和个人在预算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3. 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人员组织、开展合作、经费使用和落实、项目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管理者在监督和管理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4.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信用管理。对项目执行者在研究开发工作总结、产品技术指标检测、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审计机构、检测机构、产品用户、验收专家等在项目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十一条省科技行政部门会同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记录项目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在参与和执行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并结合省科技计划项目库、专家库建设,建立省科技计划信用数据库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管理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科技计划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科技计划信用信息包括管理对象的基本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三方面。基本信息包括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活动的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的不当行为以及所受到省科技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置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是指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计划活动中得到的奖励。
第十三条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科技计划信用信息,评价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并在项目立项、预算、实施和验收过程中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省科技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持人超过项目合同书或项目计划任务书规定的结题之日1年,经归口管理部门通知后仍不提请项目验收并不做出合理解释的,暂停其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资格2年,并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对项目执行者做出以下处罚:
1. 警告;
2. 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3. 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4. 终止项目,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5. 在2年内不得申报省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专家、审计机构、监理单位、检测机构、产品用户等在项目评价活
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过高过低评价、与实际情况不符造成行政决策错误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得作为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评价者。
第十八条接受委托履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职能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省科技行政部门视情况终止或在2年内暂停其管理资格;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该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该机构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的信用记录、评价和处置等信息不得用于国家和省科技计划管理以外的用途,有相关法律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技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省科技计划相关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一条科技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承担与科技信用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供科技信用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