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与社会整合_杨国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道德哲学研究

道德与社会整合

杨国荣

社会的整合涉及多重维度。首先是社会认同,包括广义的文化认同、民族认同、国家认同、团体或组织认同,以及个体自身的角色认同等等,认同意味着接受某种社会的文化形态、生活方式、社会组织系统,承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并归属于其中。

与社会认同相联系的是社会的凝聚(solida-rity),在缺乏社会认同的情况下,社会成员往往趋向于从参与走向隐退,以远离社会生活为理想的追求;道家对礼法社会的拒斥,便表明了这一点。对社会离心趋向的克服,以承认某种社会文化价值系统、并获得相应地社会归属感为前提之一。社会凝聚的另一种形式,是对社会冲突的控制。社会的分化以及由此导致的利益差异等等,往往容易引发不同形式的社会冲突,避免社会成员间的这种冲突或避免这种冲突的激化,离不开共同接受的社会规范系统:通过肯定公共或普遍的社会价值以及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规定,等等,社会的规范系统同时也对可能的社会冲突作了某种限定。

控制冲突当然还带有消极的意义,从积极的方面看,社会凝聚更多地表现为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沟通,以及在不同的社会实践领域中彼此协作。在这里,社会的认同和社会凝聚既是避免社会在剧烈的振荡中解体的条件,也是广义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所以可能的前提。

如前所述,社会认同和社会凝聚同时关联着社会体制及社会秩序的合法性问题,社会实践过程中的相互协作,首先指向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相对于此,合法性则更多地涉及社会成员与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合法性本身当然只具有相对的意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往往有不同的历史内容,然而,惟有在社会体制及秩序的合法性获得确认时,这种社会系统及社会的秩序才可能获得其成员的支持,并由此取得稳定的形态。

不同意义上的社会整合,既从类的层面或公共的空间展示了存在具体性的相关内容,又为走向这种具体存在提供了社会前提。如果进一步考察社会整合本身所以可能的条件,则道德便成为不能不加以考察的一个方面。首先应当关注的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意识或道德观念。道德意识或道德观念作为历史的产物,无疑具有相对性、历史性的一面,但历史本身并不是如新康德主义所认定的那样,仅仅由特殊的、个别的现象所构成,它总是同时渗入了具有普遍意义的联系。与历史过程的这一向度相应,道德意识及道德观念往往也包含着普遍的内容。从共时性之维看,一定历史时期的共同体中,通常存在着对该共同体的成员具有普遍制约作用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观念;就历时性之维而言,某些道德的意识和道德观念往往在不同的或较长的历史时期产生影响和作用,而不限于某一特定的历史阶段。

具有普遍内容的道德意识与道德观念,通过教育、评价、舆论等等的提倡、引导,逐渐成为一定时期

社会成员的心理定势(disposit ion),后者也就是杜尔凯姆所谓集体良知(co llectiv e conscience),它从社会心理等层面,为社会的整合提供了某种支持。西塞罗在《论义务》中,把公正列为四种基本的道德意识之一,并认为这种道德意识的功能在于“将社会组合在

一起”(holds society to get her)

,作为一种普遍的道

德观念,公正在社会冲突的抑制、社会秩序的建立等方面,无疑有其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西塞罗的以上看法,多少也折射了这种历史现象。公正观念与社会整合之间的联系,当然并不仅仅限于西塞罗所处的罗马时代,在近代社会,我们依然可以看到这种联系。换言之,在从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换过程中,合法社会秩序的建立同样离不开公正等道德观念。

如前文所论及的,社会的整合关联着社会认同,从个体的维度看,社会认同除了对现有秩序合法性的确认、对共同体价值的肯定等等之外,还涉及一般意义上的道德理想、人生信念等等;个体对社会的接受和参与程度,往往受到这种观念的制约。当个人处于所谓存在的孤独状态时,他常常倾向于从社会回到自我的封闭世界;对社会的这种隔绝,并不仅仅是由于交往的障碍等等而导致的与他人的分离,在更深的层面上,它亦与道德资源的缺乏相联系,这种资源包括积极的人生信念、对生命意义的正面理解、对存在价值的肯定态度,等等。对没有道德理想并以否定的态度对待人生过程的人来说,消沉、绝望、无意义感等等往往成为其难以排遣的情感体验,而对他人的冷漠以及社会的疏远乃至排拒,则是由此导致的逻辑归宿。

从一般的社会交往层面看,对他人利益的肯定、关心等等,是社会成员能够和谐相处、社会共同体能够维系的前提之一;而这种与自我中心相对的行为趋向,在道德上又与利他的意识相联系。杜尔凯姆曾指出:“利他主义并不是如斯宾塞所理解的那样,注定将成为社会生活某种悦人的装饰物,相反,它永远将是社会的基础。我们怎么能真的离开利他主义?如果人们不彼此承诺并相互作出牺牲,不以某种强而持久的纽带相互维系,他们就无法生活在一起。”

这里所说的利他主义,并不一定取得抽象的理论、原则、规范等形式,而往往是以日常意识的形式存在,这种意识本身源于历史过程,如荀子所说,人只能在“群”(彼此结成一定的生活联系)的条件下才能生存,对利益的相互肯定,无疑折射了这一历史事实;但它在形成以后,又构成了社会存在的观念条件。正是在后一意义上,杜尔凯姆认为:“每一社会都是道德的社会。”(ibid)。

道德的意识、观念、定势等等,并不仅仅以精神的形态存在,随着社会的发展与生活实践的不断重复,道德的意识往往进一步转换为制度化的事实(inst itutio nal facts) 。以社会生活中常常遇到的借贷现象而言,在信用关系得到普遍确认的社会条件下,向人借贷便蕴含着如期归还的承诺。此处的向人借贷,首先是一个事实,但它又不同于自然条件下的事实,因为其中已渗入了“应当如期归还”这样一种义务的观念,而义务则涉及道德的领域。在这里,道德上的义务观念,已融合于社会交往中的制度化事实。广而言之,在社会结构中,当个人承担了某种社会角色时,他同时也就承诺了履行该角色所规定的义务;承担角色是一种事实,但这一事实同样蕴含了义务观念。

伦理观念向事实的渗入或制度化,从一个方面展示了道德与存在的联系:在制度化的事实中,道德已具体化为存在的实际内容。同时,通过融合于制度事实,道德观念和道德意识也获得了制约社会整合的一种现实机制。首先可以从行为秩序或行为的优先序列作一分析。个体在社会系统中往往承担多重角色、涉及多重关系,与不同角色相联系的行为,往往难以在同一时间中相互兼容。为了避免由此可能导致的冲突,便需要在义务及行为之间建立一定的秩序;而一般的道德意识和观念通过制度化,也进一

J oh n Searl曾从事实与价值的联系这一角度,对制度事实(ins titu tional fact)作了分析,参见J.Searl:H ow to Der iv e oug ht f rom is.

参见Emile Dur kheim:On M or ality and Society,Th e U nivers ity of Chicago Pres s,1973,p.112.斯宾塞将社会的整合完全视为一个自发的过程,并把利益、市场视为这种整合的惟一调节因素,由此否定了道德等规范系统在这一过程中的作用。杜尔凯姆对此提出了批评。

详见E.Durkh eim:T he Div ision o f L abor in S ociety,

New York,1993,pp.202~203.

Alan Ryan:Ju stice,Oxford U nivers ity Pres s,1993,

p.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