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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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1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4.30施行日期2005.04.30文号川办发[2005]16号主题类别通信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1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精神,搞好全省电子政务外网和门户网站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我省电子政务外网和门户网站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建设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为指导,适应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决策水平,增强政府监管能力,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通过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增强政府工作的科学性、协调性和民主性,促进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

(二)建设原则。

1.统一规划,协同建设。

在省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协同建设、分级管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协同,避免各行其是、条块分割和重复建设。

2.需求主导,突出应用。

根据政府职能转变、管理体制改革和业务工作的实际需求,结合服务企(事)业单位、服务人民群众的要求,依照轻重缓急,逐步推进各项应用建设。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充分发挥项目在经济工作中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重要抓手作用,大力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省重点项目集聚,切实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对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人民政府审定的项目。

(一)四川省境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能源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交通、水利、城市、通信及园区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

(三)重大产业项目: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能源产业,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现代农业、技术改造、军民融合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

(四)重大民生、社会事业及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

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园区、新区及以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包括续建和新开工项目。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省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作为省重点项目。

续建省重点项目是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省重点项目是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项目确定程序:(一)市(州)及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每年10月底前向省发展改革部门申报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

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评审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等要件。

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用地预审、环评审批等前期工作要件及开工时间承诺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川办秘函[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办秘函[2013]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办公室(综合处、信息中心):为进一步提高四川省电子政务外网网络承载能力,经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意,近期将进行电子政务外网网络升级改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线路升级范围省至各市(州)广域骨干网升级为千兆MSTP线路(目前绑定155兆),新增一条8兆MSTP备份线路;省级城域网升级为100兆到千兆自适应的MSTP线路。

二、升级时间2013年1月30日至3月15日。

三、责任分工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升级工作;四川省电信公司及各市(州)分公司负责实施线路升级的各项具体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厅)负责协调本地电子政务外网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做好部署、测试、割接等工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办公室(综合处、信息中心)负责配合做好本单位的部署、测试、割接等工作。

四、实施方式线路升级采用分散实施方式,调通一家割接一家。

省至各市(州)广域骨干网先新增一条MSTP专线,调通后割接替换原MPLSVPN线路,备用线路待主用线路割接后再部署。

省级城域网同样先新增一条MSTP专线,调通后割接替换原MPLSVPN 线路。

升级改造完成后,各地、各部门要做好本级城域网或内部局域网的优化调整工作,确保网络线路升级后发挥最大效益。

请各地、各部门1月30日前将本地、本部门电子政务外网线路接入情况(附后)报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处。

联系人:于琨;联系电话:************、156****3535;传真:************;邮箱:************.cn。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电子政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电子政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新建、续建、运行维护、购买服务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省、市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分散、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和政务云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需求审核、技术方案审查、建设运维全过程备案和绩效评估管理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依法进行招投标的电子政务项目审批工作,信息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是指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区(市)县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由区(市)县政府确定。

第六条承担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设计、建设、验收和运行维护工作。

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应当与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第七条市大数据和电子政务办建立和管理全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立项、技术方案审查、实施及验收、运行维护等阶段在项目管理系统上实行全口径备案。

南充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南充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

南充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务系统应用绩效,依据国、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网络平台、政务云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数据中心及机房等)、信息资源库、共性支撑平台、重点业务信息系统、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国家标准的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产生方式主要有自行建设和购买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政务信息化工作,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奉头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明确职责、部门联动、形成合力。

市政府办公室承担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共性支撑平台等基础性项目建设实施,制定共建共享标准规范,组织项目技术论证,以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务信息化项目登记备案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市网信办、市国家保密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实施和运行、安全监管、绩效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系统整合和信息共享第六条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必须依托市级政务云、电子政务内网或外网、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公共应用支撑平台等开展集约化建设,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由分散建设向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转变。

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孤立信息系统。

第七条重点建设以下类型项目:(一)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大政务信息化项目;(二)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升执政能力、民主法治、营商环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服务效能的项目;(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互联网+公共资源交易",推进"一网通办"条件下"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项目;(四)对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跨部门、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隐患的项目。

四川省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编制提纲

四川省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建议书、可研、初步设计编制提纲
第三章 需求分析 1、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 2、系统功能指标 3、信息量指标 4、系统性能指标
第四章 总体建设方案 1、总体设计原则
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 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 4、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
第五章 本期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 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 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
第八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
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 及组织管理 2、人员配置 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
第十章 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
1、领导和管理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 3、运行维护机构 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
5、人员培训方案
第九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十一章 项目实施进度 1、项目建设期 2、实施进度计划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二章 项目建设单位概况 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 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第三章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项目建设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的对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
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 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第一章 项目简介
第一章 项目简介
1、项目名称
1、项目名称
和政务目标分析
和政务目标分析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 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12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绵府办发〔2020〕12号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7日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落实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要求,推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务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运行维护的且资金总额10万元以上,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电子政务、数字政府、智慧城市等各类信息化项目。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运维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

信息化运维项目和服务采购项目,是指为保障信息系统持续运行所必须开展的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和购买的网络租赁服务、云资源租赁服务等所形成的服务项目。

第三条全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以国家、省、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及上级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政务信息化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社会治理、服务经济发展、强化公共服务和提升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指南

四川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指南一、引言政务信息化是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手段。

四川省积极推进政务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政府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

为确保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稳步进行和高效实施,制定本工作指南,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二、验收范围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涵盖行政管理、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领域,包括政务系统建设、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电子政务平台、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方面。

三、验收原则1.合规性原则: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

2.标准化原则:项目建设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保障技术质量和系统性能。

3.可行性原则:项目建设方案合理、实施方案可行,符合实际操作需求和用户预期。

4.效益原则:项目建设符合预期效益,满足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需求。

5.安全原则:项目建设符合信息安全要求,保障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四、验收程序1.提前准备: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验收前,需准备好验收相关材料和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进度报告、系统测试结果、用户意见反馈等。

2.召开会议: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验收由省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召开验收会议,邀请项目建设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用户代表参加。

3.材料审查:验收会议前,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符合合规性、标准化、可行性、效益和安全原则。

4.系统演示:项目建设单位进行项目系统演示,重点展示系统功能、性能和操作流程等方面。

5.测试验证: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系统进行测试验证,验证系统的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

6.用户体验:邀请用户代表对项目系统进行试用体验,了解用户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

7.问题整改:针对审查、演示、验证和体验中发现的问题,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优化。

8.成果评价:根据审查、验证和体验情况,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成果进行评价和验收。

五、验收内容1.项目合规性: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成办函[2015]117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7.07【实施日期】2015.08.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子政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5〕11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7日成都市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系统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的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有关信息化管理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系统、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购买服务的信息化项目。

第四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信息化项目管理的领导和协调工作。

市经信委(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信息化项目日常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信息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招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项目资金使用和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经信委统一建立和管理信息化项目咨询专家库,为信息化项目技术设计方案论证、评审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章基础设施统筹管理第七条市经信委负责统筹市级政务集中机房、网络、主机、基础数据库、存储与灾备、支撑软件、公共应用系统、信息安全及数据交换等基础性和公共性的信息化资源的规划、集约建设和运维保障,建立完善基于云计算的电子政务公共平台,制定平台的运行和服务规范,为市级部门信息化应用提供平台支撑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09•【字号】川府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3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九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市(州)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目标管理工作,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决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三条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

目标的制订、实施和监控要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一致。

(二)实事求是原则。

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相衔接,与省委、省政府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符合市(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

(三)突出重点原则。

突出国务院下达的约束性指标,全省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事业发展指标以及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

(四)分级负责原则。

各市(州)人民政府对省政府下达的目标负责,各目标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目标负责,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负责协调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上报,由上一级目标责任人裁决。

(五)客观公正原则。

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考评、奖惩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目标管理体系第四条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管理总责任人。

副省长对省长负责,按分工领导组织全省相关目标的实施。

四川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070901第55 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下列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要紧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有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与电子政务有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与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与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者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与运行保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进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与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央与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与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含下列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下列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者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13•【字号】川办函[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2]1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99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2011〕455号,以下简称《实施指南》)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订实施方案按照《国家预防腐败局办公室关于公布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单位的通知》(国预办发〔2012〕1号)精神,新津县、攀枝花市西区、什邡市、珙县为全国试点县(市、区)。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在各市(州)推荐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确定成都市成华区、富顺县、泸县、三台县、旺苍县、射洪县、资中县、井研县、南部县、广安市广安区、达县、南江县、雅安市雨城区、青神县、简阳市、九寨沟县、泸定县、西昌市等18个县(市、区)为省级试点县(市、区)。

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的重要举措,各试点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按照《通知》和《实施指南》具体要求,抓紧制订试点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目标进度和责任单位,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圆满完成试点任务,提高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川办发〔2016〕83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8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28日四川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3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各地区各部门间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相互衔接、协同联动,简化群众办事环节、畅通政务服务渠道、提升政府行政效能,全面做好我省信息惠民试点工作,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群众满意度,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与工作目标以解决试点城市当前体制机制和传统环境下民生服务的突出难题为核心,以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信息共享为抓手,显著优化服务流程、更加畅通服务渠道、不断创新服务模式,积极推进网上办事、一站式办理、就近办理、全城通办等综合性服务,加快实现“群众跑腿”到“信息跑路”、“群众来回跑”到“部门协同办”、“被动服务”到“主动服务”三大转变。

2016年,制定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电子证照系统、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等标准规范,启动办公运行、为民服务等系统建设。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川办函[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6]74号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4月1 日起施行。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政务环境,全面推进我省依法行政,现就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颁布施行是我省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有着重要意义。

全面正确理解和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并以此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

《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是《行政许可法》、依法行政和政务公开的深化和具体体现,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具有重要作用。

贯彻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

二、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学习宣传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学习、宣传、贯彻《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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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十二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信息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库、政府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完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当以国家和省的电子政务及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充分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大力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的信息共享、应用集成和业务协同,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对提高决策水平、加强经济社会管理、强化公共服务和应急指挥能力的作用。

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投资,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并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省级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划及有关文件规定,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同时提交项目需求分析报告。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需求分析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的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开展项目需求分析工作,编制需求分析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议。

评议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

项目审批部门应及时将评审评估意见和审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含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方案。

第九条电子政务项目需编制项目建议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2)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3)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国家认定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对资金来源落实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审,委托省国家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估算进行评审并审核批复。

对投资额较大、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定的项目,须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方可下达批复。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4)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

第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投资概算、招标事项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投资概算超出可研批复,或投资调整额度超出可研批复总投资百分之十的,须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的,应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原因及内容等进行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责任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五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我省招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鼓励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

第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遇有特殊情况以致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等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暂停项目建设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资金下达计划。

在项目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批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

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五章验收和运行管理第二十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四川省省级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5,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条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项目审批部门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评估结果作为检查、考核和改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安排资金投入的参考依据。

评估认定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维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维管理,落实运维费用。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六章安全保障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电子政务项目的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在电子政务项目的需求分析报告和建设方案中,应根据国家关于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有关规定,同步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的相关要求,形成与业务应用紧密结合、技术上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解决方案,项目建设中切实落实方案并完成相关建设内容。

要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

第三十五条建设任务完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按《关于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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